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英美法法系國家的主要法律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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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的淵源
(一) 英國法的淵源
1、 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國法最重要的淵源。從法源的意義來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創立並發展起來的一套法律規則。「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則,指一個法院先前的判決對以後法院處理類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響最大的特徵是「程序先於權利」。 2、 衡平法。現代意義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淵源中獨立與普通法的另一種形式的判例法,它通過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審判活動,以法官的「良心」 和「正義」為基礎發展起來。其程序簡便,靈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衡平法被稱為「大法官的腳」,由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縮性。與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種「補償性」的制度,但當二者的規則發生沖突時,衡平法優先。 3、 制定法。英國制定法在法律淵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兩種判例法,但是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對判例法進行整理,修改,現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門如社會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制定法的種類有:歐美聯盟法,國會立法,委託立法。其中國會立法是英國近現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稱為「基本立法」。
(二) 美國法的淵源
1、 制定法。美國的聯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聯邦的制定法包括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憲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聯邦享有聯邦憲法所規定的聯邦立法范圍之外的立法權。 2、 普通法。美國以英國普通法作為建立新法律的基礎,但並非全盤照搬。正如約瑟夫,斯托里大法官在「范內斯訴帕卡德」案的判例中指出的:「英國的普通法並不是全部都可以作為美國的普通法,我們祖先先把英國普通法的一般原則帶過來,並且以此作為他們生來就有的權利,但是他們只帶來並採用了適合他們的情況的一部分。」在美國並沒有一套聯邦統一的普通法規則,各州的普通法自成體系。 3、 衡平法。美國獨立之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轄區和特許殖民地採用了英國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國由教會法院管轄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轄。美國獨立之後,聯邦和各州都相繼採用衡平法。在絕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統一由聯邦法院監管,不另設衡平法院。
綜上所述得出英美法的淵源及特點如下:
1、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各國受英國發的影響,法律淵源一般部分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都很高。 2、以日爾曼為歷史淵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國法,是在較為純粹的日爾曼法——盎格魯,撒克遜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3法官對法律的發展所起的作用舉足輕重。判例法是在法官才長期審判實踐中逐漸創造出來的,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立法的意義,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稱。 4、以歸納為主要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師在適用法律時,通過對存在於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則進行抽象概括歸納比較,然後才能將其最不適當地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中去。 5、不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
② 英美法系的形成與特點
