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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議會為什麼集權

發布時間:2022-07-12 03:33:12

㈠ 為什麼英國議會權利至上

因為國王統而不治,而政府首腦首相是由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的,因此政府(內閣)對議會負責,議會有權監督內閣。所以說英國議會權力至上。

㈡ 英國議會主權原則的確立及其發展

英國憲法對國家制度的規定,主要根據3個基本原則:議會主權原則,即議會擁有最高立法權,議會立法不受限制;法治原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公民受同樣的法律制約;慣例原則,即憲法慣例與憲法法案具有同等的憲法效力。
議會主權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通過《權利法案》確定了君主立憲制,議會成為英國權力中樞。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後,英國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們的政治設計。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根據自然法,每個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自然權利,這些權利是不證自明的天賦權利,因而是不可轉讓、不可剝奪的,只是在自然狀態下存在種種不便,才使得人們相互簽訂契約把懲罰他人的權力自願的交給人民的代表——議會。為此。議會應該享有立法權。在洛克看來,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並對全體成員具有約束力,既然法律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那麼制定法律的議會當然是表達社會公共意志的機構,因而它應該處於社會一切權力的最高位,行政權和對外權從屬於立法權。[10]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在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根據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理論家、法學家們的設計逐步把議會推向國家權力的中心,這就是所謂「議會主權」理論。「議會主權」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議會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應當是最高的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從屬於立法權,並對立法權負責。另—方面,議會有權監督執行權的行使,有權「調動和更換」執行機關,從而使執行權對立法權的「政治責任」得以貫徹。[11] [12-13]
資本主義革命後的英國議會正是朝著英國古典政治理論家們所設想的「議會主權」的方向發展的。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初步確立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為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礎。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12]
其一,鞏固並擴大議會,特別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權利法案》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終止法律生效和廢除法律。只有得到議會同意,國王才能征稅。和平時期在王國范圍內維持常備軍也需得到議會同意。議會實行自由選舉。議會中有言論和辯論的自由。[14] 《王位繼承法》為阻止國王對國會活動的操縱,規定:凡擔任任何隸屬於國王的有報酬職務或職位者,以及向王權領取撫恤金者,均不能成為平民院議員。國王的赦免對下院彈劾案無效。一切法案只有經議會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來治理國家。[12] [15]
其二,使政府(原為樞密院,後為內閣)向國王負責逐步轉為向議會負責,特別是向下院負責。首先,由於下院可以通過提出彈劾和廢黜法案的辦法,追究國內外政策失敗的責任,就使內閣盡可能實行議會贊成的政策。於是迫使國王開始吸收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參加內閣。如果國王的大臣得不到議會的支持,他們就應該辭職。1742年英國第—位首相渥爾波就是這樣辭職的,1782年諾斯內閣集體辭職。其次,原樞密院的職能與權力逐漸轉移到內閣。威廉三世時開始從贊同議會多數黨觀點的人士中選任大臣。[12]
不過,這個發展過程並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紀初,即1832年選舉改革前,由於國王在議員選舉、首相選擇、左右內閣成員的態度、解除大臣職務等方面還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和影響力,國王不喜歡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國王支持的政府雖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卻依然可長期維持執政地位。因此,議會,尤其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還很有限,真正意義上的議會主權是1832年選舉改革以後實現的。[11] [12]
從1832年到1867年被稱為英國議會制度的「黃金時代」。在這段歷史中,由於議會和內閣均擺脫了國王的控制,加上那時議員尚不存在服從其政黨領袖的硬性的黨派紀律,執政黨議員與反對黨議員一起反對本黨組成的內閣和首相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議會主要是下院比較容易行使其「倒閣權」。[11] [12]
據統計,從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屆內閣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議會主權的實現另外一個重要的推動因素就是現代政黨政治在英國的完善。現代政黨政治的完善有利於議會的立法權對以國王為代表的行政權的最後勝利。此後,資產階級通過控制政黨,政黨控制議會,議會控制內閣這樣一個政治程序的邏輯實現自己的意志。而當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後,「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開始不適應經濟基礎的新要求,於是「行政集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就將無可避免地代替了「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

