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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議會為什麼分兩邊

發布時間:2022-06-11 07:38:02

A. 為什麼說英國國會內兩個政黨(輝格黨和托利黨)的出現,表明英國議會政治的開始

b政黨政治和君主立憲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英國近代資產階級政體的完全確立是《權利法案》頒布以後,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完成是以「光榮革命」為標志的,英國議會政治則開始於13世紀。因此正確答案為B

B. 英國國會分為上下兩院,為什麼權力更多在下院

20世紀初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議會職能與權力的變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 議會權力的重心從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選舉改革法》,擴大了選舉權,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議員候選人的權力,從此結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過的《議會法》使議會權力的重心發生了位移,這在上院與下院權力關系的演變史上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該法規定,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無須經過上院的贊同,上院在收到財政法案的一個月內,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認證法案是否屬財政法案的權力屬於下院議長。

下院連續通過的其他公議案 (欲將下院任期延長5年以上的議案除外),若連續三次遭到上院否決,下院可直接將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該議案在第一次會期中二讀到第三次會期中三讀的時間不得少於2年。

換言之,上院至多能將財政議案拖延1個月,將其他議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議會法》又將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議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為1年。從此上院喪失了否決下院財政議案和其他議案的絕對權力。另外,上院議員出任內閣大臣的權力受到了近乎毀滅性的打擊。

19世紀初,內閣大臣幾乎清一色由國王從上院議員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議員。1911年《議會法》確認了下院的政治優勢地位。作為一個慣例,首相必須來自下院,內閣成員也很少由貴族擔任。據估計,戰後歷屆政府中任職的貴族只有15名到20名。

第二,憲政體制的重心從議會向行政位移。首先,議會的議事規則向有利於內閣控制的方向發展。1881年議會通過《關於緊急情況的決議》,根據該項決議,首相取得提請下院認定某項問題為緊急問題的權力。這種提案不需任何討論而交付表決。從1882年起該項規則成為議會議事規則的一條常規。

1887年下院領袖史密斯還提出了一個新的程序規則:如果議員來不及在預定期限以前全部審核法案,則下院議長必須將法案的其餘部分不經過討論而提交表決。其次,原屬議會的大部分立法權逐漸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的或隱蔽的形式轉移至以首相為核心的內閣。

預算案和其他財政法案的提出權屬於內閣。議會還通過對內閣的大量「授權立法」而使立法權實際上落入內閣之手。20世紀30年代以來,英國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與首相關系密切的閣僚商量決定的,且內閣決定政策從不表決。

(2)英國議會為什麼分兩邊擴展閱讀:

諸多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認識到議會尤其是議會下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他們進入議會下院的期望日益熱切。因此,議會下院逐步成為英國社會精英的主要活動場所,在一定程度上,議會下院是英國政治和社會生活的集中體現。、英國劃分650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代表(MP),下院共650個席位。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在新的議會召集之初,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徵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

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

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下院還下設全院委員會、遴選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C. 試分析英國議會上下兩院權利的異同

上院——貴族院
上院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離任首相組成。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需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1986年貴族院共有1196名議員,其中有64名女議員,有349名終身貴族,其餘全部是世襲貴族。貴族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貴族院平均年齡為63歲,80歲以上的有95人。這些貴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車馬費。所以恩格斯諷刺地稱上院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
上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開會時議長擔任主席。
上院開會時間與下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上院權力被進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議員的產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目前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目前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目前全國總共650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得勢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實際上要當選議員需要金錢和時間,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倫敦生活費用高,沒有相當的資財很難承擔,因而議員中多數是有錢者,很少是真正的勞動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二)平民院的職權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並與政府有關的議案。它絕大多數由內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後才能列入議程。
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並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淡化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領域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
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後生效。
財政權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一。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法案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稅、動用國家基金、發行公債等,這種權力屬於下院專有,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之權。財政法案都由內閣提出,由於財政法案討論的時間有限,加上財政法案的否決會引起內閣的辭職和重新大選,所以多數情況下下院往往按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提一些批評和質問。
監督政府權是議會內閣制之下議會的重要權力,內閣要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的監督。議會監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對政府的質詢、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批准條約、議會對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對政府的質詢是指議員可以對政府各大臣職權范圍內的事提出質詢,要求答復。口頭質詢,議員每人每天最多提3個,書面質詢不限。議員的質詢和回答轉瞬就通過新聞媒介公之於眾,從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時,在答復國王的議會開幕詞和討論國家預算時都要進行辯論。除此以外,則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質詢不能直接轉為辯論,如果這一問題需要辯論,需提出休會動議,要有40位議員同意或者有10位議員同意經議會表決贊成後,議會才能休會,休會後第二天用3小時進行辯論。據說,英國議會開會,怕議員們吵起來,特地備茶,以改善氣氛。這大概是中國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資產階級認為內閣接受議會監督的有效手段。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得到議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議會否決政府提出的重要議案、財政法案或對內閣通過不信任案,內閣應該辭職或提請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如果大選後,原執政黨仍佔多數議席,內閣可以繼續執政,否則內閣必須辭職。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情況並不多,除非發生了執政黨內部的分裂或者執政黨只掌握微弱的多數而反對黨和小黨聯合起來才能發生這種情況。

