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MPS是什麼意思
MPS是指主生產計劃(Master Proction Schele,簡稱MPS)。
MPS的實質是保證銷售規劃和生產規劃對規定的需求(需求什麼,需求多少和什麼時候需求)與所使用的資源取得一致。MPS考慮了經營規劃和銷售規劃,使生產規劃同它們相協調。
它著眼於銷售什麼和能夠製造什麼,這就能為車間制定一個合適的「主生產進度計劃」,並且以粗能力數據調整這個計劃,直到負荷平衡。
(1)英國mps是什麼官員擴展閱讀
作用:
主生產計劃是按時間分段方法,去計劃企業將生產的最終產品的數量和交貨期。主生產計劃是一種先期生產計劃,它給出了特定的項目或產品在每個計劃周期的生產數量。這是個實際的詳細製造計劃。
主生產計劃是計劃系統中的關鍵環節。一個有效的主生產計劃是生產對客戶需求的一種承諾,它充分利用企業資源,協調生產與市場,實現生產計劃大綱中所表達的企業經營目標。
從較短的時間來看,主生產計劃可以作為物料需求計劃、組件的生產,訂單優先計劃、短期資源的基礎。從較長的時間來看,主生產計劃可以作為各項資源長期計劃的基礎。
Ⅱ MPS是什麼
MPS
近年來,荷蘭觀賞植物生產環保計劃(MPS)一直在為創立公平花卉(Fair Flower & Plants,簡稱FFP)認證系統而與國際花卉批發商協會(Union Fleurs)、零售商組織以及相關的商會組織進行合作。最近,荷蘭園藝產品委員會(Dutch Proct Board f or Horticulture)宣布,將對創立公平花卉認證系統的工作給予大量的經濟資助。同時,歐盟委員會也將於11月決定是否在歐洲各國對這項工作給予資助。這樣,公平花卉的創立工作就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承擔社會共同責任無論在歐洲還是在歐洲之外的地區都是不可逆轉的潮流。在零售領域,人們總是在不懈地尋找能體現自我個性的商品,而承擔了社會共同責任的商品恰恰是這樣一類商品。花卉獲得了公平花卉標志,荷蘭觀賞植物環保計劃也就將這種花卉與社會共同責任聯繫到了一起。帶有公平花卉標簽的花卉就代表著,這種花卉是以可持續發展和對社會負責態度生產出來的,消費者看到這個標簽,就會自然對花卉的生產者產生敬意。
凡是獲得了公平花卉標簽的產品,也就保證了這種產品在生產過程中,不但充分保障了雇員的合法權益,也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環境。獲得這個標簽的最基本條件是荷蘭觀賞植物環保計劃的A級(MPS-A )標准和滿足該計劃的社會條款(MPS-GAP)或是與之相對應的標准。不久之後,公平花卉將在瑞典、德國、奧地利和英國推行。荷蘭觀賞植物環保計劃也將很快為此提供相應服務。
MPS的另外一個含義:MPS MultiProcessins System.即多處理器系統。SMP是構成MPS的一種技術.
