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國議員是干什麼的各國議員都是一樣么
議員 yìyuán parliament,member of congressman;congresswoman
議會的組成人員。
現代西方國家的議員通常由選舉產生。有些國家的上院議員由任命或因特殊身份而獲得議員資格,如英國上院議員一部分為王室成年男子,其餘均由國王任命;義大利卸任共和國總統得為終身參議員,現任總統有權指定在社會活動 、科學和藝術方面有高度成就 、為國爭光的公民5人為終身參議員;議員的任期各國有所不同,一般上院任期長於下院 。如美國參議院任期6年 ,每2年改選1/3 ,眾議院任期2年 ;日本參議院任期6年,每3年改選1/2 ,眾議院任期4年 。各國對議員的當選資格有年齡、性別、種族、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等方面的限制。
議員的權利主要有提案權、表決權、對內閣的質詢權等。許多國家規定,議員在議院內所有的演說、辯論及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但法國、義大利僅以執行職務時的言論和表決為限,聯邦德國則規定該種保障不適用於誹謗性侮辱。西方國家的憲法一般都規定,議員在議會會議期間非經議院同意 、在議會閉會期間非經議院常設性機構的許可,不受逮捕、拘禁和刑事審判,但現行犯不在此限。《日本國憲法》還規定,會期前曾被逮捕的議員,如其所屬議院提出要求,必須於會期中予以釋放。
社會主義國家人民代表機關的代表都由選舉產生,享有特殊的言論保障權和人身保障權,接受選民或選舉團體的監督,選民或選舉團體有權罷免其選出的代表。
Ⅱ 英國上議院的議員待遇
上議院議員沒有薪水,出席議會會議和活動基於自願。但議員出席上議院會議和活動,可享受交通、住宿、伙食等補貼(約290英鎊/天)。此外,在上議院擔任職務的議員,可領取職務薪水。
Ⅲ 國會的議員權利和義務
議員的權利 議員除享有本國公民的法定權利以外﹐還享有由於議員身份而產生的某些特殊的權利。
西方國家憲法學家稱之為「議員的特權和豁免權」﹐包括議員人身和言論兩方面的特權﹐後來隨著議會議員的職業化﹐又增加了領受物質報酬的權利。綜合起來﹐議員的主要權利有以下3項﹕
非經議會批准不受逮捕或審判的權利 《美國憲法》規定﹐參議員和眾議員「除犯有叛國罪﹑重罪及妨害治安罪外﹐在各該院開會期間及往返於各該院的途中﹐不受逮捕。」《日本國憲法》也確認了議員享有不受逮捕的特權﹐但僅限於會議期間:「兩議院議員除法律規定外﹐不得在國會會期中加以逮捕﹐會期前曾被逮捕的議員﹐如經議院要求﹐須在會期中予以釋放。」對議員的這種特殊保障﹐通常不包括現行犯在內﹐這已成各國的通例。如1958年《法國憲法》規定:「議會的任何議員在議會開會期間﹐非經其所屬議院同意﹐不得因其犯有刑事罪或者輕罪而加以起訴或逮捕﹐但現行犯除外」。在議會內關於職務上的言論和表決不受追訴的權利。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正式確認了議員在議會內演說及辯論的自由﹐以及議員在議會內的投票﹐在議院外不受任何法院或其它機關之彈劾或質問。《美國憲法》也規定﹐參議員和眾議員不得因在各自議院發表的演說或辯論而在任何其它地方受到質問。後來世界各國憲法或議會組織法﹐大多數都仿效英﹑美﹐作了類似的規定。如《日本國憲法》規定:「兩議院之議員﹐在議院內所有演說﹑討論或表決﹐院外不得追問其責任」。1958年《法國憲法》也規定:「任何議員均不得因履行職務時發表的意見或所投的票而被追訴﹑搜查﹑逮捕﹑拘禁或者審判。」各國憲法多把保障議員的言論自由和表決自由並列﹐其實二者還是有些區別的。保障議員的表決自由是絕對的﹐任何議員在議院內的表決絕對不應受到追究﹔至於對議員言論自由的保障﹐只能是相對的﹐因為言論自由本身就不是絕對的﹐公民如此﹐議員也如此。因此各個國家都接受「議員不得利用言論自由的特權來進行侮辱與誹謗」這一原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對議員言論自由的這個界限作了明確規定:「無論何時﹐議員不得因為本人在聯邦議院或者在聯邦議院委員會所投的票或者所發表的意見而在法律上或者職務上被追訴﹐或者在聯邦議院外被追查責任。此規定不適用於誹謗性的侮辱」。領受物質報酬和免費使用交通工具的權利。在英國等級會議時期﹐議員只是某個等級的代表﹐他們的報酬和旅費﹐由領主﹑貴族或選區的選民負擔﹐而不由國庫支付。後來由於議員的職業化﹐於是就產生了由國庫支付議員薪俸和旅費的要求。英國上院議員除大法官和法官貴族以外﹐都不給固定報酬﹔下院議員從1911年起開始實行年薪制度﹐除已兼政府有薪金職務的議員以外﹐一般議員每年都可領取一定數額的年薪。美國則從1787年起就實行議員領取報酬的制度﹐憲法規定﹐「參議員與眾議員得接受應由法律規定並由合眾國國庫中支付的服務的報酬。」《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規定:「議員有領取適當的可以保證其獨立性的報酬的權利。他們有免費使用所有國有交通工具的權利」。還規定議員有為准備競選而請求休假的權利。
