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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英國法怎麼發展的

發布時間:2022-07-10 04:07:49

A. 英國是怎樣建立起近代法律體系的 歷史題

①確立了資本主義民主制度,建立君主立憲制,確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則,維護資產階級法律體系。
②議會制定和完善法律,完善法律框架。
③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社會各階層積極參與立法。

B. 簡述英國近現代新聞傳播法制的確立過程

①封建王朝時期時期(1215–1640)
英國國王約翰應英國貴族要求在拉尼米德簽署了保障公民政治和自由權的法令——《大憲章》。它確立了君主權力不是絕對的原則,為現代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礎。1586年,伊麗莎白女王頒布了著名的。"星法院法令",該法令各項審查制度的核心就是特許制。
②資產階級革命爆發(1640–1938)
1641年7月,資產階級革命爆發不久,"新法院法令"條例被正式取消,英國報業在歷史上第一次獲得了出版自由。英國於1642年專門定製了苛刻的。出版檢查法對書籍、報刊實行嚴格的事前檢查。為了鞏固其統治克倫威爾於1649年規定,除了特許者外一律不許出版。1662年又頒布"特許製法令",嚴厲管制報紙。不過,1688年的光榮革命結束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確立了君主立憲制後,英國的新聞傳播媒體和新聞傳播法治一度又活躍起來。
③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1986年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以後,英國實行了戰時新聞管制。二戰後英國的報刊業繼續發展,但在市場經濟規律的作用下,這種發展很不平衡。1962年第二次皇家報刊委員會提出了一份報告,這一報告促使英國政府在1965年頒布了。《反壟斷法》。此舉有效的削減了引爆業日益集中而對出版等新聞自由帶來的威脅。與此同時,英國的廣播電視業也得到了加大的發展,英國新聞傳播法制的調整范圍也從紙質媒體擴展到了電子媒體。20世紀80年代以後,西歐各國相繼出現了廣電業商業化趨勢。面對此新形勢,英國政府於1990年頒布了英國新的《廣播法》。20世紀80年代以來,銀保護新聞言《論出版自由》的世界潮流的影響。英國立法開始與時俱進,司法開始變通。分別於1981年和1996年對藐視法庭法和誹謗法進行修訂,出台了《藐視法庭法》和《1996年誹謗法案》。

C. 外國法制史的英美法的歷史沿革

英美是普通法系的發源地,其法律的發展比較平穩,分為三個時期:
1.英美封建法律體系的形成。英國法的源頭是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習慣法。隨著王權的強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機構的建立,逐漸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淵源,從而確立了英國封建法律體系。
普通法律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紀前後發展起來、由普通法法院創制的通行於全國的普通適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權和司法統一的直接後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衡平法的興起。由於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為適應經濟高速發展的需要,衡平法應運而生。它是根據大法官的審判實踐發展起來的一套法律規范,號稱以「公平」、「正義」為基礎,故命名「衡平法」。15世紀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並逐漸發展為一個獨立與普通法的衡平法體系。
制定法的發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文明制定並頒布實施的法律規范。1215年的《大憲法》是制定法發展的重要進程根據它的規定逐漸形成英國國會,隨著國會立法權的加強,制定法的數量逐漸增多,地位也逐漸上升。
2.資產階級革命後英國法的變化。這次革命使英國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觸動主要體現為:(1)國會立法權得到強化,確立了「議會主權」原則,制定法地位提高。(2)內閣成為最高行政機關。(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內容上得到充實,並被賦予資產階級的含義。
3.現代英國法的發展。兩次世界大戰後,英國的國際地位發生了很大變化,與此相適應,法律制度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1)立法程序簡化,委託立法大增。(2)選舉制進一步完善,基本確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選舉制度。(3)社會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動加強。(4)歐盟法成為英國發的重要淵源。 美國法和英國法存在著很深的歷史淵源關系,從一開始就被打上了英國法的烙印,是在繼承和改造英國法的基礎上形成的獨具特色的法律體系。它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四個時期。
1.殖民地時期的美國法 。殖民地時期,英國戰勝其他列強後,殖民地各地相繼使用英國普通法。但是18世紀中期前,各殖民地實行的法律還是比較原始和簡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聖經》作為判案的依據,英國法並沒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隨著英殖民者對殖民地的壓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會條件的變化,特別是《英國法釋義》的出版,英國法得到普及,到18世紀中期,英國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獨立戰爭後的美國法。這段時期,是美國法的形成時期。以英國法為基礎,參照歐洲大陸的法律文獻形成了獨具一格的美國法。1830年之後,《美國法釋義》的問世以及各種美國法專著的出現,標志著美國法對對英國法批判吸收並走上獨立發展的道路。
3.南北戰爭後的美國法。這是美國法的改革與發展時期,在此期間,美國法進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具體體現在:廢除努奴隸制的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財產法方面確立了外土地的自由轉讓制度;對煩瑣的訴公程序實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國特性的判例法理論;法學教育中心從律師事務所轉讓到法學院校;各州法律主縣統一化趨勢。
4.現代美國法。與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政治經濟集中相適應,美國的法律較19世紀末以前有了較大變化:
一是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統化加強。1923年成立法學會,之後陸續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國法律匯編》(或稱《美國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獻。
二是由於以總統為首的行政機關權力的擴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顯著。
三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立法大量頒布。如「新政」時期頒布了一系列整頓工業、銀行、農業以及勞工的法律等,反壟斷法為新的法律部門。

