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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有多少政治部門

發布時間:2022-10-22 09:27:31

『壹』 英國政治制度的機構設置

英國政府正式名稱為「女王陛下政府」或「國王陛下政府」(取決於在位君主),負責英國的行政功能。首相為政府首腦,由英國君主任命,但是依慣例此人必須是下議院中最有可能獲得下議院支持的議員。首相獲任命後再挑選其他部長和行政首腦,組成政府。大約20名最資深的政府部長和首相本人組成內閣。
政府對議會負責,回答議會質詢。政府提出的任何議案如果未獲議會通過,就將可能面臨議會的不信任動議,而這項不信任投票一旦通過則將迫使首相或宣布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實踐中,各政黨指任一名「黨鞭」,以保證所有該黨的議員根據黨的政策投票。這確保了一個在下議院中有較大比例優勢的政黨能夠組成一個穩定的政府。但是一個只在下議院擁有微弱多數的政黨組成政府,甚或是一個多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就會比較脆弱。
地方政府
英國全國被分為許多地方當局(Local Authorities),地方當局再分為許多行政區。在地方選舉(一般在每年的5月舉行,各地區的選舉會錯開舉行,而不會集中在1年)中,每個行政區選舉一名代表(地方議會議員,Councillor)參與地方當局。
地方當局負責有關教育、公共交通以及公共空間的管理。它們是最基層的權力機構。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就是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下議院
英國全國被劃分為許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一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一個政黨的成員,但是無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黨並不擁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幾乎所有時候在下議院總有一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的領袖被君主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議會中一般都會有一個超過半數的政黨,這要歸功於英國採用的簡單多數投票制度(由於缺少比例代表機制,政黨之間的差距容易被擴大,因此占優勢的政黨很難不獲得超過多數席位)。這也使得多黨聯合政府出現的可能性變小。一般情況下英國君主會詢問那位將組政府的未來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議院生存下來,而在一個政黨佔多數的情況下這不會是一個問題。但在特殊情況下君主會要求一名議員「組成一個獲得議會多數支持的政府」,這時一個未獲下議院半數議席的政黨就必須組成一個多黨聯合政府。但後一種情況只在戰爭時期出現過。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組成不需要下議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對議會開幕時君主的致詞(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議會所獲得的第一個對新政府表達意見的機會。
上議院
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
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
1999年,布萊爾領導的工黨政府通過《上議院法案》,提出撤除所有貴族於上議院中世襲的議席,作為改革上議院的第一步。其中,以作為妥協條件,92名世襲貴族可在改革完成之前保留其席位。
布萊爾的改革方案成為英國上院近年來取得的最大改革成果。盡管如此,上院成員依然來自任命而非選舉,要求民主選舉上院的呼聲從未停止。此後,英國政府先後提出了全部指派,全部民選,分比例指派和民選等多種改革方案,並推行了多次公投,但這些方案最終均未通過。
2011年1月17日到18日,上院議員們經歷了一場被稱為「史上最殘酷」的議會辯論。旨在改革英國選舉制度的一項議案因為爭議巨大,在議會的審議不得不夜以繼日地進行,床被直接搬到了上議院,食宿全在辯論間隙解決。
英國上議院設立於14世紀,有大約700名非選舉產生的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以及600多位貴族,他們大部分是世襲或任命產生。
早在1649年,上議院一度遭到革命政府廢止,後於1660年恢復。上議院的權力曾經凌駕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但自19世紀以來,上議院權勢逐漸凌夷,至今已遠不如下議院。
上議院曾經是一個世襲的貴族議院,但英國正在對上議院進行重大改革,上議院成員有部分還是世襲貴族,其他則是獲任命的議員(所謂終身貴族,即他們無法將貴族頭銜傳給後代)。上議院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1年。一般而言政府都會接受上議院提出的修正案,以節省時間,並避免發生兩院沖突的窘境。上議院也是英國的最高申訴司法機構,但事實上只有極少部分的上議院議員(法律議員,Law Lords)擁有司法仲裁權。 在英國大部分地區都有三大主要政黨並立,但在北愛爾蘭,這些政黨都沒有明顯的優勢,其中的兩個——工黨和自由民主黨甚至不在北愛爾蘭推舉候選人。這三大政黨自1678年以來就交替執政過。
北愛爾蘭以外地區的主要政黨有工黨, 保守黨(正式名稱為保守與統一黨)與自由民主黨。
此外,以下兩個政黨在下議院中沒有議席,卻在歐洲議會中擁有代表英國的議席:英國綠黨與英國獨立黨。 除了位於倫敦的英國上議院外,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都擁有自己的議會,這些議會中的部分議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雖然這些二級政府擁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許可權,他們的權力還是無法足夠大到能與英國議會抗衡。三個地方議會之間的許可權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蘇格蘭議會擁有立法權,而威爾斯議會政府則只能決定具體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給威爾斯的預算。此外,這些議會的存在不受憲法保障,它們的具體權責范圍也可由英國議會決定增大或縮小。
因此,英國被認為是一個權力下放的單一制國家。這與聯邦制國家是不同的。在聯邦制國家中,地方議會的地位得到憲法承認,其許可權范圍和職責都有明確保障,中央議會無權隨意剝奪這些權力。
英國政府的政策是繼續下放中央權力。自2014年後,英格蘭部分地區的民眾將舉行全民公決,以決定是否由民主選舉產生地方政府領導人。 英國使用多種不同的選舉制度。英國的國會大選採用的是簡單多數制。1999年工黨政府在設立蘇格蘭、威爾士和倫敦議會時為地方議會確定了使用聯立投票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而北愛爾蘭議會選舉使用的則是單記可讓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歐洲議會選舉使用了政黨比例代表制。
由於簡單多數制所產生的對選票差距的擴大作用,在過去的幾次國會選舉中,一個獲得40%左右選票的政黨平均可分配到英國下議院60%左右的席次。自1935年斯坦利·鮑德溫領導的保守黨獲得大勝以來就沒有第二個政黨在全國范圍內獲得超過50%的選票。總得票數較少的政黨卻在國會中擁有更多席位的情況自二戰結束以來倒發生了兩次。出現這種不正常情況的原因是,英國擁有多黨的民主制度,因此在單一選區中,一名候選人可能以少過半數的得票而贏得勝利。
對選舉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政治議程上重要的一項,但自1998年10月詹金斯委員會所提出的採用聯立投票制的建議遭政府忽視以來,工黨政府並未進行其他任何試圖改革選舉制度的嘗試。在可預見的未來,政府將不太可能對選舉制度做出重大修改,除非選民結構發生根本性變化而導致工黨政府喪失在國會的壓倒性優勢。
低投票率是困繞英國的一個問題,上次國會改選的投票率只有59%。

