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國議會制的上下兩院分別有什麼作用及權利
英國國會(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土(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
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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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或Lower House)、君主和上議院共同組成英國最高立法機構英國國會。下議院是經民主選舉而組成的團體,目前擁有646位成員,即「國會議員」(Members of Parliament 或 MPs)。議員有一定的任期,直至國會解散(最長任期為5年)。每位議員由被稱為選區的大選區域競選產生並代表此選區。
下議院大概在14世紀某時期出現並延續至今。下議院的權力一度與上議院相比大為遜色,但如今卻在國會中佔主導地位。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超過上議院;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上議院駁回大部分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能夠延遲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應對下議院負責。首相能夠在任必須保持下議院對他或她的支持。
下議院的正式全稱為「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其中,「Commons」起源於諾曼底法語(Norman French)詞彙「communes」,意為「地區」(localities)。「Commons」往往被誤認為是「commoners」(平民,同上議院中貴族相對)的縮寫,然而此種解釋並無歷史記載。下議院如同上議院,在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集會。
歷史
國會是由中世紀向國王咨詢的參議會發展而來。這種皇家參議會的成員包括神職人員、貴族,以及各郡代表(也稱為郡選議員,Knights of the shire)。參議會的主要職責是批准由君主提議的稅收方法。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參議會在進行稅收方法投票之前,需要平衡民眾的不滿。如此,立法權便發展而來。
1295年的「原型國會」開始接納自治市鎮(boroughs)的代表。如此,各郡選送兩名郡選議員同各自治市鎮選送兩名市鎮選議員(burgesses)便成為慣例。最初的自治市鎮代表幾乎毫無權力;郡選代表也受限制,君主能夠隨意授予或剝奪市鎮的自治及選舉權。市鎮選議員如果略顯獨立,則會導致該市鎮在國會中遭到驅逐。郡選議員地位較高,但在一院制的國會中,比較他們的對手貴族議員,仍然式弱。國會在愛德華三世統治時期分為兩部分:郡選議員和市鎮選議員組成下議院,而神職人員和貴族則組成上議院。
議員和選舉
目前,每個國會議員代表一個選區。而在十九世紀改革之前,選區很少以人口為根據:大部分的郡與市鎮(它們的邊界是固定的)在下議院各有兩位議員。以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Act 1832)為先導的一系列十九世紀改革法律的頒布,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席位分布。此外,1885年的改革廢除了大部分的兩議員選區;餘下的到1948年全部廢除。大學選區(University constituencies,一些允許如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等重要大學作為選區代表的選區)在同年也被廢除。從此,每個選區只選出一個國會議員。盡管如此,在郡選區和市鎮選區之間仍有技術差異,但此差異僅僅影響到競選人在選戰時允許花費的數額。
資格
對於國會議員有眾多資格限定。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必須年滿21周歲,並且是英國、英屬海外領土、愛爾蘭共和國、英聯邦成員國的公民。以上限制由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提出,而先前的限制更為苛刻:根據1701年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只有在上述地區出生才能符合要求。而上議院議員不能為下議院服務。
受制於破產限制令(僅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人,或者他或她被判破產(北愛爾蘭),或是他或她的不動產被扣押(蘇格蘭),則不能在下議院享有席位。還有,精神病患不能夠成為議員。根據1959年心理健康法案(Mental Health Act 1959),在席位被宣布空缺之前,須兩名專家向議長報告此席位議員患有精神疾病。還有一個始於十八世紀的習慣法先例,即聾啞人不能成為議員。但是此先例在近年來還未曾實施過,法院很有可能不會支持。
立法職能
盡管兩院均可以提出立法,但立法議案通常源自下議院。
