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國議會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區別
兩者區別如下:
一、兩者本質形式不同
英國上議院是英國議會的兩院之一,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議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
英國議會下議院,又稱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國國會的下院。英國國會由三大部份組成,它們分別是君主、作為上院的上議院,以及下議院,當中又以下議院最具影響力。下議院是一個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機構,內面共有650名成員,稱為國會議員。
二、兩者司法職能不同
上議院的司法職能始自古代地區元老院之職司,其為當時宣讀國王臣民請願書之機構。上議院之司法職能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議員』,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訴受理法案之規定,分別指派的12名常任上訴法官管理院中繁雜的司法事務。一般上訴法官亦可行使司法職能。
會議常規,下議院沒有限制議員的辯論時間。惟若果有議員持續地作出沉悶而重復,與議題毫不相乾的發言的話,那議長就有權終止其發言。盡管會議常規沒有限下辯論時間,但黨派之間其實經常就辯論的時限訂下非正式的協議,他們透過提出時間分配動議,往往就可以使辯論提早結束。
(1)英國如何管理上下議院擴展閱讀:
英國議會下議院的立法職能:
在《國會法案》的確保下,下院對立法事務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他們提出的某幾類議案更可以不經上議院的同意,直接獲得御准。另外,當上院審議來自下院有關金錢的議案時(意指下院議長認為關系全國稅收或公共款項的議案),其過程絕不可拖延超過一個月。
其次,上院亦不可延遲通過下院其他大部份的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期或一年。不過,如果下院通過法案以延長5年一屆之國會,就須先經上院同意,方才生效。一個比國會法桉還要古老的習俗,下院對財政事務是擁有無上權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權力提出關於稅收或供應的議案。
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對議案進行修訂,以防稅收或供應議桉作出限制,不過,事實上,下院往往也會放棄這點權力,讓上院進行一定的修訂。另根據索爾斯伯利慣例,上院也不會試圖反對列於政府競選宣言內之法案。
2. 英國的議會有上院和下院吧…!上院是幹啥的為什麼我在書上只看到下院……
英國將對上議院進行改革,廢除貴族、特權階層世襲制,改為全部席位由選舉產生。被持續削弱的貴族專權上議院,即將結束最後一縷微弱的呼吸。在已經公布的改革方案中,英國政府只是對上議院議員選舉方式與任期作了規定,並沒有說明將賦予選舉產生的上院何種權力。這使得新上院與下院如何進行權力分割成為看點。
此次英國政府並沒有直接取消上院,可見其並非欲意改兩院制為一院制。但若繼續保持兩院制,英國政府就必須重新釐定兩院關系。因為選舉產生的上院不可能滿足現有權力被架空的局面。過去的100年裡,上院的權力被不斷蠶食。在司法權被剝離,行政權、立法權逐漸被轉移至下院之後,現在的上院只剩下了對法案極為有限的延遲權,幾乎與「空殼」無異。這種架空與世襲貴族的衰落不可避免地聯系在一起。但是一旦上院改由選舉產生,民意將成為上院的合法性基礎與權力來源。英國政府就必須賦予上院實際權力以滿足民意要求。
賦予上院權力等於重新設立兩院的分權關系。目前的英國立法權和行政權都由下院掌控,缺乏對立法權的有效制約力量。從政體的相似性著眼,改革後的上院並不類似美國參議院,倒是類似日本參議院。這不奇怪,日本現代議會制度就是昔日「議會之母」英國的翻版。如今,英國只需要恢復上院原有制約地位即可。法案須經上議院通過後,才可生效。如上院將法案否決,下院需進行修訂,再提交上院。若上院繼續否決,則召開兩院協商會議。如果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返回眾議院繼續討論,眾議院以2/3以上通過,則法案生效,否則成廢案。這種設計使得上院主要對下院起制約作用,在整體上沒有下院重要。這對目前下院強大的英國來說,是改革成本比較低的做法。
令上院議席公開選舉,同時賦予上院切實有效的監督權,就可以使得反對黨有機會通過競選成為上院多數黨,在立法上制約在下院組閣的執政黨,從而結束保守黨通過世襲長期控制上院的局面。他日,如果工黨大選失敗,保守黨在下院組閣,工黨仍有機會通過選舉成為上院多數黨,與保守黨相互制衡。唯一值得注意的是,現有改革方案規定上院議員的任期為五年,與下院議員任期相同。這樣,上院與下院的選舉就應當錯位進行。因為如果選民發現自己在為期五年的大選中看走了眼,還可以通過上院議員的選舉進行補救。
3. 英國議會制的上下兩院分別有什麼作用及權利
英國國會(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土(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
