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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英國議會怎麼發展

發布時間:2022-09-13 12:40:05

㈠ 簡要的介紹下近代英國政治體制的發展···

早期文明
在不列顛群島上很早就有人類活動,約公元前第3千紀,伊比利亞人從歐洲大陸來到大不列顛島東南部定居。約公元前700年以後,居住在歐洲西部的克爾特人不斷移入不列顛群島,其中有一支稱為不列吞人,不列顛這一名稱可能來源於此。克爾特人已知使用鐵器,耕犁在技術上不斷進步,並已使用貨幣。生產力發展促使克爾特社會逐漸分化。
羅馬時期
公元前55和前54年,凱撒兩度率羅馬軍團入侵不列顛,均被不列顛人擊退。公元43年,羅馬皇帝克勞狄一世率軍入侵不列顛。征服不列顛後變其為羅馬帝國的行省。到407年,羅馬駐軍被迫全部撤離不列顛,羅馬對不列顛的統治即告結束。
中古時期
羅馬人撤離後,居住在易北河口附近和丹麥南部的盎格魯-撒克遜人以及來自萊茵河下游的朱特人等日耳曼部落,到7世紀初,入侵者先後建立起7個強國:這個時期史稱「七國時代」。盎格魯-撒克遜人入侵時是氏族部落組織。入侵過程中,原來的氏族組織解體,隨著生產力發展,土地逐漸變成私有財產,出現了貴族、大土地佔有者、依附農和奴隸。村社成為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向封建土地所有制過渡的形式,一般認為是英國社會封建化過程的開始。6世紀末,基督教傳入英國。
從8世紀末開始,以丹麥人為主體的斯堪的納維亞人屢屢入侵英國。879年,阿爾弗烈德大王和丹麥人訂立條約,將英格蘭東北部劃歸丹麥管轄,稱為「丹麥區」。10世紀初,阿爾弗烈德大王的後繼者逐漸收復丹麥區。11世紀初,丹麥人卷土重來。丹麥人佔領期間,英國封建化過程加速。
英王愛德華死後無嗣,法國諾曼底公爵威廉於1066年率軍入侵,同年10月進入倫敦,加冕為英王威廉一世(1066~1087在位),史稱「征服者威廉」,諾曼王朝(1066~1154)由此建立。
威廉征服後建立起的強大王權對鞏固封建秩序起了積極作用。約翰被迫於1215年 6月接受《大憲章》,與封建主妥協。大憲章本質上是一個封建性文件,是保護封建領主的利益;但也有如保護市民貿易自由這樣有進步意義的條文。但約翰不久就否認憲章,君臣之間內戰連綿不斷。
大憲章
1380年,國王理查二世(1377~1399在位)為徵集英法百年戰爭戰費,增收人頭稅,導致起義於1381年5月爆發,領袖是泥瓦匠瓦特.泰勒,史稱「瓦特.泰勒起義」。起義雖遭失敗,但震撼了英國的封建農奴制度。14世紀末,英國農奴制實際上已經解體。15世紀時,絕大多數農奴贖得人身自由,成為自耕農,他們在法律地位上分為自由領有農和公簿持有農。貨幣地租成為地租的主要形式,封建主階級也發生變化,從富裕農民、佔有土地的商人以及中小貴族中產生新貴族,他們採用資本主義經營方式。舊貴族的統治陷入危機,封建騎士制度日趨解體,經過1455~1485年的玫瑰戰爭,舊貴族力量大大削弱,為資本主義關系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得到新貴族和資產階級支持的亨利七世即位(1485~1509在位),開始了都鐸王朝的統治。
圈地運動是英國資本原始積累的重要手段之一。1536年英格蘭與威爾士合並。15~16世紀,毛織業成為英國的「民族工業」,對羊毛的需
英國擊敗西班牙無敵艦隊
求成倍增加。地主把農場改為牧場,還通過圈地圍田或侵佔公地,把小地產集中,連成大片。這樣一來,大批自耕農失去土地而破產,淪為流浪人。國王從1530年起頒布一系列血腥立法,迫使流浪人受雇於新貴族和資本家。海外掠奪和貿易也是原始積累的重要途徑。16世紀以後,英國陸續組織許多貿易公司,進行海盜掠奪,碼頭官吏、海關人員、海軍官兵,甚至地方高級官吏,都勾結海盜。海盜J.霍金斯販運黑人致富,F.德雷克則在伊麗莎白一世贊助下劫掠西班牙美洲殖民地,並於1577~1580年間進行了震驚歐洲的環球航行。1588年,英國戰勝西班牙的無敵艦隊,在攫取世界海洋霸權上邁出第一步。
1603年,伊麗莎白女王死後無嗣,蘇格蘭國王詹姆斯六世繼承英國王位,稱詹姆斯一世(1603~1625在位),
處死查理一世
開始斯圖亞特王朝統治(1603~1649,1660~1714)。16世紀後半葉到17世紀前半葉,資本主義經濟迅速發展,經濟實力日益強大的資產階級和新貴族越來越不能忍受封建王權的專制統治。但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無視這些變化,堅持「君權神授」,致使矛盾激化。1641年11月,議會向國王提出《大抗議書》;翌年1月,國王企圖逮捕議會反對派首領未逞,逃出首都,8月在諾丁漢向議會宣戰。
