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國的首相選舉流程
英國首相是不直接選舉的,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任命後正式成為首相。
英國大選的基本制度是簡單多數選舉制,即根據一黨所佔有的議員數量。如果一黨擁有絕對多數的議員,則此黨將組成下屆政府,該黨黨魁則成為首相。如果沒有任何黨派擁有絕對多數席位,則合計擁有絕對多數席位的兩個或多個政黨將組成聯合政府,基本上其中最大黨黨魁將成為首相,也可能是單獨一黨成立政府,並通過與其他黨派非正式的聯盟和協議而得以延續。
按照慣例,議會大選後,即由英王召見多數黨領袖,任命其為首相並授權組閣。首相從本黨議員中提出閣員名單 ,請英王任命。大臣分閣員大臣和非閣員大臣。參加內閣的閣員大臣只是政府中的部分大臣,閣員人數由首相確定,組成人數經常變動。
參加內閣的除首相外,通常有外交、國防 、財政、內政等重要部門的大臣,不擔負某一具體部門首長的大法官、樞密院院長、掌璽大臣,主管地區事務的蘇格蘭事務大臣、威爾士事務大臣、北愛爾蘭事務大臣。內閣會議之前,首相有時就重要政策方針先召集少數親近大臣開會討論,稱小內閣或內內閣。
Ⅱ 現代英國的議會、內閣到底是怎麼進行選舉的
英國是議會內閣制。內閣由議會下議院產生。議會下議院由選舉產生,下議院代表人民行使主權。因此內閣是必須得到下議院多數支持的。從這里出發,內閣是由下議院多數黨或者黨派聯盟組閣。女王的職責是象徵性的和榮譽性的。女王必須召見多數黨領袖,然後授權他組閣。
如果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首相或者宣布內閣總辭職,或者要求英王解散議會,而對於首相解散議會的要求,英王必須接受。解散議會,重新大選意味著對內閣的全民投票。如果新議會支持內閣,內閣保留,如果新議會再次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必須總辭職。
當然了,英國等這些議會內閣制國家,黨的領袖對本黨議員控制力是很強的,所以除非是黨首的重大失誤造成本黨陷入分裂、黨內大佬造反,幾乎是不可能通過對本黨的不信任案的。
Ⅲ 英國議會參議院和眾議院議員的任期分別是
英國沒有參議院,只有下議院(也稱眾議院),眾議員的任期是5年。英國的議會是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英國議會制度: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
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
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職權是立法、監督財政和政府。
英國下議院 內容介紹:
下議院,是英國國會的下院。英國國會由三大部份組成,它們分別是君主、作為上院的上議院,以及下議院,當中又以下議院最具影響力。
下議院是一個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機構,內面共有650名成員,稱為國會議員。下院議員是經由『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選出,國會每屆不可長於5年,每5年之內就要宣布解散,而國會解散之時,也就是下院議員任期的終結。
每一位下院議員都是由一個選區的選民選出,議員當選後,也就在議會代表該選區。現今英國政府的內閣閣臣,絕大部份皆來自下院,而自1902年起,歷任的英國首相也同樣是下院議員。惟在1963年的時候,來自上院的休姆伯爵獲任命為英國首相,不過,他在任命後不久,即放棄了貴族爵位,並成功以亞歷克·道格拉斯-休姆爵士之身份選入下院。
下議院大約在14世紀出現,並且一直延續至今。在歷史上,下議院的權力曾遠遜於上議院,時至今日,下議院在兩院中佔主導地位。現時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能夠超越上議院,而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上院駁回大部份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拖延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亦需要向下議院負責,首相若果失去了下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Ⅳ 英國議會成立具體時間