D. 英國專利法發展特色及影響

摘要 1:英國是現代意義專利制度最初制定的國家,英國專利制度的演進過程在全球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史上產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

E. 英法的發展史

你好。
英國
United Kingdom

歷史 約公元前 700年以後 ,歐洲西部的克爾特人移入不列顛群島 。公元1世紀羅馬人佔領了英格蘭東南部 ,在倫敦築起了城堡。5世紀起 ,北歐部族紛紛入侵 ,有盎格魯人、撒克遜人、朱特人,並在此定居 。7 世紀開始形成封建制度,許多小國合並成7個王國 ,彼此角逐達200 年之久 ;其間北歐海盜屢屢入侵 。827 年威塞克斯國王愛格伯特統一了英格蘭。8世紀末遭丹麥人侵襲 ,並於1016~1042年淪為丹麥海盜帝國的一部分。後經英王短期統治,1066年法國諾曼底公爵渡海征服英格蘭 ,稱威廉一 世 。1215 年約翰王被迫簽署《自由大憲章》,王權遭到抑制。1337~1453年英法進行百年戰爭,英國先勝後敗。伊麗莎白一世時期(1558~1603)於1588年擊潰西班牙無敵艦隊,樹立海上霸權,進行了一系列殖民擴張 。1640年爆發資產階級革命 ;1642年發生保王黨和議會黨人之間的內戰 。1649年 5月 19 日宣布為共和國。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 ,1668 年發生了「 光榮革命」 ,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18世紀後半 葉至19世紀前半葉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完成工業革命的國家 。1914 年佔有的殖民地比本土大111倍 ,為世界第一殖民帝國 ,自稱「日不落帝國」。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開始衰落。1931年被迫頒布威斯敏斯特法案,承認其自治領在內政、外交上獨立自主,殖民體系開始動搖。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損失慘重。戰後經濟實力削弱,政治地位隨之下降;在世界反帝反殖、民族解放運動的沖擊下,英帝國殖民體系逐步瓦解。現維持著鬆散的英聯邦體系。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直由英國保守黨和英國工黨輪流執政 。1979年5月,保守黨的撒切爾夫人成為英國第一位女首相。在1983年和1987年大選中保守黨連勝。1990年11月,J.梅傑當選為保守黨領袖並成為英國首相。1992年以梅傑為首的保守黨第四次蟬聯執政。1997 年 5月 ,工黨領袖T.布萊爾出任首相。1998年4月10日 ,英國、愛爾蘭與北愛爾蘭有關各方達成北愛爾蘭和平協議。

歷史 公元前10世紀左右高盧人即在此居住。稱為山外高盧。公元前1世紀 , 山內高盧(今義大利波河流域)總督愷撒並吞高盧全境 ,從此受羅馬人統治達500年之久 。公元481年 ,法蘭克人克洛維征服高盧 ,建立法蘭克王國。至加洛林王朝查理大帝時期國勢最盛,囊括西歐大部分,並基本確立封建制。843年查理帝國分裂為3個王國,即東西法蘭克王國和中王國,形成現代德 、法、意3國的雛形。 10世紀末西法蘭克王國改稱法蘭西王國 。 1337~1453年法 、英進行了百年戰爭,法國先敗後勝,收復了除加來港以外的全部英佔領土。15世紀末~16世紀初形成中央集權國家。17世紀中葉路易十四當政時期,君主專制制度達到頂峰。隨著資產階級力量的發展 ,1789年7月14日爆發法國大革命,巴黎人民攻陷巴士底獄 ,8月發表《人權宣言》,廢除君主制 ,並於1792年建立第一共和國 。1799年11月9日(霧月18日),拿破崙一世奪取政權 ,1804年稱帝 ,建立第一帝國 。1814年波旁王朝復辟,1830年查理十世被推翻,代之以七月王朝 。1848年2月爆發革命 , 建立第二共和國 。1851年總統路易·波拿巴發動政變 ,次年12月建立第二帝國 。1870年7月普法戰爭爆發,法國戰敗並於9月成立第三共和國。1871年3月18日巴黎人民武裝起義,成立巴黎公社,不久被鎮壓。此時法國經過幾個世紀的對外侵略和擴張,已成為僅次於英國的殖民國家。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法國參加協約國,在與同盟國戰爭中獲勝 。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1940年5月遭德國入侵,6月法貝當政府投降 ,第三共和國覆滅 。與此同時,戴高樂將軍領導的抵抗運動迅速發展 , 1944年6月成立臨時政府 ,8月24日巴黎解放。1946年通過憲法,成立第四共和國 。但政局不穩,政府更迭頻繁 。1958 年5月法國派駐殖民地阿爾及利亞的將領和極端分子發動軍事叛亂,國民議會授權戴高樂組閣並制定新憲法 。9月28日通過新憲法 ,成立第五共和國。同年12月戴高樂當選總統 。 1969年4月戴高樂因其「區域改革」方案遭到公民否決而辭職 , 6月被認為戴高樂的接班人的蓬皮杜當選總統。1974年蓬皮杜病逝,獨立共和黨人吉斯卡爾·德斯坦當選總統 。 1981年5月法國社會黨第一書記F.密特朗當選總統。1986年以社會黨為主體的左翼力量在立法選舉中受挫,出現了第五共和國成立以來所未有的左翼總統(密特朗)和右翼總理(希拉克)共處的局面。1988年立法選舉中社會黨獲相對多數,密特朗再度蟬聯總統,任命社會黨人羅卡爾出任總理,組成以社會黨為主體、有中間派和知名人士參加的政府。

