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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上議院人員怎麼選出的

發布時間:2023-02-18 15:50:13

A. 英國的平民是否有權參選上議院議員還是只能由貴族擔任

上議院有大約700多名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靈職議員」,英文為Lords Spiritual)以及600多名貴族(即「俗職議員」,英文為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

資格

上議院議員有若干資格限制。年齡不足21歲者不得入上議院議事,且唯有英聯邦與愛爾蘭共和國公民得擁有上議院席位。在昔日,國籍限制比現在更為嚴格,依《1701年嗣位法案》(Act of Settlement 1701)及之前的《1948年英國國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48)規定,唯自英國本土出生者符合資格。

上議院議員另有若干與破產相關的資格限制。受破產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僅英格蘭與威爾士受理申請)、或經破產判決(北愛爾蘭)、或房產遭沒收(蘇格蘭)之臣民不得擁有上議院席位;叛國罪經判決定讞者於服刑期滿之前不得擁有上議院席位,經判決定讞後復得赦免者例外。值得注意的是,因叛國罪以外罪行而服刑者,在刑期中並不自動喪失議員資格。

在常任上訴法官廢除以前,對常任上訴法官的任命亦設下若干條件。唯任職「資深法官」逾兩年者,或執業律師達15年者,方可經冊封為常任上訴法官。「資深法官」一辭所指包含英格蘭及威爾士上訴法院、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內院、以及北愛爾蘭上訴法院的法官。

女性原本即使身為貴族亦無資格擁有上議院席位,直至《1958年終身爵位法案》通過後,方允許女性擔任議員。然而,女性的世襲貴族於《1963年貴族爵位法案》(Peerage Act 1963)通過前仍受排擠。自《1999年上議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通過後,女性世襲貴族仍具備被入上議院之資格。上議院中之女性議員全屬俗職,英國國教會目前並不容許祝聖女性主教,這項爭議目前己受關注,未來不排除有女性出任主教。

俗職議員
自解散修道院之後,俗職議員成為上議院中人數最多的一群。不同於靈職的是,俗職議員黨性較強。無黨派支持的議員稱為中立議員(Cross-bencher)。俗職議員一開始包含數種世襲貴族,其爵位多樣,包括公(Duke)、侯(Marquess)、伯(Earl)、子(Viscount)、男(Baron)、與國會縉紳(Lord of Parliament)。世襲的地位由君主冊封而來,而現代則是先由在任首相提名。1999年啟動的議會改革使數百名世襲貴族喪失上議院席位。《1999年上議院法案》規定上議院僅保留92席以代表世襲貴族。當中,有兩個世襲職位因與國會相關而獲保留院中席位,這兩個職位分別是司禮大臣(Earl Marshal)與掌禮大臣(Lord Great Chamberlain),至於其餘共90名世襲貴族中,15名經由全院選舉產生,另外75名以政黨分組,由院內議員自行挑選(詳下當前的組合)。選出的世襲貴族去世後,便依順位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舉行差額選舉。去世的貴族若為全院選出,其接替者亦須經由全院選出;而若是由次團選出的貴族議員,其接替者亦須由相同團體選出。

俗職議員中人數最多的一群,實際上也就是全院中人數最多者,為終身貴族。目前上議院中所有的終身貴族,爵位皆為男爵,依《1958年終身貴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冊封。終身貴族與其他貴族相同,由首相提請君王冊封。然而,首相於議會中允許各黨領袖選拔數位終身貴族,以維持上議院中的政治均勢。其他尚有若干無黨籍終身貴族,由獨立的上議院任命委員會(House of Lords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提名,數目由首相決定。擁有終身貴族爵位的世襲貴族,可不經選舉而終身出任上議院議員。2000年,英國政府宣布設立獨立任命委員會,依卡登漢的史蒂文森勛爵(Lord Stevenson of Coddenham)所定,自3,000位申請人中,選出15名所謂的「人民貴族」(People's Peers)。但是挑選過程接受媒體評判,選出各領域內出類拔粹者,當中並無一般期待的「普通百姓」。