克倫威爾率領的主要由信仰清教的自耕農和手工業者組成的一支騎兵隊伍,新模範軍在1645年6月納斯比戰役中擊敗王黨軍隊。翌年,國王被俘,1647年底,查理國王逃跑,1648年2月,王黨勢力乘機又挑起內戰,在獨立派、平等派聯合打擊下,王黨勢力復被擊敗,第二次內戰結束,1648年12月,克倫威爾清除了議會中的長老派;1649年1月30日,查理一世被斬首。年4月,克倫威爾驅散殘余議會,12月建立護國政府,實行軍事獨裁。
1660年2月,斯圖亞特王朝復辟。1689年2月爆發「光榮革命」。它所宣布的《權利法案》限制王權,擴大議會權力,奠定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此後,英國議會君主制逐漸形成和發展。[2]1707與蘇格蘭合並。
工業革命
工業革命又稱產業革命,指資本主義工業化的早期歷程,即資本主義生產完成了從工場手工業向機器大工業
瓦特
過渡的階段。是以機器生產逐步取代手工勞動,以大規模工廠化生產取代個體工場手工生產的一場生產與科技革命,後來又空擴充到其他行業。
有人認為工業革命在1750年左右已經開始,但直到1830年,它還沒有真正蓬勃地展開。大多數觀點認為,工業革命發源於英格蘭中部地區。1765年,珍妮紡紗機的出現,標志著工業革命在英國乃至世界的爆發。18世紀中葉,英國人瓦特改良蒸汽機之後,由一系列技術革命引起了從手工勞動向動力機器生產轉變的重大飛躍。隨後傳播到英格蘭到整個歐洲大陸,19世紀傳播到北美地區,後來,工業革命傳播到世界各國。
殖民擴張 英國的殖民地在19世紀猛烈擴張。1801年合並愛爾蘭,英國的正式名稱成為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對亞洲的侵略繼續擴大。19世紀中葉,發動兩次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參與鎮壓中國太平天國革命;鎮壓1857~1859年印度民族大起義,強化對印度的統治。1876年,保守黨B.迪斯累里內閣為維多利亞女王加冕,使其成為印度女皇。此後英國又稱為大英帝國(或英帝國)。此外,在伊朗、緬甸、南非、埃及、東非以及紐西蘭、澳大利亞等地也擴大侵略,還逐步對南美洲進行滲透,成為那裡最大的投資者。1867年,加拿大成為英國第1個自治領。
世界大戰
19世紀70年代以後,英國逐漸喪失工業壟斷地位。後起的德國、美國逐步趕上並超過英國,導致相互間矛盾
丘吉爾在雅爾塔會議上
的空前激化。20世紀初,德國成為英國最危險的競爭對手。面對嚴峻的形勢,英國政府積極擴充軍備,尤其是海軍。為對付德國,英國放棄19世紀奉行的「光輝孤立」外交政策,1907年以後,英、法、俄「三國協約」實際上形成。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1917年,英國最終擊敗德國的「無限制潛艇戰」,維護了它的制海權。戰爭中英帝國參戰人員陣亡總數達50萬以上。大戰以德國等同盟國的失敗告終。
1939年9月,德國進攻波蘭,二戰爆發,英國對德宣戰。1940年4月丘吉爾組成戰時聯合內閣。丘吉爾上台後,立即組織敦刻爾克撤退,把國民經濟納入戰時軌道,並迅速擴充軍備。1940年7~9月在德國發動的「不列顛空戰」中,英國空軍有效地打擊了敵人。1944年6月英美軍隊在法國諾曼底登陸,1945年5月8日德國投降。
當代英國
戰後英國於1947年參與擬定並接受馬歇爾計劃,從美國得到大量援助,經濟逐步
撒切爾夫人大選獲勝
復甦。與此同時,工黨政府還實施一些改善勞動人民狀況的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英國,由工黨和保守黨輪流執政。經濟發展緩慢。戰後初期,國民生產總值居資本主義世界第2位,50~60年代,又先後被聯邦德國、法國和日本超過。1979年大選後,保守黨執政,撒切爾夫人成為英國歷史上第一位女首相。1982、1987年連任。撒切爾政府採取國有企業私有化的政策,在振興經濟方面取得不小成績。但失業現象仍較嚴重,罷工時起。戰後英國殖民帝國土崩瓦解。殖民地紛紛獨立,至2012年其英聯邦成員國有49個。1973年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1950年1月承認新中國,1954年6月,中英達成互派代辦的協議,1972年3月,兩國關系升格為大使級外交關系。1982年9月撒切爾夫人再次訪華,1984年12月第三次訪華,簽訂了《中英兩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至2012年,英在海外仍有13塊領地