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在歐洲大陸,後擴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國。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法國和德國是該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包括過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土耳其等國。舊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大陸法系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形成了兩個支流。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到18世紀至19世紀時,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被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終於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兩大支流,這就是英國法和美國法。它們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 英美法系的只要特點是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判例法(簡單解釋判例法就是以前怎麼判,現在還是怎麼判)為主要形式。
③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知識點
大陸法系的特點:1.全面繼承羅馬法,2.實行法典化。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不成人法官造法功能。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重要作用。5.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6.以司法見長。
羅馬法的分期:三分法1.前6世紀到前3世紀:習慣法時期,或純粹羅馬法。2.前3世紀到3世紀:成文法時期,或羅馬世界法。3. 3世紀到6世紀:法典編纂時期希臘-羅馬法。
市民法:屬於羅馬古老制度的范疇,專指羅馬城邦固有的法律,由羅馬城邦古老習慣演變而來,僅適用於羅馬城邦國家及其後裔,具有狹隘性、保守型和形式主義的特點。
萬民法:指羅馬人與古代文敏民族共有的,或在同他們的關系中逐漸創立的規范的總和《。
《十二表法》是習慣法的代表,羅馬市民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後收入《國法大全》中。
是羅馬習慣法的編纂,平民與貴族斗爭的結果。編於公元前451年。內容有傳喚、審理、執行、家長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戰友、土地和房屋、犯法、公法、宗教法、五表法的補充、後五表法的補充。
《民法大全》1.《查士丁尼法典》2.《法學階梯》3.《法說匯纂》4.《新律》
五大法學家:蓋尤斯 烏爾比安 伯比尼安 保羅 莫蒂斯蒂努斯
人格:人格是指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相當於現代民法中的權利能力。羅馬法上完整的人格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構成
人的分類: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的自然人必須具有人格,完整的人格包括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法人:自由人、非自由人、半自由人。
特有權:家長權開始出現松動時,法律規定可由子女享有管理、用益乃至處分權的財產。分為:收益特有權、准軍人特有產、外來特有產。
概括繼承:又稱總括繼承,指繼承人一次同時繼承被繼承人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主要有:全部財產、全部債務、家長的權利義務。
限定繼承:查士丁尼時期改為限定繼承,繼承人只在受益范圍內償還債務。
法定訴訟:指當事人是否提起訴訟、如何進行訴訟,都嚴格依照市民法規定的訴訟。特徵:只用於羅馬人:在某些方面仍採用自力救濟;採用嚴格形式主義;分為法律審和事實審。
程序訴訟:由原告請求裁判官作出某種格式的書狀,載明案件葯店和審判原則,然後由民選的審判員根據書狀審查事實作為判決的訴訟。特徵:保留保留法律審與事實審2階段。擴大裁判官權利。殘留的自立救濟行為進一步得到限制。形式主義削弱。適用於羅馬人之外。
非常訴訟。創於羅國初年的行省,因裁判官的特殊許可權和案件的特殊性質而得名。廢除法律審和事實審兩個階段。取消民選審判員,裁判官員主宰審判。取消繁瑣的程序。
日耳曼法:日耳曼諸部族聯盟在侵入西羅馬帝國,建立封建國家的過程中,由原有部落習慣逐漸發展而成的屬人的法律。所有日耳曼各分支和部族的法律,均屬於日耳曼法的范疇。
封建時期的不動產制度:馬爾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大土地所有制;采邑制;農奴份地
糾問式訴訟程序:概念:中世紀出現的一種特殊訴訟,當王室權利被認為受到侵害時,由於王室法院直接提起並負責審理案件。
城市法的概念:指中世紀西歐城市中形成、發展、適用的法律的總稱。淵源:特許狀:商人、手工業者、自由農民、騎士地主確立城市自治和發展為共和國的主要准則。相當於城市憲法。其他淵源:社會習慣、慣例、判例、城市條例、城市法庭判例、城市協議、行會章程等。
羅馬法復興的原因:1.社會原因:商品經濟關系對法律產生新的要求;封建法律的分散性與簡單化不能滿足社會要求;缺乏集權與建立國家集權的要求。
各大學講授羅馬法1.前注釋法學派:是以經院哲學為其理論基礎,運用邏輯方法,在羅馬法的典籍旁或行間進行注釋,因此而得名。評論法學派:形成於注釋法學派之後,並與之相對立,又稱後注釋法學派,研究方法主要是辯證推理、邏輯推理、討論、分類評注、三段論和二難推理等。沿革法學派:?