眾議院在立法上的至上權力是《國會法》賦予的,在此法的規定下某些議案可以直接獲得皇室認可(Royal Assent)而無需經過上議院的同意。上議院不可延遲任何金錢議案(在下議院發言人的觀點里,是僅關於國家稅收或公共基金的法案)超過一個月。其次,上議院不可延遲大部分其他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議的時間或超過一個歷年。但這些的規定只適用於產生自下議院的立法議案。再者,若議案要被推延超過一個五年的國會任期的,必須得到上議院的同意。
下議院進行會議的情形在傳統慣例上(此傳統的效力甚至高於《國會法》),關於財政范圍內的事務下議院的是被賦予至上權的。只有下議院才可以提出關於稅務和供應的議案。而且,下議院通過的供應議案是免受上議院修改。再者,上議院是被禁止以修改議案的方式來加入關於稅務或供應的規定的,但下議院通常都放棄其特權並允許上議院作出包含財政內容的立法修改。在另一個慣例上,也就是作「Salisbury慣例」,上議院也不會反對政府在先前選舉宣言裡面允諾過的立法。
因此,上議院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被條文和實際操作削減了,下議院很顯然是更具權力的國會部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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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顛(即英國)上議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是聯合王國國家議會(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議院(upper house)。英國國會同時也包含不列顛王室(British monarchy)與不列顛下議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有731名議員,其中八名目前懸缺。
上議院為非選舉產生,包括英國國教派的兩名總主教與24名大主教(即『靈職』[Lords Spiritual])與706名的貴族(Peerage)(即『俗職』[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之議員們一般稱之為『國會縉紳』(Lords of Parliament)。
上議院始建於14世紀,並幾乎持續存在至今。因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革命政府一度於1649年廢止上議院,但於1660年又得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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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首相,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首腦。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確認並任命後才正式成為首相。
1721年,輝格黨(Whig)領袖華波爾爵士(Sir Robert Walpole)被英王喬治一世(George I)任命為內閣首領,是為英國首相一職之始,但職位正式名稱並非首相(Prime Minister)。
1905年,坎貝爾-班納文爵士(Sir Henry Campbell-Bannerman)獲任命為英國首相。在任命他的英王敕令上,首相(Prime Minister)一字首次出現,成為一個正式的英國官銜。
首相可向國王/女王提名政府內閣成員,亦可提出解散下議院的請求。
❷ 請問議會上院與議會下院有什麼區別
兩院制國家中,議會分為上院和下院。區別:
1 幾乎所有國家的議會下院都是按照全國選民人數劃分選區,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而議會上院的產生辦法則各不相同。聯邦制國家的議會上院大多數由各聯邦組成部分分配相等名額,由各聯邦自行產生,有的是直接選舉如美國,有的則是當然當選如俄羅斯,還有間接選舉的如德國。
單一制國家的議會上院,有的是代表特定社會階層的利益,譬如英國貴族院;有的由總統指定和社會各界推選等等,不一而足。
2 一般來說,議會下院因為是代表選民利益,並且絕大都是直接選舉產生,因此被認為更代表人民意志,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但議會上院有時候也會被認為更代表聯邦組成部分的意志,在某些時候具有更重要的地位,譬如美國參議院在人事案上的同意權。大多數國家議會上院作用都不如下院重要,幾乎所有國家的政府必須對議會下院負責,但未必對上院負責,譬如英國、法國等。
3 兩院制國家都會有議會上院和下院,只是名稱各不相同,譬如英國稱為貴族院和平民院,俄羅斯稱為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等等。
世界上180多個國家中,絕大多數國家實行一院制,只有少部分實行兩院制;大部分聯邦制國家實行兩院制;絕大多數發達國家和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國家實行兩院制,譬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印度、俄羅斯等等,其中既有單一制也有聯邦制。