㈢ 為什麼說英國議會權力至上

公元5至7世紀,盎格魯一撒克遜人趁羅馬帝國崩潰之機征服了大不列顛島的中部和南部,在英格蘭建立起大小七個王國,這些王國的國王與貴族代表組成「賢人會議」,共同治理國家。賢人會議的主要職能就是根據世襲的原則選舉王位繼承人,輔助國王決定王國及其他內外大事。以後,諾曼王朝(1066-1154年)在賢人會議的基礎上建立起了「大會議」制度。那時,一般情況下,王室的費用,無論是用於私人還是公務,都要從國王的收入中支付。而國王徵收封建捐稅實際上是受限制的,其數量不得超過習慣所許可的限度。如遇緊急情況比如戰爭需要額外的財源時,國王就得尋求封建貴族們的大筆捐贈,其渠道就是「大會議」。到了13世紀,幾代國王都感到稅收和一般捐贈已不足以支付政府的開支,於是他們召集封建權貴以及各郡、城市、鎮的代表開會,主要是為了讓他們同意徵收特別的稅款。這樣,「大會議」就按參會者的身份變成了兩部分,這兩部分經過長期的演變成了現今的議會兩院,由貴族們參加的會議演變成了貴族院即「上院」,由地方代表參加的會議則演變成了平民院即「下院」。這兩部分與國王一起,構成今天所說的「議會」。 1215年,大貴族為抗議國王約翰未經同意就向他們徵收特別捐贈的做法,組織起來,擬定了《自由大憲章》,逼迫約翰簽署。該憲章規定,國王向貴族征稅,必須先召集貴族大會,徵得他們的同意。 約翰王死後,其子亨利三世繼位。亨利不顧《自由大憲章》的約束,加重捐稅,引起貴族們的抗爭。1258年4月,亨利因國庫空虛再度召開議會,大貴族借機提出他們的條件。國王與貴族達成協議:由12名御前大臣和12名大貴族代表組成24人委員會擬定政治改革條例;國王表示將遵守條例,如違反,願受開除教籍之懲罰;大貴族則保證,如國王信守諾言,他們就批准賦稅。最終,國王接受24人委員會提交的「貴族請願書」,即《牛津條例》。條例規定:一切法令不得與議會法規抵觸;議會一年必須召開三次;議會召開時,15名咨議大臣和12名大貴族代表必須出席;議會有權對國家各方面事務作出決策。至此,議會開始成為一個獨立於國王並定期舉行會議的國家機構,其地位進一步提高。 1295年11月13日,國王愛德華一世為了徵收稅款,特地召集新的議會開會。出席這次議會的有四百多人,由三部分人構成:2位大主教、19位主教、48位大修道院院長、7位伯爵、41位男爵,他們由國王特詔赴會;每個主教管區有2名教士代表,由主教決定;每個郡有2名騎士代表、每個市有2名市民代表、每個自治市有2名市民代表,他們由各郡、市選舉產生。這些人代表了當時英國社會的兩大階級:貴族及他們的宗教代表即教士和包括騎士在內的平民。史學家們將這屆議會稱為「模範議會」。它的主要意義在於,由選舉產生的騎士和市民代表的參加使議會具有了代議性質。據此,人們稱1295年的模範議會為「第一個代議性議會」。 模範議會標志著真正意義上的英國議會的產生。但是在中世紀,英國議會還只是從屬於王權的封建議會。在模範議會初期,下院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在愛德華一世在位的最後12年間,共召集了19次議會,但至少有6次沒有地方代表出席。愛德華二世繼位後,開始正規地召集「下院」會議。隨著國王對稅收需求的增多,「下院」的地位與作用越來越重要。 1327年廢除愛德華二世是英國議會史上的一個重要事件。愛德華二世倚重姻親和內府管理政務,壓制議會,引起大貴族的不滿。於是大貴族趁國王滯留國外之機,召集議會開會,發布《斥國王書》,羅列了國王的一些過失和罪行,宣布國王的統治不僅完全背離了他加冕誓言的精神,而且說他不思悔改,實屬罪惡昭彰。最後議會通過了《斥國王書》,全體議員一致同意廢黜愛德華二世,立其長子為國王。這次事件實際上是一次彈劾案,開創了議會彈劾國王的先例。 斯圖亞特王朝時期發生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英國開始進入了近代社會。1689年通過的《權利法案》,宣布了議會是英國最高的立法機關,確定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的原則,並再次否定了國王的征稅權和進口權,規定必須定期召開議會的會議。議會的最高權力終於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來。