上議院昔日也包含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他們是一個自院內員選派,以行使司法功能的院內團體。常任上訴法官,通稱上議院高等法官(Law Lords),一開始依《1876年上訴審判法案》規定,經首相提名,再由君主作官式委任。常任上訴法官須於70歲退休;或經由政府延長任期後,於75歲退休。逾齡退休的司法議員不得再審議任何司法案件。常任上訴法官(不含已退休者)限額12名,但可依法定文書(Statutory Instrument)變更。常任上訴法官一般不介入政治爭端,以維持司法獨立。常任上訴法官於上議院終生保有議席,於卸任司法職務後仍保有議員資格。前大臣與擔任過其他高階司法職務者亦可受任上議院高等法官,然而如此行使職權在歷史上並不常見。隨著《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正式實施,常任上訴法官制度已於2009年廢止,這批法官大多改任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他們在上院的議席,要到他們在卸任法官後方可恢復,至於日後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獲委任時,無需加入上議院,亦不一定獲封終身貴族。

歷史上有許多貴族不被允許進入上議院的例子。當蘇格蘭與英格蘭於1707年合並為大不列顛聯合王國時,蘇格蘭的世襲貴族僅能選出16個上議院的席次,任期至次屆大選為止。愛爾蘭於1801年並入大不列顛時,也有類似的條款。愛爾蘭貴族可選出28名代表,於上議院中終生擁有席位。愛爾蘭代表於1922年停選,當時大半個愛爾蘭都已改制脫離英國。《1963年貴族法案》立法後,蘇格蘭代錶停選;依該法,所有蘇格蘭世襲貴族在上議院中皆擁有席位,但是此權利後來又隨《1999年上議院法案》而喪失。

那92名代表是經由選舉產生的貴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准確的說是由貴族選舉出來的貴族代表。除靈職議員和貴族代表外皆為上議院或團體選舉選出,並被任命為終身貴族,並且可不予以增補,因此准確的說「終身貴族」頭銜的議員是平民或貴族,但並不是由直接選舉產生

B. 現代英國的議會、內閣到底是怎麼進行選舉的

英國是議會內閣制。內閣由議會下議院產生。議會下議院由選舉產生,下議院代表人民行使主權。因此內閣是必須得到下議院多數支持的。從這里出發,內閣是由下議院多數黨或者黨派聯盟組閣。女王的職責是象徵性的和榮譽性的。女王必須召見多數黨領袖,然後授權他組閣。
如果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首相或者宣布內閣總辭職,或者要求英王解散議會,而對於首相解散議會的要求,英王必須接受。解散議會,重新大選意味著對內閣的全民投票。如果新議會支持內閣,內閣保留,如果新議會再次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必須總辭職。
當然了,英國等這些議會內閣制國家,黨的領袖對本黨議員控制力是很強的,所以除非是黨首的重大失誤造成本黨陷入分裂、黨內大佬造反,幾乎是不可能通過對本黨的不信任案的。

C. 英國的下議院,上議院是怎麼一回事,內閣是由下議院的人組成的嗎我什麼都不懂.

英國議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一、上院——貴族院
上院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離任首相組成。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需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1986年貴族院共有1196名議員,其中有64名女議員,有349名終身貴族,其餘全部是世襲貴族。貴族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貴族院平均年齡為63歲,80歲以上的有95人。這些貴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車馬費。所以恩格斯諷刺地稱上院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
上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開會時議長擔任主席。
上院開會時間與下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上院權力被進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上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國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這是因為:
第一,它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它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著英國的最高司法權。
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上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對於這個「養老院」的存廢問題,自19世紀以來一直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爭論的問題,爭論的中心是廢除還是改造?保守黨始終主張改造而不廢除。工黨對這一問題先後主張不一致。1958年保守黨執政後制定了終身貴族法,其中規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務、文藝、科學、企業家、軍人、工會官僚等各階層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提請英王封為終身貴族,取得男爵的封號,進入上院。資產階級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礎上,通過擴大貴族范圍、增加貴族種類的辦法,在貴族院身上塗上幾筆民主的色彩,以緩和群眾反對情緒。
當然,英國人民的保守的愛惜國家傳統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議員的產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目前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目前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目前全國總共650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得勢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實際上要當選議員需要金錢和時間,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倫敦生活費用高,沒有相當的資財很難承擔,因而議員中多數是有錢者,很少是真正的勞動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二)平民院的職權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並與政府有關的議案。它絕大多數由內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後才能列入議程。
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並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淡化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領域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
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後生效。
財政權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一。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法案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稅、動用國家基金、發行公債等,這種權力屬於下院專有,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之權。財政法案都由內閣提出,由於財政法案討論的時間有限,加上財政法案的否決會引起內閣的辭職和重新大選,所以多數情況下下院往往按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提一些批評和質問。
監督政府權是議會內閣制之下議會的重要權力,內閣要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的監督。議會監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對政府的質詢、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批准條約、議會對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對政府的質詢是指議員可以對政府各大臣職權范圍內的事提出質詢,要求答復。口頭質詢,議員每人每天最多提3個,書面質詢不限。議員的質詢和回答轉瞬就通過新聞媒介公之於眾,從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時,在答復國王的議會開幕詞和討論國家預算時都要進行辯論。除此以外,則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質詢不能直接轉為辯論,如果這一問題需要辯論,需提出休會動議,要有40位議員同意或者有10位議員同意經議會表決贊成後,議會才能休會,休會後第二天用3小時進行辯論。據說,英國議會開會,怕議員們吵起來,特地備茶,以改善氣氛。這大概是中國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資產階級認為內閣接受議會監督的有效手段。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得到議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議會否決政府提出的重要議案、財政法案或對內閣通過不信任案,內閣應該辭職或提請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如果大選後,原執政黨仍佔多數議席,內閣可以繼續執政,否則內閣必須辭職。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情況並不多,除非發生了執政黨內部的分裂或者執政黨只掌握微弱的多數而反對黨和小黨聯合起來才能發生這種情況。
(三)下院內部的組織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
在新的議會召集之處,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
下院還下設常設委員會、全院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
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上議院的英文名稱:House of Lords
下議院的英文名稱:House of Commons
英國議會網站:www.parliament.uk/

