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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怎麼運用英美法

發布時間:2022-09-10 02:50:05

『壹』 外國法制史的英美法的歷史沿革

英美是普通法系的發源地,其法律的發展比較平穩,分為三個時期:
1.英美封建法律體系的形成。英國法的源頭是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習慣法。隨著王權的強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機構的建立,逐漸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淵源,從而確立了英國封建法律體系。
普通法律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紀前後發展起來、由普通法法院創制的通行於全國的普通適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權和司法統一的直接後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衡平法的興起。由於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為適應經濟高速發展的需要,衡平法應運而生。它是根據大法官的審判實踐發展起來的一套法律規范,號稱以「公平」、「正義」為基礎,故命名「衡平法」。15世紀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並逐漸發展為一個獨立與普通法的衡平法體系。
制定法的發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文明制定並頒布實施的法律規范。1215年的《大憲法》是制定法發展的重要進程根據它的規定逐漸形成英國國會,隨著國會立法權的加強,制定法的數量逐漸增多,地位也逐漸上升。
2.資產階級革命後英國法的變化。這次革命使英國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觸動主要體現為:(1)國會立法權得到強化,確立了「議會主權」原則,制定法地位提高。(2)內閣成為最高行政機關。(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內容上得到充實,並被賦予資產階級的含義。
3.現代英國法的發展。兩次世界大戰後,英國的國際地位發生了很大變化,與此相適應,法律制度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1)立法程序簡化,委託立法大增。(2)選舉制進一步完善,基本確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選舉制度。(3)社會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動加強。(4)歐盟法成為英國發的重要淵源。 美國法和英國法存在著很深的歷史淵源關系,從一開始就被打上了英國法的烙印,是在繼承和改造英國法的基礎上形成的獨具特色的法律體系。它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四個時期。
1.殖民地時期的美國法 。殖民地時期,英國戰勝其他列強後,殖民地各地相繼使用英國普通法。但是18世紀中期前,各殖民地實行的法律還是比較原始和簡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聖經》作為判案的依據,英國法並沒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隨著英殖民者對殖民地的壓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會條件的變化,特別是《英國法釋義》的出版,英國法得到普及,到18世紀中期,英國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獨立戰爭後的美國法。這段時期,是美國法的形成時期。以英國法為基礎,參照歐洲大陸的法律文獻形成了獨具一格的美國法。1830年之後,《美國法釋義》的問世以及各種美國法專著的出現,標志著美國法對對英國法批判吸收並走上獨立發展的道路。
3.南北戰爭後的美國法。這是美國法的改革與發展時期,在此期間,美國法進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具體體現在:廢除努奴隸制的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財產法方面確立了外土地的自由轉讓制度;對煩瑣的訴公程序實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國特性的判例法理論;法學教育中心從律師事務所轉讓到法學院校;各州法律主縣統一化趨勢。
4.現代美國法。與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政治經濟集中相適應,美國的法律較19世紀末以前有了較大變化:
一是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統化加強。1923年成立法學會,之後陸續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國法律匯編》(或稱《美國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獻。
二是由於以總統為首的行政機關權力的擴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顯著。
三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立法大量頒布。如「新政」時期頒布了一系列整頓工業、銀行、農業以及勞工的法律等,反壟斷法為新的法律部門。

『貳』 簡述英美法系的形成過程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到18世紀至19世紀時,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被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終於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兩大支流,這就是英國法和美國法。它們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 英美法系的只要特點是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判例法(簡單解釋判例法就是以前怎麼判,現在還是怎麼判)為主要形式。

『叄』 英國法律的內容是什麼樣的在審判過程中怎樣使用

英國的法律是沒有具體法律條文的,通俗被稱為「不成文」法,一般稱為「案例法」或者「判例法」,英文叫「case law」
就是以個案判例的形式,表現出的法律規范。簡單而言,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成為日後法官審判類似案件的基本准則。當然,法院也有上級和下級之分。例如原訟庭先前的判例,約束不了上訴法庭的判決。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要的法律淵源,以「遵循先例」為主要的司法審判原則。

