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的過程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個制度建立的過程是怎麼建立的呢?以下是我為你整理的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的過程,歡迎大家閱讀。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的過程
都鐸王朝後期,代表封建勢力的國王同代表資產階級、新貴族利益的議會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尖銳化。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 政治 中心。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
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復辟的斯圖亞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蘭執政威廉和瑪麗同時登位。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於1689年召集議會,通過《權利法案》。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從 法律 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給王權以很大限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是信奉英國國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專制君主為受憲法約束的立憲君主所取代。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
隨後議會又制訂了《叛亂法案》,規定平時國王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才能徵集和維持軍隊,而且這支軍隊只能保持一年。為了防止國王排斥議會而獨斷專行,保證議會能定期召開,議會在1694年制訂了一個《三年法案》,規定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議會,每屆議會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英國議會在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規定英國國王的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英國國王必須加入英國教會;同時,還對國王的其它一些權利作了明確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的實施,使議會權力超過王權,國王「統而不治」的君主立憲制更加不可撼動。
英國君主立憲制特點
君主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在18世紀時,國王還能運用手中的實權,恩賜官職,籠絡保王勢力,以後,王權逐漸削弱。到19世紀中葉維多利亞女王在位期間,王權大大衰落。法律賦予英王的權力,實際上都是通過議會和內閣去行使,王權成為象徵性的。君主必須根據議會意願行使行政權力。
君主名義上是世襲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
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擁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布法律,統帥軍隊、宣戰和媾和等權力。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與封建專制制度下擁有絕對權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憲君主只能是依憲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為國家的象徵。
在對外交往中,君主代表英國;英王(女王)是英國國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國民效忠的對象,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現在位女王的頭銜全稱「天佑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她的其他領土及領地的女王、英聯邦元首、__護教者伊麗莎白二世」就表明英王的權力;
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詢權、支持權和敬告權;英王(女王)作為英聯邦首腦,還起著維系英聯邦紐帶的作用。
雖然如此,英王仍是資產階級國家政權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作為國家的象徵,英王可以在維護國家團結、調解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等方面發揮作用,或就內政、外交問題提供可資參考的 意見 ;在特殊情況下,也還可以行使憲法賦予的某些權力。
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
光榮革命以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統治確立,推翻了君主專制,議會的權力大增,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在議會通過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國王權力的法案。其中,1689年頒布的《權利法案》影響最為深遠。
《權利法案》以明確的法律條文,限制國王的權利,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等權力。這樣,封建時代的君權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權力由法律賦予,受到法律嚴格制約。
議會君主制政體的權力重心在議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
英國議會實行兩院制。
上院議員不經選舉,由各類貴族組成,故上院也叫貴族院。上院議員有1156人(1980)。
下院選舉產生,貴族不得競選下院議員。下院任期5年,屆滿全部改選。下院有議員635人(1980)。
在1832年改革以前,議會選舉制度十分混亂。從中世紀延續下來的一套舊選舉制度沒有改造,議會為一小撮貴族寡頭操縱,議員或是由控制選區的特權人物指派、贈送,或是靠恫嚇或賄賂選民當選,完全不是民主選舉。
1832年進行了第1次全國規模的議會改革,調整了選區,取消一部分貴族操縱的「衰敗選區」,補充或分配給新興工業城市以議員席位;整頓了選舉的財產資格。使工業資產階級的代表得以進入議會,大大加強了在議會中的作用,為工業 資本主義 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保障。
1867、1884年又一再降低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1872年,議會通過秘密投票法,使選民能夠自由表達個人意志;1883年通過取締選舉舞弊法;1885年,在英國 歷史 上第一次確定按人口分配議席的原則。通過19世紀中期議會這一系列的改革,資產階級爭得政治統治權,打擊並排擠王權和貴族對議會的控制,使議會下院成為表達資產階級意志的最高權力機構,促進了議會民主。
20世紀以來,選舉權不斷擴大。1969年《人民代表製法》規定,凡年滿18歲以上沒有被法律剝奪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享有平等選舉權。又規定,年滿21歲以上的英國男女臣民(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例外),經所在選區兩名選民提名、8名選民同意者,可登記為候選人。候選人名單,一般由參加競選的各黨派提出。
議會的職權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 議案 、議會 辯論 、經三讀通過、送交另一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英王批准只是一種形式,從18世紀初葉以來,英王從未行使過否決權。
議會的財政權由下院行使,實際上議會對財政起不了監督作用,財政大權為內閣一手把持。
議會對行政的監督權可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議員有權對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質詢;有權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最後,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這是對政府監督的最重要手段。在如果不信任案通過,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議會君主制所確定的議會至上原則,在19世紀中期確曾一度成為政治生活的現實。從19世紀末葉以來,隨英國政治制度漸趨保守,議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下降。國家權力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
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即新教徒),這意味著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評價
傳統 馬克思主義 認為立憲君主制優於專制君主制,但共和制又優於立憲君主制,比如 歷史學 家劉宗緒、劉祚昌、唐德剛等都反對簡單地把君主制與封建殘余等同,認為在特定歷史環境下君主立憲制對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進入21世紀的中國,對傳統的君主制有了一個新的看法。一些學者認為應該從人文的角度重新定位君主制中君主在國民中的精神領袖作用,擯棄封建殘余的不當說法。
簡要概括:英國君主立憲制是以代議制為基礎,以責任內閣制為核心的。英國國王是國家元首,但平常僅僅扮演儀式性的角色,實際最高行政首長是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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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英法議會君主制形成的歷史原因
英國君主立憲制,簡單講,是資本主義發展不夠充分,資產階級與王權妥協的結果.
