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國是什麼政治體系
英國政體為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
2. 英國和美國的政體分別是什麼
英國 國體:君主國;政體:君主立憲制;結構形式:聯邦制;政黨制度:兩黨制
美國 國體:共和國;政體:總統制;結構形式:聯邦制;政黨制度:兩黨制
3. 英國是怎樣的政權構成
君主立憲制 又叫議會君主制 下面是詳細解釋: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無視《大憲章》,指定親信取代具有否決權的15人會議。國王同貴族之間以及貴族內部出現紛爭,以S de孟福爾為首的貴族反對派在內戰中獲勝,他於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宮召集會議,出席的除循慣例有僧俗貴族外,還有每郡2名騎士代表、每大城鎮2名市民代表,史稱「孟福爾議會」(見金雀花王朝)。一般認為這是英國議會的開端。1295年,愛德華一世(1272~1307在位)為籌集戰費又召集議會。其成分同前一次議會,約有400餘名議員出席。此後議會仿此例經常召開,這次議會有"模範議會"之稱。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騎士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經常不在一起開會。從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以後,下院權力不斷擴大,到15世紀末,已有提出財政議案權和法律議案權。但總的說來,中世紀時期的議會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為封建統治階級服務。 都鐸王朝後期,代表封建勢力的國王同代表資產階級、新貴族利益的議會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尖銳化。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復辟的斯圖亞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蘭執政威廉和瑪麗同時登位。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於1689年召集議會,通過《權利法案》。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給王權以很大限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是信奉英國國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專制君主為受憲法約束的立憲君主所取代。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
立憲君主是名義上的世襲國家元首。就法律地位而論,英王擁有許多重要權力,如任免首相、政府大臣、法官,召集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布法律,統帥軍隊、宣戰和媾和等,英王還是英聯邦的元首。英聯邦國家的公民都是英王的臣民。現在位女王的頭銜全稱「天佑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她的其他領土及領地的女王、英聯邦元首、基督教護教者伊麗莎白二世」就表明英王的權力。但實際上,立憲君主只是統而不治的虛君。在18世紀時,國王還能運用手中的實權,恩賜官職,籠絡保王勢力,以後,王權逐漸削弱。到19世紀中葉維多利亞女王在位期間,王權大大衰落。法律賦予英王的權力,實際上都是通過議會和內閣去行使,王權成為象徵性的。雖然如此,英王仍是資產階級國家政權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作為國家的象徵,英王可以在維護國家團結、調解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等方面發揮作用,或就內政、外交問題提供可資參考的意見;在特殊情況下,也還可以行使憲法賦予的某些權力。
議會君主制政體的權力重心在議會。英國議會實行兩院制,上院議員不經選舉,由各類貴族組成,故上院也叫貴族院。上院議員有1156人(1980)。下院選舉產生,貴族不得競選下院議員。下院任期5年,屆滿全部改選。下院有議員635人(1980)。在1832年改革以前,議會選舉制度十分混亂。從中世紀延續下來的一套舊選舉制度沒有改造,議會為一小撮貴族寡頭操縱,議員或是由控制選區的特權人物指派、贈送,或是靠恫嚇或賄賂選民當選,完全不是民主選舉。1832年進行了第1次全國規模的議會改革,調整了選區,取消一部分貴族操縱的「衰敗選區」,補充或分配給新興工業城市以議員席位;整頓了選舉的財產資格。使工業資產階級的代表得以進入議會。1867、1884年又一再降低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1872年,議會通過秘密投票法,使選民能夠自由表達個人意志;1883年通過取締選舉舞弊法;1885年,在英國歷史上第 1次確定按人口分配議席的原則。通過19世紀中期議會這一系列的改革,資產階級爭得政治統治權,打擊並排擠王權和貴族對議會的控制,使議會下院成為表達資產階級意志的最高權力機構,促進了議會民主。20世紀以來,選舉權不斷擴大。1969年《人民代表製法》規定,凡年滿18歲以上沒有被法律剝奪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享有平等選舉權。又規定,年滿21歲以上的英國男女臣民(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例外),經所在選區兩名選民提名、 8名選民同意者,可登記為候選人。候選人名單,一般由參加競選的各黨派提出。 議會的主要職權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另一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英王批准只是一種形式,從18世紀初葉以來,英王從未行使過否決權。