F. 英國是怎樣建立起近現代法律體系的

普通法系起源於英格蘭。在英格蘭的盎格魯-撒克遜人被來自諾曼底的諾曼人征服後,原本的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與來自諾曼底的封建法律融合,也被羅馬法所影響,形成了英格蘭獨立於的歐洲大陸法律體系的普通法。後在大英帝國的殖民統治下,也傳播到了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與香港等地。

G. 英國普通法是如何形成的

英國法的歷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遜法:英國從公元5世紀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遜人控制,當時實行的法律多為習慣法,對英國法律的影響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諾曼公爵征服英國後,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實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權制度。其中御前會議就是中央集權統治的重要機構。這個機構是由國王親信、主教和貴族參加的議事機構。主要協助國王處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務,後來,處理司法事務的機構逐漸獨立出來,到亨利三世時期,御前會議已經建立了三個王室高等法院,分別為財務法院、普通訴訟法院和王座法院,處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於諾曼人以前沒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們的法律就是通過這些法院的判決形成的,即判例法。這些判決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具有約束力。隨著王室法院管轄范圍和影響的擴大。其判例對全國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響。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適用於英國的普通法。主要是針對各地的習慣法來講的。在王室法院出現之後的時間里,存在著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會法院並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戶法院)主要適用習慣法,教會法院主要適用教會法,主要管轄婚姻、家庭、繼承、通姦。三者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過發布訴訟開始令的方式來擴大自己的影響。所謂訴訟開始令即原告可以請求國王主持正義,然後通過英王的大臣發布令狀,令狀的內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長負責命令被告滿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審判。

H. 英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產生 共存與融合的進程並揭示其站發展規律

英國封建法律體系的形成。英國法的源頭是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習慣法。隨著王權的強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機構的建立,逐漸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淵源,從而確立了英國封建法律體系。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紀前後發展起來的、由普通法院創制的通行於全國的普遍適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權和司法統一的直接後果。 1066年諾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國後,他和繼任者為鞏固統治,擴大王權,採取進行土地調查、編制「末日審判書」(始於1086年,又稱「最終稅冊」/Domesday Book)等多種措施,加強中央集權。在統一司法方面,國王建立了御前會議,並從前者中逐漸分立出具有司法職能的財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訴訟法院。這些法院最初只在倫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Westminster Abbey)審理案件,但為了擴大王室管轄權,法官們開始到各地巡迴審判。 亨利二世統治時期的司法改革對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通過頒布《溫莎詔令》、《克拉靈頓詔令》等一系列命令,確立了陪審制,並將巡迴審判制度化。法官們進行巡迴審判時,在陪審團的幫助下,依據王室法令參照當地習慣來審理案件。回到倫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後,他們互相交流參照各地習慣形成的判案意見,承認彼此的判決,並約定在以後巡迴審判時使用。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了通行全國的普通法,所以後人習稱其為判例法。 體現王權的令狀制也與普通法的發展有密切關系。它要求原告只在申請到特定的以國王名義簽發的令狀後,才能向法院主張實體權利的保護。令狀成為訴權憑證,無令狀就不能起訴。「程序先於權利」的普通法特點與此不無關系。 (2)衡平法的興起。由於普通法在傳統令狀制度下,存在著保護范圍有限、內容僵化、救濟方法較少的缺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已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護的當事人,依照歷史傳統直接向國王提出的申訴越來越多,國王遂將其委託給大法官進行審理。15世紀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稱「衡平法院」)。根據大法官的審判實踐,逐漸發展出一套與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規則,即根據「公平」、「正義」的原則形成的「衡平法」,並逐漸成為一套有別於普通法的獨立法律體系。 相對於普通法,衡平法重內容而輕形式,訴訟程序簡便靈活,審判時既不需要令狀也不採用陪審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適應社會發展,創制出信託、禁令等許多新的權利和救濟方法。一般認為,衡平法受羅馬法影響較深。 普通法實施領域廣泛;衡平法僅在普通法難以救濟的方面發揮作用,是對普通法的補充。其時可以認為:將普通法去掉,衡平法不復存在;而將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會存在。兩大法院系統的關系由於管轄范圍存在交叉重疊,大量案件從普通法院轉向衡平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決,使兩者之間矛盾日漸增多。17世紀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爾斯密將沖突引向白熱化。這場爭端以國王詹姆斯一世確立「衡平法優先」的原則而告終。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與衡平法的並立一直是英國法的顯著特徵。

