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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責任制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1-10 15:20:41

1. 英國責任內閣制的含義

英國的內閣制度起源於都鐸王朝時期樞密院的外交委員會,從16世紀初直到18世紀初,內閣制依然處於萌芽狀態。

英國責任內閣制的意思

18世紀早期英王喬治一世統治時(在「歷史縱橫」欄內了解喬治一世及首開英國內閣制的先聲),由下院多數黨領袖(當時是沃波爾)主持內閣會議,這形成了一種政治慣例,首開了英國內閣制的先聲。

18世紀初期,輝格黨在英國政壇日益佔有優勢,實際掌握了政權,國王的主要咨詢機構逐漸發展成內閣。輝格黨領袖華爾波爾實際上是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在「歷史縱橫」欄內了解華爾波爾及英國的內閣制開始形成,並逐漸向責任制內閣的方向發展),英國的內閣制開始形成。

18世紀初期,輝格黨在英國政壇日益佔有優勢,實際掌握了政權,國王的主要咨詢機構逐漸發展成內閣。輝格黨領袖華爾波爾實際上是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在「歷史縱橫」欄內了解華爾波爾及英國的內閣制開始形成,並逐漸向責任制內閣的方向發展),英國的內閣制開始形成。

責任內閣制的含義

責任內閣制,又稱「議會內閣制」。是指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的政權組織形式。18世紀初始於英國,由樞密院的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

內閣制與議會制相適應。實行內閣制的國家,內閣由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一個政黨或幾個政黨聯合組成,對議會負責並受議會監督。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時,內閣必須總辭職,或提請國家元首下令解散議會,舉行改選,以決定原內閣的去留。

內閣首腦擁有決定性發言權:是政府首腦,掌握國家的行政大權,同時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是事實上的國家最高領導人,內閣大臣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內閣制與首相相輔相成,內閣首腦(首相或者總理)是下議院多數黨的領袖。

2. 英國責任內閣制形成過程

① 英國責任制內閣的形成過程。英國的內閣制度起源於都鐸王朝時期樞密院的外交委員會,從16世紀初直到18世紀初,內閣制依然處於萌芽狀態。18世紀早期英王喬治一世統治時(在「歷史縱橫」欄內了解喬治一世及首開英國內閣制的先聲),由下院多數黨領袖(當時是沃波爾)主持內閣會議,這形成了一種政治慣例,首開了英國內閣制的先聲。18世紀初期,輝格黨在英國政壇日益佔有優勢,實際掌握了政權,國王的主要咨詢機構逐漸發展成內閣。輝格黨領袖華爾波爾實際上是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在「歷史縱橫」欄內了解華爾波爾及英國的內閣制開始形成,並逐漸向責任制內閣的方向發展),英國的內閣制開始形成。18世紀後期和19世紀上半期,英國的責任制內閣進一步完善。這標志著英國資產階級代議制民主政治的最終確立。長期以來,自由和民主一直是人類追求的一種理想。從內閣制度的起源到責任制內閣進一步完善經歷了三個多世紀,這說明人類文明的創造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同時說明文明的腳步也是不可阻擋的。

② 內閣的主要職權有三:一是對提交議會討論的政策作出最後的決定。二是按照議會規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權力。三是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議會與內閣的關系是:最高的立法機關議會產生內閣,閣員大都由議員兼任,內閣必須集體對議會負責,因此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讓學生看「歷史縱橫」關於英國行政機構一欄的內容,了解英國行政機構的構成比較復雜及內閣的組成與權力。

③ 首相、內閣和政府的產生與組成的法定程序:英王任命首相→首相提出內閣成員和政府成員名單→英王批准後內閣和政府便告組成。在英國內閣制中,首相一身二任(政府首腦和多數黨領袖)是掌握國家實權的關鍵人物,但是以首相為首的內閣和政府都必須接受議會的監督,如首相有義務向議會報告工作,有責任回答議員的質詢。可舉一例來說明首相被質詢的情況:如因情報稱伊拉克擁有核武器,美英等國派兵聯合打擊伊拉克。後來,首相布萊爾遭到議員的質詢。

可引導學生列舉英國的首相:華爾波爾、丘吉爾、撒切爾夫人、布萊爾等。撒切爾夫人於1982年訪問中國,鄧小平就香港前途問題與她進行了會談。並指導學生看教材撒切爾夫人像。

