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國政府指的是哪些部分
英國政府機構:
在英國,國王或女王雖然從法律上講,是行政首腦,但並無實權,在現在多是象徵意義的意思。
聯合王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國家的首腦是國王或女王,聯合王國以君的名義,由國王或女王陛下政府治理。英國的議會制度並不是基於成文憲法,英國憲法不由單一文件構成,而由成文法,習慣法和慣例組成。司法部門裁定習慣法或解釋成文法。
I.君主制
伊莉莎白二世,她的全稱是「上帝神佑,大布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以及她的其他領土和領地的女王,英聯邦元首,國教保護者伊莉莎白二世。」
2.女王是國家的象徵。從法律上講,她是行政首腦,立法機構的組成部分,司法首腦,全國武裝部隊總司令。
3.君主政體實際已無實權。它的權力受限於法律和議會。君主立憲制是從1688年的光榮革命後開始。
III.議會
1英國是中央集權國家,而不是聯邦制國家。議會由君主,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2.議會的主要作用是:(1)通過立法;(2)投票批准稅為政府工作提供資金;(3)檢查政府政策和行政管理,包括撥款提議;(4)當天的議題辯論。
3.貴族院(上議院)由神職貴族和世俗貴族組成。它的主要作用是用議員的豐富經驗幫助立法。換而言之,非選舉的上議院是修正議院,補充而非反對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
4.下議院(平民院)由成人普選產生,由651名議員組成。下議院擁有最終立法權。
5.英國被劃分為651個選區,每個選區選一名下議院議員。大選必須五年舉行一次,但經常不到五年就進行一次選舉。
6.英國有很多政黨,但有兩個主要的政黨—保守黨和工黨。從1945年以來,兩黨一直輪流執政,在大選中獲多數議席因而在下議院擁有多數支持者的政黨組建政府,多數黨領袖由君主任命為首相。獲得第二多數議席的政黨則正式成為「反對黨」,有自己的領袖和影子內閣。反對黨的目的是幫助制定政策,它可以經常給政府提出批評性的建議和修正議案。
III.內閣和內閣部長
1. 首相主持內閣,負責分配大臣們的職能,在定期會見女王時向女王報告政府事務。內閣在 首相的主持下,每周開會幾小時,以決定在重大問題上政府的政策。
2. 內閣的所有決定由大臣集體向議會負責,各大臣又為各自部門的工作向議會負責。
IV.樞密院
1. 樞密院原來是政府行政權力的源泉,給君主提供「私人」建議。它在歷史上也稱為國王議會。今天它的主要作用是禮節性的,如建議君主批准政府的法令。
2. 它的主要成員有400人左右,包括內閣閣員,下議院院長及英國,英聯邦的高級政治家等。
V.政府各部和公務員部
1. 主要的政府部門包括:財務部,內務部,外交部,國防部等。
2. 文職人員部的成員被成為公務員。公務員主要是通過競爭考試錄用。公務員部門不屬於任何政黨,政府的變更並不影響部門職員的變更。英國現約有541800名公務員。
VI.地方政府部門
1. 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兩級地方政府制—郡和比郡小的區。現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分為53個郡,郡下分為369個區。
2. 大倫敦被分為32個行政區。
2. 關於英國選舉的疑問~~~
1、在議會選舉中過半的黨的領袖會在第二天受到女王召見,授權組閣。
2、得票率就是支持本黨的票數占總票數的比例
3、是的,不過成為候選人是要本黨提名的,否則只有退黨,以獨立候選人的身份參選。
4、英國的確是650個選區。你說的621席是三大黨,即保守黨、工黨和自由民主黨的席位,其他還有愛爾蘭黨等小的黨派。
5、這個和英國的選舉制度有關。英國是小選區簡單多數制。即一個選區產生一個代表,由獲得多數的候選人當選,不管其是否過半。因此,如果一個黨如果是支持者分布比較集中,即便支持率比較高,也不會獲得較多席位,這次自民黨就是這個情況,因為他只能獲得支持者較多地區的席位。如果本黨支持者分布十分廣,想同的支持率就可以獲得較多的席位。自民黨和工黨的支持率相近,但是得票十分的懸殊,就是這個原因。
3. 跪求:英國政黨產生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條件,越詳細越好!謝謝!
