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英國處理刑事案件有哪兩種方式
陪審團制度多用於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制度在英美國家流行,特別是英國,陪審團的權力甚至大於法官,而法官只不過是在開庭過程中的一個代言人,宣布開庭,聽取證據,作出刑期宣判,可是真正能決定犯罪嫌穎人是否有罪的還是陪審團,現在中國也在學習這種制度中可取之處。
比如:英國、美國、中國香港等等
陪審制度就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國家機關吸收一定數量的普通公民參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審判的一種制度,一般採取大陪審團(grandjury)和小陪審團(pettyjury)兩種形式。大陪審團一般只運用於刑事案件,通常由23名陪審員組成(美國聯邦訴訟規則規定,可以低於12人,但不能低於6人),職責主要是在庭審前,確定被告是否由犯罪嫌疑和是否提起公訴。所以大陪審團應當對檢察官提出的被告人的罪證是否成立進行審查,而且這種審查是在被告人和其他律師不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審查後,按照多數表決的原則裁定檢察官控告的證據是否成立或不足,從而決定案件是否起訴。小陪審團一般由若干陪審員組成,法國是9人,英國為8人,美國為6-7人,職責是聽取庭審,查看證據,然後進行評議,就案件的事實部分進行裁決10。
2. 英國上議院有多少人
英國上議院有1254位議員。除了下議院外,還有上議院,上議院由皇室貴族、還有法官等組成,人數為704人。所以英國議員議員人數=上議院議員人數+下議院議員人數=650+704=1254位議員。
英國上議院是英國議會的兩院之一,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議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
教會的大主教和主教即為「靈職議員」,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即為「俗職議員」,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一般稱之為「國會縉紳」(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並幾乎存續至今。
3. 英國有多少警察,占人口多少
節選:(不讓寫雲南警方鏈接,否則答案就失效)
1856年,為維持治安秩序,英國議會通過治安法,
決定在倫敦等地創立警察,要求每個郡都建立警察隊伍。
警察的最高領導是內政部長。
英國警察只孝忠女王,不受政府領導。
英國警察實行分散制,在52個郡設立了警察局,
其中英格蘭和威爾士43個,蘇格蘭8個,北愛1個。
英國警察分為正規警察、社區警察、文職警察三種。負責行動處置、
犯罪調查的正式警察,具有逮捕權、搜查權、沒收財產權、監視權、
阻留權及視情況使用警械、武器的權力。志願警察均為兼職,
擁有自己的全職工作,業余時間身著制服義務執行警務,
與正規警察具有相同的權力,領取一筆補助金。
在監督管理上,1984年制定的《警察和刑事證據法》,
第一次對警察的執法許可權及其行使條件和程序作了明文規定,
是英國警察執法的主要依據,改變了過去警察按習慣辦事、自由裁量權大的問題。
其後,又出台了《犯罪起訴法》、《警察和治安法庭法》、
《刑事上訴法》、《刑事訴訟和偵查法》、《反恐法》等,
進一步明確、規范警察行使職權的程序和要求。
【2】警察人數約占人口的萬分之三十以上,其經費主要由中央財政下撥。
【3】在英國的2018人口根據最近聯合國的估計是6657萬.
