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英國頒布《伊麗莎白濟貧法》是在哪一年
1601年英國頒布了第一個有關濟貧的法律——《伊麗莎白濟貧法》。作為英國第一個重要的濟貧法,它不僅是這一法律制度的發端,而且為這一法律制度的發展確定了基本原則,因此也被稱為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保障法。
② 《伊麗莎白濟貧法》頒布的歷史背景
1601年英國頒布了第一個有關濟貧的法律——《伊麗莎白濟貧法》。作為英國第一個重要的濟貧法,它不僅是這一法律制度的發端,而且為這一法律制度的發展確定了基本原則,因此也被稱為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保障法。 根據《伊麗莎白濟貧法》,治安法官有權以教區為單位管理濟貧事宜、徵收濟貧稅及核發濟貧費。救濟辦法因人而異,凡年老及喪失勞動力的,在家接受救濟;貧窮兒童則在指定的人家寄養,長到一定年齡時送去作學徒;流浪者被關進監獄或送入教養院。這一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則就是,讓那些沒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兒、無人贍養的老人和身體殘疾的人,得到救濟或贍養;給那些有勞動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讓他們能夠以此謀生。 此後,英國政府又在這部法律規定的原則基礎上,頒布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1662年,斯圖亞特王朝通過的《住所法》,這部法律規定,貧民須在其所在的教區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獲得救濟。1723年又進一步規定,受救濟者必須進入濟貧院。由於在執行中問題多多,1782年,政府又作出相反規定,除了年老及喪失勞動力的人必須集中起來接受救濟,對有勞動能力的人仍採用把原料發給他們,讓他們在家做工的辦法進行救濟。1793年對法戰爭開始後,各地發生搶糧事件,於是伯克郡濟貧官員於1795年 5月在斯皮納姆蘭村開會,決定向收入低於公認最低生活標準的工人提供補助,允許他們在家得到救濟,即所謂「斯皮納姆蘭制」。此後,這一制度在英國各郡廣泛採用,成為緩和階級矛盾的重要措施。 但是,工業革命後,英國大規模使用機器,家庭手工業趨於沒落,造成了大量無業流民。貧困化加劇使得政府用於貧民救濟的財政支出數額增加。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認為舊的濟貧法已經無法適應形勢的需要。 1834年議會通過《濟貧法(修正案)》The Poor Law Amendment Act of 1834),又稱《新濟貧法》。該法取消了「斯皮納姆蘭制」的家內救濟,改為受救濟者必須是被收容在濟貧院中的貧民。但是,所內的生活條件極為惡劣,勞動極其繁重,貧民望而卻步,被稱之為勞動者的「巴士底獄」。有人這樣描述濟貧院的基本情況:在磚鋪的地面上到處是貧困的婦女以及滿臉臟物到處亂爬的孩子,老年婦女躺在床上氣喘吁吁無法動彈,或圍坐在火爐旁大聲咳著,老年男子弓著背忙著活計,苟延殘喘。政府就是用這種方法來減少受救濟的人口和濟貧的支出。 可以說,這部新的法律不僅沒有改善工人的生存狀況,反而使他們陷入更加絕望的境地。
③ 英國政府制定1802年工廠法條例和1834年<<濟貧法〉〉的原因
,「英國政府制定1802年工廠法條例和1834年《濟貧法(修正案)》的原因。」第一個角度從英國政府;第二個角度從工廠這個角度,工廠涉及到工人階級的利益;第三個角度就是挖掘根本推動力了。國家政策作為上層建築,需要思考到經濟基礎的發展是根本推動力。
④ 英國最早頒布舊濟貧法,其兩個主要原因是
《濟貧法修正案》,史稱「新濟貧法」。新濟貧法克服了舊濟貧法中的一些流弊,如濫施救濟,管理不善等。它廢除了「院外救濟」,尤其是流行一時的斯皮納姆蘭制。貧民只有在進入「濟貧院」後,方可獲得食物救濟。而該院實際上是「勞動院」,工作繁重,待遇低下,食物很差,住宿擁擠。人們按年齡性別分居,這造成貧困者家庭被拆散,骨肉分離。沒得到監工書面批准,不得外出或者接見來訪者。
⑤ 英國福利國家社會保障歷史是怎麼樣的
福利國家一詞本來是30年代約克主教威廉·坦普爾首先使用的,他認為一個國家應當建成福利國家,而不是建成法西斯的戰爭國家。當時英國正處於同德國法西斯進行艱苦卓絕的戰爭時期。《貝弗里奇報告》的發表是也正是英國福利國家的開始標志。
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起源中的英國
第一種互助組織是慈善組織,它是最古老的相互保障組織。17、18世紀同工業生產的結合,促進了慈善機構的發展。隨著工業化程度的提高,大工業生產代替了手工工場生產,慈善組織提供就業的功能逐漸減弱,在慈善機構支出中,公益事業佔主要部分,貧困救濟只是附帶性質的,[2]第二種互助組織是由中世紀「兄弟會」之類行會演化而來的友誼社。目的是為了互相救濟和維持生病、年老和剔肉會員的生活,以自願捐款,籌措獨立基金。
