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內閣與首相共進退。但是內閣為什麼不對首相負責而對議會負責呢 可是這樣的話怎麼會出現集散的情況呢
說簡單點就是內閣是由議會中的多數黨產生的,所以對議會負責。首相只是這個在議會中佔多數黨的領袖,並且由他組閣。如果議會通過了對政府的不信任案,內閣就要下台,或者解散議會,重新進行選舉。 如果要講到他的歷史淵源的話就首先得提到沃波爾,他是英國歷史上第一任內閣首相,他任首相有二十多年,後來因為失去了議會的信任被迫辭職了。由此也就開創了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就辭職的一個先例。這里頭我們還得跟大家強調一個概念就是英國是一個習慣法的國家,也就是以前的事情形成了一種慣例後面就延續它把它當成一種法律的依據來執行了。所以這樣內閣得不能議會信任,就需辭職,由此開了它的先河。有意思是,後來又出現了一個首相,至今應該可以說是英國在這個首相裡面算是最年輕的一位了。年輕才俊的小皮特,頗得國王的賞識,1783年,年僅24歲就被國王任命為首相了。但下院多數議員反對國王「把國家委託給一個小學生來管理」,但血氣方剛的小皮特要求國王解散議會重新選舉,結果獲得了新議會的支持,並在大選中取得勝利,鞏固了首相權力。這也使議會和內閣漸漸形成了這樣一種關系:如果議會通過了對政府的不信任案,內閣就要下台,或者解散議會,重新進行選舉。政府是全體大臣、國務大臣、各部政務次官、執政黨督導員和王室官員的總稱,而內閣只是政府的一部分,但內閣是英國政府的核心機構。隨著內閣權力的逐漸增加,國王權力也就逐步地削弱了。到了19世紀這個時期,有個叫維多利亞女王。這是英國很顯赫的一代女王,她就讓議會選舉中取得多數席位的政黨來組閣。該政黨也就獲得多數席位的這個政黨的領袖,當然地就成為內閣首相,由此也形成了一個實力,就是你要成為首相,獲得組閣的機會。你得首先是下院選舉當中獲得多數席位的多數黨的領袖。(但多數黨組閣也有史書記載是在威廉時期,你大致了解下就行了哦)這等於形成了一個一一對應。到了19世紀中葉,至此應該說責任內閣制在英國就確立下來了。國王也就逐漸成為「統而不治」的國家元首。責任內閣制的形成,即是行政能力由國王向內閣轉移的過程。
這都是我自己認真打的,《英國制度的創新》這課我上過的,議會、首相、內閣、國王的關系學生都不是很好理解。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❷ 英國首相,內閣,議會的相互的關系i
首相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並任命內閣成員,內閣成員與首相集體負責共同進退,這就是我們說的政府;首相對議會負責;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時,要麼內閣集體辭職;要麼首相經國王同意解散議會重新選舉,由新議會決定內閣去留。
❸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發展,還有首相與內閣的關系,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頒布的《權利法案》,標志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本確立.
首相是內閣的首腦,首相有權提名內閣大臣,內閣與首相在政治上要共進退.
