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國為什麼會成為世界上最早的民主憲政國家
中世紀中後期,國王為了消解教會和封建領主的力量,並增加自身的財力,開始扶植拉攏市民階層鼓勵商業活動和城市自治。隨著商業活動日益發展繁榮起來後,國王昔日的政治對手-教會、領主都被慢慢瓦解了。國王最終實現了專政,狡兔死,走狗烹,國王為了斂財開始對往日的盟友-商人新貴們下手。但此時由市民發展而來的富商大賈們羽冀已豐滿。國王想增稅,商人們不願意。於是戰爭開始,沒想到商人們不僅有錢,戰鬥力也強,國王戰敗。所以國王只好妥協,搞君主立憲制了。
Ⅱ 英國是什麼體制
英國是一個君主立憲的議會民主國家.
君主立憲制
君主立憲制就是將以前的以國王皇帝手中的立法權行政權過度到以憲法為中心的國會中但國家任然保留君主,世界上最早的立憲國我想因該屬於日本國,其天皇在封建時代就已經是國家的象徵了(將軍可算做首相,武家法度可算做憲法,評定眾可算議會)。
君主立憲可分為實君憲政制和虛君憲政制現在世界上大都為後者,實君憲政制度重政府結構來講君主交出了立法權但保留部分行政權,首相只是輔助君主治理國家,憲法和其它法律由議會制訂,重體制上看就是議會制訂憲法和法律限制君主,君主在制訂的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治理國家。
虛君憲政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利(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行政人,立法和實君一樣,重體制上來看憲法和法律不是限制君主而是用來限制首相,首相只能在憲法和法律內治理國家。
其缺點在於國家內任成在著特權階級,優點是不用戰爭就可實現憲政
首先我們要知道什麼是君主立憲制,君主立憲制亦稱「有限君主制」,是資本主義國家君主權力受憲法限制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資產階級同封建勢力妥協的產物。有二元制和議會制兩種。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是君主和議會分掌政權,君主任命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權,而議會則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有否決權。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國和明治維新後一段時間的日本。在現代,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只有個別國家實行。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則仍為現代不少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泰國、日本等。是在君主立憲的基礎上隨著近代政黨的形成和議會作用的加強而逐步確立起來的。在這種制度下,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君主的實際權力減弱,其職責大多是禮儀性的
Ⅲ 概述英國政治制度的特點和作用
特點:第一、英國實行議會民主制,體現「議會至上」的原則。議會至上,即立法權在三權中居於核心地位。
第二、實行內閣制,作為「議會至上」原則在行政權與立法權關繫上的制度體現。即國家的權力體系以內閣為核心,內閣擁有國家的最高行政權力。
第三、英王更多的是一種榮譽性職位,並無真正的實權。在英國政治制度中,國王作為國家元首均為世襲,更多地體現為一種象徵性、禮儀性意義,是在特殊情況下介入政黨間的權力調解。
第四、英國政黨的組織體系相對比較嚴密,但右翼黨比左翼黨要鬆散。政黨無論是作為群眾黨還是精英黨,大都有一個從上到下的組織系統。
作用: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晉中之窗歷史的一大進步。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Ⅳ 英國的政治體制是什麼,最好能詳細點
政治體制
政體
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 英國首相戴維·卡梅倫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 政黨 (1)保守黨(Conservative Party): 執政黨。前身為1679年成立的托利黨,1833年改稱現名。該黨從1979至1997年4次連續執政,成為20世紀在英國佔主導地位的政黨。在1997年5月和2001年6月兩次大選中慘敗於工黨。2010年5月保守黨擊敗工黨,與自由民主黨聯合組閣,上台執政。保守黨的支持者一般來自企業界和富裕階層,主張自由市場經濟。通過嚴格控制貨幣供應量和減少公共開支等措施來壓低通貨膨脹。主張限制工會權利,加強「法律」和「秩序」。 近年來,提出實行「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義」,關注教育、醫療、貧困等社會問題。強調維護英國主權,反對「聯邦歐洲」,反對加入歐盟,主張建立「大西洋共同體」以加強英美特殊關系。強調北約仍是英國安全與防務的基石。現有黨員30多萬名。 溫斯頓·丘吉爾 二戰時的英國首相(2)工黨(Labour Party):主要反對黨。