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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如何判定普通法院和橫屏法院

發布時間:2022-01-24 20:54:59

A. 英國和美國現在還有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區分嗎

現在英國有

B. 英國法院系統的軍事法院和軍事上訴法院

普通法院之外最重要的專門法院。負責審理軍職罪以及軍職人員所犯的普通刑事罪;對前者有專屬管轄權,對後者則與普通法院雙重管轄。其最高審級也是上議院。

C. 英國法院系統的介紹

英國司法組織因襲歷史的傳統,體系比較錯綜復雜。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屬的法官組成,而是由一定等級的法官到院組成法庭進行審判。

D. 英國和美國的司法系統的區別

英國和美國都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沒啥區別,以判例法為主要形式
英國以上議院為最高法院,美國則有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的最高法院兩套司法體系
三審制,但並不絕對

E. 英國司法審查的模式

司法審查制度,是一種國家權力對另一種國家權力的監督制約制度,即法院通過訴訟程序審查並糾正不法行政行為,以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免受國家行政機關侵害並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司法審查,則起源於17世紀的英國。最初是英王為了中央集權的需要,通過王座法院來審查下級法院和各級地方機構的行為,後來演變為普通法院對行政機關行為合法性的審查。而使司法審查制度成為一種具有政制活力的司法制度,在於馬歇爾大法官通過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決,如今司法審查制度已無可爭議地成為美國政制的生命象徵與活力符號
美國在歷史上曾是英國的殖民地,處理法律問題基本上沿用了英國法 ,1776年獨立後的美國仍繼續沿用和擴充英國法,因此,英美屬同一法律體系。然而,由於兩國的政治體系不同及美國特殊的地理環境和歷史發展等原因。英美兩國 在司法審查制度方面有異有同。
范圍
英國法院在審查時注重實質的法治原則,而不拘泥於成文法的規定。相比之下,美國法院更依賴於成文法。 美國是一個成文憲法的國家,政治上實行三權分立,司法權能夠對行政權進行審查,源於憲法第三條第二項——司法權涉及以合眾國為一方的案件,是司法審查的憲法法源。當然,雖然這些規定中並未有為什麼應該由司法機關而不是其他機關來進行審查的明確字眼,但實際上由於對英國普通法傳統的繼承,在美國民眾的眼中,司法審查權已經成為法院的一項理所當然的權力。但由於受三權分立思想的影響,美國司法審查中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即司法權如何不過多地干涉行政權,並因而影響到行政權的獨立性。所以美國的司法審查是相當謹慎的,在司法審查的范圍上表現為,對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嚴格區分。美國學者認為,事實問題,只能由行政權作出判斷,法院的主要職責是解決法律問題,法院對事實裁定,一方面不能不審查,一方面又不能太多地審查。解決的辦法就是由聯邦程序法對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審查的標准分別作出規定。
英國堅持議會主權的原則,議會享有最高的權力,行政機關需要根據議會制定的法律來行使的權力,而法院負有對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使職權進行審查的職責,所以一旦行政機關超越職權行使權力,法院即可以宣告它無效或撤銷它,因此,越權原則也就成為英國司法審查的根據。由於英國是一個判例法的國家,所以,英國法院對於越權原則的解釋都是通過具體的案件作出的。英國法院認為可以審查的越權行為主要有:違反自然公正原則;程序的越權;實質的越權。其中自然公正原則是英國普通法上的一個程序規則,由於普通法並無公法和私法的區分,所以該原則不僅支配行政機關和法院的活動,而且其它一切行使權力的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力時都不得違反這個原則。
程度
在英美司法審查中,都存在排除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從兩國有關排除條款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兩國對待司法審查的態度的差別。英國在排除司法審查的規定方面,首先強調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即法院在對於是否向當事人提供救濟的問題上享有決定權。
與英國強調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不同,美國在排除司法審查時首先強調的卻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美國法院的司法審查的趨勢是盡量限制排除司法審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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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即加強司法審查的程度,但是由於受到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和成文法的規定的限制,註定這種程度比起英國來說要小。同時,美國行政法中完全排除司法審查的行為也較英國為多,主要有外交和國防;軍隊的內部管理;總統任命高級助手和顧問;國家安全等。
方法
在英國,當公民權力和利益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不法侵害後,實際
上可以有三種救濟的手段:一是提起普通法上的一般訴訟,而是向法院上訴,三是請求高等法院司法審查。可見,司法審查在英國並非解決行政行為違法性的唯一手段。
英國相比,美國的司法審查的方法較為統一和規范,主要存在四種形式的司法審查手段,法定的審查;非法定的審查;執行訴訟中的司法審查;憲法權利的司法審查。 法定的審查主要是指各種制定法中規定的司法審查的方法,如果沒有成文法的規定,法院也可以採取非法定審查的手段。這種非法定審查顯然是受了英國普通法的影響,其救濟手段也主要是各種令狀,包括提審狀、禁止狀、追問權力狀、人身保護狀和執行狀。除此之外,非法定審查中還吸收了英國普通訴訟的手段。
門檻
英國的起訴資格的規定相對簡單,高等法院只要認為申請人對於申訴事項具有足夠的利益,就可以同意其司法審查的申請。因此,足夠的利益就作為法院審查起訴資格的唯一標准。
美國當事人只有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才有起訴資格。40年代以後,最高法院通過多個案例將起訴資格放寬,當事人不一定非要在權利受到損害時才能起訴,只要有實際的損害,甚至在沒有實際的損害時,為了保護公共利益,也具有起訴資格。當代美國法院主要採用了雙層結構標准,即當事人起訴必須同時符合憲法的標准和法律的標准,憲法的標准主要是當事人必須有事實上的損害,法律的標准主要是當事人要求保護的利益必須屬於法律或者憲法所保護或調整的利益范圍之內。比較美國與英國關於起訴資格的不同規定,顯然英國規定得更為寬松,足夠的利益標准不僅不要求有事實的損害存在,甚至此處的利益也不僅僅局限於法律和憲法內的利益,從中可以感受到實質法治原則和不成文法精神在英國無處不在的強大力量。
總結
當代英美司法審查制度雖然仍存在差異,但其發展的趨勢也是在逐漸的融合,這不僅僅是在具體的規定上,兩國都趨向范圍更廣、限制更少、方法更統一、起訴更靈活的司法審查制度,更大的融合在文化和憲政的領域進行。
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頒布預示著司法審查制度在中國的初步建立,但是,不可否認,無論是就司法審查的具體制度,司法審查制度賴以生存的憲政基礎,還是法治的歷史,中國與英美發達國家之間都存在著不小的差距。雖然中國與英美的社會制度不同,但具有通過司法權控制行政權的共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比較他國的制度,為本國的法律建設提供有用的制度資源,也是筆者在比較之外的一點現實關照。