『貳』 英國內閣都有哪些部

英國政治中,內閣是一個包括多個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門的官方體制。多數成員是高級的政府大臣,他們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門 「大臣」的稱號. 內閣的正式成員將會失去原有的議會席位。

內閣組成
雖然內閣經常由被稱為同輩中年紀最長者 (first among equals)的英國首相帶領。 英國首相使用被受權的皇室特權內的任命權(powers of patronage)任命和革除內閣大臣。 如此,首相在任何內閣大臣提拔也需要英國君主的正式同意;君主同意都只是象徵式,近期亦從無拒絕過。 內閣大臣互換職位是內閣改組。 首相的團結程度視乎當時政治氣候和個人作風而定。 首相或經內閣常任秘書長分派內閣會議議程。 在英國憲製程序上,內閣是英國樞密院屬下委員會;因此各大臣擁有The Right Honourable稱號。

在近代歷史中,內閣大臣幾乎都是由下議院議員,以及少數幾位上議院議員所組成。而現今的內閣大臣均由下議院議員擔任,並沒有上議院議員擔任內閣大臣;最上次為2003年時艾美絲勛爵擔任英國國際發展大臣;和Lord Young在1980年代曾擔任為教育大臣及貿易工業大臣。

近期,英國首相批准非國會議員定期出席內閣會議,例如1997至2003年期間的唐寧街10號通訊主管Alastair Campbell。

內閣會議
內閣在定期會召開內閣會議,通常是每一星期的星期四早上,理論上在內閣會議上討論政府重要政策以及做出決定。會議時間的長短是取決與首相的風格以及整個政治的情況,在現今的狀況,內閣會議的時間大概在30分鍾就結束。

