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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內閣怎麼運轉

發布時間:2022-07-21 07:20:57

1. 英國政府是怎麼運作的

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
政黨
(1)工黨(Labour Party):執政黨。1900年成立,原名勞工代表委員會,1906年改用現名。該黨曾於1924,1929~1931,1945~1951年,1964~1970年,1974~1979年上台執政。1997年大選獲勝,2001年6月大選後蟬聯執政。工黨近年來更多傾向於中產階級的利益,與工會關系有所疏遠。布萊爾當選工黨領袖後,政治上提出「新工黨、新英國」的口號,取消黨章中有關公有制的第四條款,經濟上主張減少政府幹預,嚴格控制公共開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增長,建立現代福利制度。對外主張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對歐洲一體化持積極態度,主張加入歐元,主張同美國保持特殊關系。現有黨員近40萬名,是英國第一大黨。
(2)保守黨(Conservative Party): 主要反對黨。前身為1679年成立的托利黨,1833年改稱現名。該黨從1979至1997年4次連續執政,成為20世紀在英國佔主導地位的政黨。在1997年5月和2001年6月兩次大選中慘敗於工黨。保守黨的支持者一般來自企業界和富裕階層,主張自由市場經濟。通過嚴格控制貨幣供應量和減少公共開支等措施來壓低通貨膨脹。主張限制工會權利,加強「法律」和「秩序」。 近年來,提出實行「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義」,關注教育、醫療、貧困等社會問題。強調維護英國主權,反對「聯邦歐洲」,反對加入歐盟,主張建立「大西洋共同體」以加強英美特殊關系。強調北約仍是英國安全與防務的基石。現有黨員30多萬名。
(3)自由民主黨(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1988年3月由原自由黨和社會民主黨內支持同自由黨合並的多數派組成。主張繼續維持與工黨的合作關系,推動工黨在地方選舉及下院選舉中實行比例代表制,在公共服務、社會公正、環境保護等問題上採取比工黨更「進步」的政策。現有黨員約10萬名,是英國第三大黨。
此外,英國其他政黨還有:蘇格蘭民族黨(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爾士民族黨(Plaid Cymru) 以及北愛爾蘭一些政黨如:北愛爾蘭統一黨(Ulster Unionist Party)、民主統一黨(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 、社會民主工黨(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 Party)、新芬黨(Sinn Fein) 等。
議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憲法
英國憲法與絕大多數國家憲法不同,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習慣法、慣例組成。主要有大憲章(1215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法案(1689年)、議會法(1911、1949年)以及歷次修改的選舉法、市自治法、郡議會法等。君主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蘇格蘭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大憲章共65條,其內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國王與領主關系規定;第二部分為國王施政方針與程序規定;第三部分為國王與領主爭端處理規定。按照大憲章的規定,國王要保障貴族和騎士的封建繼承權,不得違例向封建主徵收高額捐稅,不得任意逮捕、監禁、放逐自由人或沒收他們的財產,承認倫敦等城市的自治權。為了保證憲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組成一個委員會,對國王進行監督,如果憲章遭到破壞,封建領主有權以軍事手段強迫國王履約。英國以後的憲政,追根溯源即來自大憲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權有限和個人自由。有的學者如斯托布斯就認為,整個英國憲政史,實際上是大憲章的注釋史。
司法
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普通法系,蘇格蘭實行民法法系,北愛爾蘭實行與英格蘭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機構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兩個系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國最高司法機關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1986年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關,負責受理所有的由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機關提交的刑事訴訟案。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並在某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錶王室。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

2. 英國內閣成員是怎麼產生的

內閣的成員由內閣的首腦從與其政見相近的議員中挑選,或由參加內閣的各黨派協調分配名額產生,然後提請國家元首任命。

國家元首對內對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並無實際行政權力,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全權負責。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時,都必須由首相或有關閣員副署。

