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英國資產階級代議制民主是怎樣不斷發展完善的
關於這個問題我自己寫過一篇文章,你可以看看。要明確的是英國的資產階級代議制民主就是指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度。
⑵ 請詳細論述英國近代民主制度是如何一步步建立和完善的
英國通過資產階級革命,頒布《權利法案》建立了君主立憲制政體,使英國由人治走向法治。1721年,確立了責任內閣制;1831年進行議會改革,資產階級民主制度逐步完善。
⑶ 英國民主政治完善的表現
1、國王統而不治,臨朝而不理政。
2、國王不能介入政黨政治,必須以「公正無私」為原則,保持中立。
3、國王對內閣提出政策建議,並無約束力,而大臣對國王提出建議,國王則有義務聽取,並據此行動。
4、國王在議會或內閣的委託或建議下,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和其它權力。
⑷ 1688年到十九世紀中期英國通過哪些和平方式建立或完善民主政治
光榮革命,,,
⑸ 英國現代民主政治運行良好的原因
因為根據實際情況創新出了賢人議會制度。該制度強迫英國君主簽訂了限制君王權力的《大憲章》。正是《大憲章》的出現,讓本應順應歷史潮流發生革命的英國,直接跳過了中央集權制度的階段,保留了王室,和平政變,並且發展出了自己獨特現代民主政治制度。
⑹ 光榮革命後英國怎樣推動政治民主化進程
1689年10月,議會通過了「權利宣言」並制訂為法律,是為《權利法案》
英國《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全稱《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內容並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條:
……
1.凡未經國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國會准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徵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徵收金錢,超出國會准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徵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置備武器。
8.國會議員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一切訴冤,並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
……
我們可以看到「十三條」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限制國王的權力,約束英王的實際統治權,如第1、2、4、6條;二、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如第8、9、13條。
1701年英國議會又通過了一部《王位繼承法》,被看作是《權利法案》的補充,這兩個法案確立了英國「議會至上」原則,是邁向君主立憲制度的重要一步,議會逐漸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權利法案》是英國歷史上自《大憲章》以來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國的《權利法案》可以被認為是美國憲法的前身。它改變了人類歷史,對英國對世界都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1688年11月,威廉率領著1.2萬名士兵,以及由600艘艦船組成的龐大船隊在英國登陸。 23日深夜,眾叛親離的詹姆士二世,在大軍壓境、大勢已去的情況下,依靠夜幕的掩護,逃往法國,斯圖亞特復辟王朝就此壽終正寢。
詹姆士二世出逃後,威廉立即召集英國上議院議員、查理二世統治時期的最後三屆下議院議員以及倫敦市議會議員開會。在聯席會議上,威廉被指定為英國臨時元首,並被授權召開「庫義特』——即不是由國王召開的國會,商討國家大事。
1689年初,「庫文特」在倫敦開幕。在討論王位繼承問題時,英國權貴們的態度陡變,不願讓威廉繼承王位,甚至提出由詹姆士二世做名義上的國王,引;威廉擔任攝政王,或把王位交給瑪麗,再由威廉以妻子的名義統治英國。威廉對英國資產階級的懦弱和出爾反爾非常憤怒,表示將永遠不做岳父的臨時代理人,也決不做妻子的大臣,並威脅說,如果不把五位交給他,將立即率領軍隊返回荷蘭,從此再不來干預英國的事了。
害怕四十年前大革命風暴重演的英國資產階級,在威廉強硬態度面前屈服了。同年2月9日「庫文特」通過決議,宣布詹姆士二世退位,威廉和瑪麗為英國國王和女王,兩人以平等的權力,作為聯合君主,共同統治英國。2月13日,威廉和瑪麗舉行了隆重的加冕典禮,正式即位。
為了確保國家政權能夠保障資產階級的利益,將無限的君主權力,限制在憲法范圍之內,就在威廉和瑪麗加冕的同一天,「庫文特」通過了《權利宣言》, 10月又頒布《權利法案》。規定今後英國國王必須是同教徒,取消國王中止法律的權力,未經國會同意,國王無權征稅;和平時期未經國會同意,國王無權招募和維持常備軍;國會選舉必須自由,臣民有權向國王請願;議員在議會中的言論,在會外不受任何機關的彈劾和質問,國王必須經常召開議會會議等。對此,威廉表示將忠實恪守。
1701年,英國國會又進一步通過《王位繼承法》,規定國王個人無權決定王位繼承問題,對王位繼承作出了一系列限制。它規定威廉死後如果無嗣,王位應由忠於新教的、詹姆士二世的幼女安娜繼承,如果安娜也是無嗣的話,那麼王位將屬於漢諾威選候。
《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確立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本原則,排除了天主教徒繼承英國王位的可能性。
⑺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怎樣建立並完善的
13世紀中期是萌芽時期。
1688年「光榮革命」事實上確立君主立憲制。
1689《權利法案》頒布是正式確立的標志。
1832年第一次議會改革是其發展時期。
19世紀中期以來是逐漸保守、定型時期。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
英國君主立憲制度是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融為一
體的混合物。
國王是國家元首,但由議會掌權,國王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而作為國家的象徵地位更突出。
英國資產階級代議制是君主立憲制,以議會內閣為核心。國家的權力中心在議會,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19世紀中期以來,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
⑻ 英國民主制度完善過程
1640年之前還是封建王朝統治。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開始——1688年光榮革命使資產階級掌權,推翻君主專制,英資產革命完成。
1689年《權利法案》確立君主立憲制,國王逐步處於「統而不治」地位。18世紀,責任內閣制形成,首相掌握行政大權,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1832年,議會改革,為工業資本主義進一步發展提供了保障。
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
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