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樣防止家庭暴力,應對家庭暴力的方法有哪些
家庭暴力是我們所深惡痛絕的,家庭暴力行為不僅會使受害人遭受身心的嚴重傷害,而且會影響家庭生活,影響社會和諧,是我們所不齒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提前做好家庭暴力的預防措施,防止家庭暴力發生時再採取救濟措施,甚至無法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和損害賠償。本文主要介紹怎樣防止家庭暴力,應對家庭暴力的方法相關內容,幫助網友了解相關知識。
一、應對家庭暴力的方法——充分利用法律維權我國現有關於維護婦女、老人
一、應對家庭暴力的方法——充分利用法律維權我國現有關於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於《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例如:設立分居制度,它作為同居制度的一種補充,不僅可以緩解夫妻雙方的矛盾,避免草率離婚,還可以對防止婚內暴力以及由此引發的刑事案件有積極作用;在民法上,因從侵權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賦予受害方民事賠償請求權,受害方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包括精神賠償)。二、應對家庭暴力的方法——尋求社會支持(一)充分發揮基層居委會等組織的調解作用。(二)強調執法機關及時介入,有效制止的職責。(三)建立類似於國外婦女庇護所性質的社會救助機構。以幫助受害人及時擺脫家庭暴力。三、應對家庭暴力的方法——自立自強,提高自身素質通過多種教育活動形式加強國民的道德教育,促進社會道水準,制止、減少甚至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通過教育,藉助輿論的力量,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同時也通過教育使每個人懂得彼此尊重對方的人格和尊嚴的重要,充分認識的只有尊重別人的人,才能獲得別人對自己人格尊嚴的尊重。另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弱勢群體——婦女進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教育,使她們提高自身的素質,擁有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從根本上擺脫家庭暴力。四、應對家庭暴力的方法——爭取司法援助針對家庭暴力的長期性、復雜性與嚴重性,許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紐西蘭國會通過《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調整家庭暴力問題;英國也於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對此也有專項立法;在我國台灣地區,1998年也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從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務多種角度,治理家庭暴力問題。由於我國家庭暴力有關的現行法規,均散見於各類法典,法條中並有許多的漏洞與缺失,並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之途徑,極不利於司法操作及社會實踐。因此我國在今後的立法規劃中,也應將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納入其中,以便在全國范圍內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行動有專項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國范圍內起到統一的威懾作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遠。隨著家庭暴力的日趨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級,整治家庭暴力、為受害者伸張正義、討回公道,應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把家庭暴力問題納入社會綜合治理的范疇,通過道德教育、輿論宣傳、社會救助、法律規范等一系列系統工程,才能達到預防、制止、消滅家庭暴力現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在新世紀成為歷史性話題,真正實現社會和諧。本文主要介紹了怎樣防止家庭暴力,杜絕家庭暴力的對策相關內容。在現實生活中,提前做好預防措施是弱勢群體防止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關鍵。如果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家庭暴力的行為,最好聘請律師,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是專門為當事人維權的法律專業人士。在律師的幫助下,當事人可以提前做好取證等措施,在訴訟中贏取更大的利益,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貳』 國外反家庭暴力經驗
11月25日是世界反家庭暴力日。
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實踐及其啟示多可圈可點之處的。
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隨著《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頒布與實施,挪威議會和政府開展了同各種對婦女暴力現象的斗爭,並著重對家庭暴力問題進行了防治。
一 挪威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
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挪威對受暴婦女的法律保護一直相當薄弱。 從80年代開始,到2000年底,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陸續展開。
(一)家庭暴力無條件司法干預原則的確立
家庭暴力問題在挪威刑事化的過程,源自1982年一位檢察官提交的一份定期報告。他通過對婦女庇護所等機構的調查,和對收集的家庭暴力情況分析之後,呼籲:警察和檢察機關應當對已經發生的對婦女暴力行為提起公訴,給予足夠的重視。另一方面,其時在各種暴力犯罪中,家庭暴力案件的撤案率居於首位,以下兩個調查數據可以說明這點。80年代初期對奧斯陸警察局接到受暴婦女報警指控案件的調查發現,76%的案件最終都因婦女撤回指控而終止。1986年,報警的家庭暴力案件共178件,因婦女撤回指控而終止的佔41%。挪威犯罪學家Kristin Skjorten女士對1980-1989年間被判刑入獄的共58名暴力犯罪人的刑期,以家庭暴力和陌生人間的暴力做對比研究,發現對因家庭暴力構成犯罪者的刑期和對陌生人暴力犯罪者的刑期,沒有明顯的制度上的差異。換句話說,在對家庭暴力犯罪者的量刑和對陌生人暴力犯罪的量刑是一樣的。 這表明,當時,挪威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不利的主要症結,在於對這類案件提出控訴的刑事訴訟規則上。
1988年,一項重大的刑事訴訟控訴規則的修改出台。該項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對配偶、兒童或其他親密關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實行「無條件司法干預」(unconditional judicial intervention)的公訴原則。 具體來說,即便受暴婦女撤銷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訴機關在沒有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訴訟。這是一個政治上的信號,反映出國家對家庭暴力問題態度的轉變:即家庭暴力不僅是犯罪,而且是嚴重的犯罪。
1988年之前,挪威法院判決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絕大多數是受暴婦女自訴的,通過公訴立案的很少。而且,許多受暴婦女由於受到施暴者的求情、威脅,或因已經與施暴者達成協議,或者認為只需要讓施暴者接受治療,而不是接受刑事處罰等原因,在向警察報案後,又撤銷了指控。這個修正案的實施,改善了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他們由原來的控訴一方,變成了案件的證人。同時,也使對施暴者的刑事處罰更為容易。不過,這項修正案並沒有完全消除受暴婦女在訴訟中拒絕與警察合作或者拒絕出庭作證的現象。按照挪威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的規定,受暴婦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有權拒絕提供證據。所以,無條件司法干預原則實行以來,常有婦女運用該項權利,拒絕作證,從而在某種程度上控制了案件的發展進程。盡管如此,檢察機關仍然依照法律,對施暴者提起訴訟,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還會勝訴。