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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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或Lower House)、君主和上議院共同組成英國最高立法機構英國國會。下議院是經民主選舉而組成的團體,目前擁有646位成員,即「國會議員」(Members of Parliament 或 MPs)。議員有一定的任期,直至國會解散(最長任期為5年)。每位議員由被稱為選區的大選區域競選產生並代表此選區。
下議院大概在14世紀某時期出現並延續至今。下議院的權力一度與上議院相比大為遜色,但如今卻在國會中佔主導地位。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超過上議院;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上議院駁回大部分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能夠延遲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應對下議院負責。首相能夠在任必須保持下議院對他或她的支持。
下議院的正式全稱為「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其中,「Commons」起源於諾曼底法語(Norman French)詞彙「communes」,意為「地區」(localities)。「Commons」往往被誤認為是「commoners」(平民,同上議院中貴族相對)的縮寫,然而此種解釋並無歷史記載。下議院如同上議院,在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集會。
歷史
國會是由中世紀向國王咨詢的參議會發展而來。這種皇家參議會的成員包括神職人員、貴族,以及各郡代表(也稱為郡選議員,Knights of the shire)。參議會的主要職責是批准由君主提議的稅收方法。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參議會在進行稅收方法投票之前,需要平衡民眾的不滿。如此,立法權便發展而來。
1295年的「原型國會」開始接納自治市鎮(boroughs)的代表。如此,各郡選送兩名郡選議員同各自治市鎮選送兩名市鎮選議員(burgesses)便成為慣例。最初的自治市鎮代表幾乎毫無權力;郡選代表也受限制,君主能夠隨意授予或剝奪市鎮的自治及選舉權。市鎮選議員如果略顯獨立,則會導致該市鎮在國會中遭到驅逐。郡選議員地位較高,但在一院制的國會中,比較他們的對手貴族議員,仍然式弱。國會在愛德華三世統治時期分為兩部分:郡選議員和市鎮選議員組成下議院,而神職人員和貴族則組成上議院。
議員和選舉
目前,每個國會議員代表一個選區。而在十九世紀改革之前,選區很少以人口為根據:大部分的郡與市鎮(它們的邊界是固定的)在下議院各有兩位議員。以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Act 1832)為先導的一系列十九世紀改革法律的頒布,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席位分布。此外,1885年的改革廢除了大部分的兩議員選區;餘下的到1948年全部廢除。大學選區(University constituencies,一些允許如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等重要大學作為選區代表的選區)在同年也被廢除。從此,每個選區只選出一個國會議員。盡管如此,在郡選區和市鎮選區之間仍有技術差異,但此差異僅僅影響到競選人在選戰時允許花費的數額。
資格
對於國會議員有眾多資格限定。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必須年滿21周歲,並且是英國、英屬海外領土、愛爾蘭共和國、英聯邦成員國的公民。以上限制由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提出,而先前的限制更為苛刻:根據1701年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只有在上述地區出生才能符合要求。而上議院議員不能為下議院服務。
受制於破產限制令(僅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人,或者他或她被判破產(北愛爾蘭),或是他或她的不動產被扣押(蘇格蘭),則不能在下議院享有席位。還有,精神病患不能夠成為議員。根據1959年心理健康法案(Mental Health Act 1959),在席位被宣布空缺之前,須兩名專家向議長報告此席位議員患有精神疾病。還有一個始於十八世紀的習慣法先例,即聾啞人不能成為議員。但是此先例在近年來還未曾實施過,法院很有可能不會支持。
立法職能
盡管兩院均可以提出立法,但立法議案通常源自下議院。
眾議院在立法上的至上權力是《國會法》賦予的,在此法的規定下某些議案可以直接獲得皇室認可(Royal Assent)而無需經過上議院的同意。上議院不可延遲任何金錢議案(在下議院發言人的觀點里,是僅關於國家稅收或公共基金的法案)超過一個月。其次,上議院不可延遲大部分其他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議的時間或超過一個歷年。但這些的規定只適用於產生自下議院的立法議案。再者,若議案要被推延超過一個五年的國會任期的,必須得到上議院的同意。