1688年"光榮革命"後,英國議會通過<<權利法案>>,用法律的形式對議會主權至上的原則認定,從此確立君主立憲制.
18世紀早期,英王喬治一世不再參加內閣會議,而是指定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主持,此後議會的權力日益超過國王的權力,國王逐漸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特點:
*君主「統而不治」(虛君);
*議會居權力中心(內閣對議會負責);
*內閣由議會選舉多數黨組成
法國君主立憲制時間非常短,<<1791年憲法>>確立君主立憲法政體,1792年人民再度起義監禁國王,結束君主政體.此後,法國為議會共和制.----特點:
*總統由參議院和眾議院聯席會議選出,任期7年連選連任,
*議院中擁有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內閣。
⑶ 英國的議會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中文簡稱英國國會,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地(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由於以英聯邦國家為代表的許多國家,其立法機構以英國國會為原型,英國國會通常被稱作「國會之母」。但這卻是對約翰·布賴特(John Bright)的錯誤引用。實際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國會政府的先鋒國家擴大投票權利的文章中談到「英格蘭是國會之母」。在中世紀時期,如今的聯合王國是分成三個王國,分別為英格蘭、蘇格蘭與愛爾蘭,其三個王國也分別有自己的議會。根據1707年的聯合法案將英格蘭議會與蘇格蘭議會合並成為大不列顛議會,在1800年所通過的聯合法案再將愛爾蘭議會合並,成立了聯合王國議會。英格蘭議會 英格蘭國會的起源可追尋到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盎格魯撒克遜國王通常由一個被稱為咨議院(Witenagemot)的議會輔佐,咨議院通常由國王的兒子和兄弟組成。郡守(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長官,以及高級神職人員在咨議院同樣擁有席位。國王仍擁有最終權力,但法律卻只能通過尋求咨議院的建議(以及後期的咨議院同意)而制定。 註:Witenagemot 又譯作賢人會議 Palace Of Westminster又譯作威斯敏斯特寺盎格魯撒克遜民族國家(Body politic)在1066年被來自諾曼底的征服者威廉徹底改革。威廉將其祖國法國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帶到英格蘭。隨後他便將土地賜予其重要的軍事支持者,這些人又將土地贈與他們的支持者,從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級制度。那些直接從國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稱為領主(Tenants-in-chief),而他們的領地被稱為采邑(Manors)。威廉一世是一位專制君主,但理所當然的是,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由領主和神職人員組成的議會尋求咨詢。在1215年制定的大憲章中,確立了國王不能隨意課征任何稅賦。但實際上遵守大憲章的英國國王並不多。三個部分組成了國會: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這三個部分相互分立。上議院議員被法律禁止從下議院議員中選出。雖然並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君主按照慣例,並不投票。根據王室特權和政府協議,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勛。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國王還需要委任一個下議院的議員來組建內閣,內閣的成員同樣來自於下議院,這個人必須得到下議院多數的支持。這通常是一個簡單的決定。雖然偶爾國王必須做出一個決斷。如1963年,當被認為是一個負責任的首相哈羅德·麥克米蘭(Harold MacMillan)患上了晚期癌症時,對道格拉斯·霍姆(Douglas-Home)的任命。英國上議院並非「毫無」實權。上院原由終生議員(非世襲)與世襲議員組成,後來世襲議員數量被減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襲貴族互選。上院對預算案否決,若下院重新可決,則上院之決議立即無效。上院對其他法案之否決,若繼續經下院連續兩會期可決(約一年),上院決議無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權力。上院議員也有可能因同僚決議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上院撤銷仍任職歐洲敵國王室的本國貴族職權。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須經英國君主批准。而且兩院的權力仍來自國王所代表的主權,稱為「王在國會」。前次君主否決國會法案在1708年,被否決的是蘇格蘭民兵法。上院也仍有彈劾審判權及叛國罪審判權。下院通過之內閣官員彈劾應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發生於1806年。2006年曾有下議院彈劾首相托尼·布萊爾動議,沒有通過。法理上,國王代表最高司法權,國會兩院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後來不參加審判事務,所以上院是實際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數眾多,實務上承審人員僅是晉封上院「法律貴族」終身職的少數法官。這些人等於是具有國會議員資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紀起,他們不參與上院議案投票。也極少對政治議題發言。 英國依照「主權不可分割」觀念,以國王為主權象徵而將三權分授國會的內閣與兩院。但集中權力之餘,仍保有某種彈性。這種彈性仰賴英國人的深刻的政治經驗與精明的局勢判斷來運作。是以某些憲政機構的權力雖然久未使用,不能視為不存在。但卻沒有人以愚昧和魯莽去隨意改造和推翻。