英國是「議會制」國家,權力集中在議會;議會包括國王、上院和下院,在這個組合中,國王代錶王權,上院由貴族組成,下院由選舉產生,是所謂的「平民院」。三個部分在不同歷史時期曾發揮不同的作用,重要性也在發生變化。
在專制主義時代,國王曾經是權力的重心,但光榮革命後丟掉實權,19世紀中葉成為「虛君」。英國王位保留至今,其基本原因就在於君主不再行使實權。從理論上說,國王仍保有立法功能,議會法案須經國王批准,國王擁有否決權。但在事實上,國王自1708年以後就再沒有行使過這種權力,一切法案只要送給國王,國王一定批准。如今,作為議會的一個組成部分,國王所發揮的實際作用只是主持議會開幕式,並宣讀政府的施政報告。
上院也叫「貴族院」,由貴族組成。貴族的特點是世襲,他們有進入上院的天生權利。光榮革命後王權式微,上院成為權力的重心,貴族統治整個國家。但是從19世紀開始,英國向民主化方向轉變,貴族的權力日益削弱,下院的權力則日漸增長,但上院仍可以節制下院,它可以否決下院法案,並且首相和各部大臣經常也由貴族出任。到20世紀,人們對這種情況已經不能接受了,他們認為上院不符合民主的潮流,因此需要改革。這樣,英國在1911年和1949年兩次制定《議會法》削減上院權力。此後,上院的許可權已所剩無幾。現在,如果一項法案連續三次在下院通過,而時間又在一年之內,上院就不可以否決了,將直接送交國王簽字。
與此同時,上院的成分也發生改變,一批「終身貴族」進入上院,沖淡上院的世襲性質。「終身貴族」是不可以世襲的,由政府在黨派政要和社會名流中提升,為政黨政治服務。現在的上院共有1000多人,其中多數是「終身貴族」,世襲貴族只剩下四五百人。1999年又出現新的情況,世襲貴族不再自動獲得表決權了,他們需要坐下來選舉,在自己內部選出92位「投票貴族」與「終身貴族」共同投票,形成上院的表決意見。由此,世襲貴族的權力再次被削弱。
二、下院選舉
20世紀以後下院是權力的中心,集中了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諸權。英國並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議會制」國家,「議會制」的意思是:「三權」不分立,權力在議會集中;而20世紀,權力在下院集中。
下院由選舉產生,在大選中,選民投票選舉議員,然後由取得多數席位的某個黨或政黨聯盟組成政府,由它執政、領導國家,這就是當代英國「民主制」。這個制度最終形成的時間很晚,一直到20世紀20年代才基本完成,至今不到100年。但在西方國家中這已經很早了,比法國、德國、美國都要早;其中美國是最晚完成民主化改造的,要到20世紀60—70年代黑人獲得選舉權時,民主化過程才告一段落。
從理論上說,英國下院選舉制看起來很「完美」。按照規定:年滿18歲的英國公民,不分種族、性別、貧富、職業,不受資格限制,都有選舉下院議員的權利,選舉實行一人一票,匿名投票,因此從形式上看,下院選舉表達了平等、普遍、公正的原則,所有國民都參加到國家的政治進程中來了,體現著民主的特徵。
但理論與實踐卻會脫節,英國選舉是個極好的案例。民主制要求少數服從多數,恰恰在這一點上,形式與事實脫鉤了。問題出在運作過程中。選舉實行單一選區制,依照這個制度全英國劃分為600多選區,每個選區選一名議員,由這些人組成下院。從理論上說,任何人符合法律規定都可參與競選。可是在一個選區中如果有幾個候選人同時參選,如何決定選舉結果?英國採用「領先者獲勝」的辦法,也就是得票多的人當選。但「得票多」不意味著必須超過半數,而是只要超過其他候選人就可以:假設一個選區有5位候選人,總共有100個選民,投票結果是:候選人A得20票,B得20票,C得20票,D得21票,E得19票,結果就是D當選,因為他得票最多。這當然也是一種「多數當選」,但並不是「少數服從多數」。這種選舉方式最大的好處是簡便,一次投票就產生結果,不會出現反復投票而投不出來的情況;並且,通過一次全國性大選一般都會產生一個「多數黨」,由這個黨組建政府,地位一般比較穩固,不像其他一些西方國家議會中小黨林立,席位分散,很難產生穩定的政府。
盡管有這些好處,「領先者獲勝」卻違背了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即少數服從多數。上述例子中,我們看到多數服從了少數。當選者在100個選民中只得到21票,有79個選民不支持他,可是他卻以「多數」的名義當選了,並且聲稱代表多數人的意願。如果這種情況只出現在一個選區,問題並不大;但如果一次全國大選中有相當一批選區出現同樣的情況,問題就很大了,因為這些在本選區並沒有拿到多數票的獲勝者組成了議會,在這個議會中形成政府,而政府又以「多數」自詡,聲稱代表人民的多數。可是,這個「多數派」政府只是由少數人選出來的,是「少數派」政府,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被徹底扭曲了。