I. 19世紀英國法律

一、工業化帶來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問題

開始於17世紀40年代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打破了封建專制統治,從而使資產階級登上了政治舞台,自由資本主義迅速發展。18世紀後半期開始的工業革命逐步清除英國封建制度中的封建殘余,促使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在英國建立。工業革命大大提高了勞動生產力,機器大工業代替了傳統的工場和家庭手工業,工廠制度確立了在工業生產中的統治地位,促進了英國現代工業的產生和發展,並使英國從一個農業國轉變為一個工業國。現代工業的發展還推動了農業革命,到19世紀30年代,大農場經濟在農業經濟中取得主導地位,現代農業資本主義體系在英國建立起來。隨著工農業經濟的快速發展,英國的城市化進程大大加快。新興工業城市不斷涌現,城市人口急劇增加,並形成了以大城市為中心、以中小城市為依託的新興城市體系。工業革命推動了自由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使英國進入到工業社會。工業社會「是英國現代各種關系的基石, 是整個社會發展的動力」[1]。

隨著自由資本主義迅速發展和工業化社會的出現,英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變遷。其中最為明顯的特徵是工業資產階級的壯大和工人階級的形成,並與傳統的土地貴族和金融貴族的矛盾進一步激化。「社會結構的變遷意味著利益在社會結構性分布上的變化,利益的驅動使得人們在政治結構中都盡可能地謀求自我利益的實現和擴大,而權力是利益實現的最重要的政治前提,即只有當人們在制度安排中使自己的利益能夠得到代表時,自我利益的實現才有可能。」[2]工業資產階級和土地貴族、金融貴族由於代表不同的利益要求而成為對立的階級。雖然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工業資產階級的經濟實力進一步增強,但是他們在政治上,特別是在議會中缺少自己的代言人,一些新興的工業城市甚至連選區都沒有,致使議會被土地貴族控制。經濟困難很快引起了議會改革的要求[3] ,因為工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認識到,經濟困難的根源在於他們在議會中沒有足夠的議員與代表土地貴族的議員相抗衡,進而在議會中不能通過有利於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利益的法案,因此他們認定議會改革是走向社會改革和經濟平等的第一步[4]。於是工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強烈要求進行議會改革。

工業化過程中,工業資產階級和工人階級從過去的利益關聯體逐漸演變為對立的階級。工業革命中,機械大工業逐漸代替了手工業生產,工人卻由生產的主體淪為機器的附屬品。資本家為謀取最大利潤,總是千方百計增加工時,提高勞動強度,降低工資,甚至僱傭婦女兒童而且給予較低的工資。但是,資本家卻不能給予工人必要的勞動安全保障,勞動環境惡劣,工傷事故不斷,嚴重危害工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1841年受命調查煤礦工業的皇家委員會提出的報告,使得整個英國感到震驚。報告揭露出煤礦里種種野蠻景象:僱傭婦女和兒童,工時之長達到殘酷的程度,沒有安全設施,衛生條件和道德狀況普遍很差,令人惡心。關於這個報告的討論以及其他工業揭露出來的類似狀況,幾乎立即在英國文學里反映出來,它們分別從道德和美學的觀點出發,不斷地掀起批評工業主義的浪潮。」[5]工業革命以及自由放任主義所帶來的這些負面效應必然要激化勞資矛盾,並進而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對此,政府本應通過勞動立法進行干預。但是,在工業時代之初的英國,自由放任主義大興其道,認為勞資雙方的契約關系是雙方自願簽訂的、法律不應干涉的關系,在履行契約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問題也應該自負其責。因此,在當時的英國,盡管出現了很多問題,但是政府的勞動立法進展遲緩,這引起了工人階級的極大不滿。覺醒了的英國工人階級逐漸成長壯大起來,開始於19世紀30年代的爭取民主的工人運動即憲章運動,是第一次廣泛的真正群眾性的、政治性的無產階級革命運動,標志著工人階級開始作為一支獨立的政治力量登上歷史舞台。

市場競爭的加劇,還造成了大批窮人,社會出現了不平等和貧窮現象。到19世紀晚期,英國國內有近百萬人失業,急需政府出面予以救濟。在自由資本主義發展的鼎盛時期,資產階級藐視人權,不把失業工人和窮人當做人來看待,認為貧困是由於「個人懶惰」所致,因而應由「個人負責」[6]。以這樣的思想觀念為指導, 1834年,在工業資產階級的推動下,政府制定了一部《濟貧法》。這部法律規定,在各地建立濟貧院,凡無生活來源、需要社會救濟者必須進入濟貧院。但是被救濟者在濟貧院內被迫從事繁重體力勞動,裡面的生活條件又極為惡劣。「如果接受救濟的人生活得同自食其力的人一樣好,那麼這種救濟制度就會從根本上使所有人喪失勤奮努力、刻苦自勵的精神,如果真的實施這種制度,那麼作為其補充,就需要一種有組織的強迫勞動制度,來迫使那些沒有自立動機的人像牛馬那樣幹活兒。」[7]可見,這部濟貧法實際上把「救濟窮人」變成了一種「懲治窮人」的手段[8] ,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擺脫濟貧稅負擔和為資本主義生產提供充足的勞動力來源。大量工人失業和貧困對政府和資產階級構成了強大壓力。這一事實迫使政府開始認識到,貧困問題是社會原因造成的,政府理應承擔起救濟貧困的責任。

