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英國的懲罰性賠償適用於什麼范圍
在英國,第一個關於懲罰性賠償的重要案例是1763年結案的Wilkes訴Wood案。懲罰性賠償被施加於一個出版商。大法官解釋到,懲罰性賠償滿足了受害者,懲罰有過錯的一方,防止該行為在將來的發生,並且體現了陪審團對不當行為的厭惡。在當時,法官一般對侵權案件施以懲罰性賠償,包括襲擊、錯誤囚禁、誹謗、引誘、惡意訴訟、以及過失。當時,這時候的懲罰性賠償並沒有在合同違約案件中適用。
在1964年,英國上議院在Rookes訴Barnard案件中大大地限制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在該案件中,原告聲稱一個貿易委員會的錯誤地導致了他被僱主解僱。陪審團判決了7500英鎊的懲罰性賠償給予原告,當時上訴法院改變了判決,認為該委員會沒有進行任何的侵權行為。英國上議院認為該判決關於責任的內容是合適的,但對於賠償的問題另外進行了審批。
對於懲罰性賠償的問題,Devlin大法官認為,只有在三大類的案件中,懲罰性賠償才是適當的:
(1)政府工作人員而為的壓制性的、武斷的、或者不合憲的行為導致的案件;
(2)被告的行為經計算可以盈利,從而超過了對原告的補償;
(3)法律明確規定的懲罰性賠償。
為了符合第一大類的要求,一個案件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必須存在壓制性的、武斷的、或者不合憲的行為。上訴法院認為,這些詞應該被分離地來理解。即時一項行為既不是壓制性的,也不是武斷的,但如果是不合憲的,仍然可以滿足第一大類案件的要求。其次,該行為必須是由正在行使的政府權力所為。上訴法院詳細地解釋了這個要求,其認為第一大類的行為可以被解釋為包括警察、地方政府官員及其他官員的行為。
至於第二大類的案件,行為計算的結果是盈利。Devlin大法官解釋到,該類並不是限定在嚴格的賺錢的意義上。它擴展至任何被告試圖以原告之物為成本獲取利益的行為,而不管實際上他是否能夠得到。如果僅依據侵權進行補救不充分,懲罰性賠償可以在任何必要的時候對錯誤行為者進行教育。
第三大類指的是懲罰性賠償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是被允許的。由於很少有法律包括這樣的授權,所以這樣的懲罰性賠償主張是極少見的。
在1993年,AB訴South West Water Services案件中,上訴法院極大地限制了懲罰性賠償的案件類型。他們認為公共損害行為不能支持懲罰性損害賠償。他們分析,一項侵權行為為了滿足Rookes案件中要求的前兩項條件,必須是在Rookes案件之前,便可以施加懲罰性賠償。而公共損害在1964年以前並沒有被施以懲罰性賠償,所以不能提出這樣的主張。
AB案把第一大類的案件限製成僅包括惡意追訴、非法監禁、襲擊和毆打。此外,把第二大類的案件限制為僅包括誹謗、侵入土地、對業務的侵權性干擾。因此,懲罰性賠償在一些案件中便不能適用,比如疏忽、公共損害、欺詐、專利侵權,以及基於性別、種族、能力的非法歧視。
2001年,英國上議院在Kuds案件中否認了這些限制。該案件中,原告控告一治安巡警,理由是不當的職務行為,並且提出了懲罰性賠償的要求。初審法院認為,該不當職務行為並不是1964年以前可以施加懲罰性賠償的行為,所以拒絕了原告的訴求。上訴法院維持原判。原告於是上訴到上議院。
英國上議院認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並不應該僅限制在1964年以前便存在的行為種類之內。上議院認為這樣的要求是非理性的。Slynn大法官解釋,在舊的制度下,一項懲罰性賠償的請求能否被支持,並不是基於一定的原則,而是基於訴訟的具體情況。他還補充到,這樣一項嚴格的規則會限製法律將來的發展。上議院的結論是,決定一個案子是否可以支持懲罰性賠償,其重點不是行為的原因,而是侵權行為當時的情況是否符合懲罰性賠償的三大類要求。
Kuds案件的決定很大程度上擴展了懲罰性賠償可能適用的范圍。一般而言,原告可以在任何侵權案件中要求懲罰性賠償,只要當時的事實顯示該案件符合三類要求的任何一種。這些侵權案件包括疏忽、以及因性別、種族、能力引起的不法歧視。但是,合同違約案件仍然排除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在英國,關於懲罰性賠償還存在六項限制性規定。第一項是「當且僅當」測試。法官可以在「當且僅當」補償性賠償不能完全懲罰被告方、阻止他人類似行為、以及表現法庭對該行為的厭惡時,判決懲罰性賠償。第二,原告必須是被告不當行為的受害者。第三,如果被告方已經因其錯誤行為受到處罰,則再施加懲罰性賠償便不再適當。這項原則建立在一個人不應因同一行為受兩次處罰的理念之上。第四,共同原告人的存在可能會限制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規定這項限制是因為,在存在共同原告的情況下,可能有些原告不知情,或者他們沒有到法院起訴,或者他們不是壓制性、武斷或不合憲行為的受害者,所以,法庭無法在他們當中進行一個合適的賠償金的劃分。第五,如果被告是依誠信而行使,則再施加懲罰性賠償便不正當。第六,如果原告的行為導致了或者部分導致了不當行為的發生,則他的行為可能排除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至於懲罰性賠償的額度,法院曾考慮過各種因素來決定賠償數額,包括被告的財產狀況、是否有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參與、是否原告的行為加劇了行為的發生,等等。在英國,陪審團評估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時,傳統的做法是,僅提供一個合適的賠償數額的一般原則。但在1997年,上訴法院在Thompson案中,指導法官在幫助陪審團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時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上訴法院認為,審理法官應該向陪審團解釋:
