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英國的國體\政體\國家結構形式及類型是什麼
英國的國體是君主立憲
英國的政體是①內閣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從議會產生,有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並對議會負責。國王按內閣的意志行事形式上的權力,承擔國家元首等禮儀性職能。國王、議會和內閣之間,就有分權也有制約,體現了英國政體運行的特點。②國王、議會和內閣三者之間雖有基本分工,但分權界限不是很清晰,權力交叉情況突出。③英國憲法賦予議會至尊無上的地位。但20世紀中期以來,權力重心逐步向內閣和首相傾斜,首相成為英國最有權勢的人。
國家結構形式及類型,單一制國家以普通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劃分其內部組成。在單一制國 家中,全國只有一部憲法和一個中央政府,各行政單位和自治單位都接受中央的統一領導,沒有脫離中央的獨立權力,地方權力由中央通 過法律文件予以規定和改變,地方權力沒有憲法保障。中國、英國、法國、義大利、日本等是典型的單一制國家.
『貳』 英國的自治領不包括哪個國家
《巴爾福宣言》在1931年12月11日獲得議會通過,成為威斯敏斯特法案,正式確立英國和各自治領的關系。英國的自治領- -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南非和愛爾蘭均為英聯邦內自由和平等的國家,它們與聯合王國一起組成英聯邦,共奉英王為國家元首;各自治領議會與帝國議會平等,英國議會的任何一項法律,未經自治領承認對自治領均不適用。自治領可以修改和廢除過去帝國議會通過的任何法案,自治領頒布的任何法律無須經英國議會批准;各自治領內政外交自主。威斯敏斯特法案規定英聯邦是一個自由、平等國家的鬆散聯合,肯定了各自治領的獨立地位和與宗主國的平等立怯權,成為現代英聯邦的法律基礎,被稱為《英聯邦的大憲章》。
『叄』 自治領為什麼建立英國的考量到底是怎樣的
因為當時英國實力不足,布爾戰爭的慘勝極大的打擊了英國的威望,同時在歐洲也感受了德國崛起的強大壓力,迫使英國在全世界范圍內進行戰略收縮。
在此背景下,英國各殖民地獨立思潮高漲,為維持大英帝國,英國必須向各殖民地進行妥協,由此產生了《威斯敏斯特法案》,給予了大英帝國境內各主要的白人殖民地以自治權,使他們升格為自治領。自治領有極大的自治權,但仍屬於大英帝國的一部分。這樣既維護了大英帝國廣闊的殖民體系,又滿足了廣大殖民地地方勢力的利益需要。
但英國在此問題上仍然以大英帝國的利益為考量,只給予了幾個主要的白人殖民地自治權,對於非洲和印度殖民地,仍堅持英國的直接管轄,不肯給予自治領的地位。
自治領建立的初始原因是殖民地人民要求獨立和自治的熱情高漲,所以英國在19世紀開始探索自治領這種新的殖民形式,但實際上英國的熱情並不是很高。但到20世紀初,由於大英帝國國力衰退,英國不得不開始重視自治領的建設,最終導致《威斯敏斯特法案》的出台和各大自治領的建立。所以說,《威斯敏斯特法案》雖然不是自治領的開始,但卻是自治領制度的標志性法案,只有在此法案通過之後,自治領才算是正式的合法存在。
『肆』 自治領和英聯邦成員有何區別
自治領(Dominion) 是大英帝國殖民地制度下一個特殊的國家體制,可說是殖民地步向獨立的最後一步。
在19世紀,所有實行自治或半自治的英國殖民地,尤其那些已具有自身憲政體制的,如加拿大,澳洲,都被稱自治領。它們都是由殖民地 (Crown Colony) 或自治殖民地 (Self-Governing Colony) 進化為自治領。
歷史
最初,除內政自治,自治領有自己的貿易政策,有限的外交政策自主,也有自己的軍隊,但英國政府才有宣戰權。惟1931年前自治領的體制並無法理依據。自治領的憲法由英國國會制定,自治領本身無權修改,但可提請英國國會修改,而一般英國國會都會同意,自治領制定自己的憲法的日子很多時都被視為自治領真正獨立的日子。
發展
殖民地成為自治領的時間:
加拿大(Dominion of Canada):1867年
澳洲(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1901年
紐西蘭(New Zealand):1907年
南非(Union of South Africa):1910年
愛爾蘭自由邦(Irish Free State):1922年
紐芬蘭:1907年 (惟雖然紐芬蘭政府行使自治領權力,但拒絕宣布成為自治領,因此英國於1934年暫停其自治領的身份。紐芬蘭並於1949年加入加拿大成為加拿大第10個省,英國正式把紐芬蘭剔出自治領的行列。)
法理依據
在1931年,英國國會通過了Statute of Westminster,並在此法例中訂明自治領不再從屬於英皇(the Crown),法例訂明以下殖民地為自治領:
加拿大
澳洲
紐西蘭
南非
愛爾蘭自由邦
但法例也訂明,自治領的主權仍屬於英皇。直至1949年,英國國會通過British Republic of Ireland Act of 1949,宣布愛爾蘭主權不再屬於英皇,愛爾蘭完全獨立。
從自治領到英聯邦
自二次大戰後,英國國力大幅衰退,美國取代之成為西方國家(包括各英國自治領)的援助來源和盟友,令英國和各自治領的關系被削弱。1942年2月,澳洲就單方面從英屬緬甸撤軍。1947年8月,印度和巴基斯坦脫離英國獨立後,英國把自治領部和英聯邦關系辦公室(Commonwealth Relations Office)合並。
英國曾希望非洲殖民地尊從自治領制度從殖民地成為自治領,迦納於1957年成為自治領,但在1960年即獨立成為共和國,其他殖民地也直接獨立,未成為過 (或只短時間成為過)自治領。自治領制度成為殖民地步向獨立的過渡制度。
英國非白人占人口多數的殖民地二戰後成為自治領和獨立的時間:
迦納:1957年成為自治領;1960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奈及利亞:1960年成為自治領;1963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坦噶尼喀 (坦尚尼亞):1961年成為自治領;1962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烏干達:1962年成為自治領;1963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肯亞:1963年成為自治領;1964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馬拉維:1964年成為自治領;1966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因此真正長期為自治領的都是白人占人口多數的殖民地。
自治領的制度隨殖民地的獨立和各自治領行使越來越多的權力而演變成英聯邦的制度:就是各英聯邦成員都是前英國殖民地,其中16國繼續承認英皇為國家元首 (Head of State),但除此外可說是跟英國再無任何特殊關系,英國在這些英聯邦國家沒有任何特權。英聯邦成員國關系平等,只成為一個近乎於聯誼的組織。
最後的自治領 - 加拿大
按1867年的Constitution Act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s),各英屬北美殖民地組成單一的加拿大自治領(Dominion of Canada),加拿大憲法一直建基於這英國法律。雖然加拿大已是一個國際公認的獨立國,此特殊的自治領關系一直存在至1982年,加拿大國會通過新憲法,並得到英國國會通過廢止舊憲,加拿大並把7月1日的自治領日改名為加拿大日(國慶),加拿大才真正完成獨立。最後一個英國自治領也從此在歷史中消失。
自治領與英國的關系
外交
最初, 自治領的外交由英國外交部負責,1907年,英國殖民地部屬下成立了一個專責的部門負責自治領的外交事務。1909年, 加拿大首先成立了自己的外交部, 但實質外交事務仍經由加拿大總督(由英皇委任的英皇代表)、加拿大駐倫敦專員 (High Commissioner) 和英國駐外國的使節進行(加拿大在1880年成立了駐倫敦專員公署,澳洲在1910年跟隨成立駐倫敦專員公署)。1914年,英國向德國宣戰(一次大戰),並在沒有詢問各自治領的意見下代表各自治領向德國宣戰,引起部分加拿大官員不滿,也在南非引發反英浪潮。1918年2月,加拿大在美國華盛頓成立戰時代表處,處理英國從美國得到的軍用物資。
1919年,各自治領各自成為凡爾賽和約的獨立締約國(雖然他們都沒有自行向德國宣戰),但和約仍是由英國代表各自治領談判。1922年,因各自治領反對英國對土耳其進行軍事行動而令英國和土耳其和談。一戰後,各自治領漸漸自行處理外交事務,1923年3月,加拿大自行與美國簽訂 Halibut Fisheries Agreement (一個漁業協訂),是自治領首次自行簽訂國際條約。1926年6月,英國殖民地部屬下的自治領外交事務處升級為獨立的部門。
1926年11月,英國在 Balfour Declaration 中同意自治領和英國在外交事務上有平等地位。1927年,加拿大成立駐華盛頓代表處。1928年,英國成立駐渥太華專員公署,處理英國對加拿大的外交事務,結束由加拿大總督同時處理行政事務和英國對加拿大的外交事務的安排。1931年,Balfour Declaration 獲英國國會通過,後陸續獲各自治領的國會確認。
二戰後,各自治領漸漸接管所有的外交權力:1940年,澳洲成立駐華盛頓代表處,1943年,加拿大把駐華盛頓代表處升級為大使館。
國防
在自治領制度初期,英皇保有宣戰權,因此當英國向外國宣戰,各自治領的軍隊也自動投入作戰,但保留自己的旗幟,如加拿大軍隊仍以加拿大軍隊而非英軍的身份參戰。因英國宣戰而令自治領參戰的有布爾戰爭和一次大戰。這制度可說有點像中國周朝的諸侯制度:諸侯保有完全的自治和有限的外交權,也有自己的軍隊,但在天子令下便要出兵勤王。
這制度在二次大戰時受考驗。1939年,英國向德國宣戰,但其自治領卻有不同反應:
澳洲沿用舊制,認為法律上澳洲已自動向德國宣戰,無須另行宣布
紐西蘭宣布若英國開戰,紐西蘭便參戰
加拿大即時召開緊急國會會議,通過向德國宣戰(此做法雖然結果與澳紐的做法一樣,但法律上加拿大卻獨立行使了宣戰權,自行向德國宣戰)
南非在數星期後才由國會通過向德國宣戰
愛爾蘭宣布保持中立,並根據1938年與英國的協議要英軍撤出愛爾蘭(愛爾蘭由此至終在二次大戰時保持中立, 沒有參戰)
這事件加速了各自治領完全走向獨立。
自治領與自治殖民地
20世紀初,自治領和自治殖民地的分別是自治領有「國家」(nationhood) 的身份(也就是政治上徹底的獨立自主),自治殖民地只有內政的自治,但自治領在外交、國防和國際貿易上也有一定的自治權,其在這些范圍的自治權利並在之後的數十年逐漸增加,直至完全控制有關的權力,成為獨立國家。
『伍』 英國自治領都有哪些
northern Ierland
Austrlia
India
Northern Africa
北愛爾蘭
奧大利亞 印度 南非
『陸』 英國主席叫什麼名字
截止至2020年11月英國首相是鮑里斯·約翰遜接任特蕾莎·梅。
英國是君主立憲國家,首相是掌握實權的國家最高領導人,沒有總統。英國首相一般情況下由英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任命後正式成為首相。
(6)英國的自治領導是什麼擴展閱讀
1964年6月19日,約翰遜生於美國紐約,先後就讀於英國著名貴族學校伊頓公學和著名高校牛津大學。
約翰遜曾任《旁觀者》周刊記者,後出任編輯,出版過歷史著述。
2001年6月,約翰遜當選議員,2004年任保守黨副主席,成為保守黨前座議員。同年11月因被曝與一名《旁觀者》女性采編人員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被解除以上職務。