這種情況在英國是有人知道的——學者、政治學家、歷史學家知道,政客們也都明白,一些聰明人也看出來了,但更多的人不知道,以為「民主」的原則被完美地執行。事實上,從1945年到現在的英國歷次大選中,除一兩次外,沒有一屆政府得到50%以上選票的支持,多數情況下只得到40%多,甚至30%多,而它們組成的仍然是「多數黨」政府。有時還出現這種情況:某一個政黨得到的選票多,但在議會中的席位反而少;得票少的黨卻組建政府。比如,1974年2月大選保守黨得到37.9%的選票,比工黨多了0.8個百分點,得到的議席卻比工黨少4個,所以工黨組建了「多數黨」政府。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原因在於「領先者獲勝」。工黨得票雖少,但在更多的選區拿到了比其他候選人更多的票,因而「領先」了;保守黨得到更多選民支持,但不能在許多選區「領先」,只好變成了「少數黨」。類似的情況,在20世紀時有發生。
還有一個因素使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受到更大影響,那就是投票率。1979年撒切爾夫人以43.9%的選票當選,當年的投票率是76%,也就是說她只得到了全體選民中33.3%(約1/3)的支持。這個比例已經很高了,多數大選結果還達不到這個數字。所以,表面上看英國選舉制度似乎很「完美」,但操作中卻背離「民主原則」,英國政府經常建立在「少數」的基礎上。我們在理解英國選舉制度時,不能只停留在文本上,而要看其實際效果——聽起來完美的東西,做起來會走樣。
三、政黨政治
通過大選產生「多數黨」,多數黨組成政府,現代英國的政治運作完全建立在大選的基礎上,沒有大選,英國政治機器就不運轉了。但候選人如何產生?從理論上說,任何人都可以出面競選,爭奪下院席位。但這種情況在18世紀還有可能出現,19世紀中期以後就越來越做不到了,原因在於政黨政治。現代英國選舉是政黨選舉,政黨在選舉中發揮了最主要的作用,任何人參選都必須得到某個政黨的支持,沒有政黨支持,「競選」只是開玩笑。現代政黨制度的基本要素是政黨推出候選人,並使用種種技巧保證他們當選議員,在大選中拿到「多數」並組建政府,達到掌權的目的。所以,第一步就是推舉候選人。
20世紀以後,幾乎沒有人能夠以獨立候選人的資格當選議員了,原因很簡單:選舉需要復雜的政治技巧,需要很多的組織工作、輿論宣傳、群眾動員等,還要有無數在幕前幕後操作的、看得見和看不見的、能說出來和不能說出來的行為與安排;要挨家挨戶拉票、籌集經費、登廣告、上電視、安排演說、組織宴會、召開群眾集會等。所有這些都需要一個班子來運作,這個班子就是政黨,操辦者是黨的地方組織。每一個選區都有黨的地方組織,競選工作都是在幕後進行的,所以候選人如果真的想當選,就必須依靠政黨,這就是政黨政治的關鍵。
因此,所有候選人都必須是由政黨提名,而任何黨都不會提名那些不屬於自己、不接受黨的理念、與黨離心離德的人參加競選,這是顯而易見的道理。於是,除了因「領先者獲勝」而使選舉在運作中背離「少數服從多數」外,由於政黨政治的原因,「多數」就更加要服從「少數」,因為推舉候選人的黨的地方組織,只是很少一些人組成。選民沒有選擇的自主性,只能被動接受,在不同政黨推出的候選人當中挑出一個,或者根本不投票。在20世紀,主要政黨之間在社會基礎和理論綱領上差距一般都很小,投票只是從不同的政黨那裡選一個比較順眼的禮包而已。
四、政府運作
一個黨在大選中取得「多數」,組織政府,黨的領袖成為首相,這個黨就成了執政黨。政府必須得到議會(其實是下院)多數的支持才能執政,一旦丟失多數,它就要下台。所以,政黨政治有一個前提,就是牢牢控制議會多數。前面已經提到,多數議員必定屬於執政黨,他們是在這個黨的支持和幫助下獲得競選勝利的,因此必須接受它的領導,服從它的指揮,為黨效勞。黨對議員的控制非常嚴格,無論執政黨還是在野黨,對本黨議員都有嚴格的紀律約束。這對執政黨來說尤為重要,因為關繫到本黨能不能執政、能不能保住議會多數。一旦有議員不服從領導,就可能使本黨丟失議會多數,並且下台。
為執行黨的紀律,英國所有政黨都在議會設有黨團,黨團設「黨監」,負責執行紀律,對本黨議員進行管束。「黨監」(whip)這個英文詞直譯「鞭子」,因此「黨監」就是「黨鞭」。一旦出現不服從紀律、破壞紀律的情況,黨就會對有關議員進行處罰,嚴重的會被開除黨籍,這就意味著議員的政治生命可能結束了,因為離開政黨就沒有辦法競選。因此,凡是碰到重大問題,特別是兩黨分歧嚴重的時候,表決前各黨的黨監都會通報黨的立場,要求本黨議員按照黨的指示投票。有時還會發生住院的議員被抬上擔架去投票的情況。