(二)加強對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程序上的保護
1994年7月1日,一項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通過。 該修正案目的在於改善刑事訴訟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強對其司法程序上的保護。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允許被害人接觸案件相關材料,知曉案件更多信息;被害人會被告知起訴書是否已被公訴機關提交給法院,以及起訴書的具體內容。
2.被害人在法庭舉證時,法庭有權命令被告人暫時離開;在證人不滿14周歲的性犯罪中,無論輕罪還是重罪,如果法官認為有利於保護兒童利益或者基於其他原因,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在開庭期間分別提取證人證言。
3.加強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章a的規定,性犯罪的被害人有權委託律師,國家支付律師的報酬;如果被害人收入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律師的代理費用也由國家支付。律師在其所代理的案件處於調查和審理期間,有責任維護被害人利益,也可以給被害人提供額外援助和支持,律師這樣做會被認為是當然的和合理的。
4.在法官提取證言制度上,還有一項新的規則,即:對於向兒童實施性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要由一位具有解釋兒童行為資格的人士對該兒童進行觀察。這種觀察在與兒童的游戲和談話過程中進行。法庭上,觀察者會對自己所觀察的情況作出陳述。
5. 法庭有權發出限制令,對遭到前配偶威脅、迫害或者騷擾的婦女提供保護。
(三) 對施暴者的限制令與受暴婦女的暴力警報器
在1994年修正案基礎上,1995年1月1日,一項禁止施暴者進入特定區域、禁止其跟蹤、探訪或以其他方式與受暴婦女接觸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修正案規定:受到暴力的婦女,即使還沒有對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護。所以,現在,那些受到身體、性侵犯、虐待的婦女可以通過申請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對施暴者限制令的實施也為公訴機關發現某一男性有可能實施威嚇行為,提供了充足根據。
從1997年開始,奧斯陸警察學院與美國一所大學合作啟動一個項目。該項目是向受到伴侶暴力的婦女提供一個從警察局獲得的暴力報警器。當婦女受到伴侶侵害或者威嚇時,可以啟動隨身攜帶的報警器向警察報警。
之後,司法警察部與兒童和家庭事務部、保健和社會事務部一起合作開發了向受到暴力威脅的婦女提供警報系統,即「暴力警報」系統。那些已經受到嚴重暴力威脅或者已經被證明處於危險境地的婦女可以申請佩戴警報器。這個警報器與婦女住所最近的警察局相連,以確保警察能夠迅速出警。 據介紹,到2002年已經有550名婦女在家中安裝了暴力警報裝置。該裝置在遏止暴力發生上起到了一定的效果,這些婦女的前夫或者以前的同居伴侶知道此事後,不敢輕易再去騷擾她們。
(四)其他方面的法律改革措施
在挪威刑法中,家庭暴力並不是一個特定的罪名。發生在私人領域中的各種暴力侵害行為,分別歸屬於刑法關於侵擾、身體傷害、強奸等犯罪的一般條款之中。刑法第192條有關強奸罪的規定,指出「也適用於施暴者和受害人為婚姻關系的情況」。 1989年,一項刑法修正案出台,提高了包括虐待罪、無因性暴力罪在內的各種暴力犯罪的刑期。
有關家庭暴力的民事法律改革,在挪威1991年婚姻法和1993年同居法中,尚未看到。按照挪威官員的話說:「這兩個法律是民事法律。它們對於基於性別的暴力或者說對婦女的暴力問題,沒有任何作為。所以,家庭暴力只涉及到刑法。」 不過,挪威有暴力賠償法。該法於1976年1月生效,經1981年修改後,對暴力被害人的最高賠償額可達100萬挪威克朗。
二 挪威反家庭暴力的政府行動
在進行法律改革的同時,從1983年開始,挪威就通過「政府行動計劃」推動反對對婦女暴力的宣傳、社會服務、司法干預等工作。目前正在實施的政府行動計劃,起草於1999年,2000年啟動,到2003年結束。挪威政府為計劃實施共撥款3,500萬克朗。該計劃起初由保健和社會事務部負責實施,後來轉由司法警察部負責。
(一)1999年政府行動計劃的主要目標
政府行動計劃的全稱是「反對對婦女暴力的政府行動計劃」,但是,主要針對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問題。
之所以有這樣一個政府行動計劃,一方面,是因為1983年政府行動計劃之後的16年裡,挪威的婦女運動蓬勃發展,女性政治家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加上婦女在家中遭到殺害的惡性案件時有發生,對制定1999年政府行動計劃,產生了強大的政治壓力。
與中國的情況一樣,在挪威,許多人並不認為家庭暴力是關繫到整個社會利益的問題,而僅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私事。所以,許多婦女和兒童經受的家庭內部的暴力,難以為人所知。因此,公眾對家庭暴力敏感度的缺乏,是政府行動計劃出台的第二個方面的原因。
政府行動計劃的目標主要有四項:1,提高公眾對家庭暴力性質和危害的認識,讓全社會關注這一問題,讓人們意識到它的緊迫性。具體來說,就是讓受暴婦女到社會服務機構、危機中心、庇護所尋求幫助,向警察報告,更為容易;2,使醫療、保健人員在婦女就診時,對這個問題有著明確的意識。3,提高保健機構和社會服務機構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使他們能夠詢問到婦女受暴的情況。4,關注施暴男性的心理矯治問題。
(二)政府行動計劃的內容
該行動計劃,是一個由不同政府部門參加的多機構合作項目。它由司法警察部牽頭負責,兒童家庭事務部、社會事務部、衛生部參加。這幾個政府部門的工作方式是:在司法警察部設立一個協調員職位,負責與各機構聯絡。同時,成立由四個部代表組成的跨部門小組。該小組主要負責決定項目資金流向,協調反對對婦女的暴力工作,還負責行動計劃各項措施的執行。小組成員日常通過電話溝通情況,每月的第3個星期召開一次會議,商討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它還有一項任務是幫助政府發現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障礙,並提出項目如何繼續進行的建議。
挪威政府行動計劃共由20項措施組成,主要可概括為以下四方面內容:
1.強調和加強警察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一是,司法警察部應當支持警察開展進一步的預防暴力工作;二是,進一步為暴力受害者或者可能的受害者,佩戴「暴力警報」裝置,擴大暴力警報器的使用地區;三是,徹底修改現有暴力案件登記程序,在不同部門間建立統一的登記程序。
2.修改相關法律,為受暴婦女提供有效幫助。
在這方面,主要有兩項措施。(1)修改刑事訴訟程序,提高逮捕率,使對暴力反應和迅速懲處的規定更為有效;(2)加強對受害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包括為那些受到嚴重暴力或者暴力恐嚇的受害人提供新的個人身份號碼。
3.注重對有關機關和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能力的提高。
這方面的措施有:在省級健康服務機構舉辦對婦女暴力問題的講座;改編施暴者再次施暴和暴力受害者問題的培訓教材;向挪威研究委員會的暴力項目提供資金。
4.加強婦女危機中心的建設。
(1)向危機中心提供資金。適時修改提供資金計劃,提高司法警察部和危機中心宏觀調控能力。(2)由「能力中心」(全稱「挪威暴力研究和信息資源中心」)負責為危機中心的工作人員編寫教材,提高他們幫助暴力受害者的專業知識,了解暴力受害者需要什麼樣的救助措施,以及如何與支持機構的不同部門取得聯系;(3)危機中心的工作人員就暴力受害者的需求和面臨的問題等,接受專業人員的定期指導。(4)危機中心向司法警察部提交幫助殘疾人受暴者的情況報告,決定是否指導中心制定進一步發展項目的計劃。(5)在危機中心董事會中增加市政廳、政黨、行業方面的代表,指導市政廳審查危機中心年度報告,以便司法警察部了解哪些事項應當繼續進行(通過各省特派員)。
此外,還有其他一些措施。如:在現有6個犯罪被害人咨詢辦公室基礎上,再建立4個辦公室;2002年舉行5個地區性研討會,學習、推廣奧斯陸市對暴力受害者、施暴者和妓女培訓項目的經驗。措施之14規定,要使為男性施暴者提供不同治療措施的知識系統化和程序化。具體就是要編輯一本包括各種相關治療方法的文集。這項工作已經展開,兩位來自「暴力替代方式」心理治療中心的男士負責編輯該書。
(三)政府行動計劃的實施
到2002年1月,上述措施已經全面展開,有的已經執行完畢。
1.在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方面,1999年9月1日,挪威第二大城市倍爾根警察局率先實施反家庭暴力試驗項目。
這兩個項目的經驗,為2002年7月1日在挪威27個警察局設立家暴案件協調人提供了充足的經驗。現在,設在司法警察部的警察總署,已經建立了工作組,負責協調人的培訓和組織工作。
2.在法律改革方面,司法警察部正在尋求措施,縮短從案件發生到給予施暴者刑事制裁的時間。2001年2月國家檢察機關發出通知,就公訴過程中進一步提高性犯罪懲罰率做出了規定。再者,由司法警察部牽頭的工作小組已經開始採取措施,修改再造個人地址的程序規定,使在國家注冊局改變個人地址更為容易。目前,在挪威除非一個人改變性別,否則,在國家注冊局變更個人身份號碼和地址是不可能的。挪威國土面積只有38萬平方公里,受暴婦女在與施暴者分開後或者其出獄後,要想擺脫前夫或者前男友的侵擾,最好的辦法就是改變個人身份號碼。