D. 英國議會兩院分別是哪兩個

英國議會由上院 (貴族院)、下院(平民院)和君主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

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君主立憲:

(1)英國國王:

英國國王只是一個「虛位元首」。國王名義上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總司令,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等高級官員,有權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有權批准法律,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國王受到許多法律和慣例的嚴格限制,僅具有象徵性的地位。

(2)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結構:

英國君主立憲制國家的主要機構有國王、議會和內閣。國王按內閣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權力,承擔國家元首等禮儀性職能。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主要扮演立法者和監督者的角色。內閣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從議會產生,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並對議會負責。

(3)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國王、議會和內閣之間雖有分權,也有制約。

E. 英國議會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區別

兩者區別如下:

一、兩者本質形式不同

英國上議院是英國議會的兩院之一,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議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

英國議會下議院,又稱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國國會的下院。英國國會由三大部份組成,它們分別是君主、作為上院的上議院,以及下議院,當中又以下議院最具影響力。下議院是一個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機構,內面共有650名成員,稱為國會議員。

二、兩者司法職能不同

上議院的司法職能始自古代地區元老院之職司,其為當時宣讀國王臣民請願書之機構。上議院之司法職能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議員』,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訴受理法案之規定,分別指派的12名常任上訴法官管理院中繁雜的司法事務。一般上訴法官亦可行使司法職能。

會議常規,下議院沒有限制議員的辯論時間。惟若果有議員持續地作出沉悶而重復,與議題毫不相乾的發言的話,那議長就有權終止其發言。盡管會議常規沒有限下辯論時間,但黨派之間其實經常就辯論的時限訂下非正式的協議,他們透過提出時間分配動議,往往就可以使辯論提早結束。

(5)英國議會為什麼分兩邊擴展閱讀

英國議會下議院的立法職能:

在《國會法案》的確保下,下院對立法事務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他們提出的某幾類議案更可以不經上議院的同意,直接獲得御准。另外,當上院審議來自下院有關金錢的議案時(意指下院議長認為關系全國稅收或公共款項的議案),其過程絕不可拖延超過一個月。

其次,上院亦不可延遲通過下院其他大部份的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期或一年。不過,如果下院通過法案以延長5年一屆之國會,就須先經上院同意,方才生效。一個比國會法桉還要古老的習俗,下院對財政事務是擁有無上權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權力提出關於稅收或供應的議案。

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對議案進行修訂,以防稅收或供應議桉作出限制,不過,事實上,下院往往也會放棄這點權力,讓上院進行一定的修訂。另根據索爾斯伯利慣例,上院也不會試圖反對列於政府競選宣言內之法案。

