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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陪審團怎麼選

發布時間:2022-10-19 21:59:39

Ⅰ 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是怎麼形成的

陪審團 [jury]
法律

法律名詞,指一批非專業人員經過挑選並宣誓就案件的事實提出問題,並根據證據作出裁斷。現代陪審員除了對事實提問外也可對法律提出問題。但美國聯邦陪審員通常會被限於對事實提出問題。現代陪審團人數的多寡視程序而定,但通常是6或12人。美國法律規定,不論是聯邦大陪審團或小陪審團都必須是「在該地區的法院召集經公平的交叉選擇所隨機選出的團體」。美國最高法院對陪審團作出一系列的決定,規定陪審團的成員必須是「同等」的人,並且有系統的將在陪審審判中會違背同等保護權條款和影響被告權利的特殊階級排除(例如,性別、種族或祖先)。被告並沒有選擇陪審員的權利。參閱大陪審團(grand jury)、小陪審團(petit jury)和陪審官資格審查(voir dire)。

Ⅱ 陪審團制度的歷史來源

一般認為英國是現代陪審制度的發源地。但英國的陪審制並非土生土長,而是從法蘭克移植而來。諾曼征服後,這種制度被帶到英國。1166年,亨利二世頒布《克拉靈頓詔令》,將陪審制正式確立下來。詔令規定,發生刑事案件後,必須由熟悉情況的12名陪審員向法庭控告並證明犯罪事實,這就是所謂的起訴陪審團,即大陪審團。但這種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證實犯罪的制度,極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險的境地,於是1352年,愛德華三世下令禁止起訴陪審團參與審判,要求另設一個12人的陪審團進行實體審理,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小陪審團。至此,英國出現了兩個陪審團:大陪審團負責起訴,決定是否對嫌疑犯提出控訴;小陪審團負責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兩個陪審團在英國共存了幾百年,並由此構成英國陪審制的重要特點之一。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國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但是不滿18歲 、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

Ⅲ 美國的陪審團怎麼選的

美國的陪審團是在公民里隨即抽選12位公民組成的,權力相當於我們這里的法官。在英美法系的審判程序里,法官的權力沒有大陸法系大,最終裁決結果要靠陪審團內部投票決定。

以上是我的理解和簡單的陳述,下面是載自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衛平老師的詳細解析:

在美國,刑事案件的審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權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審團。而在英國及英聯邦國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審團。眾所周知,陪審團的基本作用是認定案件事實。在有陪審團的訴訟中,法官不認定事實,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訴訟程序,根據陪審團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

對於需要陪審團審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選陪審員,組成陪審團。陪審員的產生往往十分復雜,陪審員的挑選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陪審員的挑選是在審理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法官的助手從當地的選民登記手冊中隨機抽出候選人名單。法官根據案件的情況確定最初陪審員候選人數,有時候選人數可多達二三百人。

陪審員的挑選是公開進行的。挑選時,法官和雙方的律師都應在法庭現場。法官在開始篩選候選人時,要向候選人簡單介紹案情。經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內旁聽。陪審的候選人通過抽簽確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編號。陪審的候選人的編號是十分重要的,因為挑選陪審員時是按照編號順序進行的。確定編號,候選人按照編號坐定後,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幫助下填寫調查表。具體案件不同,調查表所要調查的問題也有所不同。在關於環境訴訟的案件中,調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對環境保護與工業發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環境污染的侵害」等;在關於煙草訴訟的案件中,調查表上也許會有「你吸煙嗎」、「你的好友中有無患與吸煙有關的疾病」等;在有關艾滋病的訴訟中,調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對同性戀如何看」這樣的問題。調查表還會涉及候選人與本案律師的關系問題,例如是否認識其中哪位律師,是否委託其中哪位律師等等。候選人與證人的關系也是所要調查的重要問題。調查表將列出以後訴訟中將出庭的證人名單。法官和雙方律師將根據這些調查內容對候選人進行篩選。法官也可以直接詢問候選人,例如詢問候選人是否有什麼因素會影響他(她)作出公正的裁決等等。