D. 上議院 下議院區別

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區別:

1、定義不同:上議院是兩院制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在政府中擁有最高審議和立法功能的公民的議會或理事會。

2、選舉辦法不同:國會上議院由各州直接選舉產生,上議院由各州的立法機構提名選出。下議院的選舉原則規定為國會下議院依據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額選出。

3、職能不同:下議院只有立法權,其所分享的司法權只限於對公職人員的彈劾。上議院協助立法工作,同時也是全國的最高執行機構。

4、人數分配不同:下議院的議員人數是按各地人口的多少比例分配的;而美國每一州於上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

5、人數不同:下議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明定為435名,下議員任期兩年,無連任限制;而美國上議院全院員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席。

(4)英國上議院人員怎麼選出的擴展閱讀:

上議院審理案件,只涉及法律問題,不涉及事實問題,同時案件必須具有廣泛的公眾重要性(general public importance)。

下議院內部組織結構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在新的議會召集之處,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

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

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下院還下設常設委員會、全院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上議院

網路——下議院

E. 英國議會成員從哪裡來 英國首相是內閣的頭嗎 英國和法國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嗎 美國總統是直選產生嗎

英國分上議院和下議院,議員由選舉而來,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首相是政府首腦,首相組閣是內閣的頭,女王是國家元首。三權分立是法國思想家提出的,英國不是三權分立,法國美國是,美國總統是直接選舉產生。

F. 高一歷史,英國的上下議會,美國的參議員眾議院,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

英國的上議院一般是貴族擔任,無實權,下議院擁有實權,首相一般由下議院多數黨領袖擔任,下議院議員是間接選舉產生的。美國的參議院是每個州選舉2個議員,眾議院是每個州按人口比例分配議員兩院權力基本對等,互相牽制。法案必須兩院都通過才能生效,都為間接選舉產生。
現代民主制國家一般都為間接選舉,直接選舉只適合小國寡民的國家,像古希臘的公民。

G. 議會議員怎麼選舉

西方國家議員產生的方式有3種:選舉、任命和因特殊身份成為議員。後兩種僅出現於部分兩院制國家的上院議員中。

1.選舉產生議員

絕大多數西方國家的議員(包括大多數兩院制國家的上院議員)都是經由直接選舉產生。其具體方式,或採用多數制,或採用比例代表制。

採用多數制的國家,大都採用小選區制(即每一選區只產生1名議員)。採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則大都採用大選區制或全國選區制(即將整個國家作為一個選區)。有些國家(如德國、日本等)以混合制方式產生議員時,則全國選區、大選區採用比例代表制,小選區採用多數代表制。

多數代表制的「多數」要求,各國並不一致,有些國家僅要求獲得簡單多數即可當選(即得票最多者當選),而另一些國家則要求獲得絕對多數始能當選(即只有獲得超過半數選票才能當選)。在採用絕對多數制時,往往會出現第二輪投票,在第二輪投票時通常以對第一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兩個候選人再投票,這時僅要求獲得簡單多數即可當選。採用多數制的國家通常是兩黨制國家。

