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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君主立憲制是什麼概念

發布時間:2022-08-23 18:55:10

A. 什麼是君主立憲制,越通俗越好

什麼是君主立憲制,越通俗越好

通過法律限制君主權利。

君主立憲制,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共和政體。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B. 君主立憲制是什麼意思

君主制是指以世系(有個別例外的情況)和終身任職的君主(國王、皇帝、沙皇、大公、蘇丹等等)為國家元首,並由君主全部或部分、實際或形式地執掌國家最高權力的國家管理形式。按照君主所實際享有的許可權,君主制又可分為專制君主制、立憲君主制(或稱「君主立憲制「)兩種:

1. 專制君主制。在實行此種制度的國家中,整個國家的最高權力為君主個人獨攬,且君主不受任何法律和機關的監督和限制;中國古代從秦到清即是這種政體。

2. 立憲君主制。或稱君主立憲制,又稱有限君主制。在實行此種制度的國家中,君主名義上為國家元首,執掌國家的最高權力,實際上君主的權力受到憲法和議會、政府等機關的限制。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英國「光榮革命」後建立起來的。大約在13世紀中期,貴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爭中獲勝,成立議會。13世紀末以後,議會經常召開,議員由貴族、市民和騎士組成,由於各個階層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開會,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分成上下兩院。此後,下院的權力不斷擴大,15世紀末,下院已經有提出財政議案和法律議案的權力。但是,這一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光榮革命以後,議會相繼通過《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進一步限制王權。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

C. 怎樣理解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內容

君主立憲制是現代資產階級代議制的表現形式之一,其實質是資產階級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這是最重要的國家權力。英國的議會制度奠基於中世紀的「自由大憲章」「牛津條例」等封建法律文獻。它們所確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權」基本原則,構成了英國立憲政治的政治基礎。1688年的「光榮革命」是一場「不流血的革命」,而作為重要成果的《權利法案》是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文本。現代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在保留古老的憲政傳統和確立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的基礎上,將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為一體。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從價值選擇來看,不難發現,這實際上也是人為地將法理與情理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法律固然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但「法有限而情無窮」的固有矛盾從未消失過;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著機械執法、無視情理的可能性。來自社會的陪審員們雖然不懂法律,卻懂社會情理。一個人難以代表復雜的社會心理,但來自方方面面的12個人應當說差不多了。知曉情理的陪審團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結合在一起,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巧妙的組合。這不等於詬病沒有陪審團的訴訟模式,更不等於說不設陪審制度就必然會出現情與法的沖突。那麼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沒有陪審團,定然有別的結合方式,比如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但理念應是相近的,即剛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統籌兼顧。有一點還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體的,但吸納情理的途徑和范圍應是剛性的和具體的,嚴防情對法的隨意侵蝕

D. 如何認識英國君主立憲制

1.國王(女王)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國王(女王)必須根據國會意願行使行政權力。國王(女王)名義上是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國王(女王)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布法律等。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與封建專制制度下擁有絕對權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憲君主只能是依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為國家的象徵。在對外交往中代表英國;英王(女王)是英國國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國民效忠的對象,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詢權、支持權和敬告權;英王(女王)作為英聯邦首腦,還起著維系英聯邦紐帶的作用。 2.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 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18世紀以來,英王從來沒有否決過議會通過的法案。 3. 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 傳統馬克思主義認為立憲君主制優於專制君主制,但共和制又優於立憲君主制,英國保留君主制實行君主立憲制是封建殘余濃厚的表現——但現在有很多學者對此有不同看法。比如歷史學家劉宗緒、劉祚昌、唐德剛等都反對簡單地把君主制與封建殘余等同,認為在特定歷史環境下君主立憲制對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進入21世紀的中國,對傳統的君主制有了一個新的看法。一些學者認為應該從人文的角度重新定位君主制中君主在國民中的精神領袖作用,擯棄封建殘余的不當說法。 解讀:英國君主立憲制是以代議制為基礎,以責任內閣制為核心的。英國國王是國家元首,但平常僅僅扮演儀式性的角色,實際最高行政首長是首相。