(1)原告已經就其所受損害得到了補償,而且任何補償性的或者額外的賠償都是對被告的一種懲罰方法。
(2)陪審團應當僅在基本的或者額外的賠償不足以懲罰被告壓制性、武斷或違憲行為的情況下,才處以懲罰性賠償。
(3)懲罰性賠償對於原告方是一筆額外之財,而且應該考慮到該數額將無法再由警方用於公共利益。
(4)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應該不比對被告行為處以刑罰的數額更大。
上訴法院同時列出一些框架,指導陪審團用以決定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的合適數額。法院認為懲罰性賠償在這些案件中的數額不應少於5000英鎊。事實上,法院注意到如果數額小於這個數的話,懲罰性賠償便不恰當了。它補充到被告的行為尤其應受到譴責,可以施以多大25,000英鎊的懲罰性賠償金,同時50,000英鎊是該賠償金的上限。此外,上訴法院認為如果懲罰性賠償超過了基本損害賠償的三倍,則不太適當,除非損害賠償的數額相當有限。
在英國,極端的懲罰性賠償金是被禁止的。因為英國法院傳統上對陪審團的決定表現出極大的尊重,他們極少會因過分的懲罰性賠償金而取消陪審團的決定。一項懲罰性賠償一般不能被撤銷,除非它的數額過於巨大,以致12個理性的人不應該合理做出這樣的決定,或者在該數額和案件的事實之間無法實現合理的比例。但是,在1990年的法院和法律服務法案中,上訴法院被賦予一項權力,可以撤銷陪審團決定的數額,並另外決定一個數額,只要上訴法院發現陪審團的數額過於巨大。在這項變化之後,在大量和不適當高額賠償金有關的案件中,上訴法院對賠償數額進行了細致的檢查,在很多案件中大大減少了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
總的來說,應該體現出一種趨勢,即擴大懲罰性賠償適用的范圍,但對其數額進行限制。為了減少決定數額的任意性,法院也在努力指導評估賠償金數額的陪審團和法官。
⑵ 英國政府將對非法聚會的人採取怎樣的處罰
英國政府將對非法聚會的人採取怎樣的處罰?英國政府將會對舉行非法聚會的組織者處以1萬英鎊的高額罰款,之後再犯,罰款將翻倍,對參加的人將處以100英鎊罰款,重復參加者罰款加倍,最多3200英鎊 。英國政府還規定,對於屢次不戴口罩的罰款也將翻倍,最低從100英鎊起步,最高也提至3200英鎊。
為了有效的防止國民組織和參加新冠疫情期間非法聚會,英格蘭警方已加強巡查, 口罩令和對非法聚會的處罰還是比較有成效的,已經有96%國民眾用口罩等面部遮擋物出行, 對於組織非法聚會的房主也都已收到了罰款通知單, 而警方已經在短時間內打斷了多場聚會,成效還是比較顯著的。
⑶ 英國、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的司法體系的特點...(急)
英國司法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普通法系,蘇格蘭實行民法法系,北愛爾蘭實行與英格蘭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機構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兩個系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國最高司法機關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1986年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關,負責受理所有的由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機關提交的刑事訴訟案。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並在某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錶王室。
美國司法: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美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有:貫徹三權分立的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和地方兩大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等等。司法組織法院組織復雜,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大系統,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管轄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還有國會根據需要通過有關法令建立的特別法院,如聯邦權利申訴法院等。法官實行不可更換制、專職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國沒有統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糾紛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審理外,各獨立機構也有權受理和裁決。 