羅馬法復興的意義:1.促進歐洲法律體系的統一,標志大陸法系形成。2.帶來了又一次法的觀念的恢復。3.構築資本主義私法的基礎。4.反封建,促進資本主義制度形成。
公民基本權利主要表現為消極自由;國家職能限於消極保障;突出立法權。
《人權宣言》人權:天賦人權「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在於保存自然的、不可消滅的人權,這些權利是自由的、財產權、安全和反抗壓迫。」 國家政權:主權在民、三權分立。
法制:法律是公民意志的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為以法律義務為限。
1958年憲法的特點:1.縮小議會權力2.擴大總統權力3.穩定政府
1919年魏瑪憲法:背景:一次大戰,十月革命。特點:1.規定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形式。2.賦予總統廣泛權力。3.社會憲法。4.經濟憲法。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背景:二戰結束。特點:1.加強人權保障。2.重視維護和平,限制國家主權。3.設立聯邦憲法法院。4.首次規定政黨制度。5.政治制度上的轉變;變總統制為議會內閣制。
立法制度:議會行使主要立法權,參議法院行使通過權;對議會立法權的限制及委託立法;法國對議會立法權的限制:列舉范圍、政府創制、政府要求授權權、總統否決、立法程序、政府幹預。
憲法監督:法國:憲法委員會;權力機構;非訴訟;事前監督;全面監督;不可補救。
德國:憲法法院;司法訴訟;事前與事後的。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訴訟、事後的、局部的。
英國法的形成與發展:一、普通法系與普通法
普通法:與習慣法和商法相對應;與衡平法相對應;與英國傳統法相對應;
普通法系:自中世紀開始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統稱。
二、英國法的形成 分3個時期:1.盎格魯-撒克遜時期 2.普通法的形成 3.衡平法的產生 英國法歷經由屬人法到屬地法的發展;普通法的形成:1.諾曼人的入侵以及封建王權的建立。2.王室法院管轄權的形成。3.普通法的形成----令狀制度、巡迴審判。4.普通法院管轄權的限制與擴大。
三、英國法的發展 1.資產階級革命後的發展 2.產業革命後的發展 3.英國法律的海外傳播
普通法的形成:1.諾曼人的入侵以及封建王權的建立。2.王室法院管轄權的形成。3.普通法的形成----令狀制度、巡迴審判。4.普通法院管轄權的限制與擴大。
英國法與美國法的區別:1.美國發沒有英國法中的封建制殘余。2.美國多元法律體系。3.在循環先例原則上採取更加靈活的原則。4.更加重視制定法的傾向。5.種族問題成為法律的重要內容。
循環先例原則:英國確立於16世紀;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同一法院對今後自己的審判有約束力;上議院對本院及其他法院有拘束力。
衡平法與普通法系的關系:1.不同的法院系統。2.管轄權上的一般與特別 3.救濟方法的差別 4.衡平法可以對普通法處理國的案例進一步處理,普通法則不能。5.衡平法對人,普通法對物。6.普通法重於形式,衡平法重意思。
普通法系的特點:1.以英國為中心,以普通法為基礎。2.以判例為主要表現形式。3.變革相對緩慢,具體保守性。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體突出作用。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7.重視經驗和實際應用。8.獨特的概念術語和技術風格。9.較早注意到人身權保護,多採用司法程序。
④ 英美法系是如何形成的,它的特點有些什麼
天賦人權
⑤ 外國法制史的英美法系的形成與特點
1、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各國受英國發的影響,法律淵源一般部分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都很高。
2、以日爾曼為歷史淵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國法,是在較為純粹的日爾曼法——盎格魯,撒克遜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3法官對法律的發展所起的作用舉足輕重。判例法是在法官才長期審判實踐中逐漸創造出來的,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立法的意義,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稱。
4、以歸納為主要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師在適用法律時,通過對存在於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則進行抽象概括歸納比較,然後才能將其最不適當地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中去。
5、不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 1、美國法的特點:
其一,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在判例實踐中實行「遵循先例」原則,在審判風格上採用歸納的推理方式,強調程序的重要性。
其二,法律體系龐雜。聯邦和各州自成法律體系,美國聯邦和各州都有獨立的立法機關和司法系統。
其三,封建因素教少。這是因為北美大陸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國法時對其中明顯的封建因素沒有採用。
其四,濃厚的種族歧視色彩。
2、美國法的歷史地位。
美國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國法的基礎上建立的適合美國國情的具有美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佔有重要地位。體現在:(1)美國創造了對憲法產生深刻影響的近代憲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資產階級成文憲法,奠定了資產階級憲法的基本格局,並對近代時期的憲法實踐發生了深刻影響。(2)創造了立法和司法的雙軌制,這種體制及其運作為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協調提供了經驗。(3)美國刑法率先創造了緩刑制度,並將教育觀念和人道主義觀念引入刑法的改革。(4)最早建立了反壟斷法制。
美國法在繼承普通法與建立本過法的過程中表現出較強的批判和創新精神。當然,美國法也存有一些消極的內容,像一些反民主立法諸如反勞工立法和種族歧視性立法等。
⑥ 什麼是英美法系
西方社會存在兩大法系,一是大陸法系,一是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在歐洲大陸,後擴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國。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法國和德國是該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包括過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土耳其等國。舊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大陸法系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形成了兩個支流。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到18世紀至19世紀時,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被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終於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兩大支流,這就是英國法和美國法。它們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
兩大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方面或者也可以說是它們兩者在宏觀方面的差別:
1、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2、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採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3、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協會)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後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後,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5、從訴訟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系也存在一些傳統的差別,如大陸法系傾向於職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的作用,英美法系傾向於當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是消極中立的。