議會的財政權由下院行使,實際上議會對財政起不了監督作用,財政大權為內閣一手把持。議會對行政的監督權可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議員有權對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質問;有權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最後,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這是對政府監督的最重要手段。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英國議會君主制 議會君主制所確定的議會至上原則,在19世紀中期確曾一度成為政治生活的現實。從19世紀末葉以來,隨英國政治制度漸趨保守,議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下降。國家權力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
中央政府及其核心內閣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內閣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議會大選後,國王任命議會多數黨領袖為首相並授權由他組閣,批准他提出的內閣成員名單。內閣大臣須由議員充任。 英國的內閣最早是由中世紀後期的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化而來。該委員會在那時已有內閣之稱,但性質是封建君主的咨詢機構。1694年,威廉三世(1689~1702在位)從支持他的輝格黨中任命樞密院成員,組成輝格黨內閣。但當時輝格黨在議會中並不佔多數。1714年,喬治一世(1714~1727在位)即位,因不通英語,逐漸不出席內閣會議。1721年,下院多數黨輝格黨領袖、內閣首席大臣兼財政大臣R.沃波爾取代國王而成為內閣首腦。沃波爾內閣是英國第1屆正規內閣。但「內閣」一詞,直到1900年才見於官方正式文件,而首相直到1905年才開始接受國王的委任狀。1937年的《國王大臣法》才使內閣的名稱和首相的職位有了成文的法律根據。1742年,沃波爾因失去議會的支持而辭職,他這一行為開創了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時必須辭職的先例。1784年,W.皮特(小)首相遭到議會下院反對時,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獲勝後乃繼續任職。他的作法也成為慣例。到19世紀中期,議會、內閣的職能和制度進一步完善,責任內閣制最後形成。 責任內閣制要求內閣對議會負責,接受議會監督。但在現實生活中,內閣對議會負責的原則往往變成內閣對議會、主要是對下院的控制。在英國的政體中,立法權和行政權並不分立,議會下院是最高立法機關,但立法的實權操在內閣手中。實際上,絕大多數議案來自內閣,並總是在議會優先討論,得到通過。這樣,內閣既參與立法,又負責行政,實際上使議會和君主都從屬於自己。
內閣是政府的領導核心,其中心人物是內閣首相。按慣例首相兼任內閣首席財政大臣。在內閣出現早期,首相多由貴族議員出任,後來是下院議員任首相者居多。近百年來,首相只來自下院已成慣例。首相既是行政首腦,又是議會多數黨領袖,他集行政和立法大權於一身,控制著國家的統治大權。1979年起,保守黨執政,M.H.撒切爾夫人任首相。
4. 英國政府職能機關有哪些什麼是聯邦政府
英國樞密院
Privy Council of Britain
英王的私人顧問機關,也是代錶王權的最高行政機關。它是由國王的佃戶總管、宮廷官員和國王選定的其他人組成的王國法院演變而來的。中世紀時,成為協助國王處理立法、司法和行政事務的中央政府機構。1688年「光榮革命」後,英國逐步確立了君主立憲政體,樞密院遂失去實際權力。18世紀初,原樞密院外交委員會發展為內閣。從此,樞密院名義上仍是英國最高政府機構,實際上大部分權力由內閣行使。其任務主要是主持王室典禮和內閣宣誓就職儀式,處理某些上訴案件,以樞密院令的形式宣布議會的召開、休會和解散,對外宣戰或媾和以及發布內閣制定的部分政府命令等。樞密院成員包括全體入閣大臣、大主教 2人、全權大使、下院議長、大法官以及國內的和英聯邦的著名人士等等,總計約 300多人。他們均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任期終身。院全體會議只在英王加冕或結婚、內閣就職時召開,法定人數為 3人。院內設有科學和工業研究委員會、農業研究委員會、醫葯研究委員會等各種委員會,擔負重要的研究責任。其中司法委員會最為重要,它負責審理教會法院、捕獲法院以及英聯邦某些成員國和殖民地司法機關的上訴案件。
上院
貴族院又稱上院。它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組成。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需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1986年貴族院共有1196名議員,其中有64名女議員,有349名終身貴族,其餘全部是世襲貴族。 貴族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貴族院平均年齡為63歲,80歲以上的有95人。這些貴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車馬費。所以恩格斯諷刺地稱貴族院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馬恩全集第1卷,第682頁)
貴族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上院開會時他擔任主席,議長權力不大,院內一切程序都要按院會決定。