內閣接受議會的監督,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如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其閣員必須集體辭職,或由內閣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議會大選。

新議會如果仍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內閣則必須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組織新政府。

(2)英國內閣怎麼運轉擴展閱讀:

漢諾威王朝時期,內閣會議開會時,在國王不出席的情況下,為了在討論時取得一致意見並把意見集中起來通知國王,漸漸在內閣大臣中出現了一個主持討論的人。

國王本人也感到有了這樣一個人可以使意見容易集中,避免分歧,既有利於他對內閣意見的掌握,也有利於使內閣的意見在議會獲得通過。

這樣,在內閣會議中就漸漸突出了一個主持內閣會議的領導人物。最初,這個人物並無固定稱謂,所謂「首相」是後來才出現的名稱。

3. 英國內閣議事規則是怎樣的有沒有相關介紹

責任內閣制,是資本主義國家由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向議會負責的一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由於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故又稱議會內閣制。

同時,責任內閣制以議會(國會)為權力核心,行政系統受議會的節制,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政府(內閣)則對議會負責。而且不同於總統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議會內閣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對議會負責,不但個別之閣員需對議會負責,內閣整體亦需對議會負責。如果議會對某位閣員或整體內閣不信任,個別閣員或整體內閣便需要辭職以示負責。英國的責任內閣制處於內閣制發展的較高級階段。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構的核心——內閣由多數黨組成並對議會負責的憲政制度。

4. 英國內閣政府是怎樣產生的及有怎樣的權力如題 謝謝了

內閣的首腦為首相,他由通過選舉而在議員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再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然後提交君主任命,組成內閣。君主只是在名義上代表國家,並無實際行政權力。內閣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監督,向議會報告工作。內閣如失去議會信任,則必須辭職或提請君主解散議會

希望採納

5. 有關英國內閣的問題

政治上不能這樣等量代換。選民選的只是議員,不是內閣成員。只有當形成多數黨時,由此黨決定誰來組成內閣,並得到議會同意。而議會對內閣不信任時,僅是對內閣不信任,不是對該黨不信任,所以可以由執政黨更換內閣

6. 現代英國的議會、內閣到底是怎麼進行選舉的

英國是議會內閣制。內閣由議會下議院產生。議會下議院由選舉產生,下議院代表人民行使主權。因此內閣是必須得到下議院多數支持的。從這里出發,內閣是由下議院多數黨或者黨派聯盟組閣。女王的職責是象徵性的和榮譽性的。女王必須召見多數黨領袖,然後授權他組閣。
如果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首相或者宣布內閣總辭職,或者要求英王解散議會,而對於首相解散議會的要求,英王必須接受。解散議會,重新大選意味著對內閣的全民投票。如果新議會支持內閣,內閣保留,如果新議會再次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必須總辭職。
當然了,英國等這些議會內閣制國家,黨的領袖對本黨議員控制力是很強的,所以除非是黨首的重大失誤造成本黨陷入分裂、黨內大佬造反,幾乎是不可能通過對本黨的不信任案的。

7. 英國內閣制度

英國信奉「議會至上」的原則,它最早建立了議會[1]制度,因此有「議會之母」之稱,英國議會對其他國家的代議制度有重大影響。因為英國議會是英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立法機關,加之英國實行責任內閣制,內閣政府對議會負有政治責任,所以英國議會有監督政府行政行為的職能和權力,議會對政府行使監督權主要通過以下制度體現出來。

一、英國議會的質詢制度

質詢是議員在議會會議期間,就政府的施政方針、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項,向政府首腦或高級官員提出質疑或詢問並要求答復的活動。這是議會監督政府的一種重要方式,18世紀由英國議會首先設立。19世紀中期以後,隨著議會內閣制的形成,英國議會的質詢事項日益增多,逐漸形成了質詢制度,並為其他議會內閣制國家所採用[2]。質詢從性質上可分為詢問和質問兩種。前者主要針對一般問題,多為議員對個別行政官員所掌管的事項的詢問。它只構成質詢者和被質詢者之間的問答和補充問答,不構成議會的議題。後者所提的問題涉及重大的政府行為,多系議員對內閣施政方針、政府重要政策與措施的質詢。它除了質詢者和被質詢者之間的問答之外,往往構成議會的議題,產生議會辯論,並且可能導致議會對政府提出信任與否的表決,從而導致政府的危機。

