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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英國的上層和下層了解多少

發布時間:2022-07-28 00:00:23

❶ 急需了解關於英國社會分層的情況!!

英國是資本主義世界中分層指標最完備,最具有代表性的。下面我們就以英國為例說明幾種典型的社會分層指標體系。

第一種分層是按職業劃分,在英國,職業分層指標分為按行業劃分的職業結構和按組織技術資源佔有劃分的職業結構。

從1992年起,英國把全部的經濟部門劃分為9個大行業,57個小行業。從這種分類來看,農業變動不大,服務業則在不斷增長,下表反映了這種變化:

表1 1971-1996年英國按行業分類的職業結構變化 %

行業分類 1971 1981 1991 1996

農業:

農林牧漁業 1.9 1.7 1.3 1.3

工業:

礦產和能源、水供給業 9.5 7.6 5.0 1.1

製造業 30.6 24.2 18.3 18.2

建築業 5.4 5.2 4.5 3.6

服務業:

商業銷售和旅館餐飲業 16.7 19.1 21.4 22.6

交通和郵電通訊業 7.1 6.6 6.1 5.9

金融保險業 6.1 8.0 12.1 17.5

公共機構、教育和醫療 18.2 21.7 23.7 25.3

其他服務業 4.5 5.9 7.6 4.5

合計 100 100 100 100

資料來源:1971-1991年的比例數根據絕對數測算,這些數據不包括自我僱傭者,所以在自我雇擁者多的行業(如農林牧漁業),該比例數比實際數字要小,數據來自Employment Gazette,Oct.1994.轉引自Stephen Nickell,Sectoral Structural Change and the State of the Labour Market in Great Oxford University,April 1996。1996年的數據來自Labour Market Trends,Nov .1997,ONS.

這種分類反映了職業結構和生產結構的變化。

另外一種職業分層是按組織技術的資源佔有量分層,就是把全部就業者分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政府官員、企業經理、行政主管和其他各種專業人員,他們約占就業總數的1/4強;第二部分是,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職員、秘書約佔1/4弱,第三部分是工藝人員、私人服務和保衛服務人員,他們也佔1/4弱;第四部分是銷售人員,車間和機器操作者,及其他體力勞動者,他們佔1/4強。這種分層,已經是按職業高低,即組織技術資源的佔有量高低來劃分了。

第二種分層是按收入和財富分層。

收入的分層有兩類。一是按狹義的收入,即按工資收入分層,這是較易測量的。工資收入可以區分不同職業間的差別,由下表可以看出,金融保險業工資比較高,農業的工資就比較低。

表2 1997年英國按行業劃分的工資收入結構單位:英鎊、小時

行業 平均每周毛工資 平均小時工資平均周工作小時 平均周加班小時

(非加班)

農業 271.5 5.7 45.8 5.3

破產和採掘業 474.0 10.8 45.7 5.9

製造業 361.7 8.5 42.0 3.6

電汽水供應業 455.2 11.3 39.8 2.6

建築業 361.2 8.1 44.1 4.3

批發零售和修理業 321.2 7.9 40.9 1.8

旅館餐飲業 242.2 5.9 40.3 1.0

交通和郵電通訊業 370.2 8.2 45.1 5.5

金融保險業 493.7 13.5 36.6 1.0

房地產和租賃業 412.0 10.3 39.9 1.5

政府和公共行政部門 377.6 9.9 38.1 1.2

教育部門 377.7 10.7 35.1 0.5

醫療保健和社會工作部門 326.7 8.5 38.4 1.1

其他社區和私人服務部門 348.4 8.7 39.9 1.7

資料來源: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New Earnings Survey 1997,Part A,1997

除了按工資的絕對數,還可按工資的百分比,劃分層級,最常見的是分為五等分或十等分。分成五個20%或十個10%,每個層次有一個平均數,就可以表示出來某個收入是屬於哪個層次。

