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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警察怎麼抓犯人

發布時間:2022-08-05 04:17:46

㈠ 警察在逮捕人的時候說的那一套,叫什麼由來呢

美國好萊塢的警匪片、刑偵片或者破案美劇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片段:警察(或者FBI)在逮捕犯人時,向犯人口述一段文字,宣讀嫌犯的權利。通常,在美國電影或者美劇中經常會聽到的版本大致是: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lawyer.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lawyer, one will be provided for you. Do you understand?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一切都將作為承堂證供。你有權請一個律師。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我們能免費指派一名律師給你。清楚了么?其實還有一個更冗長的版本: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Do you understand?.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Do you understand?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Do you understand?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Do you understand?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Do you understand?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這么長,說完別說觀眾,罪犯也睡著啦~~~那麼這段話有什麼講究來歷呢?這段宣告,稱為「米蘭達原則」(Miranda Warning),又稱米蘭達警語。這個警語的名字由來,要回溯到1966年的「米蘭達案」。1963年,恩尼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 因為綁架、性侵罪名被捕。在沒有告知憲法賦予他應有的權利的情況下,米蘭達坦承犯行。在法庭審判時,檢方也只以米蘭達的自白作為證據。此案最後由美國聯邦 最高法院認定米蘭達並不了解他有「不證己罪」的權利,而且在接受審訊過程中遭受威脅恫嚇,因此推翻了原有的判決。米蘭達後來因為有新人證與事證出現,而重新受審,最後入獄7年。不過,各國對應於米蘭達原則的權利宣告也有不同的情形,例如在英國或韋爾斯地區的版本則是:You do not have to say anything, but it may harm your defense if you do not mention, when questioned, something which you later rely on in court.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given in evidence.真實生活也許並不像電影中那樣,但是了解米蘭達原則還是非常重要,應得的權利,不能輕言放棄!

㈡ 在英國 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 必須說balabala 這叫啥規則

米蘭達規則

㈢ 發生襲警的行為,國外的警察會怎麼處理

在國外發生襲警的行為,國外的警察有特權,他們可以根據襲警的行為抓捕控制嫌疑人,更甚者可以當場掏槍擊斃嫌疑人。

在美國,警察代表的是法律的執行者,他們有絕對的權威。而且警察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任何公民都有義務去配合警察的工作,因為在美國不配合,拒絕的態度都有可能被警察判定為妨礙公務外加襲警。



我希望我們國家的警察能有一些面對襲警行為維護自己的權利,但同時也希望在處理襲警問題上能不能注意一些,不要傷害到無辜的人。

㈣ 警察都會用什麼方法抓罪犯

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來偵查找到犯罪嫌疑人。
1.發通緝令發動群眾舉報:向社會發出通輯令發動群眾協查:2.懸賞:知情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告罪嫌疑人行蹤,核實後給予獎勵:3.定點蹲守:在嫌疑人可能出現的地方蹲守抓捕;4.電話跟蹤:按程序審批後對相關手機電話進行定位跟蹤抓捕;5.通過身份證跟蹤:嫌疑人用身份證開房時公安系統會彈出嫌疑人入住登記的信息,可以實施抓捕。

㈤ 新技能如何定位殺人犯

英國倫敦的警察們十分抓狂,這已經是犯罪分子第9次犯案了,每一次都在M25號高速公路(倫敦外環高速公路)附近。媒體們把這個抓不住的罪犯叫做「M25號強奸犯」。最近的一次犯罪,他在某片樹林攻擊了一位慢跑的女性。他多次犯罪的地點覆蓋范圍達9000平方千米,范圍太大以致警方無法確定目標進行搜尋。

最終,倫敦警方請英國國家打擊犯罪局的地理側寫師科林·約翰遜前來扭轉局面。幾個小時之後,他便成功完成了警方長久以來無法完成的定位工作。他把所有連環罪案發生的地點以及附近區域標記出來,在電腦程序的幫助下,9000平方千米的搜尋范圍隨著他手上滑鼠的點擊,縮小到31平方千米的范圍。

