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英國議會成立具體時間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在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根據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理論家、法學家們的設計逐步把議會推向國家權力的中心,這就是所謂「議會主權」理論。「議會主權」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議會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應當是最高的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從屬於立法權,並對立法權負責。另—方面,議會有權監督執行權的行使,有權「調動和更換」執行機關,從而使執行權對立法權的「政治責任」得以貫徹。
資本主義革命後的英國議會正是朝著英國古典政治理論家們所設想的「議會主權」的方向發展的。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初步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制的政治體制,為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礎。
其一,鞏固並擴大議會,特別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權利法案》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終止法律生效和廢除法律。只有得到議會同意,國王才能征稅。和平時期在王國范圍內維持常備軍也需得到議會同意。議會實行自由選舉。議會中有言論和辯論的自由。《王位繼承法》為阻止國王對國會活動的操縱,規定:凡擔任任何隸屬於國王的有報酬職務或職位者,以及向王權領取撫恤金者,均不能成為平民院議員。國王的赦免對下院彈劾案無效。一切法案只有經議會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來治理國家。
其二,使政府(原為樞密院,後為內閣)向國王負責逐步轉為向議會負責,特別是向下院負責。首先,由於下院可以通過提出彈劾和廢黜法案的辦法,追究國內外政策失敗的責任,就使內閣盡可能實行議會贊成的政策。於是迫使國王開始吸收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參加內閣。如果國王的大臣得不到議會的支持,他們就應該辭職。1742年英國第—位首相渥爾波就是這樣辭職的,1782年諾斯內閣集體辭職。其次,原樞密院的職能與權力逐漸轉移到內閣。威廉三世時開始從贊同議會多數黨觀點的人士中選任大臣。
不過,這個發展過程並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紀初,即1832年選舉改革前,由於國王在議員選舉、首相選擇、左右內閣成員的態度、解除大臣職務等方面還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和影響力,國王不喜歡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國王支持的政府雖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卻依然可長期維持執政地位。因此,議會,尤其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還很有限,真正意義上的議會主權是1832年選舉改革以後實現的。
從1832年到1867年被稱為英國議會制度的「黃金時代」。在這段歷史中,由於議會和內閣均擺脫了國王的控制,加上那時議員尚不存在服從其政黨領袖的硬性的黨派紀律,執政黨議員與反對黨議員一起反對本黨組成的內閣和首相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議會主要是下院比較容易行使其「倒閣權」。
據統計,從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屆內閣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議會主權的實現另外一個重要的推動因素就是現代政黨政治在英國的完善。現代政黨政治的完善有利於議會的立法權對以國王為代表的行政權的最後勝利。此後,資產階級通過控制政黨,政黨控制議會,議會控制內閣這樣一個政治程序的邏輯實現自己的意志。而當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後,「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開始不適應經濟基礎的新要求,於是「行政集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就將無可避免地代替了「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
『貳』 英國議會是在什麼時候建立的
自11世紀以後,英國國王的權力不斷加強。13世紀,約翰王統治時期(1199一1216年),經常增加額外的捐稅,對外戰爭經常失敗,還干涉封建法庭的權力,使國王與貴族的關系日趨緊張,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選舉,和教皇發生了沖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並停止了全英國的禮拜。約翰王無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離傾向日益明顯的強大貴族勢力乘機聯合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開始了反對國王的斗爭。1215年,約翰王被迫接受了他們所擬的大憲章。大憲章保證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由貴族和騎士組成王國的「大會議」。
1603年,伊麗莎白死後無嗣,詹姆士一世繼任,開始了斯圖亞特王朝在英國的統治。詹姆士一世堅持君權神授,認為國王受命於上帝,權力無限,國王創造法律,因此國王應在法律和議會之上,不容議會限制他的權力。但他單靠王室領地上的收入無法應付日益增長的開支,不得不要求議會同意徵收新稅。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每次議會的召開,對國王的各項政策進行猛烈的抨擊。1611年和1614年,兩屆議會被先後解散。在1621年召開的議會中,國王的專賣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銳的攻擊,詹姆士下令解散議會,逮捕反對派議員。國王與議會的沖突日趨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繼位,由於仍未能籌足所需款數,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開議會。議會向國王提出了「權力請願書」,查理一世迫於財政需要,接受了請願書,但當議會開始攻擊國王寵臣白金漢公爵時,查理立即下令休會,甚至在1629-1640年實行無議會統治。1640年,查理一世為了籌集對蘇格蘭戰爭的費用,重新召開議會,這屆議會只存在三個星期,史稱「短期議會」。議會的解散,進一步激怒了人民,倫敦發生了示威和暴動,由此引發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盡管在16世紀以前,議會尤其是下議院的權力不斷擴大,但這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新興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資本主義的國家代議機關。
1911年,英通過新的《議會法》,進一步鞏固了下院權力,基本確立了現行議會制度.