廣義的收入,除了工資,還包括了養老金、福利收入、投資利潤、儲蓄利息收入,及其它收入。英國的稅收和福利政策對社會收入再分配起到了重要的調節作用。英國的初始收入如果按五等分來計算,最高的20%與最低的20%收入差距是19.8倍;如果加入了家庭的貨幣福利收入以後,二者稅前毛收入的差距縮小到6.2倍。福利政策對縮小收入差別是作用最大的一種措施,在減去直接稅後,二者的可支配收入差距縮小到5.4倍,稅收雖對收入差距的縮小有影響,但比起福利政策,稅收對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是不大的,在減去間接稅後,二者的稅後收入差距又擴大到6.4倍。最後,加上教育、醫療、住房等實物津貼之後,二者最終收入相差3.7倍。可見,由於福利和稅收對收入再分配的影響,上層20%的家庭與下層20%家庭的收入差距從初始收入的19.8倍,下降到3.7倍,當然,這種高福利涉及到公平和效率的問題,公平多了,象歐洲的高福利國家,效率肯定就有問題,低增長,高失業,就是付出的代價。

在收入分層中,有兩類是英國特有的:這就是按家庭類型分組來進行收入分層和按就業狀況分組。

按家庭分組,是分成夫婦養老金家庭,單身養老金家庭,夫婦有子女家庭,單身有子女家庭,單身無子女家庭,分類調查的結果表明:按家庭構成類型進行的分類,其收入高低是有規則的,這就是:夫婦無子女家庭收入最高,單身無子女家庭其次,然後是夫婦有子女家庭,夫婦養老金家庭,單身養老金家庭,最窮的是單身有子女家庭,這種分類提供了一種很有意義的東西:首先,可以知道,哪種類型的家庭在收入上處於低層,其次,可以分析造成低收入的原因。比如單親家庭在資本主義社會成為非常大的社會問題,大概不亞於失業問題。

按就業狀況分組,把家庭分為八種類型(見表3)。因為歐洲的失業率太高,平均在10%以上,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出現了彈性工作時間,很多人每天工作兩個小時或三個小時,非全日工作,即Past-time work,成為一種很普遍的就業形式,而且這種工作和全日制工作馬上就出現了收入差距。從這種分類可以看出就業、收入和家庭之間的相關關系。

表3 1979-1994/95年英國家庭結構及收入結構

家庭結構(%)收入結構(英鎊)

1979 1994/95 1979 1994/95

按家庭類型分組: 100 100

夫婦養老金家庭 9 9 164 250

單身養老金家庭 8 8 156 232

夫婦有子女家庭 47 37 200 285

夫婦無子女家庭 18 21 272 384

單身有子女家庭 4 8 155 182

單身無子女家庭 14 17 237 313

按就業狀況全日工作家庭 100 100

自我僱傭家庭 6 10 237 379

單身或夫婦全日工作家庭 24 23 275 398

夫婦一人全日一人非全日工作家庭 20 13 215 310

夫婦一人全日一人無業家庭 21 13 203 296

一人或多人非全日工作家庭 6 7 183 253

戶主或配偶60歲或以上家庭 15 17 148 229

戶主或配偶失業家庭 3 6 122 151

其他就業狀況家庭 5 10 136 187

註:家庭分組的比重是按家庭人口在不同類型組中的分布,類型組的收入是指按可比價格計算

❷ 英國階級怎樣劃分

英國全國統計辦公室12月1日公布了新的社會階層劃分制度。它基本可以歸納為三大類別,即老闆和經營者、個體經營者和被僱傭者。根據新的劃分社會階層制度,英國許多貴族地主的社會地位已經落在秘書和足球運動員後面。社會最上層包括大公司、銀行和重要組織的總裁和經營人員、警官、軍官和高級文職人員,僅次於他們的是醫生、律師、神職人員、教師、工程師、飛機駕駛員、圖書館館長和社會工作者。社會第二層是護士、助產士、新聞工作者、音樂家、演員、警察和小公司經營人員。處於社會第三層的包括一般職員、秘書、電腦操作人員、空中小姐、駕校指導員、足球運動員和電話接線員。在社會第四層的有小酒館和旅店老闆、農場主、計程車司機和房屋裝修工等。第五層包括火車司機、屠夫、水暖電工和手藝工。社會第六層人員有商店售貨員、流水線工人、看護人員、廚師和理發師等。處在第七層的是清潔工、餐館服務員、建築工人、郵遞員和碼頭工人。在社會最低層的包括長期病號和長期失業者

❸ 英國的等級觀念及制度形成原因

貴族與平民的劃分,一直是英國歷史、文化和政治的重要特點。號稱「人人生而平等」的英國,直到今天仍然是一個法定的貴族國家。英國的等級觀念及制度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協調和維護國家內部的關系及利益,更有效地管理國家,社會及組織。