這就出現另外一個原則性問題:從理論上說,議會民主制要求議會制定法律,政府負責執行,議會是選出來的,政府只是執行機構。可是在運作過程中這個原則又被翻轉了,原因是大選產生「多數黨」,這個黨控制著下院多數,並且組成政府。政府可以在下院提出任何議案,並要求本黨議員服從黨的指令,保證議案在下院通過。而上院在20世紀已失去實權。因此只要法案在下院通過,它就成為國家的法律,政府必須執行。於是事情就變得很有趣了:法案是政府制定的,拿到議會轉一個圈,變成了政府需要的法律,再由它自己去執行。在這個過程中政黨是關鍵,所謂的政黨政治就是這個意思。可是,經過這樣一種復雜的運作,最後的結果變成了:不是政府服從議會,而是議會服從政府,議會民主的又一個原則被翻轉了。
政府的核心人物是首相。首相既是執政黨的領袖,又是政府首腦,所以大權在握,是政治運作的關鍵人物。20世紀中葉以後首相的地位越來越突出,英國有這么一個說法:專制時期,政府是國王的政府;光榮革命以後,政府是議會的政府;20世紀的政府成為首相大人的政府了——這就是當代英國政治的寫照。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對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不可只看它怎麼說,更要看它怎麼做,運作比字句更重要,只有了解實際的運作過程,才能有真正深刻的理解。
(作者: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中國英國史研究會會長)
4. 英國國會分為上下兩院,為什麼權力更多在下院
20世紀初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議會職能與權力的變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 議會權力的重心從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選舉改革法》,擴大了選舉權,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議員候選人的權力,從此結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過的《議會法》使議會權力的重心發生了位移,這在上院與下院權力關系的演變史上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該法規定,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無須經過上院的贊同,上院在收到財政法案的一個月內,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認證法案是否屬財政法案的權力屬於下院議長。
下院連續通過的其他公議案 (欲將下院任期延長5年以上的議案除外),若連續三次遭到上院否決,下院可直接將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該議案在第一次會期中二讀到第三次會期中三讀的時間不得少於2年。
換言之,上院至多能將財政議案拖延1個月,將其他議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議會法》又將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議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為1年。從此上院喪失了否決下院財政議案和其他議案的絕對權力。另外,上院議員出任內閣大臣的權力受到了近乎毀滅性的打擊。
19世紀初,內閣大臣幾乎清一色由國王從上院議員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議員。1911年《議會法》確認了下院的政治優勢地位。作為一個慣例,首相必須來自下院,內閣成員也很少由貴族擔任。據估計,戰後歷屆政府中任職的貴族只有15名到20名。
第二,憲政體制的重心從議會向行政位移。首先,議會的議事規則向有利於內閣控制的方向發展。1881年議會通過《關於緊急情況的決議》,根據該項決議,首相取得提請下院認定某項問題為緊急問題的權力。這種提案不需任何討論而交付表決。從1882年起該項規則成為議會議事規則的一條常規。
1887年下院領袖史密斯還提出了一個新的程序規則:如果議員來不及在預定期限以前全部審核法案,則下院議長必須將法案的其餘部分不經過討論而提交表決。其次,原屬議會的大部分立法權逐漸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的或隱蔽的形式轉移至以首相為核心的內閣。
預算案和其他財政法案的提出權屬於內閣。議會還通過對內閣的大量「授權立法」而使立法權實際上落入內閣之手。20世紀30年代以來,英國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與首相關系密切的閣僚商量決定的,且內閣決定政策從不表決。