F. 請問英國議會在誰的統治下時期分為上下議院

這是英國議會制度從形成到成熟的整個過程

大憲章——「英國自由的奠基石」

自11世紀以後,英國國王的權力不斷加強。13世紀,約翰王統治時期(1199一1216年),經常增加額外的捐稅,對外戰爭經常失敗,還干涉封建法庭的權力,使國王與貴族的關系日趨緊張,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選舉,和教皇發生了沖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並停止了全英國的禮拜。約翰王無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離傾向日益明顯的強大貴族勢力乘機聯合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開始了反對國王的斗爭。1215年,約翰王被迫接受了他們所擬的大憲章。大憲章保證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由貴族和騎士組成王國的「大會議」,只有得到這個會議的同意,國王才能向封建主徵收額外的稅金。這就意味著在英國長期以來至高無上的專制王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約束。

大憲章雖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獻,但具有進步意義,它的整個精神是限制王權,置王權於封建法律的約束下。因此許多人認為它是「英國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國第一部「憲法」。到了17世紀,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反封建的要求,對它賦予了新的解釋,成為資產階級法治的主要依據。

二、議會制度的雛形

約翰王並不打算實行這個憲章,並且准備對貴族進行新的戰爭。君臣之間的內戰一直打到他死後,繼位的亨利三世(1216—1272年)繼續與貴族對抗。1258年,亨利因為干預義大利戰爭,顧不得農業歉收和飢荒,要求貴族繳納三分之一的收入作為軍費,激起了貴族的不滿。貴族武裝沖入王宮,亨利無奈,被迫於當年6月在牛津召開了貴族大會,制定了「牛津條例」,把國家權力交給貴族操縱的十五人會議,國王非經同意,不得做任何決定。

後來,反對國王保護憲章派的貴族領袖人物西蒙·孟福特對會議進行改造,除了貴族和主教以外,還邀請騎士(每郡二人)和市民(每城市二人)代表參加,這便是英國歷史上第一次議會。從此有了「議會」一詞,這個詞來自法語(西蒙出身法國貴族),原意為「談論什麼」或「辯論什麼」。

三、議會制度逐漸成熟

愛德華一世(1272-1307年)統治時,逐漸意識到要穩定封建統治,國王、貴族、騎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必須形成某種形式的政治聯合。為了籌劃軍費,曾在1295年召開了一個由各等級共同參加的議會,此後議會經常召開,都以1295年的議會為榜樣。這意味著封建國家的統治者在議會的形式下,形成剝削階層的聯合。

1297年,議會獲得了批准賦稅的權力,到了14世紀,又獲得了頒布法律(法令和條例)的權利。國會又是各種政治事物尤其是國王大臣所犯瀆職罪的最高裁判所。由於各個等級的利害不同,議會從1343年起分成兩院:上議院叫「貴族院」,由教俗貴族組成。下議院叫眾議院,由代表各郡的騎士和市民組成。騎士和市民之所以同在一院,是因為他們在政治和經濟上的利益已漸趨一致了。

議會的形成,使國王的封建諮議機關逐漸成為國家的代議機關。城市代表的參加和下議院的形成,對後來英國歷史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正在興起的市民階層與下層貴族逐漸聯合,他們利用議會批准賦稅和通過法案的權力,對王權起了限製作用。

四、都鐸王朝統治下的議會

都鐸王朝(1485—1603年)統治時期,專制君主在某種程度上加強了議會的作用。都鐸王朝的社會

基礎是新貴族和新興的城市資產階級,王權跟這些新的資產階級及資產階級化的新貴族的同盟,表現在國王對議會所持的特殊態度上。主要是由中等貴族和部分工商業者代表所組成的下議院力量加強了,而貴族院的力量卻削弱了。在議會的支持下,亨利八世實行了宗教改革——使英國教會脫離了羅馬教皇的控制。議會也遵循國王的旨意,通過一些既有利於國王、又有利於新貴族及資產階級的法案,因而議會的權力有所擴大。到17世紀,這種由議會通過各種法案的權力運作方式已成為英國政治生活的慣例,成為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反對王權的法理依據。

在伊麗莎白(1558—1603年)統治晚期,由於伊麗莎白把很多商品的專賣權賜給寵臣,對工商業者的發展極為不利,於是議會提出了強烈的抗議,女王無奈,答應停止出售專賣權以平息議會的憤怒。議會對於國王的宗教政策也不滿,16世紀七八十年代,英國清教徒數量激增,勢力壯大,要求退出英國國教,創造自己的教會團體,保證新的有產階級在教會事務上的完全獨立。而伊麗莎白對清教徒極端敵視,清教徒像天主教徒一樣受到迫害,專制王權和資產階級之間的聯盟開始出現裂痕。