早在1688年,喬治王朝就把英國社會分為26種等級。後來,這種社會等級逐漸發展成上層、中層和下層(三種等級。這三個階層也可以為稱為貴族紳士階層、市民階層 和勞動人民階層。不同階層的人去不同的學校,受不同的教育,從事不同的行業,他們之間的界限非常明晰。

英國的主體民族的正式稱呼是「盎格魯-撒克遜族」,但這僅限於英格蘭地區;「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還包括蘇格蘭、北愛爾蘭和威爾士三個地區,這三個地區人的民族,現在稱之為「蘇格蘭族」、「愛爾蘭族」、「威爾士族」。

這三個民族的祖先在古代還有一個共同的稱呼:「凱爾特人」。英國歷史是從羅馬帝國開始的,漢宣帝五鳳四年,羅馬將軍凱撒渡海進入不列顛島,將這個島嶼變成帝國的西北省份,從此英國人有了自己文明史。

凱撒在不列顛遇到一些當地的土著人,這些部落的來源不明,是否是一個民族也不確定。不過黑頭發的羅馬人沒有功夫理會更多的細節,凱撒給他們起了個拉丁語的名字:「凱爾特人」,在凱撒的戰地日記里,凱爾特人最典型的體貌特徵,就是他們標志性的紅頭發。

羅馬帝國晚期國運衰落,老家大致在現在德國境內的「日耳曼人」沖入羅馬帝國境內,肢解了羅馬帝國,建立起一系列日耳曼族的小國家,史稱「日耳曼人大遷移」。英國的「盎格魯撒克遜族」,就是這場大遷移的結果。

簡單的說,現代英國人有兩大族源:日耳曼人和凱爾特人,前者是征服者,後者是被征服者。兩個族群的差別是可以從體貌特徵上看出來的。因此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典型特徵,就是頭發是金黃色的,或者說頭發顏色越淺的,就越是「純種的」盎格魯撒克遜人。

英國最早的文明史始於羅馬帝國,歐洲各國都已羅馬文明為自豪,就像戰國中的齊楚燕秦吳越各國都以「周禮」為尊、以自已有姬周血統(至少是母系)為榮一樣。

(3)你對英國的上層和下層了解多少擴展閱讀

英國女王作為貴族之首,她既不是民主競選的,也不是推選或者指定的,而是依照血統原則繼承的。女王之下,還有大大小小的親王、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和教會貴族、法律貴族等共一千多人。

這一千多人組成的貴族院(上院),和剩下幾千萬人選舉出來的平民院(下院),理論上是平級的,二者加上國王,共同構成英國政治的中樞——英國國會。歷史上,上院曾經擁有比下院多得多的權力。即使在貴族制度高度式微的今天,上院也仍然是英國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直到2009年,英國才歷史上第一次成立了「英國最高法院」,此前上院一直是英國的最高上訴司法機構,也就是說,最高司法權一直在貴族手中。貴族精神對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影響,更是無所不在。民間對貴族精神的追求,比上流社會有過之而無不及。

平民不介意血統是否混雜,而貴族們則堅持近親結婚。貴族認為,優秀的人群如果世代堅持近親結婚,其後代就會特別優秀,或者說,對於優秀的人群來說,近親結婚有利於這個人群長期保持優勢。這就是英國王室即使因為遺傳的血友病屢次減丁,也堅持只和其他王室通婚的原因。

子女的頭發的顏色是由父母決定的,金發和金發生金發,紅發和紅發生紅發,金發和紅發多混雜幾代,顏色就不那麼純粹了,就成了普通英國人的褐色頭發。在英美主流文化中,堅持人種、出身方面的「歧視」或曰「區別對待」是一個基本的思維方式。

❹ 怎麼理解英國是天底下最階級化的國家

1688年,英國喬治王朝把英國社會分為26個等級。
這種等級後來發展成為上層(Upper Class)、中層(Middle Class)和下層(Lower Class)三種等級。他們之間的界限非常清晰。
英國政府在教育領域的改革甚至起到負面效果,如英國目前正在進行的高中課改,增加了高中畢業考試的難度,並提高對英語和數學能力的要求,但目前中學師資水平和力量有限,尤其是貧困人口密集社區的學校教學還達不到這個水平,這樣只會使貧困的學生更加邊緣化。英國政府社會流動性問題顧問:艾倫·米爾本指出,由於英國社會存在根深蒂固的精英主義,尤其是經濟發展已經與工薪階層的工資水平脫鉤,令階層僵化的情況日益惡化。更讓人憂心的是,由於政黨政治的短期盈利主義,這種現狀很難有大的改變。