⑥ 16世紀至20世紀英國財政稅收制度演變的原因
濟貧法可能是英國歷史上政府介入收入分配的重大事件的開始。16世紀下半葉;不列顛地區發生了一-次嚴重的飢荒,當時統治該地區的都鐸王朝政府這才勉強地認為政府要處理工人的赤貧問題,並於1597年和1611年頒布了濟貧法。濟貧法規定由政府提供救濟的條款只適用於18世紀的英格蘭。1838年前愛爾蘭不存在政府的救濟系統而蘇格蘭的舊濟貧法主要以私人自願捐獻為基礎。英格蘭的濟貧法規定,教區以一定的稅率徵收濟貧稅。在16、17世紀教區是一個自然單位,也是較大的農村社會的地方行政機關。在18世紀由於大小城市發展起來,於是教區的作用逐漸縮小。不過教區仍然努力地在情況發生劇烈變化的情況下奉行伊麗莎白時代制定的法律:
⑦ 英國1601年頒發的什麼法是西方最早的以法律形式確定的社會救助制度
頒發伊麗莎白濟貧法。
1601年英國伊麗莎白一世制定的濟貧法案在歷史上更為著名,後世稱「伊麗莎白濟貧法」。濟貧法規定了救濟對象、採取的救濟措施。濟貧法普遍實施之後,不但沒有使有勞動能力的貧民自力更生、自食其力,反而使他們淪為永久的貧民。當然,濟貧法的問世也有進步意義。它奠定了英國乃至歐美各國現代社會救助立法的基礎,開創了用國家立法推動社會保障事業的先例。濟貧法的弊端引起貧民的不滿與反抗。但是,濟貧法也以其「懲戒性」、「恩賜性」著稱於世。
1832年,英國維多利亞女王命令組織「濟貧行政與實施調查委員會」,決心改革濟貧行政,此次調查的結果被編製成一項法案,最後為國會通過,即新濟貧法。新濟貧法只是將濟貧權力由分散改為集中,對救濟對象來說,它並沒有什麼本質的變化。它強迫貧民回到條件空前惡劣的貧民習藝所去,則更引起貧民的反抗和要求改革者的抗議。此階段,公民權利的社會救助理念缺乏。
⑧ 概述英國政府1601年頒布《濟貧法》的背景
英國歷史上頒布的關於社會救濟的法律。產生於16世紀,一直延續到1948年。16世紀英國圈地運動迫使眾多農民背井離鄉,淪為流浪漢,失業現象日益嚴重。英國統治者被迫考慮救濟貧民問題。
1572年,英格蘭和威爾士開始徵收濟貧稅,1576年又設立教養院,收容流浪者,並強迫其勞動。1601年頒布第 1個重要的濟貧法。授權治安法官以教區為單位管理濟貧事宜,徵收濟貧稅及核發濟貧費。救濟辦法因類而異,凡年老及喪失勞動力者,在家接受救濟;貧窮兒童則在指定的人家寄養,長到一定年齡時送去作學徒;流浪者被關進監獄或送入教養院。
斯圖亞特王朝於1662年通過《住所法》,規定貧民須在其所在的教區居住一定年限者方可獲得救濟。1723年的濟貧法更進一步規定設立習藝所,受救濟者必須入所。由於在執行中弊竇叢生,1782年的法律又作出相反規定,把原料發給有勞動力的貧民在家作工,只把年老及喪失勞動力者集中起來救濟。
1793年對法戰爭開始後,各地發生搶糧事件,於是伯克郡濟貧官員於1795年 5月在斯皮納姆蘭村開會。決定向收入低於公認最低生活標準的工人提供補助,即所謂「斯皮納姆蘭制」,用以緩和階級矛盾。到1832年,除諾森伯蘭及達勒姆兩郡外,英國各郡均實行「斯皮納姆蘭制」。
⑨ 結合英國發展的歷史,分析1601年英國頒布了伊麗莎白濟貧法的原因
原因: 圈地運動以後,英國偷盜者、流氓人、乞討者增多,社會不安因素急劇增加.
近代中國社會救濟發展特點:
一、擯棄慈善觀念,而進為責任觀念
二、由消極救濟,而進為積極救濟
三、由濟貧救困,而進為「全民救濟」
⑩ 英國舊濟貧法的內容 特點 意義等
英國濟貧法制度的特點:
1、英國的濟貧法制度是一項具有綜合性功能的社會政策體系。社會救濟、懲罰和社會控制構成濟貧法制度的主要社會功能,而其中的救濟則是其基本社會功能。
2、濟貧法制度確立了英國民族國家及政府的合法性,逐步擴大了英國公民享有社會救濟的權力,並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英國地方政府的權力,這些則構成其主要的政治功能。
3、濟貧法制度既與英國政治、經濟與社會的變遷直接聯系,更對英國政治、經濟與社會變化產生重要影響,英國政治、經濟與社會變遷決定了濟貧法制度性質與功能的變化,濟貧法制度性質與功能的變化反過來影響英國政治、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變化。這使得濟貧法制度在社會保險制度為核心內容的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出現以前,成為適應英國政治、經濟與社會變化的核心社會政策,不僅對英國近代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產生重要影響,而且對現代英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和發展也具有深遠的影響。
4、英國1834年頒布的《濟貧法(修正案)》具有強制性,條件惡劣,勞動繁重;
5、通對立法保障民眾的福利待遇,重視兒童、低收人者和老人的保護;
6、涉及范圍廣泛,涉及教育、生產條件、失業、養老、生活等領域;
7、不斷完善,受益人口增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