❹ 英國國會議院內閣與首相之間的關系 與 美國總統議院內閣與國會的關系有什麼不同 請詳細一點
英國議會由上議員和下議院兩院組成,英國政府由下議院選舉產生,內閣首相由下議院多數黨領袖擔任,首相獲得組閣權,任命議會的議員擔任內閣大臣,首相必須是下議院議員,內閣大臣原則上要求為下議院議員,內閣向下議院負責。下議院多數黨席位沒有過半數,就要尋求與其它黨派合作組成聯合內閣。一旦下議院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就必須辭職,並解散議會,提前舉行大選。
而美國總統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由贏得總統大選的候選人當選總統,總統是政府首腦,總統提名各部首長組成聯邦政府。一旦當選總統或成為政府成員,那麼先前的國會議員資格自動取消,相應的空缺通過補選產生。在總統個人出現嚴重道德問題和違法行為時,國會可以通過議案彈劾總統迫使其辭職,但任何時候沒有彈劾聯邦政府的權力,總統辭職由副總統、國會議長一次遞補,政府運作到新一屆總統當選之前。
英國與美國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英國首相由議會間接選出,美國總統由民眾選舉直接產生;
2、英國首相代表內閣向議會總負責,美國總統擁有「絕對行政權」;
3、英國首相擁有政府首腦和議員雙重政治身份,美國總統只能擁有政府首腦的單一身份;
4、英國首相兼任政府首腦和議會多數黨領袖,擁有行政與立法的雙重權力。美國總統制擁有行政權和有限立法結果的否決權,不得直接干涉立法過程。
5、英國首相的行政權力完全依賴於政黨的立法權力,即首相所在黨在議會的多數地位。而美國總統的行政權力的實施需要總統所在黨派在國會的多數地位的幫助,但行政權本身與國會無關,總統具有一定的超黨派色彩,因此總統也不需要成為黨內領袖。
6、反映了不同的權力結構。即英國是議會中心制,或者立法至上原則。行政權某種程度由立法權派生,一切的權力斗爭圍繞議會展開。而美國是三權分立制度,行政權與立法權彼此獨立又相互制衡。
總之,兩國的政治制度沒有優劣之分,都是符合兩國傳統,在各自特定政治歷史下發展的產物。都在總體上,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政治權力的穩定和效率,又制約了政治權力的過度膨脹,反映了資本主義經濟基礎的整體要求,具有巨大的歷史進步,也是資本主義對人類政治文明成果的重大貢獻。
❺ "內閣全體成員對政府事務集體負責,並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什麼意思 高一歷史
這是責任內閣制,對誰負責就是聽誰的,這么說吧:
"內閣全體成員對政府事務集體負責「意思就是內閣的決定除了問題要集體對政府負責,再直白點就是出了大事你們要集體負責任---即辭職,這是內閣制的基本特點
若是內閣對君主負責,就成了君主制國家,我國明朝的內閣就是對皇帝一人負責
而」並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這句話就好理解了,首相是內閣的代表,若內閣被迫辭職,首相也得跟著辭職~
❻ 英國那個首相,內閣,議會之間什麼關系啊。
這三者的關系簡單的說就是:由人民選舉議員組成英國議會下院,在選舉中獲得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出任首相,由首相在議員中遴選人員組成內閣負責國家權力的日常運作,內閣受議會監督對議會負責。
英國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上議院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離任首相組成。上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開會時議長擔任主席。下院(平民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英國首相: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首腦。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確認並任命後才正式成為首相。 英國內閣:是一個包括多個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門的官方體制。多數成員是高級的政府大臣,他們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門 「大臣」的稱號. 內閣的正式成員將會失去原有的議會席位。內閣向國會問責存在了兩樣關鍵性憲政習俗:集體內閣責任、和個人部長責任;它們起源於議會主導原則的國會內,執政黨議員成為內閣大臣事實。 集體內閣責任意指全內閣需要承擔全體決策的後果;當國會通過不信任動議時,全內閣各位大臣圴需辭職(回為普通國會議員)。 個人部長責任意指各位內閣大臣需要承擔屬下部門決策的後果。 由於政府公務員隊伍的匿名及固定性,政府部門任何嚴重疏忽即時令有關大臣請辭。
