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樂死是什麼意思
釋義
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葯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編輯本段]我國對安樂死的定義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對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及處於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實施使其在無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為。狹義專指對身患絕症、臨近死亡、處於極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實施促使其迅速無痛苦死亡的一種方式。又稱無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後者。各國對安樂死是否合法存在爭論。持肯定態度的學者認為安樂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並已臨近死期;
②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
③必須是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為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
④必須有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托或同意;
⑤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
⑥必須採用社會倫理規范所承認的妥當方法。
[編輯本段]安樂死的法律
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通過了安樂死法案。1976年日本東京舉行了第一次安樂死國際會議。由於安樂死的問題比較復雜,涉及道德、倫理、法律、醫學等諸多方面,我國至今尚未為之立法。
美國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醫療行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協助自殺。2008年11月,華盛頓州近60%的選民投票通過了第1000號動議案,成為繼俄勒岡以後第二個由選民投票允許安樂死的州。華盛頓州允許安樂死的法律自2009年3月5日生效,規定,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時間不到6個月,可以要求醫生對其實施安樂死;要求安樂死的病人必須年滿18歲,有行為能力並是該州居民;病人必須提出兩次口頭申請,間隔15天,並在有兩名見證人的情況下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一名見證人不能是病人的親屬、繼承人、負責治療的醫生或與申請者所住醫院相關的人;開致命性處方或實施安樂死的醫生還必須向州衛生部門提交記錄的復印件,州衛生部門就法律的實施情況撰寫年度報告。[1]
[編輯本段]法理:公民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徐景和認為,《憲法》規定公民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義的。公民個人有權選擇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條件下也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安樂死」是一種在特殊情況下,在不違背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所採取的一種對生命的特殊處分方式,這種處分是有嚴格的條件與程序的。現在歐洲一些國家所實行的「安樂死」立法都是在傳統道德與現代法律之間所作的選擇。因此,認為「安樂死」有背憲法,缺乏基本的構成要件。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博士宋功德提出,憲法雖然規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但是,從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看,做到這點有點不現實。俗話說「久病床前無孝子」就說明了這一點。也有專家認為:憲法這一條款,僅僅體現了國家有幫助公民延續生命的責任,但這一點既不意味著國家可以強制公民延續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著國家不能幫助公民結束自己的生命。