3.在有關機構和人員能力的提高方面,「能力中心」負責為危機中心編寫教材的工作正在展開;司法警察部和兒童與家庭事務部共同向挪威研究委員會的2001年暴力項目,撥款100萬克朗。該項資金主要用於挪威伴侶暴力程度的調查。挪威城鄉研究所將負責實施這一調查。2001年8月,哈馬爾市政當局開始家庭暴力的咨詢工作,在7個鎮設立了每日辦公室。「能力中心」指派一名協調員指導這些辦公室的工作。在政府行動計劃中,有一項措施是對殘疾的受暴者服務措施,現在,全國已有7個省,建立了殘疾人易於接近的庇護所。
在1999年政府行動計劃臨近結束之際,挪威官方開始考慮制定新的後續的政府行動計劃。據介紹,制定中的下一個政府行動計劃要比現在這個計劃的范圍廣。但是,新計劃與現計劃之間有著一定的延續性。起碼,在保護受暴婦女的目標上是一致的。他們認為,新的政府行動計劃應當更多關注暴力的預防。這就必然會開始著手對男性施暴者的矯治問題。
(四)中國未來反家庭暴力法律改革的方向
中國是有著13億人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與挪威在社會制度、文化傳統諸多方面都存在著巨大差異。但是,家庭暴力卻是兩國面臨的共同社會問題。挪威經驗,可以為今後中國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與實踐提供細節上的許多可借鑒之處。
盡管現行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問題在態度和做法上有重大變化與改革,起到了轉變公眾意識,推動反家暴工作,保護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將防治家庭暴力納入婚姻法調整,實屬權宜之計。一方面,婚姻法性質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對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行為,予以調整;另一方面,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社區干預、行政干預與司法干預等諸多方面,不僅僅是民事法律問題,還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實體和程序法的諸多方面。
如果中國象挪威那樣,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與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現行法的某個方面,那麼,這樣的修改會有許多,所需的時間也會很長,很難適應當前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求,不利於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被害人)的保護,也不利於對施暴者的教育、矯治和懲處。中國開展反家庭暴力的時間很短,有著獨特的國情,也就不能在法律改革的宏觀戰略上採取挪威模式,而應當走專門立法的道路。近年來一些地區反家庭暴力民間組織開展的一系列社會宣傳、調查、社區干預試點等活動,為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專門的防治家庭暴力法,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不僅如此,目前世界上已經有44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防治家庭暴力法。國外的立法經驗也是制定中國防治家庭暴力法的很好參照。
『叄』 家庭暴力的應對方法
法院指南,暴案審理
避免家庭暴力並不是十分困難的事
2008年8月6日,我國第一道「人身保護令」,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根據受害人陳某的申請簽發。該裁定禁止作為丈夫的被申請人許某毆打、威脅妻子陳某,首次在民事訴訟中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
9月24日,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警方監督被告丈夫華陽(化名),一旦發現其威脅、毆打原告妻子張麗芳(化名),要採取緊急措施,保護張麗芳人身安全。該裁定得到當地公安機關的積極配合。
不到兩月,中國法院連發「人身保護令」,揮出重拳防止家庭暴力,折射出我國防家暴理念的重大轉變——變事後懲罰為事前保護。這一變化,源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今年5月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這也讓數目眾多的家暴受害者,看到了希望。
除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規定,《審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的定義、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則、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證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探視、調解等諸多方面,將以往離婚案件僅有對加害人的財產性懲罰措施,轉變為對受害人財產、人身進行全面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介紹,《審理指南》最突出的是釐清觀念,將家暴置於社會文化范疇,因此考慮到離婚訴訟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導致針對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審理指南》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並對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條件、審查重點、裁定內容、生效執行、違反裁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
針對取證難的問題,《審理指南》規定了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是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江蘇、湖南出現的「人身保護令」,正是參照《審理指南》的規定及精神作出的。
同時,《審理指南》規定,當事人舉證時,因報警記錄內容含糊不清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通知當時的出處警民警出庭作證,讓法官最後作出綜合判斷。也可請求法院給予人身保護,法院可裁定期限為15日的緊急保護或3至6個月的長期保護,由法院監督執行該裁定,給予違反裁定的行為以制裁,並告知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如果公安機關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後果的,申請人可以起訴其不作為。
《審理指南》還有兩大亮點:一是確定了家庭暴力的類型。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等也屬家庭暴力「成員」。二是確立了犧牲補償與照顧原則。《審理指南》規定,應在財產分割時適當照顧犧牲方,而不是機械地平均分割。
《審理指南》的發布得到了各方面的積極反響。目前,已有幾十個基層、中級、高級法院表示,將把該指南作為審理相關案件的重要參考,並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引用指南的內容,作為重要論據。
加強精神衛生知識的宣傳,正面引導處理家庭矛盾對消除家庭暴力能起到積極作用。由於經常發生暴力行為的個體可能存在心理障礙,因此很有必要讓他(她)們到精神科醫生那裡進行診治,以避免更嚴重的後果發生。
反家暴和諧婚姻「六字訣」
「信任、理解、寬容」三個詞,信任被排在首位。
信任,相信而敢於託付,這是夫妻感情的基礎所在。沒有信任,不但不能保證愛情的專一,還會破壞對方的心理平衡,對家庭生活感到厭倦,對愛人產生反感,其結果只能使婚姻破裂。
理解,站在對方的立場看問題。每個人的愛好不同,盡可能滿足對方的心理需求並為對方提供方便。否則,失落感便會油然而生,不滿、煩惱、怨恨也會接踵而至,進而導致各種不和諧因素。
寬容,寬大有氣量。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有的時候不妨閉上一隻眼睛。人的自尊心從小就有,一旦受到損害,便會痛苦不已。如果受到尊重,則會感到欣慰和滿足。任何訓斥或輕視貶低愛人的做法都會損害對方的自尊心。 家庭暴力的責任
根據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法律法規,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同樣觸犯刑法,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中國婦女發展綱要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十分重視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工作。1995年國務院發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綱要確定中國婦女在未來五年內的具體發展目標之一是:「有效遏制對婦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騙、買賣婦女的犯罪行為和賣淫嫖娼違法活動。」綱要規定:「依法保護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堅決制止家庭暴力。」