❼ 「英國首相與內閣共進退」如何理解
英國政治中,內閣是一個包括多個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門的官方體制。多數成員是高級的政府大臣,他們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門 「大臣」的稱號. 內閣的正式成員將會失去原有的議會席位。
內閣組成
雖然內閣經常由被稱為同輩中年紀最長者 (first among equals)的英國首相帶領。 英國首相使用被受權的皇室特權內的任命權(powers of patronage)任命和革除內閣大臣。 如此,首相在任何內閣大臣提拔也需要英國君主的正式同意;君主同意都只是象徵式,近期亦從無拒絕過。 內閣大臣互換職位是內閣改組。 首相的團結程度視乎當時政治氣候和個人作風而定。 首相或經內閣常任秘書長分派內閣會議議程。 在英國憲製程序上,內閣是英國樞密院屬下委員會;因此各大臣擁有The Right Honourable稱號。
在近代歷史中,內閣大臣幾乎都是由下議院議員,以及少數幾位上議院議員所組成。而現今的內閣大臣均由下議院議員擔任,並沒有上議院議員擔任內閣大臣;最上次為2003年時艾美絲勛爵擔任英國國際發展大臣;和Lord Young在1980年代曾擔任為教育大臣及貿易工業大臣。
近期,英國首相批准非國會議員定期出席內閣會議,例如1997至2003年期間的唐寧街10號通訊主管Alastair Campbell。
內閣會議
內閣在定期會召開內閣會議,通常是每一星期的星期四早上,理論上在內閣會議上討論政府重要政策以及做出決定。會議時間的長短是取決與首相的風格以及整個政治的情況,在現今的狀況,內閣會議的時間大概在30分鍾就結束。
內閣有多個重點、跨部門,政策下級永久或短暫委員會。 除國務大臣之外,國務次官經常並且是這些委員會的成員 。政府事務的交易通過內閣和委員會的會議由一個小秘書處執行在內閣辦公室之內。 實踐上, 和越來越近年來, 充分的內閣的每周會議傾向於與資訊交換和關於每日政治問題的概論更有關; 與主要決定被採取由各內閣委員會或在不拘形式的小組, 經常bi 側面在首相和一位單獨大臣之間。 許多首相有所謂實際上"kitchen cabinet" 包括他們自己信任也許是內閣大臣的顧問但經常是被信任的私人秘書在他們自己的職員。在最近政府(一般從戴卓爾夫人), 和特別是由於托尼・布萊爾, 據報導, 許多, 或甚而所有主要決定說被做出在內閣會議之前。這個建議由前國務大臣提出了譬如商雅麗 並且[ [ 克里斯・史密斯] ], 在媒介, 和清楚提出了在[ [ 男管家回顧] ], "sofa government" Blair's 樣式的地方; 被責備了。
與國會的關系
內閣向國會問責存在了兩樣關鍵性憲政習俗:集體內閣責任、和個人部長責任;它們起源於議會主導原則的國會內,執政黨議員成為內閣大臣事實。 集體內閣責任意指全內閣需要承擔全體決策的後果;當國會通過不信任動議時,全內閣各位大臣圴需辭職(回為普通國會議員)。 邏輯上,數位有分歧的內閣大臣,例如2003年反對向伊拉克發動戰爭態度的郭偉邦,會預期請辭。
❽ 英國首相怎麼會受內閣牽制
首先要說的是,首相不受內閣牽制。中央政府及其核心內閣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內閣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議會大選後,國王任命議會多數黨領袖為首相並授權由他組閣,批准他提出的內閣成員名單。內閣大臣由議員充任。
英國是責任內閣制,要求內閣對議會負責,接受議會監督。但在現實生活中,內閣對議會負責的原則往往變成內閣對議會、主要是對下院的控制。在英國的政體中,立法權和行政權並不分立,議會下院是最高立法機關,但立法的實權操在內閣手中。實際上,絕大多數議案來自內閣,並總是在議會優先討論,得到通過。這樣,內閣既參與立法,又負責行政,實際上使議會和君主都從屬於自己。
而內閣是政府的領導核心,其中心人物是內閣首相。按慣例首相兼任內閣首席財政大臣。在內閣出現早期,首相多由貴族議員出任,後來是下院議員任首相者居多。近百年來,首相只來自下院已成慣例。首相既是行政首腦,又是議會多數黨領袖,他集行政和立法大權於一身,控制著國家的統治大權。
具體不懂的你可以去詳細看看關於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相關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