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相與總統的區別。
議會君主立憲制。議會君主立憲制是以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君主不直接支配國家政權的政體形式。這種政體形式又稱議會君主制。國家的行政管理由內閣負責。內閣的首腦為首相,他由通過選舉而在議員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再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然後提交君主任命,組成內閣。君主只是在名義上代表國家,並無實際行政權力。內閣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監督,向議會報告工作。內閣如失去議會信任,則必須辭職或提請君主解散議會。這時,君主亦只能照例表示同意,所以,君主是按內閣的意見行使形式上的權力,並代表國家進行禮儀活動。君主盡管是「虛位元首」,但仍具有顯赫的政治地位和象徵國家的尊嚴。這種類型的政體之所以存在,是由於某些國家情況特殊,當由封建社會轉向資本主義社會時,革命不徹底,而保留下君主制的形式特點所致。它首先於1686年出現於英國。通過「光榮革命」,英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然後,一些國家亦仿效英國建立此種政體。目前,除英國外,君主立憲的國家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挪威、日本、泰國等國。
1)總統制。總統制是指總統既擔任國家的元首又擔任政府的首腦的一種政體形式。它不在於國家是否有總統。例如,義大利設有總統,但是在義大利,總統只擔任國家元首,而作為政府的首腦則是總理。因此,盡管在義大利有總統這一職位,但是義大利實行的並不是總統制,而是內閣制。
總統通常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議會的議員也是定期由公民選舉產生。但是,總統與議會是相互獨立的,總統只向人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政府只向總統負責,不向議會負責。總統不能解散議會,議會也不能用不信任票迫使總統辭職。總統雖然可以對重大問題進行個人決策,但是議會最後通過的議案,總統必須執行。
總統制始於美國。在1787年,美國在制定國家憲法時,採取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又相互制約的原則。通過選舉來確定總統,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腦,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具有極大的權力,同時又受到相當程度的制約。
總統可以指定人員擔任政府公職和組成內閣,有權接受部長的辭職或解除其職務。總統領導內閣,但內閣只是總統的集體顧問,重大事務由總統個人決定。總統與國會的關系是國會有立法權,對國會通過的法案總統可以否決,但國會可以再以2/3多數通過後,不經總統批准即可成為法律。總統有權任命高級官員,但要得到國會的認可,同時國會還有權根據法律對總統與政府高級官員的違憲犯法行為進行彈劾。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提名並經國會認可方能擔任,而最高法院可以對國會通過的法律以違反憲法為由宣布無效。
總統制是當前各國較為普遍採用的一種政體。除美國外,實行總統制的國家還有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印尼、埃及等國。
(2)內閣制。內閣(cabinet)一詞來源於法語,有「內室」、「密室」之意。內閣作為政府機構始於英國,它是由英國國王的最高咨詢機關(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該詞後來被其他國家採用,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名稱和組織形式。
內閣制是以議會為基礎而形成的。內閣的首腦由議會中通過選舉而產生的議員中佔多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內閣的成員由內閣的首腦從與其政見相近的議員中挑選,或由參加內閣的各黨派協調分配名額產生,然後提請國家元首任命。國家元首隻是在名義上代表國家,執行些禮儀上的活動,並無實際權力。國家實際權力在內閣,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向議會負責。國家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都必須由內閣首腦或有關閣員簽署。內閣向議會負責,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如議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就只有向國家元首提出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腦重組內閣,或者是由內閣提議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進行議會大選,然後,根據大選結果組織內閣。內閣總攬國家政務,其首腦有權任命所有政府高級官員,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一切重大方針與政策。
由於內閣制政府是以向議會負責為特徵,故亦稱之為責任內閣制或議會內閣制。屬於這類政體的國家有義大利、德國、希臘、印度、新加坡等國家。
不論是內閣制還是總統制,由於各個國家的歷史條件和現實情況不盡相同,其憲法所規定的政體形式也不盡相同,可以說大同小異,依其主要特點可分屬於二者中的某一類。但是,也有介於二者之間的,例如法國就是這樣。法國有總統,也有總理。總統權力很大,是國家的權力核心。總統除擁有任命高級文武官員,簽署法令,軍事權和外交權等一般權力外,還擁有任免總理和組織政府、解散國民議會、舉行公民投票、宣布緊急狀態等非常權力。總理領導政府的活動,雖向議會負責,但卻聽命於總統,起輔佐總統的作用,其政府成員亦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免。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雖擁有立法權、預算表決權和監督權,但卻受到總統與政府的限制。由於上述職權的劃分,故稱法國的政體為半總統制或總統制內閣制。
2. 英國總統和英格蘭總統區別
英國總統和英格蘭總統區別如下:
1、英格蘭沒有總統而英國有總統。
2、英國實行的是君主立憲制,國家的元首稱為國王或女王而英格蘭總統是共和制國家最高行政國家元首的名稱。
3. 總統,首相,國王有什麼區別
國家元首是一個國家在實際上或形式上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是國家機關體系中實質上或象徵地居於首腦地位的部分.因此,國家元首不是個人權力的體現,而是一個重要的國家機關.自國家產生後,無論國家性質如何,通常都設有國家元首.在君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稱為國王或皇帝等,在共和制國家中,國家元首稱總統、主席等.
