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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君主立憲以什麼為基礎

發布時間:2023-02-12 17:25:19

①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的過程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個制度建立的過程是怎麼建立的呢?以下是我為你整理的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的過程,歡迎大家閱讀。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的過程
都鐸王朝後期,代表封建勢力的國王同代表資產階級、新貴族利益的議會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尖銳化。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 政治 中心。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

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復辟的斯圖亞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蘭執政威廉和瑪麗同時登位。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於1689年召集議會,通過《權利法案》。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從 法律 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給王權以很大限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是信奉英國國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專制君主為受憲法約束的立憲君主所取代。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

隨後議會又制訂了《叛亂法案》,規定平時國王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才能徵集和維持軍隊,而且這支軍隊只能保持一年。為了防止國王排斥議會而獨斷專行,保證議會能定期召開,議會在1694年制訂了一個《三年法案》,規定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議會,每屆議會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英國議會在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規定英國國王的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英國國王必須加入英國教會;同時,還對國王的其它一些權利作了明確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的實施,使議會權力超過王權,國王「統而不治」的君主立憲制更加不可撼動。
英國君主立憲制特點
君主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在18世紀時,國王還能運用手中的實權,恩賜官職,籠絡保王勢力,以後,王權逐漸削弱。到19世紀中葉維多利亞女王在位期間,王權大大衰落。法律賦予英王的權力,實際上都是通過議會和內閣去行使,王權成為象徵性的。君主必須根據議會意願行使行政權力。

君主名義上是世襲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

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擁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布法律,統帥軍隊、宣戰和媾和等權力。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與封建專制制度下擁有絕對權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憲君主只能是依憲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為國家的象徵。

在對外交往中,君主代表英國;英王(女王)是英國國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國民效忠的對象,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現在位女王的頭銜全稱「天佑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她的其他領土及領地的女王、英聯邦元首、__護教者伊麗莎白二世」就表明英王的權力;

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詢權、支持權和敬告權;英王(女王)作為英聯邦首腦,還起著維系英聯邦紐帶的作用。

雖然如此,英王仍是資產階級國家政權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作為國家的象徵,英王可以在維護國家團結、調解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等方面發揮作用,或就內政、外交問題提供可資參考的 意見 ;在特殊情況下,也還可以行使憲法賦予的某些權力。

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

光榮革命以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統治確立,推翻了君主專制,議會的權力大增,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在議會通過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國王權力的法案。其中,1689年頒布的《權利法案》影響最為深遠。

《權利法案》以明確的法律條文,限制國王的權利,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等權力。這樣,封建時代的君權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權力由法律賦予,受到法律嚴格制約。

議會君主制政體的權力重心在議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

英國議會實行兩院制。

上院議員不經選舉,由各類貴族組成,故上院也叫貴族院。上院議員有1156人(1980)。

下院選舉產生,貴族不得競選下院議員。下院任期5年,屆滿全部改選。下院有議員635人(1980)。

在1832年改革以前,議會選舉制度十分混亂。從中世紀延續下來的一套舊選舉制度沒有改造,議會為一小撮貴族寡頭操縱,議員或是由控制選區的特權人物指派、贈送,或是靠恫嚇或賄賂選民當選,完全不是民主選舉。

1832年進行了第1次全國規模的議會改革,調整了選區,取消一部分貴族操縱的「衰敗選區」,補充或分配給新興工業城市以議員席位;整頓了選舉的財產資格。使工業資產階級的代表得以進入議會,大大加強了在議會中的作用,為工業 資本主義 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保障。

1867、1884年又一再降低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1872年,議會通過秘密投票法,使選民能夠自由表達個人意志;1883年通過取締選舉舞弊法;1885年,在英國 歷史 上第一次確定按人口分配議席的原則。通過19世紀中期議會這一系列的改革,資產階級爭得政治統治權,打擊並排擠王權和貴族對議會的控制,使議會下院成為表達資產階級意志的最高權力機構,促進了議會民主。

20世紀以來,選舉權不斷擴大。1969年《人民代表製法》規定,凡年滿18歲以上沒有被法律剝奪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享有平等選舉權。又規定,年滿21歲以上的英國男女臣民(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例外),經所在選區兩名選民提名、8名選民同意者,可登記為候選人。候選人名單,一般由參加競選的各黨派提出。

議會的職權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 議案 、議會 辯論 、經三讀通過、送交另一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英王批准只是一種形式,從18世紀初葉以來,英王從未行使過否決權。