19世紀英國的三次議會改革
英國議會是指英國13世紀中期出現的主要有封建領主、騎士、城市市民參加的會議。英國在19世紀三次與時俱進的議會改革分別是1832年議會改革、1867年議會改革、1884年議會改革。
第一次:1832年議會改革
是19世紀英國議會選舉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國新興工業資產階級進行的爭取同土地貴族重新分配政治統治權及擴大選舉權的改良運動。背景是19世紀20—30年代隨著工業革命的迅速發展,英國工業資產階級的經濟實力進一步加強。內容:取消「腐敗選區」的議席;分配給新興工業城市席位;放寬了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啟示:制度變革是可以進行的,而且是不可阻擋的,制度變遷可以用非革命的手段來完成,改革要適時得法,於時俱進。
第二次:1867年議會改革
1867年議會改革是英國工業資產階級反對貴族寡頭統治,爭取擴大資產階級民主的政治改良運動。背景是19世紀50—60年代,資產階級發展更為迅速,已經取得政治地位的關於資產階級和土地貴族結成更為緊密的聯盟,採用自由主義政策,藉以緩和階級矛盾,鞏固自己的統治。日益壯大的工人階級也在爭取自己的權利。內容:重新調整選區,取消「腐敗選區」的議會席位,分配給新興城市;進一步降低了選舉資格限制,擴大了選民范圍。意義:(一)工業資產階級從此具有主宰地位,進一步消除了英國議會制度中的積弊和腐敗之風,徹底打破了以前貴族在議會中一統天下的局面。基本上實現了資產階級民主。(二)由於選民擴大,政黨要站住腳,必須成為群眾習慣的黨,極大地推動了政黨政治的發展,使爭取選民成為政黨活動發核心。(三)保守黨已轉變為代表資產階級的黨。(四)工人暫時被籠絡,但從長遠看來,也給工人政黨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第三次:1884年議會改革
1884年議會改革是英國資產階級為鞏固資產主義議會民主而進行的政治改良運動。背景是19世紀末隨著英國工業壟斷地位的喪失,資產階級兩大政黨自由黨和保守黨之間的差異日益縮小,他們都採取對內實行微小改良,對外加強侵略和擴大殖民地政策;農業工人仍被排除在選舉大門之外。內容:再次擴大公民權;重新規定選民的財產資格;建立一種新的內部服務資格,主要是給在郡的工人(男),尤其是農業工人的選舉權。意義:沒有選舉權的農業工人終於獲得了選舉權,但仍然受到財產資格的限制。另外婦女仍沒有選舉權。
三次改革的啟示:整個19世紀,英國社會各階級圍繞著議會選舉改革實現普選權而持續斗爭,但始終以一種平和的,非暴力的方式出現,體現了英國民族特性在政治領域內的凝結,適時而變,和平漸進。英國這種漸進妥協的模式值得我們借鑒,並加以巧妙的運用,力求找到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協調點,達到整個社會的利益平衡,避免激進革命帶給社會的損害。當然必須要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不能一味妥協。
Ⅳ 英國大選是多少年一次
英國大選(General electi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指英國選舉最高立法機構英國國會議員的選舉,英國的國會議員(Members of Parliament,MP)通常指下議院議員。國會議員最長任期為5年,但可因為解散國會而提前結束。
Ⅵ 英國選舉權經歷了哪幾個階段,這一變化歷程表現出哪些特點
1832年議會改革
1832年議會改革是19 世紀英國議會選舉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國新興工業資產階級進行的爭取同土地貴族重新分配政治統治權及擴大選舉權的改良運動。
這次議會改革只是一次小小的變動,並沒有造成重大的體制改革。掌權的仍然是貴族;選舉資格的限制也僅僅從身份資格轉為財產資格,身份歧視變為財產歧視。工人和貧困農民等社會絕大多數成員仍然在受歧視之列。
