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為何英國的王室是女人當家
通常女性都會排斥在繼承權之外,這是全球歷史上絕大多數的歷史過去。在中國就是武則天,她是自己加封的皇帝,而不是繼承得來的,因為在中國還沒有一個皇帝讓自己的女兒繼承皇位,哪怕是長女。
但是在英國卻是有例外。在英國歷史上出現了眾多的女王。而且這些女王的存在,主要是在君主立憲制之前,有的則是在君主立憲制之後。
不過長年累月的讓你做一種職業,你是否會心生厭倦呢?至少在古代的中國的帝王歷史上,就有不想當皇帝的人。
所以說,不是因為英國的王室傳女不傳男,而是各種各樣的原因,王冠就擺在了她的面前。勇於承擔責任和義務,也是伊麗莎白二世一生的寫照吧。
❷ 歐洲古代皇位繼承問題
1。首先,羅馬帝國最初不是皇權世襲制,也沒有皇帝。最初羅馬人實行的是從希臘繼承來的羅馬式的共和制。由貴族組成的元老院,相當於今天英國的議會。由元老院選出一名有執政能力和戰斗能力的人作為羅馬帝國的最高長官,稱為執政官。最著名的執政官就是凱撒。他因卓越的政治能力和軍事能力而被元老院的貴族們尊奉為終身執政官。所以有些人稱凱撒為凱撒大帝,其實是一種不太正確的說法,而羅馬帝國的第一位皇帝是凱撒的侄子兼養子奧古斯都屋大維。由他開始羅馬帝國稱為了真正的皇權國家。他在高齡時期終於被自己的妻子奧利維亞經過不懈的努力毒死後,他的46歲的兒子繼位。由此,皇權制度一直到及前後羅馬帝國徹底從歷史里消失。都沒有改變。
2。這個情況不是兄終弟及制度,,因為沒有一個人願意大權旁落的。之所以會出現上述的問題是因為他們各自的名字,舉個例子你就明白了,現在英國的女王是伊麗莎白二世,對吧,那為什麼是二世呢,因為在十四世紀有偉大的童真女皇伊麗莎白一世,只不過兩個人相隔的時間太長,歐洲皇室的慣例,如果兩個皇帝的名字相同那麼先當皇帝的就是一世,而後當皇帝的就是二世。你說的查理三世,是因為他前面有兩個皇帝分別是查理一世和二世,如果他的兒子還叫查理那麼就應該是查理四世,然後他的兒子叫斐力,而在他們家族中交過斐力又當過皇帝的有五個人,因此他就稱為斐力五世,以此區別於先前已經當過皇帝的斐力們。我這么說你明白了嗎?只有在皇帝沒有後裔的情況下才能由旁支的親屬中找人繼承王位。當然你也可以毒死皇帝的後裔。。。比如英國的那兩位失蹤了的王子,據聞就是被他們的叔叔皇帝的弟弟給。。。。至今也沒有人找到王子們的下落,活不見人,死不見屍。
補充問題回答:他們似乎特別偏愛這樣一些名字,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對祖先的一種緬懷和紀念,因此給剛出生的孩子去相同德名字。當然也有皇帝不叫相同名字的,比如康斯坦丁大帝,瑪麗斯圖亞特女王。
因為老子和兒子名字相同,所以名字後面才會加一世或者二世加以區分。
❸ 英國歷史上的王權爭霸戰是怎麼樣的
英國堪稱當今世界上最古老的君主制國家之一。至今已有1000餘年的歷史。10個世紀間, 英國歷史先後經歷了撒克遜、諾曼、金雀花、蘭開斯特、約克、都鐸、斯圖亞特、漢諾威、撒克遜西考伯格、溫莎王朝, 總計62位國王, 其中6位女王。英國歷史上就王位繼承, 各封建貴族之間展開了血腥的、你死我活的戰爭。
一,黑斯廷斯戰役
英王愛德華是在法國長大的。他在位期間 (1042-1066) 所有的親信都是諾曼底人, 都擔任要職。朝廷里法國味非常濃。由於他沒有兒子, 所以當時諾曼底公爵威廉 (他的表侄) 就認為自己應當是愛德華的繼承人;此事愛德華也曾應許過他。當然, 還有其他人想成為王位的繼承人。如蘇塞克斯的哈羅德伯爵, 並非出身於王室, 其英勇善戰而被愛德華推薦為王位的繼承人。愛德華駕崩後的第二天, 哈羅德伯爵接受加冕成為英王。威廉不是一個輕易讓人把王位奪走的人, 同年的9月27日, 威廉公爵在蘇塞克斯海岸登陸。兩人所率的軍隊於10月14日在距黑斯廷斯9英里處相遇。戰鬥打了一天, 傍晚結束。哈羅德戰死疆場, 潰不成軍, 被徹底打敗。那年的聖誕節, 威廉登上了英國的王位寶座, 史稱「英格蘭威廉一世」。
❹ 王位繼承法的英國
1701年英國王位繼承法 (1700年制訂,1701年公布並生效)
總而言之,《王位繼承法》規定了王位繼承原則。君主的王位世代相襲,兒子優先於女兒,而女兒又優先於侄子或者侄女。這樣國王沒有兒子只有女兒,那麼就會出現女王。另外,如果男嗣死亡或者放棄王位,而且他也沒有其他繼承人,那麼也由君主的女兒出任國王。 當今國王無嗣,死後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繼承,安妮公主無嗣,死後其王位由國王詹姆士一世的孫女、已故波希米王後的女兒、漢諾威選侯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繼承。
