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英國君主立憲制確立的時間
1688年的權利法案,開始形成
17實際中葉,責任內閣制完善,君主立憲制正式建立
② 英國責任內閣制形成過程
① 英國責任制內閣的形成過程。英國的內閣制度起源於都鐸王朝時期樞密院的外交委員會,從16世紀初直到18世紀初,內閣制依然處於萌芽狀態。18世紀早期英王喬治一世統治時(在「歷史縱橫」欄內了解喬治一世及首開英國內閣制的先聲),由下院多數黨領袖(當時是沃波爾)主持內閣會議,這形成了一種政治慣例,首開了英國內閣制的先聲。18世紀初期,輝格黨在英國政壇日益佔有優勢,實際掌握了政權,國王的主要咨詢機構逐漸發展成內閣。輝格黨領袖華爾波爾實際上是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在「歷史縱橫」欄內了解華爾波爾及英國的內閣制開始形成,並逐漸向責任制內閣的方向發展),英國的內閣制開始形成。18世紀後期和19世紀上半期,英國的責任制內閣進一步完善。這標志著英國資產階級代議制民主政治的最終確立。長期以來,自由和民主一直是人類追求的一種理想。從內閣制度的起源到責任制內閣進一步完善經歷了三個多世紀,這說明人類文明的創造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同時說明文明的腳步也是不可阻擋的。
② 內閣的主要職權有三:一是對提交議會討論的政策作出最後的決定。二是按照議會規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權力。三是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議會與內閣的關系是:最高的立法機關議會產生內閣,閣員大都由議員兼任,內閣必須集體對議會負責,因此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讓學生看「歷史縱橫」關於英國行政機構一欄的內容,了解英國行政機構的構成比較復雜及內閣的組成與權力。
③ 首相、內閣和政府的產生與組成的法定程序:英王任命首相→首相提出內閣成員和政府成員名單→英王批准後內閣和政府便告組成。在英國內閣制中,首相一身二任(政府首腦和多數黨領袖)是掌握國家實權的關鍵人物,但是以首相為首的內閣和政府都必須接受議會的監督,如首相有義務向議會報告工作,有責任回答議員的質詢。可舉一例來說明首相被質詢的情況:如因情報稱伊拉克擁有核武器,美英等國派兵聯合打擊伊拉克。後來,首相布萊爾遭到議員的質詢。
可引導學生列舉英國的首相:華爾波爾、丘吉爾、撒切爾夫人、布萊爾等。撒切爾夫人於1982年訪問中國,鄧小平就香港前途問題與她進行了會談。並指導學生看教材撒切爾夫人像。
責任制內閣,可以用這樣一句話概括:是資本主義國家由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向議會負責的一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在「英國代議制民主政治的特點和影響」一目中需要明確以下六個問題:
① 教材與古代雅典的直接民主相比較地講,近代西方代議制民主或稱代議民主制屬於間接民主。近代的資產階級代議制民主,既要求政府對民眾負責,又使它具有較高的行政效率。關於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內容,請同學們聯系已學《歷史Ⅰ》(必修)第六單元的知識。公元前5世紀雅典當政的伯利克里說:「我們的制度是別人的模範,它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因為政權是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少數人手中。」
② 英國代議制民主的形成並完善。近代以來,隨著君主立憲制的建立,英國的代議制民主形成並完善起來。
③ 英國代議制民主政治的特點:它是一種間接民主,它具有更多的彈性、更廣泛的包容性和更大的自由度。
④ 引導學生看「歷史縱橫」欄內關於代議制的內容,結合有關史實歸納英國代議制民主政治的主要內容。主要內容是:按一定程序選舉代表組成代議機關,由代議機關負責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務,貫徹主權在民的根本原則,要受到相應的機構監督約束,它是一種間接的民主,基本框架主要由國王、上院、下院、內閣組成。
可引導同學們在此基礎上明確代議制民主的概念。
讓學生看「學思之窗」的內容,引導學生結合有關史實思考「為什麼近代資本主義社會普遍實行的是間接民主,而不是直接民主」?可不急於得出答案,學完新課後再討論得出答案。
⑤ 英國是比較成功地實行代議制民主政體的資本主義國家,但其政治制度大多保留著中世紀的傳統特徵。為便於理解,列表講述。(表見教學案例二)
然後分析指出:這表實際是一份英國近代政治制度文明進程的履歷表。
讓學生看「歷史縱橫」欄內的內容,了解英國推進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史實;再讓學生看英國議會大廈圖,從建築角度去體會議會的地位。
⑥ 英國代議制民主政治的影響可以歸納為四點:一是有利於緩解社會矛盾,促使英國進入一個政治穩定、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二是順應了資產階級民主與法制社會的歷史潮流,促進了資產階級政治文明的發展。三是不同程度地影響了歐洲和北美地區以及英國海外殖民地的政治文明進程。四是今天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採用了英國式的代議制民主的政治框架。
③ 英國責任內閣制的形成發展
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內閣。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根據《王位繼承法》,由德國的漢諾威選帝侯繼承王位,即喬治一世。由於不懂英語,逐漸對參加內閣會議失去興趣,於是很少出席會議,甚至不出席會議而讓大臣們去料理國事。於是大臣們有事就自己商定對策,然後提交給國王審定。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主持內閣會議,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內閣制正式形成。
