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讓擁有307年歷史的英國得以維持現狀的是哪個公訴
讓擁有307年歷史的英國得以維持現狀的是2014年蘇格蘭獨立公投。
2014年蘇格蘭獨立公投是蘇格蘭政府於2014年9月18日舉行的一場公民投票,目的是讓蘇格蘭選民決定是否從英國獨立。公投的結果為55%反對獨立、45%支持獨立。根據此結果,蘇格蘭留在聯合王國內。
⑵ 在英國 審判之前有罪還是無罪 還有英國怎樣執行法律
在英國實行無罪推定,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除以上內容外,無罪推定還包括: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證明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
當一個人被起訴為罪犯時,在經過逮捕許可後才能對其進行拘役和管制;在法庭告訴階段,公訴方尋找證據證明對方犯罪,而被起訴人無需自證其罪,而且證據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法庭,未提前提交的證據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如果在法庭中有特別重要的證據臨時提交會休庭幾天,讓被告方准備辯護。
陪審團確定罪名是否成立而法官負責裁量刑罰。如果陪審團認為罪名不成立則無罪釋放,並且此後不能以同一罪名同一案情起訴被告。如果陪審團無法確定,僵持不下,則換一批陪審團,直至出現結果。
⑶ 英國1985年犯罪起訴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英國1985年犯罪起訴法是改革檢察機構體制和刑事起訴制度的一部重要制訂法。過去,英國警察機關獨攬偵查與起訴大權,警察機構非常龐大而檢察機構卻很不健全。檢察官員完全附屬於行政部門,上下級關系很不明確。檢察力量非常薄弱,檢察官員只對少量案件擁有起訴權。檢察官員對警察的起訴工作既無權指導又無權監督,涉及起訴的許多重大問題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因而起訴程序很不正規,不但影響了訴訟質量和效率,而且缺乏對當事人權利的有力保障。為了改變這種狀況,英國於1984、1985兩年先後頒布了《警察與刑事證據法》以及《犯罪起訴法》。依據這兩部法律,刑事偵查與刑事起訴的權力分離,警察機關擁有偵查權和刑事起訴初始的決定權。而檢察機關則擁有審查起訴和起訴的最終決定權。這兩部法律的問世和執行,將使英國刑事偵查和起訴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1985年《犯罪起訴法》(以下簡稱新法),主要提出了檢察機構新體制,明確了各級檢察官員的職權和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明確了檢察機關同警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刑事起訴階段的關系。新法還就中止訴訟、期限等具體問題以及刑事訴訟的費用、設備、房屋等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本文僅就新法所涉及的檢察機構體制、起訴工作的重大變化諸問題闡明如下。
一、檢察機構的新體制
依照1985年《犯罪起訴法》規定的檢察機構的新體制,除中央法律事務部外,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建立刑事檢察署(或譯皇家檢察署),首長是檢察署長。下設若干區,每區設檢察署,由首席檢察官負責監管其所在檢察署的工作。首席檢察官及其他檢察官概由檢察署長任命。檢察署長還有權指定律師或其他人員為檢察官。新法還規定,檢察署長由總檢察長任命,檢察署長應接受總檢察長的監管,並向總檢察長報告工作情況。由此可見,新體制是由以總檢察長為首長的中央法律事務部、刑事檢察署以及區檢察署構成,實行全國一體化且分層管理的原則,上下級之間有明確的監管及被監管的關系。新體制的建立,健全了英國的檢察機構的體制,加強了檢察機構的力量,對提高刑事訴訟的效率和質量無疑是十分有益的。
二、總檢察長的職責和權力
《犯罪起訴法》規定了總檢察長的職責和權力,但是沒有涉及總檢察長作為中央法律事務部的首長的原有職責有無變化。新法規定的總檢察長的職責和權力如下。
(一)將檢察署長向其提交的履行職責的年度報告副本呈交議會,並予公布。
(二)任命檢察署長,檢察署長的人選必須具有從事出庭律師或事務律師10年以上的資歷;決定署長的報酬(需經財政部批准);通過制訂法規進行人員調動;經財政部批准,有權將在其他部門主要或全部履行檢察職能的人員調入檢察署。
(三)對檢察署長的工作進行監督;可以特別指定檢察署長向其匯報某件案件的情況。
(四)有權制定有關的條例,如要求警長向檢察署長提供、移送材料等內容的規定。
(五)總檢察長應當成立一個職員委員會,研究並明確各機關僱傭的、與履行檢察職能有關的工作人員的作用;總檢察長與檢察署長為了保障這些工作人員的利益應當提供建議;對職委會的工作程序進行指導;職委會為執行本條所需的費用由檢察署長支付。總檢察長還有權對這些職員進行指導。