在約翰遜所採用的地理側寫(全稱為「地理位置犯罪側寫」)技術的幫助下,警方最終抓獲了M25號強奸犯。

地理側寫作為一項技術在不斷更新升級。最重要的目標就是希望不僅能用這種技術偵破案件,抓住罪犯,還可以通過它預防罪案的發生。目前預測罪案的准確率可以達到20%,隨著系統的不斷優化升級,這個比例可以不斷提升。利用這一手段有時可以在罪犯實施下一次案件前就將其抓獲。

除了連環殺人、傷人案件,對於其他類型的案件,地理側寫系統也能發揮作用。以武裝搶劫為例,罪犯通常會對非常具體的目標類型實施犯罪,而且罪犯往往會在短時間內頻繁作案,這使得地理側寫更加容易。

除此之外,這個原本用於抓捕犯人的計算程序還能用在傳染病控制方面。傳染病病原體需要生活在寄主體內,難以在空氣中長久漂浮,因此它們不會傳播到離寄主群體過遠的位置。而傳染病源不可能感染所有經過病原區域的寄主,總有些人能夠抵抗住感染,因此病原物質需要從源頭擴散一定的距離才能感染新的人群,延伸自己的生命。這種模式和連環殺手的模式十分相似。因此,有些國家的衛生部門希望利用地理側寫的技術手段找尋傳染病源頭,力圖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其撲滅,最大程度上降低由其產生的危害。

小 貼 士

地理側寫

側寫又稱剖繪,指根據罪犯的行為方式推斷出他的心理狀態,從而分析出他的性格、生活環境、職業、成長背景等的一種破案方法。側寫師會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與罪犯進行換位思考,分析罪犯的潛在心理,從而逐步縮小信息范圍,以交叉和類比的方式鎖定目標,最終找到疑犯。地理側寫是側寫的一個分支,主要利用罪犯的犯罪地點來預測他的行為模式,這種方式更為客觀,而且不會受到罪犯作案手法的干擾,往往會起到意想不到的破案效果。

㈥ 英國1985年犯罪起訴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英國1985年犯罪起訴法是改革檢察機構體制和刑事起訴制度的一部重要制訂法。過去,英國警察機關獨攬偵查與起訴大權,警察機構非常龐大而檢察機構卻很不健全。檢察官員完全附屬於行政部門,上下級關系很不明確。檢察力量非常薄弱,檢察官員只對少量案件擁有起訴權。檢察官員對警察的起訴工作既無權指導又無權監督,涉及起訴的許多重大問題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因而起訴程序很不正規,不但影響了訴訟質量和效率,而且缺乏對當事人權利的有力保障。為了改變這種狀況,英國於1984、1985兩年先後頒布了《警察與刑事證據法》以及《犯罪起訴法》。依據這兩部法律,刑事偵查與刑事起訴的權力分離,警察機關擁有偵查權和刑事起訴初始的決定權。而檢察機關則擁有審查起訴和起訴的最終決定權。這兩部法律的問世和執行,將使英國刑事偵查和起訴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1985年《犯罪起訴法》(以下簡稱新法),主要提出了檢察機構新體制,明確了各級檢察官員的職權和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明確了檢察機關同警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刑事起訴階段的關系。新法還就中止訴訟、期限等具體問題以及刑事訴訟的費用、設備、房屋等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本文僅就新法所涉及的檢察機構體制、起訴工作的重大變化諸問題闡明如下。

一、檢察機構的新體制

依照1985年《犯罪起訴法》規定的檢察機構的新體制,除中央法律事務部外,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建立刑事檢察署(或譯皇家檢察署),首長是檢察署長。下設若干區,每區設檢察署,由首席檢察官負責監管其所在檢察署的工作。首席檢察官及其他檢察官概由檢察署長任命。檢察署長還有權指定律師或其他人員為檢察官。新法還規定,檢察署長由總檢察長任命,檢察署長應接受總檢察長的監管,並向總檢察長報告工作情況。由此可見,新體制是由以總檢察長為首長的中央法律事務部、刑事檢察署以及區檢察署構成,實行全國一體化且分層管理的原則,上下級之間有明確的監管及被監管的關系。新體制的建立,健全了英國的檢察機構的體制,加強了檢察機構的力量,對提高刑事訴訟的效率和質量無疑是十分有益的。

