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英國的議會制度的發展與特點
從形式上看,英國議會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魯-薩克遜時期的賢人會議和諾曼底時期的大會議。
在早期盎格魯-薩克遜人統治下的英國社會中,就存在著久遠的民主和法制的傳統。如果追根溯源,就會發現,現代英國議會最早就源於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慣例。後來,又出現了賢人(Witan)會議。(這種賢人會議本是一個國王的顧問團體,沒有具體的組織,人選也要看國王的意旨。不過這種賢人議會在一定程度上開始萌生了英國各階層民眾參政議政的傳統。)
在11世紀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之後,在英國建立了一種以軍事服役為交換條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著地方政務的司法制度。在政治體制上,諾曼諸王在繼承了盎格魯-薩克遜人習俗慣例的基礎上又把諾曼底傳統的管理國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會議」。
在亨利一世統治期間(1100~1135),御前會議有了比較固定的職能.後來,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個成員組成一個駐在固定地點的法院,在國王的指導下審理各地的重大案件,這就逐漸演變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與國王及其御前會議人員所組成的大會議(Magnum Concilium)。之後,這種大議會在威斯敏斯特的集會最後逐漸轉變成了一種國家的立法機構。這實際上就成了近代英國議會制度的起源。
1258年,約翰兒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貴族請願書」——《牛津條約》,承認了議會獨立於國王並定期開會的法定存在。1265年,貴族蒙特福特在內戰中獲勝,他召開了英國歷史上第一次議會,除了有貴族和主教參加外,還邀請了騎士和市民代表,從此形成了英國的等級議會制。1295年,愛德華一世為籌集戰爭經費又召集了「模範議會」並使之成為慣例。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從1343年開始,在議會內部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即貴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議會通過了《斥國王書》,全體議員一致同意廢黜愛德華二世,立其長子為國王,從而開創了議會彈劾國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鐸王朝的伊麗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統治英國的44年裡,沒有濫用自己權力和威望,她終身節儉,不輕易戰爭。當王權與議會發生矛盾的時候,她總是會根據情況做出必要的讓步。在她一生中,王權的擴張始終控制在議會能夠忍受的范圍之內。 1625年,查理一世登基。他繼任後,英國與西班牙、與法國之間宗教戰爭使國庫空虛,財政緊張。為了維持戰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稅收。但是自《大憲章》簽署開始,開征新稅的權力就屬於議會。國王要想徵收新稅,必須得到議會的批准。議會向國王提交了一份《權利請願書》,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不得徵收新稅。查理一世卻對文意加以曲解,並且瞞著議會徵收新稅。於是議會號召民眾不再向國王納稅,作為回應,國王強行解散了議會。直到1640年,英國沒有再召開議會,這段時期稱之為「無議會時期」。
在內戰中取得極高威望的克倫威爾在共和國建立之後逐漸成為軍事獨裁者,這是議會所不能容忍的。當克倫威爾死後,議會與王室的支持者聯手促成了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獲取更多的權力。於是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了斯圖亞特王朝,議會在1689年通過《權利法案》。 該法案體現了國王的權力受到議會牽制的宗旨,明確了「議會至上」的原則,把國王的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更進一步的是,他們使內閣向議會負責,即國王必須提請獲得議會多數的政黨來組閣,若議會不信任,內閣必須辭職,或者解散議會。但若新選出的議會仍然不信任內閣,則內閣必須辭職。於是,英國的君主立憲政治通過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確立下來。這是人類憲政民主史上的一個關鍵轉折點。
1694年的《三年法案》限制了國王召集、解散議會的隨意性;1701年頒布的《王位繼承法》旨在通過規定王位繼承問題,實現資產階級對王權的控制。同時又規定,國王無權干涉立法和司法,無權赦免議會彈劾的案件,這就意味著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即司法獨立。1714年,喬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語,逐漸不出席內閣會議,而由內閣中一名大臣負責主持內閣會議。1721年,下院多數黨領袖、內閣首席大臣兼財政大臣沃波爾取代國王成為內閣首腦。沃波爾內閣是英國首屆正規內閣。1742年,沃波爾因失去議會的支持而辭職,他這一行為開創了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時必須辭職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議會下院反對時,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獲勝後仍繼續任職。他的做法也成為慣例。經過一個多世紀的變革,到1832年議會改革後,議會不但成為實際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也取得了決定內閣人選,監督內閣施政,決定內閣去留及干預司法工作的大權。國王的行政權力被剝奪殆盡,成為「統而不治」的「虛君」,議會制度正式宣告形成。
