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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王室和英國教會有什麼聯系

發布時間:2023-02-01 07:30:23

Ⅰ 英國的宗教改革

英國的宗教改革:

16世紀,英國王權得到加強,國王為打擊天主教會勢力, 自上而下地推行宗教改革。規定英國國王為英國教會的最高首腦,擁有任免教職和決定教義的大權;教會不再從屬於羅馬教皇,但天主教的教義、制度和儀式仍然不變;未經國王同意,教會無權召開宗教會議,更不許任意修改和制定教規。改革後的英國宗教成為「國教」,與路德教、加爾文教合稱為西歐 三大新教。亨利八世是英國第一位成為國教最高首腦的國王。英國教會斷絕與羅馬教皇的關系後,王室、貴族和資產階級開始大規模剝奪羅馬教會的土地和財產。
由於英國國教中保留了許多舊教殘余,不適應資產階級發展的需要。到16世紀下半期, 不相信國教的人越來越多,他們在加爾文教的影響下,主張純潔教會,清除國教中的舊教殘余,擺脫王權的控制,建立資產階級領導的廉價教會,因此被稱為「清教徒」。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即以清教為旗幟,發動了反對封建制度的革命。

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Ⅱ 英國國王與議會的關系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首相處理內外事物,國王或女王只是實行冊封等禮儀方面的事物,它是新興資產階級與封建勢力相妥協的產物.英國的實質就是君主立憲制,君主雖然予以保留,代表國家元首,但只在特定時期是在具有一定實權,並且權利不能超越憲法.

權力關系:
英國議會是英國最重要的國家機關之一,從憲法理論上說,英國議會是英國的最高權力和立法機關,也是最高的法律監督機關.它由英王、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1、上議院也叫貴族院 ,其歷史悠久,在歷史上曾顯示過其他國家機關無法比擬的權威.上議院有世襲貴族、終身貴族、宗教貴族和法律貴族組成.自從1832年改革法通過以後,它的存在開始變得越來越不重要了,權力漸漸縮小,但它仍然發揮著特定的作用.在理論上,上議院可以用拒絕通過平民院通過的法案的方法來拖延這一法案的通過,而且上議院可以對法案進行修改訂.上議院還可以行使司法權和監督權. 2、下議院也叫平民院.平民院是國家權力的中心.下議院的功能主要有立法功能和代議功能.

Ⅲ 英國 國王 女王 首相 教主是什麼關系

國王和女王都是國家君主,男性稱國王,女性稱女王。是英國憲法規定的世襲的國家元首,也是英國國教的世俗領袖和英聯邦元首。世襲。(一種榮耀,類似日本的天皇)
首相一般由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擔任,國王或女王任命。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首腦。(實際掌權者)
教主。。應該是主教吧。。因為英國國王或王後是英國國教的最高統治者,所以在當今英國,主教一般由英國首相提名,然後由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命名兩位英國大主教及所有其它主教。

就是這個關系了。

Ⅳ 請問有誰知道英國皇室都信仰什麼宗教。謝謝!:)

16世紀中期,亨利八世(血腥瑪麗與處女女王伊利莎白的父親,多疑而嗜殺)開啟英國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後,英國教會脫離了羅馬教廷,建立英格蘭王國聖公會,即一般我們常說的英國國教教會,規定國王為國家宗教領袖。他之後繼任的瑪麗女王為進一步確立英國國王在教會內的領導地位,樹立聖公會在國內宗教的主導地位,大肆屠殺了包括許多貴族在內的天主教徒和以市民商人小僧侶為主的新教徒,因此外號BLOODY MARY。她妹妹伊利莎白一世繼任後,進一步對殘余天主教徒和新教徒恩威並施,最終使他們承認了「國王即教皇」,也使聖公會在國內取得了壓倒性權威,而天主教徒基本從那時起就在英國銷聲匿跡了。
此後歷代英國國王都被視以國家宗教領袖。同時自亨利八世起,就明文規定任何受封的貴族都必須宣稱自己信奉英國國教,包括王室成員在內的全體英國合法居民都不得改宗別教,否則以判國罪論處。
此後該條款幾經變更,目前除了以謀叛罪論處已經作廢外,有效的內容是:包括王室在內的所有貴族都必須信奉英國國教,該教為國家法定正教,所有聯合王國合法居民都必須承認聖公會為英國國教唯一教會,都必須承認英國國王為國教領袖。