MPS的另外一個含義:主產品進度計劃MPS(masterproctionschele)的概念:根據營銷計劃、BOM和工藝規程決定成品出廠時間和各種零部件的製造進度。他決定了產成品與零部件在各個時間段內的生產量,包含產出時間、數量或裝配時間和數量等。
MPS的再一個含義:物質產品平衡表體系(System of Material Proct Balances)。從20世紀20年代中期開始,在社會化大生產要求下,前蘇聯為適應計劃經濟管理的需要,開始編制國民經濟平衡表,30年代初形成了體系,50年代末基本定型,並逐步推廣到原經互會國家。
MPS的經濟學定義:邊際儲蓄傾向:MPS ( marginal propensity to save)
每增減1元國民收入所帶來的儲蓄的變化。即:
邊際儲蓄傾向=儲蓄增量與收入增量的比率。數學公式為:
MPS=Δs/Δy= ds/dy
邊際儲蓄傾向的數學含義:
MPS是儲蓄函數的一階導數;是儲蓄曲線上任一點切線斜率。儲蓄函數為線性時,MPS為常數(1-β)。非線性時,MPS有隨收入遞增趨勢。
MPS和APS都遞增,但是MPS>APS。
例如:收入由100元增加到120元,消費由80元增加到94元。
MPS =S/Y= 26-20/120-100= 0.3
Ⅲ 英國工黨Jeremy Corbyn 的MPS是什麼意思
MP的意思就是代表 國會議員 member of parliament,多為國會議員就是MPs(MP的復數形式)。
那麼你的問題答案就是指:英國工黨Corbyn陣營的國會議員們。
Ⅳ 以下幫忙英語翻譯下MPs
英國眾議院的一組議員批評政府准備改革司法系統的計劃,並要求延遲取消大法官辦公室的提議。 to scrap theoffice of Lord Chancellor 作proposal的定語,表示取消大法官辦公室的提議,句子簡化成has called for sth to be delayed。因為取消大法官辦公室就是司法改革的一個舉措,沒有可能批評完改革問題的同時又建議取消大法官辦公室的。這是個邏輯上的問題。雖然回答得晚了,但希望能幫助以後有需要查找這個問題的同學們。
Ⅳ 英國議會制的上下兩院分別有什麼作用及權利
英國國會(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土(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
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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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或Lower House)、君主和上議院共同組成英國最高立法機構英國國會。下議院是經民主選舉而組成的團體,目前擁有646位成員,即「國會議員」(Members of Parliament 或 MPs)。議員有一定的任期,直至國會解散(最長任期為5年)。每位議員由被稱為選區的大選區域競選產生並代表此選區。
下議院大概在14世紀某時期出現並延續至今。下議院的權力一度與上議院相比大為遜色,但如今卻在國會中佔主導地位。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超過上議院;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上議院駁回大部分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能夠延遲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應對下議院負責。首相能夠在任必須保持下議院對他或她的支持。
下議院的正式全稱為「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其中,「Commons」起源於諾曼底法語(Norman French)詞彙「communes」,意為「地區」(localities)。「Commons」往往被誤認為是「commoners」(平民,同上議院中貴族相對)的縮寫,然而此種解釋並無歷史記載。下議院如同上議院,在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集會。
歷史
國會是由中世紀向國王咨詢的參議會發展而來。這種皇家參議會的成員包括神職人員、貴族,以及各郡代表(也稱為郡選議員,Knights of the shire)。參議會的主要職責是批准由君主提議的稅收方法。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參議會在進行稅收方法投票之前,需要平衡民眾的不滿。如此,立法權便發展而來。
1295年的「原型國會」開始接納自治市鎮(boroughs)的代表。如此,各郡選送兩名郡選議員同各自治市鎮選送兩名市鎮選議員(burgesses)便成為慣例。最初的自治市鎮代表幾乎毫無權力;郡選代表也受限制,君主能夠隨意授予或剝奪市鎮的自治及選舉權。市鎮選議員如果略顯獨立,則會導致該市鎮在國會中遭到驅逐。郡選議員地位較高,但在一院制的國會中,比較他們的對手貴族議員,仍然式弱。國會在愛德華三世統治時期分為兩部分:郡選議員和市鎮選議員組成下議院,而神職人員和貴族則組成上議院。