㈡ 中世紀英國議會是如何形成與發展的

答案: 解析: 1215年出台的《大憲章》把王權置於封建習慣法的約束之下,為議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經驗。1265年,貴族領袖主持召開由貴族、騎士和市民等代表參加的會議,這成為議會的開端;後來議會逐漸演變成上下兩院。上議院由貴族和教會代表組成,下議院由鄉紳和市民代表組成。當時的議會還是封建性的。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英國議會中資產階級的代表日益增多,逐漸演變為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議會。英國議會的形成與發展為君主立憲制的確立奠定了基礎。

㈢ 英國議會的歷史沿革

英國議會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公元5世紀到7世紀的盎格魯.撒克遜時期。
5世紀中葉,盎格魯人、撒克遜人和朱特人侵入不列顛。他們趁著羅馬人撤離英國後出現的權力真空,陸續的征服了英國,並建立起大小七個王國。英國史學家將6世紀末至870年稱為「七國時代」。在這些王國中,由國王和貴族代表共同組成「賢人會議」。賢人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輔助國王處理國家大事和根據世襲的原則來確定王國的繼承人。
發展到諾曼王朝時,威廉一世創造了與「賢人會議」相似的機構稱為「大會議」。它由僧俗兩屆的大封建主和國王的直接附庸所組成,並且每三年開一次會來決定國家重要大事。由於大會議機構龐雜並且經常無法召開,於是在大會議下建構了一個小會議。小會議是大會議的核心機構,它由王室事務總管、保安長官等高級宮廷大臣組成,並且集立法、行政、司法於一身。也稱「御前會議」。它被看作為英國議會的前身。
1215年,為了反抗國王的過分的稅收,貴族們發動起義,迫使國王簽訂了英國史上有名的《大憲章》。其主要目的是明確國王貴族的封建權利和防止國王侵犯這些權利。但是亨利三世即位後拒絕了《大憲章》,於是貴族們又開始起來與國王斗爭。1258年在牛滓召開了一次稱為「國會」的議會,它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對委員會而非國王負責以及定期召開議會的原則。由於牛津國會把全部權力都交給了封建大貴族,引起了市民、騎士和自由土地佔有者的不滿,為了爭取這些人的支持,叛亂貴族西門.德.孟福爾予1265年召開了由貴族、市民和市民參加的等級會議,其被稱為英國國會的開端,雖然後來孟福爾失敗,但等級會議被保留下來。
1295年愛德華一世召開了史稱「模範國會」的會議,它標志著議會三各階層的代表數額由不穩定趨於相對穩定。到了15世紀,英國的國會獲得了真正的立法權。從5世紀到15世紀,表面看起來權力一直在向著制約國王權力議會方向轉移,但是國王仍然掌有有著實際性的決定權。國會只有在國王需要的時候才召開。「在亨利七世統治的24年中,國會只召開了七次,伊麗莎白一世在世的45年中,國會只召開了10次,即使僅有的幾次國會也完全成了王權的工具」。因此處於封建時代的國會總體上講是封建王權的附屬機構,只有當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排除了封建主義生產方式之後,國會才有可能真正的轉變為資產接的的代議機構。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通過《權利法案》確定了君主立憲制,議會成為英國權力中樞。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後,英國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們的政治設計。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根據自然法,每個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自然權利,這些權利是不證自明的天賦權利,因而是不可轉讓、不可剝奪的,只是在自然狀態下存在種種不便,才使得人們相互簽訂契約把懲罰他人的權力自願的交給人民的代表——議會。為此。議會應該享有立法權。在洛克看來,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並對全體成員具有約束力,既然法律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那麼制定法律的議會當然是表達社會公共意志的機構,因而它應該處於社會一切權力的最高位,行政權和對外權從屬於立法權。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在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根據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理論家、法學家們的設計逐步把議會推向國家權力的中心,這就是所謂「議會主權」理論。「議會主權」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議會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應當是最高的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從屬於立法權,並對立法權負責。另—方面,議會有權監督執行權的行使,有權「調動和更換」執行機關,從而使執行權對立法權的「政治責任」得以貫徹。
資本主義革命後的英國議會正是朝著英國古典政治理論家們所設想的「議會主權」的方向發展的。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初步確立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為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礎。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其一,鞏固並擴大議會,特別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權利法案》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終止法律生效和廢除法律。只有得到議會同意,國王才能征稅。和平時期在王國范圍內維持常備軍也需得到議會同意。議會實行自由選舉。議會中有言論和辯論的自由。 《王位繼承法》為阻止國王對國會活動的操縱,規定:凡擔任任何隸屬於國王的有報酬職務或職位者,以及向王權領取撫恤金者,均不能成為平民院議員。國王的赦免對下院彈劾案無效。一切法案只有經議會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來治理國家。