6、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方面突出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而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通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系」式的教育。
⑦ 請分別列舉出中華法系,羅馬法系,英國法系的衍變發展過程及其特點
中華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個分別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和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華法系都已經解體,現存的共三大法系。中華法系在歷史上不但影響了中國古代社會,而且對古代日本、朝鮮和越南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影響。
中華法系開始形成於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時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最初的國家與法產生於夏朝,以後經商朝到西周時期逐漸完備。經過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大變革,成文法在各國頒布,到秦朝時中華法系有了雛形。秦朝的法律制度從現在湖北雲夢出土的秦簡來看,已經很完備,初步確立了中國古代各項法律的原則。
此後,經過西漢和東漢,以及三國兩晉南北朝長達八百多年的發展,到隋唐時,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體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議》,這是中華法系完備的標志。唐朝以後,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為藍本創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學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還用的省(相當於中國的部)、地方的縣(相當於中國的省)、府、道都是學習隋唐法制的結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過程中中華法系宣告解體,同時建立了中國近代法制的雛形。中華法系的特點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為主。第二,禮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則。第三,刑法發達,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是指以古代羅馬法、特別是19世紀初《拿破崙法典》作為傳統而產生、發展的法律的總稱。我國習慣稱之為「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傳播的地區非常廣、包括法、德、瑞士、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荷蘭、西班牙、葡萄牙以及亞非拉的部分法語地區。其主要特點是:強調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認為成文法為法的主要形式,是本國法律的基礎,判例在這些國家一般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僅作為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的參考。此外,羅馬法系國家在法律分類、部門法的劃分、訴訟程序和法律術語等方面也有不同於英美法系的特點。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首先起源於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向後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
(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⑧ 簡述英美法系的形成過程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到18世紀至19世紀時,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被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終於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兩大支流,這就是英國法和美國法。它們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 英美法系的只要特點是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判例法(簡單解釋判例法就是以前怎麼判,現在還是怎麼判)為主要形式。
⑨ 請問英美法系的基本體系結構是怎樣的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異
目前,世界各國沿用的法律體系基本上可分為二類: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國內地採用的是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歐洲大陸上的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拉丁美洲、亞洲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大陸法系。香港和英聯邦國家採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兩大法系的主要差異有:
第一,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車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飲食的規范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幹而發燕尾服起來的。
第三,法官的許可權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職能,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也稱抗辯式)程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
此外,兩大法系在法律分類、法律術語、法學教育、司法人員錄用和司法體制等方面,也有許多不同之處。
所謂法系,是指比較法學家按照法的歷史傳統和形式上的某些特,對各國法律體系做的分類。西方國家的法律體系主要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定義
大陸法系強調成文法作用,結構上強調系統化、條理化、法典化和邏輯性,並將全部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
也稱普通法系,基於以往判決的判例上逐步形成的一種在全國普遍通用的法律,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兩部分。
形成 西歐 英國
主要代表 法國和德國 英國和美國
其他代表國家和地區 瑞士、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日本、整個拉丁美洲、非洲近東一些國家、美國路易斯安納州、加拿大魁北克省。
加拿大、澳大利亞、馬來西亞、愛爾蘭、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我國香港地區等
法律結構 公法 指與國家狀況有關的法律,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和國際公法。
普通法 通過國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種全國普遍適用的法律。
私法 指與個人利益有關的法律,包括民法和商法。
平衡法 14世紀時為補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由英國樞密大臣法院發展起來,不受普通法約束,按公平與正義原則作出判決的判例法。
法律淵源 作為成文法國家,憲法、法典以及其他的法律條例等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主要淵源,判例在原則上不作為法的正式淵源。
