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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為什麼停止引渡條約

發布時間:2022-07-11 18:37:00

㈠ "雙邊引渡條約"具體什麼思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是:(1)罪犯本人所屬國;(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3)受害國。

引渡是屬於一個國家主權范圍自由決定的事。按國際法,國家並無引渡罪犯的義務,但如果國家間有條約規定,應履行條約義務。如無條約規定,是否向他國引渡,則完全由一國自行決定。如果發生幾個國家同時要求某國引渡某一罪犯時,在原則上,被請求國有權決定接受哪一國的要求。引渡的對象可以是請求國的國民、第三國國民或被請求國國民。通常各國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只有英美等國有少數相反的案例。

引渡條約是有關國家之間關於把在一國境內被他國指控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據後者請求移交給該國進行審判和懲罰的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也有多邊的,如1933年的美洲國家間引渡條約、1957年的歐洲引渡公約等。引渡條約規定,政治犯一般不予引渡。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種族隔離罪不視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

㈡ 法國宣布暫停香港引渡條約,圖什麼

“鑒於最近的事態發展,法國將不會繼續批准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17年5月4日簽署的引渡協議。”

這是法國在西方多個國家宣布暫停香港引渡條約之後,所發布的一條聲明。

法國急於表明立場,其實也是對於西方國家的跟風,也是在制衡中國這件事上,與西方國家保持一致。說通俗一點就是,在制衡中國這件事上,西方國家紛紛表態,自然也不能落下法國這一家。這也是美國在對中國施壓之下,西方國家選邊站的一個表現。

無論如何,我們國家維護香港地區繁榮和穩定的決心是不變的,我們也不會因為任何國家對我們橫加干涉,就會作出任何妥協。

㈢ 引渡條約是怎麼回事!

引渡(extradition)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
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比如賴昌星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內,但被我國指控有犯罪行為,我國向加拿大請求將其移交於我國進行審判。加拿大應請求移交的行為就是引渡。
引渡的法律基礎是一個主權國家對犯罪的管轄權,包括屬地,屬人和其他管轄權等。也就 是說,請求引渡的國家,基於國際法上承認的依據,對該名身處他國境內罪犯享有管轄權。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紀以前主要是政治犯,異教徒和逃兵。但由於資產階級革命得勝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則得確立使引渡的對象發生了根本改變。各國變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習慣法則。
引渡條約是國家間引渡罪犯的依據。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自己的事情,對於賴昌星案件來說,如果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條約,那麼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國沒有絲毫辦法。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條約就不一樣了,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於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麼引渡就成為了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

㈣ 英國和中國有引渡條約嗎

法律分析: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沒有引渡條約。至於中國香港,英國已暫停與香港間的引渡條約。英國外交大臣拉布周一在對下議院的一份聲明中稱,英方採取了「必要和適當」的行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七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對於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准予引渡。

㈤ 引渡什麼意思,引渡的法律依據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是一項重要的國際法制度。
在國際實踐中,引渡一般是以國家間的引渡條約為基礎的。引渡條約通常為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這種雙邊條約是各國間相互承擔引渡義務的主要根據。多邊的則有《美洲國家間引渡公約》(1993),《歐洲引渡公約》(1952)和一些規定有引渡條款的國際專約,如《凡爾塞和約》(1919)、《關於在德國承擔最高權利的柏林宣言》(1945)、《對意和約》(1947)、《防止及懲辦滅種罪公約》(1948)、《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條約》(1971)、《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1979)等。但根據引渡條款,都不是強制引渡,而是要麼引渡,要麼起訴。 既然條約尤其是雙邊條約是引渡的基礎和根據,所以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國家則沒有引渡的義務,是否引渡、在什麼條件下引渡,完全由國家自行決定。比如,基於禮讓或友好關系也可以引度。