現代國家元首在實質上或形式上代表整個國家,發揮著重要作用.
1、資本主義國家元首制大體分為三種,即君主元首制、總統元首制和集體元首制.
2、社會主義國家元首從屬於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並且是國家權力機關的一個組成部分.社會主義元首制有個人元首制和集體元首制兩種.我國就屬於集體元首制.在我國,國家元首的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家主席共同行使.
4. 總統在不同的國家有什麼不同的權利和地位
英國是君主立憲是國家。
1 議會共和制
共和制是資產階級國家所採取的繳為普遍的政權組織形式。它通常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並有一定任期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資產階級實現其階級統治的理想形式。
(1)議會共和制:凡是政府(內閣)由擁有多數議席的政黨組成並對議會負責的國家,稱為議會制共和國。
如:印度、德國
(2)總統共和制:凡是由總統直接領導政府,總統擁有最大的權力,政府不對議會負責的國家,稱為總統制共和國。
如:巴西
(3)委員會制:瑞士聯邦是採取委員會制的典型,所謂委員會制,是指國家的最高行政權由委員會集體行使的一種制度,亦稱「合議制」。
2 總統制
總統擔任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行使國家最高行政權力的政體形式。與內閣制相對。在總統制下,總統獨立於議會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總統只向人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有些國家雖然也設總統,但總統只是國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腦,內閣由議會產生,只對議會負責。這種情況不屬總統制。
美國是實行總統制的典型,其特點是: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的實際權力非常廣泛。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政府不對國會負責,只對總統個人負責。總統有權接受部長的辭職或解除其職務。內閣由總統指定的官員(通常為各部部長)組成,只是總統的集體顧問。國家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完全分立,權力相互制衡。議員和政府官員不得相互兼任,國會無倒閣權,政府也無解散國會的權力。但國會行使立法權受總統的制約,如美國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可行使否決權,但國會再以2/3 多數通過,不經總統批准即可成為法律。總統的權力也受國會的制約,如總統對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命要得到參議院的認可,總統和政府高級官員如違憲犯法,國會可提出彈劾。
3 半總統半議會制
如:法國
5. 英國和美國的政治體制有什麼區別
英國的政治體制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美國的政治體制是總統共和制,區別如下:
一、概念不同
1、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簡稱議會君主制。其主要特點是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議會選舉產生的政府首腦組織政府,是真正的國家權力中心。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
2、美國總統共和制
指國家最高權力由總統和議會按不同職能分別執掌和行使的一種政體形式。總統共和制下,總統和議會分別由選舉產生,任期限定,內閣由總統組織並對總統負責(又稱之為組閣),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與議會之間有權力制約關系。
總統共和制是指以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由總統直接領導政府,政府不對議會負責而對總統負責的國家政體形式。
二、實行國家不同
1、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摩納哥、安道爾、挪威、日本、丹麥、馬來西亞、柬埔寨等。
2、美國總統共和制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總統共和制的國家。目前美國、巴西、墨西哥、智利、菲律賓、埃及、剛果民主共和國、土耳其等國採用總統共和制。
三、特點不同
1、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力(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行政首腦,其缺點在於國家內仍存在著特權階級,優點是不用戰爭就可實現憲政。
2、美國總統共和制
總統由全民選舉產生,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又是三軍總司令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政府由總統組織和領導,對總統負責,不對議會負責。
實行比較嚴格的三權分立原則,議會和總統都由全民普選產生。議會與政府完全分立,政府成員不能兼任議員,也不能參與議會立法的討論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