比例代表制常見於西歐多黨制國家。選舉在大選區或全國選區中進行,選民對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投票。名單由政黨或政黨聯盟提名。選舉結果依據各名單所得票數在總選票中所得比例份額分配當選議員名額,再按名單上候選人排列順序產生當選議員。比例代表制在決定議員時,常伴有極其復雜的公式,且各國所採用的公式也極不相同:阿根廷、比利時採用最大平均數法,義大利、瑞士採用最大余數法。

混合代表制近年來常成為一些國家選舉制度改革的一種選擇。在這種體制下,半數議員從全國選區按比例代表制產生,另半數議員則從各地小選區中按多數制產生。1999年俄羅斯國家杜馬議員選舉採用的就是這種體制。各國採用比例代表制時,為防止議會出現因內部政黨過多而影響有效運作的局面,大都對進入議會的政黨或政黨聯盟設置了最低限額(一般為總選票數的5%),只有得票超過這個限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才能參加全國選區議席的分配。

間接選舉產生議員一般出現在兩院制的上院議員選舉中,如法國參議員由選舉團選出,選舉團則按省組成,由本省的國民議會(法國下院)議員、省議會議員、本省各市議會議員組成;荷蘭上議院議員也是由省議會議員組成的選舉團選舉產生。

2.任命產生議員

在一些兩院制國家,上院議員常有由國家元首任命產生的情況:如共和制的義大利,總統有權依據憲法任命在社會活動、科學和藝術方面有巨大成就,為國爭光的公民為終身參議員,但不得超過5人;君主制的英國,女王有權任命終身貴族,作為終身貴族即成為上院議員(例如撒切爾夫人卸去首相職務後,被女王授予勛爵爵位,進入上議院)。此外,加拿大參議院全部議員都是任命產生的。

3.因特殊身份成為議員

在某些兩院制國家的上院議員中,有一些是由於其本人的特殊身份而成為上院議員的。具體情況分為兩種:

在共和制國家,有些國家憲法明確規定,總統卸任後進人參議院成為終身參議員,義大利、智利憲法都有此規定。

在君主制國家,特別是英國上院議員,大都屬於這類情況。英國上院議員包括這樣幾部分人:王室貴族(君主的男性親屬)、世襲貴族、大法官(由英王任命的)、高級僧侶(教區大主教)和因功受封的終身貴族,其中教區大主教卸職後則離開上議院,不是終身議員,其餘都是終身議員。1999年英國上院進行改革,將取消世襲貴族作為上院議員的資格。

4.因遞補成為議員

在一屆任期中,當議員因死亡、職業不相容或其他原因出現職位空缺時,則出現因遞補而產生的議員。各國具體作法不同,通常會採用補缺選舉,原選區選民重新選舉產生,如英國。但也有其他作法:由原擁有該議席的政黨按選舉時提出的候選人名單排名順序,依次替補,如芬蘭、以色列;另一種作法是在選舉時就規定替補者,即候選人在提出競選申請時,同時提出替補者的名單與資料(替代者所需資格條件與候選人一樣),當候選人在競選中或當選後出現意外,就由原定的替補者替補,比利時、瑞典、墨西哥都採用這種作法。人們通常都傾向於補缺選舉,而認為後兩種作法只能反映選舉當時而不是現時的民意,忽略了可能出現的變化。