美國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構不分,聯邦總檢察長即司法部長,為總統和政府的法律顧問,監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重大案件時,代表政府出庭,參加訴訟『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採用辯論制,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判決。刑事訴訟程序的特點是:聯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罪起訴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納;廣泛使用審判前的「答辯交易」;辯護時,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師,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相互對抗爭辯,法官不主動調查,僅起「消極仲裁人」的作用。司法審查制度作為聯邦原則正式確定,始於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首席法官J.馬歇爾代表法院認為,「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憲法取締一切與之相抵觸的法律」,明確宣布國會1789年頒布的《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從而確立了法院擁有審查國會通過的法令的職權,逐步形成司法審查制度。這一制度成為維護統治秩序,實行權力制衡的一種政治手段,以後為許多國家所仿效。美國的司法審查權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審理具體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審查對象除國會制定的法律外,還包括總統的行政措施。
美國法院組織劃分為聯邦和各州兩大系統,名稱和審級不盡相同,管轄許可權錯綜復雜。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層法院外,均不採取陪審制。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
聯邦系統的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為: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國境內供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間、不同州的公民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訴訟。聯邦系統的法院包括:
聯邦地方法院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 設在各州的聯邦地方法院只審理屬於聯邦管轄的案件,設在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和領地的聯邦地方法院,則兼理聯邦管轄和地方管轄的案件。一般為獨任審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並召集陪審團進行審理; 聯邦上訴法院分設在全國11個司法巡迴區,受理本巡迴區內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以及對聯邦系統的專門法院的判決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權的行政機構的裁決不服而上訴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議審理。
美國最高法院 是全國最高審級,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
專門法院聯邦系統還設有各種專門法院。與上訴法院同級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損害賠償的案件的索賠法院,受理關稅上訴案件和專利權案件的關稅和專利權上訴法院。與地方法院同級的有關稅法院和征稅法院。另外,某些聯邦行政機構具有部分司法權,可以裁決其職權范圍內的爭議。這些行政機構有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國家勞工關系局等。
州系統的法院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其下還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