法官會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從陪審員候選人中剔除。例如:非美國公民、有犯罪前科、沒有選舉權等等。列入候選的人也可向法官提出不適合擔任本案陪審員的理由,請求不擔任陪審員,例如身患疾病等等。對這些理由都要求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經法官同意可以退出。由於擔任陪審員是公民一項應盡的義務,所以法官不同意時,候選人不得擅自退出。根據調查,多數美國人是不願意擔任陪審員的,耽誤時間、影響工作、生活是主要原因。盡管作為陪審員也有補貼,但數額很少,一般在8至15美元左右。

法官將不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剔除後,接下來的程序就是由雙方的律師對候選人進行篩選。一方律師可以對按編號提出的候選人根據自己的需要予以否決或保留。一般的案件,一方律師行使否決權的次數不能超過四五次,但對於特殊的案件,也可能6次、7次,多的可達10次,否決權行使的多少由法官決定。陪審團的組成往往就決定了案件的勝敗。在著名的羅德尼金訴洛杉磯警察一案中,初審時就由於組成了有利於被告的陪審團,而導致控訴方敗訴。但篩選的原則很簡單,即將不利於自己當事人一方的候選人剔除。對提出來的候選人,雙方律師都要對該候選人的情況進行認真的分析。雙方律師可以對候選人提出問題,根據候選人回答的內容來判斷是否行使否決權。律師設計什麼樣的問題,是一門技術性相當強的學問。但律師不得直接提出「候選人如何看待本案」這樣的問題。法官對律師提出的問題要把關,問題不妥時,可以加以否決。如果雙方的否決權都使用完,仍沒有達到陪審團的數量要求——12名陪審員時,就只能按編號由法官確定。陪審團確定之後,為了防止意外,還需要有幾名候補的陪審員。一旦陪審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陪審權時,就可以由候補陪審員代替。陪審員將佩戴特製的陪審員徽章。各州的陪審員徽章各有不同,大多是圓形的,只是顏色有差異,有的州是黃色的,有的州是紅白二色的。

在正式開庭審理之前,法官將注意事項詳細地以書面形式告知陪審員。告知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例如:不得與任何人討論參加陪審的案件(包括其他陪審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開法庭、未經同意不得使用電話、其他人與陪審員非法接觸的要及時報告法官、不能閱讀關於本案的報紙等等。一般情況下,陪審員也不能單獨與法官會面交談。如果要與法官會談,也必須有雙方當事人的律師在場。法官要求陪審員注意的事項有時多達幾十項。每個陪審員在閱讀完這些文件後簽上自己的名字,表示自己已經了解了這些注意事項。陪審團有一個協調和組織者,此人也可稱為陪審團的「團長」。陪審團的團長由全體陪審員選舉產生。

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情況將陪審團與外界隔離開來,以避免陪審員受到外界的干擾。將陪審團隔離的情形是很少發生的。被隔離的陪審員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衛看守,未經法官許可,陪審員不得擅自離開住處。在隔離期間,陪審員不能看報、看電視等,以防受外界影響。著名的辛普森案件的審理,其陪審團就是與外界隔離的。國外開庭審理案件一般都是連續審判,從開庭起一直到作出裁決,除法定休息以外,不得中斷。

在開庭審理中,法官會不斷地給陪審團發出各種指示。例如:指出哪些證據屬於違法證據,不具有證據效力,指示陪審團在認定事實不能採用該證據,如果陪審團採納了該證據,則該陪審團作出的裁決就是無效的。

為了使陪審團能公正地作出裁決,任何賄賂陪審員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陪審員也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嚴重者將受到刑事制裁。

美國的法庭審理實行交叉詢問制,即法官和陪審團都不能直接詢問案件的證人,只能由雙方當事人的律師詢問。律師對自己一方提出的證人的詢問叫做主詢問,對對方的證人的詢問稱之為反詢問。陪審團是通過雙方律師對證人的詢問來了解案件事實的,法官則控制著雙方律師的交叉詢問。法官與律師討論案件中的程序事項時,陪審員也不能參與,因為陪審團不能裁決程序事項。