❺ 英國等級制度是什麼

早在1688年,喬治王朝就把英國社會分為26種等級。後來,這種社會等級逐漸發展成上層(Upper Class)、中層(Middle Class)和下層(Lower Class)三種等級。另一種說法,這三個階層也可以為稱為貴族紳士階層(Gentry Class)、市民階層(Burghers Class)和勞動人民階層(Working Class)。不同階層的人去不同的學校,受不同的教育,從事不同的行業,他們之間的界限非常明晰。
King/Queen (國王、女王)
Crownprince(王儲)再英國稱Prince of Wales,即威爾士親王
Prince(親王或王子)通常只表示「君主之子」(或女君主之夫)之意,而非具體的爵位。女性稱Princess(公主)國王長女稱Princess Royal,即「大公主」
Royal Duke(大公)
Duke(公爵)
Marquess(侯爵)
Earl(伯爵)
Viscount(子爵)
Baron(男爵)
Baronet(從男爵)
Knight(騎士)

❻ 英國的不同階級

三個階級劃分的基本模式:上層階級、中產階級和工人階級(upper, middle and working class)。
同那些出身於中產階級和上層階級的人相比,工人階級擁有的機會相對較少。

以上摘自「我的文化社會學視角」
——約翰•B•湯普森訪談錄

裡面應該有你需要的答案,下面是這篇文章的地址,內容很多,你自己去看吧
http://www.eww.com/Article/200909/25433.html

❼ 介紹中世紀英國權力階層

中世紀的個人權利不同於近代意義上個人權利或個人基本權利,我們可稱之為原始個 人權利。中世紀個人權利實質是一種身份權利或等級權利,或者稱之為潛在的個人權利 。在前資本主義歷史階段,中國和西歐社會都是一種等級制度或身份制度,就其制度的 本質即人身依附性而言沒有什麼根本的不同,然而人身依附的形式和程度卻難以說沒有 區別。這種區別集中表現在個體權利上,權利及其權利關系顯然是中西傳統政治制度異 同比較研究的重要切入點。
很久以來,人們就看到了西歐中世紀存在著多元而非一元化的政治體制。人們發現, 在社會活動的主體之間,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尤其在王權和其他社會力量之間 ,存在著既緊張又合作的關系,某種程度的契約關系或者說某種程度的權利義務。
教權與王權就存在著這種關系。現任哈佛大學名譽教授伯爾曼所著《法律與革命》一 書,是一部著重研究西方法律傳統形成因素的力作。20世紀末葉問世後在國際學術界產 生了很大的影響,該書被認為「本身就是一部革命性的著作」;20世紀90年代譯為中文 出版後在我國學術界亦引起廣泛關注。伯爾曼所指的革命是所謂「教皇革命」,即11世 紀末至13世紀末這二百年中教皇與王權爭奪主教授職權及其所引發的教會與世俗兩方面 的一系列重大變革,伯氏認為這一變革是西方法律傳統與政治制度的基礎。教皇革命後 ,教權與俗權誰也沒有吃掉誰或取代誰,而是達成一種妥協,出現教權與俗權的並立、 教權法律體系與俗權法律體系之間的合作與競爭等,他認為這是非西方社會所不具備的 或不能同時具備的。
其實,伯爾曼所說的西歐社會的這種「妥協」或契約關系,從范圍上看不僅僅發生在 教權與俗權之間,從時間上看也要早得多,並非始於伯氏所說的教皇革命。西歐中世紀 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即領主與附庸的關系,就表現為雙方的義務和權利關系,所謂「由於 行了臣服禮而封臣對封君有多少忠誠,則同樣封君對封臣也有多少忠誠」,因此,西方 學者普遍認為其中包含了契約關系的因素。而封君封臣關系以及庇護制的產生比教皇革 命要早幾個世紀。西歐封建制明顯受到日爾曼人「親兵制」和羅馬法中「契約」法律的 很大影響,所以梅因以相當肯定的口吻表示:「我曾不止一次地說過,(西歐)『封建制 度』是古代蠻族習慣和羅馬法的一種混合物,其他任何解釋都是不足信的,甚至是不可 領會的」。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契約關系不同於真正現代意義上的契約關 系,它只是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程度上發生,梅因稱它為「原始契約」。梅因說,從羅 馬契約法中「借用來的原作為保護臣民權利的用語竟成為國王和人民間一個現實的原始 契約的學說,這一學說首先在英國人手中,後來,特別是在法國人手中發展成為社會和 法律一切現象的一種廣博的解釋」。