1900年成立,原名勞工代表委員會,1906年改用現名。該黨曾於1924,1929~1931,1945~1951年,1964~1970年,1974~1979年上台執政。1997年大選獲勝,2001年6月大選後蟬聯執政。2010年5月工黨在英大選中失利。工黨近年來更多傾向於中產階級的利益,與工會關系有所疏遠。布萊爾當選工黨領袖後,政治上提出「新工黨、新英國」的口號,取消黨章中有關公有制的第四條款,經濟上主張減少政府幹預,嚴格控制月公共開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增長,建立現代福利制度。對外主張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對歐洲一體化持積極態度,主張加入歐元,主張同美國保持特殊關系。現有黨員近40萬名,領袖愛德華·米利班德。 (3)自由民主黨(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1988年3月由原自由黨和社會民主黨內支持同自由黨合並的多數派組成。2010年5月自由民主黨與保守黨聯合組閣,上台執政。主張繼續維持與工黨的合作關系,推動工黨在地方選舉及下院選舉中實行比例代表制,在公共服務、社會公正、環境保護等問題上採取比工黨更「進步」的政策。現有黨員約10萬名,領袖尼克·克萊格。 此外,英國其他政黨還有:蘇格蘭民族黨(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爾士民族黨(Plaid Cymru) 以及北愛爾蘭一些政黨如:北愛爾蘭統一黨(Ulster Unionist Party)、民主統一黨(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 、社會民主工黨(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 Party)、新芬黨(Sinn Fein) 等。 議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下院擁有最終立法權。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憲法 英國憲法與絕大多數國家憲法不同,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習慣法、慣例組成。主要有大憲章(1215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法案(1689年)、議會法(1911、1949年)以及歷次修改的選舉法、市自治法、郡議會法等。君主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蘇格蘭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大憲章共65條,其內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國王與領主關系規定;第二部分為國王施政方針與程序規定;第三部分為國王與領主爭端處理規定。按照大憲章的規定,國王要保障貴族和騎士的封建繼承權,不得違例向封建主徵收高額捐稅,不得任意逮捕、監禁、放逐自由人或沒收他們的財產,承認倫敦等城市的自治權。為了保證憲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組成一個委員會,對國王進行監督,如果憲章遭到破壞,封建領主有權以軍事手段強迫國王履約。英國以後的憲政,追根溯源即來自大憲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權有限和個人自由。有的學者如斯托布斯就認為,整個英國憲政史,實際上是大憲章的注釋史。 司法 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普通法系,蘇格蘭實行民法法系,北愛爾蘭實行與英格蘭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機構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兩個系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國最高司法機關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1986年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關,負責受理所有的由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機關提交的刑事訴訟案。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並在某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錶王室。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 司法組織根據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專門法院三個組織系統。民事法院系統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院。