其二,使政府(原為樞密院,後為內閣)向國王負責逐步轉為向議會負責,特別是向下院負責。首先,由於下院可以通過提出彈劾和廢黜法案的辦法,追究國內外政策失敗的責任,就使內閣盡可能實行議會贊成的政策。於是迫使國王開始吸收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參加內閣。如果國王的大臣得不到議會的支持,他們就應該辭職。1742年英國第—位首相渥爾波就是這樣辭職的,1782年諾斯內閣集體辭職。其次,原樞密院的職能與權力逐漸轉移到內閣。威廉三世時開始從贊同議會多數黨觀點的人士中選任大臣。
不過,這個發展過程並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紀初,即1832年選舉改革前,由於國王在議員選舉、首相選擇、左右內閣成員的態度、解除大臣職務等方面還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和影響力,國王不喜歡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國王支持的政府雖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卻依然可長期維持執政地位。因此,議會,尤其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還很有限,真正意義上的議會主權是1832年選舉改革以後實現的。
從1832年到1867年被稱為英國議會制度的「黃金時代」。在這段歷史中,由於議會和內閣均擺脫了國王的控制,加上那時議員尚不存在服從其政黨領袖的硬性的黨派紀律,執政黨議員與反對黨議員一起反對本黨組成的內閣和首相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議會主要是下院比較容易行使其「倒閣權」。
據統計,從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屆內閣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議會主權的實現另外一個重要的推動因素就是現代政黨政治在英國的完善。現代政黨政治的完善有利於議會的立法權對以國王為代表的行政權的最後勝利。此後,資產階級通過控制政黨,政黨控制議會,議會控制內閣這樣一個政治程序的邏輯實現自己的意志。而當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後,「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開始不適應經濟基礎的新要求,於是「行政集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就將無可避免地代替了「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 如果對20世紀初西方國家憲政變革情況作一考察,就會發現,在經濟危機和戰爭四起歲月里,西方國家的國家機器就都開始強化起來,其核心標志就是行政力量在現代西方立憲政治框架中走到了中心位置。20世紀初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議會職能與權力的變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 議會權力的重心從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選舉改革法》,擴大了選舉權,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議員候選人的權力,從此結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過的《議會法》使議會權力的重心發生了位移,這在上院與下院權力關系的演變史上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該法規定,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無須經過上院的贊同,上院在收到財政法案的一個月內,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認證法案是否屬財政法案的權力屬於下院議長。下院連續通過的其他公議案 (欲將下院任期延長5年以上的議案除外),若連續三次遭到上院否決,下院可直接將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該議案在第一次會期中二讀到第三次會期中三讀的時間不得少於2年。換言之,上院至多能將財政議案拖延1個月,將其他議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議會法》又將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議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為1年。從此上院喪失了否決下院財政議案和其他議案的絕對權力。另外,上院議員出任內閣大臣的權力受到了近乎毀滅性的打擊。19世紀初,內閣大臣幾乎清一色由國王從上院議員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議員。1911年《議會法》確認了下院的政治優勢地位。作為一個慣例,首相必須來自下院,內閣成員也很少由貴族擔任。據估計,戰後歷屆政府中任職的貴族只有15~20名。
第二,憲政體制的重心從議會向行政位移。首先,議會的議事規則向有利於內閣控制的方向發展。1881年議會通過《關於緊急情況的決議》,根據該項決議,首相取得提請下院認定某項問題為緊急問題的權力。這種提案不需任何討論而交付表決。從1882年起該項規則成為議會議事規則的一條常規。
1887年下院領袖史密斯還提出了一個新的程序規則:如果議員來不及在預定期限以前全部審核法案,則下院議長必須將法案的其餘部分不經過討論而提交表決。其次,原屬議會的大部分立法權逐漸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的或隱蔽的形式轉移至以首相為核心的內閣。預算案和其他財政法案的提出權屬於內閣。議會還通過對內閣的大量「授權立法」而使立法權實際上落入內閣之手。20世紀30年代以來,英國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與首相關系密切的閣僚商量決定的,且內閣決定政策從不表決。
當然,行政集權時代的英國議會並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政治機構,相反,它在提供人民主權向政府治權的合法性轉換、內閣政府的立法和政策的權威性認定、提供政黨合法活動的一種體制框架、作為公民向政府「訴苦」(陳述民情)的必要場所等方面仍然具有其他機構無法替代的作用,更何況到21世紀議會在法律上依然保留了「議會主權」的形式地位。
隨著英國資產階級力量的不斷壯大,在歷次議會改革中,上院權力逐漸削弱,下院成為國家核心立法機構和各黨派角逐的場所。1911年,英國通過新的《議會法》,進一步鞏固了下院權力,確立了現行議會制度。