議員的義務 主要有﹕出席所屬議院會議。這既是議員的權利﹐同時也是議員的義務。在實行議會內閣制的國家﹐由於各政黨議員出席情況與議案是否通過﹑信任投票的結果關系甚大﹐因此各政黨都要求本黨議員在表決重要議案時不得缺席﹐以免影響表決結果。在實行總統制的國家﹐有的由於開會法定人數定額較高﹐因此也很重視議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如《美國憲法》規定:「每院議員的過半數構成議事的法定人數﹐但不足法定人數時﹐得逐日休會﹐並得授權按每院規定方式和罰則﹐強迫缺席議員出席會議。」1924年《土耳其共和國憲法》對議員出席會議的要求最為嚴格﹐憲法規定「議員未經請假﹐無正當理由﹐有兩個月不出席會議者﹐喪失其議員之資格」。有的國家憲法要求議員在參加特定會議或處理特定事項時作效忠宣誓﹐如《美國憲法》規定:「參議院獨自擁有審理一切彈劾案的權力。為此目的而開庭時﹐全體參議員應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在實行代議制的國家﹐議員一般都不必承擔接受本選區選民監督的義務﹐因為從1791年法國制定第一部憲法起﹐就確立了「選區不得給予議員以任何委託」的原則﹐此項原則至今仍為許多國家所確認。《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明確規定﹐聯邦議院的議員「是全體人民的代表﹐不受(選民)委託和指示的約束﹐只服從自己的良心。」1958年《法國憲法》也規定﹕對議員的「任何強制委託概屬無效」﹐「議會議員的投票是屬於個人的」。《義大利憲法》規定:「議會的每個議員均代表國家﹐並在履行其職務時不受強制性命令之拘束。」這些規定強調了議員發言和投票的自由﹐但同時也就否定了選區選民對他們選出的議員的監督權。
Ⅳ 英國首相工資誰發的
英國首相的工資由兩部分組成,首相津貼還有議員工資,首相需要保持多數議員的信任。
還有一個說法是首相是沒有工資的,首相還有一個頭銜,第一財政大臣,他是靠這個拿工資的。
Ⅳ 英國議會的選舉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2010年,全國總共659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獲得大選勝利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他們是職業議會人。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英國在1949年制定了人民代表法,1969年又對該法進行了某些修改。例如,將選民的年齡由21歲降低到18歲。下院議員的選舉主要根據該法進行。在英國,有幾類人不享有選舉權。第一是貴族,但1963年的選舉法規定:凡放棄貴族身份者即有權選舉議員,1999年又規定被排除出上議院的世襲貴族可以在大選中投票或參選,這是歷史上的首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醫院治療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選舉中犯有腐敗行為者,5年內不得選舉議員。第五是選舉前未登記為選民者。另外,很多人認為王室成員不準投票,但是事實並非如此。英國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員也可以投票,但是他們一般不會投票,因為這樣做會被視為有悖於君主立憲制度。
人民代表法對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了兩種規定:基本資格條件是凡年滿21歲以上的英國男女公民,有選區的兩名選民提名和8名選民同意,便可登記為該區的下院議員候選人;職業資格條件是上院議員、英格蘭教會、蘇格蘭教會、愛爾蘭教會的牧師和羅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文官、正規武裝部隊的警察部隊的成員以及在企業中擔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均不得成為候選人。但擔任有報酬的國家職務者辭去原來職務和貴族放棄爵位後,仍享有被選舉權。這一規定是發生了托尼·本事件以後所做出的修改。