B. 英國的議會的權力
英國議會由上院 (貴族院)、下院(平民院)、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
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 英國議會上院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教會大主教和主教組成,共669名議員,無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
下院議員由普選產生,共659名議員,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國王的權力主要是象徵性的,行使這些權力主要還是一種形式。例如,國王批准法律,必須先經由議會通過,國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續;國王解散議會,但必須根據首相的決議才能採取行動。
英國議會居於優越於其他機關的「至上」地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立法、監控財政、監督政府。
C. 英國議會由哪三部分組成
英國議會由上院、下院、君主三部分組成。
英國議會由上院 (貴族院)、下院(平民院)和君主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
英國議會的職能:
1、立法。
議會享有修憲權,有權制定、修改、補充和廢除憲法以外的任何法律;向行政機關作出授權立法的決定。議案有公議案、私議案和混合議案等三種。議案在兩院分別通過後呈國王批准成為法律。
2、控制財政。
議會無權提出財政議案,但政府必須向下院提交財政議案,供其審議和表決。下院通過年度授權、專款撥款、撥款審議、監督餘款退還和開支審計等制度,具體對政府的財政事務進行監控。
3、監督政府。
議員對政府提出質詢;對政府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條約。
D. 英國的制度是什麼
英國政體制度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
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
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發展歷史
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摩納哥、安道爾、挪威、日本、丹麥、馬來西亞、柬埔寨等。
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中,國王是被議會請來的,國王的權利來源不再是神而是議會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盡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實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律來限制王權。
1689年十月,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法案規定:國王無權廢止法律,不得侵犯議會的的征稅權,不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組織常備軍,國王不得干涉議會言論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這些法令的意義在於限制王權,擴大議會的權力。其結果是把實際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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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英國有幾次議會改革
英國議會是指英國13世紀中期出現的主要有封建領主、騎士、城市市民參加的會議。英國在19世紀三次與時俱進的議會改革分別是1832年議會改革、1867年議會改革、1884年議會改革。
第一次:1832年議會改革
是19世紀英國議會選舉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國新興工業資產階級進行的爭取同土地貴族重新分配政治統治權及擴大選舉權的改良運動。背景是19世紀20—30年代隨著工業革命的迅速發展,英國工業資產階級的經濟實力進一步加強。內容:取消「腐敗選區」的議席;分配給新興工業城市席位;放寬了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啟示:制度變革是可以進行的,而且是不可阻擋的,制度變遷可以用非革命的手段來完成,改革要適時得法,於時俱進。
第二次:1867年議會改革
1867年議會改革是英國工業資產階級反對貴族寡頭統治,爭取擴大資產階級民主的政治改良運動。背景是19世紀50—60年代,資產階級發展更為迅速,已經取得政治地位的關於資產階級和土地貴族結成更為緊密的聯盟,採用自由主義政策,藉以緩和階級矛盾,鞏固自己的統治。日益壯大的工人階級也在爭取自己的權利。內容:重新調整選區,取消「腐敗選區」的議會席位,分配給新興城市;進一步降低了選舉資格限制,擴大了選民范圍。意義:(一)工業資產階級從此具有主宰地位,進一步消除了英國議會制度中的積弊和腐敗之風,徹底打破了以前貴族在議會中一統天下的局面。基本上實現了資產階級民主。(二)由於選民擴大,政黨要站住腳,必須成為群眾習慣的黨,極大地推動了政黨政治的發展,使爭取選民成為政黨活動發核心。(三)保守黨已轉變為代表資產階級的黨。(四)工人暫時被籠絡,但從長遠看來,也給工人政黨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第三次:1884年議會改革
1884年議會改革是英國資產階級為鞏固資產主義議會民主而進行的政治改良運動。背景是19世紀末隨著英國工業壟斷地位的喪失,資產階級兩大政黨自由黨和保守黨之間的差異日益縮小,他們都採取對內實行微小改良,對外加強侵略和擴大殖民地政策;農業工人仍被排除在選舉大門之外。內容:再次擴大公民權;重新規定選民的財產資格;建立一種新的內部服務資格,主要是給在郡的工人(男),尤其是農業工人的選舉權。意義:沒有選舉權的農業工人終於獲得了選舉權,但仍然受到財產資格的限制。另外婦女仍沒有選舉權。