(4)為了選舉的目的英國劃分了多少選區擴展閱讀:
諸多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認識到議會尤其是議會下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他們進入議會下院的期望日益熱切。因此,議會下院逐步成為英國社會精英的主要活動場所,在一定程度上,議會下院是英國政治和社會生活的集中體現。、英國劃分650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代表(MP),下院共650個席位。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在新的議會召集之初,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徵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
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
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下院還下設全院委員會、遴選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5. 英國國會分為上下兩院,為什麼權力更多在下院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
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
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職權是立法、監督財政和政府。
英國全國被劃分為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一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一個政黨的成員,但是沒有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
通常情況下,英國下議院總有一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領袖被國王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
6. 為什麼英國有659個選區,卻只有651個議員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2010年,全國總共659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7. 英國議會的組成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
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
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職權是立法、監督財政和政府。
英國全國被劃分為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一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一個政黨的成員,但是沒有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
通常情況下,英國下議院總有一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領袖被國王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
英國沒有什麼眾議院,元老院是以前的說法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456513.htm
8. 英國的政府由哪幾部分組成,國王、議會和首相嗎除此之外還有什麼另外,首相是議會議員嗎
英國政府機構組成情況
聯合王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國家的首腦是國王或女王。聯合王國以君的名義,由國王或女王陛下政府治理。英國的議會制度並不是基於成文憲法,英國憲法不由單一文件構成,而由成文法,習慣法和慣例組成。司法部門裁定習慣法或解釋成文法。