議會的財政權由下院行使,實際上議會對財政起不了監督作用,財政大權為內閣一手把持。

議會對行政的監督權可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議員有權對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質詢;有權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最後,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這是對政府監督的最重要手段。在如果不信任案通過,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議會君主制所確定的議會至上原則,在19世紀中期確曾一度成為政治生活的現實。從19世紀末葉以來,隨英國政治制度漸趨保守,議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下降。國家權力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

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即新教徒),這意味著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評價
傳統 馬克思主義 認為立憲君主制優於專制君主制,但共和制又優於立憲君主制,比如 歷史學 家劉宗緒、劉祚昌、唐德剛等都反對簡單地把君主制與封建殘余等同,認為在特定歷史環境下君主立憲制對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進入21世紀的中國,對傳統的君主制有了一個新的看法。一些學者認為應該從人文的角度重新定位君主制中君主在國民中的精神領袖作用,擯棄封建殘余的不當說法。

簡要概括:英國君主立憲制是以代議制為基礎,以責任內閣制為核心的。英國國王是國家元首,但平常僅僅扮演儀式性的角色,實際最高行政首長是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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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7年高中政治《英國國王與君主立憲制》測試試卷

② 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如何確立起來的

(1)17世紀的英國經過資產階級革命,到1688年「光榮革命」,標志著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統治在英國最終確立。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以明確的條文來約束國王的權力,後來,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對王權做了進一步的具體限制,並且把包括國王繼承權和任命法官等重大問題的權力都掌握在議會手裡。通過這些法律文獻,國家的實際權力逐漸轉移到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2)通過19世紀的議會改革,選舉權不斷擴大,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得到長足發展;隨著責任內閣制的確立,兩黨制的發展,英國現代意義上的君主立憲制日趨完善起來。

(3)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以代議制民主為基礎,以責任內閣制為核心;國王是國家元首,但統而不治;奉行議會至上和分權制衡的原則。

(4)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有利於緩解日益激化的社會矛盾,促使英國進入到一個政治穩定、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它順應了資產階級民主與法制的社會的歷史潮流,促進了資產階級政治文明的發展。對於歐洲和北美地區,以及其他英國海外殖民地的政治文明進程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迄今為止,從世界范圍來看,代議制度成為眾多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努力實現民主的重要實踐途徑。

③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礎運轉方式組織方式核心方式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1688年政變(見光榮革命)後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國家政體,

也稱議會君主制或立憲君主制,屬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體類型。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是從1640年查理一世召開新議會的事件開始到1688年議會反對派發動宮廷政變(又稱光榮革命)結束,以新貴族階級為代表推翻專制統治建立起英國民主制度的社會革命。推翻了封建統治,並在1689年頒布文獻《權利法案》以法律形式對王權進行明確制約,確立了議會君主立憲制。

15世紀末到20世紀初,隨著英國海外貿易的發展和原始的資本積累,英國的資本主義迅速發展起來。資本主義的發展促使資產階級新貴族形成,他們同資產階級有著共同的利益,但17世紀時,斯圖亞特王朝理厲行專制統治,經常觸犯資產階級的利益,宗教專職政策也進一步激化了階級矛盾,最終導致了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爆發。


運轉方式


英國議會實行兩院制。

上院議員不經選舉,由各類貴族組成,故上院也叫貴族院。上院議員有1156人(1980)。

下院選舉產生,貴族不得競選下院議員。下院任期5年,屆滿全部改選。下院有議員635人(1980)。

議會的職權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另一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英王批准只是一種形式,從18世紀初葉以來,英王從未行使過否決權。

議會的財政權由下院行使,實際上議會對財政起不了監督作用,財政大權為內閣一手把持。

議會對行政的監督權可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議員有權對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質詢;有權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最後,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這是對政府監督的最重要手段。在如果不信任案通過,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議會君主制所確定的議會至上原則,在19世紀中期確曾一度成為政治生活的現實。從19世紀末葉以來,隨英國政治制度漸趨保守,議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下降。國家權力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


核心方式


內閣是政府的領導核心,其中心人物是內閣首相。按慣例首相兼任內閣首席財政大臣。在內閣出現早期,首相多由貴族議員出任,後來是下院議員任首相者居多。近百年來,首相只來自下院已成慣例。首相既是行政首腦,又是議會多數黨領袖,他集行政和立法大權於一身,控制著國家的統治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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