⑷ 為什麼會有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共和制,總統制共和制,他們是怎麼來的
君主立憲制又名立憲君主制或議會君主制,最早出現在英國(英國1640~1688年進行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議會為限制國王的權利頒布了《權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對國王進行了明確的制約,規定不經議會批准,國王不能征稅、不能在和平時期維持常備軍、既不能廢除法律也不能停止法律的執行。)是資產階級的一種統治形式,18世紀初,英國議會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進一步削弱國王勢力,鞏固議會權利。君主名義上有很大的權利,實際上國家權力的中心在議會,議會主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財政的監督權,也對國王的權力進行制約。英國君主立憲制出現以來,不斷完善,後又出現了內閣,後來內閣權利日益擴大,成為最高行政機關,內閣首相也成為政府首腦,19世紀晚期,國王日益成為一種權利的象徵,管理國家的權力基本上由議會和內閣行使,國王在調解各派矛盾、維護國家安定等方面發揮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世界上還保留了君主的國家基本上都實行君主立憲制,如日本、西班牙、丹麥等。
打得我累死了,下面的我就搬別人的了
共和制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政體(和這樣統治的國家),那裡君主不是國家的最高首腦。
這個詞起源自拉丁文res publica,意思是「公共事務」。 共和的根本原則是天下為公,國家權力是公有物,國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業。共和在本意上是通過制度組織起來的公共事務領域,而不是一種組織形式或政體。共和主義強調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與中立性,即政府必須為所有人的利益服務(公益),而不能只為少數當權者的利益服務。然而民主的概念不是共和制暗含的。共和制政府形式可以包含有限的民主,那裡這些權利僅對有限的人群允許,如在今天的許多獨裁或極權國家的情形。這個詞意思也足夠寬泛到包括許多今天的高級民主制。
最早的共和政體可以追溯到西亞的阿卡德(Akkad)。最著名的古代共和國,則是公元前509年建立的羅馬共和國。在現代民主制度出現之前,還有許多國家採用共和政體,比如說中世紀的威尼斯共和國。這也說明,「共和」未必一定是「民主」的。
在古代,雖然共和名義上是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這還不包括沒有公民權的奴隸,但實際上則多是貴族共和。在這些共和國里,只有貴族才有參政的權力。羅馬共和國就是這樣一個例子。
現代共和制度則強調所有公民的參與國家的法律制定,政策制定和執行。當然參與的過程可能是直接的;或者間接的,比如通過代議制民主。在現代,共和國家的首腦通常僅為一人,總統。但有一些例外,例如瑞士,她有一個七人委員會作為國家首腦,稱為瑞士聯邦議會,還有聖馬利諾,國家首腦的位置由兩人共享。
有人認為,英國是近代第一個共和國,雖然英國在政體上是君主立憲,但人們又稱它為「虛君共和」,因為君主只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法律規定國家的主權屬於人民。因此孟德斯鳩就認為「英國是個裹著君主制外衣的共和國」。
在共和制和君主制間劃一個精確的線非常困難,而且確實沒有什麼可以說某一個比另一個更民主,因為國家首腦(君主或總統)的權力可能完全是儀式上的 ,(盡管一個帶有被選舉首腦的民主制通常被認為比君主制更民主)。 君主通常統治一生,當他們死後由一個親屬接替,由他們自己選擇或或根據繼位規則。共和國的總統,相反,通常被選舉為一個有限的期限,他們的繼任由選舉他們的人來選擇。現在甚至非民主的共和通常宣稱是民主的。盡管選舉的結果可能是確定的,也仍然保持正常選舉的儀式來選舉他們國家的首腦,而且通常在這些國家首腦自動離開位置(通過辭職或引退),或被統治精英的其他成員強迫離開(通過憲法的手段)。但仍有一些例外 -- 例如,每一個新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通過帝國的首腦選舉,盡管幾個世紀以來選舉特定家族的後裔到這個位置是通常的慣例。可能在現在君主制最重要的例外是在聯合王國使用寡頭的選舉形式 (稱為樞密院)。
另外,老的詞義定義使用「共和」描述那種通常稱為代議民主,它將「民主」詞義"限制僅為直接民主。更多這個詞義的使用和歷史的討論參見民主。甚至這個用法也沒有包含許多共和制,過去的和現在的,那些根本不民主的(盡管很少現代的共和允許他們缺乏民主)。
使用這個老的含義,可以說美國是聯邦共和制,而不是民主制。(盡管大多數人,包括大多數美國人,稱之為民主,他們使用的是現代定義,而不是這里老的定義)。 共和這個詞義的使用在美國開國者時期非常通用。美國憲法的作者為很多原因故意選擇了他們稱為的共和制。例如,對每一個政治問題從每一個公民收集選票是不切實際的。理論上,議員可以比普通平民更博學和更少情緒化。另外,共和可以設計為用來抵抗"多數的暴政"的保護。聯邦擁護者描述了這個觀點,純民主實際上非常危險,因為它允許多數侵害少數的權利。通過他們稱為共和制的形式,代表人用許多不同的方式來選擇(總統, 議院,參議院和州官員被分別選舉),這使多數更難足夠的控制政府來侵害少數。
共和政體也是中華民國的政體。其他共和的例子包括英國革命時期,法國,和德國。 中國共產黨治理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由於歷史上,社會發展上與世界各個國家不大相同,因此它的的「共和」與其他國家有些差異。