自由資本主義的發展導致了在經濟領域里出現了無序、惡性競爭,生產與資本高度集中壟斷及其他不利於經濟發展的行為。這在當時奉行經濟自由主義哲學的人看來是很正常的。他們認為,個體的自由競爭和自由放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一切經濟事務由市場主體去自我管理和調節;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主張政府應充當「守夜人」的角色。但是自由放任主義已經不適應新的時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總體上阻礙了資本主義的發展,不利於政府宏觀目標的實現。工業社會中嚴重的政治、經濟、社會問題迫使政府改變統治策略,不斷加強中央集權,對政治、經濟、社會事務實行積極的國家干預政策,進行政治和社會變革,否則將危害社會穩定和國家統治。正如德國比較法學家茨威格特指出的那樣,「19世紀的英國其國際地位因為拿破崙的戰敗而比以前任何時候都更強大,但是國內卻陷入了嚴重的社會和政治危機時期。工商業已成為經濟活動的中心,擁入城市的工人不斷增加,但議會兩院仍由極其保守的世襲貴族、主教和土地貴族把持著。這時,由於拿破崙戰爭弄得精疲力竭的歐洲大陸對英國工業所能提供的出口市場十分有限,因而英國的失業人口猛增,工資下降。而土地所有者卻實行穀物的關稅制,以抑制糧食的廉價進口,這進一步加深了民眾的苦難。飢餓、罷工使英國的進步力量開始認識到,如果想要避免革命,就必須進行政治和社會的改革。」[9]整個19世紀英國的政治、社會和司法改革就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進行的。

二、自由主義對經濟和社會問題的回應

邊沁、密爾、格林的功利主義理論和自由主義思想為政治、社會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國家干預的必要性進行了理論論證,對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自由放任與國家干預關系進行了探討,解放了人們思想,影響了改革實踐。

傑里米·邊沁( Jeremy Benthan, 1748~1832年)是著名的自由資產階級法學家、倫理學家、功利主義的創始人。邊沁政治法律思想的倫理基礎是功利主義。所謂功利,意思即是指「一種外物給當事者求福解禍的那種特性,由於這種特性,該外物就趨於產生福澤、利益、快樂、善或幸福,或者防止對利益攸關之當事者的禍患、痛苦、惡或不幸。假如這里的當事人泛指整個社會,那麼幸福就是社會的幸福;假如是具體指某一個人,那麼幸福就是那個人的幸福」[10]。邊沁認為,趨樂避苦是人的本性,它決定人的一切行為的動機和目的,因而它能夠成為人類行為的指南,目標是追求最大快樂及將痛苦減少到最低程度。同時,它又是人們衡量和評價一切行為是非、善惡的唯一標准和尺度。人們對外界事物或某種行為贊成與否、實行與否,是根據它能否給個人和社會帶來快樂、能否給個人和社會增添福利來決定的。人們判斷一件事對自己有利就應該去做,反之,則不應該去做。這就是邊沁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總之,在邊沁看來,趨樂避苦是人們一切行為的宗旨,是解釋和說明人類社會一切問題的終極標准。邊沁把他的功利主義運用於立法理論中。他提出,增加個人和社會的幸福的手段應該從立法開始,政府的任務或立法者的任務就是遵循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通過立法用賞罰的方法,特別是用懲罰破壞幸福的行為的方法來增進社會幸福。這就是說法律、制度應以功利為原則。同時他還提出,判斷國家法律、制度的優劣也應該以功利為根本標准。如果某個法律或某項制度對於人們來說樂多於苦,那麼它就是優良的,有益於人們的。反之,如果苦多於樂,那麼它就是低劣的,無益於人們的。邊沁的理論為政治和社會變革奠定了思想和理論基礎。

密爾繼承了古典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總體上主張個人自由和自由放任,堅持「自由放任是一般原則」[11]。鑒於自由資本主義發展中出現的弊端和問題,密爾提出了新的功利主義,為其具有新內容的自由主義思想奠定倫理基礎。他認為,功利主義所謂的幸福和快樂並不是個人的而是社會全體的幸福和快樂,人們在追求幸福和快樂時要平等地顧及到一切人的利益。只有這樣才會有一個彼此平等的成員組成的社會[12]。以此為出發點,密爾提出了政府有限干預理論,認為「國家一方面應當尊重每人在特關自己的事情上的個人自由,同時另一方面也有義務對它所允許每人施用於他人的權力保持一種注意的控制」[13]。密爾認為政府幹預的范圍和界限是:在某一時期或某一國家的特殊情況下,那些真正關繫到全體利益的事情,只要私人不願意做或沒有能力和條件去做,就應該而且也必須由政府來做;有利於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事情,即利他行為,如果由私人去做,因其從中得不到相應利益而不願做,這時就應該由政府去做。政府應干預的具體事務主要有:第一,向人民提供教育。教育是公共事業,主要是用來提高人類素質的東西,它的價值是決不能用市場上的需求來檢驗的,因此應該由政府向人民提供教育。「自由放任這個一般原則,尤其不適用於初等教育」;「政府可以運用自己的權力,規定父母在法律上負有使子女接受初等教育的職責。但要使父母承擔這種責任,則政府就必須採取措施確保人們能夠免費或以極低的費用接受初等教