英國議會只有詢問權而沒有質問權。對於詢問,英國議會規定,星期一至星期四的14:45~15:45,議員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問題。議員可提出1~3個質詢的口頭問題,書面提問不受限制,若要求政府口頭答復,則必須至少在48小時之前把提問送達質詢對象。下院議員每天口頭或書面提出的問題約為70~100個。凡不屬於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以及帶有「諷刺」、「侮辱」性等法律禁止的問題,大臣或政府有關方面的負責人都應對議員的提問作出答復。如果議員對答復不滿意,還可以提出補充性問題,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再作答復。如果詢問事項涉及國家根本政策、國民普遍利益時,議員可提議延長會議時間,變更議事日程,進行議會辯論,舉行相當於不信任投票的表決。但這種提議須有40名以上議員贊同才能通過。

為了適應20世紀以來政府職能作用的不斷增加和政府工作越來越復雜化、專業化的發展趨勢,20世紀70年代後,英國下院設立了與政府工作相對應的14個專門委員會,負責對政府的對口監督。在下院開會時,這些委員會分別就政府的內政和外交問題向有關政府官員提出質詢,揭露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加以改善[3]。正如英國法學家詹寧斯所說:「一個議員無論是想要糾正一件錯事,還是想要攻擊哪個大臣,提出質詢的權力總是重要的。它迫使各部在它們的行動中謹慎小心;它能防止一些小小不公平之事,這些事情是如此普遍地和官僚主義連在一起的;它迫使行政人員去注意個人的不平之鳴」[4]。議員們通過質詢,起到了監督檢查政府工作,糾正或彌補政府工作的缺失,幫助政府改進管理的作用。

二、英國議會的彈劾制度

彈劾是議會控告和制裁違法失職的政府高級官吏,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活動。近代資產階級議會的彈劾制度起源於英國。1376年,當時正是英王愛德華三世在位期間,英國議會對英王的御衣總管提出控告,由封建貴族把持的議會同國王展開了權力斗爭。斗爭的結果,議會迫使愛德華三世宣布,議會的貴族院有權控告和審判國家的高級官吏。這開創了彈劾的先例。在王權顯赫的時代,彈劾是對付封建專制的有力工具,以至於有學者認為,「在其他民族還苦於找不到一個對付王權、皇權或其他形形色色的獨裁和專制的時候,英國就已經利用了彈劾這個工具制止了國王的隨心所欲,艱難卻富有成效地保護著貴族進而也保護了千千萬萬普通人的權利和自由」[5]。

英國議會彈劾的對象為內閣閣員、各部大臣和議會議員。舉凡內閣閣員、各部大臣或議員職務上或非職務上的非法行為,均可構成議會的彈劾案。被彈劾的主要為政府的高級官員,這是因為中下層官員的違法行為,一般都可以通過其上級首長或司法機關給予懲戒、制裁。而針對位高權重的高級官員的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往往顯得無能為力。這是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習慣使然。將議員也列入可彈劾對象,是由於議員享有一定的法律豁免權,有時司法機關對議員的違法行為懲戒起來有所不便,因此議員也就構成了彈劾對象[6]。