意義:
它是向舊制度的公開挑戰,向土地貴族和金融寡頭盤踞了幾百年的地盤進攻。改變了幾百年的選舉議員的做法,這意味著土地貴族和金融寡頭不得不作出讓步。26個有兩個議員的城市全是新興的工業城市;21個中等城市也不乏工業城市。因此,工業資產階級無疑絕對是這次改革的絕對獲益者,很大程度上滿足了資產階級的要求,迫使土地貴族、金融寡頭讓出部分權力。這樣,中產階級在議會中取得了強大的地位,成為了有權的階級。雖然他們並不掌權,但在此後數十年間,雖代表土地貴族的議員在下院仍占優勢,但一切決定都不得不考慮工業資產階級的利益,資產階級與土地貴族、金融寡頭達成妥協,結成同盟,共同統治英國。
1867年議會改革
1867年議會改革是英國工業資產階級反對貴族寡頭統治,爭取擴大資產階級民主的政治改良運動。
1832年議會改革雖然為工業資產階級開辟了執掌政權的道路,但英國選舉制度方面所表現出來的不民主現象仍然很突出。人民群眾的絕大多數仍然沒有選舉權,「腐敗選區」僅僅縮小了數目,仍然存在部分工業資產階級也被排斥在選舉權之外。
1867年7月15日,議會下院通過第二次議會改革法案。8月15日,法案正式成為法律。
1867年改革法案規定:重新調整選區,取消四十六個「腐敗選區」的議會席位,分配給新興城市。進一步降低了選舉資格限制,擴大了選民范圍。在城市中凡繳納貧困救濟金的房主和年繳納十鎊以上房租和居住期不少於一年的房客享有選舉權;鄉村居民凡每年有無鎊以上收入的土地所有者和年付十二鎊地租的佃戶均享有選舉權。這次改革,使選舉人數由135萬增加到250萬。但英國廣大勞動人民仍被剝奪了選舉權,廣大婦女都沒有選舉權。
意義:
(一)工業資產階級從此具有主宰地位,進一步消除了英國議會制度中的積弊和腐敗之風,徹底打破了以前貴族在議會中一統天下的局面。基本上實現了資產階級民主。
(二)由於選民擴大,政黨要站住腳,必須成為群眾習慣的黨,極大地推動了政黨政治的發展,使爭取選民成為政黨活動發核心。
(三)保守黨已轉變為代表資產階級的黨。
(四)工人暫時被籠絡,但從長遠看來,也給工人政黨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1884年議會改革
1884年議會改革是英國資產階級為鞏固資產主義議會民主而進行的政治改良運動。
從1868年起,自由黨和保守黨輪流執政。1880年,自由黨在國會選舉中擊敗保守黨而獲勝,組成第二屆格拉斯頓內閣。1884年,自由黨為了在農村爭奪選票,緩和農村居民要求政治權利的斗爭,進行了第三次國會選舉改革,頒布了「人民代表法」,該法案規定: 再次擴大公民權, 把1867 年曾授予自治市的公民權擴大到郡的工人(房客及其家庭);重新規定選民的財產資格,無論是在郡和自治市,每年只要有10 英鎊價值的任何土地或住房的人即有選舉權;建立一種新的內部服務資格,主要是給在郡的工人(男),尤其是農業工人的選舉權。
1885年在格萊斯頓的推動下, 又通過了「重新分配席位法案」。新法案規定: 取消人口不足115 萬人的城市在下院中的席位, 而把這樣的城市分別並入所屬各州;人口在115~5 萬的城市只留一個席位。空出來的席位分配給英格蘭(64) 、威爾士(4) 和部分新興城市;除了22 個城市外,其他各城市和各州一律實行單一代表選區制, 大體上每514 萬人選出一個代表, 從而接近於平等代表制原則。以上兩個法案的通過,習慣上稱為19 世紀英國的第三次議會改革,即1884 年改革。這次議會改革雖然使選舉權擴大了,但仍然受到財產資格的限制。另外婦女仍沒有選舉權。
意義:第三次議會改革中,統治階級在面對社會經濟結構和階級斗爭劇烈變化時,能適時而變,主動調適社會中不相適應的環節。由被動改革轉變為主動改革。社會政治發展取得了長足發展,雖然最終完成英國議會改革,全面實現普選,但為以後的議會改革掃清了障礙。
Ⅶ 英國首相選舉後要隔多長時間上任
一般情況下,先獲得女王接見
然後提交內閣成員名單,
再通過會議表決通過內閣名單,就可以走馬上任了。
流程是這樣,具體時間要視情況而定
Ⅷ 英國選舉以及內閣制度是什麼性質
內閣由議會產生,因此要對他負責。負責的意思是說。受他監督。所有事情都要向議會匯報~~如果內閣出了問題 可以彈劾他 是根據立憲的內容去限制內閣的權利。如果議會都不同意內閣的情況 內閣有權利提出解散議會 重新選議會 。但是新的議會也是根據憲法來做決議 所以 不會說組建新的議會就有很大的意義內閣權利再大也是區別於封建君主專制的 所以不會權利無限。 祝你學習進步!