五、斯圖亞特王朝統治時期的議會

1603年,伊麗莎白死後無嗣,詹姆士一世繼任,開始了斯圖亞特王朝在英國的統治。詹姆士一世堅持君權神授,認為國王受命於上帝,權力無限,國王創造法律,因此國王應在法律和議會之上,不容議會限制他的權力。但他單靠王室領地上的收入無法應付日益增長的開支,不得不要求議會同意徵收新稅。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每次議會的召開,對國王的各項政策進行猛烈的抨擊。1611年和1614年,兩屆議會被先後解散。在1621年召開的議會中,國王的專賣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銳的攻擊,詹姆士下令解散議會,逮捕反對派議員。國王與議會的沖突日趨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繼位,由於仍未能籌足所需款數,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開議會。議會向國王提出了「權力請願書」,查理一世迫於財政需要,接受了請願書,但當議會開始攻擊國王寵臣白金漢公爵時,查理立即下令休會,甚至在1629-1640年實行無議會統治。1640年,查理一世為了籌集對蘇格蘭戰爭的費用,重新召開議會,這屆議會只存在三個星期,史稱「短期議會」。議會的解散,進一步激怒了人民,倫敦發生了示威和暴動,由此引發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盡管在16世紀以前,議會尤其是下議院的權力不斷擴大,但這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新興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資本主義的國家代議機關。

G. 英國議會制的上下兩院分別有什麼作用及權利

英國國會(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土(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

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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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或Lower House)、君主和上議院共同組成英國最高立法機構英國國會。下議院是經民主選舉而組成的團體,目前擁有646位成員,即「國會議員」(Members of Parliament 或 MPs)。議員有一定的任期,直至國會解散(最長任期為5年)。每位議員由被稱為選區的大選區域競選產生並代表此選區。

下議院大概在14世紀某時期出現並延續至今。下議院的權力一度與上議院相比大為遜色,但如今卻在國會中佔主導地位。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超過上議院;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上議院駁回大部分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能夠延遲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應對下議院負責。首相能夠在任必須保持下議院對他或她的支持。

下議院的正式全稱為「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其中,「Commons」起源於諾曼底法語(Norman French)詞彙「communes」,意為「地區」(localities)。「Commons」往往被誤認為是「commoners」(平民,同上議院中貴族相對)的縮寫,然而此種解釋並無歷史記載。下議院如同上議院,在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集會。

歷史
國會是由中世紀向國王咨詢的參議會發展而來。這種皇家參議會的成員包括神職人員、貴族,以及各郡代表(也稱為郡選議員,Knights of the shire)。參議會的主要職責是批准由君主提議的稅收方法。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參議會在進行稅收方法投票之前,需要平衡民眾的不滿。如此,立法權便發展而來。

1295年的「原型國會」開始接納自治市鎮(boroughs)的代表。如此,各郡選送兩名郡選議員同各自治市鎮選送兩名市鎮選議員(burgesses)便成為慣例。最初的自治市鎮代表幾乎毫無權力;郡選代表也受限制,君主能夠隨意授予或剝奪市鎮的自治及選舉權。市鎮選議員如果略顯獨立,則會導致該市鎮在國會中遭到驅逐。郡選議員地位較高,但在一院制的國會中,比較他們的對手貴族議員,仍然式弱。國會在愛德華三世統治時期分為兩部分:郡選議員和市鎮選議員組成下議院,而神職人員和貴族則組成上議院。

議員和選舉
目前,每個國會議員代表一個選區。而在十九世紀改革之前,選區很少以人口為根據:大部分的郡與市鎮(它們的邊界是固定的)在下議院各有兩位議員。以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Act 1832)為先導的一系列十九世紀改革法律的頒布,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席位分布。此外,1885年的改革廢除了大部分的兩議員選區;餘下的到1948年全部廢除。大學選區(University constituencies,一些允許如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等重要大學作為選區代表的選區)在同年也被廢除。從此,每個選區只選出一個國會議員。盡管如此,在郡選區和市鎮選區之間仍有技術差異,但此差異僅僅影響到競選人在選戰時允許花費的數額。