H. 英國上議院的俗職議員

自解散修道院之後,俗職議員成為貴族院中人數最多的一群。不同於靈職的是,俗職議員黨性較強。無黨派支持的議員稱為中立者(cross-bencher)。俗職議員一開始包含數名世襲貴族,其爵位多樣,包括公(ke)、侯(marquess)、伯(earl)、子(viscount)、男(baron)、與國會縞紳(Lord of Parliament)。世襲的地位由君王冊封而來,而現代則是由在任首相作出建議。1999年啟動的改革(詳上述)使數百名世襲貴族喪失貴族院席位。1999年上議院法案規定貴族院僅保留92席以代表世襲貴族。有兩個世襲職位因與國會相關而保留院中席位:英國紋章院院長(Earl Marsha)與掌禮大臣(Lord Great Chamberlain)。全部90名世襲貴族中,15名經由全院選舉,另外75名以政黨分組,由院內議員自行挑選(詳下當前的組合)。選出的世襲貴族去世後,便依順位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舉行差額選舉。去世的貴族若為全院選出,其接替者亦須經由全院選出;而若是由次團選出的貴族議員,其接替者亦須由相同團體選出。貴族院也包含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一個自院內中議員選派以行使司法功能的院內團體。常任上訴法官,通稱司法議員(Law Lords),一開始依1876年上訴審判法案規定,經首相挑選,由君王作官式指派。常任上訴法官須於70歲退休;或經由政府延長任期後,於75歲退休。逾齡退休的司法議員不得再審議任何司法案件。常任上訴法官(不含已退休者)限額12名,但可依法令(statutory instrument)變更。常任上訴法官一般不介入政治爭端,以維持司法獨立。常任上訴法官於貴族院終生保有議席,於卸任司法職務後仍保有議員資格。前大臣與擔任過其他高階司法職務者亦可受任司法議員,然而如此行使職權在實際上並不常見。2005年憲法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規定,常任上訴法官將改任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並於卸職前禁止於入席貴族院或參與表決。俗職議員中人數最多的一群,實際上也就是全院中人數最多者,為終身貴族。目前貴族院中所有的終身貴族,爵位皆為男爵,依1958年終身貴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冊封。終身貴族與其他貴族相同,由首相提請君王冊封。然而,首相於大會中允許各黨領袖選拔數位終身貴族,以維持貴族院中的政治均勢。其他尚有若干無黨籍終身貴族,由獨立的貴族院指派委員會(House of Lords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提名,數目由首相決定。擁有終身爵位的世襲貴族,可不經選舉而連任貴族院議員。2000年,英國政府宣布設立獨立指派委員會,依卡登漢的史蒂文森爵士(Lord Stevenson of Coddenham)所定,自3,000位申請人中,選出15名所謂的『人民貴族』(People's Peers)。挑選過程接受媒體評判,選出各領域內出類拔萃者,其中並無一般期待的『普通人』。歷史上有許多貴族不被允許進入貴族院的例子。當蘇格蘭與英格蘭於1707年合並為大不列顛時,蘇格蘭的世襲貴族僅能選出16個貴族院的席次,任期至次屆普選為止。愛爾蘭於1801年並入大不列顛時,也有類似的條款。愛爾蘭貴族可選出28名代表,於貴族院中終生擁有席位。愛爾蘭代表於1922年停選,當時大半個愛爾蘭都已改制為獨立州。1963年貴族法案立法後,蘇格蘭代錶停選;依該法,所有蘇格蘭貴族在上議院中皆擁有席位。