議員和選舉
目前,每個國會議員代表一個選區。而在十九世紀改革之前,選區很少以人口為根據:大部分的郡與市鎮(它們的邊界是固定的)在下議院各有兩位議員。以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Act 1832)為先導的一系列十九世紀改革法律的頒布,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席位分布。此外,1885年的改革廢除了大部分的兩議員選區;餘下的到1948年全部廢除。大學選區(University constituencies,一些允許如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等重要大學作為選區代表的選區)在同年也被廢除。從此,每個選區只選出一個國會議員。盡管如此,在郡選區和市鎮選區之間仍有技術差異,但此差異僅僅影響到競選人在選戰時允許花費的數額。
資格
對於國會議員有眾多資格限定。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必須年滿21周歲,並且是英國、英屬海外領土、愛爾蘭共和國、英聯邦成員國的公民。以上限制由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提出,而先前的限制更為苛刻:根據1701年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只有在上述地區出生才能符合要求。而上議院議員不能為下議院服務。
受制於破產限制令(僅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人,或者他或她被判破產(北愛爾蘭),或是他或她的不動產被扣押(蘇格蘭),則不能在下議院享有席位。還有,精神病患不能夠成為議員。根據1959年心理健康法案(Mental Health Act 1959),在席位被宣布空缺之前,須兩名專家向議長報告此席位議員患有精神疾病。還有一個始於十八世紀的習慣法先例,即聾啞人不能成為議員。但是此先例在近年來還未曾實施過,法院很有可能不會支持。
立法職能
盡管兩院均可以提出立法,但立法議案通常源自下議院。
眾議院在立法上的至上權力是《國會法》賦予的,在此法的規定下某些議案可以直接獲得皇室認可(Royal Assent)而無需經過上議院的同意。上議院不可延遲任何金錢議案(在下議院發言人的觀點里,是僅關於國家稅收或公共基金的法案)超過一個月。其次,上議院不可延遲大部分其他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議的時間或超過一個歷年。但這些的規定只適用於產生自下議院的立法議案。再者,若議案要被推延超過一個五年的國會任期的,必須得到上議院的同意。
下議院進行會議的情形在傳統慣例上(此傳統的效力甚至高於《國會法》),關於財政范圍內的事務下議院的是被賦予至上權的。只有下議院才可以提出關於稅務和供應的議案。而且,下議院通過的供應議案是免受上議院修改。再者,上議院是被禁止以修改議案的方式來加入關於稅務或供應的規定的,但下議院通常都放棄其特權並允許上議院作出包含財政內容的立法修改。在另一個慣例上,也就是作「Salisbury慣例」,上議院也不會反對政府在先前選舉宣言裡面允諾過的立法。
因此,上議院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被條文和實際操作削減了,下議院很顯然是更具權力的國會部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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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顛(即英國)上議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是聯合王國國家議會(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議院(upper house)。英國國會同時也包含不列顛王室(British monarchy)與不列顛下議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有731名議員,其中八名目前懸缺。
上議院為非選舉產生,包括英國國教派的兩名總主教與24名大主教(即『靈職』[Lords Spiritual])與706名的貴族(Peerage)(即『俗職』[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之議員們一般稱之為『國會縉紳』(Lords of Parliament)。