婚姻法
在國家基本法律的層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對家庭暴力問題做了規定。《婚姻法》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規定:
1、總則中將「禁止家庭暴力」(第3條)上升為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憲法原則的體現,也為今後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2、在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中,將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為法院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作出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條第2款第2項)。
3、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與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責任(第43、44條與第46條)。例如,第46條規定,配偶一方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家暴與離婚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受家庭暴力的離婚婦女,不但可請求物質賠償,而且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立法現狀
1.中國已經簽署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是《北京宣言》、《行動綱領》等國際文件的承諾國,已向全世界庄嚴承諾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等一切弱勢群體權益。
2.國家級立法:
(1)憲法關於保障公民權利、男女平等等規定是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據。
(2)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雖然沒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終貫穿了反對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暴力,保護婦女權益的精神(總則、第33-35條、第40-42條)
(3)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體現了禁止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精神(總則、第二章、第47、52條)
(4)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民法通則規定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第98、101、103條),並規定了相應的侵權責任形式(第134條)。
——婚姻法是中國第一部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權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公安機關等尋求救助(第43條);相應機構應當應受害人要求採取救助措施;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第43、45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為法院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條),並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46條)。
——繼承法規定家庭暴力行為可能引起繼承權的喪失:「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第7條)。
(5)刑法通過對殺人罪、傷害罪、強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罪名和刑罰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人予以懲處(第232-238條、第240、246、257、260、261條)。
(6)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禁止家庭暴力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等規定應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罰款或警告(第22條)。
(7)訴訟法,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提起自訴,或通過告訴,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對公安機關不依法履行制止或處罰家庭暴力職責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其限期履行並賠償相應損失。
3.地方性法規: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先後出台了確保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落實的實施辦法。截止2003年7月為止,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陝西、湖北、黑龍江等7個省、自治區人大先後通過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等專門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
4.主要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修正)
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
十九、加強對婦女、兒童人身權益的保護,依法審判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大對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犯罪的打擊懲處力度。要及時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在審理涉及婚姻家庭、贍養、繼承、撫養、扶養、收養等民事案件時,對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權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護和照顧。
工作措施
中國政府歷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認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不僅是鞏固和反展中國安定團結局面的需要,而且是維護婦女人權,提高婦女地位的需要。為了切實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和實現各個領域的男女平等,近年來,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中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積極動員全社會力量,鼓勵多部門合作共同反對家庭暴力,包括:
1.成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專門性政府機構。中國國務院和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成立了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婦聯。2.成立多部門合作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協調議事機構。2001年11月,全國婦聯、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農業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計生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14個部門成立了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協調組。截止2003年7月,已有20餘個省,300多個地級市建立了類似的由政府機構、司法機關和婦聯組織等多部門聯合組成的維權協調機構。
