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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權組織形式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1-27 00:39:12

『壹』 英國政權組織形式(詳細)

政體為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首相即時政府首腦,又是下議院議員。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下院擁有最終立法權。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英國憲法與絕大多數國家憲法不同,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習慣法、慣例組成。主要有大憲章(1215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法案(1689年)、議會法(1911、1949年)以及歷次修改的選舉法、市自治法、郡議會法等。君主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蘇格蘭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大憲章共65條,其內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國王與領主關系規定;第二部分為國王施政方針與程序規定;第三部分為國王與領主爭端處理規定。按照大憲章的規定,國王要保障貴族和騎士的封建繼承權,不得違例向封建主徵收高額捐稅,不得任意逮捕、監禁、放逐自由人或沒收他們的財產,承認倫敦等城市的自治權。為了保證憲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組成一個委員會,對國王進行監督,如果憲章遭到破壞,封建領主有權以軍事手段強迫國王履約。英國以後的憲政,追根溯源即來自大憲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權有限和個人自由。有的學者如斯托布斯就認為,整個英國憲政史,實際上是大憲章的注釋史。
司法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普通法系,蘇格蘭實行民法法系,北愛爾蘭實行與英格蘭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機構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兩個系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國最高司法機關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1986年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關,負責受理所有的由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機關提交的刑事訴訟案。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並在某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錶王室。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
根據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專門法院三個組織系統。民事法院系統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院。蘇格蘭有自己獨特的法院組織系統:郡法院僅管轄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蘇格蘭高等法院是蘇格蘭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審判機關,但民事案件還可上訴到上院。蘇格蘭還有特設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是英聯邦某些成員國、殖民地、保護國和託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受理不服當地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行政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適用一般的法律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行政裁判所發展很快,但一般都不具有終審管轄權,不服裁判所裁決的當事人有權向普通法院上訴。
法官一律採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議員、上訴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薦,英王任命。英國沒有司法部,大法官擁有對司法人員的任免權。法官必須是「法律協會」的出庭律師,並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實踐。法官一經任命,非經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職。最高法院法官則為終身職。地方法院法官72歲以後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優厚。
女王和國王為元首。現任女王伊麗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1952年2月6日繼位,1953年6月2日加冕。英國女王只是權利的象徵,首相則負責國家的日常生產生活,英國女王也是英聯邦的元首,但是現在的英聯邦則是一個個獨立的國家組成的,所以英國女王也只是英聯邦的象徵而已。自從1952年就位以來,伊麗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國的元首,她也是埃格伯特國王的直系後裔。在其執政期間,埃格伯特國王於公元829年統一了英國。在議會制誕生之前,君主制就已經在英國存在了數百年,期間僅僅中斷過一次,那是在1649年至1660年,當時英國採用了共和國的體制。數百年以來,君主的絕對權力遭到不斷的侵蝕和削弱,盡管如此,作為憲法意義上的國家元首,君主仍然保留了重要的象徵意義。而現在,伊麗莎白女王二世已經在位六十鑽石周年,至今只有伊麗莎白女王二世和維多利亞女王在位超過六十鑽石周年。

『貳』 英國是什麼政體,這種政體有什麼特點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
英國女王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目前英國女王保佑的權利是接受磋商權、警告權和獎勵權。

『叄』 英國和美國的政治體制有什麼區別

英國的政治體制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美國的政治體制是總統共和制,區別如下:

一、概念不同

1、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簡稱議會君主制。其主要特點是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議會選舉產生的政府首腦組織政府,是真正的國家權力中心。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

2、美國總統共和制

指國家最高權力由總統和議會按不同職能分別執掌和行使的一種政體形式。總統共和制下,總統和議會分別由選舉產生,任期限定,內閣由總統組織並對總統負責(又稱之為組閣),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與議會之間有權力制約關系。

總統共和制是指以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由總統直接領導政府,政府不對議會負責而對總統負責的國家政體形式。

二、實行國家不同

1、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摩納哥、安道爾、挪威、日本、丹麥、馬來西亞、柬埔寨等。