上議院始建於14世紀,並幾乎持續存在至今。因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革命政府一度於1649年廢止上議院,但於1660年又得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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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首相,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首腦。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確認並任命後才正式成為首相。
1721年,輝格黨(Whig)領袖華波爾爵士(Sir Robert Walpole)被英王喬治一世(George I)任命為內閣首領,是為英國首相一職之始,但職位正式名稱並非首相(Prime Minister)。
1905年,坎貝爾-班納文爵士(Sir Henry Campbell-Bannerman)獲任命為英國首相。在任命他的英王敕令上,首相(Prime Minister)一字首次出現,成為一個正式的英國官銜。
首相可向國王/女王提名政府內閣成員,亦可提出解散下議院的請求。
Ⅵ 英國倫敦警察廳架構中 Met HQ是什麼意思
要了解倫敦內的警察架構,首先請了解倫敦的行政區架構。我們廣義說的倫敦市通常指的是大倫敦(GREATER LONDON), 然後大倫敦市中心包圍了一個很小的行政區域。該區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倫敦金融城』,英文翻譯則叫做『倫敦城』(THE CITY OF LONDON)。所以請務必要辨別清楚大倫敦市和倫敦城的區別。
-大倫敦市和倫敦城的警察架構是分開的,大倫敦市的警察部隊叫做
Metropolitan Police Service(簡稱MPS 或者 MET),至於以上提到的MET HQ相信就是指MET的headquarter總部,該總部正是大名鼎鼎的蘇格蘭場。
MET 總部管理下的警察架構分為4大結構:
1-Territorial Policing,
2-Specialist Crime & Operations, (這是樓主希望要的答案,就此作出回復,該部門是提供專業的警察力量,包括了所以各種各樣的警察部隊,例如交警、刑警、消防警等等,沒找到中文翻譯,按照字面意思就叫 專業犯罪&各種部門)
3-Specialist Operations,(這個部門主要負責情治,高度安全保護任務和反恐都歸這個部門管)
4-六個行政服務部門:
Professionalism
People and Change
Commercial and Finance
Legal Services
Media and Communications
Digital Policing
-倫敦城的警察部隊叫做 City of London Police,分作4大機構:
Crime Investigation
Economic Crime
Intelligence and Information
Uniformed Policing
最後查了這兩個的官網都沒找到shared support services,很抱歉,已盡力了,請追加評分謝謝。還有非專業翻譯人員,名稱翻譯無法盡善盡美,請見諒。
Ⅶ Labour MPs全稱
labour Member of Parliament。
labour MPs :全稱 labour Member of Parliament,指的是工黨議員。
關於英國的政黨知識也是經常在閱讀和完型中考察到的,大家要積極進行了解。
Ⅷ mps是什麼概念
近年來,荷蘭觀賞植物生產環保計劃(MPS)一直在為創立公平花卉(Fair Flower & Plants,簡稱FFP)認證系統而與國際花卉批發商協會(Union Fleurs)、零售商組織以及相關的商會組織進行合作。最近,荷蘭園藝產品委員會(Dutch Proct Board f or Horticulture)宣布,將對創立公平花卉認證系統的工作給予大量的經濟資助。同時,歐盟委員會也將於11月決定是否在歐洲各國對這項工作給予資助。這樣,公平花卉的創立工作就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承擔社會共同責任無論在歐洲還是在歐洲之外的地區都是不可逆轉的潮流。在零售領域,人們總是在不懈地尋找能體現自我個性的商品,而承擔了社會共同責任的商品恰恰是這樣一類商品。花卉獲得了公平花卉標志,荷蘭觀賞植物環保計劃也就將這種花卉與社會共同責任聯繫到了一起。帶有公平花卉標簽的花卉就代表著,這種花卉是以可持續發展和對社會負責態度生產出來的,消費者看到這個標簽,就會自然對花卉的生產者產生敬意。
凡是獲得了公平花卉標簽的產品,也就保證了這種產品在生產過程中,不但充分保障了雇員的合法權益,也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環境。獲得這個標簽的最基本條件是荷蘭觀賞植物環保計劃的A級(MPS-A )標准和滿足該計劃的社會條款(MPS-GAP)或是與之相對應的標准。不久之後,公平花卉將在瑞典、德國、奧地利和英國推行。荷蘭觀賞植物環保計劃也將很快為此提供相應服務。
MPS的另外一個含義:MPS MultiProcessins System.即多處理器系統。SMP是構成MPS的一種技術.