內閣有多個重點、跨部門,政策下級永久或短暫委員會。 除國務大臣之外,國務次官經常並且是這些委員會的成員 。政府事務的交易通過內閣和委員會的會議由一個小秘書處執行在內閣辦公室之內。 實踐上, 和越來越近年來, 充分的內閣的每周會議傾向於與資訊交換和關於每日政治問題的概論更有關; 與主要決定被採取由各內閣委員會或在不拘形式的小組, 經常bi 側面在首相和一位單獨大臣之間。 許多首相有所謂實際上"kitchen cabinet" 包括他們自己信任也許是內閣大臣的顧問但經常是被信任的私人秘書在他們自己的職員。在最近政府(一般從戴卓爾夫人), 和特別是由於托尼・布萊爾, 據報導, 許多, 或甚而所有主要決定說被做出在內閣會議之前。這個建議由前國務大臣提出了譬如商雅麗 並且[ [ 克里斯・史密斯] ], 在媒介, 和清楚提出了在[ [ 男管家回顧] ], "sofa government" Blair's 樣式的地方; 被責備了。

與國會的關系
內閣向國會問責存在了兩樣關鍵性憲政習俗:集體內閣責任、和個人部長責任;它們起源於議會主導原則的國會內,執政黨議員成為內閣大臣事實。 集體內閣責任意指全內閣需要承擔全體決策的後果;當國會通過不信任動議時,全內閣各位大臣圴需辭職(回為普通國會議員)。 邏輯上,數位有分歧的內閣大臣,例如2003年反對向伊拉克發動戰爭態度的郭偉邦,會預期請辭。

個人部長責任意指各位內閣大臣需要承擔屬下部門決策的後果。 由於政府公務員隊伍的匿名及固定性,政府部門任何嚴重疏忽即時令有關大臣請辭。 或許出人意外地,由於平民派傳媒對政府部門失職不是大新聞,及對?

『叄』 英國有哪些機構,分別是如何產生,各有什麼功能

一 英國議會的產生
資本主義議會制,人們通常稱它為資本主義的代議制。它是一種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又是一種國家政體。
英國是產生議會最早的國家,它歷史最長,經驗最豐富,許多國家的限制制度都效仿英國,所以英國的議會制被稱為"議會制的典型"和"議會之母"。
英國議會制是從中世紀的封建等級制度演變而來。議會制開始於13世紀時英王約翰(1199--1216)時代,由於內憂外患,財政困難,國王約翰為向小地主征稅,命令各郡選舉四名武士參加國王下的大議會,出席大議會不僅有貴族、僧侶,而且增加了武士,這就使議會具有了議會制的構成,為議會制奠定了基礎。1264年貴族革新派領袖西門德.孟采爾戰勝國王,上台攝政。第二年為了解決財政困難,他重新召開大議會,他不僅邀請貴族、僧侶、武士參加,而且還宣布各市可選舉代表二人參加,從此市民階級也有權選派代表參加大議會,議會制又前進了一步。到1343年由於各等級利益不同,其中僧侶和貴族代表組成了貴族院,武士和市民代表組成了平民院,於是英國兩院制就此形成。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資產階級始終將平民院作為向國王為首的封建貴族作斗爭的主要陣地。在斗爭中不斷擴大權力取得了財政預算權、立法權、決定王位繼承權等。到18世紀喬治一世、喬治二世時,隨著資產階級力量的強大,王權進一步削弱,形成內閣制的同時,議會逐漸取得了決定內閣人選和內閣的存留,監督內閣施政之權,英國議會制最終確立。
英國議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的立法機關,其地位在行政和司法機關之上。英國議會由英王、貴族院、平民院三部分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舉行會議。

二 貴族院
貴族院又稱上院。它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組成。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需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1986年貴族院共有1196名議員,其中有64名女議員,有349名終身貴族,其餘全部是世襲貴族。貴族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貴族院平均年齡為63歲,80歲以上的有95人。這些貴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車馬費。所以恩格斯諷刺地稱貴族院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馬恩全集第1卷,第682頁)

