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英國第三富豪公爵去世,他25歲繼承了90億英鎊財產,卻為啥沒怎麼交遺產稅
英國所有的公爵家族的財產都被劃在一個基金里的,而英國的稅務局對這個基金是無權管轄的,這個是有法律規定的,所以英國公爵繼承遺產時不需要交遺產稅
『貳』 一個美國人死在英國 請問遺產稅交給英國還是美國
遺產稅不是看死在哪裡,而是看被繼承人的國籍,以及財產的分布。財產分布在一個國家,則該國自動就擁有了司法管轄權。
因此,如果美國人在英國有遺產,比如房產,則英國、美國都有徵稅的權力(前提是達到了起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在征稅上,美國是「以人為本」,只要你是美國公民或是永久居民,不管你的財產在哪,在中國也好、美國也罷,都可能被課稅。即使是非長住美國的外國人,如果在美國有資產,美國會先判定此人是否屬於在美國正式居住,如果答案,這些人資產轉讓金額超過豁免額也需要納稅。【1】
這樣就會產生重復征稅的問題。重復征稅的問題,一般通過雙邊或者多邊的協定來約定如何處理,以減少重復征稅。美國政府還與世界上很多國家簽訂遺產稅協議,這些國家包括了英國。【2】
針對美國公民和居民,2017年聯邦的遺產稅(estate tax)和贈與稅(gift tax)合計的免稅額會微幅提高到549萬美元,最高稅率還是40%。也就是說2017年過世的人如果留下的遺產(加上生平贈與出去的財產總額)不到549萬美元,就不需要繳交遺產稅。【3】
【1】https://www.irs.gov/chinese/應納稅的美國境外收入
【2】https://www.irs.gov/businesses/international-businesses/united-states-income-tax-treaties-a-to-z
【3】https://www.irs.gov/businesses/small-businesses-self-employed/estate-tax
『叄』 世界各國遺產稅率大概是多少請列舉常見西方發達國家以及中國的
美國遺產稅的起征點較高,並按物價指數浮動。2006年的起征點為200萬美元,稅率實行超額累進制,最高稅率達55%。
根據日本稅務局的規定,凡留下4億日元遺產者,都須交60%的稅金,而超過20億日元者,則要交稅70%。
德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並按被繼承人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贈與人與被贈與人之間的親疏關系設計不同稅率。配偶、子女、繼子女適用3%~35%的累進稅率;孫子女、重孫子女、父母、祖父母適用6%~50%的累進稅率;兄弟、姐妹、離婚配偶、繼父母適用11%~65%的累進稅率;其他個人和法人實體適用20%~70%的累進稅率。
目前英國的遺產稅適用於價值在28.5萬英鎊以上的不動產,主要是房產和地產,超出這個起征點的部分要繳納40%的遺產稅
法國遺產稅的稅率是根據遺產繼承的數額大小和與被繼承人的血緣關系遠近確定的。原則是繼承遺產的數額越大、與被繼承人的血緣關系越遠,納稅率就越高。如直系親屬扣除免稅額後的納稅率為:繼承遺產5萬法郎以下稅率為5%,5萬至7.5萬法郎10%, 7.5萬至10萬法郎15%,10萬至340萬法郎20%;依次類推至1120萬法郎以上納稅40 %,是為最高稅率。
『肆』 英國的遺產稅 inheritance tax是怎麼回事啊
遺 產 稅 ( Inheritance Tax ) 是以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為對象課征的稅收。遺產稅在有些國家如在英國也稱被為死亡稅(Death Tax)。早在古埃及、希臘和羅馬帝國時代就有徵收遺產稅的記載。近代遺產稅產生於十六世 紀末期的荷蘭(1598)年,隨後英國(1694年)、法國(1703年)、義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國(1906年)等國先後開征了遺產稅。美國在南北戰爭期間就 開征了臨時遺產稅,但直到1916年才開征了分級遺產稅。目前,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都開征了遺產稅。
我國早在北洋政府時期,就曾准備開征遺產稅,但因政治動盪和戰爭頻繁而未能實行。1938年10月,當時的國民政府正式頒布了《遺產稅暫行條例》, 並於1940年7月1日起正式開征遺產稅。新中國成立後,由於條件不成熟,政務院於1950年6月在調整稅收時決定暫不開征遺產稅。這種情況一直持續至今。
遺產稅按其課征方式可分為三類:一是總遺產稅制,即以死者的遺產總額稅,不問其繼承人多少,也不問其分配方向。總遺產稅制有起征點,一般采 用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也不考慮繼承人的實際情況。美國聯邦遺產稅制即屬這一類。二是分遺產稅制即稱繼承稅制,是根據繼 承人與死者之關系的親疏關系和繼承財產的多少,進行分別課征的稅。此方式考慮繼承人的實際負擔能力,也採用累進稅率。法國、日本、德國等採用的是 此種稅制。三是總分遺產稅制,即稱混合遺產稅制,即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先課征一次遺產稅,然後在稅後的遺產分配給各繼承人時,再就各繼承人的繼承份 額來征繼承稅。採取這種稅制的國家有加拿大、義大利等。
西方國家在遺產稅的徵收過程中出現了不少的問題。首先,對遺產稅和贈與稅減免過多,導致稅基縮小。如美國稅法規定,死者的一半財產可以免稅轉移給其配偶;每個遺產稅的納稅人均有一定的抵免額;此外,向慈善事業的捐款也可以免稅。其次,對財產的估價上存在偏差,導致稅收減少。遺產包括遺產人死亡時所有的財產即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和股票、保險單、藝術品等動產。但對股票和藝術品卻往往難以估價正確。再有是遺產人往往委託信託投資公司代為處理遺產,從而避免了納稅。