2005年,卡梅倫成為保守黨領袖後,出任保守黨「影子內閣」教育大臣,稍後辭去《旁觀者》編輯職務。
2007年7月為准備參選倫敦市長而辭去「影子內閣」教育大臣職務,同年9月由保守黨正式確認候選人資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英國首相
『柒』 英國的政治體制是什麼,最好能詳細點
政治體制
政體
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 英國首相戴維·卡梅倫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 政黨 (1)保守黨(Conservative Party): 執政黨。前身為1679年成立的托利黨,1833年改稱現名。該黨從1979至1997年4次連續執政,成為20世紀在英國佔主導地位的政黨。在1997年5月和2001年6月兩次大選中慘敗於工黨。2010年5月保守黨擊敗工黨,與自由民主黨聯合組閣,上台執政。保守黨的支持者一般來自企業界和富裕階層,主張自由市場經濟。通過嚴格控制貨幣供應量和減少公共開支等措施來壓低通貨膨脹。主張限制工會權利,加強「法律」和「秩序」。 近年來,提出實行「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義」,關注教育、醫療、貧困等社會問題。強調維護英國主權,反對「聯邦歐洲」,反對加入歐盟,主張建立「大西洋共同體」以加強英美特殊關系。強調北約仍是英國安全與防務的基石。現有黨員30多萬名。 溫斯頓·丘吉爾 二戰時的英國首相(2)工黨(Labour Party):主要反對黨。1900年成立,原名勞工代表委員會,1906年改用現名。該黨曾於1924,1929~1931,1945~1951年,1964~1970年,1974~1979年上台執政。1997年大選獲勝,2001年6月大選後蟬聯執政。2010年5月工黨在英大選中失利。工黨近年來更多傾向於中產階級的利益,與工會關系有所疏遠。布萊爾當選工黨領袖後,政治上提出「新工黨、新英國」的口號,取消黨章中有關公有制的第四條款,經濟上主張減少政府幹預,嚴格控制月公共開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增長,建立現代福利制度。對外主張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對歐洲一體化持積極態度,主張加入歐元,主張同美國保持特殊關系。現有黨員近40萬名,領袖愛德華·米利班德。 (3)自由民主黨(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1988年3月由原自由黨和社會民主黨內支持同自由黨合並的多數派組成。2010年5月自由民主黨與保守黨聯合組閣,上台執政。主張繼續維持與工黨的合作關系,推動工黨在地方選舉及下院選舉中實行比例代表制,在公共服務、社會公正、環境保護等問題上採取比工黨更「進步」的政策。現有黨員約10萬名,領袖尼克·克萊格。 此外,英國其他政黨還有:蘇格蘭民族黨(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爾士民族黨(Plaid Cymru) 以及北愛爾蘭一些政黨如:北愛爾蘭統一黨(Ulster Unionist Party)、民主統一黨(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 、社會民主工黨(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 Party)、新芬黨(Sinn Fein) 等。 議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下院擁有最終立法權。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憲法 英國憲法與絕大多數國家憲法不同,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習慣法、慣例組成。主要有大憲章(1215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法案(1689年)、議會法(1911、1949年)以及歷次修改的選舉法、市自治法、郡議會法等。君主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蘇格蘭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大憲章共65條,其內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國王與領主關系規定;第二部分為國王施政方針與程序規定;第三部分為國王與領主爭端處理規定。按照大憲章的規定,國王要保障貴族和騎士的封建繼承權,不得違例向封建主徵收高額捐稅,不得任意逮捕、監禁、放逐自由人或沒收他們的財產,承認倫敦等城市的自治權。為了保證憲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組成一個委員會,對國王進行監督,如果憲章遭到破壞,封建領主有權以軍事手段強迫國王履約。英國以後的憲政,追根溯源即來自大憲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權有限和個人自由。有的學者如斯托布斯就認為,整個英國憲政史,實際上是大憲章的注釋史。 