蘇格蘭有自己獨特的法院組織系統:郡法院僅管轄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蘇格蘭高等法院是蘇格蘭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審判機關,但民事案件還可上訴到上院。蘇格蘭還有特設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是英聯邦某些成員國、殖民地、保護國和託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受理不服當地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行政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適用一般的法律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行政裁判所發展很快,但一般都不具有終審管轄權,不服裁判所裁決的當事人有權向普通法院上訴。 法官一律採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議員、上訴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薦,英王任命。英國沒有司法部,大法官擁有對司法人員的任免權。法官必須是「法律協會」的出庭律師,並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實踐。法官一經任命,非經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職。最高法院法官則為終身職。地方法院法官72歲以後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優厚。 女王 國王為元首。現任 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女王伊麗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1952年2月6日繼位,1953年6月2日加冕。英國女王只是權利的象徵,首相則負責國家的日常生產生活,英國女王也是英聯邦的元首,但是現在的英聯邦則是一個個獨立的國家組成的,所以英國女王也只是英聯邦的象徵而已。 自從1952年就位以來,伊麗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國的元首,她也是埃格伯特國王的直系後裔。在其執政期間,埃格伯特國王於公元829年統一了英國。在議會制誕生之前,君主制就已經在英國存在了數百年,期間僅僅中斷過一次,那是在1649年至1660年,當時英國採用了共和國的體制。數百年以來,君主的絕對權力遭到不斷的侵蝕和削弱,盡管如此,作為憲法意義上的國家元首,君主仍然保留了重要的象徵意義。
Ⅳ 英國和美國的政治體制有什麼區別
英國的政治體制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美國的政治體制是總統共和制,區別如下:
一、概念不同
1、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簡稱議會君主制。其主要特點是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議會選舉產生的政府首腦組織政府,是真正的國家權力中心。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
2、美國總統共和制
指國家最高權力由總統和議會按不同職能分別執掌和行使的一種政體形式。總統共和制下,總統和議會分別由選舉產生,任期限定,內閣由總統組織並對總統負責(又稱之為組閣),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與議會之間有權力制約關系。
總統共和制是指以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由總統直接領導政府,政府不對議會負責而對總統負責的國家政體形式。
二、實行國家不同
1、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摩納哥、安道爾、挪威、日本、丹麥、馬來西亞、柬埔寨等。
2、美國總統共和制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總統共和制的國家。目前美國、巴西、墨西哥、智利、菲律賓、埃及、剛果民主共和國、土耳其等國採用總統共和制。
三、特點不同
1、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力(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行政首腦,其缺點在於國家內仍存在著特權階級,優點是不用戰爭就可實現憲政。
2、美國總統共和制
總統由全民選舉產生,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又是三軍總司令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政府由總統組織和領導,對總統負責,不對議會負責。
實行比較嚴格的三權分立原則,議會和總統都由全民普選產生。議會與政府完全分立,政府成員不能兼任議員,也不能參與議會立法的討論和表決。
Ⅵ 英國民主制度的優劣