『肆』 法系的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首先起源於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起源: 英美法系起源於英國。普通法一詞(Common Law),是相對於在各地區的地方貴族的法庭而言,由英格蘭國王指派的專職法官巡遊各地,推廣相對統一的國家法律。這一做法主要始於亨利二世,被認為是對於歐洲舊有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由於國王的法官力求在全國范圍施行較統一的司法尺度,於是開始重視對於過往案件的參考,英國的案件報告系統逐漸形成,也成為後來法律系統的重要基礎。
普通法的格式和程序非常嚴格,由於程序上的違規,導致案件不得不接受看似不公平的結果。英格蘭之後又出現了與之區別的「衡平法」(Equity),放寬了對於形式和程序的要求,但是由不同於普通法的法院系統受理。功利主義學派創始人邊沁(Bentham)認為普通法不是合理設計的結果需要改革,一開始未被英國法官和律師所接受,但1873年到1875年的《司法法》大幅簡化法院組織和司法訴訟程序,宣布普通法與衡平法系統正式合並,結束了兩種法制並立的局面。合並後的法律統稱為普通法,但是其中某些細節仍然有保留衡平法與原普通法的差別對待,廢除使用多年繁瑣的令狀制,讓英國法律現代化。
這種採用大量判例的法律體系是英國社會內部自生自發的產物、是經驗主義的結果,因此許多具體的法律制度在注重邏輯概念體系的大陸法系人士眼裡,普通法顯得比較繁雜、不成體系。這種法系最大的特點就是以公序良俗和最廣大的社會大眾的公平認知作為判案的基礎,因此「形散而神不散」。最初是通過英國(以及後來的美國)的文化影響力擴張傳播的,故而當今英美法系的版圖與18、19世紀英美文明的擴張版圖大致吻合。
除了英美法系國家之外,由於英美國家在西方文明的影響力和英美法本身的特點,英美法在當今世界的某些領域有著廣泛的影響力,尤其是在國際貿易和海商運輸等方面。經常有國際貿易的合約,雖然參與各方都與英國無關,卻指名以英格蘭法律約束合約。 (1)以英國為中心,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向後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
(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伍』 雖然英國和美國都使用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但是兩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是否有什麼不同

法律體系是基本相同的,但具體制度還是有小差異的,畢竟兩個國家憲法不一樣,因此衍伸的法律制度會有微小不同,但主體是一致的,即「遵循先例(判例)」。
就拿美國來說吧,紐約州的法院判案時,一般遵循的是紐約州的判例以及美國最高院的判例,在沒有這種先例的情況下,可能會採用外州,甚至外國(如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
其實,就我感覺而言,美國的州與英國之間的區別,就跟美國州與州之間的區別差不多,都有各自的憲法、制定法以及判例。唯一的區別大概就是美國各州還要遵守聯邦憲法以及聯邦最高院的判例,而英國只遵守自己的憲法與判例吧。
還有一個區別,美國法院分成聯邦法院與州法院兩種體系,英國好像不分的吧,畢竟英國論國土面積也就相當美國中西部的一個州而已。
至於律師從業制度方面,這就有大不同了。英國律師分兩類,Barrister和Solicitor,在中文教材中翻成「大律師」與「小律師」,其實就是訴訟律師與非訴律師的區別,相互之間不能越界,即Solicitor不能出庭辯護,而Barrister不能直接從當事人處接案子,而必須通過Solicitor的中轉(感覺Solicitor乾的活有點像秘書啊)。然而,美國的律師沒有這種分類,只要通過州律師資格考試,就可以在州里自由從事訴訟和非訟業務,就如天朝一樣。

『陸』 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在法律的思維方式和運作方式上,英美法系運用的是區別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歸納為:1、運用歸納方法對前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2、運用歸納方法對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3、將兩個案例中的法律事實劃分為實質性事實和非實質性事實;4、運用比較的方法分析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規則或原則。6、如果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則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前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適用於待判案例。在對待先例的問題上有三種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來講,下級法院應當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上訴法院還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權推翻自己以前的判決。3、避開先例;主要適用於下級法院不願適用某一先例但有不願公開推翻它時,可以以前後兩個案例在實質性事實上存在區別為由而避開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佔有重要地位,從傳統上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佔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到現在,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於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制定法,同時,還有一些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系比較起來,它的制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關繫上,是一種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關系。制定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制定法在適用的過程中,通過法官的解釋,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了立法者的意圖,又會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變。
(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性、邏輯性很強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偏重實用。其原因有以下幾點:1、英美法系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因此就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對法典編纂,判例法偏重實踐經驗,而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探討。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的角度看是國會和國王爭奪權利的表現,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他的說明價值在於指出了一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沖突和矛盾。而沒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區分。因此,對涉及政治權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處理時沒有明顯的區分。這也阻礙了對法律的分類,尤其是難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觀念。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過程中,起主要推動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師。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學徒制為主,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加關系具體案件。而輕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傳統,盡管在他們那裡目前已經沒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劃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分仍然保留到現在。
(四)在法學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國將法學教育定位於職業教育,學生入學前已取得一個學士學位,教學方法是判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後授予法律博士學位(J,D),而且各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的制約。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和大陸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於系統講授,但大學畢業從事律師職業前要經過律師學院或律師協會的培訓,而這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五)在法律職業方面。職業流動性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來自律師。而且律師在政治上非常活躍。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比大陸法系高。