I. 英國上議院的職務

英國上議院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議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教會的大主教和主教即為「靈職議員」,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即為「俗職議員」,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一般稱之為「國會縞紳」(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並幾乎存續至今。
聯合王國國會基於多種目的運作多個委員會,最常見者為議案復審。兩院的各委員會皆細究法案細節,並可進行修訂。貴族院中,最常復審議案者為全院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該委員會一如名稱所示,其成員包含全體議員。全院委員會於貴族院議事廳召開會議,由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會議,而非上議院大臣;其議事規程與一般議程略有不同,具體的說,議員於議事中可發言不止一次。與全院委員會相類似的是全體議員皆可參加的重大委員會(Grand Committees)。重大委員會的會議不在貴族院議事廳召開,而是在另外的會議室中。重大委員會中無書面投票,任何議案修訂都必須全體一致通過。所以重大委員會僅用於無爭議性的議案。議案也可提交各公共議案委員會(Public Bill Committee),每一委員會包含12至16名議員。個別公共議案委員會為各特定議案特別召開。議案也可提交各公共專案委員會(Special Public Bill Committee)。公共專案委員會與公共議案委員會不同之處在於可以召開聽證會收集證據。這些委員會的運作遠少於全院委員會以及重大委員會。上議院中另有若干特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各特別委員會成員由院方於各會期開議前指派。上議院可為各委員會指派一名主席,若未經指派,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可代為主持會議。大多數的特別委員會為永久性質,但院方亦可創立臨時特別委員會。臨時委員會於其特定目的(例如說,研議上議院改革)完成後解散。特別委員會的主要功能為檢視並研議政府施政事宜,可召開聽證會並收集證據以達成目標。法案雖可提交至特別委員會,但更常提交至全院委員會以及重大委員會。上議院另有數個內部委員會,監督或詳查院內常規與管理。其中之一為遴選委員會(Committee of Selection),負責分派議員們至院內各委員會。
立法職能
大多數的法案國會兩院皆可提交,但多由下議院提交。主文:國會法案(Act of Parliament) 上議院駁回下議院所通過之法案受各項國會法案之嚴格限制。依這些國會法案規定,有些類型的法案可不經上議院,直接呈請王室恩准(Royal Assent)。上議院不可延宕撥款案(下議院院長認為僅涉及國稅與公共基金的法案)逾一月。其他公共法案不可於上議院內擱置超過兩個會期或一個歷法年度。這些條款僅適用於由下議院始倡的公共議案,且效力不溯及五年之前。更進一步的限制為人稱索爾茲伯里公約(Salisbury Convention)的憲政公約,即上議院不會試圖反對列於政府競選宣言(manifesto,對於總統制國家中的政黨而言,則為黨綱(party platform))內之法案。基於早於各項國會法案的慣例,上議院在金融法案上受到更進一步的限制。上議院不可始倡稅收或歲入相關法案,亦不可修訂法案以插入稅收或歲入相關規章。(然而,下議院經常放棄這項特權,允許上議院對法案作出影響經費的修改。)尤有甚者,上議院不可對歲入案作出任何修訂。貴族院之前維持駁回歲入歲出相關法案的絕對權力,但此項權力一如前述,已遭縮減。由於貴族院的權力在法律與實質上皆已銳減,平民院現已成為國會中較有力之一院。
司法職能
上議院的司法職能始自古代地區元老院(Curia Regis)之職司,其為當時宣讀國王臣民請願書之機構。上議院之司法職能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議員』,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訴受理法案(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之規定,分別指派的12名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管理院中繁雜的司法事務。一般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院中其他具高階司法職位的議員)亦可行使司法職能。常任上訴法官或一般上訴法官一逾七十五歲即不可擁有司法席。議員們的司法事務受資深常任上訴法官或其副手─次資深常任上訴法官─之督導。上議院之司法管轄權於民事及刑事上皆及於英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各法院之上訴案件。至於蘇格蘭則僅及於民事案件。蘇格蘭高等法院為刑事最高上訴法院。上議院並非聯合王國唯一終審機構。在若干案件中,是由聯合王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 in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終審職能。樞密院之司法管轄權較上議院為狹,僅受理來自宗教法庭之上訴案、地方自治(devolution)之相關爭議、1975年下議院喪失資格法案(House of Common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75)相關論戰、及其他若干次要案件。並非所有司法議員皆出席審理案件。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皆由各上訴受理委員會(Appellate Committees)專責審議,各委員會一般包含五名成員,由資深議員選定。審議重大案件的上訴受理委員會可能包含更多成員。雖然上訴受理委員會於個別會議室中舉行會議,判決結果則於上議院議事廳中宣判。案件經上議院終審後即不可再上訴,除非事關歐洲法律,則可上訴至歐洲司法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歐洲司法法庭之判決較重法意,與上議院對法律條文字斟句酌大有不同。審議彈劾是一項由上議院全院共同行使,而非僅交付司法議員的司法職能。彈劾案由下議院提出,上議院審議,經上議院簡單多數通過便可定讞。彈劾權基本上已然廢退,最近一件彈劾案為1806年的梅爾維爾第一子爵亨利·丹達斯(Henry Dundas, 1st Viscount Melville)案。上議院曾一度為審判貴族遭控叛國或犯重罪的法庭。此時由官方為單一案件特別指派之理內官(Lord High Steward)主持開庭,而非上議院大臣。若國會正於休會期間,則另於理內法庭(Lord High Steward's Court)開庭審理。僅貴族們、貴族夫人、及其未再嫁之寡妻有權出席上議院或理內法庭審案,而靈職議員則交由宗教法庭審理。男女貴族在此特別法庭受審之權已於1948年廢棄,貴族們現與平民百姓們於相同的法院受審。 2005年憲政改革案將創設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以接收上議院的司法職權,以及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的部分司法職權。另外,上議院大臣職務轉變,撤除其身兼政府閣員及法官之職責。這項改變的動機,有部分是考慮到,行政、立法、司法因歷史緣故三權混合,或與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之需求不能一致。(因具立法權或行政權之法官或未能作出公平判決之故。)新的最高法院坐落於密多謝克斯會所(Middlesex Guildhall)。

J. 英國上議院怎麼選發言人

我不太理解你說的發言人是指誰。
如果是指在上院會議時的發言議員,那就是論資排輩,這點和下院不一樣。上院議長只負責主持上院會議,但在議事過程中並不具備下院議長那樣的權威,無權決定議員的發言順序。
如果是指內閣職位中的上議院領袖Leader of the House of Lords,那就是純粹由首相做的政治任命,一般會選擇上院中資歷較深且支持本屆政府的議員。
如果是指上院議長Lord Speaker,那就是在上院議員中互選,記沒錯的話任期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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