三、檢察署長和檢察官的職權和責任
檢察署長在總檢察長的監督下依法履行如下職責。
(一)提起並進行刑事訴訟。根據案件的重要或難度等情形,檢察署長認為由他提起訴訟適宜時,則由其親自提起並進行刑事訴訟。
(二)接管警察或他人(指警察以外的任何人)提起訴訟的一切刑事案件,但總檢察長另有要求者除外;接管警察或他人提出的具結程序以及依照《1959年反淫穢出版物法》第3條簽發傳票開始的訴訟。
(三)檢察署長認為適當的情況,就有關刑事犯罪的一切事項向警察提供建議。
(四)在接到法庭的通知後,依照該法的特別規定在上訴程序中為起訴方出庭。如對藐視治安法院的裁決上訴的案件,對刑事法院的裁判不服,向上訴法院刑庭並由此上訴至上議院的上訴案件中,檢察署長應當出庭。
(五)檢察署長應於每年4月4日後向總檢察長報告其履行職責的情況;應向總檢察長匯報他所指定的案件。
檢察署長應當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境內劃分若干區;有權隨時改變區的劃分;有權指派區署的首席檢察官。
(六)為使檢察署長能夠監督控制起訴的一般活動,並且保證法院和檢察署之間材料的正當移送,該法規定法院書記員有責任將每件案件的材料移送檢察署長,署長或檢察官也應按規定將有關材料移送刑事法院官員,署長還可隨時要求警長移送他指定的案件的材料。
(七)檢察署長應向檢察官發布業務准則,就一般原則進行指導。如應否提起訴訟,應否中止訴訟,應當提出何種罪名的指控,向治安法院指導某案使用的審訊模式,等等。署長有權修訂他簽發的業務准則。
(八)檢察署長有權在任何時候任命一名事務律師或者在政府機關任職的大律師,負責署長指定的刑事案件的提起或接管訴訟活動。受任命的這名律師享有檢察官的全部權力,但在行使權力時應當服從檢察官對他的指導。
(九)依據新法規定,檢察官(crown prosecutor)應當擁有檢察署長有關起訴與進行訴訟的權力,但是應當在檢察署長的指導下行使這些權力。檢察官在法定情形下享有出庭權。
(十)新法賦予檢察署長和檢察官以中止訴訟權。中止訴訟權實際是對警署向治安法院初始起訴決定的否定。在新法頒布前,必須經得法院同意,檢察官才得撤訴。
依照新法的規定,中止訴訟必須在預備階段提出。簡易罪案件中預備階段是指法庭在開始聽取起訴方證據以前的任何階段,在公訴罪案件中,預備階段是指被告人被交付庭審前或者簡易程序的法庭聽取起訴方證據開始以前。
中止訴訟提出的程序是:檢察署長應向法院書記員送交附中止理由的中止通知書;應當告知被告人已將中止通知書送交書記員,同時告知被告人有權申請繼續訴訟,但沒有告知被告人中止訴訟的理由的責任。被告人若願繼續進行訴訟時,應在規定期限內向該法院書記員送交通知書。法院書記員在收到被告人的要求繼續訴訟的通知後應當通知檢察署長,訴訟就應繼續。被告人未向法院送交要求繼續訴訟的通知的,該案從檢察署長通知法院之日起終結。
警察無證逮捕某人並控告他犯了某罪,但法院並未收到起訴書時,檢察署長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中止訴訟。在決定中止訴訟後應當告知該被押人訴訟中止。在此情形下中止訴訟的後果是被告人獲釋並獲得法律規定的金額。
四、個人私訴權
新法不排除個人的刑事起訴權,但是制止無根據的起訴。私訴的案件由起訴人進行訴訟,檢察署長一般不予接管。
五、起訴開始時間
新法對提起訴訟的時間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如在治安法院簽發傳票後,或簽發拘捕證後,當收到起訴書(information)時,起訴即為開始;在無證羈押情形下,告知被押人指控他的罪行時,起訴即為開始;在法定情形下提交公訴書草案(bill of indictment)時,起訴即開始。
六、預備階段的期限
新法明文規定國務大臣有權制訂關於刑事訴訟各預備階段期限的條例。內容包括:在完成起訴階段前的等候期限,在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羈押的期限;關於期限延長的條件,在「具有正當並充分的理由」以及「已經以十分適當的速度起訴」令人滿意時,主管法院可以延期或再次延期;對治安法院的延期決定不服,可向刑事法院提起上訴,這種上訴適用一般上訴程序,而對刑事法院的延期決定不服則向高等法院提出復審申請,適用復審程序。
新法還規定了全面性期限已屆滿的法律後果。凡是適用期限的訴訟階段,在完成該訴訟階段以前,全面性的期限已經屆滿的,不論為了什麼目的,都應對被告人的該項罪行視為無罪。這一規定對逃押犯或棄保潛逃者不予適用。
⑷ 在英國如何辦理公證
英國公證認證手續,即英國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如對涉及一般民事類、財產類、商事類的文件,確認其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經國際公證人核實無誤,提供公證服務。
一、英國公證認證的基本程序:
(1)將文件送至國際公證律師(Notary Public)進行公證。
(2)將經過公證律師公證的文件,送至英國外交部認證。
(3)將辦好公證認證的文件,送往中國駐英國大使館辦理使(領)館認證。人
二、英國公證認證注意事項:
(1)使(領)館認證只確認英國外交部官員簽字屬實,不對內容做出認證。
(2)由於香港,澳門屬於海牙公約組織,若是在英國產生的文件,無需經使館認證,經過英國外交部認證便可在香港和澳門地區使用。
三、英國公證認證范圍:
(1)英國個人文件:結婚證、出生證、離婚書、無犯罪記錄證明、護照、 領養、寄養、親屬關系、死亡證明、授權書、聲明書、綠卡、單身證明、判決書、遺囑、房產證、成績單、學歷/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醫學證明等。
(2)英國公司或者英屬島嶼公司文件:注冊證書、公司章程、董事/股東信息、會議記錄、公司更名文件、發票、產品證書、產品介紹協議書、合同書、授權書、聲明書、證明書、商標證書、資產證明、資信證明、公司訴訟文件認證(訴訟書及訴訟中涉及到的文件)及其他公司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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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在英國處理刑事案件有哪兩種方式
陪審團制度多用於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制度在英美國家流行,特別是英國,陪審團的權力甚至大於法官,而法官只不過是在開庭過程中的一個代言人,宣布開庭,聽取證據,作出刑期宣判,可是真正能決定犯罪嫌穎人是否有罪的還是陪審團,現在中國也在學習這種制度中可取之處。
比如:英國、美國、中國香港等等
陪審制度就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國家機關吸收一定數量的普通公民參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審判的一種制度,一般採取大陪審團(grandjury)和小陪審團(pettyjury)兩種形式。大陪審團一般只運用於刑事案件,通常由23名陪審員組成(美國聯邦訴訟規則規定,可以低於12人,但不能低於6人),職責主要是在庭審前,確定被告是否由犯罪嫌疑和是否提起公訴。所以大陪審團應當對檢察官提出的被告人的罪證是否成立進行審查,而且這種審查是在被告人和其他律師不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審查後,按照多數表決的原則裁定檢察官控告的證據是否成立或不足,從而決定案件是否起訴。小陪審團一般由若干陪審員組成,法國是9人,英國為8人,美國為6-7人,職責是聽取庭審,查看證據,然後進行評議,就案件的事實部分進行裁決10。
⑹ 在英國被起訴會有什麼結果
英國留學人員又不是英國人,該判還是會判,進行案件的處理
⑺ 英國對犯罪的起訴從過去主要依靠私訴轉變為主要依靠公訴,是英國檢察制度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怎麼翻譯成英文
A crime (which is) bought an accusation against in Britain has given first place to public prosecution from departed private prosecution, which is amarker event in the history of British prosecutorial system.
⑻ 英國、美國及我國採用何種訴訟制度
具體情況如下: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是當今世界的兩大主要法系,涵蓋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國家。
1、大陸法系的代表有德國、法國等;而英美法系則當然以英國和美國為其代表。
2、美國和中國的法律區別很大,但是不能籠統地說美國是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系、判例法系等),中國屬於大陸法系(也叫成文法系等),
3、因為說美國屬於英美法系可以說是公認的,但是說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則有失公允,尤其是我國的法律制度是屬於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自成一家的,不能簡單地劃入某個法系。
4、比如說我國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訂立程序上就是採用英美法系的制度,但是在判斷合同的成立上卻又有些許不同,在要約和承諾的具體規定上也有自己的特色,而且沒有對價制度的構建等。
具體的說,美國和中國在具體的法律體系、法律制度、法學教育和司法體制上都是有區別的。
⑼ 當代英國的法律體系是如何運行的
當代英國法律體系的運轉,是通過英國的議會來實行的。
⑽ 英國如何出庭
等法院傳票。上面有時間地址,到時候去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