如果說梅因「原始契約」說可以成立,那麼這種契約關系在王權與貴族諸侯之間的表 現同樣令人印象深刻。大家知道,西歐的國王是諸大貴族中的一員,早期的國王是由貴 族會議推舉而產生的,所以恩格斯曾稱西歐早期封建制為貴族民主制。德意志很久以後 還保留著七家大貴族出任國王的法定資格,七家大貴族被稱為「七大選侯」。國王與貴 族之間有著某種承諾或「約定」,一旦一方違約,即使國王一方違約,另一方都可以放 棄原有的承諾,甚至舉兵共討之。13世紀初英國貴族及騎士與國王約翰的一系列沖突, 包括談判、戰爭和戰爭威脅都可以從這個意義上去理解,而最後由國王和25名男爵作為 執行人簽字的《自由大憲章》,可認為是國王與貴族關系第一次訴諸文字的「約定」, 該約定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進一步作了調整。
國王與貴族諸侯一直有「約」,而且約定的范圍和內容不斷擴大,以至涉及平民出身 的「第三等級」。如果說《自由大憲章》是以王權的讓步而告終,那麼半個世紀後英國 等級會議的召開則是以王權更大的讓步而達成的新妥協。在男爵們擬訂的一份協議即「 牛津條款」上,比以前對約翰王要求的更多,其中更多地表現了普通自由民、騎士下層 的利益。等級會議的第一、第二等級是僧侶的和世俗的貴族,現在又出現了非貴族的第 三等級,於是王權不僅與貴族有約,而且與第三等級有「約」。在著名的「威斯敏斯特 條例」中,禁止領主隨意扣押自由佃戶的土地和財產,若要扣押,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 程序。所謂等級會議,其實質是等級契約,即王權與不同等級的契約以及不同等級之間 的契約。不過,在西歐中世紀的大部分時期內,王權與貴族之間的契約關系是頗為突出 和典型的,以至於孟德斯鳩將有無穩定的、與王權平衡的貴族群體作為區分西方與非西 方的社會的重要標志。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稱西歐封建社會為原始契約性的貴族等 級制。
在社會的上層是王權與貴族,在社會的下層,即在大大小小的領主與佃戶之間包括與 農奴佃戶之間也存在著相互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即所謂原始契約關系的因素。在領主的 庄園里,即使在農奴制最殘酷的時代,領主和領主管家也不能不經過法庭直接治罪於某 一個農奴,而要根據習慣法並在庄園法庭上進行裁決。這並不是說,農奴不受壓迫和不 貧困,而僅僅是說,他已根據一種法律體系取得了權利;他有條件堅持某些個人權利, 從而獲得某種程度的保護。顯然,西歐中世紀庄園法庭實際上具有兩重性:既有保證封 建主實行超經濟強制的一面,也有對封建主政治和經濟特權進行限制的一面。在庄園管 理中表現出的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獨立性的傳統,使西歐農民即使在農 奴制最嚴酷的時期也能夠或多或少地保持一些個人權利,這或許是農奴竟有財產——財 富獨立發展的最隱蔽的秘密之一。而包括農奴在內的農民個人財產的普遍、有效的積累 ,雖然主要通過「靜悄悄的勞動」和法庭斗爭而非暴力廝殺,卻逐漸從根本上削弱著封 建制度的統治基礎。如同伯爾曼所指出的:在西歐,在那樣的條件下,「所謂封建制度 下的法律,不僅維護當時通行的領主與農民的權力結構,而且還對這種結構進行挑戰; 法律不僅是加強而且也是限制封建領主權力的一種工具」。
所謂習慣法也可理解為領主與佃戶之間的一種「約定」。這樣,庄民與領主相對,領 主或貴族與王權相對,王權與城市相對,城市與領主相對,領主與商人相對,當然還有 教會與王權相對等等,從而形成西歐多元的法律體系和多元的社會結構。
原始的契約關系是多元社會結構的前提,那麼什麼是契約關系的前提呢?