㈥ 引渡的發展歷史

引渡制度由來已久。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簽訂的和平條約中就有歸還逃犯的規定。到了14世紀,歐洲出現了第1個引渡條約,但它所引渡的不是普通犯罪,而是異教徒和政治犯等。從19世紀中期開始,許多國家在國內立法中對引渡問題作了規定,如1833年《比利時引渡法》和1870年《英國引渡法》。此後,各國之間開始訂立雙邊引渡條約或司法協助條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同引渡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文件。如1933年《美洲國家間引渡公約》、1924年《美國和羅馬尼亞間引渡條約》、1963年《英國和瑞典引渡條約》,等等。

㈦ 什麼叫做引渡條約

引渡條約指的是各個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

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比如賴昌星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內,但被我國指控有犯罪行為,我國向加拿大請求將其移交於我國進行審判。加拿大應請求移交的行為就是引渡。

(7)英國為什麼停止引渡條約擴展閱讀:

引渡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至18世紀末葉以前,引渡的對象主要是叛亂者、逃兵和異教徒,並且是否引渡完全由君主自由決定。

當時的引渡只不過是各國統治者維護專制統治和進行政治交易的一種工具而已。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以及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等刑法原則的確立,引渡的對象、程序和性質才發生了根本變化。

1833年10月1日,比利時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引渡法大綱》,英國也於1870年頒布引渡法,明確規定了嚴格的引渡程序,標志著現代引渡制度的誕生。

請求引渡的主體

請求引渡的主體,即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有以下三類:

1、罪犯國籍所屬的國家。根據是屬人優越權。

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根據是屬地優越權。

3、受害國家。

根據是保護性管轄。如果有幾個國家為同一罪行同時請求引渡,被請求國如何處理?一般規則是: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有優先權。

如果數罪則根據被請國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優先;如同樣嚴重則根據請求的先後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引渡條約

㈧ 中國與英國有引渡條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沒有引渡條約。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引渡條約的國家與地區

㈨ 和中國沒有引渡條例的國家都有哪些

截止2018年2月,中國已對外締結50項引渡條約(其中37項已生效)。

除這些國家之外,其它國家與中國皆無引渡條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引渡條約,1993年8月26日簽署,1999年3月7日生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引渡條約,1995年6月22日簽署,1998年5月7日生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引渡條約,1995年6月26日簽署,1997年1月10日生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引渡條約,1996年5月20日簽署,1997年7月3日生效。

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引渡條約,1996年7月1日簽署,1999年1月16日生效。

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共和國引渡條約,1996年7月5日簽署,1998年2月10日生效。

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引渡條約,1997年8月19日簽署,1999年1月10日生效。

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引渡條約,1998年4月27日簽署,2004年4月27日生效。

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引渡條約,1998年12月10日簽署,2000年7月13日生效。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柬埔寨王國引渡條約,1999年2月9日簽署,2000年12月13日生效。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共和國引渡條約,1999年11月8日簽署,2000年9月29日生效。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引渡條約,2000年10月18日簽署,2002年4月12日生效。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引渡條約,2001年10月30日簽署,2006年3月12日生效。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引渡條約,2001年11月5日簽署,2003年4月5日生效。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突尼西亞共和國引渡條約,2001年11月19日簽署,2005年12月29日生效。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南非共和國引渡條約,2001年12月10日簽署,2004年11月17日生效。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引渡條約,2002年2月4日簽署,2003年8月13日生效。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引渡條約,2002年5月13日簽署,2004年5月24日生效。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立陶宛共和國引渡條約,2002年6月17日簽署,2003年6月21日生效。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2003年11月3日簽署,2008年1月10日生效。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賴索托王國引渡條約,2003年11月6日簽署,2005年10月30日生效。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引渡條約,2004年11月12日簽署,2014年8月16日生效。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亞塞拜然共和國引渡條約,2005年3月17日簽署,2010年12月1日生效。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2005年11月14日簽署,2007年4月4日生效。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納米比亞共和國引渡條約,2005年12月19日簽署,2009年9月19日生效。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安哥拉共和國引渡條約,2006年6月20日簽署,2013年10月17日生效。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06年11月6日簽署,2009年9月22日生效。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引渡條約,2007年1月31日簽署,2009年7月25日生效。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引渡條約,2007年3月20日簽署,2015年7月17日生效。