㈣ 英採用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原因

立憲君主制。或稱君主立憲制,又稱有限君主制。在實行此種制度的國家中,君主名義上為國家元首,執掌國家的最高權力,實際上君主的權力受到憲法和議會、政府等機關的限制。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英國「光榮革命」後建立起來的。大約在13世紀中期,貴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爭中獲勝,成立議會。13世紀末以後,議會經常召開,議員由貴族、市民和騎士組成,由於各個階層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開會,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分成上下兩院。此後,下院的權力不斷擴大,15世紀末,下院已經有提出財政議案和法律議案的權力。但是,這一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光榮革命以後,議會相繼通過《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進一步限制王權。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在這種政體下:
1.國王(女王)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國王(女王)必須根據國會意願行使行政權力。國王(女王)名義上是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國王(女王)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布法律等。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與封建專制制度下擁有絕對權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憲君主只能是依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為國家的象徵。在對外交往中代表英國;英王(女王)是英國國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國民效忠的對象,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詢權、支持權和敬告權;英王(女王)作為英聯邦首腦,還起著維系英聯邦紐帶的作用。
2.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
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18世紀以來,英王從來沒有否決過議會通過的法案。
3.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
傳統馬克思主義認為立憲君主制優於專制君主制,但共和制又優於立憲君主制,英國保留君主制實行君主立憲制是封建殘余濃厚的表現——但現在有很多學者對此有不同看法。比如歷史學家劉宗緒、劉祚昌、唐德剛等都反對簡單地把君主制與封建殘余等同,認為在特定歷史環境下君主立憲制對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回答者:一諾yinuo - 經理 四級 5-17 08:10
內容有點多,不過怎麼復雜的問題三言兩語是說不清楚的。
1.英國是採用君主立憲制政體的國家。君主立憲制又稱有限君主制,就是君主作為國家元首,但他(她)的權力要受憲法的限制。英國君主立憲制是資產階級和貴族妥協的產物。
