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國政體是什麼
英國的政體為君主立憲制。
德國的政體為議會民主制和聯邦制,共16個州,每個州有自己的憲法、議會和政府
2.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確立了什麼政體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是歐洲范圍的革命,因為在它的影響下,不久歐洲大陸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北美殖民地的資產階級革命也如火如荼的開展起來。因此,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實際上揭開了歐洲和北美資產階級革命的序幕,推動了世界歷史的進程。這也是人類歷史上資本主義制度戰勝封建制度的一次重大勝利。國資產階級革命經過近半個世紀的反復斗爭,推翻了封建專制制度,它是人類歷史上資本主義制度對封建制度的一次重大勝利。資本主義制度同封建制度相比較,是人類歷史的一個重大進步。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為英國資本主義迅速發展掃清了道路,100年後,英國發生了工業革命,成為大機器工業的發源地。英國資產階級革命還揭開了歐洲和北美資產階級革命運動的序幕,開辟了資產階級革命的新時代,推動了世界歷史的進程。
可簡述為
1.推翻了封建君主專制。
2.確立了資產階級的統治地位,為發展資本主義掃清了道路。
3.推動了世界歷史進程。
3. 英國確立了怎樣的政治體制
17世紀初,斯圖亞特王朝開始統治英國,其國王詹姆士一世和他的繼承者查理一世都宣揚「君權神授」,厲行君主專制和宗教專制,經常觸犯資產階級的利益,迫害非國教徒,特別是迫害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清教徒」,引起資產階級對斯圖亞特王朝的強烈不滿,導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發生.因此,從17世紀初斯圖亞特王朝開始統治英國到1649年英國宣布為共和國時止,英國的政治體制屬於封建君主專制.\x0d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後,通過內戰,議會軍打敗了王黨軍隊,英國議會於1649年以叛國罪處死查理一世並宣布為共和國.在此期間,掌權的新貴族和資產階級採取了一系列的對內對外政策,反映了英國資產階級的利益和要求.盡管年英國出現了克倫威爾的軍事獨裁的「護國主」政府,並多次解散議會,但其政治體制至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前仍然屬於資產階級統治的共和制.\x0d由於克倫威爾死後,高級軍官們爭權奪利,造成英國政局混亂,嚴重影響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利益,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為了鞏固統治秩序,不得不考慮尋找新的途徑.這時,逃亡在外的查理一世的兒子洞悉了英國國內的政局變化,乘機在法國發表宣言,表示如果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同意他回國恢復斯圖亞特王朝的統治,將不追究革命期間處死其父親的責任,不改變革命期間造成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的變動,並盡力維護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同意流亡在海外的查理一世之子返回倫敦,登上王位,稱查理二世.雖然,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同意查理二世回國,是以不改變革命成果為條件的,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專政的國體也未改變,但查理二世登上王位表明從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開始,英國的政治體制已經由前面的共和制轉變為君主制了.\x0d後來,由於查理二世的背信棄義,實行反攻倒算政策,激起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失望和不滿,特別是查理二世的繼承者詹姆士二世力圖在英國恢復天主教,這不僅激怒了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也使英國舊貴族的既得利益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聯合一部分舊貴族於1688年發動宮廷政變,推翻詹姆士二世在英國的統治,邀請其女兒和女婿(荷蘭執政)來英國擔任國王.為了避免國王專權損害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益,保證英國資本主義的順利發展,他們吸取了查理二世復辟以來的教訓,對王權進行限制.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權利法案》,規定國王「四不準」,後來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等一系列的法案,進一步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英國國王最終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到19世紀中期,英國資產階級的統治在君主立憲制的框架內確立起來.因此,從1689年開始,英國的政治體制應屬於君主立憲制.根據我們對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期間的政治體制的變化過程的分析,可以看出,從1640年至1689年,英國的政治體制的變化應該是封建專制→共和制→君主制→君主立憲制,
4. 英國的國體是什麼
國體是資產階級專政。
從國體上來說,英國屬於君主立憲制國家,實質是資本主義制度國家。英國是議會至上,議會分上議院(也稱貴族院)和下議院。上議院議員是榮譽性質的,在立法上只具有一定影響力,不具有實際立法權。下議院議員代表選區民眾的權利,是真正的立法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
英國實行普選制,將全國按人口劃分成若干選區,按人口比例選舉出認為能代表其權益的政黨候選人作為本區域下議院議員。英國是多黨制國家,主要是兩大政黨即保守黨和工黨。哪個政黨在議會選舉中其議員數量超過半數即獲勝,該黨領袖即獲得組閣權並成為內閣首相。
但首相的產生在法律程序上要經過下議院全體會議選舉,但理所當然是多數黨領袖當選,首相對議會負責。英國首相任期四年可聯選連任,與議會議員任期一致。首相亦是下議院議員。首相在認為有必要時有權提前解散議會提前舉行大選。英國首相是政府首腦,名義上國家元首是英國女王。
