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英國媒體保持相對獨立性的原因歷史文化背景
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是現代各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兩個基本要素。媒體對司法的監督意味著公眾可以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載體對司法領域里的事件、事實或現象等,發表自己的看法、意見或言論,讓這些事實、事件或活動接受公眾的察看和監督,引起社會和人們的關注,以維護社會秩序、社會公平和正義。而司法獨立作為一項現代法治國家所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法律准則,是指司法權由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只能服從法律,不受除法律以外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擾和影響,其最終目的在於追求司法公正。在理論上這兩者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共同的,但是在現實社會中卻存在著錯綜復雜的關系。一方面兩者存在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關系,另一方面兩者之間也存在這沖突、抵制。現在學界對如何處理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之間的關系也存在著不同的說法,本文就這個問題來淺顯的闡述一下作者的一些看法。 第一部分: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的概述。首先介紹媒體監督的內涵、法律依據及其必要性;其次粗略的介紹司法獨立的必要性和一般性要求。 第二部分: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的應然關系。首先介紹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的應然和諧關系;然後介紹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可能的沖突關系及其法理分析;最後主要介紹解決沖突的平衡點。 第三部分: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的現狀(即實然關系)。分別從媒體和司法兩個方面闡述。首先介紹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缺乏規范和約束,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媒體監督不當,造成「媒體審判」,損害司法權威;二是媒體自律不夠,出現「媒體腐敗」,干擾司法獨立。然後介紹司法機關對媒體的防範和抵制,主要也包括兩方面:一是法院限制媒體對司法活動的采訪、報道和評論;二是法院或法官狀告新聞媒體侵權。 第四部分:解決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沖突的建議。首先主要介紹平衡兩者沖突的一些域外經驗,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在這個問題上的立法及實踐;然後著重介紹我國應採取的措施,主要是從媒體和司法兩個方面各採取措施。從新聞媒體的角度看,應該建立規范的媒體監督機制,包括加強媒體的自律性,完善新聞立法;設置媒體監督司法的合理界限,確保司法獨立;明確媒體的角色定位,信守客觀公正原則;保持媒體的相對獨立性,建立新型的傳媒機制。從司法的立場來看,應該正確對待媒體監督,加強與媒體的溝通,並完善自身建設,包括改革司法,減少司法公正對法院外部因素的依賴;開放信息通道,建立屏蔽機制;建立事後補救措施。
⑵ 簡述英國近現代新聞傳播法制的確立過程
①封建王朝時期時期(1215–1640)
英國國王約翰應英國貴族要求在拉尼米德簽署了保障公民政治和自由權的法令——《大憲章》。它確立了君主權力不是絕對的原則,為現代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礎。1586年,伊麗莎白女王頒布了著名的。"星法院法令",該法令各項審查制度的核心就是特許制。
②資產階級革命爆發(1640–1938)
1641年7月,資產階級革命爆發不久,"新法院法令"條例被正式取消,英國報業在歷史上第一次獲得了出版自由。英國於1642年專門定製了苛刻的。出版檢查法對書籍、報刊實行嚴格的事前檢查。為了鞏固其統治克倫威爾於1649年規定,除了特許者外一律不許出版。1662年又頒布"特許製法令",嚴厲管制報紙。不過,1688年的光榮革命結束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確立了君主立憲制後,英國的新聞傳播媒體和新聞傳播法治一度又活躍起來。
③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1986年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以後,英國實行了戰時新聞管制。二戰後英國的報刊業繼續發展,但在市場經濟規律的作用下,這種發展很不平衡。1962年第二次皇家報刊委員會提出了一份報告,這一報告促使英國政府在1965年頒布了。《反壟斷法》。此舉有效的削減了引爆業日益集中而對出版等新聞自由帶來的威脅。與此同時,英國的廣播電視業也得到了加大的發展,英國新聞傳播法制的調整范圍也從紙質媒體擴展到了電子媒體。20世紀80年代以後,西歐各國相繼出現了廣電業商業化趨勢。面對此新形勢,英國政府於1990年頒布了英國新的《廣播法》。20世紀80年代以來,銀保護新聞言《論出版自由》的世界潮流的影響。英國立法開始與時俱進,司法開始變通。分別於1981年和1996年對藐視法庭法和誹謗法進行修訂,出台了《藐視法庭法》和《1996年誹謗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