3.在公安機關建立家庭暴力投訴受理機構:中國大多數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報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區警務室掛牌成立維權投訴站。
4.建立法院特邀陪審員制度:許多省的法院邀請婦聯維權工作者擔任陪審員,審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侵害婦女權益的案件。
5.建立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有10餘個省在司法行政機關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專門設立了婦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設在同級婦聯。
6.建立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和庇護所。全國已有20餘個省內建立了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10餘個省內建立了庇護所。
7.充分發揮婦女組織反家庭暴力的優勢。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中國最大婦女群眾團體,按國家行政區劃,建有從全國婦聯到村婦代會的六級組織,其中有維權工作者4萬余名。它以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為宗旨,具有廣大的社會影響力,在推動以上反家庭暴力機構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發展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它還積極參與和推動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參加執法檢查;對婦女群眾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受理有關婦女權益的投訴,協調有關部門解決重大侵權案件;建立婦女法律幫助機構、直接為婦女群眾提供法律服務;開展國際項目合作,有效促進了中國反家庭暴力工作。
預防和制止家暴
家庭暴力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人格權、自由權甚至生命權,而這些基本權利是一個人之所以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最起碼的人權。不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殺、殺人,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安全,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家庭暴力已經成為破壞現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礙社會進步的重要威脅。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們應該考慮也必須考慮的問題。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是哪個部門和個人能夠單獨解決的,也不是短時間內能夠解決的,它只會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質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們的政府部門、立法和司法部門擔當著相當重要的責任。筆者認為,對於家庭暴力問題,我們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1、立法上。應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如前文所述,我國現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雖然都有關於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但多數屬於原則性、精神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加上社會及受害者本人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寬容和縱容,使人們不足以認識到家庭暴力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我國應盡快構建有關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體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從各個方面對家庭暴力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比如可以明確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尤其是政府的責任;確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對暴力案件的管轄、分工、處理程序等;明確追究不履行相關職責的人員的責任,明確舉證問題等等。其實,針對家庭暴力的廣泛性和日益嚴重性,許多國家都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比如,1995年12月紐西蘭國會通過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調整家庭暴力問題;英國於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對此也有專項立法;在我國台灣地區,1998年也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從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務多種角度,治理家庭暴力問題。可見,不少國家對家庭暴力都給予了不同程度的重視。筆者認為呼籲我國建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不是不顧我國實際情況而對他國立法的盲目效仿,我國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確實不力,而且家庭暴力在我國越來越嚴重,其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危害及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我們應當在立法上進行完善,而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體系應當是最好的選擇。
2、建立防範家庭暴力的社會綜合體制。任何問題單靠法律是無法解決的,還必須有相應的其他配套措施。我們要鼓勵和提倡社會力量監督和控告各種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的權利和義務。要形成這樣一種觀念,即預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共同責任。同時,要建立多層次多機構的社會支持體系:充分發揮基層居委會等組織的調解作用;強調執法機關及時介入,有效制止的職責;建立類似於國外婦女庇護所性質的社會救助機構,以幫助受害人及時擺脫家庭暴力。其實,面對家庭暴力,全國各個地方的相關部門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相關工作以對其進行有效遏制,體現了政府和社會對此問題的重視。就江蘇省而言,如2003年,徐州市婦聯、市民政局聯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護中心。南通市公安局、市婦聯2006年聯合出台了《反對家庭暴力報警投訴工作規范》,對反對家庭暴力報警投訴的工作職責、制度、原則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皋市掛牌成立了28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訴舉報站,真正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鎮江市婦聯和市司法局在江蘇大學醫學院司法鑒定所成立了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蘇州市婦聯在全市開展「零家庭暴力社區」示範點創建活動。常熟市出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應機制。以上各個部門的舉措說明我們的社會和政府都在真正關注家庭暴力,社會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實際行動來反對家庭暴力。