當今國王陛下及丹麥安娜公主都無後嗣時,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領土以及所屬自治領的王位與尊號,由已故國王詹姆士一世的孫女、已故波希米王後伊麗莎白公主的女兒、漢諾威選侯索菲亞公主繼承。當今國王陛下及丹麥安娜公主死後,如果都無後嗣,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領土以及所屬自治領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國君主所享有的一切榮譽、稱號、皇權、特權、權力與權威等,都應歸屬於該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貴族院議員及平民院議員本身及其後代,應當以全國人民的名義,在當今國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後並且無後嗣時,按照本法關於王位繼承的限制規定,堅決擁護和保衛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並竭力以生命和財產對任何企圖反對者加以擯斥。 按照本法可以繼承王位、堅持同羅馬教會交往者,按照威廉國王和瑪麗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規定,均無資格按前舉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規定可以繼承王位者,若同羅馬教廷或者教會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羅馬天主教或者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都應按照前舉法令所規定和確認的情形,喪失繼承的資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國王和女王,都應在加冕時,按照當今國王和已故瑪麗女王統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國會法令(稱為加冕宣誓法),舉行宣誓儀式,並且應當依照該項法令所定的手續和方式,簽署並朗誦其中所規定的誓詞。 關於保障這些領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詳明的規定。
當今國王和丹麥安娜公主死後且無後嗣時,為保障我們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訂更詳明的規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這應當由國王陛下商得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的同意,以國王的權力加以規定。
此後凡登上王位的人,都應同法律規定的英國教會交往。
此後本國王位與尊號歸屬於非英格蘭王國的人的時候,如果未經國會同意,本國國民不負防禦不屬於英國的領土而從事戰爭的義務。
本法的限制規定發生效力後,凡生於英格蘭、蘇格蘭或愛爾蘭所屬自治領或領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內,但父母是英國人的除外),不得擔任樞密院顧問官或者國會兩院的議員,也不得擔任文武官職,他本人或者他所信託的人不得享有國王賜予的土地或者世襲財產。
對國會平民院提出的彈劾,不得憑恃英王赦免進行抗辯。 本國法律和法令的確認。
鑒於英國法律是英國人民與生俱來的權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國王位的國王和女王,都應依照英國法律的規定管理政務,他們所屬官吏和大臣也都應按照同樣的法律為國王效力。
因此,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謹再作如下的請求:一切保障國教及人民權利和自由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現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得予批准和確認,並由國王陛下商得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的同意,以他的權力加以批准和確認。
繼承順序
英國王位的繼承是根據長子繼承權來決定的,即王位應先由現任君主的長子繼承,然後才依次序輪到其他兒子,最後才輪到女兒。但是根據法律,英國王位的繼承不是自動的,1701年通過的《王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規定,王位應該傳給漢諾威選帝侯夫人索菲亞(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的有血緣關系的後代,而且繼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一些人認為該規定與英國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視的條款有沖突。不過實際上,絕大多數有資格繼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開場合都大多宣稱自己是聖公會成員。
此外該法案還規定,王位的繼承是由議會來決定的,而非君主本人。
王位繼承順序
這里列出了有資格繼承王位的前18人
君主:伊麗莎白二世女王陛下
1、威爾士親王查爾斯王儲殿下(伊麗莎白二世的長子)
2、威廉王子殿下(查爾斯王儲的長子)