判例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淵源,其基礎是「先例約束力」原則,即法院在判決中所包括的判決理由必須得到遵循。但19世紀末20世紀初成文法在英美法系國家的比重和作用不斷上升,成文法也成了英美法的重要淵源
內部分歧 大陸法各國都主張編纂法典,但各國在法典的編制體制上卻不完全相同。以民商法而言,即分為民商分立和民商和一兩種編制體例。
作為英美法系的國家,美國比英國更重視成文法。美國不但有聯邦成文法還有州成文法。還專門在商法領域,修訂了《美國統一商法典》以及一系列的反托拉斯法。它們對於規范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行為有重要影響。
⑩ 西方兩大法系的形成及主要影響他們的區別與各自的利弊
大陸法系
(一)大陸法系的形成
1.什麼是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因為它的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資本主義國家中歷史悠久、分布廣泛、影響深遠的法系。它以歐洲大陸的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在羅馬法的基礎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漸發展為世界性的法律體系。在大陸法系內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不盡相同,大體上有兩個分支——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陸法系的形成以羅馬法為基礎
(1)在羅馬全盛時期,羅馬統治者以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被征服地區的居民也因羅馬法的發達和完備而自願採用羅馬法,使羅馬法成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羅馬後,日耳曼法採取屬人主義原則,使羅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國家編纂的法典受羅馬法影響。公元9世紀,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法律的屬人主義不再適用,羅馬法與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紀後,羅馬法復興運動興起,羅馬法研究同社會實際需要相結合,成為西歐大陸國傢具有權威的補充法律。經過改造和發展的羅馬法成了歐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徵和法律傳統,從而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
(4)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西歐許多國家的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並鞏固以後,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國家之間的交往,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系和共同特徵獲得進一步發展。首先在法國,以資產階級革命為動力,在古典自然法學和理性主義思潮的指導下,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開創了制定有完整體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國法典成為歐洲大陸各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標志著近代意義上大陸法系的模式的確立。隨後在德國,在繼承羅馬法、研究和吸收法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國法典成為資本主義從自由經濟到壟斷經濟發展的時代的典型代表。
(5)由於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適應了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需要,並且由於它採用了嚴格的成文法形式易於傳播,所以19世紀、20世紀後,大陸法系越過歐洲,傳遍世界。
(二)大陸法系的特點
1.在法律的歷史淵源上,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不僅繼承了羅馬法成文法典的傳統,而且採納了羅馬法的體系、概念和術語。如《法國民法典》以《法學階梯》為藍本,《德國民法典》以《學說匯纂》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對重要的部門法制定了法典,並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較為完整的成文法體系。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國憲法中的「人權宣言」就明確宣布,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確定。以法國革命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的徹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開展大規模的法典化運動。立法與司法的嚴格區分,要求法典必須完整、清晰、邏輯嚴密。法典一經頒行,法官必須忠實執行,同類問題的舊法即喪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體系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陸法系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沒有立法權。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確,強調制定法的權威,制定法的效力優先於其他法律淵源,而且將全部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類,法律體系完整,概念明確。法官只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擅自創造法律、違背立法精神。
4.大陸法系一般採取法院系統的雙軌制,重視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分。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經考試後由政府任命,嚴格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一般採用糾問式訴訟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採取演繹法。由於司法權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議制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官只能運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在於從現存的法律規定中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款,將其與事實相聯系,推論出必然的結果。
法國近代法的體系是在拿破崙時期確立的,它不僅為後來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且對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 法國是近代頒布憲法最多的國家,《人權宣言》確立了一系列資產階級法制原則。 法國是西方國家中行政法產生最早,也是最發達的國家。 1804年《法國民法典》貫徹
了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 它的出現標志著大陸法系的形成,是繼羅馬法之後民法發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國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 體現了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 法國的訴訟法奠定了大陸法系訴訟制度的基礎。 法國法是大陸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佔有重要地位。
(一) 法國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1. 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法國封建制時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紀上半葉到18 世紀下半葉持續近1000年的法蘭西王國時期的全部法律。 其起始時間的標志, 是公元843年法蘭克查理曼王國的分裂