F. 英國議會...
1832年議會改革是19世紀英國議會選舉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國新興工業資產階級進行的爭取同土地貴族重新分配政治統治權及擴大選舉權的改良運動。當時的背景是:在英國下議院全體658位議員當中,有467席是市鎮代議士,186席是郡區代議士,以及5席大學代表。工業革命以後,英國人口大量由傳統聚居的東南地區北移,使得一些如曼徹斯特、利物浦等新興工業城市崛起,人口大量增加。但英國下議院1688年後再沒有新的市鎮取得議會代表權,而一些衰敗選區(Rotten Boroughs),僅有數戶居住、無人居住甚至在地理上消失的地方(如Dunwich己陸沉於北海)竟擁有在下議院市鎮代議士;反之新工業城市往往聚居數以萬計人口卻無代議士代表。而且議席代表市民數亦失衡,康沃爾在議會有44席,而蘇格蘭有45席,但蘇格蘭人口卻有康沃爾8倍之多。除議會議席分配失衡外,議員的民意代表性也不充分,在英格蘭及愛爾蘭只有百分之五的成年男性有選舉權,蘇格蘭200萬人口中更僅有3000人有選舉權。而且選舉方式上採取公開投票法,選民無法對自己的投票取向保密,很多時候屈服於有勢力人士的威迫利誘,被迫投票給他們。
在1832年的改革中,通過《1832年改革法案》(英文名稱:Reform Act 1832),是關於擴大下議院選民基礎的法案。該議案改變了下議院由保守派獨占的狀態,加入了中產階級的勢力,是英國議會史的一次重大改革。其主要內容有:一是重新分配議席,下議院議席分配將郡議員人數由188席增加至253席,市代表由465席減至399席,取消「衰敗選區」(人口減少、經濟落後地區),減少一些選區的議席,人口增加的選區議席增多,新興工業城市取得較多議席。其具體規定是:人口不足2000人的56個城鎮被取消了下院議席,人口在2000~4000人之間的31個城市只能保留一個議席。二是更改選舉資格,降低選民的財產和身份要求,擴大選民范圍,大大增加選民人數,工業資產階級和富農得到選舉權,以和平的方式削弱了貴族保守勢力,工業資產階級得以更多的分享政權,大約有16%的成年男子得到選舉權。但是廣大工人、雇農、婦女仍被排斥於政治之外,掌權的仍然是貴族;選舉資格的限制也僅僅從身份資格轉為財產資格,身份歧視變為財產歧視,工人和貧困農民等社會絕大多數成員仍然在受歧視之列。但是,它是向舊制度的公開挑戰,向土地貴族和金融寡頭盤踞了幾百年的地盤進攻。改變了幾百年的選舉議員的做法,這意味著土地貴族和金融寡頭不得不作出讓步。有兩個議員的26個城市全是新興的工業城市。因此,工業資產階級無疑是這次改革的絕對獲益者,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資產階級的要求,迫使土地貴族、金融寡頭讓出部分權力。這樣,中產階級在議會中取得了強大的地位,成為有權的階級。在此後數十年間,雖代表土地貴族的議員在下院仍占優勢,但一切決定都不得不考慮工業資產階級的利益,資產階級與土地貴族、金融寡頭達成妥協,結成同盟,共同統治英國。
1832年改革的結果,使英國的選民人數從48.8萬增加到了80.8萬,有選舉權的人口占當時英國總人口的比率也從大約2%增加到3.3%。
三、1867年議會改革
