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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上議院未被參選有多少人

發布時間:2022-12-20 20:12:57

㈠ 英國上議院有多少人

英國上議院有1254位議員。除了下議院外,還有上議院,上議院由皇室貴族、還有法官等組成,人數為704人。所以英國議員議員人數=上議院議員人數+下議院議員人數=650+704=1254位議員。

英國上議院是英國議會的兩院之一,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議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

教會的大主教和主教即為「靈職議員」,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即為「俗職議員」,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一般稱之為「國會縉紳」(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並幾乎存續至今。

㈡ 2019年英國上議院有多少人

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共有793席位

㈢ 成為英國保守黨議員的條件

首先你得是英國公民,其次你還要加入保守黨。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

㈣ 英國議會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區別

兩者區別如下:

一、兩者本質形式不同

英國上議院是英國議會的兩院之一,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議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

英國議會下議院,又稱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國國會的下院。英國國會由三大部份組成,它們分別是君主、作為上院的上議院,以及下議院,當中又以下議院最具影響力。下議院是一個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機構,內面共有650名成員,稱為國會議員。

二、兩者司法職能不同

上議院的司法職能始自古代地區元老院之職司,其為當時宣讀國王臣民請願書之機構。上議院之司法職能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議員』,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訴受理法案之規定,分別指派的12名常任上訴法官管理院中繁雜的司法事務。一般上訴法官亦可行使司法職能。

會議常規,下議院沒有限制議員的辯論時間。惟若果有議員持續地作出沉悶而重復,與議題毫不相乾的發言的話,那議長就有權終止其發言。盡管會議常規沒有限下辯論時間,但黨派之間其實經常就辯論的時限訂下非正式的協議,他們透過提出時間分配動議,往往就可以使辯論提早結束。

(4)英國上議院未被參選有多少人擴展閱讀

英國議會下議院的立法職能:

在《國會法案》的確保下,下院對立法事務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他們提出的某幾類議案更可以不經上議院的同意,直接獲得御准。另外,當上院審議來自下院有關金錢的議案時(意指下院議長認為關系全國稅收或公共款項的議案),其過程絕不可拖延超過一個月。

其次,上院亦不可延遲通過下院其他大部份的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期或一年。不過,如果下院通過法案以延長5年一屆之國會,就須先經上院同意,方才生效。一個比國會法桉還要古老的習俗,下院對財政事務是擁有無上權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權力提出關於稅收或供應的議案。

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對議案進行修訂,以防稅收或供應議桉作出限制,不過,事實上,下院往往也會放棄這點權力,讓上院進行一定的修訂。另根據索爾斯伯利慣例,上院也不會試圖反對列於政府競選宣言內之法案。

㈤ 如何進入英國上議院

英國上議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直譯不列顛貴族院)是聯合王國國會(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議院(upper house)。英國國會同時也包含不列顛君主(British monarchy)與下議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直譯不列顛平民院)。上議院有大約七百名非選舉產生之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靈職」,英文為Lords Spiritual)以及六百多名貴族(Peerage,即「俗職」,英文為Lords Temporal)。
貴族院議員有若干資格限制。年齡不足21歲者不得入貴族院議事,且唯有大英國與愛爾蘭共和國公民具有貴族院席位。國籍限制此前更為嚴格:依1701年殖民法案(Act of Settlement 1701)及之前的1948年不列顛國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48),唯自英國本土出生者符合資格。貴族院議員另有若干與破產相關的資格限制。受破產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僅英格蘭與威爾士受理申請)、或經破產判決(北愛爾蘭)、或房產遭沒收(蘇格蘭)之臣民不得擁有貴族院席位;叛國罪經判決定讞者於服刑期滿之前不得擁有貴族院席位,經判決定讞後復得赦免者例外。值得注意的是,因叛國罪以外罪行而服刑者,在刑期中並不自動喪失議員資格。最後,有若干資格限制僅適用於常任上訴法官。唯『高級司法官員』任職超過兩年者,或出庭律師執業達十五年者可經冊封為常任上訴法官。『高級司法官員』一辭所指包含英格蘭與威爾斯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蘇格蘭)、以及北愛爾蘭高等法院。女性原本即使身為貴族亦無資格擁有貴族院席位,直至1958年終身爵位法通過後,方允許女性擔任議員。然而,女性的世襲貴族於1963年貴族法案(Peerage Act 1963)通過前仍受排擠。自1999年上議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通過後,女性世襲貴族仍具備被入貴族院之資格。貴族院中之女性議員全屬俗職,英國國教派目前並不容許祝聖女性主教,這項爭議目前己受關注,多名觀察家預期不久之後將會有女性的主教。