3、加強道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素質,營造良好的社會主義家庭氛圍。媒體、輿論的力量是強大的,我們不能忽視媒體的宣傳作用,應該藉助輿論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使反對家庭暴力的觀念深入人心,扭轉許多人以前的錯誤認識,進而對暴力進行積極抵制;同時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進行宣傳,讓更多的人知道並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此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婦女和兒童進行教育,使他們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強,認識到並敢於維護自己的權利,敢於對家庭暴力說「不」。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程序
第一,寫離婚起訴狀
(一)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寫明訴訟請求,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離婚;2.有關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3.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
(三)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四)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
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准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這里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復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三,拿著之前准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該離婚案件,並交納訴訟費用,回家等通知。
第五,法院受理了該離婚案件後,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第六,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開庭時首先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第七,開庭時,雙方都可以委託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判決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判決。這時,法院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決不予離婚。一般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又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離婚。 從2008年起,全國婦聯已連續五年向全國人大建言,制定一部國家社會領域的綜合性反家暴法,集家暴行為的預防、制止、救助、教育與矯治措施在內的專門法律。但數年來,反家暴立法進程一直遭遇「家暴是家內私事」等傳統社會觀念阻礙,進展較緩慢。在國家反家暴法遲遲未能制定的大背景下,2000年至今,湖南等28個省區市相繼出台反家暴專門法規或政策。
2015年3月4日,公檢法司4部門聯合出台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實施家庭暴力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殘忍,程度較強,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肆』 關於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哪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伍』 反家暴 看看國外怎麼做
中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事實上,不僅國內,世界范圍內家庭暴力都是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各國不斷根據自身國情及特點,探索出一套富有成效的新措施,最大限度內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降低其對社會的危害。
德國 誰施暴誰掃地出門
德國的反家暴法《防止暴力法案》設立了一項重要原則:「誰施暴,誰離開」,即施以家暴的一方會被趕出家門,並被禁止靠近、糾纏受害者。
警察如果認定存在家暴行為,會立即將施暴一方驅逐,同時沒收其鑰匙,禁止其再返回住所。拒不離開的會被警方拘留。
警方禁令最長14天。如果受害者擔心禁令到期後仍有危險,可向法院提交足夠證據,申請更長時間的保護令。保護令包括禁止施暴者回家、禁止在其他場所或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接觸、糾纏受害者等。如果違反保護令,施暴者將面臨一年以下監禁或罰款。
英國
揭家暴干預施暴者
英國政府2014年3月推出一項「家暴揭露計劃」,給予個人「詢問權」和「知情權」,個人可通過該計劃直接向警方詢問他們的伴侶或家庭成員是否有暴力傾向的記錄。如果警方發現被詢問的對象存在家暴記錄,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向個人公開相關信息。
此外,英國還提出一個新項目Drive,調整以往關注受害者的角度,轉而把救助目標轉向家庭暴力的根源——施暴者,將對有較高威脅的施暴者給予一對一的幫助教育,通過治療手段對他們的暴力行為進行干預。
這一項目由多個社會救助機構提出,將首先在埃塞克斯、薩塞克斯等地試行,給施暴者提供幫助,解決他們的酗酒、吸毒以及精神問題。同時,他們還能獲得有關就業、居住等方面的資助;而拒絕合作的施暴者則將受到警方的密切監視,嚴重者或將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荷蘭
強制通報重罰公務員
在荷蘭,除了被公開的家暴案件以外,還有許多案件並未報案。警方估計,能夠採取正確方式去警局報案尋求幫助的僅占家暴事件的20%,而從未報案而被隱瞞的家暴案件佔到總數的80%。
為應對這種形勢,2013年7月1日,荷蘭開始實施「強制通報准則法案」,以期改變家暴事件「民不舉、官不究」現象。荷蘭的強制通報制度適用於教育、衛生保健、兒童保健、青少年保健、社會工作以及刑事司法系統的專業人士,不僅要求他們通報疑似家暴情形,還規定了家暴識別的具體指標、步驟、報告程序和模板。
警察等公務員施暴有可能受雙倍懲罰。荷蘭檢方發言人介紹,如果一名警察或其他公務人員(如消防隊員、急救車駕駛員等)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檢方將尋求使暴力實施者受到比普通人嚴重一倍的懲罰。荷蘭警察組織的調查報告指出,警員家屬是非常容易受到家暴的人群,而實施暴力的往往是警員自己。
美國
名人效應 快速保護
最大限度地利用明星效應,呼籲社會形成反對家庭暴力的意識,是美國營造家暴「零容忍」態度的重要方式。
去年,在素有「收視率之王」之稱的橄欖球聯盟總決賽「超級碗」中,20餘個反家暴組織聯合考特尼·考克斯和伊萊·曼寧等文體明星發起「NoMore」反家暴運動,並在比賽中場黃金時段針對橄欖球星在電梯中毆打未婚妻的家暴丑聞投放了公益廣告。
很多明星也自發利用社交媒體,通過藝術手段傳播反對家暴的聲音。如搖滾歌手霍齊爾單曲「CherryWine」的音樂錄影帶即以反家暴為主題,由奧斯卡提名女演員西爾莎·羅南出演,並在社交網路上以「面對家庭暴力」的話題廣泛傳播。
在司法保障方面,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美國防範家庭暴力、保護受害者的重要行政司法手段。人身安全保護令分三種,分別是緊急保護令、臨時保護令和永久保護令。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在侵害方不在場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申請,法官根據證據證詞即可發放臨時保護令。受害人存在緊急、現實危險的,警方即可聯系法院系統發放緊急保護令,全部流程通常只需幾個小時。
澳大利亞
撥專款加強兒童保護
在澳大利亞平均每兩分鍾就有一起家暴事件,為此澳大利亞總理特恩布爾此前宣布投入1億澳元(約合4.68億元人民幣)解決澳大利亞的家庭暴力現象。
『陸』 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