[編輯本段]倫理:「安樂死」有悖生存權利
從倫理方面講,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體疾病痛苦,自願要求結束自己生命的條件下實施「安樂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認為,在這方面法律應該體現人性化。但是,「安樂死」沒有被確認事出有因。首先,在現有的法律條件下,「安樂死」可能引致「故意殺人」。患者自殺不會影響別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結束生命,醫護人員及家屬協助滿足其請求,在《刑法》中是「幫助自殺」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其二,「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類對疾病的認識還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未經法律許可而結束他人生命,有悖於生存權利的道德准則。
使人無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個長期爭論的倫理學、法學、社會學與人類學的問題。
[編輯本段]安樂死的歷史
安樂死的理論和實踐都有很長久的歷史。斯巴達人為了保持健康與活力,處死生來就存在病態的兒童。亞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這種做法。在《理想國》一書中,柏拉圖贊成把自殺作為解除無法治療的痛苦的一種辦法。畢達哥拉斯等許多哲人、學者、政治家都認為在道德上對老人與虛弱者,實施自願的安樂死是合理的。其他社會也有些安樂死的報道。
人類社會生產水平低下,生活資料不足以養活所有的社會成員時,這種安樂死的習俗減少了無力生產自己必需的生活資料的成員,減輕了社會的負擔,在當時可能是適宜的。人類社會進入生產力水平比較高的階段後,這種安樂死便不普遍了。對人類思想文化有巨大影響的宗教,都認為人的生命是天神賜予的,死亡也由天神來決定,只有君主有權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臨終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懲罰;於是視自殺與安樂死是篡奪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權力。16世紀後人本主義的興起,從天賦人權的基本思想出發,並不提倡安樂死。但是也有學者從社會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發,考慮和提出安樂死的主張。如F.培根在《新亞特蘭提斯》一書中,主張實行自願的安樂死。D.休謨和I.康德也都支持安樂死。但總的來說,關於安樂死的討論,相對沉寂了一段時間。
安樂死的再次提出,並大肆宣傳和廣泛推行,發生在1930年代的納粹德國。實際上,納粹分子是在安樂死的借口下,實行種族滅絕政策;納粹罪行的揭發使人們在討論安樂死和優生學問題時不能不有所忌諱。
後來,安樂死問題又引起廣泛的興趣,這主要來自醫學本身。科學技術的進步激化了醫學倫理學基本原則中包含的一對固有矛盾。作為醫學倫理學基礎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醫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長病人的生命。以前只要一個人無法進食,生命就難以維持,而呼吸、心跳停止,就算死亡;殘疾人很難終其天年。現在人體的許多功能都可以用人工的方法維持;同時,由於一些治療措施的進步,許多不治之症的結局可以變得相當拖沓。這樣一來,病人臨終前的痛苦也延長了,這種痛苦不可能在死亡到來前解除。不少疾病終末期的病人,由於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哀求醫生結束他的生命,當他們的要求得不到滿足時,他們有時就殺死自己。但由於不諳生理解剖,在結束自己的生命時,他們往往不得不忍受多餘的痛苦。於是,有關安樂死的案例和討論不斷出現。
[編輯本段]安樂死的分類
一般分為兩大類:①積極的(主動的)安樂死,指採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結束其生命,如當病人無法忍受疾病終末期的折磨時。②消極的(被動的)安樂死。即對搶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給予或撤除治療措施,任其死亡。
在安樂死的討論中,還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①垂危病人的安樂死。這里,安樂死只不過使死亡時間稍稍提前一些。②非垂危病人的安樂死。若不進行安樂死,病人可以存活相當長時間,並且不一定自覺痛苦,但他的生活質量是低下的,對社會家庭是一個負擔。例如畸形或發育不全的嬰幼兒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處於垂危階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無論從倫理學還是從法學的角度來看,消極的安樂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積極的安樂死則接近故意殺人。