1640年英國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把國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斷頭台,建立了共和國,後來又經歷了克倫威爾軍事獨裁統治、司圖亞特王朝的復辟和1688年的光榮革命,英國革命最終以資產階級和封建地主的妥協而結束,確立了君主立憲政體。在這個過程中充滿著資產階級和封建貴族的斗爭和妥協,通過斗爭和妥協又制定了一些憲法性文件,確立了只有法院具有審判和提審權的制度。1688年光榮革命後,為擴大議會權力,限制王權,議會於1689年制定了"權力法案",1701年王位繼承法的制定又進一步擴大議會權力,限制了王權。隨著資本主義發展,資產階級力量的強大,還形成了與之相適應的英國大量的慣例,如國王的權力和法律地位;英國內閣的建立和職權;內閣與議會的關系;首相的地位等,這些慣例使英國議會內閣製得以建立和完善,從而使君主立憲制最後鞏固下來。
2.英王的權力及其在國家生活中的作用
英王的權力在法律上和實際之間差別很大。按照英國憲法規定,國王是世襲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立法機關的成員,法院首領,聯合國武裝部隊總司令,英國國教世俗領袖。從法律上英王是國教最高統治者。
按照慣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要根據下述原則進行活動:
第一,國王執行職務時必須依照內閣和議會的決定,大臣的建議而行動,不能自行其是;
第二,國王不能直接捲入政治的紛爭之中;
第三,國王在各政黨間保持中立立場;
第四,國王對整個國家政策沒有答復責任,其言行對國民不負責任;
第五,國王對大臣提出的建議和勉勵對大臣無任何約束力。
以上原則概括起來就是"統而不治","國王不為非","國王中立",這些原則的貫徹目的正如英國憲法學家白傑浩特所說的是為了"使國王成為萬眾一心的一個光輝象徵"。同時也使英王的實際權力已經名存實亡,正如恩格斯所講:"王權實際上已等於零"。(馬恩全集1卷,第682頁)
雖然如此國王仍然是整個國家機器的不可缺少的組成環節,沒有這個環節,國家機器就運轉不靈,在"王權"的行使中仍有一些形式上的職權需要英王來行使。
第一,在立法權方面形式上的權力。招集停止和解散議會需要經過英王的命令進行。平民院議長選出後需取得英王的同意。兩院通過的法案,最後需經英王批准公布後才能生效。
第二,在行政方面形式上的權力。在形式上英王有任免官吏、指揮軍隊、對外宣戰、主持外交活動、加封貴族等權力。
第三,在司法方面形式上的權力。形式上一切法院的判決,一切刑事追訴都以國王的名義進行,一切犯罪都認為是對國王的犯罪,法官以國王的名義任命,殖民地法庭上訴到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審理的案件,以國王的名義作最後裁定。
第四,當英國兩大政黨勢均力敵或發生嚴重矛盾時,國王以不偏不倚的中立態度進行調解,作出決定,正如工黨一理論家珍妮.李說:"君主制是個有價值的緩沖器"。
第五,英王是英聯邦團結的象徵。自從大英帝國沒落後,英國及其自治領、殖民地和其他成員國組織了一個鬆散的集合體--英聯邦英王在法律上是英聯邦的元首,英國駐各自治領和殖民地的總督都由女王委派,英國資產階級利用英王的威望把英聯邦成員國聯合起來,並通過她和王室的活動起著紐帶作用。
除此以外,英國憲法學家白傑浩特認為英王還有三種殘余權力,即知會權,警告權和鼓勵權。所以英王有權獲得有關內閣會議和所屬各委員會的詳細報告和記錄。歷任首相每周有一次要向她匯報國情,重大的國家事務首相也要與英王磋商,國王如認為內閣的決策有問題可以向首相提出警告,在遇困難時可鼓勵首相剋服困難。由於英王在任時間長,了解情況多,政治經驗豐富,因而她的建議往往得到首相的重視,從而對內閣決議產生實際的影響,這就是英王的"潛在大權"。
恩格斯曾指出:「英國憲法沒有君主政體淡化不可能存在的,在……去掉王權整個這一座人造的建築物便會倒塌。英國憲法是一座顛倒過來的金字塔,塔頂同時又是底座。所以君主這一要素在實際上變得越來越不重要,它在英國人的眼光中意義就會越重大。大家知道,沒有一個地方比英國更崇拜統而不治的人物。」