貴族院開會時間與平民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貴族院的職權逐漸被削弱。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英國議會都是以貴族院為主體,甚至到了19世紀,首相的人選仍在貴族院中物色。由於貴族院主要代表著保守的資產階級、貴族和教會的利益,一貫堅持故步自封政策,不能適應迅速發展的資本主義的要求,經常拒絕通過政府的一些重要法案。1909-- 1911年因累進稅法案引起了平民院和貴族院的沖突,1909年貴族院否決了政府提出的財政法案,致使政府陷入困境,經過斗爭,1911年在首相阿斯魁士(Herbef Asguifh)的領導下議會通過了國會法,其中規定:1平民院通過的財政法案送交貴族院後,在一個月內不能通過,該法案就可直接送交國王公布實行; 2對某一法案是否屬財政立法如有爭議,則由平民院議長裁定;3平民院通過的其他法案,雖被貴族院否決,但經平民院在二年內連續三個會議中連續通過,則該法案不經貴族院審議,呈請國王公布為法律。這樣貴族院對財政法案已無權加以阻撓,對法案也只有二年的延擱否決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貴族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其中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貴族院權力進一步被削弱了。
貴族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以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貴族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理由,打算取消掉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進行妥協,保留了貴族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貴族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因為:
第一,貴族院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貴族院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
第三,貴族院掌握最高司法權。
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貴族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對於貴族院的存廢問題,自19世紀以來一直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爭論的問題,爭論的中心是廢除還是改造?保守黨始終主張改造,不是廢除。工黨對這一問題先後主張不一致。1958年保守黨執政後制定了終身貴族法,其中規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務、文藝、科學、企業家、軍人、工會官僚等各階層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提請英王封為終身貴族,取得男爵的封號,進入上院。資產階級希望在保留貴族院的基礎上,擴大貴族院的范圍,增加貴族種類的辦法,在貴族院身上掛上幾筆民主的色彩以緩和群眾的反對。
從資產階級的角度看,如果把貴族院廢除掉改為民選的上院,那麼就會發生兩院職權的分工問題,民選的上院是不會甘心屈居於下院的從屬地位。同時還會產生內閣同時向兩院負責的問題,這必將給內閣制的政治體制實施帶領困難,因而繼續保留貴族院會給政權穩定帶來好處。
當然英國人民的保守的愛惜國家傳統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5. 英國政治制度的機構組成
英國是一個單一制、君主立憲的民主國家,它的政府體系(即所謂西敏制)直接影響了許多其他國家的政治體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亞和牙買加等英聯邦成員國。 英國沒有成文的憲法,但憲法慣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憲法的作用;各種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組成了所謂的英國憲法。英國的國家元首和理論上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是英國君主。女王只擁有象徵性的地位,其權力的形式受到慣例與民意的約束。但是君主基本上還是可以行使三個重要的權利:被咨詢的權利、提供意見的權利和警告的權利。一個君主在位的時間越長,經驗與學識越豐富,他的意見就越會受到內閣和首相本人的重視,而這種君主與內閣之間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會議中進行的。事實上在英國,擁有最高政治權力的人是內閣首相(現任首相大衛·卡梅倫; zh-hant大衛·卡麥隆於2010年5月11日起執政),他必須得到下議院的支持。「君臨國會」(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國的國家主權。
6. 英國行政機關是什麼
英國實行責任內閣制,內閣首相行使國家行政權。
你問的應該是最高行政機關吧。英國的最高行政機關就是內閣,相當於我國的國務院。
英國各級行政單位和中國不太相同。分為兩級。
1、英國分為4個地區國家: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這四個地區國家分別是地區最高行政單位。相當於中國的省。
2、地區國家下屬的所有城市是另一級,相當於中國的縣。
7. 英國政治體制是什麼
君主立憲,君主沒實權,由政黨選舉成功產生的首相組成內閣,是英國最高權利機構,對英國人民負責。(人家的內閣才叫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一旦英國人民覺得內閣首相伺候得不舒服,首相的位置立馬不保)
8. 請寫出英國君主立憲制度主要機構
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英國君主立憲制有什麼特點和作用?