育」[14]。第二,保護兒童、青少年和婦女的權利。密爾主張,政府應保護少年兒童的權利和利益,「只要國家照看得到,就應保護少年兒童,禁止僱傭他們做過於繁重的工作。之所以應禁止少年兒童勞動的時間過長或勞動強度過大,是因為如果不加禁止的話,他們就總是被強制這樣去做。就兒童來說,簽約自由無異於強制自由」[15]。密爾主張,政府應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為她們開辟更廣的就業門路,使她們享有同男人平等、公正的社會地位。第三,政府應干預公共事業的壟斷行為,維護公眾利益。密爾認為,許多行業如煤氣、自來水供應、運河、鐵路等雖然應讓私人經營,但是實際上這些行業毫無競爭,他們比政府更加不負責任,更加不聞不問人們的抱怨,所以國家應從社會公共利益著想,不能完全放任私人公司的經營,對於這類公共事業應保留將來收回的權利,或保留並自由行使規定最高收費的權利和經常變動最高收費的權利[16]。第四,縮短工人勞動時間。普遍把工廠的勞動時間從10小時縮減為9小時,並且使工人勞動9小時得到的工資和勞動10小時一樣多或基本一樣多,這對工人是有好處的。第五,救濟窮人。密爾認為,人類是應該相互幫助的,窮人更需要幫助,所以應通過社會組織救濟亟待救濟的窮人,制定濟貧法,進行社會救濟。第六,政府應主動承擔起那些沒有私人去做但又是關繫到社會利益的公用事業的建設重任,如道路、碼頭、港口、運河、灌溉設施、醫院、大中小學等,因個人無力承擔,所以必須由政府來做。

總之,密爾對利己的功利主義倫理學進行修正的目的在於如何協調社會轉型後個人與社會的矛盾,尋找一個能夠把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有效協調起來的契合點,以最終解決二者之間的矛盾[17]。他的這一思想和努力具體應用於其自由理論及國家的性質與功能理論中,就是在堅持自由放任原則的基礎上,適應當時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適當運用政府幹預來解決自由主義帶來的破壞作用和弊端,以實現個人自由和政府幹預之間動態的平衡。所以他的理論處於古典自由主義向新自由主義的過渡階段,為形成新自由主義理論作出了重要貢獻,也為促進英國的政治、經濟、社會和司法改革奠定了基礎。

19世紀末20世紀初,同樣基於資本主義發展中出現的大量使用婦女和童工、廣大工人勞動條件惡劣、收入分配兩極分化、社會道德淪喪、各種社會矛盾激化等社會現實,誕生了新自由主義。新自由主義在當時英國的代表人物是托馬斯·希爾·格林( 1836 ~1882 年) 、霍布豪斯( 1864 ~1929年)和霍布森( 1858~1940年) 。格林是新自由主義的始作俑者。「他論證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存在,並力圖把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統一起來。他認為,人是道德的存在物,人所追求的道德上的善,本質上是社會成員共同享有的善。任何個人的道德發展都必須與其他社會成員的道德發展相一致。個人與他人是相互依存的,人與人之間都應該互相幫助,離開他人和社會,個人不可能得到幸福。進而,格林認為,國家的目的就是為了幫助人們實現共同的善,實現共同的利益,因此國家不應該是消極的、放任的國家,而應該是積極的國家,應該干預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從而為實現個人利益、為個人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在此基礎上,他論證了國家應該干預土地買賣,強迫實行教育,規定工人的勞動條件和工作時間, 為工人提供必要的住房等措施的合理性。」[18]格林和其他幾位思想家的自由主義主要是重新解釋自由的概念和自由主義的理論基礎,提出並且論證了國家對社會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進行全面干預的主張。這些主張對20世紀初英國政府的政策產生了一定影響。

工業社會的到來意味著社會轉型,嚴酷的社會現實導致了社會結構和人們思想觀念的巨大變化,為古典自由主義開始向新自由主義轉變提供了現實基礎。而新自由主義的逐步確立也就意味著對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管理方式要由自由放任型向政府積極干預型轉變,消極政府向集權政府轉變。也就是說,繁多復雜的經濟社會事務增添了國家的社會職能,由過去的「守夜人」角色轉變為經濟社會事務的積極調控者和管理者。在堅持自由主義的前提下,政府對自由資本主義發展中出現的弊端主動進行糾正和干預,主要表現為在政治、社會、司法等方面進行一系列立法改革。