㈤ 英國國會為什麼限制王權卻又不廢除王位

為何限制王權?
代表國會的國會成員他們都是從封建貴族向資產階級貴族演變過來的
英國光榮革命是王室內部斗爭,分別是代表著封建保守貴族擁護保守國王的的保王黨人與代表資產階級議會制開明貴族的輝格黨和托利黨人擁護的開放國王的為爭奪英倫控制權而爆發的不流血革命
國會的議員們大部分都是由中世紀封建貴族領主轉變的資產階級開明貴族
他們的祖先都是封建貴族他們與封建貴族保持著相當近的血統,只不過是向資本主義過度的開明貴族,影響資產階級改革的是中央集權的專制君主,這是由貴族內部產生的矛盾,封建保守貴族與資產階級化的開明貴族之間爆發的內部斗爭,原來的國王是代表封建保守貴族一方利益的王權的過分專制必然會影響資產階級開明貴族的利益,他們當然不想看到執掌英倫大權的專制封建君主成為他們發展資本主義的絆腳石。於是英倫皇位爭奪戰成了兩派斗爭的導火索。
最終資產階級開明貴族打敗了封建保守貴族廢了代表封建勢力的專制皇帝
擁立了受資產階級議會控制的改良開明皇帝,同時限制了皇權皇帝不能像以前的專制皇帝那樣有過分集中的王權了,實際上就是架空了皇帝的權利,改由資產階級開貴族的聯合議會行使全國大權。
為何不廢除王位?
這是由資產階級的局限性而定的,英國革命的任務是廢除君權神授的中央君主專制集權推翻專制的皇帝而建立由資產階級控制下的聽從資產階級意志的傀儡皇帝限制了王權但不廢除皇帝的王位,要求皇帝依從議會的大多數建議行使皇權,實際上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其實是階級體制的改良而不能稱為根本性的階級變革,是皇室與資產階級在統治權的妥協,而不是根本的階級變革。實際上廢除封建皇帝的專制統治並限制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開明皇帝的王權是為英國的資產階級掃平了阻礙其發展的道路。屬於階級內部權力的再分配最高權力的移植,皇室的統治權的變更,而不是自下而上的社會階級革命,是由資產階級的改良開明貴族領導的皇室內部革命。他們不希望真正的還政於民,天下為公
依然打著自己享有特權的小算盤,絕對不會廢除代表他們利益的皇家王權。
這是由英國的基本國情等社會因素決定的
1.資產階級在英國發展水平不高剛剛起步需要一定的發展環境
2.英國的資產階級的構成本質是封建階級貴族中的改良派開明派所構成的
他們本質上還是傳統貴族不希望他們的革命引起階級變革
3.英國皇室內部存在保守派和開明派為爭奪英倫大權而展開的皇室內部的權利斗爭這是上層的斗爭並不會引起廣大人民的同情。屬於「家裡事」
4.英國是島國人口財力有限無法承受巨大社會變革帶來的經濟破壞社會動盪
5.下層無產階級人民與資產階級的商賈的矛盾並沒有太大激化同屬於被封建階級剝削的無特權階級,只不過資產階級更有錢罷了。有結成統一戰線的可能性

㈥ 簡要說明英美兩國分別是如何貫徹中央集權原則,又避免了專制的

美國是三權分立,分為總統 參眾兩院 最高法院分別主管行政 立法 司法
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國會可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總統所否決的法律。
總統可以任命聯邦法官,最高法院可宣布總統法令違憲。
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律不和憲法(針對參眾兩院通過的憲法),總統的司法官員必須經參議院確認。

英國的權力分立跟美國的有很大程度的差異,主因是英國的政治現實跟其他地方的不同。英國的議會由上、下院組成。 上議院也叫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按照英國的傳統,上院議長由大法官兼任。英國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權重,不僅是全國司法界領袖,而且是內閣部長。 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選民按小選區多數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 下議院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行政監督權。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上議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議會的財政權由下議院行使,財政大權為內閣一手把持。議會對行政的監督權是通過議員對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質問;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同時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現這種情況時,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它的職權主要有擱置否決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上議院如果不同意下議院通過的議案,只能將議案拖延1年後生效,對於下議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則只能拖延1個月。上議院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是英國最高上訴法院,也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上議院有權受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也審理貴族的案件和下議院提出的彈劾案。 基本上英國也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可是英國因為歷史的緣故,並沒有明文的憲法,以致於立法權在三權分立的地位高於其他二權(即行政權及司法權),亦即議會通過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並不受任何憲法章程規范。英國議會可以通過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機構是沒有權力宣布該新法案為無效的(案例如Pickin v British Railway Board)。 另外傳統上英國行政的權力是源自二個方面,一是議會通過的法例(Acts),二是英王特權(Royal Prerogative)。英王特權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權力如簽署國際公約的權力,宣戰權,向國民發出護照的權力,特赦權等。英王特權也是司法權不能挑戰的權力。所以總括的說在英國立法權是最高的權力,這個安排亦是憲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權而最低的是司法權。在英國,司法部門只是按著現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內的案例對案件作出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議會(下議院)是民主選舉產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機關首長)一職是英王按慣例,委任組成議會的最大黨的黨魁出任的,亦即是說執政黨在英國是執行政權及立法權的政黨,政府很容易會運用影響力去通過一些對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 三權分立
age Act及近期之反恐法。與其說英國有三權分立,不如說英國只有司法獨立。