下議院進行會議的情形在傳統慣例上(此傳統的效力甚至高於《國會法》),關於財政范圍內的事務下議院的是被賦予至上權的。只有下議院才可以提出關於稅務和供應的議案。而且,下議院通過的供應議案是免受上議院修改。再者,上議院是被禁止以修改議案的方式來加入關於稅務或供應的規定的,但下議院通常都放棄其特權並允許上議院作出包含財政內容的立法修改。在另一個慣例上,也就是作「Salisbury慣例」,上議院也不會反對政府在先前選舉宣言裡面允諾過的立法。
因此,上議院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被條文和實際操作削減了,下議院很顯然是更具權力的國會部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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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顛(即英國)上議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是聯合王國國家議會(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議院(upper house)。英國國會同時也包含不列顛王室(British monarchy)與不列顛下議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有731名議員,其中八名目前懸缺。
上議院為非選舉產生,包括英國國教派的兩名總主教與24名大主教(即『靈職』[Lords Spiritual])與706名的貴族(Peerage)(即『俗職』[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之議員們一般稱之為『國會縉紳』(Lords of Parliament)。
上議院始建於14世紀,並幾乎持續存在至今。因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革命政府一度於1649年廢止上議院,但於1660年又得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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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首相,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首腦。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確認並任命後才正式成為首相。
1721年,輝格黨(Whig)領袖華波爾爵士(Sir Robert Walpole)被英王喬治一世(George I)任命為內閣首領,是為英國首相一職之始,但職位正式名稱並非首相(Prime Minister)。
1905年,坎貝爾-班納文爵士(Sir Henry Campbell-Bannerman)獲任命為英國首相。在任命他的英王敕令上,首相(Prime Minister)一字首次出現,成為一個正式的英國官銜。
首相可向國王/女王提名政府內閣成員,亦可提出解散下議院的請求。
4. 英國的下議院,上議院是怎麼一回事,內閣是由下議院的人組成的嗎我什麼都不懂.
英國議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一、上院——貴族院
上院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離任首相組成。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需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1986年貴族院共有1196名議員,其中有64名女議員,有349名終身貴族,其餘全部是世襲貴族。貴族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貴族院平均年齡為63歲,80歲以上的有95人。這些貴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車馬費。所以恩格斯諷刺地稱上院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
上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開會時議長擔任主席。
上院開會時間與下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上院權力被進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上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國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這是因為:
第一,它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它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著英國的最高司法權。