㈣ 英國議會發展歷程

英國議會由上院 (貴族院)、下院(平民院)、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 英國議會
上院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教會大主教和主教組成,共669名議員,無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 下院議員由普選產生,共659名議員,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但是,國王的這些權力主要是象徵性的,行使這些權力主要還是一種形式。例如,國王批准法律,必須先經由議會通過,國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續;國王解散議會,但必須根據首相的決議才能採取行動。 英國議會居於優越於其他機關的「至上」地位,曾經擁有幾乎是無限的立法權。英國議會立法的職權可以說是無所不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立法、監控財政、監督政府。

㈤ 英國的議會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中文簡稱英國國會,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地(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由於以英聯邦國家為代表的許多國家,其立法機構以英國國會為原型,英國國會通常被稱作「國會之母」。但這卻是對約翰·布賴特(John Bright)的錯誤引用。實際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國會政府的先鋒國家擴大投票權利的文章中談到「英格蘭是國會之母」。在中世紀時期,如今的聯合王國是分成三個王國,分別為英格蘭、蘇格蘭與愛爾蘭,其三個王國也分別有自己的議會。根據1707年的聯合法案將英格蘭議會與蘇格蘭議會合並成為大不列顛議會,在1800年所通過的聯合法案再將愛爾蘭議會合並,成立了聯合王國議會。英格蘭議會 英格蘭國會的起源可追尋到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盎格魯撒克遜國王通常由一個被稱為咨議院(Witenagemot)的議會輔佐,咨議院通常由國王的兒子和兄弟組成。郡守(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長官,以及高級神職人員在咨議院同樣擁有席位。國王仍擁有最終權力,但法律卻只能通過尋求咨議院的建議(以及後期的咨議院同意)而制定。 註:Witenagemot 又譯作賢人會議 Palace Of Westminster又譯作威斯敏斯特寺盎格魯撒克遜民族國家(Body politic)在1066年被來自諾曼底的征服者威廉徹底改革。威廉將其祖國法國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帶到英格蘭。隨後他便將土地賜予其重要的軍事支持者,這些人又將土地贈與他們的支持者,從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級制度。那些直接從國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稱為領主(Tenants-in-chief),而他們的領地被稱為采邑(Manors)。威廉一世是一位專制君主,但理所當然的是,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由領主和神職人員組成的議會尋求咨詢。在1215年制定的大憲章中,確立了國王不能隨意課征任何稅賦。但實際上遵守大憲章的英國國王並不多。三個部分組成了國會: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這三個部分相互分立。上議院議員被法律禁止從下議院議員中選出。雖然並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君主按照慣例,並不投票。根據王室特權和政府協議,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勛。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國王還需要委任一個下議院的議員來組建內閣,內閣的成員同樣來自於下議院,這個人必須得到下議院多數的支持。這通常是一個簡單的決定。雖然偶爾國王必須做出一個決斷。