Ⅳ 十六世紀英國教權與王權的變化及原因

王權逐漸大於教權;受到歐洲宗教改革影響

Ⅵ 英國國王與國會之間的關系

國王就是個吉祥物,沒有實權,實權掌握在首相所組成的內閣

Ⅶ 英國歷史上政府和宗教之間的關系

英格蘭國王亨利八世本來一直堅持天主教正統教義,但一場離婚風波使他和教皇翻了臉,1534年英格蘭議會通過了《至尊法案》,規定英王為英格蘭教會唯一的,至高無上的首腦,,擁有處理教會事務的一切權利,教皇無權干涉英格蘭的教會事務,同時宣布保留天主教的基本教義和儀式,亨利八世下令解散修道院,沒收修道院的土地和財產,勒令男女修士還俗。英格蘭女王伊麗莎白一世在位期間,重申《至尊法案》,而蘇格蘭女王瑪麗*斯圖亞特堅持信仰天主教,這是蘇格蘭天主教與英格蘭國教的較量,直到瑪麗*斯圖亞特悲慘的一生畫上句號為止,1586年,刺殺伊麗莎白的巴賓頓陰謀敗露後,瑪麗斯圖亞特被處死,至此,英格蘭與蘇格蘭回到了新教的懷抱,1603年,伊麗莎白一世去世,蘇格蘭國王詹姆士六世繼承了兩個女人的遺產,英格蘭與蘇格蘭,英國統一為斯圖亞特王朝,1598年,法國國王頒布了《南特敕令》標志著在所有基督教國家中賦予了每個人以信仰自由的權利,完了,累死了

Ⅷ 在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和首相,議會,內閣有什麼聯系 。

英國是典型的議會制國家,雖然擁有最高政治權力的個人是內閣首相,但是實權握於議會手中。

1、國王:作為虛君共和國家,英王擔任國家元首作為國家的象徵,對內擁有簽署法令權——僅僅負責「簽署」而已——不持有實際權力。

2、議會:立法機構。但是由於首相是由議會「選舉」(慣例上的多數支持者),並且議會可以自由彈劾包括首相在內的任意閣員,故議會實際上也是行政機構。

3、內閣:行政機構,首相為行政首腦,內閣諸大臣為國家政府各部門長官。由於是由議會選出(須國王簽署任命),所以內閣要對議會完全負責,等同於議會下屬部門。 首相有解散議會之權,但是由於其對議會完全負責,這項權力等同於沒有——議會慣例每五年由首相宣布解散,實質是主動解散;首相主動提前解散議會的情況只有一種,即政府被議會彈劾成功時首相解散議會,並提前大選。

簡而言之:議會最大,內閣跑腿,君王擺設。

英國的國會分上下兩院。上議院是貴族院。沒有真正的實權,最多隻能代表貴族拖延一些議題。下議院是平民院代表人民真正的實行立法的權力,而下議院多數黨(如果沒有一黨過半,則有可以聯合幾黨而過半數的集團)組織行政的政府。政府的首長是總理(或稱首相),有多數黨的黨魁出任。
因此,英國實際的政府就是下議院多數黨所組成。

英國國王(現在是女王)是國家的元首,沒有實際的權力。但是,對外代表國家。對內可以有有限的權力任命新的貴族成員。此外,要按照總理所寫的政府報告到國會去照本宣讀。國王有任命首相的「權力」。但是。不可能不任命多數黨領袖為首相。