基層法院,一般稱州地方法院、州巡迴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訴訟法院,為屬州管轄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多數州規定須召集陪審團審理。有的州在基層法院之下設有縣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層法院內設各種專門法庭或者另設專門法院,不作為審級;對其判決不服,可申請基層法院重審,以後仍可上訴。這類專門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遺囑驗證法院、遺囑處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
州上訴法院,大部分州設有州上訴法院,作為中級上訴法院。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審級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稱為最高審判法院、違法行為處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設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紐約州的法院組織比較特殊,其初審法院稱為州最高法院,內分家事庭和遺囑驗證庭等。上訴級為上述法院的上訴庭,不另設法院。最高審級稱州上訴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1790年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成立,設於首都華盛頓。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組成,後來人數幾經增減。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法官均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歷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復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開庭時間為每年10月的第1個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決以法官投票的簡單多數為准,判決書寫下各方意見。1882年開始發行官方匯編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其中的判例對法庭有約束力,為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
法國司法制度的獨特之處主要體現在具有兩套相互獨立的法院系統,即行政法院系統和普通法院系統(也稱司法法院系統)共存,並行運轉。兩個系統的法院都能對各自管轄的訴訟案件作出最終的判決。而且,每個法院系統都有自己的金字塔形的機構設置。行政法院系統由(初審)行政法院、上訴行政法院(自1987年起)和最高行政法院組成;普通法院系統由基層法院(初審法庭、大審法庭、輕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勞資調解委員會等)、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組成。由於兩個法院系統均有各自的管轄范圍,因此法國還專門設立了許可權爭議法庭,以在兩個法院系統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作出裁決。
法國的憲法司法制度與其他西方國家的憲法司法制度相比也有其獨特之處。法國設立憲法委員會,主要負責進行合憲性審查,但採取事先審查的方式,對已經頒布實施的法律不再具有審查的權力;而且,公民個人無權向憲法委員會提起違憲審查的請求。但我們不能因此低估憲法委員會在法國民主政治生活和法制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與美國的情況不同,法國憲法委員會不屬於三權分立理論中的司法權范疇,它在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外,甚至可以說之上,因為憲法委員會的裁決對所有公共權力機構,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均具有約束力。值得強調的是,在法國,憲法委員會在維護憲法、從更廣泛意義上講維護整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當然,法國司法制度的特點還體現在許多其他方面,比如,專門設立在共和國總統犯有叛國罪時進行審判的特別高等法院、設立對政府部長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犯有輕罪或重罪時進行審判的共和國法院、全部由非職業法官組成的商事法院,等等。
除此之外,因法國是歐盟和歐洲理事會成員國,法國公民除可以向本國的法院提出訴求外或者在本國法院未能支持其主張時,在某些情況下歐盟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也是獲得司法救濟的有效途徑。
德國司法:聯邦憲法法院是德國憲法機構之一,是最高司法機構。主要負責解釋《基本法》,監督《基本法》的執行,並對是否違憲作出裁定。共有16名法官,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各推選一半,由總統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長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輪流推舉。現任院長漢斯?約爾根?帕皮爾(Prof.Dr.Hans-Jürgen Papier),2002年4月10日就任。