『柒』 英美法法系國家的主要法律淵源

1100個字左右夠你交差了 呵呵
二、英美法的淵源
(一) 英國法的淵源
1、 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國法最重要的淵源。從法源的意義來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創立並發展起來的一套法律規則。「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則,指一個法院先前的判決對以後法院處理類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響最大的特徵是「程序先於權利」。 2、 衡平法。現代意義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淵源中獨立與普通法的另一種形式的判例法,它通過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審判活動,以法官的「良心」 和「正義」為基礎發展起來。其程序簡便,靈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衡平法被稱為「大法官的腳」,由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縮性。與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種「補償性」的制度,但當二者的規則發生沖突時,衡平法優先。 3、 制定法。英國制定法在法律淵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兩種判例法,但是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對判例法進行整理,修改,現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門如社會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制定法的種類有:歐美聯盟法,國會立法,委託立法。其中國會立法是英國近現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稱為「基本立法」。
(二) 美國法的淵源
1、 制定法。美國的聯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聯邦的制定法包括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憲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聯邦享有聯邦憲法所規定的聯邦立法范圍之外的立法權。 2、 普通法。美國以英國普通法作為建立新法律的基礎,但並非全盤照搬。正如約瑟夫,斯托里大法官在「范內斯訴帕卡德」案的判例中指出的:「英國的普通法並不是全部都可以作為美國的普通法,我們祖先先把英國普通法的一般原則帶過來,並且以此作為他們生來就有的權利,但是他們只帶來並採用了適合他們的情況的一部分。」在美國並沒有一套聯邦統一的普通法規則,各州的普通法自成體系。 3、 衡平法。美國獨立之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轄區和特許殖民地採用了英國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國由教會法院管轄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轄。美國獨立之後,聯邦和各州都相繼採用衡平法。在絕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統一由聯邦法院監管,不另設衡平法院。
綜上所述得出英美法的淵源及特點如下:
1、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各國受英國發的影響,法律淵源一般部分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都很高。 2、以日爾曼為歷史淵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國法,是在較為純粹的日爾曼法——盎格魯,撒克遜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3法官對法律的發展所起的作用舉足輕重。判例法是在法官才長期審判實踐中逐漸創造出來的,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立法的意義,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稱。 4、以歸納為主要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師在適用法律時,通過對存在於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則進行抽象概括歸納比較,然後才能將其最不適當地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中去。 5、不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

『捌』 英美法系的形成與特點

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在歐洲大陸,後擴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國。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法國和德國是該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包括過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土耳其等國。舊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大陸法系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形成了兩個支流。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到18世紀至19世紀時,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被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終於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兩大支流,這就是英國法和美國法。它們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 英美法系的只要特點是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判例法(簡單解釋判例法就是以前怎麼判,現在還是怎麼判)為主要形式。

『玖』 英美的法律是如何規范其公益組織的資金的運營的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5-08

『拾』 請問英美法系的基本體系結構是怎樣的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異

目前,世界各國沿用的法律體系基本上可分為二類: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國內地採用的是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歐洲大陸上的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拉丁美洲、亞洲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大陸法系。香港和英聯邦國家採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兩大法系的主要差異有:

第一,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車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飲食的規范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幹而發燕尾服起來的。

第三,法官的許可權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職能,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也稱抗辯式)程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

此外,兩大法系在法律分類、法律術語、法學教育、司法人員錄用和司法體制等方面,也有許多不同之處。

所謂法系,是指比較法學家按照法的歷史傳統和形式上的某些特,對各國法律體系做的分類。西方國家的法律體系主要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定義
大陸法系強調成文法作用,結構上強調系統化、條理化、法典化和邏輯性,並將全部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
也稱普通法系,基於以往判決的判例上逐步形成的一種在全國普遍通用的法律,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兩部分。

形成 西歐 英國
主要代表 法國和德國 英國和美國
其他代表國家和地區 瑞士、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日本、整個拉丁美洲、非洲近東一些國家、美國路易斯安納州、加拿大魁北克省。
加拿大、澳大利亞、馬來西亞、愛爾蘭、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我國香港地區等

法律結構 公法 指與國家狀況有關的法律,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和國際公法。
普通法 通過國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種全國普遍適用的法律。

私法 指與個人利益有關的法律,包括民法和商法。
平衡法 14世紀時為補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由英國樞密大臣法院發展起來,不受普通法約束,按公平與正義原則作出判決的判例法。

法律淵源 作為成文法國家,憲法、法典以及其他的法律條例等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主要淵源,判例在原則上不作為法的正式淵源。
判例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淵源,其基礎是「先例約束力」原則,即法院在判決中所包括的判決理由必須得到遵循。但19世紀末20世紀初成文法在英美法系國家的比重和作用不斷上升,成文法也成了英美法的重要淵源
內部分歧 大陸法各國都主張編纂法典,但各國在法典的編制體制上卻不完全相同。以民商法而言,即分為民商分立和民商和一兩種編制體例。
作為英美法系的國家,美國比英國更重視成文法。美國不但有聯邦成文法還有州成文法。還專門在商法領域,修訂了《美國統一商法典》以及一系列的反托拉斯法。它們對於規范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行為有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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