開征遺產稅對均衡社會財富、緩解社會財富分配不公、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促進青年自立、勤勞致富都有積極意義。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開征遺產稅將成為必然。
『伍』 英國遺產稅稅率最高曾達到多少
英國的遺產稅稅率一直沒有改變過,一直都是40%。如果繼承人將所繼承遺產的一部分(不能少於10%)贈送給正規的慈善機構,其遺產稅的稅率則降為36%。
希望能夠解決你的疑惑,不懂的請追問。
『陸』 英國房產遺產稅是多少
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開征了遺產稅,但是各國具體執行的遺產稅制度有較大差別。總體來看,遺產稅制度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總遺產稅制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征。其納稅人是遺囑的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規定有起征點,一般採用超額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其在表現形式上是」先稅後分「。美國、英國、紐西蘭、新加坡、台灣、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該遺產稅制,香港也曾使用過該稅制。二、分遺產稅制又稱繼承稅制,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分別進行課征的稅制,其納稅人為遺產繼承人,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後稅「,多採用超額累進稅率,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分遺產稅制三、總分遺產稅總分遺產稅,也稱混合遺產稅,是將前面兩種稅制相結合的一種遺產稅制,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徵收分遺產稅,表現形式是是「先總稅後分再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兼蓄了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兩種遺產稅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征稅,使國家稅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再視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對各繼承人征稅,使稅收公平得到落實。但總分遺產稅也存在缺點是,對同一遺產徵收兩次稅收,有重復征稅之嫌,使遺產稅制復雜化。
『柒』 遺產稅是怎麼樣的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稅。理論上講,遺產稅如果徵收得當,對於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遺產稅常和贈與稅聯系在一起設立和徵收。但是,為了吸引投資和資金流入,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故意不設立遺產稅或者廢除遺產稅。
總遺產稅制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征。其納稅人是遺囑的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規定有起征點,一般採用超額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其在表現形式上是」先稅後分「。美國、英國、紐西蘭、新加坡、台灣、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該遺產稅制,香港也曾使用過該稅制。
分遺產稅制
又稱繼承稅制,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分別進行課征的稅制,其納稅人為遺產繼承人,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後稅「,多採用超額累進稅率,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分遺產稅制
總分遺產稅,也稱混合遺產稅,是將前面兩種稅制相結合的一種遺產稅制,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徵收分遺產稅,表現形式是是「先總稅後分再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
兼蓄了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兩種遺產稅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征稅,使國家稅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再視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對各繼承人征稅,使稅收公平得到落實。但總分遺產稅也存在缺點是,對同一遺產徵收兩次稅收,有重復征稅之嫌,使遺產稅制復雜化。