一、君主制
1.伊莉莎白二世,她的全稱是「上帝神佑,大布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以及她的其他領土和領地的女王,英聯邦元首,國教保護者伊莉莎白二世。」
2.女王是國家的象徵。從法律上講,她是行政首腦,立法機構的組成部分,司法首腦,全國武裝部隊總司令。
3.君主政體實際已無實權。它的權力受限於法律和議會。君主立憲制是從1688年的光榮革命後開始。
二、議會
1.英國是中央集權國家,而不是聯邦制國家。議會由君主,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2.議會的主要作用是:(1)通過立法;(2)投票批准稅為政府工作提供資金;(3)檢查政府政策和行政管理,包括撥款提議;(4)當天的議題辯論。
3.貴族院(上議院)由神職貴族和世俗貴族組成。它的主要作用是用議員的豐富經驗幫助立法。換而言之,非選舉的上議院是修正議院,補充而非反對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
4.下議院(平民院)由成人普選產生,由651名議員組成。下議院擁有最終立法權。
5.英國被劃分為651個選區,每個選區選一名下議院議員。大選必須五年舉行一次,但經常不到五年就進行一次選舉。
6.英國有很多政黨,但有兩個主要的政黨—保守黨和工黨。從1945年以來,兩黨一直輪流執政,在大選中獲多數議席因而在下議院擁有多數支持者的政黨組建政府,多數黨領袖由君主任命為首相。獲得第二多數議席的政黨則正式成為「反對黨」,有自己的領袖和影子內閣。反對黨的目的是幫助制定政策,它可以經常給政府提出批評性的建議和修正議案。
三、內閣和內閣部長
1.首相主持內閣,負責分配大臣們的職能,在定期會見女王時向女王報告政府事務。內閣在首相的主持下,每周開會幾小時,以決定在重大問題上政府的政策。
2.內閣的所有決定由大臣集體向議會負責,各大臣又為各自部門的工作向議會負責。
四、樞密院
1.樞密院原來是政府行政權力的源泉,給君主提供「私人」建議。它在歷史上也稱為國王議會。今天它的主要作用是禮節性的,如建議君主批准政府的法令。
2.它的主要成員有400人左右,包括內閣閣員,下議院院長及英國,英聯邦的高級政治家等。
五、政府各部和公務員部
1.主要的政府部門包括:財務部,內務部,外交部,國防部等。
2.文職人員部的成員被成為公務員。公務員主要是通過競爭考試錄用。公務員部門不屬於任何政黨,政府的變更並不影響部門職員的變更。英國現約有541800名公務員。
六、地方政府部門
1.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兩級地方政府制—郡和比郡小的區。現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分為53個郡,郡下分為369個區。
2.大倫敦被分為32個行政區。
英國則是議會制的國家,「議行合一」,首相或是總理是由國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出任,他本身就是下議院的議員。
9. 英國議會的選舉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2010年,全國總共659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獲得大選勝利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他們是職業議會人。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英國在1949年制定了人民代表法,1969年又對該法進行了某些修改。例如,將選民的年齡由21歲降低到18歲。下院議員的選舉主要根據該法進行。在英國,有幾類人不享有選舉權。第一是貴族,但1963年的選舉法規定:凡放棄貴族身份者即有權選舉議員,1999年又規定被排除出上議院的世襲貴族可以在大選中投票或參選,這是歷史上的首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醫院治療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選舉中犯有腐敗行為者,5年內不得選舉議員。第五是選舉前未登記為選民者。另外,很多人認為王室成員不準投票,但是事實並非如此。英國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員也可以投票,但是他們一般不會投票,因為這樣做會被視為有悖於君主立憲制度。