2、美國總統共和制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總統共和制的國家。目前美國、巴西、墨西哥、智利、菲律賓、埃及、剛果民主共和國、土耳其等國採用總統共和制。

三、特點不同

1、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力(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行政首腦,其缺點在於國家內仍存在著特權階級,優點是不用戰爭就可實現憲政。

2、美國總統共和制

總統由全民選舉產生,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又是三軍總司令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政府由總統組織和領導,對總統負責,不對議會負責。

實行比較嚴格的三權分立原則,議會和總統都由全民普選產生。議會與政府完全分立,政府成員不能兼任議員,也不能參與議會立法的討論和表決。

『肆』 英國和美國的政體分別是什麼

英國 國體:君主國;政體:君主立憲制;結構形式:聯邦制;政黨制度:兩黨制
美國 國體:共和國;政體:總統制;結構形式:聯邦制;政黨制度:兩黨制

『伍』 英國具體的政治體制運作模式是什麼

西方所有國家都是實行議會民主、多黨制和三權分立的制度。但在具體的組織方式上不同國家又各有自己的特點。英國、德國等政治體制模式的基本特點 這類國家的政黨政治及政權構成模式在西方較為普遍,包括如英國、德國、瑞典、加拿大、義大利、日本和西歐大陸的多數發達國家。它們基本上都是屬於責任內閣制政體,是典型的議會民主制政體,其基本特點是: 1、政黨獲得權力的主要途徑就是贏得議會選舉的勝利,即獲得下院即眾議院議席的多數。議員候選人大都由政黨推薦或具有政黨背景,多黨參加的競選是體現其所謂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一般都設定了3-5%的門檻票,並實行以多數代表制為主的選舉制度,更有利於大黨獲得多數議席。一般是由獲得下院相對多數的黨領銜組閣,並由該黨的領袖出任政府首腦。但也有議會的少數黨組閣的現象,這尤其是在多個黨進入了議會,且無一黨獲得議會相對多數的情況下更有可能。 2、國家的權力體系以內閣為核心,內閣擁有國家的最高行政權力。內閣對議會負責,受議會制約。內閣不僅擁有行政權力,而且具有立法建議權,由執政黨所控制的議會多數保證立法的通過。內閣總理或首相有很大的權力,他不僅能夠挑選閣員,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甚至可以解散議會,宣布提前進行大選。 3、總統或國王更多的是一種榮譽性職位,並無真正的實權。在這一政體中,國王均為世襲制,總統多為間接選舉產生,如由國會議員投票選舉產生。總統或國王作為國家元首更多地體現為一種象徵性、禮儀性意義,只是在特殊情況下介入政黨間的權力調解,平常較為超脫,不承擔具體責任。 4、政黨大都是一個相對嚴密的組織體系,但右翼比左翼要鬆散。政黨無論是作為群眾黨還是精英黨,大都有一個從上到下的組織系統,乃至還有一套黨的外圍組織如工會、青年、婦女組織,對本黨執政起著一種輔助作用,甚至可以對政府形成某些牽制。 5、這種政權模式的優點是,無論是體制形成還是實際運作都相對民主、公正,更有利於決策的科學和周全。但缺點是,體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導致官僚主義,影響執政效率。

『陸』 英國的國體\政體\國家結構形式及類型是什麼

英國的國體是君主立憲
英國的政體是①內閣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從議會產生,有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並對議會負責。國王按內閣的意志行事形式上的權力,承擔國家元首等禮儀性職能。國王、議會和內閣之間,就有分權也有制約,體現了英國政體運行的特點。②國王、議會和內閣三者之間雖有基本分工,但分權界限不是很清晰,權力交叉情況突出。③英國憲法賦予議會至尊無上的地位。但20世紀中期以來,權力重心逐步向內閣和首相傾斜,首相成為英國最有權勢的人。
國家結構形式及類型,單一制國家以普通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劃分其內部組成。在單一制國 家中,全國只有一部憲法和一個中央政府,各行政單位和自治單位都接受中央的統一領導,沒有脫離中央的獨立權力,地方權力由中央通 過法律文件予以規定和改變,地方權力沒有憲法保障。中國、英國、法國、義大利、日本等是典型的單一制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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