⑸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形成過程及特點
1640年革命爆發——1649年1月處死英國國王查理一世,英國建立共和國——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1688年「光榮革命」爆發
特點:1.國王(女王)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2.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
3. 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
⑹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和形成過程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1688年政變後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國家政體,也稱議會君主制,屬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體類型。接下來分享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和形成過程。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君主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君主名義上是世襲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擁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布法律,統帥軍隊、宣戰和媾和等權力。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議會君主制政體的權力重心在議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
17世紀的英國經過資產階級革命,到1688年「光榮革命」,標志著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統治在英國最終確立。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以明確的條文來約束國王的權力,後來,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對王權做了進一步的具體限制,並且把包括國王繼承權和任命法官等重大問題的權力都掌握在議會手裡。
通過這些法律文獻,國家的實際權力逐漸轉移到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通過19世紀的議會改革,選舉權不斷擴大,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得到長足發展;隨著責任內閣制的確立,兩黨制的發展,英國現代意義上的君主立憲制日趨完善起來。
⑺ 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怎樣形成發展的
一、應該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形成
1、經濟基礎: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出現新興資產階級和新貴族
2、政治前提:英國資產階級革命。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
3、歷史傳統:法律至上,有限王權。英國議會起源於中世紀,到13世紀會議制度基本形成。
4、理論依據:英國啟蒙思想家的生意,當時著名的思想家:洛克(君權神授)
5、開始確立:1869年《權利法案》的頒布。
6、發展完善:責任內閣制和議會改革。
二、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形成七大歷史事件:光榮革命、 孟福爾議會、愛德華一世、中世紀時期、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權利法案》、逐步確立的過程。
三、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這種政治體制雖然有其歷史局限性,但它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
⑻ 英國議會制的產生發展及完善過程
英國議會制度的產生已有700多年的歷史,我國學者普遍把1215年《大憲章》的制定、1258年《牛津條例》制定和1295年「模範議會」的召開,當作英國議會制度從起源到形成的界標。
1、《大憲章》、《牛津條例》制定是英國議會制度的開端
《大憲章》是國王約翰被迫和大貴族簽訂的一份文件,是在英國乃至世界歷史上最早的一部具有憲法性質的成文法。
《牛津條例》是繼《大憲章》之後的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獻,其重要意義是在英國歷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對委員會而非國王負責以及定期召開議會的原則。這等於公開宣布王在法下和議會是全國最高立法機構。
2、平民進入議會和兩院制的形成
愛德華二世期間,大貴族成立貴族立法團,負責制定政府 改革法令,為提高權威性,立法團有意吸收平民代表參加。而國王為了加強王權,抑制貴族勢力,也樂意召集平民代表出席議會。1325年後,無平民代表即可召開議會的時代最終結束了。英國議會經過一百多年的漫長歲月,終於走完萌芽、產生和形成的過程。
3、「光榮革命」奠定了英國君主立憲制
17世紀中期,隨著英國經濟的發展,新興階層的出現 ,他們極力要求參與國家政事,他們以議會為陣地 ,反對王權。經過1688年的「光榮革命」,英國政治制度從君主制過渡到君主立憲制。
4、19世紀中後期三次議會改革
1832年、1867年、1884年的三次議會改革,為英國兩個政黨建立完善的全國性組織機構添加了新的動力,同時也為全面實現普選和以後的議會改革掃清了障礙。