1742年,首相羅伯特·沃爾伯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此後,「內閣失去下院多數信任必須辭職」成為一種不成文的制度。1784年,小威廉·庇特試圖通過改革來抑制國王(喬治三世)專權傾向抬頭,而當時有不少議員被國王收買,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議會,他的改革得到新議會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繼續主持內閣17年。由此形成慣例:內閣失去下院多數議員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若新議會支持內閣,則內閣繼續執政,否則必須辭職,由下院多數派去組閣。由此,形成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
長期以來,自由和民主一直是人類追求的一種理想。從內閣制度的起源到責任制內閣進一步完善經歷了三個多世紀,這說明人類文明的創造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同時說明文明的腳步也是不可阻擋的。 1內閣既參與立法,又負責行政,實際控制著下院立法程序,控制著下院及其決策權,宣布提前大選權等,實際上使議會和君主都從屬於自己,從而操控著立法權。
2 首相是內閣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總攬政務,擁有任免內閣成員和所有政府高級官員的權力,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重大方針政策。由於各國的情況不同,憲法賦予首相(或總理)的權力大小也不盡相同。
3 對提交議會討論的政策作出最後的決定。
4 按照議會規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權力。
5 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議會與內閣的關系是:最高的立法機關議會產生內閣,閣員大都由議員兼任 ,內閣必須集體對議會負責,因此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
6 首相、內閣和政府的產生與組成的法定程序:英王任命首相→首相提出內閣成員和政府成員名單→英王批准後內閣和政府便告組成。在英國內閣制中,首相一身二任(政府首腦和多數黨領袖)是掌握國家實權的關鍵人物,但是以首相為首的內閣和政府都必須接受議會的監督,如首相有義務向議會報告工作,有責任回答議員的質詢。
7 內閣首腦擁有決定性發言權:是政府首腦,掌握國家的行政大權,同時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是事實上的國家最高領導人(擁有大臣與主教的提名權,高級文官的任免權,內閣會議的主持權,政策決策權)。內閣大臣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內閣制與首相相輔相成,內閣首腦(首相或者總理)是下議院多數黨的領袖。 內閣制的內閣是以議會為基礎產生的。內閣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
國家元首對內對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並無實際行政權力,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全權負責。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時,都必須由首相或有關閣員副署。內閣接受議會的監督,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如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其閣員必須集體辭職,或由內閣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議會大選。新議會如果仍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內閣則必須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組織新政府。
內閣的成員由內閣的首腦從與其政見相近的議員中挑選,或由參加內閣的各黨派協調分配名額產生,然後提請國家元首任命。
④ 英國內閣制什麼時候正式形成
一般認為,正規的內閣制始於英國1721年成立的以羅伯特沃波爾(1676—1745)為首的內閣,在十九世紀中葉,責任制內閣在英國確立下來。但直到1900年,英國議會的布告中才第一次出現內閣一詞,1937年通過的《國王大臣法》,內閣這一名稱才正式有了法律依據。
⑤ 簡述近代英國責任內閣制建立的基本過程和它對我國近代民主政治發展的
責任制內閣含義:是指內閣由議會產生,總覽國家行政權力,並向議會負責的一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一、建立以及完善過程:
1、「光榮革命」前,國王有一個最高的咨詢機構,即樞密院
2、「光榮革命」後,內閣逐漸取代樞密院,成了國王直轄的最高行政機關
3、喬治一世不出席內閣會議,內閣會議無人主持
4、1721年沃波爾主持內閣會議,成了實際上的首相,創下院多數黨領袖任首相並組建內閣的先例,並逐漸形成慣例
5、18世紀中期,責任內閣制形成並得以完善,議會取得了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控制權
二、對於我們近代民主政治的影響:
1、19世紀60年代以後,由於西方資本主義思想的不斷傳入和中國資本主義的產生,在一些知識分子中間產生了早期的資產階級維新派,他們主張在政治上進行改革,其中王韜推崇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提出了「與民共治」的民主思想。
2、甲午戰後,資產階級作為一支獨立的政治力量登上了歷史舞台,為挽救民族危亡,以康有為、梁啟超為首的維新派主張興民權、實行君主立憲、提倡西學、改革教育制度等。維新變法雖然失敗了,但卻使西方的民主思想迅速高漲並獲得深入發展,同時也有助於資產階級革命的發展。
3、孫中山先生作為資產階級革命派,中國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建立革命團體、組織武裝斗爭、提出「三民主義」、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確立民主共和制度,使民主共和的觀念深入人心。中國民主政治的發展也因此而突飛猛進。孫中山在「民權主義」中提出建立民主共和國的方案標志著中國民主政治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比較完整和正規的新階段。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則以法律的形式確認民主共和制度,成為中國近代民主政治發展的主要依據。