如1963年,當被認為是一個負責任的首相哈羅德·麥克米蘭(Harold MacMillan)患上了晚期癌症時,對道格拉斯·霍姆(Douglas-Home)的任命。英國上議院並非「毫無」實權。上院原由終生議員(非世襲)與世襲議員組成,後來世襲議員數量被減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襲貴族互選。上院對預算案否決,若下院重新可決,則上院之決議立即無效。上院對其他法案之否決,若繼續經下院連續兩會期可決(約一年),上院決議無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權力。上院議員也有可能因同僚決議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上院撤銷仍任職歐洲敵國王室的本國貴族職權。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須經英國君主批准。而且兩院的權力仍來自國王所代表的主權,稱為「王在國會」。前次君主否決國會法案在1708年,被否決的是蘇格蘭民兵法。上院也仍有彈劾審判權及叛國罪審判權。下院通過之內閣官員彈劾應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發生於1806年。2006年曾有下議院彈劾首相托尼·布萊爾動議,沒有通過。法理上,國王代表最高司法權,國會兩院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後來不參加審判事務,所以上院是實際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數眾多,實務上承審人員僅是晉封上院「法律貴族」終身職的少數法官。這些人等於是具有國會議員資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紀起,他們不參與上院議案投票。也極少對政治議題發言。 英國依照「主權不可分割」觀念,以國王為主權象徵而將三權分授國會的內閣與兩院。但集中權力之餘,仍保有某種彈性。這種彈性仰賴英國人的深刻的政治經驗與精明的局勢判斷來運作。是以某些憲政機構的權力雖然久未使用,不能視為不存在。但卻沒有人以愚昧和魯莽去隨意改造和推翻。

㈥ 議會在英國的發展史

英國社會被稱作「世界議會之母」。英國議會誕生於13世紀中期,分作貴族院和平民院(以後改稱上議院和下議院)。貴族院由世襲貴族和主教把持,平民院由中小地主及市民選舉產生。到了17世紀,下院中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經濟實力已大大超過上院的封建貴族和高級教士的經濟實力。英國革命以後,下院的權力增大。18世紀起,英國首相和大臣由下院多數黨議員出任,首相通常為下院多數黨領袖。1832年,英國第一次議會選舉改革,工業資產階級政治權利擴大。1867年議會選舉再次改革,降低財產資格,擴大選民人數。到了現代,英國議會仍是最高立法機構。下院議員630席位,由630個選區分別選出,每五年大選一次。上院議員由王族、世襲貴族、教會人員等組成,由國王指定,權力有限。

㈦ 英國議會制的產生發展及完善過程

英國議會制度的產生已有700多年的歷史,我國學者普遍把1215年《大憲章》的制定、1258年《牛津條例》制定和1295年「模範議會」的召開,當作英國議會制度從起源到形成的界標。
1、《大憲章》、《牛津條例》制定是英國議會制度的開端
《大憲章》是國王約翰被迫和大貴族簽訂的一份文件,是在英國乃至世界歷史上最早的一部具有憲法性質的成文法。
《牛津條例》是繼《大憲章》之後的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獻,其重要意義是在英國歷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對委員會而非國王負責以及定期召開議會的原則。這等於公開宣布王在法下和議會是全國最高立法機構。
2、平民進入議會和兩院制的形成
愛德華二世期間,大貴族成立貴族立法團,負責制定政府 改革法令,為提高權威性,立法團有意吸收平民代表參加。而國王為了加強王權,抑制貴族勢力,也樂意召集平民代表出席議會。1325年後,無平民代表即可召開議會的時代最終結束了。英國議會經過一百多年的漫長歲月,終於走完萌芽、產生和形成的過程。
3、「光榮革命」奠定了英國君主立憲制
17世紀中期,隨著英國經濟的發展,新興階層的出現 ,他們極力要求參與國家政事,他們以議會為陣地 ,反對王權。經過1688年的「光榮革命」,英國政治制度從君主制過渡到君主立憲制。
4、19世紀中後期三次議會改革
1832年、1867年、1884年的三次議會改革,為英國兩個政黨建立完善的全國性組織機構添加了新的動力,同時也為全面實現普選和以後的議會改革掃清了障礙。