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上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對於這個「養老院」的存廢問題,自19世紀以來一直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爭論的問題,爭論的中心是廢除還是改造?保守黨始終主張改造而不廢除。工黨對這一問題先後主張不一致。1958年保守黨執政後制定了終身貴族法,其中規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務、文藝、科學、企業家、軍人、工會官僚等各階層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提請英王封為終身貴族,取得男爵的封號,進入上院。資產階級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礎上,通過擴大貴族范圍、增加貴族種類的辦法,在貴族院身上塗上幾筆民主的色彩,以緩和群眾反對情緒。
當然,英國人民的保守的愛惜國家傳統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議員的產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目前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目前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目前全國總共650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得勢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實際上要當選議員需要金錢和時間,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倫敦生活費用高,沒有相當的資財很難承擔,因而議員中多數是有錢者,很少是真正的勞動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二)平民院的職權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並與政府有關的議案。它絕大多數由內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後才能列入議程。
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並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淡化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領域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
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後生效。
財政權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一。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法案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稅、動用國家基金、發行公債等,這種權力屬於下院專有,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之權。財政法案都由內閣提出,由於財政法案討論的時間有限,加上財政法案的否決會引起內閣的辭職和重新大選,所以多數情況下下院往往按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提一些批評和質問。
監督政府權是議會內閣制之下議會的重要權力,內閣要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的監督。議會監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對政府的質詢、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批准條約、議會對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對政府的質詢是指議員可以對政府各大臣職權范圍內的事提出質詢,要求答復。口頭質詢,議員每人每天最多提3個,書面質詢不限。議員的質詢和回答轉瞬就通過新聞媒介公之於眾,從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時,在答復國王的議會開幕詞和討論國家預算時都要進行辯論。除此以外,則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質詢不能直接轉為辯論,如果這一問題需要辯論,需提出休會動議,要有40位議員同意或者有10位議員同意經議會表決贊成後,議會才能休會,休會後第二天用3小時進行辯論。據說,英國議會開會,怕議員們吵起來,特地備茶,以改善氣氛。這大概是中國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資產階級認為內閣接受議會監督的有效手段。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得到議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議會否決政府提出的重要議案、財政法案或對內閣通過不信任案,內閣應該辭職或提請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如果大選後,原執政黨仍佔多數議席,內閣可以繼續執政,否則內閣必須辭職。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情況並不多,除非發生了執政黨內部的分裂或者執政黨只掌握微弱的多數而反對黨和小黨聯合起來才能發生這種情況。