責任制內閣,可以用這樣一句話概括:是資本主義國家由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向議會負責的一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在「英國代議制民主政治的特點和影響」一目中需要明確以下六個問題:

① 教材與古代雅典的直接民主相比較地講,近代西方代議制民主或稱代議民主制屬於間接民主。近代的資產階級代議制民主,既要求政府對民眾負責,又使它具有較高的行政效率。關於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內容,請同學們聯系已學《歷史Ⅰ》(必修)第六單元的知識。公元前5世紀雅典當政的伯利克里說:「我們的制度是別人的模範,它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因為政權是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少數人手中。」

② 英國代議制民主的形成並完善。近代以來,隨著君主立憲制的建立,英國的代議制民主形成並完善起來。

③ 英國代議制民主政治的特點:它是一種間接民主,它具有更多的彈性、更廣泛的包容性和更大的自由度。

④ 引導學生看「歷史縱橫」欄內關於代議制的內容,結合有關史實歸納英國代議制民主政治的主要內容。主要內容是:按一定程序選舉代表組成代議機關,由代議機關負責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務,貫徹主權在民的根本原則,要受到相應的機構監督約束,它是一種間接的民主,基本框架主要由國王、上院、下院、內閣組成。

可引導同學們在此基礎上明確代議制民主的概念。

讓學生看「學思之窗」的內容,引導學生結合有關史實思考「為什麼近代資本主義社會普遍實行的是間接民主,而不是直接民主」?可不急於得出答案,學完新課後再討論得出答案。

⑤ 英國是比較成功地實行代議制民主政體的資本主義國家,但其政治制度大多保留著中世紀的傳統特徵。為便於理解,列表講述。(表見教學案例二)

然後分析指出:這表實際是一份英國近代政治制度文明進程的履歷表。

讓學生看「歷史縱橫」欄內的內容,了解英國推進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史實;再讓學生看英國議會大廈圖,從建築角度去體會議會的地位。

⑥ 英國代議制民主政治的影響可以歸納為四點:一是有利於緩解社會矛盾,促使英國進入一個政治穩定、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二是順應了資產階級民主與法制社會的歷史潮流,促進了資產階級政治文明的發展。三是不同程度地影響了歐洲和北美地區以及英國海外殖民地的政治文明進程。四是今天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採用了英國式的代議制民主的政治框架。

3. 英國移民在殖民地設置責任制政府是怎麼回事呢

隨著大航海時代的開啟,歐洲許多國家開始了海外殖民地的爭斗,其中英國在美洲大陸,印度半島和澳大利亞都建立了不少殖民根據地。到了19世紀中葉,伴隨著海外貿易的需求增加,許多英國本土移民者到陸續抵達全球各地的殖民地,在地方上就開啟了自治或是代理地方管理權的模式,也就是所謂的殖民地責任政府的出現。實質上早期英國宗主國對於殖民地的管控者叫做地方總督,後來演化成代議制,再發展成為地方責任制政府。毫無疑問,這種山高皇帝遠的管理方式就註定了責任制政府下的殖民地會走上獨立的道路,那麼為什麼英國沒能制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呢?還是說這是英國的放任自流的結局?


英國同意殖民責任制政府的得與失

作為宗主國同意建立這種治理模式本身就是為了緩解和殖民地之間的矛盾,但是殖民地責任制政府的出現無異於大大地瓦解了英國在殖民地的控制權。

如此便刺激了殖民地的政治發展,北美13個州的獨立就是最大的放權導致的,隨後其他的白人移民們開始聯合起來,推動地區爭取獨立。由此看來,殖民地責任制政府的出現不是單一個體,加拿大首當其沖地成為英國第一個地方責任制政府後,對於美洲大陸的南面勢必會產生影響。而美國的獨立運動影響下,英國控制加拿大政府的政策變化也導致了英國在澳大利亞的權力。這樣牽一發而動全身地趨勢讓各個移民殖民地都嚮往責任制政府的政體治理模式

後期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政治上的需求,殖民地則是大搞獨立運動,縱身躍遷到了和英國同等位置的英國聯邦成員,互相之間要麼成為貿易合作夥伴,要麼徹底“分家”。