⑥ 英國責任內閣制形成時間
18世紀前期。
責任制內閣形成於18世紀前期,初始於英國。是根據英國君主立憲制,下院議員由選民普遍直接選舉產生,由國王任命在下院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領袖為首相,由首相提出內閣成員和政府成員名單,遞交國王批准,組成責任制內閣,即名義上對國王負責,實際上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制政府"。
由於內閣制政府是以向議會負責為特徵,故亦稱之為責任內閣制或議會內閣制。屬於這類政體的國家有英國、日本、義大利、德國、希臘、印度、新加坡等國家。
⑦ 英國責任內閣制形成的標志是什麼
責任內閣制的形成標志是前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
1742年,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此後,「內閣失去下院多數信任必須辭職」成為一種不成文的制度。由此,形成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
責任內閣制的發展歷程:
1、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內閣。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根據《王位繼承法》,由德國的漢諾威選帝侯繼承王位,即喬治一世。
2、1742年,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此後,「內閣失去下院多數信任必須辭職」成為一種不成文的制度。
3、1784年,小威廉·庇特試圖通過改革來抑制國王(喬治三世)專權傾向抬頭,而當時有不少議員被國王收買,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議會,他的改革得到新議會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繼續主持內閣17年。
4、由此形成慣例:內閣失去下院多數議員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若新議會支持內閣,則內閣繼續執政,否則必須辭職,由下院多數派去組閣。由此,形成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
(7)英國的責任內閣制在什麼時候完善擴展閱讀
英國內閣的作用:
政府中的高級大臣組成的。英國內閣是英國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既操縱立法,又管理行政,被看作是對「國家行政的最高控制」,「政府的主要工具」以及「大多數立法和行政主動性的來源」,總之,它是國家的行政之巔。它的作用可以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它是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包括內政、外交、防務、教育、科研等各項決策。
2、控制立法。現代社會中由於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復雜化,議員個人既無設備又缺乏全面的知識和足夠的信息來准備復雜的議案,導致政府逐漸加強對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議案,這種議案都是由內閣提交下院通過的。
3、作為政黨的領導。首相是執政黨領袖,內閣大臣都是由執政黨領導組成的。內閣除了對國家、政府進行行政上的領導外,同時也對其政黨行使著領導權。如討論決定黨的方針政策,競選宣言等,在下院和公眾中,為其 黨的政策、行動進行宣傳,解釋和辯護等。
⑧ 英國民主制度完善過程
1640年之前還是封建王朝統治。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開始——1688年光榮革命使資產階級掌權,推翻君主專制,英資產革命完成。
1689年《權利法案》確立君主立憲制,國王逐步處於「統而不治」地位。18世紀,責任內閣制形成,首相掌握行政大權,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1832年,議會改革,為工業資本主義進一步發展提供了保障。
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
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
⑨ 英國責任內閣制形成時間是什麼
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主持內閣會議,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內閣制正式形成。
從16世紀初到18世紀初,內閣制依然處於萌芽狀態。18世紀早期英王喬治一世統治時(在「歷史縱橫」欄內了解喬治一世及首開英國內閣制的先聲),當時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沃波爾主持內閣會議,這形成了一種政治慣例,首開了英國責任內閣制的先聲。
18世紀初期,輝格黨在英國政壇日益佔有優勢,實際掌握了政權,國王的主要咨詢機構逐漸發展成內閣,英國的責任內閣制開始形成。
主要作用
第一、它是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包括內政、外交、防務、教育、科研等各項決策。
第二、控制立法,現代社會中由於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復雜化,議員個人既無設備又缺乏全面的知識和足夠的信息來准備復雜的議案,導致政府逐漸加強對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議案,這種議案都是由內閣提交下院通過的。
第三、作為政黨的領導,首相是執政黨領袖,內閣大臣都是由執政黨領導組成的。內閣除了對國家、政府進行行政上的領導外,同時也對其政黨行使著領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