(三)下院內部的組織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
在新的議會召集之處,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
下院還下設常設委員會、全院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
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上議院的英文名稱:House of Lords
下議院的英文名稱:House of Commons
英國議會網站:www.parliament.uk/
5. 英國議會的上議院和下議院是什麼意思,
上議院組成,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按照英國的傳統,上院議長由大法官兼任。英國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權重,不僅是全國司法界領袖,而且是內閣部長。
上議院作用:職權主要有擱置否決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上議院如果不同意下議院通過的議案,只能將議案拖延1年後生效,對於下議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則只能拖延1個月。上議院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是英國最高上訴法院,也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上議院有權受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也審理貴族的案件和下議院提出的彈劾案。
上下議院差別:
上議院擁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上議院既是立法機關,同時又擔負司法機關的職能。下議院擁有立法、財政和監督權,是議會的權力中心。
上議院不是由選舉產生,而是由根據世襲權力而取得這種位置的世俗貴族和非世襲的教會高級人士組成。下議院的情況稍有不同,因為這是一個選舉出來的機構。
6. 英國議會上議院的組成與作用,它和下議院比有什麼差別
1、上議院由貴族組成,所以也有翻譯成貴族院。代表貴族利益,以前英國政府主要由上議院主導,近代白皮要吹民主,所以慢慢退居幕後,其實現在影響力還是很大。舉個例子:2009年英國才有獨立的最高法院,以前的最高司法權由上議院掌控。這就是所謂民主自由的國家。
2、下議院由平民組成,所以也有翻譯成庶民院。原本為了讓泥腿子分錢的時候相互攻擊設立的舞台,時代發展到今天,慢慢在掌控英國政治。英國如果上下議院不合並,談民主就是對民主最大的諷刺。
7. 英國政體,國王 上議院 下議院 內閣 分別是什麼分別有什麼權利
目前英國君主統而不治,不行使實際權力。但仍是國家元首,是國家象徵。
英國曾有「議會至上」傳統,認為議會直接代表人民,因此掌握國家最高權力。法理上講,議會決定內閣產生,亦可以通過不信任案令內閣總辭職(即倒閣)。
但是,政黨政治興起改變了議會與內閣關系。由於形成了由議會多數黨出面組閣、議會多數黨擔任首相的慣例(1939年成為法律條文),實際上首相為首的內閣可以通過政黨這條紐帶反過來控制議會。當代真正的權力中心不是國王,也不是議會,而是首相為首的內閣。
8. 解釋英國議會上、下議院職能與分工
下議院擁有立法、財政和監督權,是議會的權力中心。上議院擁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
9. 英國國會分為上下兩院,為什麼權力更多在下院
20世紀初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議會職能與權力的變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 議會權力的重心從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選舉改革法》,擴大了選舉權,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議員候選人的權力,從此結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過的《議會法》使議會權力的重心發生了位移,這在上院與下院權力關系的演變史上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該法規定,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無須經過上院的贊同,上院在收到財政法案的一個月內,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認證法案是否屬財政法案的權力屬於下院議長。
下院連續通過的其他公議案 (欲將下院任期延長5年以上的議案除外),若連續三次遭到上院否決,下院可直接將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該議案在第一次會期中二讀到第三次會期中三讀的時間不得少於2年。
