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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競選經費從哪裡來

發布時間:2022-07-08 17:53:07

❶ 美國大選的錢都是從哪兒來的


1、來自公共競選基金:美國人可在納稅時自願捐助

美國大選候選人的競選經費來自幾個不同的途徑,包括公共競選基金、個人捐款、企業的資助和政治行動委員會(PAC)的投入。雖然種類繁多,但這些競選經費都是來自自願捐款,而且都要受到嚴格的監管,不願意為大選埋單的納稅人不用為此耗費一分一毫。根據《聯邦選舉活動法》,合格的總統候選人可以從美國財政部儲留的特別基金中為自己的選舉活動獲取公共基金。雖然叫做公共基金,這些錢卻不是直接以稅收的形式強制向納稅人收取的。它完全由美國納稅人自願籌措,納稅人可以選擇從自己每年繳納的聯邦所得稅中拿出3美元捐助這一基金。不過為了獲得公共基金的使用資格,候選人就要達到一定資格並且接受一系列的限制:候選人必須在20個州中的每一個州募集到對等的捐款5000美元。候選人可以在預選中,或者在大選中,或者既在預選中又在大選中接受公共基金。但一旦接受了公共基金,就必須遵守聯邦選舉委員會所規定的開支限額和其他限制。要獲得公共資金只需要獲得足夠的支持,這就為候選人參加競選提名創造了一個公開合理的競爭環境。但另一方面,由於使用公共競選資金就意味著必須放棄自主籌款,接受公共基金上限作為自己競選經費的上限(2008年時公共經費的上限為8300萬美元),所以包括奧巴馬在內的許多候選人都會放棄這一經費支持,轉而向私人募捐。

2、來自募捐:支持者可以通過自願捐款的方式支持候選人

為了防止金錢和特殊利益集團不當影響政治,美國的選舉法對政治捐款有嚴格的規定。對一個競選人的一次競選,個人捐款最多不得超過2400美元。嚴格的捐款上限相對於動輒數百萬或上億的競選費用來說杯水車薪,這就使得候選人必須依靠成千上萬的普通選民的捐款積少成多。如果無法從個人捐款得到充足的經費,候選人還可以從政治行動委員會(PoliticalActionCommittee,簡稱PAC)得到資助。以2008年為例,眾議院和參議院的競選經費分別有1/3和1/5是來自PAC。但美國聯邦選舉法對PAC的政治捐款也有嚴格的規定和限制。對每個競選人每次競選活動(初選、一般選舉或特別選舉),PAC捐款的最高限額為5000美元,一個PAC給一個全國性政黨的錢每年不得超過15000美元。任何PAC都必須在成立後10天內向聯邦選舉委員會(FEC)登記注冊,而PAC的經費同樣是來自於自願捐款的個人和企業。

3、候選人也可以自掏腰包參與競選

競選資金還有一個來源,就是來自候選人自己。候選人可以依靠自身財富甚至舉債參選,按照1976年最高法院對「巴克利訴瓦萊奧案」的裁決,個人資產用於競選沒有上限。雖然憑借個人資產參選沒有法律上限,但這些參選人的結果往往都不如意。在2008年的大選中羅姆尼就為自己支付了4400萬美元的競選資金。不過那時選民對此並不買賬,當年的羅姆尼僅止步於共和黨黨內,而在今年,羅姆尼沒有自掏腰包,反倒一路沖到了最後。

❷ 美國總統選舉的資金哪裡來的

競選資金來自五個渠道:

1、總統競選人自己或家族的資金:候選人可以依靠自身財富甚至舉債參加競選,但是來源和去向都需要對外公布,並且個人資產用於競選沒有上限,這也就難怪大家都說這是有錢人玩的游戲了。

2、 私人捐款:大家都知道,很多時候出於利益綁定等原因,很多富豪熱衷於支持有利於維護自己利益的候選人。

3、公司和利益集團捐款:每逢大選年,由各種公司,協會,利益集團組成的「政治行動委員會」提供的捐款,已經成為總統競選人的重要資金來源。

聯邦競選經費法規定,每個「政治行動委員會」向某個總統競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但是對組織的捐款數額卻沒有限制,而這也導致所謂的行動委員會,成為了最直接的權錢交易的媒介。