貴族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上院開會時他擔任主席,議長權力不大,院內一切程序都要按院會決定。
貴族院開會時間與平民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貴族院的職權逐漸被削弱。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英國議會都是以貴族院為主體,甚至到了19世紀,首相的人選仍在貴族院中物色。由於貴族院主要代表著保守的資產階級、貴族和教會的利益,一貫堅持故步自封政策,不能適應迅速發展的資本主義的要求,經常拒絕通過政府的一些重要法案。1909--1911年因累進稅法案引起了平民院和貴族院的沖突,1909年貴族院否決了政府提出的財政法案,致使政府陷入困境,經過斗爭,1911年在首相阿斯魁士(Herbef Asguifh)的領導下議會通過了國會法,其中規定:1平民院通過的財政法案送交貴族院後,在一個月內不能通過,該法案就可直接送交國王公布實行;2對某一法案是否屬財政立法如有爭議,則由平民院議長裁定;3平民院通過的其他法案,雖被貴族院否決,但經平民院在二年內連續三個會議中連續通過,則該法案不經貴族院審議,呈請國王公布為法律。這樣貴族院對財政法案已無權加以阻撓,對法案也只有二年的延擱否決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貴族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其中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貴族院權力進一步被削弱了。
貴族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以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貴族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理由,打算取消掉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進行妥協,保留了貴族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貴族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因為:
第一,貴族院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貴族院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
第三,貴族院掌握最高司法權。
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貴族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對於貴族院的存廢問題,自19世紀以來一直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爭論的問題,爭論的中心是廢除還是改造?保守黨始終主張改造,不是廢除。工黨對這一問題先後主張不一致。1958年保守黨執政後制定了終身貴族法,其中規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務、文藝、科學、企業家、軍人、工會官僚等各階層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提請英王封為終身貴族,取得男爵的封號,進入上院。資產階級希望在保留貴族院的基礎上,擴大貴族院的范圍,增加貴族種類的辦法,在貴族院身上掛上幾筆民主的色彩以緩和群眾的反對。
從資產階級的角度看,如果把貴族院廢除掉改為民選的上院,那麼就會發生兩院職權的分工問題,民選的上院是不會甘心屈居於下院的從屬地位。同時還會產生內閣同時向兩院負責的問題,這必將給內閣制的政治體制實施帶領困難,因而繼續保留貴族院會給政權穩定帶來好處。
當然英國人民的保守的愛惜國家傳統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二 平民院
(一)平民院議員的產生和任期
平民院又稱下院或眾議院。蹋它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目前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連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目前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目前全國總共650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選區並不固定,以前以歷史郡為選區,人口多少很懸殊。1958年法律規定,選區每10年至15年就調整一次。至於劃選區的原則,由平民院確定,這就便於執政黨在重新劃分選區時採取對本黨有利的原則。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選舉制對小黨非常不利,因為兩大黨之一隻要在選區比別的黨多得一票就能當選。因而選舉結果往往違背選民的意志,使選票與議席不能成正比例。例如1987年6月11日
英國舉行大選的結果,在650個席位中,保守黨得票率為42.3%,獲得議席376席(其中一席為下議院議長),工黨得票為30.8%,獲得議席229席,而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雖然得票率達22.6%,卻只獲得22個席位。這種選舉制保證了英國兩黨制的存在。
英國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個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得勢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
,在形式上好象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實際上要當選議員需要金錢和時間,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倫敦生活費用高,沒有相當的資財很難承擔,因而議員中多數是有錢者,很少是真正的勞動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
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二)平民院的職權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並與政府有關的議案。它絕大多數由內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後才能列入議程。
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象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並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淡化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領域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
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後生效。
議會立法權的最高性實際上被日益增多的委任立法所沖擊,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社會事務的復雜,如城市規劃、教育、科技、社會福利、環保等問題,議會難於承擔這些任務,再加上議會立法程序復雜,難於適應社會迅速發展的需要,在英國19世紀開始出現委託立法而且數量日益增加。在實行委託立法時,議會只通過法案的一般原則,具體執行的細則由受委託的內閣大臣和地方當局規定,議會只保留監督權,這必然使議會的立法權削弱了。
財政權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一。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法案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稅、動用國家基金、發行公債等,這種權力屬於下院專有,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之權。財政法案都由內閣提出,由於財政法案討論的時間有限,加上財政法案的否決會引起內閣的辭職和重新大選,所以多數情況下下院往往按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提一些批評和質問。
監督政府權是議會內閣制之下議會的重要權力,內閣要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的監督。議會監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對政府的質詢、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批准條約、議會對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對政府的質詢是指議員可以對政府各大臣職權范圍內的事提出質詢,要求答復。對口頭質詢,議員每人每天最多提3個,書面質詢不限。議員的質詢和回答轉瞬就通過新聞媒介公諸於眾,從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時,在答復國王的議會開幕詞和討論國家預算時都要進行辯論。除此以外,則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質詢不能直接轉為辯論,如果這一問題需要辯論,需提出休會動議,要有40位議員同意或者有10位議員同意經議會表決贊成後,議會才能休會,休會後第二天用3小時進行辯論。
對於條約的批准權,按照慣例,政府在條約締結後和批准前,議會有21天的時間進行討論,通常情況議會不想對政府表示不信任的話,議會總是通過的,此外政府也可以不經議會的同意用英王名義批准條約。
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資產階級認為內閣接受議會監督的有效手段。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得到議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議會否決政府提出的重要議案、財政法案或對內閣通過不信任案,內閣應該辭職或提請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如果大選後,原執政黨仍佔多數議席,內閣可以繼續執政,否則內閣必須辭職。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情況並不多,除非發生了執政黨內部的分裂或者執政黨只掌握微弱的多數而反對黨和小黨聯合起來才能發生這種情況。