換言之,上院至多能將財政議案拖延1個月,將其他議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議會法》又將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議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為1年。從此上院喪失了否決下院財政議案和其他議案的絕對權力。另外,上院議員出任內閣大臣的權力受到了近乎毀滅性的打擊。
19世紀初,內閣大臣幾乎清一色由國王從上院議員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議員。1911年《議會法》確認了下院的政治優勢地位。作為一個慣例,首相必須來自下院,內閣成員也很少由貴族擔任。據估計,戰後歷屆政府中任職的貴族只有15名到20名。
第二,憲政體制的重心從議會向行政位移。首先,議會的議事規則向有利於內閣控制的方向發展。1881年議會通過《關於緊急情況的決議》,根據該項決議,首相取得提請下院認定某項問題為緊急問題的權力。這種提案不需任何討論而交付表決。從1882年起該項規則成為議會議事規則的一條常規。
1887年下院領袖史密斯還提出了一個新的程序規則:如果議員來不及在預定期限以前全部審核法案,則下院議長必須將法案的其餘部分不經過討論而提交表決。其次,原屬議會的大部分立法權逐漸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的或隱蔽的形式轉移至以首相為核心的內閣。
預算案和其他財政法案的提出權屬於內閣。議會還通過對內閣的大量「授權立法」而使立法權實際上落入內閣之手。20世紀30年代以來,英國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與首相關系密切的閣僚商量決定的,且內閣決定政策從不表決。
(9)英國如何管理上下議院擴展閱讀:
諸多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認識到議會尤其是議會下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他們進入議會下院的期望日益熱切。因此,議會下院逐步成為英國社會精英的主要活動場所,在一定程度上,議會下院是英國政治和社會生活的集中體現。、英國劃分650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代表(MP),下院共650個席位。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在新的議會召集之初,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徵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
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
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下院還下設全院委員會、遴選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10. 在英國,國王,議會和行政部門之間是怎樣制約的
尊
在君主立憲制的英國,名義上國家是國家元首;現實生活中有內閣和首相專權之說;但在法律上,議會擁有至尊至上的地位。
英國憲法賦予了議會「卓越的和絕對的權力」。議會的至尊地位首先體現在它所擁有的立法權上。理論上,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可以修改、廢除任何現有的法律,可以制定、修改、廢除具有憲法性的法律。除了立法權外,議會至尊還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在行政上,議會下院是行政權力的最高來源。內閣和首相都產生於下院,下院是通往政治權力的必經之路。第二,在財政上,議會下院控制著國家的財政命脈。第三,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繫上,議會可以向地方授權也可以收回權力。
議會至尊,是指其法律地位,並不意味著它可以為所欲為。並且這種法律地位並沒有得到任何憲法性文件的規定,僅是一種習慣的表示,是人民對它的默認。議會實際上受到許多約束:首先,它要受到英國多數選民意志的約束,它不得制定任何違背英國國情的法律;其次,它要受到公眾輿論的約束,不能通過將會遭到公眾普遍反對的法律,而且這種法律即使通過了也難以執行下去;再者,它也不能通過與國際法相違背的任何法律,比如英國議會不能通過與歐盟的法律相沖突的任何法律。
二、議會特權
英國議會的至尊地位還體現在議會的特權上。為了維護議會的權威和尊嚴,也是為了使議會能夠不受妨礙地工作,必須給予其特殊的保護,這種保護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議會享有一些特殊的法定權力,就是議會特權。英國議會兩院所享受的特權大體相近。這種特權既適用於作為整體的議院,也適用於議會的工作人員和每一位議員。
英國議會特權包括:議院言論自由、議會成員被召集與會的優先權(這也意味著議員享有在民事案件中免受逮捕和免除在陪審團中服務或被迫出庭作證的權利)、上/下議院各自作為整體,有接近國王的權利、上/下議院有控制它自己的工作進程的權力、確定議院的合法資格並在此基礎上宣布席位空缺的權力、對任何人破壞議會特權的行為作出懲罰的權力。就下院來說,對維護其尊嚴、保護它能正常工作來說,較有意義的特權有五項,這就是:議院言論自由權、議院不受逮捕權、議會自主管理權、議會的懲處權和議會拜謁國王權。