聯邦憲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機構,主要負責解釋《基本法》,監督《基本法》的執行,有16名法官,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各推選一半,由總統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長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輪流推舉。此外設有聯邦法院(負責民事和刑事案件)、聯邦行政法院(負責一般行政司法案件)、聯邦懲戒法院(負責公職人員違紀案件)、聯邦財政法院(負責財政案件)、聯邦勞工法院(審理勞工案件)、聯邦社會法院(審理社會福利糾紛)和聯邦專利法院(審理有關專利問題的案件)。
各級法院相應設有檢察機關,任務是對違法、犯罪提出起訴,但不受法院的管轄,不幹預法院的審判工作,也不獨立行使職權,而受各級司法部門的領導。其任務主要是領導刑事案件的偵查並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受聯邦或州政府司法部門的領導,在行使職權時相對獨立。聯邦行政法院設聯邦最高檢察院,由聯邦檢察長和數名聯邦檢察官進行工作。
⑷ 英國法國美國和中國對合同違約的定義
英美等國家用的判例法(英美法系),中國是成文法(大陸法系)。
⑸ 英國,法國,日本的禮儀
作為舉世皆知的世界三大烹飪王國之一,法國人十分講究飲食。在西餐之中,法國菜可以說是最講究的。
法國人愛吃麵食,麵包的種類很多;他們大都愛吃乳酪;在肉食方面,他們愛吃牛肉、豬肉、雞肉、魚子醬、鵝肝,不吃肥肉、寵物、肝臟之外的動物內臟、無鱗魚和帶刺骨的魚。
法國人特別善飲,他們幾乎餐餐必喝,而且講究在餐桌上要以不同品種的酒水搭配不同的菜餚;除酒水之外,法國人平時還愛喝生水和咖啡。
法國人用餐時,兩手允許放在餐桌上,但卻不許將兩肘支在桌子上,在放下刀叉時,他們習慣於將其一半放在碟子上,一半放在餐桌上。
如果你和法國人一起享受一頓法國大餐,要注意那些禮儀和禁忌呢?禮儀專家們給出以下幾條答案:
●即使已相識很久,法國人也不會輕易邀請別人到家裡做客。不過,若有這類邀請的話,給女主人送上鮮花(不要送玫瑰花或菊花)或巧克力之類小禮品將是很受歡迎的做法。除此之外,能激起人們思維和美感的禮物特別受歡迎,但切記不要送印有你所在公司名稱的禮品。
●法國人崇尚藝術,因此禮品以帶有一些藝術性為佳。例如有特色的仿古禮品、民族特色紋飾或造型的器皿、瓷塑盤等。
●在正式場合,法國人通常要穿西裝、套裙或連衣裙,顏色多為藍色、灰色或黑色,質地則多為純毛。出席慶典儀式時,一般要穿禮服。男士所穿的多為配以蝴蝶結的的燕尾服,或是黑色西裝套裝;女士所穿的則多為連衣裙式的單色大禮服或小禮服。對於穿著打扮,法國人認為重在搭配是否得法。在選擇發型、手袋、帽子、鞋子、手錶、眼鏡時,都十分強調要使之與自己著裝相協調,相一致。
●法國人在社交場合與客人見面時,輕輕握手是通常的問候方式,但客人對社會地位較高的人不應主動伸手。除此之外,法國人還常以親面頰或貼面來代替相互間的握手。在法國某些社會階層中,「吻手禮」也頗為流行。不過施「吻手禮」時,嘴不應接觸到女士的手;也不能吻戴手套的手;不能在公共場合吻手;更不能吻少女的手。
●在享用法餐時,絕不可端起盤子來吃東西,可以拿在手上的餐具只限於杯子類,兩手允許放在餐桌上,但卻不許將兩肘支在桌上。在放下刀叉時,應將其一半放在碟子上,一半放在餐桌上。這一做法,與英國人完全不同。
●一般來說,在法國人的餐桌上酒水貴於菜餚。而在正式的宴會上,則有「交談重於一切」之說。這是因為法國人視宴請為交際場所,所以他們舉行的宴會大都時間較長,在用餐時只吃不談,是不禮貌的。還有人說,如果你在法國餐廳吃飯,千萬別抱怨侍者上菜速度太慢——他們這樣做完全是為了你和你朋友有足夠的時間神聊,而且這樣做還有一個更大的好處,就是可以防止吃得太快,噎著。
●法國人在同客人談話時,總喜歡相互站得近一些。他們認為這樣顯得更為親近。
●法國人認為擺放菊花、杜鵑花、紙花以及黃色的花是不吉利的。除此之外,法國人從來不用核桃待客或作裝飾物,他們認為這同樣很不吉利。
●如果要和法國人談商務,要注意這些禮儀:與法國人會面,可由第三者介紹,也可自我介紹;自我介紹應講清姓名,身份或將自己的名片主動送給對方;法國人很重視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一般情況下,未成朋友前,是不會跟你做大宗生意的;和法國人談生意,一定要守時,否則不會被原諒;和法國人談生意,要避開商業淡季,每年8月份由於天氣較熱,所以那時的法國幾乎全國放假。
●最後,再介紹一條在法國餐廳點菜的小技巧:高級的法國餐廳都會提供特別的季節菜單,如「冬季套餐」、「春季套餐」,或者更別致的「品嘗套餐」,通常後者的份量較一般餐少,但種類多,並且都是餐廳的代表菜。一般初到一家法式餐廳或乾脆是法餐的初食者,建議點食套餐,這樣既不傷腦筋又可以嘗到實惠又美味的法國菜。
有說,日本的禮儀就是要窮一生揣摩別人的心思。可以想像,日本餐桌上的禮儀,就是一項猜心游戲,大家保持客氣,卻對互相有所期望,真不真心,反而是其次。聽起來,真不夠爽啊!你以為日本人禮貌周到的世界級名氣,是隨隨便便白賺回來的嗎?
與三五知己在香港的日本餐廳吃飯,當然無所謂;一旦與日本人上高級館子,或往日本當地用膳,以下的禮儀,最好要知道。
第一訣: 長者賓客先進
一夥人來到餐廳,應該哪一位先行,哪一位先入席?通常是年紀最大的。倘是黃花閨女的中年女性,會否覺得是崩口人忌崩口碗?
若有賓客的話,就由賓客先行,與年紀無關。一旦主人邀請你先行,你不單要開心順從,還要輕輕鞠躬,表示感謝。
第二訣: 以「多謝」為始為終