人民代表法對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了兩種規定:基本資格條件是凡年滿21歲以上的英國男女公民,有選區的兩名選民提名和8名選民同意,便可登記為該區的下院議員候選人;職業資格條件是上院議員、英格蘭教會、蘇格蘭教會、愛爾蘭教會的牧師和羅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文官、正規武裝部隊的警察部隊的成員以及在企業中擔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均不得成為候選人。但擔任有報酬的國家職務者辭去原來職務和貴族放棄爵位後,仍享有被選舉權。這一規定是發生了托尼·本事件以後所做出的修改。
1960年,工黨候選人托尼·本世襲了上議院議員職位,又參與了下議院議員選舉並勝出,所以當局下令舉行補選,但這位本先生依然在下議院議員補選中「獲勝」。為此,英國選舉法庭做出裁決,由補選中排名第二位的保守黨候選人擔任議員職務。這個案例的出現令英國在1963年修改有關法案,允許擁有世襲頭銜的上議院議員放棄其頭銜,以便能在英國下議院擔任議員。
英國議會下院選舉從1918年開始實行選舉保證金制度。按規定,議員候選人必須交納150英鎊保證金(按今天的折算大約相當於4500英鎊),如果該候選人在選舉中所得選票不足選區全部選票的1/8,則保證金收歸國家所有。1985年,保證金數額標准修改為500萬英鎊,如果候選人在選舉後獲得5%的基本選票,這筆錢就退還給候選人。
英國議會下院選舉實行秘密投票、一人一票的原則。1872年頒布的秘密投票法,其目的是要消除選舉中的賄賂和高壓手段,改進選民登記的機構,進一步簡化、擴大公民權。秘密投票法阻止了選舉中的腐敗行為,使選舉制向合理化的方向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
現行的計票制度:英國基本實行小選區制。如1992年的大選將全國分成642個選區,選舉產生651個下院議員。全國劃分為650個選區,每逢議會大選時,英國工黨、保守黨以及自由民主黨三個主要政黨便在650個選區逐個爭奪每一個議席。與小選區制相匹配,英國實行的是相對多數代表制的計票制度。即在選舉中,某個候選人雖未得到過半數票,但只要比其他候選人得票都多,哪怕只多得一票,就能獲得議席,而得票第二的政黨沒有任何議席。雖然說像綠黨一樣的較小的政黨在全國的得票總數可以數以萬計,但是卻不足以贏得某一特定選區的議席。因此,這種計票制度不能如實地從議席中反映出政黨斗爭的力量對比,對於小黨尤其不利。
盡管英國議會選舉實行的相對多數代表制在不少人眼裡看起來不公平,但是,這種選舉制度卻在英國始終實施並有一批堅定的支持者。不可否認,相對多數代表制具有一些重要的優點,比如說簡單易行,能相對節省普選的時間和費用;議員和選區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議員更能在議院中代表其選區的利益發出聲音;可以讓一個政黨贏得絕對多數的席位,成為執政黨,而不需要與其他政黨組織聯合政府,首相、政府和議會之間會有更好的合作關系,更能有效地工作,因此更能保持政局的穩定,有利於政府高效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說,英國的相對多數選舉制度注重的是穩定性和延續性。
海曼女男爵當選上院議長具有很大的歷史意義,因為這意味著擁有1400年歷史的大法官一職的終結。在英國歷史上,大法官曾是英倫三島上僅次於國王的職務。這個職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605年,它最初是王室的書記員,後來一度集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於一身。在英國歷史上,擔任大法官這一職位的名人很多,其中既有賢人聖徒,也不乏奸詐之徒。但到了現代,大法官一職的重要性越來越弱,只是在上議院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開會時擔任主持人的工作,不過在名義上,大法官仍是最高法院的院長、上議院的議長,另外還兼任內閣的法務大臣(因而也是執政黨的要員,須與政府共同進退)。 布萊爾上台之後,一直致力於憲政改革,大法官一職成為改革的主要目標。隨著海曼女男爵的當選,大法官這一存在了1401年的職位「壽終正寢」了。
從宏觀視野看,這次上議院議長產生方式的具有歷史意義的變革,不過是英國議會從「議會主權」到「行政集權」變遷規律的一個佐證而已。這種變遷,從長遠來看,對於實現英國國家機構權力行使的制約和平衡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