1960年,工黨候選人托尼·本世襲了上議院議員職位,又參與了下議院議員選舉並勝出,所以當局下令舉行補選,但這位本先生依然在下議院議員補選中「獲勝」。為此,英國選舉法庭做出裁決,由補選中排名第二位的保守黨候選人擔任議員職務。這個案例的出現令英國在1963年修改有關法案,允許擁有世襲頭銜的上議院議員放棄其頭銜,以便能在英國下議院擔任議員。
英國議會下院選舉從1918年開始實行選舉保證金制度。按規定,議員候選人必須交納150英鎊保證金(按今天的折算大約相當於4500英鎊),如果該候選人在選舉中所得選票不足選區全部選票的1/8,則保證金收歸國家所有。1985年,保證金數額標准修改為500萬英鎊,如果候選人在選舉後獲得5%的基本選票,這筆錢就退還給候選人。
英國議會下院選舉實行秘密投票、一人一票的原則。1872年頒布的秘密投票法,其目的是要消除選舉中的賄賂和高壓手段,改進選民登記的機構,進一步簡化、擴大公民權。秘密投票法阻止了選舉中的腐敗行為,使選舉制向合理化的方向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
現行的計票制度:英國基本實行小選區制。如1992年的大選將全國分成642個選區,選舉產生651個下院議員。全國劃分為650個選區,每逢議會大選時,英國工黨、保守黨以及自由民主黨三個主要政黨便在650個選區逐個爭奪每一個議席。與小選區制相匹配,英國實行的是相對多數代表制的計票制度。即在選舉中,某個候選人雖未得到過半數票,但只要比其他候選人得票都多,哪怕只多得一票,就能獲得議席,而得票第二的政黨沒有任何議席。雖然說像綠黨一樣的較小的政黨在全國的得票總數可以數以萬計,但是卻不足以贏得某一特定選區的議席。因此,這種計票制度不能如實地從議席中反映出政黨斗爭的力量對比,對於小黨尤其不利。
盡管英國議會選舉實行的相對多數代表制在不少人眼裡看起來不公平,但是,這種選舉制度卻在英國始終實施並有一批堅定的支持者。不可否認,相對多數代表制具有一些重要的優點,比如說簡單易行,能相對節省普選的時間和費用;議員和選區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議員更能在議院中代表其選區的利益發出聲音;可以讓一個政黨贏得絕對多數的席位,成為執政黨,而不需要與其他政黨組織聯合政府,首相、政府和議會之間會有更好的合作關系,更能有效地工作,因此更能保持政局的穩定,有利於政府高效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說,英國的相對多數選舉制度注重的是穩定性和延續性。
海曼女男爵當選上院議長具有很大的歷史意義,因為這意味著擁有1400年歷史的大法官一職的終結。在英國歷史上,大法官曾是英倫三島上僅次於國王的職務。這個職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605年,它最初是王室的書記員,後來一度集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於一身。在英國歷史上,擔任大法官這一職位的名人很多,其中既有賢人聖徒,也不乏奸詐之徒。但到了現代,大法官一職的重要性越來越弱,只是在上議院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開會時擔任主持人的工作,不過在名義上,大法官仍是最高法院的院長、上議院的議長,另外還兼任內閣的法務大臣(因而也是執政黨的要員,須與政府共同進退)。 布萊爾上台之後,一直致力於憲政改革,大法官一職成為改革的主要目標。隨著海曼女男爵的當選,大法官這一存在了1401年的職位「壽終正寢」了。
從宏觀視野看,這次上議院議長產生方式的具有歷史意義的變革,不過是英國議會從「議會主權」到「行政集權」變遷規律的一個佐證而已。這種變遷,從長遠來看,對於實現英國國家機構權力行使的制約和平衡是有利的。
Ⅵ 議員是什麼
西方國家議員產生的方式有3種:選舉、任命和因特殊身份成為議員。後兩種僅出現於部分兩院制國家的上院議員中。
1.選舉產生議員
絕大多數西方國家的議員(包括大多數兩院制國家的上院議員)都是經由直接選舉產生。其具體方式,或採用多數制,或採用比例代表制。
採用多數制的國家,大都採用小選區制(即每一選區只產生1名議員)。採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則大都採用大選區制或全國選區制(即將整個國家作為一個選區)。有些國家(如德國、日本等)以混合制方式產生議員時,則全國選區、大選區採用比例代表制,小選區採用多數代表制。