[編輯本段]有關安樂死的爭論
從醫學和法律的角度,對安樂死的論爭非常激烈。正式披露的案例也很多。
① 消極的安樂死。許多醫生認為,對於受到必死無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還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來延長其生命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較舒適和安逸就行。自願安樂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據,授權醫生,按其意願在他們臨終時不採用人工手段延長其生命。這種生前的意願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國與各地區並不一致。如美國1977年的「死亡權力法案」,要求醫生尊重病人的願望,已在許多州獲得立法。
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術的產物,停止給植物人以生命支持的措施,並不意味著殺害性命,而只是停止製造人工的「生命」。而且這種沒有意識,任人擺布的「生命」,是否符合病人的利益,甚至有損病人的尊嚴,還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所以有人認為,植物人問題不屬安樂死,而屬死亡的尊嚴問題。但由於感情和醫學倫理學傳統的影響,還是會出現處理上的困難。
有人認為如果符合以下條件,撤除生命支持措施是合理的:a.病人的死亡已迫近,且不能避免;b.病人已失去意識,而且根據現在的醫學知識和技術已不可能恢復;c.病人在清醒時曾表示同意不使用醫學中的生命支持措施,在病人已經失去意識的情況下,則由病人的直系親屬表示同意;d.放棄或停止使用生命治療由醫生來執行。但有些法學家反對這種意見,認為能否恢復意識很難預料,而醫學的生命支持治療的涵義又不太明確,而且直系親屬的同意並不總是符合病人清醒而又了解實情時的願望。而且這種做法存在著把安樂死濫用於殘疾人及老人的危險。需要指出的是由於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生與死之間進行抉擇,傳統觀念總是傾向於生而憎惡死。即使在理論上沒有理由不接受安樂死,遇到具體情況還是寧可對個案進行具體的論證。
科學技術的發展使過去難以存活的不正常嬰幼兒可靠先進技術存活下來,當然,其生活的質量是低下的,他們還可能成為社會的負擔。一般說,如果發現出生不久的嬰兒有嚴重的生理或智力缺陷,現代醫學確實無法補救,且這個缺陷將嚴重影響嬰兒目前或今後的生活質量,在此情況下,而且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其法定監護人不願維持其生命時,醫生可以接受監護人的意見停止其生命的維持措施,也即對於這種安樂死醫生只能執行,給予咨詢,而無權自作決定。
② 積極的安樂死。爭論更加劇烈,因為這種安樂死,從法律上看具有殺人的動機、行為、後果,形式上與謀殺的界線難以劃清楚。據收集到的資料,世界各國,除個別國家對積極的安樂死持容忍的態度、免予追究法律責任外,一般都把它視為一種特殊的殺人罪,如美國、日本、蘇聯、瑞士、挪威、波蘭、西德等。
有一種值得注意的意見:可以不把這個難題當作醫學倫理學問題,而作為當代社會生活提出的一個實際問題(即自殺的正當性問題)來對待。
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級法院判決一個著名安樂死案件中,認為正當的安樂死必需符合以下6個條件:a.病人患有現代醫學的知識技術無法治療的疾病,並有即將死亡的證據;b.病人受到不能忍受的痛苦折磨;c.使病人死亡的唯一目的是解除其痛苦;d.病人在神志清楚時確實存在實施安樂死的要求;e.處死的方式必需是倫理上可接受的;f.必需由醫生執行,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找到醫生時才由適當的人來執行。這一判例已成為該國判斷安樂死是否合理的標准。盡管有了從實際案例中總結出來的相當具體的條例,在執行中還是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如診斷的不確切性(如是否為不治之症,死期是否已迫近),病人要求進行安樂死的真誠性(是一時性的沖動或病態心理),病人自身痛苦的程度(有時是親人不忍睹,而非病人不能忍受),以及環境和護理的條件對病人的影響等。
在關於安樂死立法問題的討論中,有人認為如果法律同意醫生答應垂危病人安樂死的請求,那會樹立一個殺害病人的先例,從而造成社會危機;於是醫生可以不