而在每次的大選中最容易出現權錢交易的腐敗問題的也是這兩部分資金來源,因此幾十年來,如何規范這兩部分資金既確保競選的公平規避「金主政治」又保障選民的自由成了一直以來爭議的中心。

4、黨派內部經費:各黨派為了支持本黨派候選人會舉行籌款招待會,聚餐或者音樂會來募集資金,

5、聯邦政府補助:這部分是由納稅人共同分擔的總統競選人的競選費用,聯邦競選經費法規定,在總統預選期間,如果一位競選人在20個州的每個州籌集到私人捐款在5000美元以上,並且每份私人捐款都不超過250美元。

那麼就有資格從聯邦政府得到對應的補助,補助總額以500萬美元為限,在大選期間各主要政黨的總統候選人的全部競選費用,則全部由聯邦政府支付。但是這部分資金對於競選來說簡直杯水車薪,並且有競選額度限制,因此一般候選人都會放棄聯邦政府資助的競選費用。

通過上述的了解,近些年來,美國的大選越來越趨向於「金主政治」,對於金錢的限制越鬆懈,資本能夠發揮的作用越明顯。

❸ 歷史上英國公民選舉權是怎樣爭取到的

一、舉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英國的選舉制度源於中世紀英國國會中下院即平民院議員的選舉。1295年英王愛德華一世邀請僧俗貴族、騎士和市民三個等級參加國會。1343年國會分為上、下兩院。上院稱為貴族院,下院稱為平民院。貴族院議員由直接從國王那裡領有土地的貴族擔任,而平民院議員則由全部自由土地佔有者投票選舉產生。紅白玫瑰戰爭後登上英國王位的都鐸王朝實行專制統治,平民院議員的選舉制度受到干擾和破壞。國王常常指示負責各郡選舉工作的郡守,要求他們遵國王囑托選舉誰入平民院。同時,國王又以「特惠權」的形式賜予一些城市以派出代表參見平民院的權利。整個都鐸王朝時期由於國會很少召開,平民院議員的選舉自然也就名存實亡。可見,作為近代英國資產階級選舉制定歷史淵源的中世紀議會選舉制度,起初是限制王權的一種制度安排,而到專制君主制時已成為專制君主用於控制和利用臣民,鞏固封建制度的一種工具。 自18世紀中葉工業革命蓬勃開展以來,特別到19世紀初英國工業革命初步完成之後,情況有了很大的變化。隨著地主制經濟被最終擠出歷史舞台,英國社會的階級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貴族地主階級衰落了,資產階級(特別是工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日益壯大。後者強烈要求參與政治,使本階級對工業化進程中增長的社會資源擁有更多的分配份額。這種要求最集中的表現是爭取普選權運動的開展。在此背景下,1830年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輝格黨在人民要求普選權的聲浪中提出了第一個選舉制度改革法。1832年經英王批准實施,這就是著名的1832年選舉改革法。該法著重解決了兩個問題:一是重新分配議會議員的席位,56個「衰敗城鎮」或人口少於2000的小城市的議員議席被取消,歸並到鄰近的郡區,另有30個人口在2000~4000的市鎮減少一個議席,將空出來的143個議席分配給人口眾多的新興工業城市和工業發達的郡。二是降低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擴大選民隊伍。該法實施後,城市和鄉村共新增選民約20萬人,比改革前選民人數增加45%左右。當然,此次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各地區和各選區間選民人數與人口的比例差別還很大;議員人數與人口的比例各地區差別還很大;貴族在議會中仍佔有絕對多數議席。 1832年改革之後,英國相繼於1867年、1872年、1883年、1884年、1885年又進行了幾次大的選舉制度改革。其中,1867年的改革進一步降低了選民資格,重新調整了某些議席的分配,該法規定,各郡凡年收入5鎊者均擁有選舉權,城市中租用不帶傢具的住房在12個月內付租金達10鎊者也擁有選舉權,這就使一些工人貴族擁有了選舉權。1872年選舉改革的內容主要是把公開投票改為秘密投票。1883年頒布了取締選舉舞弊法,規定了選舉費用限額和選舉舞弊的刑罰。1884年改革統一了城市與鄉村選民的財產資格標准,城市工人也有了選舉權。1885年選舉改革了原來以郡、城市為選舉單位產生議員的選區劃分法為以人口的數量為標准產生議員的新選區劃分法。19世紀後期的這幾次選舉制度改革私人在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財產資格限制、選區的劃分和議員名額的分配方面均作了重大改進,但仍存在四個沒有解決或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一是婦女的選舉權問題;二是居住和收入限制問題;三是選舉區選民人數與議員人數的平等劃分問題;四是平等選舉權問題即解決投票中的復票權問題。為此,20世紀初直至二戰後,英國人民為爭取合理的平等選舉權進行了不懈的斗爭,終於使上述四個主要問題逐步得到了解決。 1918年議會通過《人民代表選舉法》規定,男性公民從21歲起,婦女從30歲起,享有普選權,此外還降低了居住資格及收入限制,同時還建立了平等的選舉區,但仍規定了部分人可以享有復票權。1926年選民居住資格由6個月減為3個月。1928年婦女取得了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1948年的《人民代表選舉法》廢除了營業處所、倫敦市和大學選區的「復票制」,實行「一人一票、一票一價」的平等選舉權制。