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如下:新《婚姻法》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暴力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務事,阻止和懲治家庭暴力已成為有關單位和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這里提到的家庭暴力是指輕微家庭暴力和自訴家庭暴力犯罪,而不包括公訴家庭暴力犯罪,因為調解糾紛僅限於民間糾紛,居委會和村委會也只是人民群眾自治組織,未賦於國家行政執法權和司法審判權、執行權。請求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請求的對象是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和所在單位。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於當事人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有關機構對於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這類民間糾紛進行調解的重點應該放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對於虐待方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正在實施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為從開始到結束。家庭暴力是指全部類型的家庭暴力,不以輕微家庭暴力和自訴家庭暴力犯罪為限。勸阻是指勸施暴者停止實施暴力行為。制止是指採用強迫手段使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為停止,不允許繼續從事家庭暴力行為。新《婚姻法》僅對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配偶給予損害賠償金,對非離婚的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權沒有規定,家庭暴力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家庭暴力行為,往往給被害人帶來重大的人身傷害、精神創傷和經濟損害,同時構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經過查證屬實,應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相應的處罰。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員輕傷、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造成輕傷而受害者有證據證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施暴者傷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醫鑒定、受暴證明。
在行政上,暴力情節較輕,造成輕微傷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施暴者進行警告、罰款、拘留。在民事上,受暴者是無過錯方,施暴者是過錯方。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無過錯方因受暴付出的醫葯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應由過錯方賠償,造成無過錯方殘疾的,還應負擔無過錯方殘疾補償金等。此外,過錯方還應賠償無過錯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損害。無過錯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訴訟時附帶要求賠償財產損失,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規定婚內家庭暴力和有過錯方的民事、刑事責任。
4、為受害的家庭成員提供人身保護和法律幫助,提高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對家庭暴力的防範是非常有必要的。許多婦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後,無處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難,或者求助於婦聯,娘家往往愛莫能助,而婦聯不可能對每一個受害婦女都給予幫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婦女知道受害後主動找婦聯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設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機構,讓受害的婦女有一個臨時的庇護場所,同時給予受害婦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5、加強教育宣傳的力度。婦女不能只是低三下四,一味的忍讓,要敢於反抗,善於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輸給家庭成員正確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對家庭暴力的如何處置的方法技巧,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擺脫家庭暴力。加強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質,樹立良好風尚。通過多種教育活動形式加強國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會道德水準,通過教育,藉助輿論的力量,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同時也通過教育使每個人懂得彼此尊重對方的人格和尊嚴的重要,充分認識到只有尊重別人的人,才能獲得別人對自己人格尊嚴的尊重。
6、借鑒國外立法。目前,世界上已經有44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防治家庭暴力法,這些立法經驗也是制定中國防治家庭暴力法很好的參照。在防治家庭暴力問題上,為了有效地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捍衛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社會各階層、執法機關要改變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漠視態度,對於家庭暴力不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家庭暴力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隨著全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隨著全社會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和防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為將會得到有效地遏制。
按照《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家庭本應是他們安全、溫馨、詳和的生活港灣,在家庭中和睦相處,友好相待、相親相愛。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男子封建夫權思想嚴重。將妻子視為私有財產,無視妻子的尊嚴與意願為所欲為。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絕對服從他們,稍有不從,便武力相加。婚姻質量不如人意,家庭不和。
2、男女經濟地位的不平等。絕大多數婦女的經濟地位不如男子,特別是是沒有獨立經濟來源的婦女,一方面,要承受著施暴者的暴力摧殘;另一方面,也害怕離開施暴者後會遭遇更多的困境。
3、重男輕女。有的丈夫因妻子生下女孩,認為是斷了他家的香火,便對妻子歐打或逼迫妻子與其離婚。道德觀念較差,個人素質低下。這是導致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原因。近幾年來,隨著改革開放而來的西方生活方式、價值觀和人生觀對人們的思想觀念產生了巨大沖擊,一些人道德觀念錯位或淪喪,婚外戀蔓延,從而導致家庭暴力。
如何預防及制止家庭暴力:
1、完善法律法規。反對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2、各有關部門都要積極行動起來,參與到反對家庭暴力行動中。
3、百年大計,教育為本。加強宣傳教育,提高保護意識。
『柒』 家庭暴力,我該怎麼辦
看完後只覺得你這個做孩子的最可憐了。恕我直言,你爸的做法換我是你,早在我發現他有小三的時候我就跟他沒完。即使是女兒。更何況你爸一而再的這樣過分的對待你媽。即使平時你爸挺疼你的,你更要對事不對人,明確你的態度。
你媽真的挺可憐的,婆不親姑不理的不說,還嫁給這樣一個暴力丈夫,不但有外遇還整天想著把自己弄死,換成任何女人都會瘋掉的,你媽受的折磨已經夠多了,為了你媽你也要堅強起來,讓他們離婚,這樣再好不過了,因為現在他們已經沒什麼感情可言了,況且你們也都成年了,離婚並不代表一定要失去一個爸爸或者媽媽。
何況他們現在這個情況,你覺得還能過下去嗎?你能肯定他們以後就不動手打架嗎?你能做到的只有抑制你爸爸和你媽媽吵架,當場阻止你爸爸打你媽媽,表明你的立場,如果他們打任何一個人,你就下手阻止,阻止不了下跪誠求他們別再打了,你都受不了了。相信你爸會改善的。
再私下和你姐妹合計讓他倆都稍平靜的時候協議離婚。
你如果再不替你媽說話,家裡就沒有人再保護你媽媽了,你想,你爺爺和你奶奶肯定討厭你媽媽和你爸爸整你媽媽,所以別指望你親戚會幫上你,雖說父母的事情孩子是插不上手的,但是,你要認識到,當下這種情況已經太嚴重了!你必須出面了,為了這個家,為你媽媽,協議離婚吧。
還有,如果我是你,我暗地裡決不會放過那個小三的。
你媽不肯離婚,原因是什麼,你問過嗎?