『叄』 英國上議院的沿革
國會自中世紀諫議國王的會議衍生而來。御前會議其後成為牧師、貴族、與各郡代表的組合(其後又加入各自治區代表)。首屆國會通稱『模範議會』(1295)。包含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長、伯爵、男爵、以及各郡與各自治區代表。國會的權威增長緩慢,隨著君權的升降而起伏。例如說,愛德華二世在位期間(1307-1327),貴族擁有無上權威,王權受制,而各郡與各自治區代表則軟弱無力。1322年,國會首次非經一般慣例或王室特許認可其職權,而是以國會自行通過確立其權威地位的方式,認可自身職權。愛德華二世之繼任者愛德華三世在位期間,事態發展更進一步。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是,國會於其在位期間一分為二:下議院(由各郡與各自治區代表組成)與上議院(由領有聖職者及貴族組成)。國會權威持續增長,十五世紀早期,兩院所行使的職權都達到前所未見的程度。由於國內的貴族政治與神職人員影響重大,上議院遠較平民院更具權勢。十五世紀晚期爆發的內戰,世稱紅白玫瑰戰爭(Wars of the Roses),貴族勢力於此期間再度削弱。許多貴族或於戰斗中死傷,或因捲入內戰而遭處決,許多貴族之原有產業因而落入君主之手。尤有甚者,封建制度凋零,各貴族所領的割據勢力一蹶不振。君王因而得以於國內重建無上權威。君權於16世紀都鐸王朝統治期間持續增長,於亨利八世在位期間(1509年─1547年)達到最高峰。上議院仍較下議院更具權勢,但下議院之影響力亦日見增長。其與上議院之連系於17世紀中到達巔峰。國王與國會(大部分是下議院)的沖突最終於1640年代引發英國內戰。在查理一世於1649年敗北並遭處決後,英聯邦(Commonwealth of England)宣告成立,但這個聯邦實質上由奧利弗·克倫威爾獨裁統治。在克倫威爾與其於下議院的擁護者支配的政府中,上議院大致上又變成無權無勢的機構。1649年3月19日,國會通過法案廢止上議院。法案宣稱:『英格蘭各界長久以來體驗到上議院無益且危害英格蘭人民。』直到1660年的議會(Convention Parliament)開會且英皇復辟後,上議院方再度集會。此後上議院又回復為國會中較具權勢之一院─直至19世紀。上議院於19世紀的歷經數次改變。該院一度僅有50名左右的議員,復因喬治三世及其繼位者大肆封爵而巨幅膨脹。院中個別議員的影響力因而遽降。此外,上議院本身的權勢也在降低,而同時下議院的力量卻在增長。在下議院逐步發展出優勢的過程中,值得注意的是1832年的改革法案危機(Reform Bill Crisis)。在當時,下議院的選舉體制並不民主,而是極為陳舊原始:以財產權大幅限制選民資格;許多選區數世紀以來未曾重新劃界;好幾個像曼徹斯特這樣的市鎮,在下議院內連一名代表全城的議員都沒有,但僅有11名選民的老沙倫(Old Sarum)特別行政區堅持因襲其固有的權利,選出兩名國會代表。小自治區易受賄選影響,區代表通常受贊助者的控制,這些贊助者的提名即當選的保證。若干貴族一人可贊助數名腐化的口袋區代(pocket borough,從而在下議院中劃出可觀的地盤。 1831年,當下議院通過改革法案以糾正這些病態情況時,遭上議院駁回,且於1832年又再遭駁回,但內閣並未就此放棄眾望所歸的改革志業。第二代格雷伯爵,查爾斯·格雷首相(Charles Grey, 2nd Earl Grey)於是議請國王另行冊封約80名贊成改革的貴族以壓倒上議院中反對此案的力量。威廉四世一開始對此議留中不發,但上議院中的反對派已倍感威脅。反對改革的議員們因此於冊封新貴族之前認輸,在表決中棄權以任令法案通過。上議院的政治影響力在這場危機中受損,但並未徹底瓦解。然而上議院的權勢在19世紀受到更進一步的侵蝕,下議院逐漸成為國會中較有力的一院。上議院於1906年自由黨政府上台後權勢再度抬頭。赫伯特·阿斯奎斯(Herbert Henry Asquith)的政府提出數項社會福利計劃,這些計劃以及與德國間昂貴的軍備競賽,迫使政府以加稅的方式籌措財源。1909年,財政大臣戴維·勞合·喬治提出人民預算(People's Budget),對富有的地主開征新稅。這項不受歡迎的法案,在保守黨主導的上議院中受挫。上議院的權勢因此成為選戰主要議題,自由黨於1910年1月再度勝選獲得政權,阿斯奎斯於是提案嚴格限制上議院的權力。其進程因愛德華七世駕崩而延遲,但於新君喬治五世即位後不久重新提案。在1910年12月的大選後,阿斯奎斯得以確保限制上議院權力案定獲通過。首相提案,國王同意,而貴族院若不通過此案,將會湧入500名新冊封的自由黨籍貴族(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議院默許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1911年國會法案》迅速生效,褫奪上議院駁回大多數法案的權力。撥款案(僅與歲入及公共支出相關的法案,如預算案)不能在上議院中擱置超過一個月,而其他大多數法案則不能超出三個會期或兩個歷法年度。《1911年國會法案》本非永久性方案,原已策劃更為廣泛的改革,但兩黨皆無徹底執行之熱情,而上議院大體上維持世襲。1949年,國會法案經小幅修訂,上議院有權擱置大多數法案的時間自三會期或兩年縮減為兩會期或一年。 1958年,上議院優勢性的世襲狀態受《1959年終身爵位法案》(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改變。該法案授權在不設上限的情況下,冊封終身貴族。1968年,哈羅德·威爾遜的工黨政府企圖改革上議院,提案允許世襲貴族保持上議院內之席位並參與辯論,但不具表決權。該計劃於下議院受挫於相互結盟的傳統保守黨員(如衛生部長埃諾奇·鮑威爾,Enoch Powell)與支持徹底廢除上議院的工黨黨員們(如邁克爾·富特,Michael Foot)。在富特奪得工黨的領導權後,廢除上議院納入黨章。然而在尼爾·基諾克(Neil Kinnock,工黨領袖)的領導下,代之以改革上議院。同時,策封世襲貴族也遭制止(皇室成員除外),僅有的例外是1980年代保守黨的戴卓爾夫人主政時之三例。