禮多人不怪,禮少反而令人覺得你奇怪。在真正用膳之前,說些客氣話,就算不太實際,倒不會惹人反感。起筷之前,可以說「Itadaki-masa」(音:易他他 key - 馬殊),表示多謝款待,雖然廚師聽不到你的感謝,賬單也是各自付的,但不緊要;吃過飯後,就說「Gochisou-sama」(音:哥之梳沙媽),表示很好吃、很多謝,真的好不好吃,不太重要。
看過日劇的朋友,都發覺所有的男女演員,一旦把食物放入口,就會睜大雙眼或眯起雙眼,神采飛揚地說「oishii」(音:哀施),這真是習以為常的餐桌禮儀,食物味道如何,是另一回事,那一句「oishii」,正是飯局主持人和廚師期望聽到的。你覺得很偽善嗎?既然聆聽者都不太認真去聽,你又何必太執著真偽呢,死蠢!
第三訣: 筷子的學問
傳統的日本料理,都採用筷子。既然大家都是筷子民族,本應不必多說,卻有些事情是不得不說:
-- 握快子的末端,不是中間或太低位置。
-- 不用筷子時,把筷子橫陳於你的跟前,筷子尖向左。
-- 切勿把筷子插進食品,尤其是白飯內,只有葬禮上的神台,才會把筷子插進白飯內。
-- 遞食品時,切忌切忌不可把食品以筷子互相傳來傳去,只有在葬禮中火葬後的骸骨,才會以筷子傳來傳去。
-- 不要拿著筷子指來指去,扮指揮;更不可指著同桌人,這動作暗示對方要離開。
-- 要把大件的食品分食的話,可用筷子乾凈的另一端來把食品分開。
第四訣: 「殊殊」聲的贊美
無論是飲湯或食湯面,一邊吃一邊發出「殊殊」聲,不單被廣泛接受,還被視為一種對廚師的贊美,這方面與西方禮儀簡直是南轅北轍。沒有發出「殊殊」聲,反而被認為是怪誕。
不知怎樣發出美妙動聽、符合日本國民需要的「殊殊」聲?請向鄰坐食客參考。
第五訣: 壽司一件一口
吃壽司可以用筷子或徒手。一般而言,握壽司是要求食客一口吃掉,一旦把壽司分成數口才吃掉,會完完全全破壞壽司的美麗外形,變成一攤稀巴爛。
第六訣: 吃得一粒不漏
把碟上或碗內的食品一粒不漏地吃掉,被視為對飯局主人的尊重,亦是對廚師的贊揚。若是飯局主人是一位對你很重要的人,就算你飽得要命,倒要堅持到最後一粒飯。因此,請及早留意飯局的性質,必要時帶著空肚子登場。
第七訣: 吃完就回到原位
吃完飯後,盡量把眼前的杯碟碗筷回復上台時的原貌,例如把碟碗放回原本位置,並蓋上原有的碗蓋,火鍋上原有的碗蓋、火鍋蓋,把筷子放回原位等。
第八訣: 飲酒斟個夠本
日本的飲酒禮儀,與中國的差不多,總之要為朋友斟個夠、斟到滿,要經常注意身邊座上客的杯子是否已清空。所以,如你想飲到盡,請盡量快將酒飲光。
相反,若你已飲到夠 quota,當別人替你斟酒時,可以手遮掩杯口,表示足夠。
就算你不懂飲酒,亦毫不喜歡飲酒,在大家乾杯時,不妨都輕嘗一兩滴杯中物,以示對在座人士的尊重。
回
⑹ 美國、英國、德國、法國、西班牙、瑞士失業救濟金標准
不同國家如何計算失業(上)
2008-10-10
失業是最重要的經濟變數之一。它不僅反映經濟好壞,也是反映社會貧富。如何正確衡量失業是政府統計工作者一項相當重要的任務。公眾普遍關心失業人數、失業率和不同時期失業水平的變化狀況。有關研究和分析人員也經常對國與國之間,特別是對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國家間的失業狀況進行比較研究。因此,如何正確界定和計算失業至關重要。本文重點介紹歐洲、北美洲、日本和澳大利亞等國的失業定義和失業統計情況。
一、計算失業的方法
誰是失業人員?這是一個在許多國家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由於對失業概念理解不同,對失業人員的定義也不同,不同定義得出的數據差異很大。由於失業的定義和統計方法不同,在不同國家間比較失業水平就沒有什麼意義。此外,計算失業率時分母中所使用勞動力概念的范圍和定義也各不相同。一些國家使用的分母通常只包括非軍人勞動力,而一些國家則使用總勞動力概念,包括軍隊服役的人員。
計算失業的方法多種多樣。大致有兩種基本的方法:一是抽樣調查方法(survey based)。通過訪談,向有代表性的樣本人詢問一系列問題,包括是否有工作,如果沒有,是否可以工作並採取了何種措施尋找工作。抽樣調查數據不僅包括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定義的失業,還包括就業和自營就業(self-employed),以及大量詳細的勞動力數據。二是以政府機構登記為基礎的行政登記為基礎的行政登記方法(administrative counts),主要是為政府管理服務。在英國和加拿大,登記人員既包括申請失業救濟金的人員,也包括那些在政府職業中心(government jobcentrent)或就業辦公室(employment offices)登記求職的人員。登記數字是政府管理制度的反映,它不適用於所有目的。如,不能用登記數字來計算那些想工作但找不到工作的人員數量,也不能用它來衡量社會貧困狀況,等等。
總體上看,兩種計算失業的方法各有利弊。抽樣調查數據和行政登記數據之間的差別可能非常大,差別的規模取決於特定國家所處經濟周期的階段。在經濟周期的低迷期,面臨失業的工人增多。由於周圍的工作機會較少,勞動者個人會相信他們能找到工作的可能性很小,從而停止積極求職。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這些人員是經濟不活動人員,不是失業人員。但在行政登記制度中,他們仍可以進行登記,從而被計算為失業人員。
英國的情況可以說明不同時期的兩種方法間的變化關系。1986年,申請登記失業人數實際大大高於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統計的失業人數。1987年兩者差距縮小。1988年至1990年,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計算的失業人數又大於申請登記失業人數。兩種方法計算的數字分分合合,到1991年春季又倒了過來。兩者關系之所以如此變化,一個原因是受經濟周期的影響,另一個原因是英國開始使用積極因素求職的標准,使登記失業的定義與國際勞工組織的指導線更加接近。英國行政登記統計與勞動力抽樣調查兩者關系在不同時間的變化,反映了申請登記人員資格條件的變化,反映了行政登記機構加強申請登記人員與勞動力市場間聯系的措施。