(一) 議員的言論自由權
這是議員所享受的最主要的豁免權之一。言論自由權是指議員不會因為在議會中的言論或行動而受到懲罰或恐嚇。也就是說,議員在議會辯論、發言時可以暢所欲言,其所說所為不會在議會外受追究。這就免除了議員遵守法律有關誹謗、煽動叛亂、泄露國家機密等方面的義務。據此,法院在審判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時,都不得引用議員在議會中的言論為證據。如果法院確實需要引用下院的議事記錄,必須事先請求下院同意。享受言論自由權的除了議員外,還包括下院的工作人員、應下院授權在下院作證的證人、下院的委員會及其分委員會。
(二) 議員的不受逮捕權
授予議員這項特權的目的是保障議員能夠按時出席下院的會議。所謂議員不受逮捕權,僅指議會會期之前40天和之後40天內,議員不得因民事訴訟而遭受逮捕。而在刑事訴訟方面,議員則不享有不受逮捕權。不過下院歷來堅持,監禁或拘留議員必須立即通知下院並說明理由。即使是民事訴訟方面,議員的不受逮捕權也有限制。如破產法規定,破產議員不能享有不受逮捕權。由於現在幾乎廢棄了對民事債務人的監禁,所以議員的不受逮捕權已經沒有多大實際意義,其主要意義在於它是一種議員特權和議會地位的象徵。
(三) 下院自主管理權
下院的自主管理權包括兩方面:一是對下院議事的自主管理權;二是對議員的管理權。下院的議事自主權包括全院大會的議事和各個委員會的議事。下院各個委員會的設立、變更與取消,下院的議事規則,全院大會秩序的維持,下院辯論記錄的出版等等都由下院自己來管理,其他機構和人員不得插手或干預。下院對本院議員的自主管理主要包括對資格的管理和對行為的管理兩個方面。現在下院對議員資格的管理許可權已大大不如從前。過去由下院來裁決議員選舉糾紛,現在這一權力已交給法院。不過,現在下院仍有權決定下列事項:第一,宣布某個選區的議席出現空缺;第二,頒布進行補缺選舉的命令;第三,取消它認為不適宜擔任議員者的議員資格。下院對議員行為的管理主要是指議員在議會外兼職牟利活動的管理。下院很早就明文規定,禁止議員以職權謀私。當然並非所有的院外兼職謀利活動都是不正當的。下院對正當的院外兼職活動,如兼任律師、教師、業余寫作,向來不予禁止。1975年,下院明確規定了對議員在院外兼職的管理制度,要求議員必須全面申報其院外兼職和收入,必須直接申明院外兼職與他在院內工作之間的具體利益關系,不得接受資助者對他在院內行為的具體指示。
(四) 下院的懲處權
下院的懲處權是指,對破壞下院的特權、蔑視下院權威的院內外任何人,下院有權予以懲處。被下院列為「蔑視下院權威」的行為主要有:在院內搗亂,破壞議會秩序;拒絕向下院的委員會作證;向下院的委員會作偽證;干擾別人向下院的委員會作證;阻礙議員進出議會大廈;議員蓄意向下院說假話;對議員行賄;試圖威脅議員的行為;侵擾議員;發表誹謗下院或議員的材料;過早泄露下院委員會的議事;阻礙或攻擊正在執行任務的下院官員;誹謗下院議長、副議長的人品或公正。
對蔑視下院權威者,下院有權施加處罰。處罰的手段主要有:議長予以訓斥;驅逐出下院,如果是議員就剝奪其議員資格;在會期內關押;轉交檢察長提起公訴。處罰程序是:先由議員向議長提出蔑視下院的事實和人員;然後議長提請全院大會優先審議蔑視案,全院大會進行辯論並表決後再轉交特權委員會調查;特權委員會向全院大會報告調查結果,並提出處理建議;最後全院大會表決處理辦法。
議會的懲處權雖然與法院的司法權有沖突,法院堅持對議會特權的范圍、性質保留審判權,但總的來看,法院還是認可議會的這種特權,對議會為維護其特權和尊嚴的做法基本上是支持和配合的。
(五) 拜謁國王權
這一特權目前也只有象徵意義,因為國王實際上對議會的各項工作已經沒有多大影響,議員也很少因為工作需要而拜見國王。
三、議會與王室的關系
英國議會取得至尊地位的過程,就是不斷向王室奪權的過程,也是權力由王室向議會轉移的過程。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在名義上,君主即國王是權力最大的統治者。英國憲法規定,英王是英國世襲的國家元首,立法機關的組成部分,法院的首領,聯合王國全部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俗領袖。
就國王與議會的關系來講,一方面,國王是議會的一部分,而且是三個部分中的第一個組成部分。雖然作為議會一部分的國王所參加的議會活動,僅限於每屆議會開會時要親臨議會大廈發表演說以及批准法律等,但既然她是議會的第一組成部分,那麼議會的至尊地位也就有國王的份。另一方面,國王所擁有的批准法律的權力實際上對下院也起到了制約作用。也就是說國王擁有否決議會通過法案的權力。盡管一百多年來,國王未曾行使過這種權力,但是只要需要,她還是可以形式這種否決權的。這無形中對下院的立法構成了制約,使得下院盡量不通過違背多數公眾意願的法律。
四.議會與政府的關系
在英國,「政府」(Government)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政府就是指國家機關,包括國王、議會兩院、司法和行政部門;狹義的政府就是指行政部門,通常稱「陛下的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通常所說的某某首相領導的政府既指後者。英國首相是(狹義)政府的首腦。
在19世紀中葉之前,特別是19世紀30-80年代的議會「黃金時期」,議會掌握著真正的實權,政府和內閣只是貫徹議會一直的一個辦事機構,議會不僅控制著自己的工作議程,而且還控制著政府和內閣。議會擁有這樣大的權威,與當時選舉制度和政黨制度的狀況密切相關:那是選民人數較少,政黨的組織不夠完善,不會遭到黨紀的制裁。