Ⅸ 英國首相選舉和任期有什麼規定嗎~~為什麼英國首相的任期有的都10幾年啊
英國和大多數歐洲國家一樣,其政體採行內閣制,即由國會多數黨組閣,其政府首腦為首相(在君主立憲國家)或總理(共和國)。政府首腦這個職位本身沒有限期,只要該政黨保持多數地位(連續贏得大選)以及此人連續被本黨推為首相人選。大選每五年舉行一次。但在五年任期之內的任何時候,首相都可以召集大選。
Ⅹ 英國議會的選舉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2010年,全國總共659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獲得大選勝利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他們是職業議會人。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英國在1949年制定了人民代表法,1969年又對該法進行了某些修改。例如,將選民的年齡由21歲降低到18歲。下院議員的選舉主要根據該法進行。在英國,有幾類人不享有選舉權。第一是貴族,但1963年的選舉法規定:凡放棄貴族身份者即有權選舉議員,1999年又規定被排除出上議院的世襲貴族可以在大選中投票或參選,這是歷史上的首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醫院治療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選舉中犯有腐敗行為者,5年內不得選舉議員。第五是選舉前未登記為選民者。另外,很多人認為王室成員不準投票,但是事實並非如此。英國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員也可以投票,但是他們一般不會投票,因為這樣做會被視為有悖於君主立憲制度。
人民代表法對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了兩種規定:基本資格條件是凡年滿21歲以上的英國男女公民,有選區的兩名選民提名和8名選民同意,便可登記為該區的下院議員候選人;職業資格條件是上院議員、英格蘭教會、蘇格蘭教會、愛爾蘭教會的牧師和羅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文官、正規武裝部隊的警察部隊的成員以及在企業中擔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均不得成為候選人。但擔任有報酬的國家職務者辭去原來職務和貴族放棄爵位後,仍享有被選舉權。這一規定是發生了托尼·本事件以後所做出的修改。
1960年,工黨候選人托尼·本世襲了上議院議員職位,又參與了下議院議員選舉並勝出,所以當局下令舉行補選,但這位本先生依然在下議院議員補選中「獲勝」。為此,英國選舉法庭做出裁決,由補選中排名第二位的保守黨候選人擔任議員職務。這個案例的出現令英國在1963年修改有關法案,允許擁有世襲頭銜的上議院議員放棄其頭銜,以便能在英國下議院擔任議員。
英國議會下院選舉從1918年開始實行選舉保證金制度。按規定,議員候選人必須交納150英鎊保證金(按今天的折算大約相當於4500英鎊),如果該候選人在選舉中所得選票不足選區全部選票的1/8,則保證金收歸國家所有。1985年,保證金數額標准修改為500萬英鎊,如果候選人在選舉後獲得5%的基本選票,這筆錢就退還給候選人。
英國議會下院選舉實行秘密投票、一人一票的原則。1872年頒布的秘密投票法,其目的是要消除選舉中的賄賂和高壓手段,改進選民登記的機構,進一步簡化、擴大公民權。秘密投票法阻止了選舉中的腐敗行為,使選舉制向合理化的方向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
現行的計票制度:英國基本實行小選區制。如1992年的大選將全國分成642個選區,選舉產生651個下院議員。全國劃分為650個選區,每逢議會大選時,英國工黨、保守黨以及自由民主黨三個主要政黨便在650個選區逐個爭奪每一個議席。與小選區制相匹配,英國實行的是相對多數代表制的計票制度。即在選舉中,某個候選人雖未得到過半數票,但只要比其他候選人得票都多,哪怕只多得一票,就能獲得議席,而得票第二的政黨沒有任何議席。雖然說像綠黨一樣的較小的政黨在全國的得票總數可以數以萬計,但是卻不足以贏得某一特定選區的議席。因此,這種計票制度不能如實地從議席中反映出政黨斗爭的力量對比,對於小黨尤其不利。
盡管英國議會選舉實行的相對多數代表制在不少人眼裡看起來不公平,但是,這種選舉制度卻在英國始終實施並有一批堅定的支持者。不可否認,相對多數代表制具有一些重要的優點,比如說簡單易行,能相對節省普選的時間和費用;議員和選區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議員更能在議院中代表其選區的利益發出聲音;可以讓一個政黨贏得絕對多數的席位,成為執政黨,而不需要與其他政黨組織聯合政府,首相、政府和議會之間會有更好的合作關系,更能有效地工作,因此更能保持政局的穩定,有利於政府高效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說,英國的相對多數選舉制度注重的是穩定性和延續性。
海曼女男爵當選上院議長具有很大的歷史意義,因為這意味著擁有1400年歷史的大法官一職的終結。在英國歷史上,大法官曾是英倫三島上僅次於國王的職務。這個職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605年,它最初是王室的書記員,後來一度集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於一身。在英國歷史上,擔任大法官這一職位的名人很多,其中既有賢人聖徒,也不乏奸詐之徒。但到了現代,大法官一職的重要性越來越弱,只是在上議院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開會時擔任主持人的工作,不過在名義上,大法官仍是最高法院的院長、上議院的議長,另外還兼任內閣的法務大臣(因而也是執政黨的要員,須與政府共同進退)。 布萊爾上台之後,一直致力於憲政改革,大法官一職成為改革的主要目標。隨著海曼女男爵的當選,大法官這一存在了1401年的職位「壽終正寢」了。
從宏觀視野看,這次上議院議長產生方式的具有歷史意義的變革,不過是英國議會從「議會主權」到「行政集權」變遷規律的一個佐證而已。這種變遷,從長遠來看,對於實現英國國家機構權力行使的制約和平衡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