1990年,12個歐共體成員國中有8個成員國的抽樣調查失業人數少於登記失業人數。但是,除英國之外,還有2個國家的抽樣調查數據大大高於登記失業人數。荷蘭採用了通過回答抽樣調查問題匯總失業人員數量的新方法,結果是登記數字大量減少。在希臘,只有極少數失業人員進行登記。就歐共同總體而言,登記失業人數比抽樣調查失業人數多20%。義大利和葡萄牙的差別最大,分別為79%和38%。表4是1990年各歐共體國家勞動力抽樣調查數據與相應的行政登記數據的對比。
登記失業率和抽樣調查失業率之間存在差異,特雖是歐共體總體上行政登記數大於抽樣調查數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許多國家不要求登記失業人員在就業機構(或就業中心)經常確認其失業狀況。在兩個登記日之間,通常登記失業人員實現了就業,但在下一個登記確認日期前,他們仍然被計算為登記失業人數。二是工人會變得消極而停止積極求職。盡管他們仍然會被登記為失業人員,但當他們回答抽樣調查問題時,他們會表示不再積極求職,因而在抽樣調查時,被列為經濟不活動人員,而不是失業人員。這種情況在經濟周期低迷時期尤其典型。三是一些人每周只工作很少的幾個小時,但仍被允許進行失業登記。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他們屬於就業人員。此外,還有一些人即使違反國家規定工作仍然被登記為失業人員。
盡管登記失業人數趨向於超過調查失業人數,但他們並不互為子集。根據抽樣調查失業定義,許多人屬於失業,但並不包括在登記失業人數中,反之亦然,也許是由於國家的某些規定,使得這些人不能進行失業登記,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假設他們符合必要的標准),他們屬於失業人員。可能會有一大批人員在一種計算方法下是失業人員。而在另一種計算方法下不屬於失業人員。如表5所示,丹麥兩個失業定義下的失業總數非常接近。但是,根據抽樣調查方法,有29%的登記失業人員是就業人員或經濟不活動人員。與此同時,相同比例的調查失業人員沒有作為登記失業人員或登記為工作時間很短的人員。
不同國家如何計算失業(下)
2008-10-10
四、不同國家的失業統計
為確定不同國家失業統計在范圍和定義上的准確區別,由於信息搜集方法不同,各國的情況大致可分三種:第一種情況是以法國為代表,對行政登記和抽樣調查兩類數據進行協調。第二種情況是以義大利代表,登記失業和抽樣調查失業兩類數據存在很大差距。第三種情況是以荷蘭為代表,試圖將兩種統計方法合而為一。
象大多數歐共體國家一樣,法國有兩種計算失業的方法:年度勞動抽樣調查和國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月度登記。後者的數字大於前者,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兩個數據間的差距擴大。1991年,法國統計和經濟研究所開展的一項調查表明,1990年1月,721000名登記失業人員(約占登記總數的27.5%)不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失業標准。其中294000人(11.2%)因種種原因沒有求職,如沒有求職積極性、提前退休等。與1982年2.1%、1986年2.7%相比,該比例非常高。還有29400名登記人員看上去有工作,其中一半從事臨時工作,一半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在法國,在一定限度內,邊從事非全日制工作邊登記為失業人員是合法的。其他約為133000(占登記人員的5.1%)人由於健康或從事家庭事務等原因而無法工作。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標准,這批登記失業人員不屬於失業人員,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標准屬於失業但沒有進行登記的還有約324000人。鑒於此,1991年夏天法國統計和經濟研究所決定採用國際勞工組織計算失業的新方法。這種方法與經合組織計算標准失業率的方法類似,即,以勞動力抽樣調查失業人數為基數,用每月登記失業人數的變化趨勢來調整更新抽樣調查失業人數。1992年3月,法國統計和經濟研究所將勞動力抽樣調查由一年一度改為每季一次。
義大利傳統上使用兩種失業計算方法,即,勞動部對登記求職的人員每月進行統計,以及每季度進行一次勞動力抽樣調查。
義大利月度登記統計中所存在的問題比較典型,大凡使用行政登記數據計失業時都會遇到類似的問題。此外,還包括許多在最後一次確認登記前已經找到工作的人員。義大利就業服務機構是辦理登記手續的機構,數量很少(例如在羅馬只有一個),因此經常超負荷工作,這樣即使登記人員初次登記後就找到工作,他們仍會在幾個月內被記錄為失業人員。而且,不是所有登記人員都在積極求職,統計數據因而就可能包括大量的根據國際定義是經濟不活動的人員。
還有一個因素是,義大利登記失業人員也包括從Cassa Integrazione Guadagn(CIG) 領錢的人員。這是一筆補償金,專門用於對那些工作時間短,或受經濟危機和結構調整影響的企業員工進行補償。其主要目的是,在企業進行自我調整期間,通過向沒有工作的雇員提供臨時經費,幫助企業渡過危機而避免大規模裁員。實際工作中,在CIG登記的企業員工不能老重復登記,他們最終將進入失業人員行列。所以,已經在CIG登記一段時間的人員被作為登記求職的失業人員。