1969年的《人民代表選舉法》規定,凡年滿18歲的公民,依法均享有選舉權。至此,英國現代選舉制度中的核心精神――自由、平等和普遍的選舉才真正較為完整的確立起來。 二、選舉制度 (一)選舉資格 1、選民資格 根據法律規定擁有選舉權的公民或居民即為公民。英國法上對選民資格主要作了如下限制: 一是國籍限制。擁有英國國籍的臣民,包括居住在英國的任何英聯邦國家和愛爾蘭共和國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其他外國人沒有選舉權。 二是年齡限制。英國現行法律規定,18歲為選民最低年齡資格條件,不到18歲者無選民資格。 三是居住限制。軍人選民在選區的居住時間限制至少是一個月,其餘普通選民在選區的居住時間限制至少是三個月。大批無固定工作和住所的季節工人就因此而失去了選民資格。 四是因精神問題和刑事問題而喪失投票行為能力和行為資格的人沒有選民資格。 五是選民必須經合法等級才具有選民資格。在英國無需選民本人登記,選民登記工作由地方的登記官負責。他們先以逐戶查訪所編成的原始名冊為基礎,然後不斷核對修正。 在英國法上,以下幾類英國人不享有選舉權:第一是貴族,但1963年的選舉法又規定:凡放棄貴族身份者即有權選舉議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醫院治療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選舉中犯有腐敗行為者,5年內不得選舉議員;選舉中犯有非法行為者,5年內不得參見犯此行為時所屬選區的選舉;第五是選舉前未登記為選民者。 2、候選人資格 根據法律規定具有當選為國家公職人員資格的公民為候選人。法律對候選人的資格要求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籍限制。作為候選人者需具有英國公民資格,居住在因果的英聯邦國家的公民和愛爾蘭共和國的公民。其他外國人無候選人資格。 二是年齡限制。年滿21歲的擁有選舉權的人擁有被選舉權。不到21歲的英國人和居住在英國的英聯邦國家的公民和愛爾蘭共和國公民沒有被選舉權。 三是居住限制。英國對候選人沒有任何居住地點和時間限制,因為在英國人的觀念中,議員並不代表地方或選區的利益,他們代表的是國家利益。候選人可以在國家的任何一個選區參加競選。 四是職業和身份限制。比如,未償清債務的破產者;英格蘭、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神職人員;貴族;某些管理君主財產收益的官員;法官;文官;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員;正規武裝不對成員;警察;公共公司董事會和政府委員會的成員,沒有下議院候選人的資格。 五是因精神問題和刑事問題而喪失行為能力和行為資格的人。 六是已登記為合格公民的人才有候選人資格。 七是在一個選區內需有10個選民聯名提名者(1人提議,1人附議,8人聯署),才有候選人資格。 八是要正式作為候選人需交納500英鎊的保證金。如果選舉結果未獲得八分之一的選票,保證金將上交國庫。 實際上,具備候選人資格的人真正要成為公職候選人需得到政黨的提名才有當選的可能。 (二)選舉方法 英國目前實行的是直接選舉制,即由選民直接選舉議員,這種選舉制度透明度較高,而且可以使選民的意志直接反映在最高權力機構的產生過程中。此外,英國的選舉實行自願投票原則,候選人或政黨組織可以拉票,但不能向選民施加壓力。 所謂的選舉方法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是選區劃分方法。在英國二戰以前各個選區的人口與議員數的比例相差很大。丘吉爾政府為了確保各選區享有平等代表權,建立了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及北愛爾蘭四個常設邊界委員會,任務在於定期復查選區,根據人口或其他情況的變化,對議席分配作必要的調整。在選區的劃分上,除了地域和人口兩個因素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每個選區產生多少名議員。在此問題上,英國目前實行小選舉區制(或稱單名選區制),即每個選區只選出1名議員,選民一人一票,或選區選票總署的簡單多數的候選人即當選。 其次是選票統計的方法。現代國家選票統計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多數代表制,另一種是比例代表制,多數代表制又可以分為相對多數代表制和絕對多數代表制。英國目前實行的就是相對多數代表制,也可以稱為簡單多數制。得到選區總選票的相對多數的候選人即當選。這種選票統計方法對大黨候選人極為有利,而不利於小黨的候選人和獨立候選人。 (三)選舉過程(程序) 英國的選舉過程與美國相比要簡單的多,持續的時間也較短。一般而言,有以下幾個環節: 第一,選民登記。英國大選的日期不是固定的,因而需要每年進行登記。登記由各選區所在地政府指派的一名登記官負責,每年的1月和7月進行。登記時要設一些登記站。登記的結果要編成選民登記冊。登記之後的合格選民可分為三類:一是一般住戶選民,即有固定住所,可在當地行使投票權者;二是軍職選民,包括在海外服務的軍人;三是納稅選民,只以納稅條件而取得在地方選舉中的投票資格。選民可以查閱自己的姓名是否已經登記入冊。