4. 英國責任制內閣是怎麼運作的上院有什麼權利

①內閣與國王:國王形式上任命首相,但內閣不對國王負責,只是形式上向國王匯報。

②內閣與議會:內閣對議會集體負責;議會對內閣進行監督。

議會可以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可以解散議會提前大選。

責任制內閣制的特點:

(1)內閣必須得到下議院議員的支持。

(2)一切閣員必須在大政方針上保持一致,集體負責,與首相共進退。

(3)首相是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是國家權力的核心。

上院有什麼權利:

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

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職權是立法、監督財政和政府。

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



5. 英國責任制內閣和責任內閣制有什麼不同

責任制內閣與責任內閣制二者有著本質區別。責任制內閣是君主立憲制(政體)下政府的一種組織形式,而責任內閣制則是一種政體即議會制共和制。責任制內閣出現在英國。根據英國君主立憲制,下院議員由選民普遍直接選舉產生,由國王任命在下院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領袖為首相,由首相提出內閣成員和政府成員名單,遞交國王批准,組成責任制內閣,即名義上對國王負責,實際上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制政府」。由於英國首相身兼政府首腦、議會黨團領袖和多數黨領袖數職,手中握有行政和立法大權,事實上成為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內閣的權力主要表現為控制下院立法程序。通過控制下院本黨議員控制下院、宣布提前大選等;而作為政府和內閣的最高首腦,首相的權力主要表現為擁有各部大臣和主教的提名權、高級文官的任免權、內閣會議主持權、各項重大政策的決策權等等。責任內閣制出現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內閣制政府是以向議會負責為特徵,故亦稱之為責任內閣制或議會內閣制。《臨時約法》規定了國家政體形式為責任內閣制,在責任內閣制下,作為國家象徵的元首—總統,只是處於「虛尊」地位,一般不掌握實際權力。作為國家行政部門的內閣,形式上雖由總統下令,實際上內閣不須聽命於總統,它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總統對於內閣會議所決定了的政策也沒有否決權;總統發布的法律文書必須經內閣副署,以此表明內閣對於全國國務負有責任,未經內閣副署而由總統發布之法律文書統歸無效;如議會通過了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後,內閣必須辭職,或由內閣提請總統解散議會,重新選舉,再由選舉出來的議會決定內閣的辭職與否。因此責任內閣制下內閣與議會的關系,一方面是力謀兩者的一致,另一方面兩者亦互相制約。中華民國成立初期,採取這種制度是為了防止袁世凱專權而設的。當今屬於這類政體(也稱議會制共和制)的國家有義大利、德國、希臘、印度、新加坡等國家。

6. 英國責任內閣制形成的標志是什麼

責任內閣制的形成標志是前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

1742年,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此後,「內閣失去下院多數信任必須辭職」成為一種不成文的制度。由此,形成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

責任內閣制的發展歷程:

1、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內閣。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根據《王位繼承法》,由德國的漢諾威選帝侯繼承王位,即喬治一世。

2、1742年,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此後,「內閣失去下院多數信任必須辭職」成為一種不成文的制度。

3、1784年,小威廉·庇特試圖通過改革來抑制國王(喬治三世)專權傾向抬頭,而當時有不少議員被國王收買,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議會,他的改革得到新議會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繼續主持內閣17年。

4、由此形成慣例:內閣失去下院多數議員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若新議會支持內閣,則內閣繼續執政,否則必須辭職,由下院多數派去組閣。由此,形成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

(6)英國的責任制是什麼擴展閱讀

英國內閣的作用:

政府中的高級大臣組成的。英國內閣是英國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既操縱立法,又管理行政,被看作是對「國家行政的最高控制」,「政府的主要工具」以及「大多數立法和行政主動性的來源」,總之,它是國家的行政之巔。它的作用可以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它是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包括內政、外交、防務、教育、科研等各項決策。

2、控制立法。現代社會中由於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復雜化,議員個人既無設備又缺乏全面的知識和足夠的信息來准備復雜的議案,導致政府逐漸加強對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議案,這種議案都是由內閣提交下院通過的。

3、作為政黨的領導。首相是執政黨領袖,內閣大臣都是由執政黨領導組成的。內閣除了對國家、政府進行行政上的領導外,同時也對其政黨行使著領導權。如討論決定黨的方針政策,競選宣言等,在下院和公眾中,為其 黨的政策、行動進行宣傳,解釋和辯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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