二、總檢察長的職責和權力

《犯罪起訴法》規定了總檢察長的職責和權力,但是沒有涉及總檢察長作為中央法律事務部的首長的原有職責有無變化。新法規定的總檢察長的職責和權力如下。

(一)將檢察署長向其提交的履行職責的年度報告副本呈交議會,並予公布。

(二)任命檢察署長,檢察署長的人選必須具有從事出庭律師或事務律師10年以上的資歷;決定署長的報酬(需經財政部批准);通過制訂法規進行人員調動;經財政部批准,有權將在其他部門主要或全部履行檢察職能的人員調入檢察署。

(三)對檢察署長的工作進行監督;可以特別指定檢察署長向其匯報某件案件的情況。

(四)有權制定有關的條例,如要求警長向檢察署長提供、移送材料等內容的規定。

(五)總檢察長應當成立一個職員委員會,研究並明確各機關僱傭的、與履行檢察職能有關的工作人員的作用;總檢察長與檢察署長為了保障這些工作人員的利益應當提供建議;對職委會的工作程序進行指導;職委會為執行本條所需的費用由檢察署長支付。總檢察長還有權對這些職員進行指導。

三、檢察署長和檢察官的職權和責任

檢察署長在總檢察長的監督下依法履行如下職責。

(一)提起並進行刑事訴訟。根據案件的重要或難度等情形,檢察署長認為由他提起訴訟適宜時,則由其親自提起並進行刑事訴訟。

(二)接管警察或他人(指警察以外的任何人)提起訴訟的一切刑事案件,但總檢察長另有要求者除外;接管警察或他人提出的具結程序以及依照《1959年反淫穢出版物法》第3條簽發傳票開始的訴訟。

(三)檢察署長認為適當的情況,就有關刑事犯罪的一切事項向警察提供建議。

(四)在接到法庭的通知後,依照該法的特別規定在上訴程序中為起訴方出庭。如對藐視治安法院的裁決上訴的案件,對刑事法院的裁判不服,向上訴法院刑庭並由此上訴至上議院的上訴案件中,檢察署長應當出庭。

(五)檢察署長應於每年4月4日後向總檢察長報告其履行職責的情況;應向總檢察長匯報他所指定的案件。

檢察署長應當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境內劃分若干區;有權隨時改變區的劃分;有權指派區署的首席檢察官。

(六)為使檢察署長能夠監督控制起訴的一般活動,並且保證法院和檢察署之間材料的正當移送,該法規定法院書記員有責任將每件案件的材料移送檢察署長,署長或檢察官也應按規定將有關材料移送刑事法院官員,署長還可隨時要求警長移送他指定的案件的材料。

(七)檢察署長應向檢察官發布業務准則,就一般原則進行指導。如應否提起訴訟,應否中止訴訟,應當提出何種罪名的指控,向治安法院指導某案使用的審訊模式,等等。署長有權修訂他簽發的業務准則。

(八)檢察署長有權在任何時候任命一名事務律師或者在政府機關任職的大律師,負責署長指定的刑事案件的提起或接管訴訟活動。受任命的這名律師享有檢察官的全部權力,但在行使權力時應當服從檢察官對他的指導。

(九)依據新法規定,檢察官(crown prosecutor)應當擁有檢察署長有關起訴與進行訴訟的權力,但是應當在檢察署長的指導下行使這些權力。檢察官在法定情形下享有出庭權。

(十)新法賦予檢察署長和檢察官以中止訴訟權。中止訴訟權實際是對警署向治安法院初始起訴決定的否定。在新法頒布前,必須經得法院同意,檢察官才得撤訴。

依照新法的規定,中止訴訟必須在預備階段提出。簡易罪案件中預備階段是指法庭在開始聽取起訴方證據以前的任何階段,在公訴罪案件中,預備階段是指被告人被交付庭審前或者簡易程序的法庭聽取起訴方證據開始以前。