當雙方的證人都出庭作證後,法官就可以要求陪審團對案件進行討論並作出裁決。陪審員根據原告的請求初步形成一項裁決意見,然後交陪審員們投票表決。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決的投票結果達到9票以上。指控謀殺成立的案件則要求一致通過,全票同意。投票時,要求12名陪審員都要投票。當然歷史上也曾有過訴訟中1名陪審員缺席,11名陪審員投票仍然有效的情形。一般的案件如果不能就原告的請求是否成立達到9票以上時,就需要陪審團重新審議,直至形成多數裁決意見。陪審團是如何認定事實以及如何形成裁決的過程都是絕對保密的,即使在案件判決生效後,陪審員將案件的討論過程透露出去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民事賠償案件的審理中,陪審團同樣只能在原告所要求的數額范圍內作出裁決,不能超出原告請求的數額。這一點與大陸法系中的辯論原則的精神相同。在開庭前,法官將告知當事人及雙方律師和陪審團將在下次開庭時宣布裁決結果。開庭時,法官將詢問陪審團團長是否形成裁決意見。如果形成裁決意見,團長將宣布裁決及投票結果。在陪審團團長宣讀裁決結果後,法官還將一一詢問各位陪審員的意見,是同意,還是反對。如果這時有陪審員反對,使反對票超過4票時,裁決就將無效,陪審團就要重新審議。
陪審制度是美國法治和美國訴訟制度的組成部分,反映了美國訴訟制度的特性。陪審制度的國民參與性是美國訴訟制度最具誘惑之處,充分體現了美國法治的民主化。陪審制的存在也就成了其他具有美國特色的制度存在的基礎和前提,如交叉詢問制度、律師制度,甚至影響了美國的法學教育體制和方法。陪審制的魅力傾倒了許多大陸法國家,加之美國文化的強勢,使一些大陸法國家試圖移植引進,但最終都沒有成功。在我國,同樣有不少人鍾情陪審制度,為它的絢麗光彩所折腰。但我們應當注意到,陪審制度是美國特殊歷史的產物,有著特殊的一般社會文化和法文化的背景,尤其是陪審制度是一種成本很高的制度。像我們這樣的國家是很難享受的,僅挑選陪審員就要耗去幾天的時間。在獨特的法意識的背景之下,陪審團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就是上帝,絕不能夠質疑陪審團對事實認定的公正性,陪審團的裁決是不容置疑的。基於我國的法意識背景,在這一點上恐怕是很難為社會所接受的。實際上,因陪審員的知識背景、生活背景、認識方法、種族意識等等方面的差異,不同的陪審團就會產生不同的裁決結果。陪審制度更體現了一種規則的游戲性。陪審制的存廢改的問題也一直是美國人所議論的問題。我們切不可為陪審制羞花之貌而障眼。正如美國人所言,至少陪審制的問題與它的好處一樣多。盡管俄羅斯新憲法規定了在刑事訴訟中實行陪審制,並將於2003年在俄聯邦范圍內實施,但在試行中已經面臨著諸多問題。況且,俄羅斯引進陪審制也有其特殊的政治歷史背景。

Ⅳ 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制度是怎樣的

陪審制度是國家機關吸收普通公民參加審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陪審制度在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應用。根據其形式的不同,分為陪審制和參審制兩種。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採用「陪審制」。在這種制度下,陪審團負責認定事實,法官負責適用法律;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採取「參審制」,法官與陪審員之間沒有明確的職能分工,他們共同組成合議庭,共同評議案件,投票裁決。