Ⅸ 英國首相、議會、英王、國會之間的關系

英國的權利法案,這個是體現的國王的權利受到了議會的制約: 1凡未經國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國會准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徵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徵收金錢,超出國會准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徵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置備武器。 8國會議員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一切訴冤,並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 人們可以看到「十三條」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限制國王的權力,約束英王的實際統治權,如第1、2、4、6條;二、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如第8、9、13條。 英國的制度,不論是君主、議會、行政機構或法院,都深植其根於悠久的歷史中,是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通過政治實踐逐步完善起來的。因此,很多方面都體現為傳統與現代共存,導致政治主體比較多,各機構之間關系比較復雜,權力分配也在不斷地變化當中。在這里,我想從英國政治生活的主體入手對英國政治制度作一個簡要描述。在我看來,英國政治生活的主體主要包括:君主、議會、內閣、政黨。 一、 英王與君主制 英國王權制度由來已久,歷史上國王的權力幾經消長。17世紀末18世紀初,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英國資產階級與新貴族妥協,在形式上繼續保留君主,專制君主制逐漸向二元君主制和議會君主立憲制發展。在這一過程中王權不斷弱化,逐漸從「實位」向「 虛位」發展,國王成為虛位元首。當今的英國國王從法律上講,還具有至尊的地位和權力,但在政治實踐中,國王的權力要受到一系列憲法性習慣的限制,實權大多由內閣或議會控制,英王只是根據內閣和議會的意思,照章辦事而已。這表現在: 1、國王統而不治,臨朝而不理政; 2、國王不能介入政黨政治,必須以「公正無私」為原則,保持中立; 3、國王對內閣提出政策建議,並無約束力,而大臣對國王提出建議,國王則有義務聽取,並據此行動; 4、國王在議會或內閣的委託或建議下,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和其它權力。 國王雖然沒有實權,但絕不是全無作用,之所以英國至今還保留著國王,實行君主制,就是因為國王有著不可替代的功能,包括: 1、 國王是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象徵; 2、 國王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的體現的保證; 3、 國王是協調黨派斗爭和社會矛盾的工具; 4、 國王擔任向政府首相和大臣提供咨詢、建議的「政治顧問」的角色。 所以,有西方學者把英國君主的這種作用稱作是「無用的有用」。議會和內閣幾乎所有的活動都在英王的名義下進行,可見它賦予了政府尊嚴和正統性,加強了政府活動的合法性。國王在英國的是維系國民道德感情的重要象徵,因此,君主制在英國能夠長時間存在下來是有其內在根據的。 二、 議會與民主制 議會是英國最高立法機關,也是最高的權力機關.英國信奉「議會至上」的原則,英國議會由英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組成。其中,英王是世襲的,上院由各類冊封的世襲貴族和終身貴族組成,只有下院是由公民普選產生的。議會的權力分配在歷史上也有很大的變化,發展到今天,形成了由下院掌握主要權力的兩院制模式。英國議會的主要職權有: 1、 立法權;(理論上,議會可以就一切領域內的所有問題進行立法,並且由它制定的法律除了它本身以外再沒有任何其它機關具有修改和廢除的權力) 2、 財政監督權:包括批准公開開支批准稅收方案和審查公共賬目等; 3、 行政監督權:包括質詢、調查、辯論、提不信任案等; 4、 司法權。(除司法權由上院單獨行使外,其餘職能主要由下院行使) 雖然實際上,英國內閣越來越掌握實權,議會可以說已成為內閣的「附庸」或「奴隸」,但在法律上,英國議會「就地位看,它是至尊無上;就許可權看,它是無所不包復哉」。/《世界政府辭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620頁。/為什麼英國要將議會置於至上的地位,主張「議會主權」呢,主要是因為議會是人民掌握權力的象徵,議會的下院是由公民普選產生的,能最有效地代表民意。「議會主權」源於 「人民主權」,議會是英國代議民主制的載體,所以某種意義上講,議會主權是英國民主制的標志。 三、 首相與內閣制 內閣是英國政府的核心,是首相行使權力的工具。英國政府由首相、閣員大臣、和非閣員大臣組成。從權力結構的角度分析,首相是政府權力的中心,閣員大臣協同首相行使重大的決策權,非閣員大臣只作為行政首長行使政策執行權。 首相是內閣首腦,居實際行政首長的地位。按照慣例由在大選中獲得下院多數議席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所以,實際上首相擁有三重身份:政府首腦、議會領袖和黨魁,這三重身份也賦予了他巨大的權力: 1、 充當內閣與英王聯系的橋梁,實際上行使了巨大的王權,成為「無冕之王」; 2、 有權組建和改組內閣,任免內閣與政府成員和其它各界重要官員; 3、 領導內閣和政府的活動; 4、 通過議會黨團控制議會的運作; 5、 領導和控制執政黨的行為及其取向等。 內閣是在首相的領導下根據慣例行使職能的,1918年政府機構委員的會的報告列舉的內閣的主要職能有: 1、 對提交議會的政策作出最後決定; 2、 按照議會通過的政策,行使最高的行政管理權; 3、 隨時協調和劃定各行政部門的權力。 