㈧ 近代英國議會是如何發展成為國家權力中心的、

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的《權利法案》以法律形式對國王的權利進行明確的制約;不經議會批准、國王不能征稅、不能隨意廢除法律、不能停止法律的執行。議會開始逐漸成為國家權力中心。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頒布的《人權宣言》,宣稱人生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美國1878憲法規定國會和最高法院分別掌握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大權。1799年拿破崙為了對內鞏固頒布《法典》。

㈨ 簡評英國議會的發展歷程

ggg歐美資產階級代議制的確立與發展 (1)了解《權利法案》制定和責任制內閣形成的史實,理解英國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特點。 (2)說出美國1787年憲法的主要內容和聯邦制的權力結構,比較美國總統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異同。 (3)知道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和《德意志帝國憲法》的主要內容,比較德意志帝國君主立憲制與法國共和制的異同。 (4)分析資產階級代議制在西方政治發展中的作用。 &7.1 (一)「光榮革命」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過程: 第一階段:1640年革命爆發,此後,一度建立共和國。 第二階段: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國王查理二世實行反對英國國教和恢復天主教的宗教政策,違背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意願,喪失了人心。 第三階段:「光榮革命」。標志著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結束。 (二)限制王權的法案(英國資產階級代議制發展過程:確立) 1、限制王權法案制定的條件 「光榮革命」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盡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勢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案來限制王權。 2、限制王權的法案: (1)《權利法案》的主要內容 (2)《王位繼承法》的內容 3、限制王權法案制定的結果 實際權力逐漸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三)小密室的演變 1、責任內閣制的形成(英國資產階級代議制發展過程:發展) 內閣起源於「光榮革命」前的樞密院。喬治一世時,國王不出席內閣會議成為慣例,並開創了多數黨領袖任首相並組閣的先例。到18世紀中葉責任內閣制形成並得以完善。 2、英國責任內閣制的特點 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任首相並組建內閣,首相有控制內閣決定的發言權;一切內閣成員必須在大政方針上保持一致,聯合起來集體負責;內閣必須得到下院議員的支持,一旦內閣受到下院的反對,首相就要辭職以向議會謝罪,或解散議會而提前大選,由新選出的下院決定內閣的去留。 3、內閣制的作用 內閣制的建立使英國的立法機關得以控制行政,但又不降低後者的行政效率,從而有力地調節了立法權和行政權之間的關系,維護了資產階級民主。 (四)議會選舉規則的制定 1、1832年議會改革(英國資產階級代議制發展過程:完善) (1)原因 a.英國議會選舉制度,激起工業資產階級的不滿 b.歐洲大陸革命潮流的沖擊 c.英國群眾斗爭的高漲 d.工業資產階級為謀取參政權進行積極斗爭 (2)內容 放寬對居民財產的限制 重新分配議席 (3)影響 積極:工業資產階級獲得更多的參政權和選舉權 局限:工人.貧民的政治權利受到限制 2、19世紀後期的議會改革 (五)英國議會中的「第三院」 1、英國議會的黃金時代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通過了一系列法律文件,使議會擁有了至高無上的權力,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權等一切大權,成為英國政治權力的核心。至19世紀70年代前,這一時期是英國議會的黃金時代。 2、內閣權力膨脹 (1)內閣幾乎壟斷了全部的立法提案,而且在許多問題上,議會只規定一般原則,而由內閣去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這使一部分立法權直接轉入內閣手中。 (2)內閣還篡奪了議會的財政權。 (3)議會通過投不信任案來監督和控制內閣的做法的有效性大大削弱了。

