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國有死刑嗎
自古以來殺人償命,目前中國還沒有廢除死刑,但是英國沒有死刑,
1969年12月18日,英國議會通過投票廢除極刑。1970年7月31日提出的允許死刑的修正案已被取消。英國唯一的死刑方式歷來都是絞刑。1957年規定,該種刑罰適合於搶劫殺人,拒捕殺人和殺害警官。可是在越來越多的情況下,罪犯被判為終身監禁。1969年12月18日,英國議會通過投票廢除極刑。3年前,下院通過了這項議案,今天上議院用口頭表決通過了此案。1970年7月31日提出的允許死刑的修正案已被取消。先說一下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中國人在英國犯了罪,是要按照英國的法律審判,也可以以中國的法律審判,那叫法外治權,司法權一個國家主權的象徵,這是每一個國家十分看重的,所以很大可能會按照英國法律審判。下面是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刑法的空間上的效力原則
一、根據屬地原則:
英國可以行使刑事管轄權,按英國的法律,對中國人進行審判;
二、根據屬人原則:
中國可以要求英國引渡這個中國人到中國,並按中國或英國的法律進行審判;
三、即使這個中國人在英國已經被審判的,中國仍然可以對其進行審判。
《刑法》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對犯罪的認定十分復雜,即便在中國沒有廢除死刑的情況下,殺了人也未必會被判死刑,要綜合犯罪的主客觀情況,比如年齡,主觀動機,目的,事件的起因等。
❷ 殺人犯會被判多少年
1、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4)受囑托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❸ 英國的終身監禁是多少年呢
這要看是犯了什麼法,英國已廢除死刑,通常只有謀殺罪會涉及被判終身監禁。
根據2003年11月頒布的新法律文件——《2003年刑事司法法令》第21條款的規定,一般的犯謀殺罪的犯人會被判 15至30 年的監禁(如槍殺最高是30年,刀殺最高是25年),只有觸犯下列謀殺罪才會被判終身監禁:
多宗殺人罪、涉及性暴力或虐待的謀殺兒童罪、宗教或政治謀殺罪、謀殺重犯、殺害警察或獄卒罪。而且,罪犯必須已超過21歲才會獲判終身監禁。
❹ 現在在英國犯了很嚴重的殺人罪會被判死刑嗎
不會 英國廢除死刑了
❺ 英國法律謀殺和故意殺人區別
英國法律謀殺和故意殺人區別
謀殺罪是指「在王國的領土范圍內,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事前有預謀地非 法殺害無辜者,破壞了王國和平的環境,而被當事人控告或由法律予 以規定以及使被害人受傷,並於一年零一天內死於該傷的情況。」該謀殺罪定義要求實施謀殺犯罪的主體應是智力健全、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 一般是指依據普遍原則應負刑事責任的、不是「姆納坦條例」規定的精神錯亂的人。
從謀殺罪的管轄看,如果殺人行為是由英國公民實施的,並不必 要求發生在「國王領土范圍內」。謀殺罪和故意殺人罪屬例外的規 定,英國法律對本國公民在國外實施的這些犯罪享有司法管轄權。依 據1861 年《人身犯罪法》第 條以及1948年《英國國籍法》第3 條之規定,英國公民在聯合王 國境外實施的謀殺罪和故意殺人罪可以在英格蘭或北愛爾蘭進行審 判,如同發生在審判地一樣。
❻ 英國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殺人
這個要看情況。英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與中國不同。中國是14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14~16歲之間部分犯罪負刑事責任,16歲以上負刑事責任,但是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英國則不然。目前,英國法律規定的未成年刑事責任年齡,大體分為三段。
1)未滿10歲的兒童,認定為無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所以絕對不負刑事責任。
2)英國對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兒童被推定為無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但是與不滿10歲不同,對已滿10歲不滿14歲的兒童本推定為無實施犯罪行為能力里這一推定不再是絕對的,可以用證據進行反駁。