3、喬治-亞歷山大-路易斯(George Alexander Louis)威廉王子與凱特王妃夫婦的長子,英國時間2013年7月22日下午16時24分出生。
4、夏洛特·伊麗莎白·黛安娜(威廉長女)
5、哈里王子殿下(查爾斯王儲的次子)
6、約克公爵安德魯王子殿下(伊麗莎白二世的第二個兒子)
7、比阿特麗斯公主殿下(約克公爵的長女)
8、歐吉妮公主殿下(約克公爵的次女)
9、威塞克斯伯爵殿下(又名愛德華王子,伊麗莎白二世的第三個兒子)
10、塞文子爵詹姆斯(又名詹姆斯·亞歷山德拉·菲利普·提奧,威塞克斯伯爵的兒子)
11、路易斯公主殿下(又名路易斯·溫莎,威塞克斯伯爵的女兒)
12、安妮公主殿下(伊麗莎白二世的女兒)
13、彼得·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長子)
14、扎拉·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女兒)
15、林萊子爵(喬治六世的孫子、瑪格麗特公主的兒子)
16、查爾斯·阿姆斯特朗-瓊斯(林萊子爵的兒子)
17、瑪格麗特·阿姆斯特朗-瓊斯(林萊子爵的女兒)
18、薩拉·切多(喬治六世的孫女、瑪格麗特公主的女兒)
由於歐洲各國王室通婚的結果,一些歐洲國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權繼承英國王位。挪威國王哈拉爾五世是英國王位的第60位順序繼承人,瑞典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排在第182位,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二世排在第208位,荷蘭女王貝婭特麗克絲排在第806位。作為希臘-丹麥王族的後代和維多利亞女王的重曾孫,愛丁堡公爵菲利普親王排在第490位。
❺ 歐洲那些國家的皇權是兒子繼承
英國,比利時,荷蘭
❻ 制定王位繼承法的目的是什麼修改王位繼承法要通過什麼機構至今英國為什麼還非常重視王室和王子的婚事
目的在於限制王權。意思是指議會有權利選擇皇位繼承人。這一法律將皇權直接歸入了議會之下。
要通過下議院、皇室機構的一同確認。
重視的目的在於關注皇室的名譽,在於挑選合格的皇位繼承人
❼ 為什麼英國是家族制國王
家族制國王?呃,我想你應該問的是君主立憲制吧。
就像我們對西方的印象一樣,知道他們那裡有國王、公主等,我們中國古代有皇帝、駙馬等。為什麼英國以及其他西方國家至今還保存著國王的制度,這是有歷史淵源的。因為英國的最典型,就那英國來說吧。
在17世紀初,斯圖亞特王朝統治英國,但是國王詹姆士一世和他的繼承者查理一世都信奉「君權神授」(君權神授的意思是國王的權力是由上帝賦予的,所以只對上帝負責,不對其他人負責,這就使不明智的國王一意孤行,漸變專制)在那個時候,新型的資產階級因為國王過分干預經濟的發展而損害了他們的利益,對過往的不滿情緒也就越積越多,同時,新貴族的利益也受到了侵犯,如此,限制王權的呼聲越來越高漲。
為了簡潔明了的說明,在這里我就不介紹議院在13世紀時發生過起義,結果是議院分為了上議院和下議院的事件了。
作為國王,一心想要加強王權,而之後上台的查理一世國王也是不斷殘害、抑制新興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發展和利益,於是在1640年英國爆發了革命,查理一世被送上斷頭台。英國成為共和國。但是統治者爭權奪勢,查理二世准備復辟,加強王權,維護舊的統治秩序。這令新貴族和資產階級十分不滿。因此在1688年發生了為世界所著名的「光榮革命」,這次革命呢,英國議會邀請的是詹姆士二世的女兒瑪麗和她的丈夫荷蘭執政威廉承襲英國王位,共同統治英國。這對「君權神授」是一個極大的挑戰。
王權漸漸衰弱,議會的權利不斷的擴大。在1689年頒布的《權利法案》影響最為深遠。這部法案已明確的法律條文限制國王的權力,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等。君主的權力不在由上帝賦予,而是由法律賦予,國王漸漸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英國的君主立憲制逐漸確立起來。至於議會的選舉我就不多說了。
一直發展到現在,英國:國王是國家的元首,代表著國家的凝聚力;議會是國家的權力中心;首相是政府首腦;內閣是行政機構。
也就是說,英國國王從不幹預內政,他沒有權利,只做好國王就行,津貼仍由政府發放。雖然國王沒有了權利,但是也不能撤銷他,因為他代表了大不列顛的凝聚力,是一個國家的象徵。
英國的王位是世襲的,跟傳宗接代一樣,歷史沿傳,皇族血統。皇室和議會不能混淆,議會是通過選舉產生的,因為是國家的權利掌控中心,所以公平起見,要進行選舉,以便更好的統領國家。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❽ 英國國王的繼承問題
以下雖然說是復制粘貼而來,但 描述卻是很詳盡的,自愧不如
英國實行的王位繼承法是男女都有繼承權,但規定先男後女,先長後幼的原則。英國王位繼承法
王位繼承法