綜上,如麥金托什所說,「英國內閣的主要任務是協調行政」。不過這種協調權是首相一手操縱的,實際上是首相協調。「內閣政府」成了「首相政府」。 四、 政黨與兩黨制 政黨制度是英國政府工作中的核心元素。英國主要的政黨有:工黨、保守黨、自由民主黨、蘇格蘭民族黨、威爾士民族黨以及北愛爾蘭一些政黨。目前英國實行的是兩黨制,即由兩個主要的政黨輪流組織政府來執掌國家權力,管理國家公共事務。這兩個執政黨即工黨和保守黨。它們的雛形是議會中的托利黨和輝格黨兩大派別,前者主張維護君主特權,後者主張議會主權。1832年議會通過《選舉改革法》以後,原來的政治派別轉型為政黨,即托利黨轉為保守黨,輝格黨轉化自由黨,並形成了兩黨輪流執政的制度。這是世界上最早的政黨制度。一戰後,工黨取代了自由黨,與保守黨輪流執政,把英國現代兩黨制推向了新的階段。 執政黨的主要功能是: 1、 掌握政權、制定政策; 2、 利益綜合、反映民意; 反對黨的主要功能是: 1、 監督執政黨執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持政治體系穩定性和連續性。 政黨是英國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制度得以長久存在和發展的一種內在動力和機制。工黨與保守黨輪流執政,實現執政黨和反對黨的和平、民主的置換,維護了英國社會政治的穩定,是英國資產階級維持和改善其統治的有效方法與手段。 五、 英國政治制度的突出特點 1、 傳統向現代漸進發展 英國是一個十分注重歷史傳統的國家,它的政府體制是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妥協的產物,是通過不斷的改良和漸進的過程建立起來的。 英國資產階級政府體制在形成的歷史過程中最大的特點就是在舊體制上建立新體制,並在新舊體制並存的過程中,把舊體制的權力逐步轉移到新體制手中,不斷向現代體制的方向演變。對於無法廢除的舊體制,英國又十分注意保持在它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使它們在新制度中仍能發揮某些特殊的作用。由此,傳統和現代兩種因素在矛盾、妥協以及相互利用中共同促進了英國政治的發展。 在上述幾大政治主體中,英王、議會貴族院的保留就屬於對傳統繼承,而平民院、內閣、政黨則是隨著資產階級力量的不斷壯大而逐漸發展起來的現代力量。而政治實權正逐漸由前者轉移到後者。以立法權為例,歷史上,英國資產階級取得了議會立法權後,仍然保持「國王在議會中」,允許代表貴族制的上議院和代表共和制的下議院並存。而在以後的發展過程中,立法權逐步從國王手中轉到上議院,使國王成為「虛位君主 」,爾後再從上議院轉到下議院,使上院成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時至今日,立法權又從下院轉到政府內閣手中。 2、 權力結合的政府體制 英國政府體制的建立實行了典型的權力結合。政治主體間的復雜聯系使得各種權力緊密地結合在一起。這表現在: 英王是一切權力的來源,英王雖然在整個政治體系中喪失了實權,但它的觸角仍是無處不在。議會和內閣的幾乎所有活動都以英王的名義開展。 首相一身兼三任:議會領袖、政府首腦和黨魁,將議會、政府和執政黨緊密地聯系起來。由此,立法和行政也就緊密地結合到了一起。通過選舉,在下議院中佔多數的政黨成為執政黨,對立法起主要作用。執政黨的領袖擔任首相,組織內閣,掌握了行政權。同時,所有法官都由作為閣員的大法官直接任命,或經他推薦由國王任命,所以內閣又間接地控制了司法權。因此,內閣實際上是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既是規則的制定者,又是執行者和裁判員。 同理,執政黨也是大權在握。按慣例,首相在組織內閣政府時必須從兩院本黨議員中挑選內閣成員。這樣,執政黨既控制著議會的多數,又支配著內閣政府。另外,由於大法官、最高上訴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等重要司法官員都是由執政黨領袖向國王推薦的,因此,執政黨領袖的政治取向就容易影響到司法官員,從某種意義上講,執政黨部分地控制著司法權。 英國實行君主立憲制,君主為國家元首,行政機關由首相領導。 國家元首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1926年4月21日出生,1952年2月6日即位,1953年6月2日加冕。無實權,只實行禮儀方面的事務。也是世界上最繁忙的公務人員。 議會 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目前,上院共有議員699名,議長歐文勛爵,主要由王室成員、新封終身貴族、少量世襲貴族、司法貴族及教會領袖組成,不經選舉產生。下院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英國的議會有立法權和行政權。但是受到首相的制約。 政府 現政府為工黨政府,於1997年5月1日執政。2001年6月7日,工黨再次獲得大選勝利,並繼續執政。政府也稱內閣,英國的內閣是由議會選舉產生。 政治制度 英國有著悠久的議會民主傳統,實行君主立憲制,君主為國家元首,目前是伊莉莎白二世。英國的立法機關,也就是議會,目前擁有兩個議院。下議院地位較重要,上議院主要是修訂法律的機構。 行政機關由首相領導,英國現任首相為工黨的布朗。通常,首相是在下議院擁有最多席位的政黨領袖。該政黨其他主要成員與首相一起組成內閣,即主要的行政機構。 從嚴格意義上講,英國並非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但現任政府最近在蘇格蘭及威爾士成立了地方分權機構,如設在愛丁堡的蘇格蘭議會及設在卡地夫的威爾士議會。英國還試圖成立北愛地方分權政府,但是由於各政黨之間存在紛爭,以至於被暫時擱置下來。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立法、司法制度與蘇格蘭、北愛爾蘭大不相同。同樣,蘇格蘭的法律與英格蘭的法律也有不少的差異。雖然北愛爾蘭有不少議會法令,但大部分都遵從英格蘭的慣例。它們的共同特點是擁有全國統一的最高法院(上議院),目前英國許多立法適用於英國全境。 英國司法獨立於政府行政機構。