㈥ 英國議會議員有多少人

這要先說說英國大選的過程。英國按照人口稠密度和行政區域劃分成650個選區,每個選區有若干個政黨,每個政黨又有若干個候選人參加大選。大選前一個月,英國公民按自願原則就近登記成為選民。一連三日的投票日,選民回各自選區投票,海外人員可郵寄選票。當選區中某一個候選人選票超過該選區登記選民總人數半數以上選票,或在該選區中處於絕對領先票數(即其他候選人計算未投票總選票後仍少於該候選人)時,選區就會宣布該候選人勝出成為英國議會下議院參議議員,同時亦代表該候選人所代表的政黨在該選區勝出。 除了下議院外,還有上議院,上議院由皇室貴族、還有法官等組成,人數為704人。 所以英國議員議員人數=上議院議員人數+下議院議員人數=650+704=1254位議員

㈦ 英國議會的選舉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2010年,全國總共659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獲得大選勝利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他們是職業議會人。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英國在1949年制定了人民代表法,1969年又對該法進行了某些修改。例如,將選民的年齡由21歲降低到18歲。下院議員的選舉主要根據該法進行。在英國,有幾類人不享有選舉權。第一是貴族,但1963年的選舉法規定:凡放棄貴族身份者即有權選舉議員,1999年又規定被排除出上議院的世襲貴族可以在大選中投票或參選,這是歷史上的首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醫院治療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選舉中犯有腐敗行為者,5年內不得選舉議員。第五是選舉前未登記為選民者。另外,很多人認為王室成員不準投票,但是事實並非如此。英國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員也可以投票,但是他們一般不會投票,因為這樣做會被視為有悖於君主立憲制度。
人民代表法對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了兩種規定:基本資格條件是凡年滿21歲以上的英國男女公民,有選區的兩名選民提名和8名選民同意,便可登記為該區的下院議員候選人;職業資格條件是上院議員、英格蘭教會、蘇格蘭教會、愛爾蘭教會的牧師和羅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文官、正規武裝部隊的警察部隊的成員以及在企業中擔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均不得成為候選人。但擔任有報酬的國家職務者辭去原來職務和貴族放棄爵位後,仍享有被選舉權。這一規定是發生了托尼·本事件以後所做出的修改。
1960年,工黨候選人托尼·本世襲了上議院議員職位,又參與了下議院議員選舉並勝出,所以當局下令舉行補選,但這位本先生依然在下議院議員補選中「獲勝」。為此,英國選舉法庭做出裁決,由補選中排名第二位的保守黨候選人擔任議員職務。這個案例的出現令英國在1963年修改有關法案,允許擁有世襲頭銜的上議院議員放棄其頭銜,以便能在英國下議院擔任議員。
英國議會下院選舉從1918年開始實行選舉保證金制度。按規定,議員候選人必須交納150英鎊保證金(按今天的折算大約相當於4500英鎊),如果該候選人在選舉中所得選票不足選區全部選票的1/8,則保證金收歸國家所有。1985年,保證金數額標准修改為500萬英鎊,如果候選人在選舉後獲得5%的基本選票,這筆錢就退還給候選人。
英國議會下院選舉實行秘密投票、一人一票的原則。1872年頒布的秘密投票法,其目的是要消除選舉中的賄賂和高壓手段,改進選民登記的機構,進一步簡化、擴大公民權。秘密投票法阻止了選舉中的腐敗行為,使選舉制向合理化的方向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
現行的計票制度:英國基本實行小選區制。如1992年的大選將全國分成642個選區,選舉產生651個下院議員。全國劃分為650個選區,每逢議會大選時,英國工黨、保守黨以及自由民主黨三個主要政黨便在650個選區逐個爭奪每一個議席。與小選區制相匹配,英國實行的是相對多數代表制的計票制度。即在選舉中,某個候選人雖未得到過半數票,但只要比其他候選人得票都多,哪怕只多得一票,就能獲得議席,而得票第二的政黨沒有任何議席。雖然說像綠黨一樣的較小的政黨在全國的得票總數可以數以萬計,但是卻不足以贏得某一特定選區的議席。因此,這種計票制度不能如實地從議席中反映出政黨斗爭的力量對比,對於小黨尤其不利。
盡管英國議會選舉實行的相對多數代表制在不少人眼裡看起來不公平,但是,這種選舉制度卻在英國始終實施並有一批堅定的支持者。不可否認,相對多數代表制具有一些重要的優點,比如說簡單易行,能相對節省普選的時間和費用;議員和選區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議員更能在議院中代表其選區的利益發出聲音;可以讓一個政黨贏得絕對多數的席位,成為執政黨,而不需要與其他政黨組織聯合政府,首相、政府和議會之間會有更好的合作關系,更能有效地工作,因此更能保持政局的穩定,有利於政府高效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說,英國的相對多數選舉制度注重的是穩定性和延續性。
海曼女男爵當選上院議長具有很大的歷史意義,因為這意味著擁有1400年歷史的大法官一職的終結。在英國歷史上,大法官曾是英倫三島上僅次於國王的職務。這個職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605年,它最初是王室的書記員,後來一度集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於一身。在英國歷史上,擔任大法官這一職位的名人很多,其中既有賢人聖徒,也不乏奸詐之徒。但到了現代,大法官一職的重要性越來越弱,只是在上議院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開會時擔任主持人的工作,不過在名義上,大法官仍是最高法院的院長、上議院的議長,另外還兼任內閣的法務大臣(因而也是執政黨的要員,須與政府共同進退)。 布萊爾上台之後,一直致力於憲政改革,大法官一職成為改革的主要目標。隨著海曼女男爵的當選,大法官這一存在了1401年的職位「壽終正寢」了。
從宏觀視野看,這次上議院議長產生方式的具有歷史意義的變革,不過是英國議會從「議會主權」到「行政集權」變遷規律的一個佐證而已。這種變遷,從長遠來看,對於實現英國國家機構權力行使的制約和平衡是有利的。