(2)英國國會會議院不可以穿什麼擴展閱讀:
世界資本主義各國的議會普遍採用一院制或兩院制的組織形式。一院制指議會只設一個議院並由它行使議會全部職權的制度。兩院制指議會設兩個議院並由兩院共同行使議會職權的制度。
兩院的名稱各國有所不同,如英國為貴族院和平民院,後改稱上院和下院,美國、日本等國稱參議院和眾議院,法國稱參議院和國民議會,荷蘭稱第一院和第二院,瑞士稱聯邦院和國民院,聯邦德國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
一般說,資本主義發展較早的國家多採用兩院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獨立的亞洲、非洲國家多採用一院制,聯邦制國家基本採用兩院制。
議會由議員組成。議員通常都由選舉產生,尤其兩院制國家的下院議員一般都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上院議員有的由選舉產生,有的由任命或特殊身分而獲得議員資格。議員的任期一般上院任期長於下院。
議會設有議長,擔任議院主席,主持會議,掌握議事程序,主管和監督議會的行政事務,對外代表議會。議院下設有各種常設委員會作為輔助性機構,協助議院審查有關議案。兩院制議會還設有全院委員會和兩院協商委員會。現代各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均有議會黨團,以便於各政黨加強對議會的控制和影響。
在兩院制議會中,兩院的職權劃分各國有所不同,可分為3種類型:
①下院佔有明顯優勢。如英國下院擁有對財政法案的先議權;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只有為期1個月的延緩通過權;一般公法案經下院連續3次以上通過,上院即使反對仍算通過。
②兩院基本平權,上院略占優勢。如美國兩院擁有的立法權完全平等;眾議院有對財政法案的先議權,參議院有對總統締結條約、任命官員的同意權,但參議院對財政法案仍有修正權,這兩項同意權是影響較大的權力。
③兩院基本平權,下院略占優勢。如法國一切法案雖由兩院審議,但兩院發生分歧且兩院聯合委員會不能達成妥協時,如政府要求兩院再行討論,國民議會即可以多數票通過法案,毋須取得參議院的同意。
社會主義國家的代表機關也有以議會命名的,但與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有本質的區別。
英國議會歷史的可貴之處還不僅僅在於其時間之長,而且在於它所經歷的矛盾之深刻、復雜,在於它所積累的經驗、教訓之豐富,在於這七百年議會實踐所包含的啟示。
❸ 女議員穿粉裙去國會是不是對國會的不尊敬
據韓聯社報道,8月4日,27歲的韓國正義黨女議員柳浩貞穿一件粉紅色連衣裙,參加國會全體會議,引發輿論激烈爭議。在2019年12月18日英國數百名議員宣誓就職,其中議員Creasy是議會首位在產假期間擁有專職代理議員的議員媽媽。 這件事的意義在於國家權力機關給女性工作創造更好的環境,但也遭受了“國家大事不能兒戲”“女兵上戰場是不是也要帶孩子”的非議。 我們不可否認,女性依舊是政治歷史上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其實服裝也好,母親身份也罷,他們只是想參與到國家的政治中來,如果國家法律沒有對出席國會的場合有明確表示的穿法,那麼我們應該將目光和側重點放在女性議員的議題上,而不是討論其穿了什麼。
❹ 請問英國議會下院大廳中心處的桌子上放置的物品都是干什麼用的
最邊上橫著的是權杖,象徵女王的權力,只有當這根權杖擺在那裡才算是合法的會議。
兩邊的箱子裡面放有聖經之類的宗教典籍,但實際作用是拿來做發言時的小檯子,比如把稿子或者其他物品放箱子上,或者擱手之類的。
中間的一大堆書那是英國議會歷史上通過的所有法案的合訂輯本,擺在那裡只是做個裝飾,突出一下歷史傳承
❺ 關於國際會議穿著
正裝當然不能穿牛仔褲,牛仔褲只能是休閑服裝正裝男生需穿著襯衫西褲,襯衫需扎到西褲里,還需佩戴皮帶正裝女生需穿著襯衫包裙,或者連衣職業裝,以深顏色為主這樣子才顯正式與對與會者尊重
❻ 議員穿粉裙去國會,國會法有沒有規定議員必須穿正裝呢
韓國《國會法》並沒有對國會議員的著裝進行規定:
據媒體報道說,對於柳浩貞的連衣裙造型,當天沒有一名國會議員提出異議。此外,韓國《國會法》也沒有對國會議員的著裝進行規定。
另據韓聯社,這並不是國會議員的服裝第一次引發爭議。此前,韓國開放國民黨議員柳時敏曾經穿白褲子和休閑裝參加國會會議,引發「白褲子風波」。
(6)英國國會會議院不可以穿什麼擴展閱讀:
法國國民議會1月24日公布議員的服裝穿著規定,議員出席議會時穿著必須保持「中性」、類似上班族「正裝」,禁止佩戴任何「故意顯示」的宗教飾物。
根據國民議會議長德魯吉(FRANCOIS DE RUGY)的提議,組成國民議會辦公室的22名來自各黨派的辦公室委員,經過長時間討論後,更改了國民議會的「一般規定」。此前,對國會議員沒有任何有關服裝穿著的明文規定,而只是按風俗習慣要求男議員穿西裝打領帶。
議長辦公室的公告指出:「議員在國民議會會議廳內的穿著必須保持中性、類似正裝。議員的服飾不能作為表達某些意見的題材。尤其禁止佩戴任何故意顯示的宗教飾物、制服、商標、商業信息、或政治性質口號。」
❼ 威斯敏斯特宮議會上院和議會下院具有什麼建築特點
議會上院天花板完全被出現在徽章中的鳥、動物、花草等形象的浮雕像所覆蓋。牆體裝有木製牆裙浮雕,牆裙上還有6幅水彩壁畫。18位迫使國王簽署《英國自由大憲章》的勛爵們的青銅雕像則擺在窗間的像龕內,彷彿是在監視著國王寶座頂的華蓋,監視著一排排的裹著鮮紅的皮革座椅,監視著上議院議長兼大法官的羊毛口袋。