F. 英國普通法是如何形成的

英國法的歷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遜法:英國從公元5世紀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遜人控制,當時實行的法律多為習慣法,對英國法律的影響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諾曼公爵征服英國後,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實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權制度。其中御前會議就是中央集權統治的重要機構。這個機構是由國王親信、主教和貴族參加的議事機構。主要協助國王處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務,後來,處理司法事務的機構逐漸獨立出來,到亨利三世時期,御前會議已經建立了三個王室高等法院,分別為財務法院、普通訴訟法院和王座法院,處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於諾曼人以前沒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們的法律就是通過這些法院的判決形成的,即判例法。這些判決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具有約束力。隨著王室法院管轄范圍和影響的擴大。其判例對全國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響。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適用於英國的普通法。主要是針對各地的習慣法來講的。在王室法院出現之後的時間里,存在著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會法院並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戶法院)主要適用習慣法,教會法院主要適用教會法,主要管轄婚姻、家庭、繼承、通姦。三者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過發布訴訟開始令的方式來擴大自己的影響。所謂訴訟開始令即原告可以請求國王主持正義,然後通過英王的大臣發布令狀,令狀的內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長負責命令被告滿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審判。

G. 英國法院系統的高等法院

建立於1873年,是由衡平法院等多種法院合並而成。下設3庭:①王座庭,主要任務為初審重大的民事案件,組織海事合議庭和商事合議庭等專門法庭審理各該類案件,以及受理以報核方式上訴到院的刑事案件;此外,王座庭還負責核發人身保護狀和各種特權令,進行審判監督。②大法官庭,負責審理有關房地產、委託、遺囑、合夥和破產等民事糾紛。③家事庭,主要審理有關家庭、監護、婚姻等的重大糾紛及其上訴案件。高等法院各庭由高等法院法官和記錄法官開庭審判。對高等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至上議院。