3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墨西哥合眾國引渡條約,2008年7月11日簽署,2012年7月7日生效。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引渡條約,2009年7月1日簽署,2018年1月19日生效。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義大利共和國引渡條約,2010年10月7日簽署,2015年12月13日生效。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2012年9月10日簽署,2017年1月14日生效。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引渡條約,2012年12月20日簽署,2014年10月12日生效。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共和國引渡條約,2014年9月13日簽署,2017年1月18日生效。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2013年9月27日簽署,2017年5月23日生效。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引渡條約,2014年5月4日簽署,2017年12月2日生效。

(9)英國為什麼停止引渡條約擴展閱讀:

引渡

能夠提出引渡請求的國家包括:

1、犯罪發生地國

這是基於國際法上的「 領域管轄原則」,又稱「 屬地原則」所進行的管轄。即一國對其所屬領域內的人和物或發生的事件,除國際法另有規定外,按照本國法律和政策獨立處置的權利。

這種管轄是以一國實際控制的領域(包括領土、領空和領海)為其實施范圍的,是國際法中產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轄形式。犯罪發生地是否在一國域內,往往成為該國能否成為一個引渡主體的關鍵。

犯罪發生地既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也包括犯罪結果發生地。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斷改善,犯罪也帶有了跨國的性質,使犯罪行為發生地與犯罪結果發生地往往不在一國境內。

例如,1884年英國將一個名為尼林斯者引渡給德國,是因為尼林斯曾在英國南安普敦。寄送偽造的匯票給在德國的一個商人,以償付他所訂購的物品。因此,在德國被認為犯了偽造證券並作詐欺取財罪。在此案中,德國提出引渡請求所基於的就是犯罪結果發生地國的管轄權。

2、罪犯國籍國

這是基於國際法上的「 國籍管轄原則」 或「 屬人原則」 進行的管轄(即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而不問其居住在國內或國外)。這就是說,如果犯罪人是屬於本國國籍的公民,國家就可以實行管轄。

日本刑法典第3條就具體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日本法院對本國人在境外犯罪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問題。例如,一個日本人在日本境外犯了搶劫罪,那麼,根據日本刑法典第3條第13款的規定,日本可以向罪犯所在地國提出引渡他的要求,成為該案引渡的主體。

3、受害國

根據國家屬地優越權的延伸原則,國家享有保護性管轄權。因此,盡管犯罪行為發生地不在本國,甚至罪犯也不屬於本國人,但如果犯罪行為的後果波及於該國,該國就可以行使管轄權,因而有權請求引渡。

例如湄公河慘案,發生地不在中國和罪犯不是中國人,但由於受害的是中國商船及其船員,所以最後中國提出的引渡申請得到通過,糯康最終在中國受審並被判處死刑。

由於犯罪行為發生地國、結果發生地國和罪犯國籍國都有權請求引渡罪犯,當有數個國家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請求引渡同一人時,被請求國將罪犯引渡給哪一國,國際法上並無統一規則。

例如,1933年《美洲國家間引渡公約》第7條規定,如有幾個國家為同一罪行請求引渡時,犯罪發生地國家有優先權。如果這個人犯有幾項罪行而被請求引渡時,則依移交國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地國家有優先權;

如果各該項行為被請求國視為同樣嚴重時,優先權依請求的先後而定。1957年《歐洲引渡公約》第17條規定「如果不止一國對同一犯罪或不同犯罪同時提出引渡請求,被請求國應在考慮了各種情況以後作出決定。

特別應考慮有關嚴重程度、犯罪地、各自提出請求的時間、被要求引渡人的國籍以及再被引渡給另一國的可能性。」

一般來說,被請求國有權決定將罪犯引渡至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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