英國現在警察數量為:6657萬x30÷10000=19、971萬
4. 維多利亞時代下的英國的犯罪率高嗎 英國社會狀況 犯罪集團的活動 繁榮下是否隱藏這危機
首先維多利亞時代是被認為英國工業革命的頂點時期,也是大英帝國經濟文化的全盛時期。
維多利亞時代中期,英國達到強盛的頂峰,當時,它的工業生產能力比除其之外全世界的總和還要大,它的對外貿易額超過世界上其他任何一個國家。
貧富差距:在維多利亞時代,財富的分配始終不均,貧富對比十分明顯。一方面,有貴族宮殿式的庄園生活;另一方面,則是農人破敗的茅屋草舍。一方面,是工廠主舒適的生活享受;另一方面,則是失業工人絕望的生存掙扎。人們的生活水平相差太大,一個國家存在著天堂與地獄的鴻溝。這一時期英國著名的保守黨首相迪斯雷利曾把英國說成是一個「兩個民族」的國家,「當茅屋不舒服時,宮殿是不會安全的。」與之相對應的,是英國人引以為傲的政治制度,包括政府制度、文官制度、司法制度、議會選舉制度等,都與時代格格不入。應該說「光榮革命」後英國建立起的這些政治制度是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不過時過境遷,到了工業革命時期,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結構的急劇變化,這套制度變得越來越不合時宜,成為強盛之中的一道不和諧的陰影。我們僅以議會選舉為例,1715年選民人口占人口總數的47%,到1813年,則只佔25%了。1793年一個由輝格黨組成的團體「人民之友會」曾發表過一份報告,說英格蘭總共400多個議席中,佔一半以上的256個議席是由11075個選民選出來的。選民人數少對於貴族最為有利,它能使貴族寡頭利用賄選來操縱選舉。這樣在18世紀,賄選風氣盛行,幾乎每一個議員都是靠花錢買進來的。議員花錢進議會,又必然指望政府再花錢收買他們。於是腐敗之風盛行於政界,這就是「腐敗的舊制度」。
犯罪率問題:1800年,英國法律規定有兩百條死罪。經過一系列犯罪法改革,到1861年,只有四條死罪,即:謀殺、海盜、叛國、在兵工廠或造船廠放火(這等同恐怖行動)。一般認為,維多利亞時代英格蘭的犯罪率比之前要低。大約百分之九十進入審判的案件都是和財產有關的。暴動、惡性搶劫、謀殺這樣的罪行很少見。1890年代倫敦雖然有五百萬人口,但是每年的殺人犯不過20人。
犯罪率的下降其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貧困減少、晚間燈光照明改善、專業警察隊伍完善、禁酒運動、對於酒類銷售的限制等等。一般性的犯罪主要是偷竊、入室盜竊等。有錢的人一般會不讓家裡沒人。甚至在星期天去教堂做禮拜的時候也會留下一兩個僕人看家。在鄉村,偷獵是一項普遍的犯罪。根據法律,只有地主才能獵殺土地上的鳥類和野生動物。貴族和鄉紳會雇請獵場看守,他們會照看獵場,保護土地。
5. 英國法院系統的介紹
英國司法組織因襲歷史的傳統,體系比較錯綜復雜。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屬的法官組成,而是由一定等級的法官到院組成法庭進行審判。
6. 英國沒有最高法院
有上訴法院 ,同時上議院是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最高法院
英國的法院制度
現代英國法院
1873年《司法法》統一了一系列法規,1925年重新起草為《最高法院司法(統一)法》,推翻了整個傳統的英國法院結構。當代英格蘭有一個含有兩個部門的上訴法院,一個部門管轄民事案件,一個部門管轄刑事案件,常常是由同一個法官主持審判。
英格蘭在諾曼征服(1066年)以後,皇權逐漸延伸至封建領主,到13世紀初期,盡管完全意義上的地方法院還未廢除,但是從御前會議演變來的中央法院----即財政法院(the Court of Exchequer)、普通訴訟法院(the Court of Common Pleas)和王座法院(Kings Bench)的至上地位已經得到確立。普通訴訟法院審理涉及普通臣民間的案件,而王座法院審理涉及高爵位的人之間的案件並充當上訴法院。不久皇家巡迴法院(itinerant royal courts)設立,以節省民事訴訟當事人去首都威斯敏斯特的人力財力並審判在被刑事起訴關押在郡監獄的人。到14世紀,中央法院的首要職能就是聽審來自巡迴法院的上訴案件。16世紀,作為一個由大法官執行的與眾不同的一套法律體系的衡平法的出現,至少是暫時地打破了法院的統一。
管轄沖突在某種程度上一直持續著,直到1875年, 《1873年司法法》開始實施才告終止,這一法令規定了最高法院包括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和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的審判權。純粹出於管理目的,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管轄英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分為三個部分:衡平法官法庭(Chancery)、家事法庭(Family)和王(女王)座法庭(Kings Bench)。從上訴法院有時可上訴到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樞密院司法委員會(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審判來自英國殖民地及英聯邦國家的上訴案件。