司法 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普通法系,蘇格蘭實行民法法系,北愛爾蘭實行與英格蘭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機構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兩個系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國最高司法機關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1986年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關,負責受理所有的由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機關提交的刑事訴訟案。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並在某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錶王室。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 司法組織根據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專門法院三個組織系統。民事法院系統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院。蘇格蘭有自己獨特的法院組織系統:郡法院僅管轄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蘇格蘭高等法院是蘇格蘭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審判機關,但民事案件還可上訴到上院。蘇格蘭還有特設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是英聯邦某些成員國、殖民地、保護國和託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受理不服當地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行政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適用一般的法律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行政裁判所發展很快,但一般都不具有終審管轄權,不服裁判所裁決的當事人有權向普通法院上訴。 法官一律採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議員、上訴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薦,英王任命。英國沒有司法部,大法官擁有對司法人員的任免權。法官必須是「法律協會」的出庭律師,並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實踐。法官一經任命,非經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職。最高法院法官則為終身職。地方法院法官72歲以後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優厚。 女王 國王為元首。現任 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女王伊麗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1952年2月6日繼位,1953年6月2日加冕。英國女王只是權利的象徵,首相則負責國家的日常生產生活,英國女王也是英聯邦的元首,但是現在的英聯邦則是一個個獨立的國家組成的,所以英國女王也只是英聯邦的象徵而已。 自從1952年就位以來,伊麗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國的元首,她也是埃格伯特國王的直系後裔。在其執政期間,埃格伯特國王於公元829年統一了英國。在議會制誕生之前,君主制就已經在英國存在了數百年,期間僅僅中斷過一次,那是在1649年至1660年,當時英國採用了共和國的體制。數百年以來,君主的絕對權力遭到不斷的侵蝕和削弱,盡管如此,作為憲法意義上的國家元首,君主仍然保留了重要的象徵意義。
『捌』 英國的自治領對英國有什麼義務,英國的自治領對英國又有哪些義務。
以前自治領很多地方都是英國決定的,比如宣戰權,修改憲法權,並要聽命與倫敦,隨時配合英國皇家軍隊作戰及在政治上保持統一戰線。現在都獨立了,成員國貌似要交點費用,這不是關鍵。義務上就是保持和英國的盟友關系,擁戴女王或者國王,因此在英聯邦國家,一般只有總理,沒有總統,因為它們的首腦是女王,但這是虛位首腦,總理領導國家政府行使權力。英國對自己的自治領,就是有義務保衛和維護其安全。一般英聯邦成員國都保持著很好的關系,除了英國殖民侵略的印度,非洲各國,東南亞各國。
『玖』 英國的國家是什麼體制
英國屬「聯邦制」國家,整個國家分為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四部分,這四個部分也就是四個聯邦(相對獨立自治的行政單位),它們各自有自己的議會和行政機構,有自己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公,全面負責本地方的事務,只有外交、國防、總體經濟和貨幣政策、就業政策以及社會保障等仍由中央政府控制。
聯邦制國家,因各個地方(聯邦)擁有較大的權利,有的權利中央政府不得干涉,所以可以說是「國中有國」。正因為如此,有人說英國「由四個國家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