㈧ 英國的平民是否有權參選上議院議員還是只能由貴族擔任

上議院有大約700多名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靈職議員」,英文為Lords Spiritual)以及600多名貴族(即「俗職議員」,英文為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

資格

上議院議員有若干資格限制。年齡不足21歲者不得入上議院議事,且唯有英聯邦與愛爾蘭共和國公民得擁有上議院席位。在昔日,國籍限制比現在更為嚴格,依《1701年嗣位法案》(Act of Settlement 1701)及之前的《1948年英國國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48)規定,唯自英國本土出生者符合資格。

上議院議員另有若干與破產相關的資格限制。受破產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僅英格蘭與威爾士受理申請)、或經破產判決(北愛爾蘭)、或房產遭沒收(蘇格蘭)之臣民不得擁有上議院席位;叛國罪經判決定讞者於服刑期滿之前不得擁有上議院席位,經判決定讞後復得赦免者例外。值得注意的是,因叛國罪以外罪行而服刑者,在刑期中並不自動喪失議員資格。

在常任上訴法官廢除以前,對常任上訴法官的任命亦設下若干條件。唯任職「資深法官」逾兩年者,或執業律師達15年者,方可經冊封為常任上訴法官。「資深法官」一辭所指包含英格蘭及威爾士上訴法院、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內院、以及北愛爾蘭上訴法院的法官。

女性原本即使身為貴族亦無資格擁有上議院席位,直至《1958年終身爵位法案》通過後,方允許女性擔任議員。然而,女性的世襲貴族於《1963年貴族爵位法案》(Peerage Act 1963)通過前仍受排擠。自《1999年上議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通過後,女性世襲貴族仍具備被入上議院之資格。上議院中之女性議員全屬俗職,英國國教會目前並不容許祝聖女性主教,這項爭議目前己受關注,未來不排除有女性出任主教。

俗職議員
自解散修道院之後,俗職議員成為上議院中人數最多的一群。不同於靈職的是,俗職議員黨性較強。無黨派支持的議員稱為中立議員(Cross-bencher)。俗職議員一開始包含數種世襲貴族,其爵位多樣,包括公(Duke)、侯(Marquess)、伯(Earl)、子(Viscount)、男(Baron)、與國會縉紳(Lord of Parliament)。世襲的地位由君主冊封而來,而現代則是先由在任首相提名。1999年啟動的議會改革使數百名世襲貴族喪失上議院席位。《1999年上議院法案》規定上議院僅保留92席以代表世襲貴族。當中,有兩個世襲職位因與國會相關而獲保留院中席位,這兩個職位分別是司禮大臣(Earl Marshal)與掌禮大臣(Lord Great Chamberlain),至於其餘共90名世襲貴族中,15名經由全院選舉產生,另外75名以政黨分組,由院內議員自行挑選(詳下當前的組合)。選出的世襲貴族去世後,便依順位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舉行差額選舉。去世的貴族若為全院選出,其接替者亦須經由全院選出;而若是由次團選出的貴族議員,其接替者亦須由相同團體選出。

俗職議員中人數最多的一群,實際上也就是全院中人數最多者,為終身貴族。目前上議院中所有的終身貴族,爵位皆為男爵,依《1958年終身貴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冊封。終身貴族與其他貴族相同,由首相提請君王冊封。然而,首相於議會中允許各黨領袖選拔數位終身貴族,以維持上議院中的政治均勢。其他尚有若干無黨籍終身貴族,由獨立的上議院任命委員會(House of Lords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提名,數目由首相決定。擁有終身貴族爵位的世襲貴族,可不經選舉而終身出任上議院議員。2000年,英國政府宣布設立獨立任命委員會,依卡登漢的史蒂文森勛爵(Lord Stevenson of Coddenham)所定,自3,000位申請人中,選出15名所謂的「人民貴族」(People's Peers)。但是挑選過程接受媒體評判,選出各領域內出類拔粹者,當中並無一般期待的「普通百姓」。