至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爆發。在法國封建製法形成和發展中, 歷經三個階段, 即
公元9世紀至13世紀以習慣法為主時期、公元13世紀至16 世紀習慣法成文化時期和公元16 世紀至18 世紀王室立法成為主要的法律淵源時期,它為近代法國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2.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建立
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 基本摧毀了封建制度。 由於法國革命具有徹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論做指導, 所以, 革命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比較系統和完備, 較典型地反映了資產階級的利益, 對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具有重大影響。 1799 年拿破崙發動政變上台執政, 在拿破崙統治時期, 為了肯定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成果, 維護私有財產制度, 鞏固資產階級統治,消除法律不統一的現象, 拿破崙親自領導了大規模的立法活動,編纂了一系列法典。 它們是: 1804年《法國民法典》、 1806年《民事訴訟法典》、 1807年《商業法典》、 1808年《刑事訴訟法典》 和 1810年《刑法典》。 這五部法典連同法國憲法, 一起構成法國「六法」體系。法國六法的產生標志著法國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的形成, 它把近代法國的立法活動推向高峰。需要指出的是, 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 不僅使法國有了第一部民法、 商法, 而且為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提供了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
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它的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的體系。普通法是與衡平法、教會法、習慣法和制定法相對應的概念,由於其中的普通法對整個法律制度的影響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稱為普通法系。美國的法律源於英國傳統,但從19世紀後期開始獨立發展,已經對世界的法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圍主要包括英國(蘇格蘭除外)、美國(路易絲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國和中國的香港。英國法傳統的傳播主要是通過殖民擴展實現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
(一)英國法的歷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遜法:英國從公元5世紀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遜人控制,當時實行的法律多為習慣法,對英國法律的影響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諾曼公爵征服英國後,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實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權制度。其中御前會議就是中央集權統治的重要機構。這個機構是由國王親信、主教和貴族參加的議事機構。主要協助國王處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務,後來,處理司法事務的機構逐漸獨立出來,到亨利三世時期,御前會議已經建立了三個王室高等法院,分別為財務法院、普通訴訟法院和王座法院,處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於諾曼人以前沒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們的法律就是通過這些法院的判決形成的,即判例法。這些判決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具有約束力。隨著王室法院管轄范圍和影響的擴大。其判例對全國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響。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適用於英國的普通法。主要是針對各地的習慣法來講的。在王室法院出現之後的時間里,存在著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會法院並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戶法院)主要適用習慣法,教會法院主要適用教會法,主要管轄婚姻、家庭、繼承、通姦。三者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過發布訴訟開始令的方式來擴大自己的影響。所謂訴訟開始令即原告可以請求國王主持正義,然後通過英王的大臣發布令狀,令狀的內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長負責命令被告滿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審判。
2、衡平法的興起
導致衡平法興起的根源是普通法院的令狀制和機械的訴訟程序越來越不適應現實的需要,特別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發展的需要。很多人轉而請求樞密院和國會主持正義,這些糾紛由樞密院中負責司法事務的大臣來處理。在1474年,樞密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譽作出判決。隨著案件的不斷增加。該機構終於獨立出來,成為和王室法院並列的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適用和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規則。由此發展起來的法律成為衡平法。所以,衡平法的興起主要是適應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要求。同時,也是英王加強統治的措施,英王欲利用衡平法院制約普通法院。
3、制定法的必要補充
另外,需要專門指出的是,在英國,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一定的發展,最典型的是愛德華一世時期的《大憲章》和三個《威斯敏斯特條例》。以及亨利8世時期的《地產收益權法》。
4、資產階級革命和普通法傳統的正式形成
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為了適應資本主義的發展需要,英國的法律進行了改革,主要表現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沖突、妥協和統一。大革命前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斗爭是國會和君主斗爭的表現。隨著革命的勝利,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相互妥協,協調發展。到1873年和1875年隨著兩個《司法法》的頒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並,但普通法和衡平法並存的局面一直持續。(2)對教會法院管轄權的限制,1857年,取消了教會法院對世俗案件的管轄權,成立離婚法院和遺囑檢驗法院。(3)制定法大量出現。包括公法方面的法律,如《權利法案》、《王位繼承法》、《人身保護法》、《統一訴訟程序法》、《普通法訴訟程序法》、《公司法》、《合夥法》、《票據法》、《貨物銷售法》、《侵犯人身法》、《盜竊法》等等。制定法的增加標志著議會地位的上升。這種趨勢一直延續到現在。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制定法都是單行法。
(二)美國法的歷史沿革
1、殖民地時期的法律
從1607年到1776年。在殖民地早期,即17世紀,英國法對北美殖民地的影響比較小,當時適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當地的粗糙的法律。但到了18世紀,英國加強了對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通過強制手段推行英國的法律。同時,熟悉英國法的人也越來越多,這對英國法在北美的傳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美國法傳統的形成