『肆』 英國上議院的介紹
英國上議院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議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教會的大主教和主教即為「靈職議員」,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即為「俗職議員」,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一般稱之為「國會縞紳」(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並幾乎存續至今。
『伍』 英國議會發展史
早在13世紀時,勢力強大的貴族為了維護自己的特權,限制王權,迫使國王成立了議會,參加者還有貴族、教士、騎士和市民的代表。議會有決定征稅、頒布法律等權利。
1258年,英格蘭國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爾男爵武裝闖宮,迫使亨利同意召開會議簽訂限制王權的「牛津條例」。根據牛津條例,國家權力由貴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員會掌握。為此引進了新名稱——Parliament,此詞出自法語,意為「商議」,後在英語中,表示議會。
1265年,召開了第一次議會,這標志著英國議會的產生。
14世紀上半葉,議會分為上、下兩院,上院又稱貴族院,下院又稱平民院。
1689年為限制英國王權,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
2019年8月28日,英國女王正式通過首相鮑里斯·約翰遜的請求,議會自9月10日休會至10月14日。2019年9月24日,英國最高法院裁定,議會休會的做法違法,原因是在英國脫離歐洲聯盟前的關鍵時期「阻止議會履行職責」。2019年9月25日,英國議會復會。
2019年10月14日,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主持英國議會大典並致辭。2019年10月22日,英國議會下院投票否決了首相約翰遜為推動「脫歐」協議盡快在英國議會通過而制定的立法時間表。2019年11月6日(當地時間)凌晨,英國議會宣布正式解散,為大選做好准備。
2020年4月16日英國下議院宣布,英國議會將於4月21日恢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議員將通過視頻會議的方式進行,這是英國議會700多年歷史上首次通過遠程方式舉行。
職權:
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上院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
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1、提案;
2、討論決議;
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陸』 英國上議院的簡介
1544年始用「上議院」(House of Lords)的名稱。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革命政府廢止,復於1660年恢復。上議院的權力曾一度凌駕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然而,自19世紀以來,上議院的權勢逐漸凌夷,至今已遠不如由選舉產生之下議院。據1911年與1949年通過的《英國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除去包括預算案在內的各種撥款案外,所有由下議院通過的法案最多可於上議院擱置十二個月,但不可駁回。這項權力於政治學中稱為延宕性否決(suspensive veto)。據由《1999年上議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進行的革新,撤消貴族們於院內世襲罔替的席位,僅保留若干席位給國務公署(Great Office of State)的署員們,以及另外92席由選舉產生的貴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現今的工黨政府正審慎考慮作進一步革新,但尚未通過成為法律。除了立法功能以外,貴族院尚擁有司法權:對聯合王國內絕大部分的案件,自組最高上訴法院。