中止訴訟提出的程序是:檢察署長應向法院書記員送交附中止理由的中止通知書;應當告知被告人已將中止通知書送交書記員,同時告知被告人有權申請繼續訴訟,但沒有告知被告人中止訴訟的理由的責任。被告人若願繼續進行訴訟時,應在規定期限內向該法院書記員送交通知書。法院書記員在收到被告人的要求繼續訴訟的通知後應當通知檢察署長,訴訟就應繼續。被告人未向法院送交要求繼續訴訟的通知的,該案從檢察署長通知法院之日起終結。

警察無證逮捕某人並控告他犯了某罪,但法院並未收到起訴書時,檢察署長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中止訴訟。在決定中止訴訟後應當告知該被押人訴訟中止。在此情形下中止訴訟的後果是被告人獲釋並獲得法律規定的金額。

四、個人私訴權

新法不排除個人的刑事起訴權,但是制止無根據的起訴。私訴的案件由起訴人進行訴訟,檢察署長一般不予接管。

五、起訴開始時間

新法對提起訴訟的時間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如在治安法院簽發傳票後,或簽發拘捕證後,當收到起訴書(information)時,起訴即為開始;在無證羈押情形下,告知被押人指控他的罪行時,起訴即為開始;在法定情形下提交公訴書草案(bill of indictment)時,起訴即開始。

六、預備階段的期限

新法明文規定國務大臣有權制訂關於刑事訴訟各預備階段期限的條例。內容包括:在完成起訴階段前的等候期限,在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羈押的期限;關於期限延長的條件,在「具有正當並充分的理由」以及「已經以十分適當的速度起訴」令人滿意時,主管法院可以延期或再次延期;對治安法院的延期決定不服,可向刑事法院提起上訴,這種上訴適用一般上訴程序,而對刑事法院的延期決定不服則向高等法院提出復審申請,適用復審程序。

新法還規定了全面性期限已屆滿的法律後果。凡是適用期限的訴訟階段,在完成該訴訟階段以前,全面性的期限已經屆滿的,不論為了什麼目的,都應對被告人的該項罪行視為無罪。這一規定對逃押犯或棄保潛逃者不予適用。

㈦ 英國警察的英國警察制度

註:下列資料摘自中國駐英大使館網站,謹供參考,中國駐英大使館及網路編輯人不為其准確性、全面性和權威性承擔任何責任。 英國負責維持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的警察分為三種:正規警察、志願警察和社區服務警察。
正規警察(Regular Police Officer):正規警察享有警務人員的全部權力,是警察隊伍的主要力量。英現有正規警察143,000人(數據來源:內政部網站)。正規警察、志願警察和社區服務警察
志願警察(Special Constable):指兼職志願警察,擁有自己的全職工作,業余時間義務執行警務,著制服,與正規警察具有相同的權力,領取一筆補助金。英現有志願警察13,000人(數據來源:內政部網站)。
社區服務警察(Police 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社區服務警察是全職警察,只享有正規警察的部分權力,負責維護社區安全和阻止反社會行為。英現有社區服務警察7000人(數據來源:內政部網站)。 英警務人員在法律上不論級別,均稱警察(Constable),按警銜分,共9級,依次為:
●警察局長(Chief Constable)
●副警察局長(Deputy Chief Constable)
●助理警察局長(Assistant Chief Constable)
●高級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
●警司(Superintendent)
●高級督察(Chief inspector)
●督察(Inspector)
●警長(Sergeant)
●警員(Constable)
倫敦大都市警察廳的警銜設置與地方警察管理局略有不同,其最高級別警銜為警察總監(Commissioner),其下依次為副警察總監(Deputy Commissioner)、助理警察總監(Assistant Commissioner)、副助理警察總監(Deputy Assistant Commissioner)和總警司(Commander)。在高級警司以下與地方警察管理局警銜相同。其中,倫敦大都市警察廳單獨設立了總警司一職,其地位和待遇與地方警察管理局助理警察局長相同。

㈧ 美國警察是怎麼抓拿犯罪嫌疑人的,因為美國是允許個人持槍的,警察有搶,犯罪嫌疑人也有槍。

美國警察抓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武器,但很多情況下不會使用武器的。犯罪嫌疑人很少使用武器的。盡管美國是允許個人持槍的,但抓獲也最多判幾年刑,也沒有死刑。如果使用槍支就直接擊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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