『捌』 國外的遺產稅是怎麼收的
國於1916年正式開征聯邦遺產稅,對超過5萬美元(相當於現價72萬美元)的遺產徵收,最高稅率是10%。為防止通過生前贈與以及將遺產以信託的方式轉讓給子女的下一代或幾代,從而逃避遺產稅,又相繼開征贈予稅和隔代遺產轉讓稅。1977年起美國遺產稅和贈與稅適用統一的稅率表。 美國遺產稅的征稅對象為美國公民或居民死亡時擁有或被推定擁有的財產,包括不動產,有形個人財產如貨幣,無形個人財產如公司股份、合營公司與信託機構中的權益、債券、保險單、退休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益,現有動產,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內贈與的財產。美國公民和居民死亡時,其遺產無論位於何地都應包括在總遺產中徵收遺產稅。非居民外國人死亡時,就其在美國境內的財產繳納遺產稅。構成適用美國遺產稅的居民,是指死亡時在美國擁有長期住所的外國人,即在美國擁有居所且沒有任何以後從居所遷移的明確意圖。 美國採行總遺產稅制,根據美國遺產稅法規定,對應納遺產稅的遺產,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負有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亡後9個月內負責從遺產總額中提取一部分納稅,在繳納遺產稅前不得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按公平市場價格估算的金額減去扣除額即為應納稅遺產額。遺產扣除項目包括:喪葬費用,遺產管理和遺囑執行費用,債務和抵押財產,已發生而未繳納的稅款,對慈善機構和具有美國籍配偶的捐贈(不受數額限制),作為學費或醫療費的捐贈,對政治組織的捐贈,一定期限內繼承的財產,統一扣除。死者死亡前兩年內繼承的財產可100%扣除,第三、四年前繼承的財產,扣除80%;前第五、第六年繼承的財產,扣除60%,死亡前第七、第八年繼承的財產,扣除40%;死亡前第九、第十年繼承的財產扣除20%。統一扣除相當於對扣除額以下的遺產免徵遺產稅。統一扣除額可用於生前贈與稅扣除,余額用於遺產稅扣除。統一扣除的數額是定期調整的,1997年統一扣除的數額為60萬元,2001年為67.5萬美元,2006年上升到100萬美元。 美國遺產稅的稅率為超額累進稅率(詳見下表),最低稅率為18%,對1萬美元及其以下的應納稅遺產額適用,最高稅率為55%,對不低於300萬美元應納稅遺產額適用。 美國遺產稅稅率表 級數 應納稅遺產額 稅率 1 0-1萬美元 18% 2 1-2萬美元 20% 3 2-4萬美元 22% 4 4-6萬美元 24% 5 6-8萬美元 26% 6 8-10萬美元 28% 7 10-15萬美元 30% 8 15-25萬美元 32% 9 25-50萬美元 34% 10 50-75萬美元 37% 11 75-100萬美元 39% 12 100-125萬美元 41% 13 125-150萬美元 43% 14 150-200萬美元 45% 15 200-250萬美元 49% 16 250-300萬美元 53% 17 300萬美元及以上 55% 應稅遺產額與適用稅率計算出的稅額,作法定扣除後才是實際應納的遺產稅額。就同一遺產美國州政府或外國政府已徵收的繼承稅可以限額抵免聯邦遺產稅。 遺產和贈與稅是美國聯邦收入最少的一個稅種。據美國財政部統計,1999年,聯邦遺產和贈與稅收入為280億美元,占聯邦稅收的1.5%,同期汽油稅為390億美元,所得稅為8790億美元,公司所得稅為1850億美元。據測算,美國遺產稅約佔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0.3%,家庭財產凈值的0.1%。 目前,美國國內對遺產稅是否應該繼續徵收爭議較大。反對遺產稅的人士認為,在人死亡時征稅,加重了繼承人的痛苦,不道德;通過稅收籌劃逃避遺產稅已使遺產稅基本上成為一種自願稅;一半的遺產稅來自遺產價值在500萬美元以下的階層,應稅遺產只是非常富有的死者財產的一小部分,這使遺產稅對平均財富分配不起作用;按39.6%的最高所得稅率和55%的最高遺產稅率聯合征稅,意味著將一個人准備傳給後代的73%的財產作為懲罰性稅收由聯邦政府拿走,減少了國民資本,妨礙儲蓄、勞動力供應和經濟增長。反對者經常引用的證據就是遺產稅對家庭農場和以緊密持股、合夥或其他非公司形式經營的小企業發展的傷害。據美國獨立商業聯合會的統計數據,三分之一的小商業企業主不得不出售企業全部或部分來繳納遺產稅,70%的家庭企業主不能將企業傳給下一代。 贊成者認為,死亡對於徵收遺產和贈與稅既非充分又非必要條件;不足2%的人死亡後要繳納遺產稅,表明遺產稅高度集中對富人徵收;遺產稅比所得稅更有累進性,占總數5%的最富有的家庭負擔91%的遺產稅,但只負擔49%的所得稅,20%最富有家庭負擔99%的遺產稅,只負擔77%的所得稅;開征遺產稅有利於促進向社會慈善機構捐贈;通過遺囑認證,可以知道被繼承人財產的真實狀況,而這些資料在徵收所得稅時是難以掌握的,在一定程序上可以彌補所得稅的漏洞。 雖然主張保留和廢除遺產稅的意見還難分高低,但廢除遺產稅的立法程序已啟動。1999年、2000年美國國會兩度表決通過廢止遺產稅的法案,決定在10年內逐步廢除遺產稅及其相關的贈與稅、隔代遺產稅,取而代之徵收20%的資本利得稅,結果都被柯林頓總統否決。美國新總統布希的一攬子減稅計劃包括在10年內廢除遺產稅。但美國遺產稅最終能否被廢止,還有待觀察。(資料來源: http://www.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