亦稱「君主立憲」。君主立憲制是資本主義國家用憲法限制君主權力的政治制度。一切都要由法律決定,君主沒有實權,而且本身也要遵循法令。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不直接支配國家政權,由內閣掌握行政權並對議會負責。如英國,從法律上看,英王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但實際上英王的權力虛有其表,法律上賦予英王的權力都由內閣和議會行使。在現代英國,國王只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是維護資產階級統治的一種權力象徵。
特點:①在君主立憲制政體下,國王是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但君主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而作為國家的象徵的地位更為突出。②國家權力的中心在議會,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內閣掌握行政權並對議會負責,法律上賦予英王的權力都由內閣和議會行使。
作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這種政治體制雖然有其歷史局限性,但它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一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權力機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統治確立,推翻了君主專制,議會的權力大增,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在議會通過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國王權力的法案。其中,1689年頒布的《權利法案》影響最為深遠。《權利法案》以明確的法律條文,限制國王的權利,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等權力。這樣,封建時代的君權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權力由法律賦予,受到法律嚴格制約。
議會君主制政體的權力重心在議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英國議會實行兩院制,上院議員不經選舉,由各類貴族組成,故上院也叫貴族院。上院議員有1156人(1980)。下院選舉產生,貴族不得競選下院議員。下院任期5年,屆滿全部改選。下院有議員635人(1980)。
在1832年改革以前,議會選舉制度十分混亂。從中世紀延續下來的一套舊選舉制度沒有改造,議會為一小撮貴族寡頭操縱,議員或是由控制選區的特權人物指派、贈送,或是靠恫嚇或賄賂選民當選,完全不是民主選舉。1832年進行了第1次全國規模的議會改革,調整了選區,取消一部分貴族操縱的「衰敗選區」,補充或分配給新興工業城市以議員席位;整頓了選舉的財產資格。使工業資產階級的代表得以進入議會,大大加強了在議會中的作用,為工業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保障。1867、1884年又一再降低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1872年,議會通過秘密投票法,使選民能夠自由表達個人意志;1883年通過取締選舉舞弊法;1885年,在英國歷史上第一次確定按人口分配議席的原則。通過19世紀中期議會這一系列的改革,資產階級爭得政治統治權,打擊並排擠王權和貴族對議會的控制,使議會下院成為表達資產階級意志的最高權力機構,促進了議會民主。20世紀以來,選舉權不斷擴大。1969年《人民代表製法》規定,凡年滿18歲以上沒有被法律剝奪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享有平等選舉權。又規定,年滿21歲以上的英國男女臣民(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例外),經所在選區兩名選民提名、8名選民同意者,可登記為候選人。候選人名單,一般由參加競選的各黨派提出。
議會的職權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另一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英王批准只是一種形式,從18世紀初葉以來,英王從未行使過否決權。
議會的財政權由下院行使,實際上議會對財政起不了監督作用,財政大權為內閣一手把持。
議會對行政的監督權可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議員有權對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質詢;有權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最後,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這是對政府監督的最重要手段。在如果不信任案通過,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議會君主制所確定的議會至上原則,在19世紀中期確曾一度成為政治生活的現實。從19世紀末葉以來,隨英國政治制度漸趨保守,議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下降。國家權力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
9. 英國的政治體制是什麼,最好能詳細點
政治體制
政體
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 英國首相戴維·卡梅倫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 政黨 (1)保守黨(Conservative Party): 執政黨。前身為1679年成立的托利黨,1833年改稱現名。該黨從1979至1997年4次連續執政,成為20世紀在英國佔主導地位的政黨。在1997年5月和2001年6月兩次大選中慘敗於工黨。2010年5月保守黨擊敗工黨,與自由民主黨聯合組閣,上台執政。保守黨的支持者一般來自企業界和富裕階層,主張自由市場經濟。通過嚴格控制貨幣供應量和減少公共開支等措施來壓低通貨膨脹。主張限制工會權利,加強「法律」和「秩序」。 近年來,提出實行「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義」,關注教育、醫療、貧困等社會問題。強調維護英國主權,反對「聯邦歐洲」,反對加入歐盟,主張建立「大西洋共同體」以加強英美特殊關系。強調北約仍是英國安全與防務的基石。現有黨員30多萬名。 溫斯頓·丘吉爾 二戰時的英國首相(2)工黨(Labour Party):主要反對黨。1900年成立,原名勞工代表委員會,1906年改用現名。該黨曾於1924,1929~1931,1945~1951年,1964~1970年,1974~1979年上台執政。1997年大選獲勝,2001年6月大選後蟬聯執政。2010年5月工黨在英大選中失利。工黨近年來更多傾向於中產階級的利益,與工會關系有所疏遠。布萊爾當選工黨領袖後,政治上提出「新工黨、新英國」的口號,取消黨章中有關公有制的第四條款,經濟上主張減少政府幹預,嚴格控制月公共開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增長,建立現代福利制度。對外主張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對歐洲一體化持積極態度,主張加入歐元,主張同美國保持特殊關系。現有黨員近40萬名,領袖愛德華·米利班德。 (3)自由民主黨(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1988年3月由原自由黨和社會民主黨內支持同自由黨合並的多數派組成。2010年5月自由民主黨與保守黨聯合組閣,上台執政。