1873-75年的《司法法》保證了普通法的規則和衡平法的原則在同樣的法院都被執行。現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已取代了先前的立法。
A)民事法院處理私人間的糾紛,其目標不是懲罰而是盡可能恢復當事人雙方以前的狀態。民事法院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法院,高等法院,郡法院the county courts和治安法院the Magistrates Courts。
B)刑事法院處理被指控犯罪的人,並決定他們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再決定犯罪分子應承擔的後果。英格蘭和威爾士當前的法院系統的建立幾乎全部都依靠過去一百年來通過的法律:1873-75年的《司法法》;1971年的《法院法》。
刑事法院的結構從低到高的級別如下:
治安法院the Magistrates Courts
刑事法院the Crown Court
王座法院分院Divisional Court of the Queens Bench Division
上訴法院:刑事分院
上議院
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治安法官審理,因此沒有陪審團。判刑的程序和審判的程序必須分開,判決有罪是陪審團的程序(證明責任必須讓人滿意),判刑則交給了法官。
治安法官是由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以女王的名義任命,一個治安法院有三個作用。首先,它是一個審判法庭。治安法院是一個行使簡易審判權的法院,它在無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審理和判決案件。它們審理不重要的簡易罪(輕微盜竊、酗酒、交通肇事),大多是判6個月監禁和/或2000英鎊罰款。其次,它是一個預備調查法院地。一個被控可訴罪(譯者註:由大陪審團起訴)的人在沒有被治安法官審查之前是不能被刑事法院審判的。這個階段就是廣為人知的委託程序。第三,某些治安法官得審理兒童(14歲以下)犯罪和青少年(14歲至17歲)犯罪。
刑事法院the Crown Court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建立於1972年,受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直接領導,它分為六個巡迴區,高等法院法官由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推薦由女王任命。在整個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主要城市定期開庭。它包括高等法院的王座分區法官、巡迴法官和記錄法官recorders(兼職法官)。他們在陪審團參與下開庭。中央刑事法院the criminal court就是人們所知道的「奧貝利」,只審理倫敦市區和郊區或在公海上發生的可訴的刑事案件。
有三種類型的法官在刑事法院開庭。高等法院法官、巡迴法官和記錄法官。在刑事法院可訴罪按審理目標分為四類,所有的這些案件只要有無罪辯護的提出,則法官必須在由12位市民組成的陪審團的協助下決定。在倫敦,中央刑事法院創立於1834年,即人們所知道的「奧貝利」。從刑事法院來的上訴案件由上訴法院刑事分院決定。
王座法院分部是一個審理對刑事法院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的案件(刑事上訴法,1968年)它包括英格蘭皇家首席大法官the 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上訴法院法官the Lords Justices of Appeal和一定數量的由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任命的王座法院分院的法官。由三個法官共同審理一個上訴案件。
對上訴法院的判決可再次上訴到上議院。上議院是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最高法院。1876年的《上訴管轄權法》組建了一群終身薪水制的上院議員----普通上訴貴族the Lords of Ordinary或法律貴族Law Lords。五個普通上訴貴族組成上議院的刑事審判權。上訴必須至少由三個普通上訴貴族共同審理。每一個貴族發表獨自的意見,但判決採納多數人的意見。
C)上訴法院檢查初審法院的工作並糾正其錯誤。
7. 英國首席大法官福特斯鳩曾明確表達過一個觀點:「一個人寧願二十個有罪者逃脫死刑的懲罰,也不願一個無...
這就是現代法治社會所提倡的疑罪從無原則.
就是說,在證據不充分,不能肯定被告人有罪時,應當做出無罪的判決.
樓上說的不完全正確."無罪推定原則"指的是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認為有罪,強調只有法院有權定罪.