對登記結果有異議的還可以在名冊公布後若干天內向專門為此事開庭的律師提起爭訟。 第二,候選人提名。在英國,候選人提名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社會組織和公民提出獨立候選人,這種候選人提名的必要條件和程序是:選區選民1人提議、1人附議、8人聯署,該被提名人即可以稱為下議院議員的候選人。另一種是政黨提名候選人,各政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不同。工黨的議員候選人由地方黨組織挑選,只是提出候選人之前,地方黨應取得全國執行委員會和黨的負責人同意,在獲得相應選舉經費的保證金以後,才肯定其候選人資格。保守黨自1935年起由8人組成的關於議員候選人的全國常務咨議委員會挑選候選人。之前候選人要按照相關的要求填寫簡歷,在得到選區協會的贊同之後,一般就可以稱為全國常務咨議委員會批準的該選區正式的保守黨候選人。無論是政黨提名還是組織和公民提名所產生的候選人,一旦在確定,該政黨或社會組織和公民就需要向當局選舉提名委員會正式提出候選人申請,審查符合資格後還需交150英鎊的保證金。至此,候選人的資格就算正式成立了。 第三,組織競選班子。通常組織競選班子是政黨組織的事。政黨選舉實行專門的政黨選舉代理人制度。選舉代理人分為編外組織員、編內組織員以及編外代理人和編內代理人。其中編內代理人和組織員是職業的代理人。其職務通常由黨的中央機關駐各地的總辦執行(特別是地方組織)。在許多選區內,代理人的職務由地方黨組織的專職秘書執行,每個選區的黨組織都擁有相當的資金。代理人的職責在於盡力保證該黨的候選人在選舉中取得勝利,在其競選中指導著整個政黨,他指揮組織元到最重要的地方去監督反對黨的計劃和活動,研究選民情緒,預防可能的意外事件。候選人的一切活動,如召開選民大會、收集和監督徵集簽名、填寫選舉的登記表格、印刷和散發文件、布告等等,這些事物都取決於代理人。 第四,開展競選活動。從解散議會令宣布之日起,候選人就可以開始進行正式的競選動員活動,這種活動一直可以持續到投票日晚上10點鍾止。競選活動分為選區競選和全國性競選。選區競選包括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志、寄信、海報、標語等方式和手段向選民介紹和推銷自己。也可以是候選人在各選區中巡遊,向選民發表演說、介紹並解釋自己的政治主張,與選民交談或動員選民參與投票等等。除此之外,還有全國性競選,主要是指黨的中央組織及黨的領袖所從事的競選活動,包括宣傳黨的綱領政策、制定競選策略、安排競選活動日程等。 第五,投票。具體的投票方式有三類:一是出席投票,即選民本人直接到投票站投票;二是委託投票,根據英國法律的規定,在軍隊或軍艦上服務的選民可委託別人代為投票;三是通訊投票,一般是軍隊或軍艦上服務的選民以及在海外服務的選民,才採用這種方法投票。在大選時,全國有統一的投票日;在補缺選舉時,該選區也有統一的投票日。各選區設若干投票站,一般都設在教堂、學校等場所。 第六,選票統計和公布選舉結果。選舉日選民投票的最後時間一到(晚上10點),即中止選民投票。選舉工作人員中的計票人員和監票人員一起統計投票結果,並由專門人員書寫投票結果報告。投票結果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並匯總後,由王室秘書負責宣布選舉結果及其有效性。 (四)選舉監督 在選舉監督的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由誰監督。根據英國法律規定,任何社會組織(包括政黨、利益團體等)和公民個人均可監督選舉,政府還設立了選舉委員會來專門監督選舉過程。 第二,監督什麼。首先是對選舉資格的監督(包括選民資格和候選人資格的監督),主要是對選民和候選人是否符合法定年齡、是否達到居住期限、是否擁有法律允許的國籍限制、預先是否已登記入冊、提名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交付了保證金、是否有不相容的職業及是否存在重大法律和品行問題,從而使選舉資格喪失;其次是對選舉過程的監督。主要包括對選舉過程及其行為,選舉經費來源及其使用,選舉時間、地點、方式和行為,選舉委員會行為及其結果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行為的監督。具體而言,比如,在選舉中是否有暴利、賄賂、收買等行為,是否存在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等方面的歧視,在選舉公告、選區劃分、投票站設置、投票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合法的行為,等等。 無論是社會組織還是公民個人,如果發現上述選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爭訟。在英國,此類爭訟一般由負責修改選民名冊的律師處理。每年選民新的登記名冊公布後,律師就開庭一次,受理有關選民資格的爭訟,並作出合法的裁決。如果是對候選人資格存有異議則可以向當局選舉提名委員會或法院提出。開始時有關選舉爭訟的裁判權屬於議會,後改由獨立法院進行仲裁。1879年制定的《議會選舉法》將法官增至2人,並確定由英國高等法院王座法庭任命。選舉爭訟案件依照普通司法程序審理。如果經法院查實,確實存在違法即及不公正的行為,則可宣告該選區的選舉結果無效