(三)下院內部的組織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
在新的議會召集之處,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廠支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一套機械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
下院還下設常設委員會、全院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審議正在進行的法案,其數目並不固定,最多時有9個,名稱除蘇格蘭委員會外,其他都以A.B.C.D......等字命名,議案由議長分配。委員會成員平均為40人左右,由於法案已在二讀時作了原則通過,所以委員會主要作些技術性的修改,其作用較美國的委員會小得多。全院委員會是非常重要的委員會,專門審查預算案和憲法性法律,全院委員會的成員就是全體議員,與全體會議所不同的就是全院委員會不是議長當主席,而且不採用議會議事日程,因而討論和爭論問題比較自由。下議院下面設立12個與政府各部對口專門委員會,如農業、國防、外交、財政等委員會,其任務是了解、研究各部大臣執行法律情況並向議會作包告,以利於議會對政府各部的監督。特別委員會主要是對特殊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為新的立法作準備。例如曾經成立過國有化工業委員會、改進貴族院組織和權力的特別委員會等,它的成員不必全由議員組成,可以聘請院外專家參加,是臨時性的機構,任務完成後即結束。聯合委員會是為研究上院和下院共同有關的問題或當兩院在審議議案意見分歧時組成,每院各派相等人數參加,此種委員會很少召開。
議會中有議會黨團和督導員,兩黨的督導員根據他們各自領袖的意圖,負責督促本黨議員出席議會會議,特別出席重要的辯論會,並指揮他們按本黨領袖的意志投票。
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第五節 英國的內閣和政府

從英國的議會和政府的關系來看,英國實行的內閣制。內閣制又稱責任內閣制,是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出現內閣制的國家,後為各國所效仿,雖然各國的內閣制有所不同,但其構成方式或原則都以英國典範。

一 內閣的形成
英國的內閣制和政府是英國的中央最高的行政機關,許多人常把內閣稱為英國政府,實際上英國的內閣和政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英國政府包括樞密院、國務院和內閣三部分,內閣是政府的核心,它決定國內外一切重大政策,領導政府各部工作,掌握和操縱龐大的國家機器,英王、議會也受它的操縱和指揮,因而著名英國憲法學家白傑浩特稱內閣"為立法與行政的鎖鏈",麥利歐稱內閣"為政治機器輪轉的樞紐。"
英國內閣不是根據某個成文法律所產生,它是由不成文的慣例逐步形成的。
英國內閣是由封建時代的樞密院發展而來。封建時代亨利二世(1422--1461)時,御前會議人員過多,不能經常集會,於是就挑選自己的親信組成了小型的樞密院。1660--1680年查理二世時,他感到原來樞密院人數太多,不便於保密和處理緊急事務,於是在樞密院中選擇若幹人成立了一個更小的機關,由於他們經常聚集在國王的寢宮中的內室開會,因而後人稱這個機關為內閣