㈦ 英國議會的權力為何逐漸高出了國王的權力

這和當時的政治環境和背景有關系的 當時歐洲都在鬧民主 英國因為資本主義發展的很強勢了 商人和貴族掌握了國家大部分的實力 英國的愛爾蘭和蘇格蘭 都想乘亂獨立 英王也是不得已啊 現在你看看發展的不錯的國家都是那時這些國家的國王都比較英明 或者是國王和反動勢力 實力相差不多 最後協議出來的結果 你多查查歐洲歷史 再和英國自己的資料一對比 大概就這么種結果 一句話 大勢所趨啊 他不減少自己的權力 最後肯定讓推翻直至消滅 而減少權力 能讓自己將來還有餘地和地位 這應該就是那時的王所考慮的吧

㈧ 英國議會的歷史沿革

英國議會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公元5世紀到7世紀的盎格魯.撒克遜時期。
5世紀中葉,盎格魯人、撒克遜人和朱特人侵入不列顛。他們趁著羅馬人撤離英國後出現的權力真空,陸續的征服了英國,並建立起大小七個王國。英國史學家將6世紀末至870年稱為「七國時代」。在這些王國中,由國王和貴族代表共同組成「賢人會議」。賢人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輔助國王處理國家大事和根據世襲的原則來確定王國的繼承人。
發展到諾曼王朝時,威廉一世創造了與「賢人會議」相似的機構稱為「大會議」。它由僧俗兩屆的大封建主和國王的直接附庸所組成,並且每三年開一次會來決定國家重要大事。由於大會議機構龐雜並且經常無法召開,於是在大會議下建構了一個小會議。小會議是大會議的核心機構,它由王室事務總管、保安長官等高級宮廷大臣組成,並且集立法、行政、司法於一身。也稱「御前會議」。它被看作為英國議會的前身。
1215年,為了反抗國王的過分的稅收,貴族們發動起義,迫使國王簽訂了英國史上有名的《大憲章》。其主要目的是明確國王貴族的封建權利和防止國王侵犯這些權利。但是亨利三世即位後拒絕了《大憲章》,於是貴族們又開始起來與國王斗爭。1258年在牛滓召開了一次稱為「國會」的議會,它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對委員會而非國王負責以及定期召開議會的原則。由於牛津國會把全部權力都交給了封建大貴族,引起了市民、騎士和自由土地佔有者的不滿,為了爭取這些人的支持,叛亂貴族西門.德.孟福爾予1265年召開了由貴族、市民和市民參加的等級會議,其被稱為英國國會的開端,雖然後來孟福爾失敗,但等級會議被保留下來。
1295年愛德華一世召開了史稱「模範國會」的會議,它標志著議會三各階層的代表數額由不穩定趨於相對穩定。到了15世紀,英國的國會獲得了真正的立法權。從5世紀到15世紀,表面看起來權力一直在向著制約國王權力議會方向轉移,但是國王仍然掌有有著實際性的決定權。國會只有在國王需要的時候才召開。「在亨利七世統治的24年中,國會只召開了七次,伊麗莎白一世在世的45年中,國會只召開了10次,即使僅有的幾次國會也完全成了王權的工具」。因此處於封建時代的國會總體上講是封建王權的附屬機構,只有當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排除了封建主義生產方式之後,國會才有可能真正的轉變為資產接的的代議機構。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通過《權利法案》確定了君主立憲制,議會成為英國權力中樞。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後,英國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們的政治設計。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根據自然法,每個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自然權利,這些權利是不證自明的天賦權利,因而是不可轉讓、不可剝奪的,只是在自然狀態下存在種種不便,才使得人們相互簽訂契約把懲罰他人的權力自願的交給人民的代表——議會。為此。議會應該享有立法權。在洛克看來,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並對全體成員具有約束力,既然法律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那麼制定法律的議會當然是表達社會公共意志的機構,因而它應該處於社會一切權力的最高位,行政權和對外權從屬於立法權。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在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根據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理論家、法學家們的設計逐步把議會推向國家權力的中心,這就是所謂「議會主權」理論。「議會主權」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議會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應當是最高的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從屬於立法權,並對立法權負責。另—方面,議會有權監督執行權的行使,有權「調動和更換」執行機關,從而使執行權對立法權的「政治責任」得以貫徹。
資本主義革命後的英國議會正是朝著英國古典政治理論家們所設想的「議會主權」的方向發展的。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初步確立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為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礎。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其一,鞏固並擴大議會,特別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權利法案》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終止法律生效和廢除法律。只有得到議會同意,國王才能征稅。和平時期在王國范圍內維持常備軍也需得到議會同意。議會實行自由選舉。議會中有言論和辯論的自由。 《王位繼承法》為阻止國王對國會活動的操縱,規定:凡擔任任何隸屬於國王的有報酬職務或職位者,以及向王權領取撫恤金者,均不能成為平民院議員。國王的赦免對下院彈劾案無效。一切法案只有經議會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來治理國家。