再下功夫研究病人的疾病。如果診斷錯誤(如誤診為晚期癌症)則積極的安樂死造成的後果是無法挽回的。其次,在醫生的角色中增加了殺手的內容,就違背了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不得傷害病人這一基本要求。如果醫生不僅治病,還殺人,這會嚴重影響醫生的傳統形象,而這種形象對於病人心理是有積極的、重要的作用。還有,病人的「同意」往往也存在問題,如果問一個受慢性病折磨的病人:你願意繼續受折磨還是無痛苦地「睡過去」,病人鑒於他給別人(家屬及醫務人員)帶來的負擔,也可能回答:「殺死我吧。」綜上所說,對醫生來說,安樂死不應當成為一種解決病人痛苦的正常辦法,在安樂死方面醫生不應當起主動提倡作用,而只能扮演配合和被動的角色。否則就會削弱醫生救死扶傷的鬥志。
[編輯本段]安樂死合法化的運動
1935年在英國成立第一個自願安樂死合法化委員會,3年後,在美國也成立了同樣的委員會。1976年後法國、丹麥、挪威、瑞典、比利時、日本,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義大利、法國和西班牙也都出現了自願實行安樂死協會。這些民間組織的宗旨在於使安樂死合法化。英、美的安樂死協會還曾起草過能妥善防止發生謀殺、欺騙、操之過急的提案。他們的提案均被國家和地方立法機構一一否決。1987年荷蘭通過一些有嚴格限制的法律條文允許醫生為患有絕症的病人實行安樂死。
盡管安樂死至今還沒有在多數國家合法化,但人們對給予病情危重而又無法治癒的病人以死的權力和自由以擺脫殘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來愈多地採取同情的態度,認為這是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的。雖然西方許多國家都把安樂死看成犯罪行為,但支持實行安樂死的人數在不斷增加。估計有十萬人已立下遺囑,告訴醫生:一旦他們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將結束時,不要再用人工延長生命的措施進行搶救。如日本的安樂死協會建立於1976年。三年後已擁有兩千名會員。
從歷史的趨勢來看,安樂死的合法化,勢在必行,只不過是時間與實施細則問題。1983年世界醫學會的威尼斯宣言提出了消極安樂死的正式意見,同年美國醫學會的倫理與法學委員會對於撤除生命支持措施的意見都已為安樂死實施創造了條件。
[編輯本段]安樂死在中國
安樂死的問題在中國尚未正式討論,但促使安樂死問題激化的那些先進的醫療技術,在中國已大量引進並推廣。1988年7月5日,中華醫學會、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中國法學會、上海醫科大學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聯合發起召開了「安樂死」學術討論會。與會的各界代表一致認為,盡管中國在實際工作中,安樂死,特別是消極的安樂死幾乎經常可以遇到,通常並不引起法律糾紛,但是考慮到中國的具體情況,現在還不存在為安樂死立法的條件。
積極的安樂死,在中國已經公布至少7個案例,實際上大大超過此數。討論中出現的分歧意見與國外大體相同。
著名義大利詩人Piergiorgio Welby擅辯的讓處於天主教會制度嚴重反對安樂死的國家領導人同意他對自己實行安樂死,可是一直得不到同意。2006年12月21醫生拿走了維持他9年生命的呼吸器(respirator),結束了他的生命。享年60歲。Piergiorgio Welby患肌肉萎縮(muscular dystrophy)40多年。就在宣布他死後數小時,為他執行安樂死的醫生被捕。
「安樂死」猶抱琵琶半遮面
自1994年始,全國人代會提案組每年都會收到一份要求為安樂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國性的「安樂死」學術討論會上,多數代表擁護安樂死,個別代表認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來安樂死立法已不能迴避了。但法律實現的是大多數人的意志,安樂死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意志,眼下尚無科學性的調查結果。而且法律付諸實踐,就有極大的強迫性,一旦安樂死立法,它就像橫在病人面前的一把雙面刃,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為剝奪病人選擇生命權利的借口,被不法不義之徒濫用。
近日,荷蘭通過一項完全允許安樂死的法案,從而成為世界上首個承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這意味著,今後醫生只要嚴格按照規定,對患者實施安樂死,就會免遭起訴。至此,安樂死結束了半遮半掩的狀態,可以在陽光下操作了。
但安樂死對於許多國家來說,仍是一個法律上的難題。就連一向以立法處於前沿而著稱的美國,在安樂死立法上也是保守的。1999年10月27日,美國眾議院通過法律,授權葯物管制的執法人員嚴厲打擊有目的使用受聯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葯以助病人死亡的醫生。美國猶他州一名醫生向五名老年患者開具用於「安樂死」 的過量嗎啡,被法院以兩項謀殺罪和三項過失殺人罪判了三十年。