1776年,美國獨立後,開始有了自己的法律。到19世紀,美國的普通法傳統終於確立。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國人是英國的移民,語言相通,傳統相通。而且英國法在殖民地時期已經對美國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在加上法律學說的傳播。美國最終接受了普通法的傳統。但,美國的法律也表現出不同於英國法的一些特點。如採用了成文憲法,制定法佔有更大的比例。路易絲安那州保留了民法傳統。簡化了訴訟程序,取消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區分。美國獨立戰爭後,其法律日益脫離英國法,成為普通法系中一個獨立的分支。
三、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在法律的思維方式和運作方式上,英美法系運用的是區別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歸納為:1、運用歸納方法對前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2、運用歸納方法對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3、將兩個案例中的法律事實劃分為實質性事實和非實質性事實;4、運用比較的方法分析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規則或原則。6、如果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則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前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適用於待判案例。在對待先例的問題上有三種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來講,下級法院應當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上訴法院還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權推翻自己以前的判決。3、避開先例;主要適用於下級法院不願適用某一先例但有不願公開推翻它時,可以以前後兩個案例在實質性事實上存在區別為由而避開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佔有重要地位,從傳統上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佔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到現在,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於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制定法,同時,還有一些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系比較起來,它的制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關繫上,是一種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關系。制定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制定法在適用的過程中,通過法官的解釋,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了立法者的意圖,又會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變。
(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性、邏輯性很強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偏重實用。其原因有以下幾點:1、英美法系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因此就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對法典編纂,判例法偏重實踐經驗,而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探討。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的角度看是國會和國王爭奪權利的表現,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他的說明價值在於指出了一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沖突和矛盾。而沒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區分。因此,對涉及政治權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處理時沒有明顯的區分。這也阻礙了對法律的分類,尤其是難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觀念。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過程中,起主要推動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師。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學徒制為主,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加關系具體案件。而輕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傳統,盡管在他們那裡目前已經沒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劃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分仍然保留到現在。
(四)在法學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國將法學教育定位於職業教育,學生入學前已取得一個學士學位,教學方法是判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後授予法律博士學位(J,D),而且各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的制約。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和大陸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於系統講授,但大學畢業從事律師職業前要經過律師學院或律師協會的培訓,而這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五)在法律職業方面。職業流動性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來自律師。而且律師在政治上非常活躍。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比大陸法系高。
兩大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方面或者也可以說是它們兩者在宏觀方面的差別:
1、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2、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採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3、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協會)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後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後,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5、從訴訟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系也存在一些傳統的差別,如大陸法系傾向於職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的作用,英美法系傾向於當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是消極中立的。
6、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方面突出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而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通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系"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