其二,使政府(原為樞密院,後為內閣)向國王負責逐步轉為向議會負責,特別是向下院負責。首先,由於下院可以通過提出彈劾和廢黜法案的辦法,追究國內外政策失敗的責任,就使內閣盡可能實行議會贊成的政策。於是迫使國王開始吸收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參加內閣。如果國王的大臣得不到議會的支持,他們就應該辭職。1742年英國第—位首相渥爾波就是這樣辭職的,1782年諾斯內閣集體辭職。其次,原樞密院的職能與權力逐漸轉移到內閣。威廉三世時開始從贊同議會多數黨觀點的人士中選任大臣。
不過,這個發展過程並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紀初,即1832年選舉改革前,由於國王在議員選舉、首相選擇、左右內閣成員的態度、解除大臣職務等方面還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和影響力,國王不喜歡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國王支持的政府雖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卻依然可長期維持執政地位。因此,議會,尤其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還很有限,真正意義上的議會主權是1832年選舉改革以後實現的。
從1832年到1867年被稱為英國議會制度的「黃金時代」。在這段歷史中,由於議會和內閣均擺脫了國王的控制,加上那時議員尚不存在服從其政黨領袖的硬性的黨派紀律,執政黨議員與反對黨議員一起反對本黨組成的內閣和首相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議會主要是下院比較容易行使其「倒閣權」。
據統計,從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屆內閣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議會主權的實現另外一個重要的推動因素就是現代政黨政治在英國的完善。現代政黨政治的完善有利於議會的立法權對以國王為代表的行政權的最後勝利。此後,資產階級通過控制政黨,政黨控制議會,議會控制內閣這樣一個政治程序的邏輯實現自己的意志。而當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後,「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開始不適應經濟基礎的新要求,於是「行政集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就將無可避免地代替了「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 如果對20世紀初西方國家憲政變革情況作一考察,就會發現,在經濟危機和戰爭四起歲月里,西方國家的國家機器就都開始強化起來,其核心標志就是行政力量在現代西方立憲政治框架中走到了中心位置。20世紀初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議會職能與權力的變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 議會權力的重心從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選舉改革法》,擴大了選舉權,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議員候選人的權力,從此結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過的《議會法》使議會權力的重心發生了位移,這在上院與下院權力關系的演變史上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該法規定,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無須經過上院的贊同,上院在收到財政法案的一個月內,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認證法案是否屬財政法案的權力屬於下院議長。下院連續通過的其他公議案 (欲將下院任期延長5年以上的議案除外),若連續三次遭到上院否決,下院可直接將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該議案在第一次會期中二讀到第三次會期中三讀的時間不得少於2年。換言之,上院至多能將財政議案拖延1個月,將其他議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議會法》又將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議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為1年。從此上院喪失了否決下院財政議案和其他議案的絕對權力。另外,上院議員出任內閣大臣的權力受到了近乎毀滅性的打擊。19世紀初,內閣大臣幾乎清一色由國王從上院議員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議員。1911年《議會法》確認了下院的政治優勢地位。作為一個慣例,首相必須來自下院,內閣成員也很少由貴族擔任。據估計,戰後歷屆政府中任職的貴族只有15~20名。
第二,憲政體制的重心從議會向行政位移。首先,議會的議事規則向有利於內閣控制的方向發展。1881年議會通過《關於緊急情況的決議》,根據該項決議,首相取得提請下院認定某項問題為緊急問題的權力。這種提案不需任何討論而交付表決。從1882年起該項規則成為議會議事規則的一條常規。
1887年下院領袖史密斯還提出了一個新的程序規則:如果議員來不及在預定期限以前全部審核法案,則下院議長必須將法案的其餘部分不經過討論而提交表決。其次,原屬議會的大部分立法權逐漸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的或隱蔽的形式轉移至以首相為核心的內閣。預算案和其他財政法案的提出權屬於內閣。議會還通過對內閣的大量「授權立法」而使立法權實際上落入內閣之手。20世紀30年代以來,英國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與首相關系密切的閣僚商量決定的,且內閣決定政策從不表決。
當然,行政集權時代的英國議會並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政治機構,相反,它在提供人民主權向政府治權的合法性轉換、內閣政府的立法和政策的權威性認定、提供政黨合法活動的一種體制框架、作為公民向政府「訴苦」(陳述民情)的必要場所等方面仍然具有其他機構無法替代的作用,更何況到21世紀議會在法律上依然保留了「議會主權」的形式地位。
隨著英國資產階級力量的不斷壯大,在歷次議會改革中,上院權力逐漸削弱,下院成為國家核心立法機構和各黨派角逐的場所。1911年,英國通過新的《議會法》,進一步鞏固了下院權力,確立了現行議會制度。