1701年英國王位繼承法 (一七OO年制訂,一七O一年公布) 第一條 當今國王無嗣,死後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繼承,安妮公主無嗣,死後其王位由國王詹姆士一世的孫女、已故波希米王後的女兒、漢諾威選侯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繼承。 當今國王陛下及丹麥安娜公主都無後嗣時,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領土以及所屬自治領的王位與尊號,由已故國王詹姆士一世的孫女、已故波希米王後伊麗莎白公主的女兒、漢諾威選侯索菲亞公主繼承。當今國王陛下及丹麥安娜公主死後,如果都無後嗣,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領土以及所屬自治領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國君主所享有的一切榮譽、稱號、皇權、特權、權力與權威等,都應歸屬於該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貴族院議員及平民院議員本身及其後代,應當以全國人民的名義,在當今國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後並且無後嗣時,按照本法關於王位繼承的限制規定,堅決擁護和保衛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並竭力以生命和財產對任何企圖反對者加以擯斥。 第二條 按照本法可以繼承王位、堅持同羅馬教會交往者,按照威廉國王和瑪麗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規定,均無資格按前舉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規定可以繼承王位者,若現在或將來同羅馬教廷或者教會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羅馬天主教或者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都應按照前舉法令所規定和確認的情形,喪失繼承的資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國王和女王,都應在加冕時,按照當今國王和已故瑪麗女王統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國會法令(稱為加冕宣誓法),舉行宣誓儀式,並且應當依照該項法令所定的手續和方式,簽署並朗誦其中所規定的誓詞。 第三條 關於保障這些領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詳明的規定。 當今國王和丹麥安娜公主死後且無後嗣時,為保障我們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訂更詳明的規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這應當由國王陛下商得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的同意,以國王的權力加以規定。 此後凡登上王位的人,都應同法律規定的英國教會交往。 此後本國王位與尊號歸屬於非英格蘭王國的人的時候,如果未經國會同意,本國國民不負防禦不屬於英國的領土而從事戰爭的義務。 本法的限制規定發生效力後,凡生於英格蘭、蘇格蘭或愛爾蘭所屬自治領或領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內,但父母是英國人的除外),不得擔任樞密院顧問官或者國會兩院的議員,也不得擔任文武官職,他本人或者他所信託的人不得享有國王賜予的土地或者世襲財產。 對國會平民院提出的彈劾,不得憑恃英王赦免進行抗辯。 第四條 本國法律和法令的確認。 鑒於英國法律是英國人民與生俱來的權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國王位的國王和女王,都應依照英國法律的規定管理政務,他們所屬官吏和大臣也都應按照同樣的法律為國王效力。 因此,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謹再作如下的請求:一切保障國教及人民權利和自由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現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得予批准和確認,並由國王陛下商得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的同意,以他的權力加以批准和確認。
繼承順序
