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貿糾紛 英國客人起訴中國大使館 法律
大使館不可能作為訴訟當事人的,這點放心,你的行為是個人行為,不是代表大使館做出的公務行為,是個人的屬於民事行為中的「承攬合同」既然是承攬合同,只要你完成的東西是按照合同規定的要求製作的,他就那你沒辦法,如果不符合合同,那麼你很可能面臨敗訴的後果
你的行為因為不是公務行為,所以即便你是「外交官」也不可能會有管轄權豁免
總之,使館及其使館人員(必須是外交官一級)非民事商事行為不受外國法院管轄,享有管轄豁免及司法豁免的權利,而且使館也沒有必須應訴的義務
Ⅱ 商務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雙方不能協商一致解決爭議的,可以按合同約定選擇訴訟或仲裁。沒有約定仲裁或者約定訴訟管轄權的,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Ⅲ 商務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商務合同區別於普通民事合同,主體往往是商事法人或自然人,為了進行某種商務合作時而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通常具有很明顯的行業特點或復雜的商事規則,因為出現糾紛時,解決途徑往往有以下幾個:(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調解。(3)仲裁。仲裁員可以選定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對解決商務糾紛是最為有利的方式。(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Ⅳ 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友好協商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在爭議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
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
我國仲裁機構採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
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爭議所涉及到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雙方都不肯作出較大讓步,雖經長期反復協商、調解仍不能解決問題;或者一方態度不好,有意毀約,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則只有採取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
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四、訴訟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
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
Ⅳ 國際貿易糾紛解決方式
我國法律對於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採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於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於解決其他經濟糾紛。
一、友好協商
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
在爭議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我國仲裁機構採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一)仲裁的一裁終局特點
《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條款的規定
《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三)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內仲裁機構的選擇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成立於1956年4月。前身為「對外貿易仲裁會」及「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總部設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設有分會。2000年,該委員會啟用了一個新名稱: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CIETAC於2000年9月5日通過了新仲裁規則,並於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受案范圍目前為一切國內、國際仲裁。目前,該仲裁委員會受案數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國際上享有較高聲譽。
地方仲裁委員會
《仲裁法》第十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2、國際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際商會仲裁院
設立於1928年,總部在巴黎。為國際商會常設仲裁機構。該仲裁院為目前世界上提供國際經貿仲裁服務較多、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經濟仲裁機構。
2)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中心(ICSID)
該機構專門為解決國家契約———國家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簽訂的「特許協議」或「經濟開發協議」所產生的爭議問題而設。該中心為專門性國際組織,具有國際法人地位。ICSID與世界銀行關系密切。ICSID仲裁為完全自治的管轄體制,不受制於內國法律和內國法院。在該體制中,締約國對本國國民和另一締約國根據公約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協議不得給予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要求。內國法院僅限於為ICSID裁決提供便利和給予司法協助。
3)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
成立於1917年。為斯德哥爾摩商會內部機構,但在職能上獨立。瑞典中立國的地位,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國際聲譽。該院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業務聯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議,我國當事人在選擇第三國仲裁機構時,可優先考慮該仲裁院。
4)美國仲裁協會
為美國主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於1926年設立,總部在紐約,在全國主要城市設有24家分會。為獨立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該協會受理的案件多數為美國當事人與外國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5)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1985年設立,該中心為受限制擔保並按香港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民間非營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區內仲裁案件和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該中心無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規則。實踐中,依《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操作。
6)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
成立於1892年,為英國最有國際影響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由倫敦市政府、倫敦商會和女王特許仲裁協會共同組成的聯合委員會管理。
(四)仲裁適用法律的選擇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沒有協調的餘地。
Ⅵ 解決商務糾紛有哪幾種方式及其含義
1) 解決商務糾紛有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
,協商解決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互利互讓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或者談判,自行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
調解解決是指由第三方主持,從中斡旋,在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仲裁解決是指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後,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將其爭議提交專門的仲裁機構做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
訴訟解決是指當事人將爭議訴之法院,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審理糾紛案件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Ⅶ 國際貿易糾紛如何解決
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的常規途徑可以歸納為四條:
(1)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這樣雙方達成協議,就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糾紛,這是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
(2)通過第三方調解。在國際貿易爭端中,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這種談判來解決的。
(3)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交仲裁解決。仲裁庭是指當事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爭議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當事雙方同意的第三方審理,作出裁決裁決具有終局性,對各方都有約束力。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提請法院執行。當事人享有選擇仲裁員、選擇仲裁地點、仲裁語言和使用法律的自由。
如果你不知道國際貿易糾紛如何解決,可以問問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比較專業的律師團隊,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團隊,深圳的馬霏律師團隊,都是國際貿易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
(4)當事人還可就開庭審理、提交證據和陳述意見等事項達成一致,設計符合其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與司法訴訟相比,仲裁更具靈活性,選擇自由更多。無仲裁協議的,可以訴諸法律程序解決。因為國際貿易爭端當事方的國籍不同,其住所和合同締結地、履行地都可能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一旦發生爭端,應由哪一國管轄這一問題就非常重要。審判效果有司法手段保證。缺陷是判決效力具有區域性。涉外訴訟,相對於協商、調停和仲裁而言,應是最終解決。
Ⅷ 商務合同糾紛該怎麼處理
解決商務合同糾紛的辦法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調解或判決;或者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機構來裁決;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當事人信任的第三方來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Ⅸ 英國酒店糾紛怎麼辦定好了9月底的酒店並已經預付了房費,誰知道前幾天突然通知我酒店overbook被取消了
我剛才也幫你在網上找了半天,在蘋果網找了半天沒找到。你知道蘋果網嗎?我建議你到裡面發個帖子,說明詳細狀況,有一些在英國很久的留學生也許會給你一些建議。
我看到的基本上是:1.找酒店經理好好談,態度要強硬,或者寫投訴信給該酒店,打電話等等,不接就死命打。
2.去當地的citizen(我也不知道這是什麼)投訴,但是可能要證明酒店承諾過退款。
說實話,英國講的是你情我願,交易的時候就該問清楚,這樣麻煩就會少很多的..下次要注意了親。
Ⅹ 和老外發生外貿糾紛了,怎麼解決
產生貿易糾紛怎麼辦?
一南非客戶在訂貨時自己提出按他的要求進行貨物包裝,結果貨物過去由於包裝有點大了造成一部分貨物被壓壞(工廠當時也曾提出包裝有點過大,可能會造成貨物損壞),南非客戶已向大使館投訴,工廠該如何是好?
案例分析
打開門做生意,難免會碰到各種各樣的客戶。
像這樣的案件,工廠應該提前有一個風險預判。通常由於客戶單方面的要求有別於常規性做法時,我們必須提前把與客戶溝通的所有郵件和線上溝通的內容打包好作為證據。當糾紛發生後,工廠需要盡快地把這些證據拿出來。
大使館並不屬於執法機構,在客戶反饋後,如果大使館認為事件較為嚴重,可能會來電或者來函了解情況。因此,我們可以提前把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准備好,同時持續地與客戶溝通,探索他真實的意圖。
在溝通的過程中,如果我們認為該客戶是可以長期發展的,那麼我們可以考慮賠一些小額的東西給客戶,安撫客戶情緒,盡量不把事情鬧大。
總而言之,在進出口貿易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貿易糾紛,無非是兩個方面,「我的錯」或者「你的錯」。
因此,我們要牢記:
「是我的錯!打要站好,錯要認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是你的錯!關系長久可損小利!惡性欺騙不用手軟!」
同時,千萬重視合同的簽訂,必要時合法合理界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