三、英國政府實行干預政策和立法改革

在工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激烈斗爭下,受變化的自由主義的影響,從19世紀30年代開始英國政府對政治、經濟、社會、司法制度實行積極的干預政策,進行一系列立法改革。首先進行了議會選舉法改革。通過兩次議會選舉法的改革,工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逐漸爭得了選舉權,資產階級逐漸控制了議會議席,議會里土地貴族的優勢地位逐漸喪失,這樣工業資產階級和大商人就能通過自己在議會中的代理人制定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要求的法律。為了保護工人的人身權利,從19世紀30年代起,議會就開始通過一系列社會立法。幾次頒布《工廠法》,嚴格限定童工和女工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為9小時; 1847年通過了(成年男工) 10小時工作日法案;通過一個《煤礦法》,規定了井下作業應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這些法案旨在保護工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對勞動爭議的處理, 1896年議會通過的《調解法》規定,由政府成立調解委員會,負責處理各地委員會不能處理的勞動爭議問題。這些都反映了無產階級和普通民眾的利益和要求。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政府不斷制定社會立法,進一步加強國家干預的力度。在20世紀初,英國政府頒布了一批福利法律。如: 1908年的養老金法, 1909年的勞工介紹法, 1911年的國民保險法, 1918年的教育法, 1922年的住房法。這些立法奠定了現代英國福利法的基礎[19]。「隨著19世紀的前進,社會立法不斷增加,據有資格的觀察家的看法,到了1875年前後,議會實際上拋棄了個人主義作為它的指導原則,轉而接受了集體主義。人們以往理解的那種自由主義處於劣勢,立法機構破天荒地通過了合乎社會福利也就是合乎最大幸福的立法,這是同老式的自由主義思想背道而馳的。」[20]

英國政府頒布多種法律,積極干預經濟活動。針對無限責任公司阻礙投資增長的問題, 1855年,英國頒布《有限責任法》,規定股東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個法律激發了社會投資熱潮,促進了英國經濟的發展。針對金融業經營不規范的問題,政府出台了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強化對金融業的監管和調控。針對19世紀中後期債務人惡意宣告破產以逃避債務的現象,法院通過幾個判例完善破產法,從法律上防範了欺詐行為。針對自由競爭所導致的生產與資本的集中和壟斷現象,到19世紀末,普通法開始對競爭自由採取一定的靈活態度,它不再機械地把一切限制競爭行為都視為違法,而是綜合考慮競爭雙方的經濟實力、商業地位、限制的特定地域和時間等多方面因素[21]。這些立法和干預措施防止了自由放任主義所帶來的弊端和消極影響,保護了投資者和廣大民眾的利益,促進了資本主義在自由競爭條件下的有秩序發展。

「這種對經濟自由主義的反抗,是對產業革命的破壞性和對無情地推進工業化政策所帶來的破壞作用而無保障措施的一種自發防衛。主要的動機是一種受威脅感,即認為沒有節制的工業化和商業化對社會的安全和穩定帶來威脅。⋯⋯徹底修正自由主義理論要求重新研究國家的性質和職能,研究自由的性質、自由和法律強制之間的關系。那樣的重新研究又揭開了個人人性及其社會環境之間的關系這個老問題。從倫理和社會科學兩方面看,潮流是在脫離個人主義,趨於探求某種集體主義的觀念」[23]。

工業社會講求成本和收益,提倡快節奏和高效率。新自由主義理論的逐步確立必然對英國的司法制度產生影響。到19世紀英國進行司法改革前,作為上層建築主要內容之一的司法制度仍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司法組織混亂,訴訟程序繁瑣僵化,審判效率低下,費用高昂,警察組織不完備,監獄制度落後[24]。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這些弊端,顯然與講求效率、講求成本和收益的工業社會不相適應。漫長的訴訟過程和高昂的訴訟費用已經成為工業社會中的人們尋求司法救濟和實現正義的障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從長遠來看,這對資本主義的發展和資產階級的利益也是不利的。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實現社會正義已成為工業社會司法審判的價值取向。訴訟哲學由過去的追求實質正義轉變為分配正義[25]。迫於社會公眾的強大壓力,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政府對不合時宜的司法制度和審判程序主動予以干預,意圖以國家的力量促進這些價值的實現。在這樣的背景下, 19世紀英國政府進行了民事司法改革。