以1867年的議會改革為肇始,開始了權力由議會向政府轉移的過程。1867年改革的一個主要成果是擴大選舉權,使得選民人數大大增加,選民的增加促進了政黨組織的發展。任何人要向成為議員必須首先得到政黨的支持,而議員進入議會後就必須服從與自己所在當的領袖的命令,遵守本黨的紀律,這樣,議員很少按個人的意志來行動,而是要與本黨的一直保持統一,議會實際上就控制在政黨手中。由於內閣成員主要是由執政黨的核心任務構成,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議會是被內閣和政府所控制。到了20世紀60年年代,議會已經由政府的主人變成了政府的僕人,完全為政府所控制——這一變化也是英國社會發展變化的必然結果。
政府對議會的控制,首先體現在控制議會的工作議程上。1902年的巴爾福改革,使得政府基本上控制了議會的時間表。下院50%以上的時間由政府來控制,25%的時間由反對黨控制,其餘則留作處理由後座議員和地方政府提出的私議案上。由於政府控制的議會時間多,它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安排議程,或者在議案辯論中增加時間,或者是截止審議。而反對黨不可能做到這一點。
政府在決策、立法、財政上也逐漸起主導作用,議會只起著配角作用。首先是決策,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政府所承擔的責任越來越多,決策范圍日趨擴大,技術性也越來越高,與之相應,政府部門有所增加,專業型也增強,而議會則沒有這種相應的變化,因而難以適應決策的需要。尤其是議會的工作特點也不適合作出高效率的決策。於是,內閣和政府就自然成了決策的中心,議會也逐漸失去了對政府決策的干預能力。到了19世紀末,政府的重要文件已不再對議會公開。其次是立法。議會擁有立法全是議會民主制國家天經地義的事情,而且英國憲法也確實賦予了議會立法權,然而現實卻是政府控制著立法工作。時至今日,政府成了大多數議案的提出者,能否被採納通過在很大程度上也取決於政府。最後是財政。隨著政府權力的加強,財政立法的實際權力已經轉移到政府手中。19世紀末以來,歷屆政府的預算案都獲得通過。雖然下院有預算委員會負責對政府開支的調查,但所起的作用是相當有限的。
雖然議會已經成為政府的「奴僕」,但畢竟議會擁有法律上的至尊地位,就與政府的關系來講,議會在政治生活中仍然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政府的合法性來自於議會。政府必須產生於議會。英國大選是選舉下院議員,而議員分別屬於不同的政黨,在大選中獲得多數議員席位的政黨即為執政黨(個別時候會少於反對黨),其領袖受女王之任命為首相,負責組織政府。經過這樣途徑建立起來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否則通過其他途徑如政變、起義所組成的政府則為不合法,公眾是不會接受的。第二,使政府的議案合法化。雖然議案和政府的預算案都是政府提出的,但不經議會通過和批准,議案絕對不能成為法律,預算案也不能被執行。如果政府提出的議案或預算案被議會否決,政府的威信和執政能力就會受到影響,盡管政府還是合法的。第三,監督並影響政府的行為。既然政府產生於議會,從法律上講,政府的權力是議會授予的,議會就有權監督、調查政府的行為,進而影響政府的執政過程。第四,為政府提供高級官員。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政府大臣及其他高級官員必須由兩院議員擔任。形成這樣的常規是符合英國政治需要的。英國的政治精英都在議會內,各黨的精英也在議會內。經過激烈的競選而成為議員,這本身就是一個極好的選拔幹部的過程。
五.議會與司法的關系
英國沒有全國統一的司法機構,它的司法分成三個系統:英格蘭與威爾士為一個系統,蘇格蘭為一個系統,北愛爾蘭為一個系統。英國的司法是相對獨立的。憲法行常規規定,審訊或待審的案件不應在議會中進行辯論,議會兩院不得對法官的職業行動提出疑問,除非法官的職務被解除時。
不過英國的三權分立是不嚴格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立法與司法之間有密切聯系。這主要表現在議會上下兩院(特別是上院)具有一定的司法職權。英國上院既是立法機構,也是一個司法機構,是最高司法機構。它對民事和刑事法院判決的案件都有最後的審判權,是最後的審判機構和最高上訴審級。英國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是:地方法院——巡迴刑事法院——議會上院;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是:郡法院——高級法院——上訴法院——議會上院。大法官既是最高法院的首腦,也是上院議長,又是當然的內閣成員。上院的裁決對下級所有的法院都有約束力,而且也約束上院自己。上院作為最高上訴法院,在民事案上適用於整個聯合王國,而在刑事案上只適用於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議會下院也擁有一定司法職權,主要是對本院成員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判決,此外還有權對侵犯議會特權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總的看來,議會與司法之間的關系遠不及它與王室和政府之間的關系密切。
摘編自:蔣勁松:《議會之母》,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劉建飛、劉啟雲、朱艷聖(編著)《英國議會》,華夏出版社;施雪華:《當代各國政治體制——英國》,蘭州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