H. 源於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是甚麼、、

英國封建法律體系的形成。英國法的源頭是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習慣法。隨著王權的強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機構的建立,逐漸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淵源,從而確立了英國封建法律體系。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紀前後發展起來的、由普通法院創制的通行於全國的普遍適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權和司法統一的直接後果。 1066年諾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國後,他和繼任者為鞏固統治,擴大王權,採取進行土地調查、編制「末日審判書」(始於1086年,又稱「最終稅冊」/Domesday Book)等多種措施,加強中央集權。在統一司法方面,國王建立了御前會議,並從前者中逐漸分立出具有司法職能的財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訴訟法院。這些法院最初只在倫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Westminster Abbey)審理案件,但為了擴大王室管轄權,法官們開始到各地巡迴審判。 亨利二世統治時期的司法改革對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通過頒布《溫莎詔令》、《克拉靈頓詔令》等一系列命令,確立了陪審制,並將巡迴審判制度化。法官們進行巡迴審判時,在陪審團的幫助下,依據王室法令參照當地習慣來審理案件。回到倫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後,他們互相交流參照各地習慣形成的判案意見,承認彼此的判決,並約定在以後巡迴審判時使用。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了通行全國的普通法,所以後人習稱其為判例法。 體現王權的令狀制也與普通法的發展有密切關系。它要求原告只在申請到特定的以國王名義簽發的令狀後,才能向法院主張實體權利的保護。令狀成為訴權憑證,無令狀就不能起訴。「程序先於權利」的普通法特點與此不無關系。 (2)衡平法的興起。由於普通法在傳統令狀制度下,存在著保護范圍有限、內容僵化、救濟方法較少的缺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已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護的當事人,依照歷史傳統直接向國王提出的申訴越來越多,國王遂將其委託給大法官進行審理。15世紀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稱「衡平法院」)。根據大法官的審判實踐,逐漸發展出一套與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規則,即根據「公平」、「正義」的原則形成的「衡平法」,並逐漸成為一套有別於普通法的獨立法律體系。 相對於普通法,衡平法重內容而輕形式,訴訟程序簡便靈活,審判時既不需要令狀也不採用陪審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適應社會發展,創制出信託、禁令等許多新的權利和救濟方法。一般認為,衡平法受羅馬法影響較深。 普通法實施領域廣泛;衡平法僅在普通法難以救濟的方面發揮作用,是對普通法的補充。其時可以認為:將普通法去掉,衡平法不復存在;而將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會存在。兩大法院系統的關系由於管轄范圍存在交叉重疊,大量案件從普通法院轉向衡平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決,使兩者之間矛盾日漸增多。17世紀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爾斯密將沖突引向白熱化。這場爭端以國王詹姆斯一世確立「衡平法優先」的原則而告終。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與衡平法的並立一直是英國法的顯著特徵。

I. 請問「英國的法院體系」是什麼

在英國,民事法院體系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議院四級法院所組成。其中郡法院負責受理一般的一審民事案件,而上訴法院、上議院作為主要的上訴審法院,基本上只受理上訴案件。至於高等法院,它既是重大、復雜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同時也受理針對郡法院一審判決提出的上訴案件。在英國的民事司法架構下,當事人不服郡法院一審裁判的,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對高等法院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以向上訴法院上訴;如果對上訴法院的二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上議院提起第二次上訴。通常認為,英國民事訴訟實行的是三審終審制;而就上訴審的審理對象而言,第二審原則上為法律審,一般不涉及事實問題,但在特定情形下亦涉及事實,第三審則為法律審。

J. 英國的三權怎麼分誰掌握司法,行政,立法權

西方國家基本上就差不多
三權分立(三權鼎立),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民主政治制度。
學說歷史
最早由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提出,用以鞏固當時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後來該學說不斷傳播,並被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形式,解決了在該種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現的部分問題。該學說在當時被廣泛認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證。
三權分立的實行
美國的立國者對政府普遍採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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