根據英國的憲政理論和憲法慣例,因為下院代表民眾,上院為最高審判機關,所以在彈劾程序上逐步形成了由下院提出彈劾案,由上院審判彈劾案的彈劾制度。對於高級官員的違法行為,下議院一名議員就可提出彈劾動議,經下議院2/3的議員同意和議院會議通過後,便可起草彈劾起訴書送達上議院。上議院接到起訴書後,即傳喚被彈劾人到庭,審理彈劾案。這為以後許多國家所採用。但是隨著英國內閣責任制理論的發展和司法權的獨立,彈劾程序在實踐中顯得過於煩瑣,英國議會從1864年起廢棄這種監督方式,代之以不信任投票程序。

三、英國議會的不信任投票制度

不信任投票是指議會以投票表決方式對內閣的施政方針或閣員、部長的行為表示信任與否的活動。具體而言,在西方責任內閣制的國家裡,內閣推行的政策必須得到多數議員的支持。議會如認為內閣成員或全體有違法失職、政策錯誤或措施失當等情節並對此深感不滿時,議會可以通過譴責政府某項政策的決議案,可以否決政府的議案,或對政府的議案做重大修改而使政府難以接受,甚至通過政府不贊成的法案,進而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一旦議會通過這種不信任案,其後果是:或者內閣向國家元首提出總辭職;或者由內閣首相(總理)呈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議員,由新的議會決定政府的去留。這就是不信任程序,因其目的是促使現任政府總辭職,故又稱為「倒閣」權。它是議會監督制約行政機關的一種手段。首創於英國,後為實行議會內閣制的國家所採用。

引發議會動用不信任程序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內閣的施政綱領、方針政策或某項重大行政行為違背憲法和法律,議會通過不信任程序對其加以糾正,使之符合憲法和法律。作為一種政治監督,不信任程序具有預防和制止政府的政治失誤的積極作用。二是內閣成員有嚴重的違法失職行為,也是引發議會動用不信任程序的一個重要原因。英國內閣實行連帶責任制,即使內閣的某個成員有嚴重的違法失職行為,內閣也必須總辭職[7]。因此,不信任程序對於政府內閣而言是一種相當嚴厲的監督制約措施。

不信任投票程序的目的在於檢驗政府是否得到代議機關的足夠支持,並通過設立該程序對政府及其人員進行有力監督與控制。根據英國憲法慣例,如果議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投票或者否決政府的重要法案(如財政法案),內閣必須總辭職,這種後果對國家政治生活的影響非常重大。不信任投票,是一把既對著政府又同時對著議會本身的雙刃劍,因為議會下院在提出對政府的不信任投票的同時,要承擔由此可能引起的下院自身被政府解散的風險。當然,英國的兩黨制使議會和內閣保持了議行合一,議會一般處於支持政府的地位,這種制度使英國內閣比實行多黨制國家的內閣更為穩定。除非執政黨本身產生了重大分歧,或執政黨的議員在下院喪失了多數議席,否則議會是不可能對政府進行不信任投票的。也就是說,議會的不信任程序只有在上述「非常」時期才能啟動並奏效。

四、英國議會的調查制度

調查是指議會在行使其職權過程中附帶產生的權力,為了更好地進行立法和監督政府工作,由議會組織專門機構對國家機關進行調查了解和確認某種事實的權力。這種調查在英國政治生活中是司空見慣的,一般情況下,由議會任命一個特別委員會或授權某人對政府官員在執行政策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瀆職、無能、腐化墮落等行為進行調查,當事人可以陳述各自的情況和理由。現在議會的調查程序更具有司法性,特別機構在調查時已越來越多地採取司法手段。例如,為了保證調查能夠依法順利進行,英國法律規定有關部門人員有義務予以協助,不得非法妨礙調查,若不出席議會所舉行的有關聽證會,或拒不作證,或作偽證則處以罰款或以「藐視國會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機構實際上是議會指定代表其查明情況的一個組織。特別機構的任務是收集證據,提出報告和建議,最後由議會決定。