在法國,任何危害生命的行為都要負刑事責任。而澳大利亞的「死亡醫生」,則乾脆在國際水域施行安樂死,以避開法律的制裁。
在我國,雖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實施安樂死的案例,但安樂死並未獲得合法地位。據現行刑法解釋,安樂死屬故意殺人罪。對於其法律後果,一直有兩種爭論。一方認為,安樂死不能阻止行為的違法性,仍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但處罰可以從輕。另一方認為,安樂死雖然在形式上具備故意殺人罪的要件,但安樂死是在病人極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提前結束其生命的醫療行為,而醫療行為是正常行為,因而可以阻卻其違法性,不構成殺人罪。
1986年發生在陝西漢中的我國首例安樂死案件,曾歷經6年艱難訴訟。醫生蒲連升應患者兒女的要求,為患者實施了安樂死,後被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審理了6年後,蒲終獲無罪釋放。但這並不意味著安樂死的合法性,安樂死仍是違法的,只不過由於蒲連升給患者開具的冬眠靈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構成犯罪。
在民間,也許是人們對醫學預防死亡、延長生命的印象太深了,因此很多人認為醫生的道德責任是救死扶傷,任何安樂死都是不道德的。有人說,我國的國情是,很多人嚮往和追求的不是「死」的權利,而是需要保衛「生」的神聖權利。
法學界人士出言亦很謹慎。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胡雲騰認為,安樂死立法和怎麼實施是密切聯系的,實施安樂死影響到能否制定這個法律。目前看來,我國無論在醫療技術、醫生的職業道德各方面的條件都不具備。
「社會的立法需求現在還沒有達到一定的程度,盡管社會上一些人士呼籲安樂死立法」,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研究室主任陳澤憲說,「從我國的一些倫理道德觀念,以及現行的一些法律障礙來看,都不具備實施安樂死的條件。」
但這並不能阻止要求安樂死合法化的呼聲。病人應有尊嚴死去的自主權,這是擁護安樂死的人很充分的理由。著名作家史鐵生在《安樂死》一文中說:與其讓他們(植物人)無辜地,在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無從行使自己的權利的狀態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幫他們凜然並庄嚴地結束生命。這才是對他們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曾是安樂死合法化提案的發起人之一的北京兒童醫院兒科專家胡亞美說,安樂死可以節約我國有限的衛生資源,把它用於更有治療希望的病人身上。
安樂死,將繼續考驗人類的理智和良知。
關於安樂死的辯論
調查民間贊同安樂死比率很高
全國政協十屆四次會議中,安樂死立法問題再度引起了委員們的普遍關注。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趙功民在大會發言中表示,有關部門曾對北京、上海、河北、廣東等地進行調查,民間測評贊成安樂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對200名老人問卷中,贊成安樂死佔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認為安樂死是符合人道主義的,80%的人認為目前國內可以實施安樂死。
據了解,鄧穎超同志生前曾在某科學院計算中心周某某(一位身患癌症、生存無望、疼痛難忍的患者)堅決要求安樂死的材料上寫道:「該同志進行一次常人所不能進行的對死的革命,她是一位真正的唯物主義者。」她也說過這樣的話:「當我生命瀕臨結束,千萬不要用搶救的方式以人工和葯物來延長。」不久前辭世兩院院士王選在遺囑上也這樣寫道:「一旦病情不治,我堅決要求安樂死……,我不願浪費國家和醫生們的財力物力,並且死後不再麻煩人。」
觀點對碰
贊成安樂死符合臨終病人利益
趙功名表示,倫理原則是支持安樂死的。該作法尊重了臨終病人選擇死亡方式的權利,相反,違反病人自主原則,是不符合病人利益,另外,實行安樂死,把有限的資源過多地用於臨終病人身上而使他人得不到應用的治療,是不公正的。安樂死有利於病人的最佳利益。他建議,國家可在某個地區、省、市等局部性地點制定有關規范性規定和條例,加強個例研究,作為試點積累經驗,然後才逐步向全國推廣。
廣州市女法官協會會長毛宇峨表示,從個人的角度來說,她是主張安樂死的。安樂死的問題,既是道德問題,又是一個法律問題。從道德倫理方面來講,中國人兒女講盡孝,朋友講關愛。市民的普遍看法,總覺得活著比死了好,很多人不願意接受,不敢接受安樂死。就目前身體健康的人群而言,他們是估計不到要求安樂死的人們群的承受能力,對於他們而言,更是很難預測得到的這種瀕臨死亡之前的痛苦。就目前的社會氛圍而言,社會對安樂死問題關注是不夠的。
反對安樂死立法為時過早