MPS的另外一個含義:主產品進度計劃MPS(masterproctionschele)的概念:根據營銷計劃、BOM和工藝規程決定成品出廠時間和各種零部件的製造進度。他決定了產成品與零部件在各個時間段內的生產量,包含產出時間、數量或裝配時間和數量等。
MPS的再一個含義:物質產品平衡表體系(System of Material Proct Balances)。從20世紀20年代中期開始,在社會化大生產要求下,前蘇聯為適應計劃經濟管理的需要,開始編制國民經濟平衡表,30年代初形成了體系,50年代末基本定型,並逐步推廣到原經互會國家。
MPS的經濟學定義:
邊際儲蓄傾向 MPS ( marginal propensity to save)
每增減1元國民收入所帶來的儲蓄的變化。即:
邊際儲蓄傾向=儲蓄增量與收入增量的比率。數學公式為:
MPS=Δs/Δy= ds/dy
邊際儲蓄傾向的數學含義:
MPS是儲蓄函數的一階導數;是儲蓄曲線上任一點切線斜率。儲蓄函數為線性時,MPS為常數(1-β)。非線性時,MPS有隨收入遞增趨勢。
MPS和APS都遞增,但是MPS>APS。
例如:收入由100元增加到120元,消費由80元增加到94元。
MPS =S/Y= 26-20/120-100= 0.3
Ⅸ 英國國會 上議院和下議院 的不同
英國國會(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土(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
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
由於以英聯邦國家為代表的許多國家,其立法機構以英國國會為原型,英國國會通常被稱作「國會之母」。但這卻是對約翰·布賴特(John Bright)的錯誤引用。實際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國會政府的先鋒國家擴大投票權利的文章中談到「英格蘭是國會之母」。
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或Lower House)、君主和上議院共同組成英國最高立法機構英國國會。下議院是經民主選舉而組成的團體,目前擁有646位成員,即「國會議員」(Members of Parliament 或 MPs)。議員有一定的任期,直至國會解散(最長任期為5年)。每位議員由被稱為選區的大選區域競選產生並代表此選區。
下議院大概在14世紀某時期出現並延續至今。下議院的權力一度與上議院相比大為遜色,但如今卻在國會中佔主導地位。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超過上議院;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上議院駁回大部分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能夠延遲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應對下議院負責。首相能夠在任必須保持下議院對他或她的支持。
下議院的正式全稱為「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其中,「Commons」起源於諾曼第法語(Norman French)辭匯「communes」,意為「地區」(localities)。「Commons」往往被誤認為是「commoners」(平民,同上議院中貴族相對)的縮寫,然而此種解釋並無歷史記載。下議院如同上議院,在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集會。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B%B1%E5%9B%BD%E4%B8%8B%E8%AE%AE%E9%99%A2
上議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直譯不列顛貴族院)是聯合王國國會(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議院(upper house)。英國國會同時也包含不列顛君主(British monarchy)與下議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直譯不列顛平民院)。上議院有大約七百名非選舉產生之議員,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主教(即『靈職』[Lords Spiritual])以及六百多名貴族(Peerage)(即『俗職』[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之議員們一般稱之為『國會縉紳』(Lords of Parliament)。
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並幾乎存續至今。1544年始用「貴族院」(House of Lords)之名。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革命政府廢止,復於1660年恢復。貴族院(上議院)之權力曾一度凌駕由選舉產生的平民院(下議院)。然而,自19世紀以來,貴族院之權勢逐漸凌夷,至今已遠不如由選舉產生之下議院。據1911年與1949年通過之英國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除開包括預算案在內之各種撥款案外,所有由下議院通過的法案最多可於上議院擱置十二個月,但不可駁回。這項權力於政治學中稱為延宕性否決(suspensive veto)。據由1999年上議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進行的革新,撤消貴族們於院內世襲罔替的席位,僅保留若干席位給國務公署(Great Office of State)的署員們,以及另外92席由選舉產生之貴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現今的工黨政府正審慎考慮作進一步革新,但尚未通過成為法律。
除了立法功能以外,貴族院尚擁有司法權:對聯合王國內絕大部分的案件,自組最高上訴法院。貴族院的司法功能並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內具法律經驗的議員們,即人稱「司法議員」(Law Lords)者。聯合王國之最高法院職權並非由貴族院單獨行使,亦時由聯合王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 of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之。2005年憲政革新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規定,新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成立後,將接收司法議員們的司法職責。
上議院之官式全稱為「尊崇的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靈職與俗職們」(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議院同於下議院,皆在西敏寺召開會議。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B%B1%E5%9B%BD%E4%B8%8A%E8%AE%AE%E9%99%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