❹ 美國各政黨在競選總統其經費是哪裡來的

自己掏的,美國競選不過是富翁之間的游戲

❺ 英國工黨的經費是不是國家撥款

英國工黨主要收入分兩部分,一是中.央黨部收入,其次則為選.舉基.金。
中.央黨部
主要來源自工會捐款、地方黨部上繳之一般黨.員會費、政.府補助、及其它個人與團體捐助。工會捐款來自800萬會員與加.盟工會的政.治基.金,占工黨總收入的七成至八成。
大.選經費
平均工黨的選.舉基.金約佔九成是來自工會的捐款。

❻ 為什麼參加選舉需要經費啊這經費是用來干什麼的

在電視、報紙等媒體上做宣傳成本是很高的,戶外的宣傳牌等標志,召開各種會議需要租場地,全國到處跑要交通費用,還有人員開支。背後還有可能送禮,拉攏人心。各方面都需要錢。美國總統競選費用都上億了。

❼ 選民捐助是候選人競選經費的重要來源 對還是錯

這個說法是正確的
在分析有關美國的競選經費法規之前,首先要說明的是:立法官員和最重要的行政官員由選舉產生,是美國式民主的基礎之一,它建立在人民有權參與決策、決定和切身利益有關的重大事務的傳統之上。經驗表明,這種民意代表的選舉程序並非完美無缺,它存在很多甚至是很嚴重的問題。但是,迄今人們還沒有看到有更好的取代辦法。