一、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制度起源與發展

陪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紀,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倫實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項措施是設立了被稱為「赫里埃」的公民陪審法院[注1]。陪審法官從年滿30歲的雅典公民中選舉產生,然後按照一定的順序輪流參加案件的審判。每次參加審判的陪審法官人數大概是法院陪審法官總數的十分之一,審判結果由陪審法官投票表決,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內投放石子。古羅馬的司法審判權最初屬於民眾大會,每個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審理。法官全部從公民中選舉產生,每年改選一次。[注2]這種民眾集體審判模式在某種程度上蘊含了陪審制度的思想文化淵源。這種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雅典和古羅馬作為西方文化主要發源地,其政體都是民主政體,由自由民集體裁決來解決各種事務。這種模式深刻地影響司法活動,我們認為由全體自由民組成民眾大會來行使司法審判權是與當時原始的民主政治體制相適應的必然產物。但這種在當代人看來的優秀文明成果隨著歷史的發展而銷聲匿跡——集權的發展不允許這種民主的陪審制度存在。

現代陪審制從嚴格司法制度上講,起源於中世紀的英國,並為其他英美法系國家所承襲。1066年,隨著諾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顛,也把諾曼人在審判中設立陪審團的古老習慣帶到了大不列顛。陪審團被最早運用於11世紀初英王對全國土地進行清理的過程中。在清理過程中,國王委派的調查員必須召集12名當地知情人徹底查清當地土地情況,這就是「末日審判」(Domesdaysurvey)。在此基礎上英王亨利二世頒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靈頓詔令》、《北漢普頓詔令》),在民事和刑事訴訟中正式確立了陪審制。

陪審制度得到充分的發展是在美國。由於美國和英國歷史上的特殊親緣關系,美國對英國的陪審制學得特別到位,並且美國在移植英國陪審制度的同時進行了改造,使陪審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壯大,這使普通法系國家審判制度和大陸法系國家審判制度產生了巨大差異。

英美法系陪審團的特點:

1、陪審團由普通公民組成。

這些普通公民既沒有接受過專業法律教育,更無司法經驗。英國1974年頒布的《陪審法》規定:凡在議會或地方政府選舉中登記的選民,年齡18到65歲,從13歲起曾在英國連續居住5年以上,沒有因犯罪被剝奪陪審權或者因職業限制不能參加陪審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審員。美國法律中也有類似規定。其所基於的法律觀念:司法工作是如此重要,以至於不能允許少數專業人員的壟斷。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識和判斷力參與司法活動,不僅可以對當事人的思想和行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於促進公眾對法律的信心。

2、陪審員在審前對案件沒有任何偏向性意見。

一方面,陪審員不同於職業法官,他們有自己的職業,在開庭之前,他們不可能也不願意對案件先行調查了解。因此在庭審開始時,陪審員對案件沒有形成任何內心確信。另一方面,這也是由陪審員篩選決定的,陪審員是從符合法定條件的普通公民中抽取的。這種普遍挑選的方法,保證了陪審員對將審理的案件沒有任何偏向性意見。

3、陪審團在訴訟過程中始終處於冷靜旁觀的地位。

眾聽周知,英美法系奉行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在這種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居於主導地位,獨立地決定傳喚證人,詰問和反詰問證人,法官只是消極地按規定主持庭審活動的進行。而陪審團的作用比法官更為消極。在整個庭審活動中,除了最後做出裁決外,陪審團的全部職責就是靜坐一旁聽取控辯雙方的辯論,而無須像法官那樣對雙方辯論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監督。

4、陪審員單獨行使事實裁定權。

陪審團獲致判決後,即回法庭宣布他們對案件事實及何方勝訴的裁判。當然,由於陪審員未經過專業化訓練,法官須就有關法律問題向他們做出解釋,但他不能企圖駕馭陪審團或侵奪其職權。法官與陪審團各自獨立地行使職權,法官必須接受陪審團的裁決。

Ⅳ 大小陪審團有無區別

大小當然與人數有關,大陪審團就是指其人數較多,通常為23人,而小陪審團通常為12人。但最重要的是性質上的區別:大陪審團決定是否起訴,而小陪審團則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Ⅵ 中國人民陪審團制度與英美法系的陪審團有什麼區別