8. 求世界各國犯罪率排名。
中國警察數量世界第一,中國法官數量世界之冠。本來很好理解,因為中國人口最多。可是,中國的犯罪率全球最低,每10萬人口只犯罪363件。這個數值只有美國5%,是丹麥的3.8%,是芬蘭的3.5%,紐西蘭的3.25%,瑞典的3%。比中國還要低的國家只有巴基斯坦,印尼,巴拉圭,葉門,亞塞拜然,巴布新幾內亞,烏干達和斯里蘭卡等幾個國家。下面我將犯罪率最高和最低的國家羅列在下: (來源為聯合國「國際犯罪防範中心」的各國政府上報的統計數據;數值為2000年每10萬人口中所發生的刑事犯罪案件;數據鏈接:http://www.uncjin.org/Statistics/WCTS/wcts.html) 刑事犯罪率最高的10個國家: (1) 瑞典 : 13679 (2) 紐西蘭 : 12053 (3) 芬蘭 : 11598 (4) 英國 : 10345 (5) 丹麥 : 9834 (6) 加拿大 : 8397 (7) 德國: 8621 (8) 美國 : 7627 (9) 法國 : 7419 (10) 挪威 : 7235 刑事犯罪率最低的10個國家: (1) 巴基斯坦 : 7 (2) 印度尼西亞: 71 (3) 巴拉圭 : 97 (4) 葉門 : 157 (5) 亞塞拜然 : 198 (6) 烏干達 : 261 (7) 巴布亞紐幾內亞: 287 (8) 斯里蘭卡 : 312 (9) 中國 : 363 (10) 尚比亞 : 573
9. 西方法院與法官制度
你這個問題內容太多太廣了,是在不是網路知道可以發的東東啊……找出來加上對比的話估計都能出本小冊子了…………
我在此就把法院系統的資料給搜羅過來發給你,參考下呵:
英國法院系統
英國司法組織因襲歷史的傳統,體系比較錯綜復雜。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屬的法官組成,而是由一定等級的法官到院組成法庭進行審判。
英國1066年被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設有郡法庭和百戶法庭,根據地方習慣法行使司法職能;教會也自設法庭,依照教會法進行審判。諾曼王朝開始建立王國法院(Curia Regis,或譯御前會議),並派出巡迴法官到各地巡迴審判。其後,陸續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國王掌握的特種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築有星狀裝飾而得名)、普通訴訟法院、繼承和離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並無統一法院體系。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後,法院組織沒有重大改革,只是陸續作了一些調整,以適應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1875年英國司法改革以後,雖已逐步形成較為統一的體系,但是,在法院名稱和訴訟程序方面仍保留了許多封建痕跡,審級和管轄都相當復雜。
英國法官不論專職法官或業余法官,一律經任命而不由選舉產生。法官等級森嚴,由低級到高級共有 7類,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業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③記錄法官,即由律師兼任的法官;④巡迴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訴法官;⑦常設上訴議員,是由上議院議員兼任的法官。全國4名最高級的司法官員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檔案長和家事庭長。
英國法院的審級基本上劃分為基層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議院三級。專門法院有軍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基層法院 對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管轄基本分開。包括:
郡法院 審理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主要由巡迴法官開庭,一般不召集陪審團(見陪審制度)。對郡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至上訴法院民事上訴庭。
治安法院 審理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由兩名以上治安法官開庭。個別情況下可獨任審理。支薪治安法官有權獨任審理。其職權主要為進行簡易審判和起訴預審。簡易審判是依簡易程序審判簡易罪或其他可依簡易程序審判的可訴罪。簡易罪大體相當於大陸法系中的違警罪,可訴罪相當於刑事罪。起訴預審是對可訴罪的控告進行預審,決定是否可正式起訴至刑事法院。有的治安法院也兼理某些輕微的民事案件,如有關婚姻、收養或扶養費的糾紛。治安法院還專設少年法庭,處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有關照管少年的爭議。對治安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至刑事法院;如純屬法律問題,可以以報核方式上訴至高等法院,進行法律審(見上訴審程序)。
驗屍法院 專門對死因不明、懷疑為暴力他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屍體進行勘驗,並完成初步偵查和預審任務;但它只有權將案件直接移送到刑事法院正式起訴,而沒有審判權。
最高法院 是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合稱,並非獨立的法院,也不是最高審級。
刑事法院(一譯皇家法院) 受理不服治安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也是可訴罪的初審法院。它是全國性法院,可管轄國境內任何犯罪案件。1972年設立,其前身為巡迴法院和季度法庭。在倫敦開庭時稱中央刑事法院,在地方上按駐地等級分為3等,依照法律規定分別管轄按輕重不同而劃分的四類犯罪案件。可在刑事法院開庭的法官有高等法院法官、巡迴法官、記錄法官以及不屬該轄區而且未參加預審的治安法官。刑事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召集陪審團。對刑事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至上訴法院刑事上訴庭。