多數代表制的「多數」要求,各國並不一致,有些國家僅要求獲得簡單多數即可當選(即得票最多者當選),而另一些國家則要求獲得絕對多數始能當選(即只有獲得超過半數選票才能當選)。在採用絕對多數制時,往往會出現第二輪投票,在第二輪投票時通常以對第一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兩個候選人再投票,這時僅要求獲得簡單多數即可當選。採用多數制的國家通常是兩黨制國家。
比例代表制常見於西歐多黨制國家。選舉在大選區或全國選區中進行,選民對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投票。名單由政黨或政黨聯盟提名。選舉結果依據各名單所得票數在總選票中所得比例份額分配當選議員名額,再按名單上候選人排列順序產生當選議員。比例代表制在決定議員時,常伴有極其復雜的公式,且各國所採用的公式也極不相同:阿根廷、比利時採用最大平均數法,義大利、瑞士採用最大余數法。
混合代表制近年來常成為一些國家選舉制度改革的一種選擇。在這種體制下,半數議員從全國選區按比例代表制產生,另半數議員則從各地小選區中按多數制產生。1999年俄羅斯國家杜馬議員選舉採用的就是這種體制。各國採用比例代表制時,為防止議會出現因內部政黨過多而影響有效運作的局面,大都對進入議會的政黨或政黨聯盟設置了最低限額(一般為總選票數的5%),只有得票超過這個限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才能參加全國選區議席的分配。
間接選舉產生議員一般出現在兩院制的上院議員選舉中,如法國參議員由選舉團選出,選舉團則按省組成,由本省的國民議會(法國下院)議員、省議會議員、本省各市議會議員組成;荷蘭上議院議員也是由省議會議員組成的選舉團選舉產生。
2.任命產生議員
在一些兩院制國家,上院議員常有由國家元首任命產生的情況:如共和制的義大利,總統有權依據憲法任命在社會活動、科學和藝術方面有巨大成就,為國爭光的公民為終身參議員,但不得超過5人;君主制的英國,女王有權任命終身貴族,作為終身貴族即成為上院議員(例如撒切爾夫人卸去首相職務後,被女王授予勛爵爵位,進入上議院)。此外,加拿大參議院全部議員都是任命產生的。
3.因特殊身份成為議員
在某些兩院制國家的上院議員中,有一些是由於其本人的特殊身份而成為上院議員的。具體情況分為兩種:
在共和制國家,有些國家憲法明確規定,總統卸任後進人參議院成為終身參議員,義大利、智利憲法都有此規定。
在君主制國家,特別是英國上院議員,大都屬於這類情況。英國上院議員包括這樣幾部分人:王室貴族(君主的男性親屬)、世襲貴族、大法官(由英王任命的)、高級僧侶(教區大主教)和因功受封的終身貴族,其中教區大主教卸職後則離開上議院,不是終身議員,其餘都是終身議員。1999年英國上院進行改革,將取消世襲貴族作為上院議員的資格。
4.因遞補成為議員
在一屆任期中,當議員因死亡、職業不相容或其他原因出現職位空缺時,則出現因遞補而產生的議員。各國具體作法不同,通常會採用補缺選舉,原選區選民重新選舉產生,如英國。但也有其他作法:由原擁有該議席的政黨按選舉時提出的候選人名單排名順序,依次替補,如芬蘭、以色列;另一種作法是在選舉時就規定替補者,即候選人在提出競選申請時,同時提出替補者的名單與資料(替代者所需資格條件與候選人一樣),當候選人在競選中或當選後出現意外,就由原定的替補者替補,比利時、瑞典、墨西哥都採用這種作法。人們通常都傾向於補缺選舉,而認為後兩種作法只能反映選舉當時而不是現時的民意,忽略了可能出現的變化。
Ⅶ 英國上議院的職務
英國上議院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議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教會的大主教和主教即為「靈職議員」,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即為「俗職議員」,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一般稱之為「國會縞紳」(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並幾乎存續至今。