E. 關於英國的君主立憲制

英國是採用君主立憲制政體的國家。君主立憲制又稱有限君主制,就是君主作為國家元首,但他(她)的權力要受憲法的限制。英國君主立憲制是資產階級和貴族妥協的產物。

一 英國王位的繼承和攝政
當今在位的英國君主是英國第42代、溫莎王朝第四代君主伊麗莎白女王,她的尊號是:上帝恩賜大不列顛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其他領地和領土的女王,英聯邦元首、基督教的保護者伊麗莎白二世。英國王位的繼承根據1701年頒布王位繼承法和1936年宣布的退位法規定,英王由世襲產生。英王死後由其長子或長女繼承,男性優於女性。如果長子已死就由長子的男性或女性的後嗣繼承。如果長子死時還沒有子女,便由英王的次子或其後嗣繼承。如果英王無子,就由英王的長女或其後嗣繼承。英王無子女,就由其弟繼承。如果沒有任何合法的繼承人,就由議會和英聯邦自治議會共同決定產生英王,繼承王位。
英王必須遵奉英國國教(即基督教-派-聖公會),國王即位時要宣誓效忠於英國國教,凡天主教徒或與天主教徒結婚的人都不能繼承王權,如果英王即位而信仰天主教或與天主教徒結婚,英國臣民可以不承認他為英王。
1936年英王愛德華八世為要與一位曾經結過兩次婚的美國平民婦女辛浦森夫人結婚,觸犯了王室的禁規,(王室結婚不下庶民,及不得與離婚的女子成婚)而遭強烈反對,因而他被迫退位,退位時宣布了"退位法",聲稱他本人及其後代與英國王位不再發生關系。
在英王未成年,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因病、出訪等原因暫時不能行使職務時,就應攝政。根據"攝政法"規定,分別由成年的王位順序繼承人、女王的丈夫以及大法官、下院議長、高等法院院長、上訴法院院長等人中的某些人進行攝政。

第四節 英國議會

一 英國議會的產生
資本主義議會制,人們通常稱它為資本主義的代議制。它是一種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又是一種國家政體。
英國是產生議會最早的國家,它歷史最長,經驗最豐富,許多國家的限制制度都效仿英國,所以英國的議會制被稱為"議會制的典型"和"議會之母"。
英國議會制是從中世紀的封建等級制度演變而來。議會制開始於13世紀時英王約翰(1199--1216)時代,由於內憂外患,財政困難,國王約翰為向小地主征稅,命令各郡選舉四名武士參加國王下的大議會,出席大議會不僅有貴族、僧侶,而且增加了武士,這就使議會具有了議會制的構成,為議會制奠定了基礎。1264年貴族革新派領袖西門德.孟采爾戰勝國王,上台攝政。第二年為了解決財政困難,他重新召開大議會,他不僅邀請貴族、僧侶、武士參加,而且還宣布各市可選舉代表二人參加,從此市民階級也有權選派代表參加大議會,議會制又前進了一步。到1343年由於各等級利益不同,其中僧侶和貴族代表組成了貴族院,武士和市民代表組成了平民院,於是英國兩院制就此形成。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資產階級始終將平民院作為向國王為首的封建貴族作斗爭的主要陣地。在斗爭中不斷擴大權力取得了財政預算權、立法權、決定王位繼承權等。到18世紀喬治一世、喬治二世時,隨著資產階級力量的強大,王權進一步削弱,形成內閣制的同時,議會逐漸取得了決定內閣人選和內閣的存留,監督內閣施政之權,英國議會制最終確立。
英國議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的立法機關,其地位在行政和司法機關之上。英國議會由英王、貴族院、平民院三部分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舉行會議。

二 貴族院
貴族院又稱上院。它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組成。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需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1986年貴族院共有1196名議員,其中有64名女議員,有349名終身貴族,其餘全部是世襲貴族。貴族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貴族院平均年齡為63歲,80歲以上的有95人。這些貴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車馬費。所以恩格斯諷刺地稱貴族院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馬恩全集第1卷,第682頁)

貴族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上院開會時他擔任主席,議長權力不大,院內一切程序都要按院會決定。
貴族院開會時間與平民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貴族院的職權逐漸被削弱。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英國議會都是以貴族院為主體,甚至到了19世紀,首相的人選仍在貴族院中物色。由於貴族院主要代表著保守的資產階級、貴族和教會的利益,一貫堅持故步自封政策,不能適應迅速發展的資本主義的要求,經常拒絕通過政府的一些重要法案。1909--1911年因累進稅法案引起了平民院和貴族院的沖突,1909年貴族院否決了政府提出的財政法案,致使政府陷入困境,經過斗爭,1911年在首相阿斯魁士(Herbef Asguifh)的領導下議會通過了國會法,其中規定:1平民院通過的財政法案送交貴族院後,在一個月內不能通過,該法案就可直接送交國王公布實行;2對某一法案是否屬財政立法如有爭議,則由平民院議長裁定;3平民院通過的其他法案,雖被貴族院否決,但經平民院在二年內連續三個會議中連續通過,則該法案不經貴族院審議,呈請國王公布為法律。這樣貴族院對財政法案已無權加以阻撓,對法案也只有二年的延擱否決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貴族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其中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貴族院權力進一步被削弱了。
貴族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以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貴族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理由,打算取消掉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進行妥協,保留了貴族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貴族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因為:
第一,貴族院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貴族院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
第三,貴族院掌握最高司法權。
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貴族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對於貴族院的存廢問題,自19世紀以來一直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爭論的問題,爭論的中心是廢除還是改造?保守黨始終主張改造,不是廢除。工黨對這一問題先後主張不一致。1958年保守黨執政後制定了終身貴族法,其中規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務、文藝、科學、企業家、軍人、工會官僚等各階層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提請英王封為終身貴族,取得男爵的封號,進入上院。資產階級希望在保留貴族院的基礎上,擴大貴族院的范圍,增加貴族種類的辦法,在貴族院身上掛上幾筆民主的色彩以緩和群眾的反對。
從資產階級的角度看,如果把貴族院廢除掉改為民選的上院,那麼就會發生兩院職權的分工問題,民選的上院是不會甘心屈居於下院的從屬地位。同時還會產生內閣同時向兩院負責的問題,這必將給內閣制的政治體制實施帶領困難,因而繼續保留貴族院會給政權穩定帶來好處。
當然英國人民的保守的愛惜國家傳統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二 平民院
(一)平民院議員的產生和任期
平民院又稱下院或眾議院。蹋它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目前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連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目前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目前全國總共650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選區並不固定,以前以歷史郡為選區,人口多少很懸殊。1958年法律規定,選區每10年至15年就調整一次。至於劃選區的原則,由平民院確定,這就便於執政黨在重新劃分選區時採取對本黨有利的原則。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選舉制對小黨非常不利,因為兩大黨之一隻要在選區比別的黨多得一票就能當選。因而選舉結果往往違背選民的意志,使選票與議席不能成正比例。例如1987年6月11日