高等法院 建立於1873年,是由衡平法院等多種法院合並而成。下設3庭:①王座庭,主要任務為初審重大的民事案件,組織海事合議庭和商事合議庭等專門法庭審理各該類案件,以及受理以報核方式上訴到院的刑事案件;此外,王座庭還負責核發人身保護狀和各種特權令,進行審判監督。②大法官庭,負責審理有關房地產、委託、遺囑、合夥和破產等民事糾紛。③家事庭,主要審理有關家庭、監護、婚姻等的重大糾紛及其上訴案件。高等法院各庭由高等法院法官和記錄法官開庭審判。對高等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至上議院。
上訴法院 建立於1966年,由原來的刑事上訴法院和專理民事上訴的上訴法院合並而成。分兩個上訴庭,即民事上訴庭和刑事上訴庭。民事上訴庭受理不服郡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刑事上訴庭審理不服刑事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上訴法院由上訴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以及全國4名最高級的司法官員開庭審理。 對上訴法院的判決不服,還可再上訴至上議院。
上議院 為最高審級。只審理內容涉及有普遍意義的重大法律問題的上訴案件。其司法權由常設上訴議員行使。不閱案卷,只聽取雙方律師陳述,其裁決以上議院決議形式作出。
軍事法院和軍事上訴法院 普通法院之外最重要的專門法院。負責審理軍職罪以及軍職人員所犯的普通刑事罪;對前者有專屬管轄權,對後者則與普通法院雙重管轄。其最高審級也是上議院。
行政法庭 具有專門法院性質,但由於它們隸屬於各種行政機關,而且只管轄特定種類的行政訴訟,因而並不是嚴格意義的司法機關,故又稱准法院。行政法庭種類很多,如土地法庭、地租法庭、運輸法庭、醫療申訴法庭、工業損害法庭和移民申訴法庭等。
上述為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地區的法院體系。蘇格蘭還另外有其獨特的法院組織,但其最高審級仍為英國上議院。
德國法院系統
設立6種法院,即憲法院,普通法院,勞工法院,行政法院,社會法院和財政法院,各成系統。除憲法法院外,其他5種法院的聯邦級法院組織組成聯合委員會,協調彼此工作。憲法法院(包括聯邦憲法法院和州憲法法院)的許可權和組成由《基本法》規定,其地位凌駕於其他法院之上。普通法院負責審理專門法院管轄以外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分4級,即聯邦最高法院,州高等法院,州中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勞工法院分3級,負責審理勞資糾紛,工會與其成員之間的糾紛以及關於工人參加決定權的糾紛,工會與其成員之間的糾紛以及關於工人參加決定權的糾紛。行政法院分3級,負責審理除有關憲法,社會保險和財政以外的一切行政訴訟,被告一方為國家行政機關。社會法院分3級,負責審理一切有關社會保險的糾紛。財政法院分2級,負責審理有關財政稅收糾紛。
法國法院系統
分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兩大系統。法院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屬於民事法院的有初審法院和大審法院,屬於刑事法院的有違警法院,輕罪法院和重罪法院。此外,還有上訴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訴審法院,重罪案件除外),國家安全法院(負責審理和平時期顛覆活動案件以及司法部長以政治罪為由指定其審理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最高審級,但只復議法律問題,不審理事實,不製作新判決)。行政法院擔負兩項任務:(1)就現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部門作出解釋,提供建議和擬定草案,屬行政職能;(2)審理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和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控告,屬司法職能。行政法院分為兩級,即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設的行政法庭。爭議法院是處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兩系統間關於管轄權的爭議。根據法國憲法規定,還設有獨立於上述兩系統之外的特別高等法院,專門審理總統所犯叛國罪和政府部長在任職期間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
美國法院系統
分為聯邦和各州兩大系統.名稱和審級不盡相同,管轄許可權錯綜復雜.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不採取陪審制(除某些基層法院外).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聯邦系統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為: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國境內供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間,不同州公民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訴訟.聯邦系統法院包括:聯邦地方法院(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聯邦上訴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全國最高審級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司法審查權)和專門法院.州系統法院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其下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州系統法院包括:基層法院(州管轄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州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的最高審級).