『肆』 求英國各部門官職的名稱

1、財政大臣

財政大臣是英國內閣中,主管經濟與金融事務之官員職稱,通常簡稱財相。

財政大臣負責管理國王陛下財政部,職位相當於其他國家的財政部長。財政大臣一般被認為是四大國務大臣之一,在近年來,地位更是僅次於首相。現任財政大臣是菲利普·哈蒙德。

2、英國外交和聯邦事務部

英國外交和聯邦事務部(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通常叫作 Foreign Office或FCO)是英國負責推廣海外利益的政府部門,由英國外交部及聯邦事務部於1968年合並而被創設。外交和聯邦事務部的首長是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通常被簡稱為「外交大臣」。

這個職位與財政大臣和內政大臣一起被看作內閣的三個最有威望的職位。這些職位與首相一起構成重大國務官位。

3、內政大臣

內政大臣(英語: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簡稱:Home Secretary),英國內政部的部長,掌管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內政、全英國的移民和公民事務。現任內政大臣為賈偉德,服務於特蕾莎·梅內閣。


4、掌璽大臣

這個職位首先就像它字面上講的掌管英國的國璽,負責保管國璽和起草、頒發各種政府文件,歷來就是政府首席大臣,因為他是國家最高權力的象徵——國璽的掌管人 。

所有重要的政府法令、條約、議會宣召令、國王賞賜令、委任書、特許狀,均由大法官擬定和頒行,都必須加蓋國璽才能生效。

5、首相

首相為「首席宰相」的縮寫,是君主立憲制國家中內閣首腦的中文通稱,如英國、日本的內閣首腦。

首相的產生各國規定不一,英國首相只能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並由英王任命;日本首相由國會提名經議員選舉產生,並經天皇任命,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議會中佔多數議席的政黨(執政黨)的領袖(總裁)是當然的首相。首相享有非常廣泛的權力。

『伍』 英國政府部門組成

法律分析:類型行政組織體系包括政府 、內閣、政府 各部、樞密院特點議會內閣制 編輯構成英國行政機構包括:政府、內閣及其直屬機構、政府各部、 樞密院 和地方行政機構。政府包括:首相 。首相按傳統兼任財政部首席大臣和文官事務長官。同時負責向英王通報政府的一般活動,主持內閣、大臣們的職責分工等。閣員大臣。他們通常參加內閣,負責某部的工作。非閣員大臣。他們負責掌管傳統的機構,如樞密大臣、蘭開斯特公爵郡大臣、掌璽大臣 、不管部大臣。他們有時受首相的委託完成某項特殊職責。 大法官和檢察長。大法官既是擁有政府職能的大臣,又是司法系統的領導。檢察長包括負責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檢察總長、副檢察長,負責蘇格蘭的檢察總長、副檢察長。 國務大臣 。

法律依據:《英國議會及政府的立法許可權》

第一 立法。議會負責制定、修改、補充、廢除法律;向行政機關做出授權立法的決定。

第二 監督政府。議員對政府提出質詢;對政府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條約;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第三 財政監督。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並由下院審議和通過;政府必須按照下院批準的預演算法案和撥款法案支付款項;征稅和發行公債必須得到下院的批准。