⑼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如何形成的
【形成歷史】
孟福爾議會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無視《大憲章》,指定親信取代具有否決權的15人會議。國王同貴族之間以及貴族內部出現紛爭,以西蒙·德·孟福爾為首的貴族反對派在內戰中獲勝,他於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宮召集會議,出席的除循慣例有僧俗貴族外,還有每郡2名騎士代表、每大城鎮2名市民代表,史稱「孟福爾議會」。
一般認為這是英國議會的開端。
愛德華一世
1295年,愛德華一世(1272~1307在位)為籌集戰費又召集議會。其成分同前一次議會,約有400餘名議員出席。此後議會仿此例經常召開,這次議會有"模範議會"之稱。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騎士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經常不在一起開會。
中世紀時期
從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以後,下院權力不斷擴大,到15世紀末,已有提出財政議案權和法律議案權。但總的說來,中世紀時期的議會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為封建統治階級服務。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
都鐸王朝後期,代表封建勢力的國王同代表資產階級、新貴族利益的議會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尖銳化。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
《權利法案》
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復辟的斯圖亞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蘭執政威廉和瑪麗同時登位。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於1689年召集議會,通過《權利法案》。
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給王權以很大限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是信奉英國國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專制君主為受憲法約束的立憲君主所取代。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
權利法案內容
1.限制國王的權利,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等權利。
2.議會不但掌握制定法律的權力,還可以監督政府和決定重大的經濟政策。
逐步確立的過程
隨後議會又制訂了《叛亂法案》,規定平時國王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才能徵集和維持軍隊,而且這支軍隊只能保持一年。為了防止國王排斥議會而獨斷專行,保證議會能定期召開,議會在1694年制訂了一個《三年法案》,規定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議會,每屆議會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英國議會在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規定英國國王的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英國國王必須加入英國教會;同時,還對國王的其它一些權利作了明確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的實施,使議會權力超過王權,國王「統而不治」的君主立憲制更加不可撼動。
【簡介】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1688年政變(見光榮革命)後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國家政體, 也稱議會君主制或立憲君主制,屬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體類型。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這種政治體制雖然有其歷史局限性,但它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一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⑽ 英國議會產生的原因
英國人崇尚自由,他們喜歡別人稱他們為「生而自由」的英國人。所以,他們不喜歡被約束。在英國,抗拒王權、限制王權被看作是自由的傳統(貴族逼迫失地王約翰簽署《大憲章》)。在英國歷史中,國王與貴族始終不分上下,誰也難以徹底制服對方,結果形成了長期的抗衡。抗爭在相對平衡的狀態下不斷持續,終於形成了國王與貴族不流血的競技場——議會。在國王與貴族的斗爭過程中,王權應該受到限制的思想逐漸形成封建關系,並以律令的形式固定下來。經過四百多年的發展,於1689年確立了君主立憲制,具體如下:
議會的前身是大議會和小議會,13世紀後小議會逐漸變為御前議會。
起源於1215年的《大憲章》——王在法下;
議會的雛形:牛津議會(公眾選舉性)——生而自由;
1264年和1265年的西門議會(中產階級進入議會)
1295年的模範議會(中等階級被普遍認可,為下院的產生奠定基礎)
1322年《約克法令》——王在議會
1689年《權利法案》(議會的權力高過王權,議會主權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