聯合王國國會基於多種目的運作多個委員會,最常見者為議案復審。兩院的各委員會皆細究法案細節,並可進行修訂。貴族院中,最常復審議案者為全院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該委員會一如名稱所示,其成員包含全體議員。全院委員會於貴族院議事廳召開會議,由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會議,而非上議院大臣;其議事規程與一般議程略有不同,具體的說,議員於議事中可發言不止一次。與全院委員會相類似的是全體議員皆可參加的重大委員會(Grand Committees)。重大委員會的會議不在貴族院議事廳召開,而是在另外的會議室中。重大委員會中無書面投票,任何議案修訂都必須全體一致通過。所以重大委員會僅用於無爭議性的議案。議案也可提交各公共議案委員會(Public Bill Committee),每一委員會包含12至16名議員。個別公共議案委員會為各特定議案特別召開。議案也可提交各公共專案委員會(Special Public Bill Committee)。公共專案委員會與公共議案委員會不同之處在於可以召開聽證會收集證據。這些委員會的運作遠少於全院委員會以及重大委員會。上議院中另有若干特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各特別委員會成員由院方於各會期開議前指派。上議院可為各委員會指派一名主席,若未經指派,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可代為主持會議。大多數的特別委員會為永久性質,但院方亦可創立臨時特別委員會。臨時委員會於其特定目的(例如說,研議上議院改革)完成後解散。特別委員會的主要功能為檢視並研議政府施政事宜,可召開聽證會並收集證據以達成目標。法案雖可提交至特別委員會,但更常提交至全院委員會以及重大委員會。上議院另有數個內部委員會,監督或詳查院內常規與管理。其中之一為遴選委員會(Committee of Selection),負責分派議員們至院內各委員會。
立法職能
大多數的法案國會兩院皆可提交,但多由下議院提交。主文:國會法案(Act of Parliament) 上議院駁回下議院所通過之法案受各項國會法案之嚴格限制。依這些國會法案規定,有些類型的法案可不經上議院,直接呈請王室恩准(Royal Assent)。上議院不可延宕撥款案(下議院院長認為僅涉及國稅與公共基金的法案)逾一月。其他公共法案不可於上議院內擱置超過兩個會期或一個歷法年度。這些條款僅適用於由下議院始倡的公共議案,且效力不溯及五年之前。更進一步的限制為人稱索爾茲伯里公約(Salisbury Convention)的憲政公約,即上議院不會試圖反對列於政府競選宣言(manifesto,對於總統制國家中的政黨而言,則為黨綱(party platform))內之法案。基於早於各項國會法案的慣例,上議院在金融法案上受到更進一步的限制。上議院不可始倡稅收或歲入相關法案,亦不可修訂法案以插入稅收或歲入相關規章。(然而,下議院經常放棄這項特權,允許上議院對法案作出影響經費的修改。)尤有甚者,上議院不可對歲入案作出任何修訂。貴族院之前維持駁回歲入歲出相關法案的絕對權力,但此項權力一如前述,已遭縮減。由於貴族院的權力在法律與實質上皆已銳減,平民院現已成為國會中較有力之一院。
司法職能
上議院的司法職能始自古代地區元老院(Curia Regis)之職司,其為當時宣讀國王臣民請願書之機構。上議院之司法職能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議員』,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訴受理法案(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之規定,分別指派的12名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管理院中繁雜的司法事務。一般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院中其他具高階司法職位的議員)亦可行使司法職能。常任上訴法官或一般上訴法官一逾七十五歲即不可擁有司法席。議員們的司法事務受資深常任上訴法官或其副手─次資深常任上訴法官─之督導。上議院之司法管轄權於民事及刑事上皆及於英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各法院之上訴案件。至於蘇格蘭則僅及於民事案件。蘇格蘭高等法院為刑事最高上訴法院。上議院並非聯合王國唯一終審機構。在若干案件中,是由聯合王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 in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終審職能。