F. 什麼是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

在一個自由的國家裡,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人民必須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組成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或監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執行。貴族應組成團體和平民團體同時享有立法權,二者有各自的議會。但是貴族的團體是世襲的,在立法上只有反對權,不應有創制權。立法、司法和行政這3種權力既要分立,又要互相制約。行政權應掌握在國王手中,因為政府各部門時時需要採取急速的行動,一個人管理比由幾個人管理要好。行政機關有權制止立法機關的越權行為,否則立法機關就要變成專制。行政也應通過它的「反對權」來參與立法。司法權應由選自人民階層中的人員組成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行使,它不為某一特定階級或某一特定職業所專有。孟德斯鳩當時提出的分權與制衡的模式,就是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

G. 關於英國君主立憲制的解釋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指法律大於王權,立法機構是議會,也可以說是議會高於國王。國王為虛君。
當時英國未立憲法(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為美國1787年憲法),《權利法案》僅是法律文件。

H. 如何認識英國的君主立憲制

(1)英國君主立憲制是英國的政體形式,是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各階級、各社會階層反復斗爭和較量的結果,是英國特殊國情下各階級之間斗爭和妥協的產物。

(2)英國君主立憲制國家的主要機構有國王、議會和內閣。其中,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主要扮演立法者和監督者的角色。內閣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從議會產生,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並對議會負責。國王按內閣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權力,承擔國家元首等禮儀性職能。國王、議會和內閣三者之間,既有分權,也有制約,體現了英國政體運行的特點。

(3)從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結構看,王室、議會和內閣都是由資產階級和貴族代表組成的;從政策層面看,右翼的保守黨歷來是大資產階級利益的捍衛者,這說明英國君主立憲制本質上是資產階級政權的一種組織形式。

I. 英國君主立憲制中,「君主立憲制」的含義

君主立憲制就是將以前的以國王皇帝手中的立法權、行政權過渡到以憲法為中心的國會中但國家任然保留君主。

君主立憲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現在世界上大都為後者,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從政府結構來講君主交出了立法權但保留部分行政權,首相只是輔助君主治理國家,憲法和其它法律由議會制訂,重體制上看就是議會制訂憲法和法律限制君主,君主在制訂的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治理國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利(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行政人,立法和實君一樣,重體制上來看憲法和法律不是限制君主而是用來限制首相,首相只能在憲法和法律內治理國家。其缺點在於國家內任成在著特權階級,優點是不用戰爭就可實現憲政。
君主立憲制亦稱「有限君主制」,是資本主義國家君主權力受憲法限制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資產階級同封建勢力妥協的產物。有二元制和議會制兩種。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是君主和議會分掌政權,君主任命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權,而議會則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有否決權。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國和明治維新後一段時間的日本。在現代,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只有個別國家實行。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則仍為現代不少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泰國、日本等。是在君主立憲的基礎上隨著近代政黨的形成和議會作用的加強而逐步確立起來的。在這種制度下,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君主的實際權力減弱,其職責大多是禮儀性的。

J. 什麼是君主立憲制

君主立憲制(英語: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用共和政體。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英國的「光榮革命」為君主立憲制國家開啟了先例。
君主雖然是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但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力范圍,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力范圍也各不相同。君主立憲制與一個國家的國情和文化傳統有著密切關系,它具有一定的進步性,同時也有一定的妥協性,局限性。英國在革命後通過《權利法案》首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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