我們家附近的上班族普遍希望華盛頓的地鐵延伸到這個地區,不少人只投票給那些競選綱領包含這一項目的候選人。當前在國會辯論的2012財年預算和2011財年後半年撥款,則影響到成千上萬億資金的使用,從即將有子女要上大學的家庭到投標生產新一代戰機改進型發動機的通用電氣公司和羅伊斯羅爾斯公司,眼睛都在盯著國會大廳的表決顯示屏。民意代表的競選承諾和投票記錄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個人、團體和企業為其捐款的意願和數量。

近代美國的競選經費法規最主要的爭議是:財力雄厚的個人、利益團體和公司財團是否可以無限制地為政黨或個人提供競選經費,甚至直接介入競選活動。反對者認為不能讓金錢操縱選舉,從而把一個民主制度變成以錢生錢、以權生錢的腐敗機制。支持者認為保護言論自由不應該區分富人窮人,何況現今多數企業和團體都是由大量股民和會員所擁有,為何他們就不能集體發出自己的聲音。

在這個問題上,近幾十年來最重要的較量集中在所謂「軟錢」上面。直接捐給競選聯邦公職者個人、由其用於選舉的經費通常叫做「硬錢」,即每個公民或政治行動組織對每位候選人每次競選所捐的錢(個人不超過2300美元,組織不超過5000美元,具體數額隨通貨膨脹調整)。「軟錢」是指捐給全國性政黨用於政黨建設、選民登記、行政費用和投入州及地方選舉的錢。

1976年聯邦最高法院對巴克利訴瓦萊奧(聯邦選舉委員會)一案作出裁決,確認1971年聯邦競選法對硬錢捐款的限額以及公開捐款來源的規定加強了「我們代議制民主的誠信」,但同時裁定對競選經費(特別是來自個人腰包的錢)的使用限制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利。

1990年聯邦最高法院推翻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對奧斯丁訴密歇根州商會一案的裁決,認定州議會在州內選舉中對社團的競選花費施加限制並不違反憲法。

2002年國會通過的《跨黨派競選改革法》(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亦稱為《麥凱恩-法因戈爾德法》(McCain-Feingold Act)——是多年努力的一個折衷結果,它規定全國性的政黨從企業、工會和個人募集和使用的「軟錢」不得超過競選法規定的上限,即使是用在州和地方選舉中。還規定預選前30天內、大選前60天內,企業和工會不得出錢投放任何提到候選人姓名的廣告,以及所謂「議題廣告」(issue ads)。

2003年聯邦最高法院就麥康奈爾訴聯邦選舉委員會(McConnell v. FEC)一案做出裁決,認定《麥凱恩-法因戈爾德法》主要針對的是「軟錢」,因而對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並沒有過多的損害。在駁斥認為該法律太過寬泛、公司和工會為競選打廣告並沒有構成腐敗的說法時,大法官奧康納說:「金錢和水一樣,總是會找到出口」,所以政府有必要採取措施,防範違反競選捐款限額的投機做法。

隨著最高法院人事變動,最近幾年競選經費來源和用途之爭的風向有所變化。2007年最高法院就聯邦選舉委員會訴威斯康辛州生命權利組織(FEC v. Wisconsin Right to Life, Inc.)一案作出裁決,認為公司或工會就競選議題展開討論和投放廣告不應該受到限制,從而在《麥凱恩-法因戈爾德法》上面打開了一個缺口。

去年年初,備受關注的聯合公民組織訴聯邦選舉委員會(Citizens United v. FEC)一案經最高法院以5比4票裁定聯合公民組織勝訴。聯合公民組織是一個保守派的非營利團體,它計劃在2008年總統預選的前30天內出資播出一部批評總統候選人希拉里的廣告片,被聯邦地方法院裁定違反《麥凱恩-法因戈爾德法》。但是,最高法院否決了下級法院的裁決,以違反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權利為理由,推翻了《麥凱恩-法因戈爾德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如前所述,在有關競選經費來源和使用的爭論中,實質性問題是如何在言論自由與避免廣義的權錢交易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