優: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確立,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緩和社會矛盾,從而保證了資本主義經濟的繁榮。
劣:英國等西方國家的民主制度受到了古代希臘民主制度的影響。古代希臘的民主是小國寡民的產物,是少數人的民主,多數人的暴力。
資產階級代議制有局限性,它是資產階級的民主,勞動人民很少享受到民主自由的權利。但在歷史上它還是發揮了重要作用,它調整了統治解決內部矛盾,也調整了階級之間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人民能夠享受到民主和自由。它有利於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發展,政治穩定,社會和諧。
英國的制度,不論是君主、議會、行政機構或法院,都深植其根於悠久的歷史中,是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通過政治實踐逐步完善起來的。因此,很多方面都體現為傳統與現代共存,導致政治主體比較多,各機構之間關系比較復雜,權力分配也在不斷地變化當中。在這里,我想從英國政治生活的主體入手對英國政治制度作一個簡要描述。在我看來,英國政治生活的主體主要包括:君主、議會、內閣、政黨。
一、 英王與君主制
英國王權制度由來已久,歷史上國王的權力幾經消長。17世紀末18世紀初,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英國資產階級與新貴族妥協,在形式上繼續保留君主,專制君主制逐漸向二元君主制和議會君主立憲制發展。在這一過程中王權不斷弱化,逐漸從「實位」向「虛位」發展,國王成為虛位元首。當今的英國國王從法律上講,還具有至尊的地位和權力,但在政治實踐中,國王的權力要受到一系列憲法性習慣的限制,實權大多由內閣或議會控制,英王只是根據內閣和議會的意思,照章辦事而已。這表現在:
1、國王統而不治,臨朝而不理政;
2、國王不能介入政黨政治,必須以「公正無私」為原則,保持中立;
3、國王對內閣提出政策建議,並無約束力,而大臣對國王提出建議,國王則有義務聽取,並據此行動;
4、國王在議會或內閣的委託或建議下,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和其它權力。
國王雖然沒有實權,但絕不是全無作用,之所以英國至今還保留著國王,實行君主制,就是因為國王有著不可替代的功能,包括:
1、 國王是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象徵;
2、 國王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的體現的保證;
3、 國王是協調黨派斗爭和社會矛盾的工具;
4、 國王擔任向政府首相和大臣提供咨詢、建議的「政治顧問」的角色。
所以,有西方學者把英國君主的這種作用稱作是「無用的有用」。議會和內閣幾乎所有的活動都在英王的名義下進行,可見它賦予了政府尊嚴和正統性,加強了政府活動的合法性。國王在英國的是維系國民道德感情的重要象徵,因此,君主制在英國能夠長時間存在下來是有其內在根據的。
二、 議會與民主制
議會是英國最高立法機關,也是最高的權力機關.英國信奉「議會至上」的原則,英國議會由英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組成。其中,英王是世襲的,上院由各類冊封的世襲貴族和終身貴族組成,只有下院是由公民普選產生的。議會的權力分配在歷史上也有很大的變化,發展到今天,形成了由下院掌握主要權力的兩院制模式。英國議會的主要職權有:
1、 立法權;(理論上,議會可以就一切領域內的所有問題進行立法,並且由它制定的法律除了它本身以外再沒有任何其它機關具有修改和廢除的權力)
2、 財政監督權:包括批准公開開支批准稅收方案和審查公共賬目等;
3、 行政監督權:包括質詢、調查、辯論、提不信任案等;
4、 司法權。(除司法權由上院單獨行使外,其餘職能主要由下院行使)
雖然實際上,英國內閣越來越掌握實權,議會可以說已成為內閣的「附庸」或「奴隸」,但在法律上,英國議會「就地位看,它是至尊無上;就許可權看,它是無所不包復哉」。/《世界政府辭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620頁。/為什麼英國要將議會置於至上的地位,主張「議會主權」呢,主要是因為議會是人民掌握權力的象徵,議會的下院是由公民普選產生的,能最有效地代表民意。「議會主權」源於「人民主權」,議會是英國代議民主制的載體,所以某種意義上講,議會主權是英國民主制的標志。
三、 首相與內閣制
內閣是英國政府的核心,是首相行使權力的工具。英國政府由首相、閣員大臣、和非閣員大臣組成。從權力結構的角度分析,首相是政府權力的中心,閣員大臣協同首相行使重大的決策權,非閣員大臣只作為行政首長行使政策執行權。
首相是內閣首腦,居實際行政首長的地位。按照慣例由在大選中獲得下院多數議席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所以,實際上首相擁有三重身份:政府首腦、議會領袖和黨魁,這三重身份也賦予了他巨大的權力:
1、 充當內閣與英王聯系的橋梁,實際上行使了巨大的王權,成為「無冕之王」;
2、 有權組建和改組內閣,任免內閣與政府成員和其它各界重要官員;
3、 領導內閣和政府的活動;
4、 通過議會黨團控制議會的運作;
5、 領導和控制執政黨的行為及其取向等。
內閣是在首相的領導下根據慣例行使職能的,1918年政府機構委員的會的報告列舉的內閣的主要職能有:
1、 對提交議會的政策作出最後決定;
2、 按照議會通過的政策,行使最高的行政管理權;
3、 隨時協調和劃定各行政部門的權力。
綜上,如麥金托什所說,「英國內閣的主要任務是協調行政」。不過這種協調權是首相一手操縱的,實際上是首相協調。「內閣政府」成了「首相政府」。
四、 政黨與兩黨制
政黨制度是英國政府工作中的核心元素。英國主要的政黨有:工黨、保守黨、自由民主黨、蘇格蘭民族黨、威爾士民族黨以及北愛爾蘭一些政黨。目前英國實行的是兩黨制,即由兩個主要的政黨輪流組織政府來執掌國家權力,管理國家公共事務。這兩個執政黨即工黨和保守黨。它們的雛形是議會中的托利黨和輝格黨兩大派別,前者主張維護君主特權,後者主張議會主權。1832年議會通過《選舉改革法》以後,原來的政治派別轉型為政黨,即托利黨轉為保守黨,輝格黨轉化自由黨,並形成了兩黨輪流執政的制度。這是世界上最早的政黨制度。一戰後,工黨取代了自由黨,與保守黨輪流執政,把英國現代兩黨制推向了新的階段。
執政黨的主要功能是:
1、 掌握政權、制定政策;
2、 利益綜合、反映民意;
反對黨的主要功能是:
1、 監督執政黨執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持政治體系穩定性和連續性。
政黨是英國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制度得以長久存在和發展的一種內在動力和機制。工黨與保守黨輪流執政,實現執政黨和反對黨的和平、民主的置換,維護了英國社會政治的穩定,是英國資產階級維持和改善其統治的有效方法與手段。
五、 英國政治制度的突出特點
1、 傳統向現代漸進發展
英國是一個十分注重歷史傳統的國家,它的政府體制是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妥協的產物,是通過不斷的改良和漸進的過程建立起來的。
英國資產階級政府體制在形成的歷史過程中最大的特點就是在舊體制上建立新體制,並在新舊體制並存的過程中,把舊體制的權力逐步轉移到新體制手中,不斷向現代體制的方向演變。對於無法廢除的舊體制,英國又十分注意保持在它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使它們在新制度中仍能發揮某些特殊的作用。由此,傳統和現代兩種因素在矛盾、妥協以及相互利用中共同促進了英國政治的發展。
在上述幾大政治主體中,英王、議會貴族院的保留就屬於對傳統繼承,而平民院、內閣、政黨則是隨著資產階級力量的不斷壯大而逐漸發展起來的現代力量。而政治實權正逐漸由前者轉移到後者。以立法權為例,歷史上,英國資產階級取得了議會立法權後,仍然保持「國王在議會中」,允許代表貴族制的上議院和代表共和制的下議院並存。而在以後的發展過程中,立法權逐步從國王手中轉到上議院,使國王成為「虛位君主」,爾後再從上議院轉到下議院,使上院成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時至今日,立法權又從下院轉到政府內閣手中。
2、 權力結合的政府體制
英國政府體制的建立實行了典型的權力結合。政治主體間的復雜聯系使得各種權力緊密地結合在一起。這表現在:
英王是一切權力的來源,英王雖然在整個政治體系中喪失了實權,但它的觸角仍是無處不在。議會和內閣的幾乎所有活動都以英王的名義開展。
首相一身兼三任:議會領袖、政府首腦和黨魁,將議會、政府和執政黨緊密地聯系起來。由此,立法和行政也就緊密地結合到了一起。通過選舉,在下議院中佔多數的政黨成為執政黨,對立法起主要作用。執政黨的領袖擔任首相,組織內閣,掌握了行政權。同時,所有法官都由作為閣員的大法官直接任命,或經他推薦由國王任命,所以內閣又間接地控制了司法權。因此,內閣實際上是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既是規則的制定者,又是執行者和裁判員。
同理,執政黨也是大權在握。按慣例,首相在組織內閣政府時必須從兩院本黨議員中挑選內閣成員。這樣,執政黨既控制著議會的多數,又支配著內閣政府。另外,由於大法官、最高上訴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等重要司法官員都是由執政黨領袖向國王推薦的,因此,執政黨領袖的政治取向就容易影響到司法官員,從某種意義上講,執政黨部分地控制著司法權。
英國實行君主立憲制,君主為國家元首,行政機關由首相領導。
Ⅶ 關於英國的政治體制
英國實行的是議會民主制,君主是憲法意義上的國家首腦。自從1952年就位以來,伊麗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國的首腦。英國的民主體制具有悠久的歷史,自由選舉、言論自由、法律公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確保英國的民主體制綿延至今。
英國民主體制的原則是最長每五年舉行一次大選,由人民選舉產生設於倫敦的下議院議員(MP)。下議院的每一名議員都代表了英國659個選區中的一個選區,即所謂的「席位」。 通常議員也是主要政黨的成員。贏得大多數席位的政黨得以組成政府,制定政策。自從1999年以來,蘇格蘭議會和威爾士及北愛爾蘭的議會也逐漸獲得了更多的權力。其他的議會成員分屬於反對黨或其他的政黨,也可以是獨立的議員,其結果就是議會代表了各種不同的政治見解,每個成員都有權就重要的政府問題和政策通過辯論發表意見。下議院是英國最高的立法機構,比英國的另一個議會機構--上議院的權力更大。英國的上議院是依據完全不同的原則而形成的,上議會也參與立法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