1867年議會改革是英國工業資產階級反對貴族寡頭統治,爭取擴大資產階級民主的政治改良。1832年議會改革雖然為工業資產階級開辟了執掌政權的道路,但英國選舉制度方面所表現出來的不民主現象仍然很突出。人民群眾多數仍然沒有選舉權,「衰敗選區」僅僅縮小了數目,仍然存在部分工業資產階級也被排斥在選舉權之外。1867年7月15日,議會下院通過第二次議會改革法案。法案規定:重新調整選區,取消46個「衰敗選區」的議會席位,分配給新興城市,空出的52個議席分給曼徹斯特、伯明翰等大城市分別增加1個議席,倫敦增加4個議席,另有9個中等城市各獲得1個議席;25個議席分給蘭開夏、約克等郡;1個給予倫敦大學;2個給予蘇格蘭大學;其餘5個給予蘇格蘭各郡。進一步降低了選舉資格限制,擴大了選民范圍。在城市中凡繳納貧困救濟金的房主和年繳納10英鎊以上房租和居住期不少於1年的房客享有選舉權;鄉村居民凡每年有5英鎊以上收入的土地所有者和年付12英鎊地租的佃戶均享有選舉權。這次改革,使選舉人數由135萬增加到250萬。英國在議會君主制民主化的道路上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1867年改革的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工業資產階級從此具有主宰地位,進一步消除了英國議會制度中的積弊和腐敗之風,徹底打破了以前貴族在議會中一統天下的局面,基本上實現了資產階級民主。二是由於選民擴大,政黨要站住腳,必須成為群眾習慣的黨,極大地推動了政黨政治的發展,使爭取選民成為政黨活動的核心。三是保守黨已轉變為代表資產階級的黨。四是工人暫時被籠絡,但從長遠來看,也給工人政黨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G. 英國議會制的產生發展及完善過程
英國議會制度的產生已有700多年的歷史,我國學者普遍把1215年《大憲章》的制定、1258年《牛津條例》制定和1295年「模範議會」的召開,當作英國議會制度從起源到形成的界標。
1、《大憲章》、《牛津條例》制定是英國議會制度的開端
《大憲章》是國王約翰被迫和大貴族簽訂的一份文件,是在英國乃至世界歷史上最早的一部具有憲法性質的成文法。
《牛津條例》是繼《大憲章》之後的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獻,其重要意義是在英國歷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對委員會而非國王負責以及定期召開議會的原則。這等於公開宣布王在法下和議會是全國最高立法機構。
2、平民進入議會和兩院制的形成
愛德華二世期間,大貴族成立貴族立法團,負責制定政府 改革法令,為提高權威性,立法團有意吸收平民代表參加。而國王為了加強王權,抑制貴族勢力,也樂意召集平民代表出席議會。1325年後,無平民代表即可召開議會的時代最終結束了。英國議會經過一百多年的漫長歲月,終於走完萌芽、產生和形成的過程。
3、「光榮革命」奠定了英國君主立憲制
17世紀中期,隨著英國經濟的發展,新興階層的出現 ,他們極力要求參與國家政事,他們以議會為陣地 ,反對王權。經過1688年的「光榮革命」,英國政治制度從君主制過渡到君主立憲制。
4、19世紀中後期三次議會改革
1832年、1867年、1884年的三次議會改革,為英國兩個政黨建立完善的全國性組織機構添加了新的動力,同時也為全面實現普選和以後的議會改革掃清了障礙。
H. 英國議會制度的介紹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職權是立法、監督財政和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