一般性的調查包括視察、考察、走訪等,沒有嚴格的程序。確認某種事實的專門調查或特別調查包括國政調查、聽證調查和特別委員會調查等,其適用范圍可能涉及政府要員、法院法官的某些違法行為。調查的程序大致是[8]:(1)通過議會一定數量的議員表決通過或議會授權某委員會決定而提出;(2)組織專門或臨時的調查機構開展調查活動;(3)舉行各種聽證會,邀請或傳喚有關公民、社團和有關部門領導參加,並要求他們提供必要的證據和資料;(4)調閱和獲取有關信息,包括用秘密手段等從當事人和知情人處搜集情報資料和獲得證據;(5)公布調查結果。依照一定程序獲准公布的結果,可導致政府的危機。調查中如發現觸及刑法的事項,則引起司法追究。

8. 英國內閣的權力有哪些

內閣的主要職權: 一是對提交議會討論的政策作出最後的決定。二是按照議會規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權力。三是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議會與內閣的關系是:最高的立法機關議會產生內閣,閣員大都由議員兼任,內閣必須集體對議會負責,因此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 四、首相、內閣和政府的產生與組成的法定程序:英王任命首相→首相提出內閣成員和政府成員名單→英王批准後內閣和政府便告組成。在英國內閣制中,首相一身二任(政府首腦和多數黨領袖)是掌握國家實權的關鍵人物,但是以首相為首的內閣和政府都必須接受議會的監督,如首相有義務向議會報告工作,有責任回答議員的質詢。 嚴格來說,『內閣制』(parliamentalism)應稱之為『國會制』或『議會內閣制』。議會內閣制是以議會(國會)為權力核心,行政系統受議會的節制,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政府(內閣)則對議會負責。而且不同於總統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議會內閣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不但個別之閣員需對議會負責,內閣整體亦需對議會負責。如果議會對某位閣員或整體內閣不信任,個別閣員或整體內閣便需要辭職以示負責。責任制內閣,可以用這樣一句話概括:是資本主義國家由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向議會負責的一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五、英國內閣的主要作用:政府中的高級大臣組成的。英國內閣是英國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既操縱立法,又管理行政,被看作是對「國家行政的最高控制」,「政府的主要工具」以及「大多數立法和行政主動性的來源」,總之,它是國家的行政之巔。它的作用可以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第一,它是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包括內政、外交、防務、教育、科研等各項決策。第二,控制立法。現代社會中由於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復雜化,議員個人既無設備又缺乏全面的知識和足夠的信息來准備復雜的議案,導致政府逐漸加強對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議案,這種議案都是由內閣提交下院通過的。而且在准備議案中,內閣委員會越來越多的參與其中,即先由內閣列出議案原則,再由他組織有關大臣、文官、專家等一起磋商議案細節,然後交內閣審定。最後提交下院通過。第三,作為政黨的領導。首相是執政黨領袖,內閣大臣都是由執政黨領導組成的。內閣除了對國家、政府進行行政上的領導外,同時也對其政黨行使著領導權。如討論決定黨的方針政策,競選宣言等,在下院和公眾中,為其 黨的政策、行動進行宣傳,解釋和辯護等。

9. 英國責任內閣制的介紹

英國的內閣制度起源於都鐸王朝時期樞密院的外交委員會,從16世紀初直到18世紀初,內閣制依然處於萌芽狀態。18世紀早期英王喬治一世統治時(在「歷史縱橫」欄內了解喬治一世及首開英國內閣制的先聲),由下院多數黨領袖(當時是沃波爾)主持內閣會議,這形成了一種政治慣例,首開了英國內閣制的先聲。18世紀初期,輝格黨在英國政壇日益佔有優勢,實際掌握了政權,國王的主要咨詢機構逐漸發展成內閣。輝格黨領袖華爾波爾實際上是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在「歷史縱橫」欄內了解華爾波爾及英國的內閣制開始形成,並逐漸向責任制內閣的方向發展),英國的內閣制開始形成。18世紀後期和19世紀上半期,英國的責任制內閣進一步完善。這標志著英國資產階級代議制民主政治的最終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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