由於義大利的行政登記數字存在著這些困難,在進行失業水平和失業率比較時,使用勞動力提樣調查統計數據就更合適些。但這不能否認義大利行政登記數據的重要價值。正如上面指出的,與抽樣調查數據相比,行政登記數據可以更好地反映出義大利勞動力市場的運行狀況。當然,在與其他國家比較時,行政登記數據就存在著很多問題。
就國際比較而言,即使抽樣調查數據也存在著很多問題。到現在為止,義大利勞動力抽樣調查將那些聲明在調查前6個月中沒有有工資的就業、但在任何時候積極求職的人員均計算為失業人員。如果求職方法是到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或有些人已經參加了公共部門的考試,正在等待結果,則這段時期可延長到2年。1992年10月起,勞動力抽樣調查進行了調整,只將那些在調查前1月內採取積極步驟求職的人員計算為失業人員,這就逐步接近了通用國際定義的解釋。
荷蘭官方的失業定義為,年齡在16-64周歲、沒有工作、在就業機構登記正在尋找每周20小時以上的工作、如果提供工作崗位在2周內可以上崗。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後期,各類調查指出,有很多在失業機構登記並被計算為失業的人員,實際上沒有滿足上述標准。至少30%的登記失業人員有一些工作,通常只是臨時性的,但就業機構對他們的狀況不能及時了解;至少有10%的人員沒有滿足尋找工作並可以工作的標准,少數人被列為正在尋找每周20小時以上的工作,但其實他們在尋找作時間更短的工作。相反,那些登記尋找20小時以下工作的人員其實在尋找20小時以上的工作。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根據荷蘭的定義,荷蘭真實的失業水平是行政登記失業水平的一半。
為解決這個問題,荷蘭中央勞動統計局在勞動力抽樣調查中引入了一個微配程序。對既接受抽樣調查問卷調查,又在就業機構登記的人員,將他們的登記記錄與勞動力抽樣調查的問卷檔案進行對比,建立該人員的數據文件。通過回答勞動力抽樣調查問卷,就能反映出那些進行登記了提樣調查樣本人的真實情況。
盡管在失業統計的國際比較中存在著諸多問題,但為了解決這些困難,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各國均取得了顯著的進展。加拿大、美國、日本、澳洲和一些歐洲國家已經每月開展勞動力抽樣調查,所用失業定義與國際勞動工組織的指導線基本接近。季度勞動力抽樣調查也在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實行好幾年了。九十年代初英國和法國也陸續開展了勞動力抽樣調查。對於失業數據的用戶來講,經合組織定期了版的標准失業率以及歐共體統計署的協調失業率都是很有用的,當然,由於還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分析時仍需十分注意。兩個機構不僅統計規則不同,而且在定義和方法上也有微小但顯著的差異。一般而言,當進行失業水平和失業率的國際比較時,抽樣調查數據比行政登記數據更好,盡管抽樣調查還存在一些問題。行政登記失業統計數據盡管不適宜於國際比較,便仍能提供非常有價值的信息。它不僅能及時、經常地提供失業統計信息,較好地反映國家勞動力市場的特徵,而且也能提供很小區域范圍內的失業數據。兩種計算方法同時使用,可以相得益彰。
⑺ 德國,法國,日本,英國等國外國家的軍紀嚴格么一個軍人如果犯了紀律錯誤,比如遲到、著裝不整齊等,會
嚴格就要軍法!
⑻ 英國認定美國人臉識別公司侵犯隱私罰款750萬,如何解讀這件事
英國數據保護監管機構以侵犯英國隱私法律法規為由,對美國人臉識別公司 Clearview AI 處以 750 萬英鎊(約 6277.5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英國監管機構信息專員辦公室 (ICO) 還發布了一份執行通知,命令 Clearview AI 停止收集和使用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英國居民個人數據,並從系統中刪除英國居民信息。
⑼ 欠薪按勞動法如何處罰
根據欠薪的多少以及是否惡意欠薪等性質,有兩種處罰形式。
1、無故拖欠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嚴重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也是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之一。如果這種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懲罰,那麼法律的權威和社會公眾對穩定生活的嚮往將會受到巨大影響。因此,在刑法中增設「惡意欠薪罪」,對規范勞資關系、穩定社會公共秩序和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感無疑將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惡意欠薪罪」應單獨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欠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⑽ 法國對英國提出的要求做出了什麼回應
法國反對應英國要求,將那些頒布國有化法令前在俄國擁有產業的公司和個人宣布為有權取得賠償的「原業主」的內容寫進備忘錄,並拒絕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