中國人民陪審團制度與英美法系的陪審團有著比較大的差別,具體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人民陪審員享有與職業法官相同的權力,既負責案件的事實認定也負責法律的適用,而英美陪審員則僅負責案件的事實認定;

二、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並不是隨機產生的,而且並不是一案一選;而英美陪審員是隨機選舉產生,並且隨著案件的終結,陪審員的職責也就終結;

三、審判組織中,人民陪審員的數目有限,以往都是人民陪審員1人,而陪審制國家的陪審團一般是12人。

四、人民陪審員在我國實踐中僅適用於一些非重大案件,且由官方決定是否適用人民陪審員;而英美陪審制則適用於一些重大的案件,當事人有選擇是否適用陪審制的權利。

(6)英國陪審團怎麼選擴展閱讀

英美國家的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

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選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在確定的名額范圍內進行。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在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開始前一個月向社會公告所需選任的人民陪審員的名額、選任條件、推薦(申請)期限、程序等相關事項,以便有關單位推薦人選和公民提出申請。

基層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動員公民本人提出申請或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推薦人民陪審員人選。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需徵得公民本人同意後,方可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推薦其擔任人民陪審員。

公民個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擔任人民陪審員的申請。

Ⅶ 要擔任陪審團成員都有哪些程序

香港陪審團制度的由來:陪審團制度是普通法訴訟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植根於當事人主義的訴訟體制之中,與普通法特有的證據規則和訴訟程序渾然一體。陪審團從最初的法庭的證人演變成為今天具有司法權的裁決者,被認為是英國法對於人類社會的一大貢獻。受到英國殖民統治一百多年的香港,其司法制度主要沿襲自英國,陪審團制度自然也概莫能外。
香港回歸後陪審團制度進展: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這一規定為陪審團制度提供了憲法意義上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規定「香港實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 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及習慣法, 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 予以保留。」第八十六條:「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因此, 香港依《基本法》保留了英國普通法在高等法院審理刑事案的「陪審團裁決制度」。
香港陪審團制度陪審員選拔資格:香港《陪審團條例》中的第4條:陪審員的資格:香港居民,21至65歲 ,有良好品格 (無犯罪記錄)。 具有對審訊進行時將所採用的語言有足夠的知識及理解能力 (即中文或英文能力) 精神健全、無任何使之不能出任作陪審員的失明、失聰或其他殘疾。擔任陪審員是一種公民義務,任何符合上述人士一旦被隨機抽中並選出, 則不能免役, 拒不出席者犯「藐視法庭罪」, 會判處入獄三個星期並留刑事案底。 被挑選在案件審訊時出任為陪審員的人士,可根據 <陪審團條例> 第31(1)條獲發津貼。津貼按日計算,不足一日也作一日計算。 僱主不得因其雇員曾經出任或正在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威脅終止僱用、在任何方面歧視或作不合理對待其雇員。如任何僱主違反相關條例,可被處罰款$25,000及監禁3個月。以下人士可以豁免出任陪審員: 法官 某些公務員 律師、醫生、牙醫及獸醫、報章編輯及職員、某些神職人員、全日制學生、獲法官或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特別許可者。陪審團由5---9人組成, 一般是7人。由隨機抽簽然後再篩選。 在陪審團制度之中, 法官只作為維持法律程序的公證人, 解釋法律觀點, 引導陪審員獨立思考。法官 不作裁決。決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是否成立的, 是各陪審員投票決定。罪名若不成立, 法官宣布無罪當堂釋放;罪名成立, 法官會撰寫判詞, 依例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香港陪審團針對陪審員的制度:值得注意的是陪審團如下的制度: 1.迴避制度。在陪審員遴選的過程中,控辯雙方都有權把認為可能偏袒對方的候選陪審員剔出去。 2.密封式人身隔離。一旦被選中成為本次開審案件的陪審員,即被集中隔離,不得外出回家,不能接觸外界任何人,杜絕了貪污受賄作弊的一切可能。 3.訊息隔離。開審期間,不準看電視、報紙雜志及一切印刷品,不準聽電台廣播,杜絕了受外界傳媒輿論的影響;不準用電話手機和電腦,杜絕與外界交流。眼所觀,耳所聞只限於審訊的內容,心無旁婺。 香港陪審團制度的優越性: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檢控官、警方、證人和對方律師都有被收買的可能。唯獨陪審員才沒有機會被收買,因為事前誰也不知道陪審員是哪幾個,到知道時陪審員們已被法警隔離,無法接觸,收買者要賄賂也從無下手。陪審員裁決過程盡管會出錯,但絕對不是因為個人利益故意犯錯。 罪名成立與否,全在這團臨時組成陪審員的裁決, 因此,你用利益收買法官和檢控官都不能保證官司會贏,也就沒必要去賄賂。陪審團制度最大限度保障了司法的廉潔和尊嚴,提高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敬畏。 這才是陪審團制度的精華所在。陪審團一般要求無法律素養, 律師和法官等職業不能做陪審團成員 這是為了防止專業人士用法律誤導其他組員;(國內有些人就巴不得用法律知識誤導別人) 也就是說陪審團完全是通過證據和雙方律師的辯論來判斷誰有理————良心判罪 陪審團是腐敗效率非常低的結構,因為把權力交給了12個亂七八糟沒有共性的人;在任何國家,你行賄官員其實很容易,行業里早就有由來已久的潛規則,什麼錢可以拿,什麼錢不可以拿,拿多少,拿了錢應該怎麼辦,受賄對象心裡門清;這種是和專家做交易,腐敗效率極其的高。 但是你要行賄陪審團,就費勁了,因為各個行業各個階層的人都有,他們不懂什麼潛規則,你有可能遇到獅子開大口的敗類,也有可能遇到郭美美這種嘴上沒門的傢伙。 而且因為陪審團要被隔離,你很大可能是需要行賄其家人,要麼怎麼給錢?這就更增多了你說服的對象和行賄的難度。 世界上若組織犯罪的話,是集團越小越好,聯絡線越單一越好,人一多,什麼也別想保密,所以即便你手眼通天,行賄了12個家庭,你根本保證不了這群人事後守口如瓶。 來源:【沙發視訊】從香港電視劇解析香港的陪審團制度 http://www.sftvcn.com/html/zixun/beijing//