3)14歲以上,負刑事責任。
所以在英國實施犯罪,十八周歲以下,已滿十四周歲的人,負刑事責任。而十歲以上不滿十四周歲的實行無責任能力推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具有實施犯罪行為能力的,應認定負刑事責任。不滿十歲,不負刑責。
至於英國的謀殺罪,根據英國著名法學家科克(Coke)的傳統謀殺罪定義,謀殺罪是指「在王國的領土范圍內,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事前有預謀地非法殺害無辜者,破壞了王國和平的環境,而被當事 人控告或由法律予以規定以及使被害人受傷,並於一年零一天內死於該傷的情況。」(註:John Smith,Criminal Law,Eighth Edition,Butterw orths,London 1996,P.337.)該謀殺罪定義要求實施謀殺犯罪的主體應是智力健全、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
一般是指依據普 遍原則應負刑事責任的、不是「姆納坦條例」(M『Naghten Rules)規定的精神錯亂的人。該 主體的年齡為9歲以上,並且如果不足14歲還應證明其具有主觀惡性。根據1957年《殺人罪 法》的規定,他不應是限制責任能力人。法人不能成為謀殺罪的主體,因為它不能承擔法律 唯一所規定的終身監禁的刑罰。
從謀殺罪的管轄看,如果殺人行為是由英國公民實施的,並不必要求發生在「國王領土范 圍內」。謀殺罪和故意殺人罪屬例外的規定,英國法律對本國公民在國外實施的這些犯罪享有司法管轄權。依據1861年《人身犯罪法》(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 1861)第9 條以及1948年《英國國籍法》第3條之規定,英國公民在聯合王國境外實施的謀殺罪和故意殺人罪可以在英格蘭或北愛爾蘭進行審判,如同發生在審判地一樣。發生在英國船舶或者飛 行 器里的犯罪,無論犯罪者是否為英國公民,都要在英國接受審判。
科克定義中的無辜者是指現代人身犯罪法中的被害人,也就是自然人。
從法律的目的出發,所有人的生命都在法律的保護之下,除非在戰爭中或實際的戰斗中, 否則連盟敵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同樣,一個被處死的人不是被依法執行者執行或者合法執行者不是以法定的方式執行,如絞刑以斬首代替等,這也是謀殺。
傳統的謀殺罪定義要求,受害者的死亡必須於一年零一天之內(註:Law Reform (Year and a Day Rules) Act 1996,English Statutes.)發生,現在,該觀點已被1996年《法律修改法》所廢除。如果一個行為被證明是死亡的原因,那麼無論經過多長時間, 都可能構成謀殺罪。然而,該項法律要求有下列因素之一的謀殺、殺人、溺嬰或者其它導致 他人死亡或者幫助、教唆他人自殺的犯罪行為,則應由英國總檢察長同意後,才能進行指控 :(1)被確認引起死亡的傷害行為在死亡結果發生之前已經過三年,或者(2)被指控者先前已 經因為與該死亡結果有關的案件被指控過。一年零一天規則仍適用於1996年7月17日以前實 施的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死亡的案件。
(二)謀殺罪的刑罰
直至1957年《殺人罪法》頒布之前,所有犯謀殺罪的均要被判處死刑。按照該法第五章的 規定,幾種謀殺罪被單列,仍然要處以死刑,其它種類的謀殺罪只被處以終身監禁,這在實 際上就形成了兩種謀殺罪刑罰。
兩種謀殺罪刑罰的劃分被證明不是令人非常滿意的,因此,謀殺罪的死刑刑罰被1965年頒 布 的《謀殺罪法》所中止,此法現在仍然有效,所有犯謀殺罪者現在均被判處終身監禁。謀殺 罪這種絕對確定的刑罰在英國刑法中也是獨特的,刑法修改委員會認為,法官是否對謀殺罪也應有如同決定其它犯罪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權。
這一問題曾由上議院法律委員會研究過,除 一人反對外,其餘人均同意廢除該絕對確定的刑罰。謀殺罪既可以被判處最高的終身監禁刑 罰,也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而決定處以較輕的刑罰。贊成此種觀點的占絕大多數人,因 為 贊同者認為,如同其它犯罪一樣,謀殺罪的嚴重程度以及謀殺者的危險性程度也是形態 各 異,應當區別對待。然而,這種觀點尚未得到政府的贊同,目前尚沒有得到實施的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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