對此,英國的政治法律界予以高度關注,一批資產階級政治法律思想家對傳統的法律制度進行了猛烈抨擊,論證了進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其中邊沁的政治法律思想對於司法制度的改革起到了推動和指導作用。邊沁把他的功利主義立法理論用於考察英國的普通法制度,並對其進行了猛烈的抨擊。他認為, 1688年以後的英國法律從內容到形式都充斥著封建主義的痕跡,法律原則復雜模糊,司法工作人員因循守舊,就連英國的成文法大多也是「由500年來收集的和無數個別的議會法令、條例組成的,這些法令和條例彼此矛盾,結果讓完全不法的狀態代替了『法制狀態』」[26] 。他還對當時的司法組織和司法程序進行了批判,稱其已經「腐敗透頂」,「充斥著不必要的繁瑣程序,對於訴訟當事人來說,這只能導致拖延、筋疲力盡以及更大的開支」[27]。對於存在的這些問題,邊沁認為,普通法的傳統制度「不是以合理的設計為基礎的普通法規則,簡直是進行重要社會改革道路上的障礙」[28]。針對上述問題,他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改革思想。他指出,英國的法律體系既古老又不完善,既費解又專橫,既不安全也不平等,實有批判、改革和重新制定的必要。因此,他主張不但要進行立法原則、立法內容、立法形式的改革,而且要對當時的司法制度進行徹底的改造。在司法制度改革方面,邊沁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民主原則。他主張,在司法審理中,法官不能隨意解釋法律條文,律師不能擔任法官,同時,法官不能包攬全部司法審理權,應允許選民推薦自己的代表參與司法。選民代表享有半個司法權,他們不參與裁決,但應參加並監督司法審判的全過程,並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法院為貧民免費提供律師與辯護條件,以至要求法官復審案件[29]。邊沁的法律改革思想為19世紀英國的司法改革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在其法律改革思想的影響下,人們形成了這樣的共識:要想建立適應現實需要的司法制度,必須對舊的法庭組織和訴訟程序進行全面徹底的改造[30]。於是,從19世紀30年代開始,英國議會得以通過一系列司法改革法案。這場世紀改革主要圍繞著調整司法管理體系、簡化繁瑣的訴訟程序、理順普通法和衡平法兩種法律體系的關系這些目標而展開[31]。為了消除令狀制度所造成的普通法法庭訴訟程序繁瑣僵化的弊端,首先對令狀制度進行徹底改革。令狀制度的改革主要通過頒布一系列法令完成,這些法令主要是1832年頒布的《統一訴訟程序法》、1833年頒布的《不動產實效法》、1833 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以及1852年、1854年分別頒布的《普通法訴訟程序法》。這些法律實施後,令狀制度逐步減少使用,令狀制度迅速衰亡[32] ,普通法訴訟程序繁瑣而僵化的弊端得到了根本糾正。通過1852年《大法庭訴訟條例》和1858年的《衡平法修正條例》,衡平法庭的訴訟程序被大大簡化。為了徹底解決普通法和衡平法二元司法體系所造成的司法組織混亂和職權交叉重疊的弊端, 1873年制定了《司法法》,合並了普通法庭和衡平法庭,建立了統一的最高法院;統一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本原則,當兩種法律原則發生沖突時,普通法原則應服從衡平法原則。這意味著法官在審判中應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權,發揮法官在審判中的主導作用;允許普通法法庭使用衡平法的訴訟程序,簡化了訴訟程序,而且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訴訟效率高。由此重建了整個司法制度,提高了訴訟效率。

可見, 19世紀的民事司法改革充分體現了工業社會的特點和要求,適應了發展資本主義的根本需要。為了貫徹改革的指導思想,在改革的過程中,不斷弱化普通法法庭對案件的管轄權,逐漸強化衡平法法庭的司法管轄權,這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主動干預,反映了國王的集權意志,以此來實現司法體制和司法程序的轉型,這是符合新自由主義理論和社會思潮的。從根本上講,時代變遷和社會轉型以及干預型國家的出現最終導致了這場世紀司法改革。

英國近代著名法學家亨利·梅因在1874年寫道:「自邊沁時代以來,我不知道哪一項法律改革能不追溯到邊沁的影響。」[33]改革派大法官布魯厄姆在1838年寫道:「法律改革時代就是傑里米·邊沁時代。他是一系列重大改革的奠基人⋯⋯他第一個抱有嚴肅思想來揭露我們英國法律制度的弊病⋯⋯過去20年來,我們法律制度已經取得的全部重大的進步⋯⋯自然使我們想起邊沁先生和他的學派長期的、不屈不撓的、啟發性的勞動。」[34]

J. 英國法的淵源

法律分析:英國法的源頭是盎格魯·撤克遜時代的習慣法。1066年的諾曼征服對英國法律的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諾曼人威廉侵入英國後,建立了諾曼王朝,加速了英國的封建化過程,加強中央集權制,建立並完善皇家司法機構,使統一的封建法律體系的建立成為可能,逐漸形成了英國法的三大淵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從而使英國封建法律體系得以確立。在此之後,英國法很少發生實質性的變化。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紀前後發展起來、由普通法院創制的通行於全國的普遍適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權和司法統一的直接後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2)衡平法的興起。由於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為適應經濟高速發展的需要,衡平法應運而生。它是根據大法官的審判實踐發展起來的一套法律規范,號稱以「公平」、「正義」為基礎,故命名「衡平法」。15世紀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並逐漸發展為一個獨立於普通法的衡平法體系。

(3)制定法的發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明文制定並頒布實施的法律規范。1215年的《大憲章》是制定法發展的重要進程,根據它的規定逐漸形成英國國會,隨著國會立法權的加強,制定法的數量逐漸增多,地位也逐漸上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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