『陸』 英國政府部門組成

法律分析:政府包括:① 首相。首相按傳統兼任財政部首席大臣和文官事務長官。同時負責向英王通報政府的一般活動,主持內閣、大臣們的職責分工等。②閣員大臣。他們通常參加內閣,負責某部的工作。③非閣員大臣。他們負責掌管傳統的機構,如樞密大臣、蘭開斯特公爵郡大臣、 掌璽大臣、不管部大臣。他們有時受首相的委託完成某項特殊職責。④大法官和檢察長。大法官既是擁有政府職能的大臣,又是司法系統的領導。檢察長包括負責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檢察總長、副檢察長,負責蘇格蘭的檢察總長、副檢察長。⑤ 國務大臣。國務大臣通常同大臣一道負責特殊職能的政府部門。有的國務大臣還是內閣成員,並領取相應工資。⑥次級大臣。他們多是在本部門大臣的指導下負責某一方面的工作。內閣及其直屬機構是英國政府的領導核心,是行政決策機構。其職責是:制定政府或各部的政策並提交議會討論,在議會通過後,負責政策的執行和監督;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范圍; 依法行使 「非常權力」;安排女王的政務活動;推動立法等。內閣由下議院選舉獲勝的執政黨領袖組,成員無法定人數,一般20人左右。內閣以會議方式工作。內閣會議秘密舉行,其內容和日程均保密。凡重大問題都由內閣會議決定。為了有效地完成內閣管轄的重要工作,許多事務性工作通過內閣的委員會完成。內閣委員會分為常設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兩種。常設委員會有時設分支委員會。非內閣大臣有時被邀請參加關系本部門事務的內閣會議,有的參加內閣委員會,內閣委員會成員和所研究的問題均保密。辦公廳為內閣的直屬機構。辦公廳在首相指導下由內閣秘書領導,設有內閣秘書處、中央統計局、管理與人事局和史料組。內閣秘書處為履行內閣職責的特定大臣提供服務,同時也是協調高層次政策的工具。中央統計局,為制定經濟與社會政策和實施行政管理提供所需要的統計資料,同時負責其他部門的統計工作。管理與人事局,負責文官的組織和管理,以及文官的錄用、培訓、重要的任命等。史料組,負責編寫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官方歷史,並為編寫平時特定事件的官方歷史作準備。

法律依據:《英國法定條規法》第一條根據該法和該法生效後所制定的法律的授權,指明用樞密院令制定的各種行政法規;第二條部長根據與上款相同的法律的授權,在該法生效後所制定的各種行政規章;第三條根據該法生效前所制定的法律的授權,在該法生效後所制定的各種行政性法規,且在1893年行政規章公布法適用范圍內。上述三種稱為「法定的條規」。

『柒』 英國政府有什麼部門

軍情5處
6處

『捌』 英國政治制度的機構組成

英國是一個單一制、君主立憲的民主國家,它的政府體系(即所謂西敏制)直接影響了許多其他國家的政治體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亞和牙買加等英聯邦成員國。 英國沒有成文的憲法,但憲法慣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憲法的作用;各種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組成了所謂的英國憲法。英國的國家元首和理論上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是英國君主。女王只擁有象徵性的地位,其權力的形式受到慣例與民意的約束。但是君主基本上還是可以行使三個重要的權利:被咨詢的權利、提供意見的權利和警告的權利。一個君主在位的時間越長,經驗與學識越豐富,他的意見就越會受到內閣和首相本人的重視,而這種君主與內閣之間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會議中進行的。事實上在英國,擁有最高政治權力的人是內閣首相(現任首相大衛·卡梅倫; zh-hant大衛·卡麥隆於2010年5月11日起執政),他必須得到下議院的支持。「君臨國會」(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國的國家主權。

『玖』 英國的政府由哪幾部分組成,國王、議會和首相嗎除此之外還有什麼另外,首相是議會議員嗎

英國政府機構組成情況

聯合王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國家的首腦是國王或女王。聯合王國以君的名義,由國王或女王陛下政府治理。英國的議會制度並不是基於成文憲法,英國憲法不由單一文件構成,而由成文法,習慣法和慣例組成。司法部門裁定習慣法或解釋成文法。

一、君主制

1.伊莉莎白二世,她的全稱是「上帝神佑,大布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以及她的其他領土和領地的女王,英聯邦元首,國教保護者伊莉莎白二世。」

2.女王是國家的象徵。從法律上講,她是行政首腦,立法機構的組成部分,司法首腦,全國武裝部隊總司令。

3.君主政體實際已無實權。它的權力受限於法律和議會。君主立憲制是從1688年的光榮革命後開始。

二、議會

1.英國是中央集權國家,而不是聯邦制國家。議會由君主,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2.議會的主要作用是:(1)通過立法;(2)投票批准稅為政府工作提供資金;(3)檢查政府政策和行政管理,包括撥款提議;(4)當天的議題辯論。