樞密院之司法管轄權較上議院為狹,僅受理來自宗教法庭之上訴案、地方自治(devolution)之相關爭議、1975年下議院喪失資格法案(House of Common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75)相關論戰、及其他若干次要案件。並非所有司法議員皆出席審理案件。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皆由各上訴受理委員會(Appellate Committees)專責審議,各委員會一般包含五名成員,由資深議員選定。審議重大案件的上訴受理委員會可能包含更多成員。雖然上訴受理委員會於個別會議室中舉行會議,判決結果則於上議院議事廳中宣判。案件經上議院終審後即不可再上訴,除非事關歐洲法律,則可上訴至歐洲司法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歐洲司法法庭之判決較重法意,與上議院對法律條文字斟句酌大有不同。審議彈劾是一項由上議院全院共同行使,而非僅交付司法議員的司法職能。彈劾案由下議院提出,上議院審議,經上議院簡單多數通過便可定讞。彈劾權基本上已然廢退,最近一件彈劾案為1806年的梅爾維爾第一子爵亨利·丹達斯(Henry Dundas, 1st Viscount Melville)案。上議院曾一度為審判貴族遭控叛國或犯重罪的法庭。此時由官方為單一案件特別指派之理內官(Lord High Steward)主持開庭,而非上議院大臣。若國會正於休會期間,則另於理內法庭(Lord High Steward's Court)開庭審理。僅貴族們、貴族夫人、及其未再嫁之寡妻有權出席上議院或理內法庭審案,而靈職議員則交由宗教法庭審理。男女貴族在此特別法庭受審之權已於1948年廢棄,貴族們現與平民百姓們於相同的法院受審。 2005年憲政改革案將創設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以接收上議院的司法職權,以及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的部分司法職權。另外,上議院大臣職務轉變,撤除其身兼政府閣員及法官之職責。這項改變的動機,有部分是考慮到,行政、立法、司法因歷史緣故三權混合,或與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之需求不能一致。(因具立法權或行政權之法官或未能作出公平判決之故。)新的最高法院坐落於密多謝克斯會所(Middlesex Guildhall)。
Ⅷ 在美國,參眾兩院議員的待遇究竟有何區別
我們知道在美國,眾議院和參議院都是國會討論國家大事,並且進行投票的地方,眾議院議員和參議院議員的工資待遇是一樣的,真正有區別的地方也有許多。首先就是參議院的權利是大於眾議院的權力的。其次就是參議院議員只有100名,但是眾議院議員總共有大約435名。這中間的差距是非常大的。最後就是參議院議員的含金量是大於眾議院議員的。
最後就是參議院議員的含金量是大於眾議院議員的。畢竟參議院的風格是較為慎重且具有貴族氣派。而眾議院的風格是貼近且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而且參議院的議員都是政治世家,相對於眾議院以民意為主的風格來說,高大上之氣非常明顯。
Ⅸ 美國等資本主義國家的官員議員靠什麼掙錢啊
一方面是大都有自己的產業。另外一方面議員津貼也是十分可觀的。美國國會的參議員和眾議員享有領取薪俸和津貼的權利,20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國會議員年薪7.5萬美元。另外,眾議員每人每年享有助手僱傭費45萬美元,參議員每人每年為年薪100萬美元。同時,在退休後還可以領取一筆豐厚的退休金,還可以得到包括辦公費用在內的津貼和有關待遇:每年可以從華盛頓到其家鄉選區免費旅行。在今天美國眾議員一年能拿到的政府津貼為130萬~190萬美元不等,參議員獲取的數額為290萬~450萬美元不等。
英國下院國會議員們一年可得薪俸約31000英鎊。這相當於一個中產階級的專業人士,如醫生、會計平均一年的收入。
Ⅹ 在英國,議員可不可以任政府官員 比如下議院議員可不可以在內政部任職
英國政府由首相,內閣,眾多部長,以及部長手下的人組成。內閣成員由首相任命,他們必須是來自首相同一政黨中的議會議員。而上議院一般作用不是很大啦,都是一些世襲或者有突出貢獻的人為議員。所以這里首相任命的一般是指下議院議員。
由此得知: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