㈨ 歷史。為什麼英國議會權利很大

因為國王統而不治,而政府首腦首相是由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的,因此政府(內閣)對議會負責,議會有權監督內閣。所以說英國議會權力至上。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一、上院——貴族院 上院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離任首相組成。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需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1986年貴族院共有1196名議員,其中有64名女議員,有349名終身貴族,其餘全部是世襲貴族。貴族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貴族院平均年齡為63歲,80歲以上的有95人。這些貴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車馬費。所以恩格斯諷刺地稱上院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 上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開會時議長擔任主席。 上院開會時間與下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上院權力被進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上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國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這是因為: 第一,它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它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著英國的最高司法權。 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上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對於這個「養老院」的存廢問題,自19世紀以來一直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爭論的問題,爭論的中心是廢除還是改造?保守黨始終主張改造而不廢除。工黨對這一問題先後主張不一致。1958年保守黨執政後制定了終身貴族法,其中規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務、文藝、科學、企業家、軍人、工會官僚等各階層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提請英王封為終身貴族,取得男爵的封號,進入上院。資產階級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礎上,通過擴大貴族范圍、增加貴族種類的辦法,在貴族院身上塗上幾筆民主的色彩,以緩和群眾反對情緒。 當然,英國人民的保守的愛惜國家傳統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答案補充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議員的產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目前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答案補充
(二)平民院的職權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並與政府有關的議案。它絕大多數由內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後才能列入議程。 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並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淡化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領域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答案補充
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後生效。 財政權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一。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法案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稅、動用國家基金、發行公債等,這種權力屬於下院專有,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之權。財政法案都由內閣提出,由於財政法案討論的時間有限,加上財政法案的否決會引起內閣的辭職和重新大選,所以多數情況下下院往往按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提一些批評和質問。 監督政府權是議會內閣制之下議會的重要權力,內閣要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的監督。議會監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對政府的質詢、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批准條約、議會對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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