以潛在的個人權利為核心的主體權利是契約關系的基礎與前提。一定程度的契約關系 總是與一定發展程度的獨立的個體聯系在一起的。西歐中世紀是個人財富和社會財富以 及社會生產力逐漸積累和發展的歷史,同時也是個體和個人權利及其觀念不斷發展的歷 史。日爾曼人處在野蠻高級階段時,已具有了使用耕牛和少量鐵器的個人生產力,這使 得他們在塔西佗時代(公元1世紀)就以個體家庭的個體生產代替了原始性的集體協作生 產,所以生產者個體進入文明社會前就有了較強的獨立性。他們向文明社會的過渡與對 羅馬帝國的征服和融合聯系在一起,羅馬社會晚期高度發展的私法和權利意識進一步影 響了日爾曼人。公社社員的份兒地很快變成了可以世襲享用並可以自由轉讓的「自主地 」;即使在封建制的外殼下由自由農民變成依附農民後,他們仍然享有馬爾克公社遺存 下來的一些傳統的經濟和政治權利。這些權利對領主,乃至對國王都有一定的約束力, 這是他們所以能夠達成一定契約關系的基礎。人們看到多元的政治經濟生活總是或一度 是個體與自由發展的重要條件,殊不知個人及個人權利發展乃是多元社會發展的源泉。
從占絕大人口比例的生產者方面看,西歐個人權利的發展確實經過了一個歷史過程。
西歐農民在維護和爭取個人權利的斗爭中,有時也訴諸暴力,但更多的時候是靠法庭 斗爭和貨幣贖買,這是勞動民眾維護自己權益的兩把利劍,貨幣賣買被恩格斯稱為「巨 大的政治平衡器」。斗爭的結果往往不是雙方完全破裂,或者一方取代另一方掌權,而 是以法律為依據、以法律為歸宿,彼此達成一種妥協,建立一種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例 如,中世紀初期佃戶的負擔量是不確定的,尤其被稱為任意稅的塔利稅,使農民苦不堪 言;農奴婚姻也不自由,也沒有遷徙的自由,逃亡農奴常常被原庄園領主追捕。然而, 經過反復的較量,到中世紀中期以後,這些不自由的依附印記被一一抹去。按照最初的 中世紀法理,農奴沒有個人財產,因而也就無所謂死前做遺囑的必要和權利,而到14世 紀後,大部分農奴都先後獲得了遺囑權,從而使法律實際上承認了農奴的個人財產所有 權。最初農奴及其子弟也沒有上學和作牧師的權利,他們就以貨幣為手段不斷使其子女 擠入學校或教堂,在實踐中使得那一戒律變得殘破不堪。1406年英國國會最先頒布了保 證人人都有受教育權利的著名法案,而此前不少農奴的後代已步入高級聖職的行列,包 括舉足輕重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一職。由於馬爾克的民主傳統,使得西歐農民即使在農奴 制最殘酷的時期,也能通過法律和法律等形式保留最基本的抵抗手段,獲得某種程度的 保護,不斷發展和擴大個人權利,盡管是有限的權利,甚至是最低限制的權利。這並不 是說,西歐中世紀農奴不是受壓迫的群體,而是說他們有條件不斷改善自己的社會處, 既是物質的也是精神的;顯然,包括勞動大眾在內,這個社會逐漸醞釀形成了主體權利 生長和發展的環境。在資本主義萌芽滋長的同時,甚至在它之前,就已經確立了個人權 利的生長點,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無疑進一步刺激後者的發展。西歐主體權利和 契約關系的演進與商品經濟的發展相得益彰,到16世紀,英格蘭和荷蘭在人類歷史上最 先跨入市場經濟的行列,市場經濟成為西方近代政治制度最廣泛的經濟基礎。
從一般意義上講,資本主義就是市場經濟加契約性政治制度,而無論市場經濟還是近 代政治構架,都離不開個人權利發展。以潛在的個人權利為核心的等級權利與近代個人 權利遠沒有一道鴻溝。雖然日爾曼人文明的歷史與東方相比不很長,但他們在中世紀卻 擁有上千年權利斗爭的傳統。個人及個人權利經歷了比較長足的發展,而且從中世紀的 權利斗爭中產生了一套政治游戲規則即政治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種政治競爭傳統和政治 思維習慣,為近代人所繼承。西方近代政治的基礎,即是以契約關系為原則的法制社會 。這種法制社會的標志是,以保障個人基本權利作為國家機關職權確立和執行的底線。 所謂憲政意識就是個人基本權利高於政府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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