幾個世紀以來,裹著紅呢子的袋子裡面塞滿了象徵著英國工業的羊毛。現在那個真正的裝有羊毛的口袋已經擺到了博物館里,但傳統依然保留下來,上院議長穿著綉有金絲的黑色披風,戴著白色的假發,坐在沒有後背的紅色軟椅上主持召開會議。
緊挨著議會上院有一間門廳,其內部裝修得如此華麗,如同是上議院一樣。從這里有北門通向走廊,走廊的盡頭是一間八角形的中央大廳。在大廳的像龕內擺放著英國歷代國王的雕像。
下議院就沒有上議院那麼華麗。這是一間不太大的用黑色橡木作梁建成的房間,而其中則是成排的平行排列的墨綠色長凳,中間留有不大的過道。
在開會期間,議會下院議員甚至可以戴帽子,但卻要求議長穿著正式:穿著古式的黑衣、襪子和矮腰皮鞋,頭上按照舊的傳統必須戴假發。
議長的坐席布局也同古代傳統相關聯。他的座椅擺在門口並圍在一圈鐵柵欄當中,以前設置這個鐵柵欄是為了保護下院議長免受別有用心的人的攻擊。在斯圖爾托夫執政期間,議長是國王所安插來的心腹,因此他們經常抱怨各種瑣碎的事情。比如,某個議員站在我的椅子後面,對著我的耳朵高聲喊叫,說話的樣子把我和其他議員嚇壞了。再如,某個議員要到跟前和我大吵一架。現在鐵柵欄的保護功能已經失去了昔日的作用,但新宮殿的建設者們仍被要求保留這一傳統格局。
在下院議長椅子前面放著一個很大桌子,上面放著象徵議長權力的圓槌,在桌子後面坐著三個穿法官袍戴假發的書記員。
❽ 議會下院的介紹是怎樣的
下議院就沒有上議院那麼華麗。這是一間不太大的用黑色橡木作梁建成的房間,而其中則是成排的平行排列的墨綠色長凳,中間留有不大的過道。
在開會期間,議會下院議員甚至可以戴帽子,但卻要求議長穿著正式:穿著古式的黑衣、襪子和矮腰皮鞋,頭上按照舊的傳統必須戴假發。
議長的坐席布局也同古代傳統相關聯。他的座椅擺在門口並圍在一圈鐵柵欄當中,以前設置這個鐵柵欄是為了保護下院議長免受別有用心的人的攻擊。在斯圖爾托夫執政期間,議長是國王所安插來的心腹,因此他們經常抱怨各種瑣碎的事情。比如,某個議員站在我的椅子後面,對著我的耳朵高聲喊叫,說話的樣子把我和其他議員嚇壞了。再如,某個議員要到跟前和我大吵一架。現在鐵柵欄的保護功能已經失去了昔日的作用,但新宮殿的建設者們仍被要求保留這一傳統格局。
在下院議長椅子前面放著一個很大桌子,上面放著象徵議長權力的圓槌,在桌子後面坐著三個穿法官袍戴假發的書記員。
在英國議會下院西邊,有幾級樓梯向下通到入口處的大廳,在右邊是通往威斯敏斯特大廳的入口。它修建的時候稍晚,是1097年由征服者威廉的兒子威廉二世修建的。毀於1291年大火的威斯敏斯特大廳現在的樣子是1308年修建的。
❾ 在英國國會大廈里穿戴盔甲是旅遊特色是對的嗎
錯。在英國國會大廈里穿帶盔甲是 絕對不允許的,也是禁止的,不能隨便穿的。。
❿ 英國議會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區別
兩者區別如下:
一、兩者本質形式不同
英國上議院是英國議會的兩院之一,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議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
英國議會下議院,又稱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國國會的下院。英國國會由三大部份組成,它們分別是君主、作為上院的上議院,以及下議院,當中又以下議院最具影響力。下議院是一個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機構,內面共有650名成員,稱為國會議員。
二、兩者司法職能不同
上議院的司法職能始自古代地區元老院之職司,其為當時宣讀國王臣民請願書之機構。上議院之司法職能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議員』,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訴受理法案之規定,分別指派的12名常任上訴法官管理院中繁雜的司法事務。一般上訴法官亦可行使司法職能。
會議常規,下議院沒有限制議員的辯論時間。惟若果有議員持續地作出沉悶而重復,與議題毫不相乾的發言的話,那議長就有權終止其發言。盡管會議常規沒有限下辯論時間,但黨派之間其實經常就辯論的時限訂下非正式的協議,他們透過提出時間分配動議,往往就可以使辯論提早結束。
(10)英國國會會議院不可以穿什麼擴展閱讀:
英國議會下議院的立法職能:
在《國會法案》的確保下,下院對立法事務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他們提出的某幾類議案更可以不經上議院的同意,直接獲得御准。另外,當上院審議來自下院有關金錢的議案時(意指下院議長認為關系全國稅收或公共款項的議案),其過程絕不可拖延超過一個月。
其次,上院亦不可延遲通過下院其他大部份的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期或一年。不過,如果下院通過法案以延長5年一屆之國會,就須先經上院同意,方才生效。一個比國會法桉還要古老的習俗,下院對財政事務是擁有無上權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權力提出關於稅收或供應的議案。
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對議案進行修訂,以防稅收或供應議桉作出限制,不過,事實上,下院往往也會放棄這點權力,讓上院進行一定的修訂。另根據索爾斯伯利慣例,上院也不會試圖反對列於政府競選宣言內之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