❽ 美國總統選舉的經費誰出的

每逢大選之前,美國各政黨都要成立專門的籌款班子,不遺餘力地為本黨候選人榮登總統寶座提供金錢支持。今年是美國大選年,民主與共和兩黨自然也不例外,兩黨的總統候選人戈爾和小布希從宣布競選伊始,可謂是踩著用錢鋪成的路一步步走到了今天。而無法湊足本錢者,雖然按照美國憲法規定仍然具有競選資格,然而要做總統也只能是夢想了。這種情景不由得使人感到,美國的總統選舉從某個方面來講,更像是一場腰包大小的較量。

共和黨和民主黨的籌款活動,早在去年就已經熱火朝天了。1999年6月30日,小布希宣布當年上半年他已經籌集了3630萬美元的競選經費,幾乎是歷史最高紀錄的3倍,也是戈爾的2倍。1999年7月14日,俄亥俄州共和黨眾議員約翰·卡西奇退出競選,理由是經費不足,他轉而支持小布希。1999年12月30日,小布希的競選班子宣布1999年他們創紀錄地籌集了6700萬美元的經費。2000年4月15日,戈爾與柯林頓總統在戈爾獲得民主黨提名後第一次一起公開露面,並在好萊塢人當中籌得280萬美元的巨額捐款。2000年5月24日,柯林頓和戈爾進行了空前的競選籌款活動,在華盛頓的一個體育場一下子得到了2650萬美元……

美國一個政治研究中心的無黨派學者說,他研究美國政治捐款問題已經有二十多年了,可以看出今年的共和黨和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已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大規模的權錢交易盛會,使權錢交易在大選過程中達到一個頂峰。

美國總統競選經費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私人捐款、公司和利益集團捐獻、聯邦政府補助和競選人自掏腰包。每逢大選,各政黨、競選人及其親友和代表都要進行形形色色的籌款活動,包括舉行籌款招待會、聚餐會或音樂會等,以使美元滾滾流入競選人的腰包。

據報道,民主黨和共和黨在今年頭9個月的籌款總額就已高達1.9億美元,是上屆大選同期9200萬美元籌款額的兩倍多。有人估計,今年大選最終將耗資30億美元。

其實,美國法律對競選捐款有嚴格的法律限制。聯邦法和某些州法雖有不同,但都嚴禁企業公司和外國人向候選人捐款,公司如違法捐款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法律還規定任何人接受別人的錢後,不得再把這筆錢用作政治捐款。捐款一定數額以上就要申報,比如競選聯邦職務的候選人對每筆兩百美元以上的捐款都要說明捐款人的姓名。個人競選捐款每年不得超過兩萬五千美元。

美國人把法律限定的競選捐款稱作硬錢。從法律上講,只有硬錢可以用於聯邦競選。但實際上候選人往往從大公司、工會等捐款人獲得大量捐款。美國要求改革競選捐款的人士認為,這主要是因為美國法律對獨立經費和軟錢的規定大有漏洞。所謂的獨立經費,是指捐款只要是由競選班子以外的人花費而且跟競選班子沒有協調關系的就是合法的。比如,美國競選期間有大量的所謂政策問題廣告,即就某個問題發表看法,但並不直接為這個候選人宣傳造勢。

主張競選捐款改革的人指出,美國競選捐款法的另一個漏洞是軟錢。美國全國性的政黨和各州政黨可為「黨的建設活動」籌款,而不受個人年度捐款額的限制。更重要的是,不能直接向候選人捐款的工會和大公司也可以向政黨捐款。1996年大選,共和黨人籌集了2.6億美元的軟錢,柯林頓總統自稱募集了數百萬美元。這些錢按規定不能直接用於競選,而且不能跟某個競選人的競選活動相配合。也就是說,軟錢是否合法關鍵在於用錢者是否跟競選人合作。美國共和黨國會委員會日前曾向聯邦選舉委員會申訴說,美國最大的勞工組織勞聯產聯在1996年大選期間曾派人出席民主黨的政策協調會議,發起大規模反共和黨議員的廣告宣傳。聯邦選舉委員會9月5日裁決指出,勞聯產聯確實參與了民主黨的策劃,但沒有喪失進行獨立政治活動的自由。美國地區法院去年也推翻了有關美國右翼基督教聯盟非法跟共和黨協調政治活動的指控。分析人士說,這些裁決說明合作與不合作的界限越來越模糊。