資格
對於國會議員有眾多資格限定。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必須年滿21周歲,並且是英國、英屬海外領土、愛爾蘭共和國、英聯邦成員國的公民。以上限制由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提出,而先前的限制更為苛刻:根據1701年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只有在上述地區出生才能符合要求。而上議院議員不能為下議院服務。

受制於破產限制令(僅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人,或者他或她被判破產(北愛爾蘭),或是他或她的不動產被扣押(蘇格蘭),則不能在下議院享有席位。還有,精神病患不能夠成為議員。根據1959年心理健康法案(Mental Health Act 1959),在席位被宣布空缺之前,須兩名專家向議長報告此席位議員患有精神疾病。還有一個始於十八世紀的習慣法先例,即聾啞人不能成為議員。但是此先例在近年來還未曾實施過,法院很有可能不會支持。

立法職能
盡管兩院均可以提出立法,但立法議案通常源自下議院。

眾議院在立法上的至上權力是《國會法》賦予的,在此法的規定下某些議案可以直接獲得皇室認可(Royal Assent)而無需經過上議院的同意。上議院不可延遲任何金錢議案(在下議院發言人的觀點里,是僅關於國家稅收或公共基金的法案)超過一個月。其次,上議院不可延遲大部分其他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議的時間或超過一個歷年。但這些的規定只適用於產生自下議院的立法議案。再者,若議案要被推延超過一個五年的國會任期的,必須得到上議院的同意。

下議院進行會議的情形在傳統慣例上(此傳統的效力甚至高於《國會法》),關於財政范圍內的事務下議院的是被賦予至上權的。只有下議院才可以提出關於稅務和供應的議案。而且,下議院通過的供應議案是免受上議院修改。再者,上議院是被禁止以修改議案的方式來加入關於稅務或供應的規定的,但下議院通常都放棄其特權並允許上議院作出包含財政內容的立法修改。在另一個慣例上,也就是作「Salisbury慣例」,上議院也不會反對政府在先前選舉宣言裡面允諾過的立法。

因此,上議院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被條文和實際操作削減了,下議院很顯然是更具權力的國會部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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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顛(即英國)上議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是聯合王國國家議會(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議院(upper house)。英國國會同時也包含不列顛王室(British monarchy)與不列顛下議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有731名議員,其中八名目前懸缺。

上議院為非選舉產生,包括英國國教派的兩名總主教與24名大主教(即『靈職』[Lords Spiritual])與706名的貴族(Peerage)(即『俗職』[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之議員們一般稱之為『國會縉紳』(Lords of Parliament)。

上議院始建於14世紀,並幾乎持續存在至今。因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革命政府一度於1649年廢止上議院,但於1660年又得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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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首相,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首腦。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確認並任命後才正式成為首相。

1721年,輝格黨(Whig)領袖華波爾爵士(Sir Robert Walpole)被英王喬治一世(George I)任命為內閣首領,是為英國首相一職之始,但職位正式名稱並非首相(Prime Minister)。

1905年,坎貝爾-班納文爵士(Sir Henry Campbell-Bannerman)獲任命為英國首相。在任命他的英王敕令上,首相(Prime Minister)一字首次出現,成為一個正式的英國官銜。