Ⅹ 英國的國王、首相、議會、內閣之間的關系是什麼

責任內閣制度之下的英國國王、議會、首相、內閣的關系是密切聯系、相互制衡。

具體來說:

1、國王是國家元首,是英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也是英國國教世襲領袖。國王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法律上賦予英王的權力由內閣和議會行使。在對外交往代表英國,是英國國家的象徵。

2、議會是國家政治的中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分為上下兩院。上議院是貴族議院。下議院是平民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由普選產生.經過多次改革,上議院在議會中居於從屬的地位,只起輔助性的作用。

3、英國首相:英國政府首腦。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確認並任命後才正式成為首相。首相身兼政府首腦、議會黨團領袖數職,手中握有行政與立法大權,事實上成為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

4、內閣是英國的政府,首相由國王任命,名義上對國王負責,實際上對議會或首相負責,如果議會通過對內閣不信任案時,整個內閣(包括首相)要麼下台,要麼內閣提請國家元首宣布解散議會,重新進行議會選舉。

英國這種獨特的君主立憲制適應了英國社會獨特的國情,為其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10)英國王室和英國教會有什麼聯系擴展閱讀

英國責任內閣制的形成與發展:

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內閣。

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根據《王位繼承法》,由德國的漢諾威選帝侯繼承王位,即喬治一世。由於不懂英語,逐漸對參加內閣會議失去興趣,於是很少出席會議,甚至不出席會議而讓大臣們去料理國事。於是大臣們有事就自己商定對策,然後提交給國王審定。

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主持內閣會議,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內閣制正式形成。

1742年,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此後,「內閣失去下院多數信任必須辭職」成為一種不成文的制度。

1784年,小威廉·庇特試圖通過改革來抑制國王(喬治三世)專權傾向抬頭,而當時有不少議員被國王收買,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議會,他的改革得到新議會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繼續主持內閣17年。

由此形成慣例:內閣失去下院多數議員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若新議會支持內閣,則內閣繼續執政,否則必須辭職,由下院多數派去組閣。由此,形成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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