主張繼續維持與工黨的合作關系,推動工黨在地方選舉及下院選舉中實行比例代表制,在公共服務、社會公正、環境保護等問題上採取比工黨更「進步」的政策。現有黨員約10萬名,領袖尼克·克萊格。 此外,英國其他政黨還有:蘇格蘭民族黨(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爾士民族黨(Plaid Cymru) 以及北愛爾蘭一些政黨如:北愛爾蘭統一黨(Ulster Unionist Party)、民主統一黨(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 、社會民主工黨(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 Party)、新芬黨(Sinn Fein) 等。 議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下院擁有最終立法權。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憲法 英國憲法與絕大多數國家憲法不同,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習慣法、慣例組成。主要有大憲章(1215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法案(1689年)、議會法(1911、1949年)以及歷次修改的選舉法、市自治法、郡議會法等。君主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蘇格蘭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大憲章共65條,其內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國王與領主關系規定;第二部分為國王施政方針與程序規定;第三部分為國王與領主爭端處理規定。按照大憲章的規定,國王要保障貴族和騎士的封建繼承權,不得違例向封建主徵收高額捐稅,不得任意逮捕、監禁、放逐自由人或沒收他們的財產,承認倫敦等城市的自治權。為了保證憲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組成一個委員會,對國王進行監督,如果憲章遭到破壞,封建領主有權以軍事手段強迫國王履約。英國以後的憲政,追根溯源即來自大憲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權有限和個人自由。有的學者如斯托布斯就認為,整個英國憲政史,實際上是大憲章的注釋史。 司法 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普通法系,蘇格蘭實行民法法系,北愛爾蘭實行與英格蘭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機構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兩個系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國最高司法機關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1986年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關,負責受理所有的由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機關提交的刑事訴訟案。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並在某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錶王室。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 司法組織根據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專門法院三個組織系統。民事法院系統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院。蘇格蘭有自己獨特的法院組織系統:郡法院僅管轄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蘇格蘭高等法院是蘇格蘭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審判機關,但民事案件還可上訴到上院。蘇格蘭還有特設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是英聯邦某些成員國、殖民地、保護國和託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受理不服當地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行政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適用一般的法律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行政裁判所發展很快,但一般都不具有終審管轄權,不服裁判所裁決的當事人有權向普通法院上訴。 法官一律採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議員、上訴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薦,英王任命。英國沒有司法部,大法官擁有對司法人員的任免權。法官必須是「法律協會」的出庭律師,並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實踐。法官一經任命,非經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職。最高法院法官則為終身職。地方法院法官72歲以後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優厚。 女王 國王為元首。現任 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女王伊麗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1952年2月6日繼位,1953年6月2日加冕。英國女王只是權利的象徵,首相則負責國家的日常生產生活,英國女王也是英聯邦的元首,但是現在的英聯邦則是一個個獨立的國家組成的,所以英國女王也只是英聯邦的象徵而已。 自從1952年就位以來,伊麗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國的元首,她也是埃格伯特國王的直系後裔。在其執政期間,埃格伯特國王於公元829年統一了英國。在議會制誕生之前,君主制就已經在英國存在了數百年,期間僅僅中斷過一次,那是在1649年至1660年,當時英國採用了共和國的體制。數百年以來,君主的絕對權力遭到不斷的侵蝕和削弱,盡管如此,作為憲法意義上的國家元首,君主仍然保留了重要的象徵意義。
10. 英國從哪一世紀開始入侵印度 當時的統治機構叫什麼 從哪一世紀開始完全佔有印度 進行直接統治跪求啊----
1613年,英國在印度西部的蘇特拉設立貿易站。
英國東印度公司。創立於1600年,最初的正式全名是「倫敦商人在東印度貿易的公司」(The Company of Merchants of London Trading into the East Indies)。它是由一群有創業心和有影響力的商人所組成。這些商人在1600年12月31日獲得了英國皇家給予他們的對東印度的15年的貿易專利特許。
1799年英軍佔領邁索爾,提普蘇丹被殺。此後公司繼續逐漸削弱當地的反抗勢力,占據了孟買及其附近地區。在這些戰爭中,阿瑟·韋爾斯利,後來的第一代威靈頓公爵,初露鋒芒,這是他通向半島戰爭和滑鐵盧戰役的道路的起點。這樣英國占據了整個南印度、東印度和西印度。最後的阻力來自北部德里、奧德、拉傑普塔納和旁遮普的地方勢力。公司通過施加壓力、挑撥離間、提供可疑的保護等手段有效地防止了這些公國聯合抗英。1858年,東印度公司用盡畢生精力為英國聚斂到足夠的財富之後,被一腳踢開,東印度公司被英國政府正式取消,英國政府開始直接統治印度至194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