我幫你分析下:1可能是怕孩子受牽連
2怕自己以後生活沒有保障,畢竟年齡大了
3心不甘,想報復你爸爸
4對你爸爸還存在一絲絲的親情(可能不大)
對症下葯,!1告訴你媽媽離婚是為了你們孩子,你們已經都快崩潰了,離了婚會誰都好,表明你內心想法。
2你可以明確的告訴你媽離了婚,以後你養活你媽媽。沒有你爸爸你媽媽也能活。
3冤冤相報何時了?你爸爸打你媽媽你心疼,難道你媽媽把你爸爸宰了你就不心疼嗎?都是親生父母,他們任何一人挨打了,最受傷的還是孩子,告訴你媽媽,放手吧,你爸爸畢竟是男人,男人心都狠,斗氣不過的,年輕時還可以較量,何況你媽媽現在已經年紀大了,加上身體又不好,還是別鬥了,吃虧的還是自己,即使結果也是兩敗俱傷,何苦???你孝順你媽媽不就行了,聽了你的話,相信你媽媽會理解的。
樓上的幾位,你們幫幫她怎麼跟他爸爸溝通讓他爸爸和他媽媽離婚,她才17歲,妹妹又還小,她媽媽脾氣又倔,又不肯離婚,離了婚他媽媽生活就沒保障了,又覺得自己身體不好不想去奔波工作,他爸爸又不好溝通還愛打人,幫忙教教她具體怎麼辦,我替她先謝謝你們了!
『捌』 家暴之後怎麼辦
一、家暴之後怎麼辦
1、家暴之後的處理方法如下:
(1)出現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司法機關救治,必要時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2)可以到公安局進行報案,會根據情節嚴重與否進行判刑;
(3)實施家庭暴力造成輕微傷的,是屬於故意傷害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對實施人進行行政拘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4、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玖』 面對暴力如何保護自己
面對暴力如何保護自己
1. 對家暴說不,當被家暴的時候,不能一味的忍受,要對家暴說不。
2. 尋求他人幫助,在被家暴的時候,可以尋求警察、婦聯等幫助。
3. 在沒有保護措施的時候,為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不要激怒施暴者。
4. 離婚,如果家暴問題一直解決不了,那麼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離婚。
在遇到家暴的時候,如果自己處理不了,就盡量尋求他人的幫助,來保護自己。
最近在網上看到一個新聞,義大利發布了2018年女性暴力事件,數據中顯示,18年有142名女性被殺害,其中,家暴導致的竟然有119名,佔比83.8%。
這是一個非常驚人的數字,而家暴一直以來都是備受關注的問題,但是家暴的現象卻並沒有因此減少。
而在家暴中,我們可以發現受害者絕大多數都是女性,原因在於,相對男性,女性較為柔弱,體力上也比不過男性。因此當第一次被家暴的時候,很多女性因為沒有能力反抗,導致後面家暴越來越多,越來越嚴重。
記得以前看印度巨星阿米爾汗的電影《神秘巨星》的時候,我們可以發現女主伊希婭的媽媽就是一個被家暴的女人,雖然女主媽媽對丈夫百依百順,但是每當丈夫不順心時都會對她進行打罵。
伊希婭不忍看見媽媽這樣,於是勸說媽媽離開爸爸,但是媽媽卻反而生氣的對伊希婭說「你有沒有問過我想不想跟你爸爸離婚啊」很多人可能都認為伊希婭媽媽太過軟弱,但是那也許只是對面現實無奈的屈服。
在最後,父親想要扔掉伊希婭的吉他的時候,母親終於站出來反抗了,但是卻依然只是用輿論來進行威脅,因為她知道,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中,報警根本沒用。
《神秘巨星》中伊希婭的母親最終離開了丈夫,離開了家暴,這個結局是美好的。但是現實生活中,有很多被家暴的人卻沒有選擇離開。
為什麼有人願意和家暴她的人繼續在一起?
在TED演講中,演講者Leslie Morgan Steiner(萊斯利•摩根•斯泰納)根據她的親身經歷給我們說出了暴力的幾個步驟。
1. 引誘和迷惑受害者
在家庭暴力發生之前,受害者看不到對方身上有暴力傾向,甚至會認為自己將會過得幸福。
就像Leslie Morgan Steiner說的,她的丈夫康納智慧幽默,讓她相信自己是強勢的一方,如果當時有人對她說,這個男人以後會家暴她,她不會相信,反而會嘲笑說出這話的人。
『拾』 為什麼在英國男性遭受的家庭暴力比女性的機率大
英國4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是男性,談到家庭暴力受害者,人們通常會想到婦女。的確,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往往比男子受到更嚴重和更頻繁的傷害。但是,不可忽視的是,男性往往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一些國家,家庭暴力已經變得更加嚴重。由於自尊心等原因,男性往往選擇躲避或不尋求幫助,社會對他們也缺乏足夠的理解和幫助。
英國警方提供的數據顯示,2013年,英國男性家庭暴力案件84799起,女性家庭暴力案件304522起。此外,英國還有20多家機構為家庭暴力的男性受害者提供援助。也許是因為男人因為面子和其他原因而感到尷尬。即使遇到家庭暴力,他們也常常採取忍讓或離婚的方式來解決。很少有人從反家庭暴力點投訴和尋求幫助。一些公益組織做了200個入戶調查和300個街道抽樣調查,男女比例相當。然而,80%的受訪男性說他們遭受過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