上議院的司法職能並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內具法律經驗的議員們,即人稱「上議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聯合王國之最高法院職權並非由上議院單獨行使,亦時由聯合王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 of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2005年憲政革新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規定,新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成立後,將接收上議院高等法官們的司法職責。上議院的官方全稱改為「於國會中集會之受尊崇的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靈職與俗職們」(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議院與英國下議院皆在威斯敏斯特宮召開會議。
『柒』 什麼時候英國議會有三個部分:國王,貴族院和平民院
貴族院又稱上議院,平民院又稱下議院,出現在14世紀
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並幾乎存續至今。
下議院大約在14世紀出現,並且一直延續至今。在歷史上,下議院的權力曾遠遜於上議院,時至今日,下議院在兩院中佔主導地位。現時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能夠超越上議院,而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上院駁回大部份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拖延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亦需要向下議院負責,首相若果失去了下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捌』 英國議會大廈建於什麼時候
英國議會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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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泰晤士河而建的議會大廈是英國的政治中心。它不僅外表雄偉壯觀、內部裝飾華麗,而且其建築結構和內部設計也能充分地體現世界上最古老的君主立憲政體。據說英國國會開會時,國王應坐在上議院的國王寶座上,但首相和議員需從下議院進入自己的席位,普通公民也可在旁聽席觀看議會進程。
位於倫敦市中心區的泰晤士河畔,是19世紀中期英國最主要的哥特式建築。大廈建立在泰晤士河畔一個近於梯形的地段上,面向泰晤士河。各個部分之間分段相連,形成許多內院,大廈內的主要廳堂都在建築物的中間。整個建築物中西南角的維多利亞塔最高,高達103米,此外,97米高的鍾樓也很引人注目,上有著名的「大笨鍾」。這座大廈的所在地原來是一座王宮,王宮建於1060年,此後不斷有增建。直到1512年亨利八世搬離之前,這里一直是王宮。
16世紀中葉以後,這里成為議會所在地。1834年,一場大火燒毀了宮殿建築,後進行了重建。大廈中的中央大廳是整個大廈的交通樞紐,中央大廳的平面呈八角形,上部是一個拱頂,高達23米,從這里可以前往上院和下院。此外,大廈中還有許多著名的房間和走廊,它們是議會各委員會的辦公室,上下兩院的圖書館也在其中。
『玖』 什麼是上議院和下議院
兩院制 資本主義國家議會設上、下兩院的制度。最早產生於英國,
後為許多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但各國名稱不同。英國始稱貴族院和平民
院,後改稱上議院和下議院;法國稱參議院和國民議會;美國和日本叫參
議院和眾議院;荷蘭叫第一院和第二院。下議院各國通常按人口比例原則
普選產生,上議院各國產生的方式也有不同。英國上議院由貴族擔任,不
通過選舉;法國議員由市鎮議會、省議會和國民議會聯合組成的選舉團選
舉產生;美國按地區原則,每州選參議員兩名;冰島、挪威等國與下院一樣
普選產生。一般情況下,上議院議員有資格限制,如年齡、財產、居住年限、
學歷、保證金等。兩院都享有立法和監督權。立法主要在下院,但上院可采
取否決、拖延等方式對下院權力進行牽制。上院通常代表較為保守的勢
力。當兩院決議不一時,有的由下院最後裁決,如法國;有的按下院決議實
行,如日本;有的採用兩院協議會方式解決,如美國。兩院制具有資產階級
的廣泛性,可以防止立法機關的專斷和草率從事,立法機關內部互相牽
制,減少了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沖突,有利於統治階級內部各種勢力保
持平衡,維持資產階級的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