上議院昔日也包含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他們是一個自院內員選派,以行使司法功能的院內團體。常任上訴法官,通稱上議院高等法官(Law Lords),一開始依《1876年上訴審判法案》規定,經首相提名,再由君主作官式委任。常任上訴法官須於70歲退休;或經由政府延長任期後,於75歲退休。逾齡退休的司法議員不得再審議任何司法案件。常任上訴法官(不含已退休者)限額12名,但可依法定文書(Statutory Instrument)變更。常任上訴法官一般不介入政治爭端,以維持司法獨立。常任上訴法官於上議院終生保有議席,於卸任司法職務後仍保有議員資格。前大臣與擔任過其他高階司法職務者亦可受任上議院高等法官,然而如此行使職權在歷史上並不常見。隨著《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正式實施,常任上訴法官制度已於2009年廢止,這批法官大多改任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他們在上院的議席,要到他們在卸任法官後方可恢復,至於日後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獲委任時,無需加入上議院,亦不一定獲封終身貴族。

歷史上有許多貴族不被允許進入上議院的例子。當蘇格蘭與英格蘭於1707年合並為大不列顛聯合王國時,蘇格蘭的世襲貴族僅能選出16個上議院的席次,任期至次屆大選為止。愛爾蘭於1801年並入大不列顛時,也有類似的條款。愛爾蘭貴族可選出28名代表,於上議院中終生擁有席位。愛爾蘭代表於1922年停選,當時大半個愛爾蘭都已改制脫離英國。《1963年貴族法案》立法後,蘇格蘭代錶停選;依該法,所有蘇格蘭世襲貴族在上議院中皆擁有席位,但是此權利後來又隨《1999年上議院法案》而喪失。

那92名代表是經由選舉產生的貴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准確的說是由貴族選舉出來的貴族代表。除靈職議員和貴族代表外皆為上議院或團體選舉選出,並被任命為終身貴族,並且可不予以增補,因此准確的說「終身貴族」頭銜的議員是平民或貴族,但並不是由直接選舉產生

㈨ 英國上議院的當前的組合

來源:英國上議院官方資料
截至2011年4月1日: 所屬政黨 終身貴族 世襲貴族 靈職 總數保守黨 170 48 - 218 工黨 239 4 - 243 自由民主黨 89 4 - 93 中立議員 153 31 - 184 靈職 - - 25 25 其他 27 2 - 29 總數 678 89 25 792 注意:本表不包括12名休假的貴族、2名被禁制的貴族、15名因出任高級法官而失去資格的貴族、以及1名因當選歐洲議會議員而失去資格的貴族。

㈩ 英國議會上議院席位有多少

英國上議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直譯不列顛貴族院)是聯合王國國會(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議院(upper house)。英國國會同時也包含不列顛君主(British monarchy)與下議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直譯不列顛平民院)。上議院有大約七百名非選舉產生之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靈職」,英文為Lords Spiritual)以及六百多名貴族(Peerage,即「俗職」,英文為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一般稱之為「國會縞紳」(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並幾乎存續至今。1544年始用「上議院」(House of Lords)之名。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革命政府廢止,復於1660年恢復。上議院之權力曾一度凌駕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然而,自19世紀以來,上議院之權勢逐漸凌夷,至今已遠不如由選舉產生之下議院。據1911年與1949年通過之《英國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除開包括預算案在內之各種撥款案外,所有由下議院通過的法案最多可於上議院擱置十二個月,但不可駁回。這項權力於政治學中稱為延宕性否決(suspensive veto)。據由《1999年上議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進行的革新,撤消貴族們於院內世襲罔替的席位,僅保留若干席位給由選舉產生之下議院。據1911年與1949年通過之《英國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除開包括預算案在內之各種撥款案外,所有由下議院通過的法案最多可於上議院擱置十二個月,但不可駁回。這項權力於政治學中稱為延宕性否決(suspensive veto)。據由《1999年上議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進行的革新,撤消貴族們於院內世襲罔替的席位,僅保留若干席位給國務公署(Great Office of State)的署員們,以及另外92席由選舉產生之貴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現今的工黨政府正審慎考慮作進一步革新,但尚未通過成為法律。除了立法功能以外,貴族院尚擁有司法權:對聯合王國內絕大部分的案件,自組最高上訴法院。上議院的司法職能並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內具法律經驗的議員們,即人稱「上議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聯合王國之最高法院職權並非由上議院單獨行使,亦時由聯合王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 of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之。《2005年憲政革新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規定,新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成立後,將接收上議院高等法官們的司法職責。上議院之官式全稱為「於國會中集會之受尊崇的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靈職與俗職們」(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議院與英國下議院皆在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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