美國法院組織(Court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http://www.court.gov/
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美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有:貫徹三權分立的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和地方兩大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等等。司法組織法院組織復雜,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大系統,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管轄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還有國會根據需要通過有關法令建立的特別法院,如聯邦權利申訴法院等。法官實行不可更換制、專職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國沒有統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糾紛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審理外,各獨立機構也有權受理和裁決。
美國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構不分,聯邦總檢察長即司法部長,為總統和政府的法律顧問,監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重大案件時,代表政府出庭,參加訴訟『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採用辯論制,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判決。刑事訴訟程序的特點是:聯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罪起訴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納;廣泛使用審判前的「答辯交易」;辯護時,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師,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相互對抗爭辯,法官不主動調查,僅起「消極仲裁人」的作用。司法審查制度作為聯邦原則正式確定,始於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首席法官J.馬歇爾代表法院認為,「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憲法取締一切與之相抵觸的法律」,明確宣布國會1789年頒布的《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從而確立了法院擁有審查國會通過的法令的職權,逐步形成司法審查制度。這一制度成為維護統治秩序,實行權力制衡的一種政治手段,以後為許多國家所仿效。美國的司法審查權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審理具體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審查對象除國會制定的法律外,還包括總統的行政措施。
美國法院組織劃分為聯邦和各州兩大系統,名稱和審級不盡相同,管轄許可權錯綜復雜。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層法院外,均不採取陪審制。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
聯邦系統的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為: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國境內供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間、不同州的公民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訴訟。聯邦系統的法院包括:
聯邦地方法院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 設在各州的聯邦地方法院只審理屬於聯邦管轄的案件,設在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和領地的聯邦地方法院,則兼理聯邦管轄和地方管轄的案件。一般為獨任審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並召集陪審團進行審理; 聯邦上訴法院分設在全國11個司法巡迴區,受理本巡迴區內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以及對聯邦系統的專門法院的判決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權的行政機構的裁決不服而上訴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議審理。
美國最高法院
是全國最高審級,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
專門法院聯邦系統還設有各種專門法院。與上訴法院同級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損害賠償的案件的索賠法院,受理關稅上訴案件和專利權案件的關稅和專利權上訴法院。與地方法院同級的有關稅法院和征稅法院。另外,某些聯邦行政機構具有部分司法權,可以裁決其職權范圍內的爭議。這些行政機構有聯邦貿易委
員會和國家勞工關系局等。
州系統的法院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其下還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
基層法院
一般稱州地方法院、州巡迴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訴訟法院,為屬州管轄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多數州規定須召集陪審團審理。有的州在基層法院之下設有縣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層法院內設各種專門法庭或者另設專門法院,不作為審級;對其判決不服,可申請基層法院重審,以後仍可上訴。這類專門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遺囑驗證法院、遺囑處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
州上訴法院
大部分州設有州上訴法院,作為中級上訴法院。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審級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稱為最高審判法院、違法行為處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設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紐約州的法院組織比較特殊,其初審法院稱為州最高法院,內分家事庭和遺囑驗證庭等。上訴級為上述法院的上訴庭,不另設法院。最高審級稱州上訴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1790年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成立,設於首都華盛頓。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組成,後來人數幾經增減。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法官均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歷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復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開庭時間為每年10月的第1個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決以法官投票的簡單多數為准,判決書寫下各方意見。1882年開始發行官方匯編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其中的判例對法庭有約束力,為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
10. 求世界城市人均犯罪率城市及國家排名
中國警察數量世界第一,中國法官數量世界之冠。本來很好理解,因為中國人口最多。可是,中國的犯罪率全球最低,每10萬人口只犯罪363件。這個數值只有美國5%,是丹麥的3.8%,是芬蘭的3.5%,紐西蘭的3.25%,瑞典的3%。比中國還要低的國家只有巴基斯坦,印尼,巴拉圭,葉門,亞塞拜然,巴布新幾內亞,烏干達和斯里蘭卡等幾個國家。下面我將犯罪率最高和最低的國家羅列在下: (來源為聯合國「國際犯罪防範中心」的各國政府上報的統計數據;數值為2000年每10萬人口中所發生的刑事犯罪案件;數據鏈接:
) 刑事犯罪率最高的10個國家: (1) 瑞典 : 13679 (2) 紐西蘭 : 12053 (3) 芬蘭 : 11598 (4) 英國 : 10345 (5) 丹麥 : 9834 (6) 加拿大 : 8397 (7) 德國: 8621 (8) 美國 : 7627 (9) 法國 : 7419 (10) 挪威 : 7235 刑事犯罪率最低的10個國家: (1) 巴基斯坦 : 7 (2) 印度尼西亞: 71 (3) 巴拉圭 : 97 (4) 葉門 : 157 (5) 亞塞拜然 : 198 (6) 烏干達 : 261 (7) 巴布亞紐幾內亞: 287 (8) 斯里蘭卡 : 312 (9) 中國 : 363 (10) 尚比亞 : 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