3.貴族院(上議院)由神職貴族和世俗貴族組成。它的主要作用是用議員的豐富經驗幫助立法。換而言之,非選舉的上議院是修正議院,補充而非反對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

4.下議院(平民院)由成人普選產生,由651名議員組成。下議院擁有最終立法權。

5.英國被劃分為651個選區,每個選區選一名下議院議員。大選必須五年舉行一次,但經常不到五年就進行一次選舉。

6.英國有很多政黨,但有兩個主要的政黨—保守黨和工黨。從1945年以來,兩黨一直輪流執政,在大選中獲多數議席因而在下議院擁有多數支持者的政黨組建政府,多數黨領袖由君主任命為首相。獲得第二多數議席的政黨則正式成為「反對黨」,有自己的領袖和影子內閣。反對黨的目的是幫助制定政策,它可以經常給政府提出批評性的建議和修正議案。

三、內閣和內閣部長

1.首相主持內閣,負責分配大臣們的職能,在定期會見女王時向女王報告政府事務。內閣在首相的主持下,每周開會幾小時,以決定在重大問題上政府的政策。

2.內閣的所有決定由大臣集體向議會負責,各大臣又為各自部門的工作向議會負責。

四、樞密院

1.樞密院原來是政府行政權力的源泉,給君主提供「私人」建議。它在歷史上也稱為國王議會。今天它的主要作用是禮節性的,如建議君主批准政府的法令。

2.它的主要成員有400人左右,包括內閣閣員,下議院院長及英國,英聯邦的高級政治家等。

五、政府各部和公務員部

1.主要的政府部門包括:財務部,內務部,外交部,國防部等。

2.文職人員部的成員被成為公務員。公務員主要是通過競爭考試錄用。公務員部門不屬於任何政黨,政府的變更並不影響部門職員的變更。英國現約有541800名公務員。

六、地方政府部門

1.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兩級地方政府制—郡和比郡小的區。現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分為53個郡,郡下分為369個區。

2.大倫敦被分為32個行政區。

英國則是議會制的國家,「議行合一」,首相或是總理是由國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出任,他本身就是下議院的議員。

『拾』 英國政府職能部門都有哪些

憲法概略的將政府分為三部份:立法部門、行政部門及司法部門。立法部門制定法律,行政部門執行法律而司法部門詮釋法律。立法部門由國會的參議院及眾議院所組成。行政部門由總統代表,他被稱為最高行政長官、或是國家元首。除此之外,身為三軍司令,在世界局勢所有的影響力也是不小的。司法部門是由最高法院及大約100個其它的聯邦法院所組成。九位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終身制。

為避免任何一個部門的權力大過其它兩個部門,憲法設立了一套「制衡」制度。例如,當國會通過一個法案,它必須由總統簽署後才能成為法律。但即使總統否決了這個法案,國會可以透過參、眾兩院三分之二的票數同意而不顧他的否決。身為憲法最後仲裁者的最高法院,如果發現法令或是行政命令違憲,可以將其推翻。如此,政府的權力就可以被制衡了。
在許多國家,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相對之下,在美國聯邦制度下,國家政府與州政府分攤權力。聯邦政府只擁有憲法中明確陳述的權力,其它所有的權力都保留在州政府。
英國政治理論家湯瑪士.潘尼在一七七六年寫道:「政府,即使在在其最好的狀態,也不過是一個無可避免的惡魔;在它最壞的狀態,就是一個無法忍受的惡魔。」美國政府就像每一個政府一樣,也有棘手的問題。不斷增加的政府機構及公務員造成了官僚政治的問題,使堆積如山的紙上作業扼殺了效率。游說者為特定利益團體向國會上訴請願。結果,說官人數最多,即錢最多的團體,在華盛頓就有最大的聲音。
英國人對他們自己的政府懷有復雜的情感。他們知道它存在必要性,但還是對它存疑。對某些人來說,政府是一個壓抑人民的組織,以向人民征稅為樂,並干預人民隱私的「老大哥」。對其他人來說,政府是一個富有的山姆叔叔,它供養窮人並保護它的人民在國內外免受欺凌。不管他們怎樣看待他們的政府,美國人都不會將它與地球上任何一個政府交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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