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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文官考試需要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3-02-06 22:37:25

㈠ 英國文官制度是什麼

英國文官制度就是對文官的錄用、分等、提升、考核制度。

1853年格拉斯頓首相派斯坦福諾斯科特爵士和查爾斯杜維廉爵士研究了當時文官任命和使用的情況提出一份報告,這份報告對文官的錄用、分等、提升、考核等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建議。這些建議以後逐步得到實施到1855年建立了由委員三人組成的文官事務委員會,管理對各部低級工作人員的錄用考試。

到了1870年,政府正式以院令宣布,文官的錄用,須一律通過公開競爭性的選優考試,只有考試合格的人,才能得到任命。這樣,英國的文官制度,才正式確立起來。

歷史沿革:

1833年,英國法案正式實施了文官制度,主張公開競爭以確定公職人員的任用,這種人才的選拔十分的像中國的科舉制度,而確實,這種制度的形成必須要鳴謝中國,因為這就是中國科舉制度的改良版,之所以說它是改良版,是因為除了借鑒了中國的科舉制度外,它還借鑒了東印度公司的管理實踐經驗。

1883年,英國正式頒布了《年金法》,這部法律從法理之上正式建立起來了文官的工資標准,而到了七年後,英國政府第一次對文官崗位進行了一個分類,將文官職務進行了一個細化,使得其更加便於管理。

而十年後,文官的考試內容也進行了一個改革,增加了口試的比重,這使得文官不再只是一個紙上談兵」的職位,而真正的落到了實處。

可以說,在19世紀的時候,英國的文官制度就已經基本確立了,而這也正為二戰後英國文官制度的改革奠定了一個堅實的基礎,所以說這個時期對於英國整個的文官制度是很重要的。

㈡ 英國文官制度的完整的體系

英國文官制度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復雜而又龐大。下面僅就幾個相對重要的部分做一簡明的介紹:
首先,關於文官的選拔制度。在英國,常任文官實行公開競考,擇優錄取的原則,這同時也是西方國家文官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原則之一。文官選拔考試的一般形式包括筆試、口試以及實際操作考試等等。考試分兩輪,首輪考試一般多採用筆試,復試則按所招文官的職位、類別的不同,採取相對靈活的錄取方式。文官一經錄用,非經法定事由或辭職,即可任職終身。
其次,關於文官的紀律制度。一切文職官員(即公務人員)須自覺遵守《榮譽法典》中規定的職業道德,像司法人員一樣,給任何人以公正嚴明的形象,以免引起公民對公務人員的懷疑,使國家、政府的威信受損。因此,公務人員一律不準經商,或是從事與其公職部門業務有關的任何營利性事業。凡利用國家職權泄露國家機密的,將根據《國家保密法》予以嚴懲。同時,公務人員也不可積極參加政治活動,不得公開發表政見或對政府施政任意批評或使政府為難。
再次,關於文官的監管制度。在英國的文官監管制度中,司法監督的機制比較突出。1921年起,英政府於各部門設立行政裁判所,受理行政人事糾紛,以監督文官制度的運作。與此同時,普通法院也有權受理關於行政機關或文官人員違法失職、越權侵權等案件。普通法院對於行政裁判所也實行一定程度的管轄。管轄手段一般採取頒布調查令、訴訟終結令與執行令等手段。例如,法院頒發訴訟終結令,以停止行政裁判所的審判活動。
晉升一般要根據現職年資與服務成績而定。高級人員注重功績,低級人員注重年資,各部未盡相同。一般情形是任職四至六年始可升任高一級職位。升遷由各部升遷委員會加以處理。升遷委員會是臨時性的組織,其成員因處理晉升職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升遷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各部亦不一致。通常都是召集已達「升遷范圍」的人員面試,根據其應付面試的能力以及歷年的考績,來作是否晉升的建議。升遷委員會的建議,系向各部人事處長或常務次官提出,並依各人的年資先後順序列成名單,一旦職位出缺,即依次升遷。
按照目前的規定,每個新進入文職部門的人都有—段試用期(依等級而定,長短不等,在一定情況下延長試用期)。晉級由統考和本部門考績這兩個方面來決定文職人員的升遷。不過英國的行政學專家一般都不主張用考試的方法來決定文職人員的升遷。因為實踐證明,服務多年的人,其考核成績—般都不如剛從學校畢業出來人員,而文職人員如把全部精力都放在應付升級的考試上,就很難專心從事他們所服務的工作。