英國王位的繼承是根據長子繼承權來決定的,即王位應先由現任君主的長子繼承,然後才依次序輪到其他兒子,最後才輪到女兒。但是根據法律,英國王位的繼承不是自動的,1701年通過的《王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規定,王位應該傳給漢諾威選帝侯夫人索菲亞(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的有血緣關系的後代,而且繼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一些人認為該規定與英國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視的條款有沖突。不過實際上,絕大多數有資格繼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開場合都大多宣稱自己是聖公會成員。 此外該法案還規定,王位的繼承是由議會來決定的,而非君主本人。 王位繼承順序 這里列出了有資格繼承王位的前16人 目前的君主:伊麗莎白二世女王陛下 1.威爾士親王查爾斯王儲殿下(伊麗莎白二世的長子) 2.威廉王子殿下(查爾斯王儲的長子) 3.亨利王子殿下(又名哈利王子,查爾斯王儲的次子) 4.約克公爵殿下(又名安德魯王子,伊麗莎白二世的第二個兒子) 5.比阿特麗斯公主殿下(約克公爵的長女) 6.歐吉妮公主殿下(約克公爵的次女) 7.威塞克斯伯爵殿下(又名愛德華王子,伊麗莎白二世的第三個兒子) 8.路易斯公主殿下(又名路易斯·溫莎,威塞克斯伯爵的女兒) 9.塞文子爵詹姆斯(又名詹姆斯·亞歷山德拉·菲利普·提奧,威塞克斯伯爵的兒子) 10.王家長公主殿下(又名安妮公主,伊麗莎白二世的女兒) 11.彼得·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長子) 12.扎拉·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女兒) 13.林萊子爵(喬治六世的孫子、瑪格麗特公主的兒子) 14.查爾斯·阿姆斯特朗-瓊斯(林萊子爵的兒子) 15.瑪格麗特·阿姆斯特朗-瓊斯(林萊子爵的女兒) 16.薩拉·切多(喬治六世的孫女、瑪格麗特公主的女兒) 由於歐洲各國王室通婚的結果,一些歐洲國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權繼承英國王位。挪威國王哈拉爾五世是英國王位的第60位順序繼承人,瑞典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排在第182位,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二世排在第208位,荷蘭女王貝婭特麗克絲排在第806位。作為希臘-丹麥王族的後代和維多利亞女王的重曾孫,愛丁堡公爵菲利普親王排在第490位。
❾ 西歐皇權繼承辦法
歐洲基督教文化中有一個「君權神授」的概念,這是中國文化中所沒有的。不相乾的人可以動「殺去倫敦」的腦筋,但絕不會想到「奪了鳥位」。
「君權神授」的概念在中國文化中是不存在的,中國文化中只有「天命」的概念,中國文化中雖然把皇帝尊為「天子」,但那隻是一種對皇權的奉承,皇帝本人就已經是神了,不需要別的什麼神來授予他皇權。中國文化中的「天」只是一個可以由當權者任意解釋的「天道」,並不存在一個「天」的實體,實體是土地和臣民,也就是「天下」,只要領有了「天下」就是「天子」了,天道也就自然站在了天子一邊,所謂「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惟有德者居之」嘛,誰都可以去搶那個「君權」,搶到了就是「真命天子」。
特點一:皇帝繼承方式的多樣性
有資料統計了拜占廷帝國93位皇帝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發現拜占廷皇帝繼承方式具有極大的多樣性。在93位皇帝中,有65位是通過血親繼承。在這65位繼承者中,長子繼承的有22位(33.8%),其他諸子繼承的有11位(16.9%),兄弟繼承和情人繼承各5位(7.7%),遺孀、遠親繼承各4位,侄甥、姐妹、女兒繼承的分別為3位,父母和孫子繼承分別為2位和1位。
特點二:皇帝繼承結果的不穩定性
上述多樣的繼承方式雖然確實從表面上維系了拜占廷王朝的延續,但是仍然不能解決皇室缺乏繼承人的根本問題。帝國存在多個短命王朝輪番主政的現象,王朝統治時間短暫。由此可推出,拜占廷帝國皇帝繼承的過程極不穩定。
拜占廷帝國何以會出現皇權繼承不穩定、王朝統治時間短的現象呢?除了許多外在因素外,拜占廷皇室男性繼承人數量少是最重要的內在因素。而拜占廷佔主導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又是造成皇室缺少男性繼承人的決定性因素,對皇權繼承具有深刻影響。他們結婚的次數普遍偏低,這是由於其幾乎都嚴格遵守教會法和婚姻法的規定所導致的。
特點三:皇帝繼承過程凶險殘酷性
生子與結婚有必然聯系,但是,結婚不能保證必然生子。在拜占廷歷史上,未婚皇帝8人,結婚而無子的皇帝有22人,還有的皇帝甚至無皇後,連女性繼承人也沒有。這樣,拜占廷歷史上有近1 /3的皇帝由於沒有結婚或無子而無法進行正常的皇權繼承,這就使以父死子繼為主要繼承方式的皇權繼承難以維持,為許多有可能篡奪皇位的勢力提供了機會,進而導致頻繁的激烈的皇權繼承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