(4)英國成為什麼政體擴展閱讀:
國體即國家的階級本質,它是由社會各階級、階層在國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來的國家的根本屬性。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各階級、各階層在國家中所處的統治與被統治地位;二是各階級、階層在統治集團內部所處的領導與被領導地位。
不同類型國家的憲法對國體的表現方式卻很不一致。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通常以「主權在民」「全民國家」等超階級的字樣規定國體,否認國家的階級本質。從國體上來說,英國屬於君主立憲制國家,實質是資本主義制度國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體
5. 英國的政治體系
英國為君主立憲政體,由英王、首相、內閣、議會(分為上下議院)等構成。
其中英王為國家元首,但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首相為政府首腦,掌握了行政、立法等權利。
英國的主要黨派有工黨及民主黨。
其中,首相由議院中的多數黨的領袖擔任,再由首相提名內閣成員,提交英王批准後生效(形式上),所以內閣是與首相共進退的。
如果內閣表示出對首相做的重大決策的不信任,解決辦法有:1.首相帶領內閣辭職2.解散議會
君主立憲制可以比較有效地分散權力,保證民主的實現,不但英國的資產階級分享到了國家權力,更為重要的是英國社會獲得了政治穩定與經濟持續發展的制度保障。從這時起,議會真正掌握著國家的實權,因而它作為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更加鞏固了。君主立憲制既是英國在政治體制上的創新,也是他對歐洲乃至世界作出的貢獻。
英國的代議制民主政治是一種間接民主,不過,它具有更多的彈性、更廣泛的包容性和更大的自由度。
有利於緩解日益激化的社會矛盾,促使英國進入一個政治穩定、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順應了資產階級民 主與法制社會的歷史潮流,促進了資產階級政治文明的發展。對於歐洲、北美地區,以及對於其他英國海外殖民地的政治文明進程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
但是首相權力可能過於大(由於首相為多數黨的領袖,所以重大決議通常可以通過),無成文憲法,王室逐漸與現代社會脫節,成為附屬品與累贅。
6. 英國是什麼政治體系
英國政體為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
7. 請問英國的政體是什麼
君主立憲制
國王是英國名義上的最高領袖,但是沒有決定權只有同意權,簡單講就是內政外交全部由首相為首的內閣執行,任何文件內閣送到女王面前女王能做的事情只有簽字同意,沒有其他,另外英女王還是所有英聯邦國家名義上的最高領袖。
雖然當今英國的政體不是二元制,但早期還是是屬於的,那時有些類似中國早期封建王朝,是君臣共治的局面,但後來幾任國王都由於各種原因疏於政事,慢慢就把自己的權利也全部轉移到內閣身上了,到後來想收回也不行了~
8. 英國最終建立了什麼政體中國又是什麼政體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女王沒有實權,但形式上是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
中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憲法規定的政權組織形式,是指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選的基礎上選派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人民代表大會監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盡管憲法規定了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人民作為國家權力集體所有者,不可能人人都直接行使權力,而必須選舉代表;由他們代表人民,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因此人民是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國家權力的
9. 英國是什麼政體
君主立憲制。英國女王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目前英國女王保佑的權利是接受磋商權、警告權和獎勵權。磋商權是指首相就某些事務征詢女王意見,但決頂權仍掌握載內閣和首相手中。警告權是指女王對政府的某項行為認為不妥而發出警告,但這種情況極少發生。獎勵權是指女王接受政府的建議,冊封貴族和對有貢獻的人受勛的權利
10. 英國的制度是什麼
英國政體制度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
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
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發展歷史
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摩納哥、安道爾、挪威、日本、丹麥、馬來西亞、柬埔寨等。
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中,國王是被議會請來的,國王的權利來源不再是神而是議會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盡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實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律來限制王權。
1689年十月,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法案規定:國王無權廢止法律,不得侵犯議會的的征稅權,不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組織常備軍,國王不得干涉議會言論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這些法令的意義在於限制王權,擴大議會的權力。其結果是把實際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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