全國政協委員、省人民醫院心外科吳若彬主任介紹,目前,醫學專家們都在呼籲出台《器官移植法》和《腦死亡法》,目的是為了讓腦死亡者捐出活體器官救活他人。腦死亡病人從醫學的角度上講,這樣的病人即使有呼吸心跳等生命特徵,但是已沒有任何的生存意義,實施腦死亡,可大大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也可以減少醫療負擔。而安樂死的病人則不同,雖然醫學水平已回天無力,可是病人不但有呼吸和心跳,大腦的功能完好,用安樂死的方法,就相當於人為地讓這些病人死去,在缺少法律和社會倫理支持的今天,醫生為滿足病人的作法無異於「殺人」。因此,他認為,在《器官移植法》和《腦死法》出台之後,再來談安樂死的立法更有意義。
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力認為,目前,腦死亡都還是個爭論不休的話題,如果要提到立法的層面,這些前題必須搞清楚。從我國的現狀來看,安樂死立法是不現實的。
回顧尋求「安樂死」立法之路
第一次嘗試:
在1988年七屆人大會議上,最早在全國人大提出安樂死議案的是嚴仁英和胡亞美,兩人分別是中國婦產科學和兒科專業的泰斗。嚴仁英在議案中寫下這么短短幾句話:「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但與其讓一些絕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還不如讓他們合法地安寧地結束他們的生命。」
第二次嘗試:
1994年全國兩會期間,廣東32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要求結合中國國情盡快制定『安樂死』立法」議案。
第三次嘗試:
1995年八屆人大三次會議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遞交了4份有關安樂死立法的議案。
第四次嘗試:
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關議案,呼籲國家在上海首先進行安樂死立法嘗試。在隨後於1997年首次舉行的全國性「安樂死」學術討論會上,多數代表擁護安樂死,個別代表認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內地「安樂死」事件回顧
●1986年到2003年17年中,陝西第三印染廠的一名普通職工王明成兩度因為安樂死問題成為全國媒體關注的新聞人物。1986年,王明成的母親夏素文病危,王明成不願母親忍受臨終前的病痛,要求大夫對母親實行了安樂死。1987年,陝西漢中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將王明成和大夫蒲連升刑事拘留,這是我國的第一例安樂死案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安樂死的定性問題有待立法解決,就本案的具體情節,對蒲、王行為不做犯罪處理。2003年六月,王明成被診斷為胃癌晚期。王明成正式提出安樂死的請求,但被西安交大第二醫院以我國尚未立法為由拒絕了。
●2001年4月,西安市9名尿毒症病人聯名寫信給當地媒體,要求安樂死。消息見報後,又有40名尿毒症患者公開提出了相同的要求。
⑵ 哈羅德·希普曼的敗露
希普曼惡行的敗露是在1998年。海德前市長的遺孀格蘭迪女士一直是希普曼的病人,當年7月,格蘭迪突然變更遺囑,將受益人改為希普曼,兩周後格蘭迪神秘死亡,她的女兒安吉拉對此感到十分可疑,便向警方報了案。
格露迪老太太,是一位81歲的寡婦,死之前身體很健康,用她女兒安吉拉·伍德芙的話說,「我母親渾身充滿了活力。」長期以來,格露迪老太太都是希普曼醫生的老病人,她對後者尊敬有加信任備至。希普曼醫生的私人診所剛剛開業時,老太太便前來「捧場」。但是在沒有任何徵兆的情況下,老太太突然在其曼徹斯特海德的寓所去世,而那天她本打算去附近的一家老人康復俱樂部為其他老人的進餐提供義務服務的,這使她的家人倍感震驚。
就在老太太去世的同一天,她家附近的一位律師接到一張最新簽署的遺囑,根據這份新的遺囑,格露迪老太太的全部財產,估計高達800,000英鎊的財產全部贈給希普曼醫生。格露迪老太太的女兒安吉拉·伍德芙對這份遺囑的真實性產生了質疑。
老太太的女兒伍德芙女士本人是名律師,那天她是從警察局打來的電話中得知母親去世的消息,於是她立馬撥通了希普曼醫生的診所電話。當時接電話的是希普曼醫生的太太普林羅絲,希普曼醫生正在做手術,隨後她便去轉告。過了一會兒,希普曼醫生回電,對她說,屍體解剖沒有必要,因為老太太死前不久,他就曾看過她。
伍德芙女士當時沒覺得什麼,可是幾天之後當她和存放母親遺囑的海德律師事務所聯系之後,心中不由得疑竇叢生。她是名職業律師,檢驗遺囑是她的老本行。她清楚地記得母親的那份遺囑的原件於1986年寄放在律師事務所里。肯定有些地方不對勁,她暗自思忖:「遺囑簽名很奇怪……」
伍德芙在法庭上這樣陳述道,「我母親是一個極其認真細致的人,生前她曾是一名稱職的秘書。而那份遺囑上的糟糕列印實在讓人匪夷所思。那上面的簽名也很奇怪,我母親生前的簽名從來沒有這么大。另外,一位老太太會將其所有遺產捐贈給她的醫生也讓人難以置信。」
讓人起疑心的還有一點,那份遺囑上居然沒有對老太太擁有的另一處房產做出任何說明。伍德芙在與母親簽遺囑時的兩位目擊證人商量後,與警察局取得了聯系。