㈩ 英國的議會制度的發展與特點

從形式上看,英國議會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魯-薩克遜時期的賢人會議和諾曼底時期的大會議。
在早期盎格魯-薩克遜人統治下的英國社會中,就存在著久遠的民主和法制的傳統。如果追根溯源,就會發現,現代英國議會最早就源於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慣例。後來,又出現了賢人(Witan)會議。(這種賢人會議本是一個國王的顧問團體,沒有具體的組織,人選也要看國王的意旨。不過這種賢人議會在一定程度上開始萌生了英國各階層民眾參政議政的傳統。)
在11世紀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之後,在英國建立了一種以軍事服役為交換條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著地方政務的司法制度。在政治體制上,諾曼諸王在繼承了盎格魯-薩克遜人習俗慣例的基礎上又把諾曼底傳統的管理國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會議」。
在亨利一世統治期間(1100~1135),御前會議有了比較固定的職能.後來,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個成員組成一個駐在固定地點的法院,在國王的指導下審理各地的重大案件,這就逐漸演變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與國王及其御前會議人員所組成的大會議(Magnum Concilium)。之後,這種大議會在威斯敏斯特的集會最後逐漸轉變成了一種國家的立法機構。這實際上就成了近代英國議會制度的起源。
1258年,約翰兒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貴族請願書」——《牛津條約》,承認了議會獨立於國王並定期開會的法定存在。1265年,貴族蒙特福特在內戰中獲勝,他召開了英國歷史上第一次議會,除了有貴族和主教參加外,還邀請了騎士和市民代表,從此形成了英國的等級議會制。1295年,愛德華一世為籌集戰爭經費又召集了「模範議會」並使之成為慣例。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從1343年開始,在議會內部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即貴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議會通過了《斥國王書》,全體議員一致同意廢黜愛德華二世,立其長子為國王,從而開創了議會彈劾國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鐸王朝的伊麗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統治英國的44年裡,沒有濫用自己權力和威望,她終身節儉,不輕易戰爭。當王權與議會發生矛盾的時候,她總是會根據情況做出必要的讓步。在她一生中,王權的擴張始終控制在議會能夠忍受的范圍之內。 1625年,查理一世登基。他繼任後,英國與西班牙、與法國之間宗教戰爭使國庫空虛,財政緊張。為了維持戰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稅收。但是自《大憲章》簽署開始,開征新稅的權力就屬於議會。國王要想徵收新稅,必須得到議會的批准。議會向國王提交了一份《權利請願書》,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不得徵收新稅。查理一世卻對文意加以曲解,並且瞞著議會徵收新稅。於是議會號召民眾不再向國王納稅,作為回應,國王強行解散了議會。直到1640年,英國沒有再召開議會,這段時期稱之為「無議會時期」。
在內戰中取得極高威望的克倫威爾在共和國建立之後逐漸成為軍事獨裁者,這是議會所不能容忍的。當克倫威爾死後,議會與王室的支持者聯手促成了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獲取更多的權力。於是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了斯圖亞特王朝,議會在1689年通過《權利法案》。 該法案體現了國王的權力受到議會牽制的宗旨,明確了「議會至上」的原則,把國王的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更進一步的是,他們使內閣向議會負責,即國王必須提請獲得議會多數的政黨來組閣,若議會不信任,內閣必須辭職,或者解散議會。但若新選出的議會仍然不信任內閣,則內閣必須辭職。於是,英國的君主立憲政治通過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確立下來。這是人類憲政民主史上的一個關鍵轉折點。
1694年的《三年法案》限制了國王召集、解散議會的隨意性;1701年頒布的《王位繼承法》旨在通過規定王位繼承問題,實現資產階級對王權的控制。同時又規定,國王無權干涉立法和司法,無權赦免議會彈劾的案件,這就意味著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即司法獨立。1714年,喬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語,逐漸不出席內閣會議,而由內閣中一名大臣負責主持內閣會議。1721年,下院多數黨領袖、內閣首席大臣兼財政大臣沃波爾取代國王成為內閣首腦。沃波爾內閣是英國首屆正規內閣。1742年,沃波爾因失去議會的支持而辭職,他這一行為開創了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時必須辭職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議會下院反對時,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獲勝後仍繼續任職。他的做法也成為慣例。經過一個多世紀的變革,到1832年議會改革後,議會不但成為實際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也取得了決定內閣人選,監督內閣施政,決定內閣去留及干預司法工作的大權。國王的行政權力被剝奪殆盡,成為「統而不治」的「虛君」,議會制度正式宣告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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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近代英國議會怎麼發展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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