Ⅷ 英國陪審制是怎樣形成的 它有什麼意義

陪審制是指從一般市民中隨機選出若干名陪審員,委派其參與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的審理,並獨立於法官作出事實認定以及決定法律適用的司法制裁。

陪審團通常有6至12名陪審員。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會就被告人有罪或無罪做出判斷,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會就被告有無責任或損害賠償金額等做出判斷。

目前,陪審制用於美國、英國、香港等為主的普通法(又稱英美法)國家及地區。

通常陪審制具有下列價值和意義

舉例來說,很多人認為在民事案件中,對被告是否有責任以及損害賠償額的判斷,以及刑事案件中對「正當防衛」或「合理的懷疑」等法律概念的適用時,陪審制度可以反映代表性的社會觀點。

對公權力或體制的限制功能

如前述,在歷史上,陪審制發揮了對公權力濫用的抑製作用。

聯邦最高法院在下文提及的判決文中也指出:「通過授予被告人接受其同類人的陪審審理的權利,可以使得其免受不正當的或者過於激進的檢察官,以及那些迎合(檢察官)、或脫離常識或存有偏見的法官的不公正裁決」。

在美國,陪審制被認為是實現民主主義的重要制度。法國思想家亞歷西斯·托克維爾在其著作《美國的民主政治》中,將陪審制視為實現人民自治的重要方法。

陪審制不僅對於參加該過程的公民有普及司法制度知識的功效,而且通過反映陪審審理題材的電視節目或電影,也增進了一般國民對司法制度的理解。

提高審判效率:
作為陪審制的一個次要的作用,其通過集中審理和短時間內得出結論的方式,避免了審判過程的長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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