首相可向國王/女王提名政府內閣成員,亦可提出解散下議院的請求。

H. 誰知道聯邦政府的議會機關,為什麼要分為參眾兩院呢有什麼區別

就歷史淵源而言,美國的兩院制中有英國議會兩院制的影響,也有殖民地時期兩院制的延續,但美國的兩院制與前兩者相比,無論在組織構成上,還是在權力劃分上,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兩院的產生方式看,美國參眾兩院雖然也可以分別採用上議院和下議院的通稱,但兩院議員皆由選舉產生,而不是像英國議會那樣,上議院議員為世襲貴族,或者像殖民地時期的參事會由任命產生。在美國建立聯邦後,開始國會參議員由各州議會選舉產生,1913年,憲法第十七條修正案生效,參議院議員改由選民直接選舉;眾議院議員選舉,與英國類似,實行小選區制,按選區選舉產生,每個選區產生一名議員。從代議制的角度說,美國國會的兩院中,參議員代表各州的選民,而眾議員所代表的是各選區的選民。
從國會兩院之間的權力關系看,英國議會的主要權力均屬於下院,上議院對下議院通過的立法和預算案只有延擱權,同時上院又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美國殖民地時期的議會,不僅充當總督的參事會,有權否決下議院通過的立法,並和總督共同行使司法權。而美國國會的參眾兩院,地位和權力是同等的:立法權由兩院共同行使,任何一院通過的法案必須送交另一院通過,任何一院對另一院通過的法案都擁有絕對的否決權。兩院通過的文本如發生分歧,只能通過協商:兩院同等數量的議員組成協商委員會,提出妥協方案經兩院通過。但兩院在某些方面有所分工:眾議院有提出財政議案的優先權,參議院有權批准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同意總統提名的高級官員;當發生彈劾案時,由眾議院提出彈劾,由參議院審判。如果總統選舉中沒有候選人獲得選舉人團多數,由眾議院選舉總統,參議院選舉副總統。
從兩院的規模和議員的資格及任期來看,眾議院規模較大,而參議院規模較小;兩院議員都必須是所選出州的居民,眾議員要求年滿25歲,而參議員則必須年滿30歲;眾議員必須加入美利堅合眾國國籍已滿七年,而參議員必須入籍後滿九年。這樣,參議員對各類問題的看法更傾向於保守持重,搞政治更加老練。而且,由於每兩年眾議員全部改選,參議員只改選三分之一,參議員任期更長,因而,兩院在構成上,參議院更迭較小,比較穩定,比較有連續性,而眾議院里新面孔較多,帶來的新見解、新觀念也較多。關於這一點,漢密爾頓等人也曾經指出,設計一個「穩定」的參議院,有利於防止人數較多的眾議院「過分的和有害的」決議。[5]這樣,在美國歷史上,參議院往往比眾議院保守,改革議案在眾議院通過後,常在參議院擱淺,或者被長時間拖延,改革的進程也被推遲。
從兩院的代表權來看,美國國會兩院制的安排體現了聯邦制的特點。現今世界上的聯邦制國家,都實行兩院制,由其中一院按比例代表人口,另一院代表組成聯邦的單位,這種安排以美國最為典型,即各州不分大小,在參議院的議員人數一律平等。《聯邦黨人文集》中認為這種安排是「各州仍保留的部分主權的認可,也是維護這部分主權的手段」,並指出,由於按人口比例和平等代表權這兩個原則參半,任何法律和決議,既要得到「大多數人民的同意」,又要「得到大多數州的同意」,從而構成對立法過程的牽制,成為「防止不恰當立法行為」的保障。

I. 在責任內閣制下,英國議會與政體的關系

傻逼問題,議會制度就是英國的政體,責任內閣制度就是議會制的代表,英國的議會分成上下兩院,下議院議員由民眾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下院多數黨即執政黨,由多數黨領袖組閣組成責任內閣,由國王任命。內閣是最高行政機構,對議會負責;下議院是最高立法機構,有立法權和監督權,要是下院對內閣不信任,有權要求內閣集體辭職,內閣要麼辭職,要麼宣布解散下院,重新選舉下院,由新選舉產生的下院決定內閣去留(很少出現)。上議院擁有最高司法權,是實際上的最高司法機關,三者相互制衡,相互合作,都是英國政體不可缺少的核心機構。

J. 英國議會辯論是怎樣的程序為什麼每位議員發完言都有部分人站起來

呵呵。觀察得真仔細啊。
你看到的應該是英國下院的辯論。英國上院是由王室和貴族組成的,基本上對國事不是很care。

英國下院的辯論,執政黨和在野黨(反對黨)面對面分坐在兩邊,當一邊的議員,發言完畢後,對方有話要說的人就會站起來,這個時候,就按照年齡大小,職位高低,職位地而且年齡比較小的議員就會坐下來。然後剩下的最後一個就開始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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