㈢ 英國文官制度是什麼

女王陛下內務文官隊伍是英國政府部門擔任常任事務官的公務員的總稱,是常在的官僚制建制,其職責是協助向英國君主及國會負責的內閣大臣,包括除外務官員以外的所有中央政府文官,以及蘇格蘭和威爾士兩地政府的文官。

英國的文官(Civil servant)是君主法人(Crown)的雇員,包括中央政府系統非選舉產生且非政治任命的事務官,不包括經選舉或者政治任命產生的內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也不包括軍隊、警察、地方政府以及國會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的官員、國民衛生系統雇員及王室內務官員。

許多英聯邦國家都有類似的政府公務員制度。其特點是:

1、政治中立:文官不會因執政黨的更替而更換。文官主要的工作是執行政策,而非制訂政策;政策失敗,文官亦不用下台,以確保社會穩定。

2、擇優而任:文官由一相對中立的考試制度招聘,以確保文官的才能。

內政部是一個政治中立的機構,其職能是公正地執行民選政府的政策計劃。

像所有的僕人冠,公務員依法從參選的禁止國會議員,因為他們必須秉持政治中立義務。根據 1954 年首次通過並於 1984 年修訂的條例,高級公務員(最高管理級別)成員不得在政黨任職或公開表達有爭議的政治觀點,而中級公務員則不得擔任高級公務員。

(管理)級一般必須徵得許可才能參與政治活動。最初級的公務員可以參與政治活動,但在履行職責時必須保持政治中立。

在大選之前的時期,公務員經歷了深夜,這進一步限制了他們的活動。

歷史沿革

英國有關文官考試、任用、考核、獎懲、培訓、工資、待遇、晉升、調動、離職、退休、職位分類和管理機構等的總稱。是英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英國文官制度建立於19世紀中葉。19世紀以前,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於國王,官員的任免實行恩賜制。1688年確立了君主立憲制,重要官員的任免由議會多數黨掌握,盛行任用私人。1700年《吏治澄清法》規定,除各部大臣及國務大臣外,其他官員均不得為議會下院議員。

自此,英國官員分政務官與事務官。19世紀初,財政部等機構在大臣之下設政務次官和常務次官。1830年,常務次官在大多數部相繼設立,文官制度有了雛形。

1853年議會組織專門委員會,對政府官制和人事制度進行調查,提出《麥克萊報告》。主張考選標准應注意通才,即一般的教育程度及適應能力,反對以應用技術及專門知識為考選條件;職員任用必須經過公開競爭考試。考核及格後接受訓練兩年,按成績分派工作。

這個報告對英國文官制度產生了極大影響。阿伯丁政府委派S.諾斯科特和C.E.杜威廉全面調查官員任用情況。1854年二人提出了諾斯科特-杜威廉報告即《關於建立英國常任文官制度的報告》。它提出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和4項重要建議。從此奠定了英國文官制度的基礎。

1855年5月政府頒布了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一個樞密院令,成立由3人組成的、不受黨派干涉、獨立主持考選事務的文官事務委員會。1870年6月4日政府頒布了關於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二個樞密院令,確立了公開競爭的考試制度。

兩個樞密院令確立了英國文官制度的重要原則,通常把1870年樞密院令的頒布作為英國文官制度正式建立的標志。此後,政府在1875~1930年間先後成立各委員會,專門負責調查研究有關人事制度的問題,並頒布一些新的命令和規定。

1944~1945年政府實行了文官新訓練計劃和新考核方法的兩項改革。1968年富爾頓報告對英國文官制度進行了全面設計,政府採用了其中的一些改革措施。這是英國文官制度上的一次最重大改革。

㈣ 英國文官制度的錄用標准

英國文官制度的錄用標准:
先考試,(1)審查各報考者的證明文件、決定其有無參加考試的資格。
(2)主持考試。
(3)評定考試成績及名次,宣布考試結果。
經過上述測試後,各主考入將各自評分相加,並舉行會議,盡可能達到一致意見,然後提出評分報告。凡第二步驟的測試獲200分以上者,即可交最後決選委員會參加決選。決選委員會由七位委員組成,由文官委員會的首席委員或副首席委員任主席,其他委員則由各部人事處長,副司長以上的文官、大學中的代表、婦女、或工業團體中的人士充任。決選是以口試的形式進行,以決定是否錄用及排列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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