美國競選捐款的數額越來越大,金錢影響選舉的現象也就越來越嚴重。比如,民主黨副總統候選人利伯曼是來自康涅狄格州的參議員,他是正統猶太教教徒,人們對他的評價是為人正直。他是代表康州,而康州是美國保險公司和軍事工業的集中地。利伯曼在國會提過議案,反對大額賠償,也就是說要求對傷害賠償訴訟設限,這個提案實際上反映了保險公司的利益。

美國民主與共和兩黨的總統候選人由戈爾與小布希及許多人士都曾表示有必要改革競選捐款體制。但是,金錢大選長期以來已經成了美國政治生活中一個普遍現象,而且根深蒂固,要改革和鏟除這一現象談何容易。
盡管美國總統大選具有多方面的性質,但其根本的性質之一是:它是一項龐大復雜的的傳播活動。競選雙方的競爭很大程度上是傳播方面的競爭。選戰的傳播戰性質貫穿於這一活動的整個過程,並且競選的成功與否也取決於傳播與勸服的成功與否。
參與競選的任何一方在競選過程中都需要做大量的傳播工作,如通過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進行大規模的宣傳;就競選策略、方針及施政綱領進行廣泛的民意測驗、調查和模擬投票;印製各種宣傳品和紀念品,寄送郵件……。選民們決定自己的投票意向,根據的就是參選者針對他們關心的問題而特地傳播的信息來做出的。
選舉獲勝的關鍵正在於傳播。決定一場選舉的根本因素往往要看候選人能否敏銳地意識到這個國家的情緒,能否盡可能平和而親切地觸摸到選民的內心感受,讓他們感到,你是可以信賴的人,至少是相對於你的對手而言。在此前提下候選人及其選舉團隊制定相應的傳播方案,選擇有效的傳播策略,運用各種傳播手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傳播,勸服選民將選票投給自己才能戰勝對手獲得勝利。

❾ 哪屆美國總統競選花錢最多

競選經費膨脹是事實,08年總統大選花費達創紀錄的24億美元在今天,美國總統大選的確成為了一項價格不菲的活動。僅就美國總統選舉的競選經費來說,1860年競選總統時,共和黨只花了十萬美元,便使林肯(AbrahamLincoln)成為美國第十六位總統;可在一百年後的1960年,十萬美元只夠讓候選人在全國電視網出現30分鍾。從1976年至2008年美國總統候選人大選花費的變化趨勢上看,尤其是在2000年(3.4310億美元)之後,幾乎每次選舉的花費都成倍增長:2004年(7.179億美元)與2008年(13.247億美元)。


以上還僅僅是候選人的花費,如果將所有候選人、政黨、政治組織和資助集團在國會選舉和總統選舉中的花費加總,2008年度美國選舉花費超過53億美元,總統大選花掉了其中的24億美元,總統候選人直接投入的經費也在這一年首次超過了10億美元。(據CenterforResponsivePolitics統計)。而在今年,總統大選的花費很可能創造30億美元的新紀錄。


貴但可以接受:選舉總統的投入與美國人在口香糖上的花費相當

雖然無數人都指責美國大選「燒錢」,但實際上,大選花費雖多但卻非不能接受。將2008年直接花在總統選舉上的24億美元和其它一些來自美國的數據對比就能直觀地看到這個花費並非天價。2007年的美國國民生產總值(GDP)13.8萬億美元,24億美元的競選花費約占其0.017%。以當時美國超過3億的人口計算,每個美國人只需為總統大選花費8美元,分到每年則只要2美元。而根據美國口香糖生產協會的統計,美國每年花在嚼口香糖上的錢大約是23億美元,這與08年總統選舉花費相當,而且這樣的總統選舉還要四年才會進行一次。值得補充的是,美國的大選籌款途徑與其它國家不同,橫向比較意義不大。以英國為例,在2005年的選舉中每個英國人只需為大選付出1-2英鎊的代價(2-3美元)。看似低於美國,不過英國大選的花費有一部分來自政府的公共基金。公共競選基金是有上限的(2005年時為7000萬英鎊),直接限制了英國的競選投入,而美國則來自私人捐助,彈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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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英國競選經費從哪裡來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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