在希普曼醫生的診所里,警方找到了一台「兄弟」牌打字機,列印出的效果居然與那份神秘遺囑上的筆跡完全吻合!這令警方興奮不已,警方隨後挖掘出了格露迪的屍體,當警方對她的遺體進行化驗時,發現死者的體內殘留有足以致死的嗎啡。
然而當警探質問希普曼謀殺81歲的老人格露迪老太太女士時,哈羅德·希普曼醫生在法庭上枉然不供,否認所有對他的指控。他對伍德芙說,她母親格露迪老太太長期受胸部疼痛的折磨,本來就將不久於人世,而且他居然還喪心病狂地稱老太太壓根是個癮君子。
令警方萬萬沒有料到的是,希普曼的犯罪細節在報上一公布,負責此案調查的警探每天都要收到大量的電話舉報說,許多老人,特別是年邁的婦女都是死於同樣症狀,而且這些死者的醫生也是希普曼。於是,一樁謀財害命案很快演變成一樁系列殺人案,警方發現在希普曼醫生的行醫病例中有數百個病人的死亡都有可疑。一些死者的靈柩被打開,在他們的遺體上也找到了海洛因的痕跡。
1999年10月5日,曼徹斯特警方就犯罪證據最為確鑿的15樁殺人案提出了起訴。案件經過3個月的審理,最後於2000年1月31日,陪審團做出判決認為,15項殺人案成立,判處希普曼終身監禁。並被法官提議永不釋放。兩年後,英國內政大臣大衛·布倫基特接納法官的建議。
那些沒有得到法庭審理的受害者家屬認為,他們沒有得到公正的對待,他們要求政府繼續對此案進行調查,而且一定要讓真相大白於天下。2002年7月19日,調查小組正式公布了第一階段的調查報告,這項報告指出,除了法院已經判決的15項殺人案之外,還有至少200位病人被希普曼殺害。從而希普曼成為英國以至全世界最大的謀殺犯,被人稱之為「死亡醫生」。報告指出,在215名受害者當中,有171位婦女和44名男子,其中年齡最大的是一位93歲的老婦人,最年輕的是一位41歲的中年男子。報告還說,希普曼第一次殺害病人是在1975年3月。希普曼的殺人手法通常是向病人體內注入海洛因,然後更改電腦中的病人記錄,使別人不會對病人的死亡產生疑心。調查發現,利用他的醫師身份,希普曼可以很容易地獲得大量海洛因。據統計,過去20年來,希普曼平均每個月至少謀殺一人,他的病人死亡率高達20%,而全英國醫生的平均患者死亡率僅為0.8%。希普曼殺死的病人中不少都是鄰居或熟人,有6人竟居住在一條街上。
⑶ 世界十大殺手都是誰
第一名:Esteban(西班牙)
五十四歲,性別,(男)身高為一米九二,體重為102公斤,擅長自由搏擊、重量級武器、而他本身就是西班牙最大的走私集團的總裁,惡名遠播,沒有一個人願意去惹他的,惹他的下場比死還難受。
最近兩年有退出殺手圈的傾向,所以也一直傳出西班牙各路高手想接他的班,他也一直從世界各地收養對武術精通的小天才……
第二名:colin(希臘)
四十七歲,性別,(男)身高為一米八七,體重為86公斤,擅長散打、劍術、跆拳道等,重量級武器、會開戰斗機,可以說他是個真正的軍人,一個嗜軍火如命的軍火專家,對誰都用他那一套軍人紀律來約束別人。
現在效命於歐洲一個古老的軍事貴族世家,勝少涉足亞洲殺手圈,能讓他再次出山的人在這世上屈指可數……
第三名:boyce(法國)
聞名世界的職業殺手
四十歲,性別,(男)身高為一米九,體重為76公斤,擅長擊劍、槍支(手槍、沖鋒槍、特種槍等),他出入於巴黎上流社會,這么多年的殺手生涯讓他積累了非常可觀的資本,慢慢趨於「漂白」的的行列中。
他投資一切能賺錢的項目,就連巴黎時裝周都能見到他的身影,現在說他是個殺手還不如說他是個金融家更為貼切,現在的他更有隨時退休的資本……
第四名:joshua(美國)
聞名世界的殺手
現在所有人都不會因為他的年輕狂妄而忽略他,因為就他單指電腦這一項就可以讓他成為殺手榜單中的一員,他也刷新了一項又一項不可能完成任務的神話,只是他行蹤飄忽不定,讓人很難找尋到他……
第九名:林宏(中國)
二十九歲,性別,(男)身高為一米七八,體重75公斤,擅長易容、電腦、經融、最擅長的是中國武術,所有名家的武術他都精通,這也是為什麼只有他一個亞洲人躋身世界殺手排行榜的前十,靠的就是中國時常說的「四兩撥千斤」險中取勝。
謠傳他在中國境內成為讓人聞風喪膽「七色」組織的當家老大,也有很多人說他只是「七色」的教官而已,真正的老闆另有其人,到是他手下的七色令世界很多國家都聞風喪膽,尤其是他親自帶出來的「赤」更是贏得了 「暗夜薔薇」的別號……
第十名:nevan(愛爾蘭)
二十九歲,性別,(男)身高為一米八零,體重79公斤,擅長散打、空手道、跆拳道、最擅長的是追蹤,只要被他盯上的迄今為止還沒有人能逃脫的,他有愛爾蘭人特有像湖水一樣清澈的眼眸。
雖然他可能沒有上面那些人厲害,但是他能躋身前十肯定有他一定的道理,只是他太低調了,就像他所擅長的一樣,是枯燥的暗中盯住目標,但是這么大一個男人能擅長最細致的盯梢的話,他就不是一個簡單的角色……
⑷ 17世紀20年代英國有個醫生給一位生命垂危的青年輸羊血,奇跡般地挽救了該青年的生命。其他醫生紛紛效仿...
認識源於實踐
實例:(1)15世紀初,羅馬教皇英諾聖特病危,放血療法未能奏效,群醫束手無策。這時,義大利米蘭市卡魯達斯醫生大膽地反其道而行之,說直接給教皇輸血,可以救命,但必須是童男的熱血,才是最神聖潔凈的。他殘忍地割開三個十幾歲男孩的動脈血管,讓血液流入銅質的器皿。三個孩子抽搐著死去,慘不忍睹。然後,卡魯達斯在血液中加入名貴的草葯(古代西方醫學也用草葯),用粗大的注射針頭,將血液輸入教皇的血管中。教皇立即感到胸悶窒息,很快死去。四條人命,就這樣斷送在野蠻醫生手中。殺活人治病人治成死人,但是,他畢竟在放血療法之外獨辟蹊徑,開創了輸血療法。
(2)1665年,英國生理學家勞厄進行了狗與狗之間的輸血實驗,他用一根銀管連接兩只狗的頸動脈與頸靜脈,讓血液流通,接受輸血的狗本來要死了,結果活過來了。動物之間輸血成功,使他堅定地認為動物給人輸血也同樣沒問題。
(3)1667年,勞厄給一名22歲的自覺「不平衡」、「腦子有熱」的男子輸入了少量的羊血,輸血後病人無任何不良反應,這一事件震動了當時的社會。同年,法國醫生丹尼斯給一名15歲男孩也輸入了羊血。這名男孩因長期發燒而昏睡,曾經放血20次毫無效果,而輸入羊血後,病人「神志清醒,面露笑容」。
(4)英國產科醫生布倫德爾目睹許多產婦死於產後大出血,決定繼續探索輸血療法。他吸取了過去的教訓,沒有用羊血,而是用人血為產婦輸血。1829年,著名醫學期刊《柳葉刀》發表了布倫德爾的世界首例人與人輸血成功的實驗報告:受血者是一名產後大出血產婦,供血者是布倫德爾的助手,大約輸了220毫升血液,花了3小時,輸血後產婦很快恢復了健康。布倫德爾先後做了10例輸血實驗,2例在輸血時身亡,4例成功,4例無效。
(5)1900年,奧地利生理學家蘭德斯坦納發現了人類的血液是分成不同「血型」的。根據紅細胞所含「抗原」的不同,他把血液分成三類,即A型、B型和O型。人對人輸血,血型一定要相對應,否則,紅細胞就會凝集,嚴重時可致人死命。後來,醫學界又發現了AB血型。血型的發現使得輸血變得安全了,輸血才成為一種普遍應用的安全療法。發現血型的蘭德斯坦納,獲得了1930年的諾貝爾醫學生理學獎,他被稱為血型之父。後來,醫學界陸續又發現MN、P、RH等稀有血型,從此,輸血就更安全可靠了。
⑸ 世界上最出名的十大殺手是誰
世界十大殺手有:「死亡醫生」希普曼、「棋盤殺手」亞歷山大·皮丘什金、「羅斯托屠夫」奇卡季洛、「食人惡魔」奧諾普里科、「綠河殺手」加里·萊昂·里吉威、「校園殺手」泰德·邦迪、「野獸」謝爾蓋·特卡奇、「密爾沃基怪物」傑弗里·達赫默、「開膛手」傑克、「殺人小丑」約翰·韋恩·嘉西。
1、第一名:「死亡醫生」希普曼,英國人,殺害256人。
作為醫生,他卻利用行醫機會謀殺了256名病人,而且都是年老的老太太。他一般對受害人注射海洛因和胰島素,讓受害人葯物中毒身亡,但身體不會出現太異常的反應,而且容易通過常規屍體化驗。直到2000年,他不再喜歡殺人,投案自首。
他是一名優秀中學老師。從1978年到1992年,他殺害了52人,多是離家出走的小孩子和妓女。他一般在汽車站或火車站發現「獵物」並跟蹤,殺掉獵物之後,他會把被害者的眼睛挖掉,留作紀念。
⑹ 死亡醫生的幕後製作
影片改編自真人真事,幫助病人實施「安樂死」的傑克·科沃基恩醫生在美國被一些反對他的人稱作「死亡醫生」(Doctor Death)。
美國密西根州的傑克·科沃基恩醫生是一個備受爭議的人物,他在安樂死問題上大膽得近於反叛和罪惡的行為,使關於死亡的選擇的爭論成為西方社會人人關注的新聞。他因為大張旗鼓地協助病人結束生命而被稱為「死亡醫生」。從1990年協助奧勒崗州54歲的Janet Adkin女土自殺到1998年11月在CBS《60分鍾》節目里展示他積極協助Thomas Youk死亡的過程,十年不到的時間里他總共幫助150多位病人結束生命,並因此而以謀殺罪被起訴多次。1999年,科沃基恩終於因為在電視節目中展示了他協助安樂死的過程而被判二級謀殺入獄,直到2007年才獲得釋放。
本片將圍繞著科沃基恩設計的為他帶來惡名的「安樂死機器」(該機器由自動程序完成靜脈注射葯物而結束病人的生命),他在1990年代初協助的第一例安樂死事件,以及所引發的媒體轟動展開,展現他對於病人死亡權利的捍衛以及尋求安樂死合法化的斗爭。 製作公司:
Bee Holder Proctions
HBO Films[美國]
Royal Oak Films
發行公司:
Home Box Office (HBO)[美國](2010) (USA) (TV)
Sky Atlantic (2011) (UK) (TV)
WoWow Inc.[日本](2010) (Japan) (TV)
特技製作公司:
Guerilla FX (visual effects)
其他公司:
Chapman and Leonard Studio Equipment camera dollies
DitlevFilms end titles
EMS Payroll extras payroll services
Lightnin' Proction Rentals honeywagon, star trailers, wardrobe trailer 國家/地區 上映/發行日期
美國 USA 2010年4月14日......(New York City, New York)
美國 USA 2010年4月24日
德國 Germany 2010年6月27日......(Festival Gro?es Fernsehen)
日本 Japan 2010年10月3日
西班牙 Spain 2010年11月11日
英國 UK 2011年2月6日
義大利 Italy 2011年3月22日
⑺ 這人是誰
艾爾·帕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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